
一、货物买卖中违约对风险负担的影响(论文文献综述)
庞颖慧[1](2021)在《国际货物买卖合同风险转移制度研究》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国际货物买卖中风险转移的问题一直是交易主体关注的焦点问题,因为风险最终由谁承担关乎到交易主体的根本利益。根据已有的司法实践可知国际贸易领域对风险转移的规定尚未形成统一的认识和标准,形成这种情况的原因有多种,例如不同国家的法律对风险转移的规定不一致、国际上尚未形成具有强制执行力的法律。国际贸易领域对风险转移规定的不确定性不但加大了确定风险承担主体的难度而且也阻碍了国际贸易的发展。本文拟通过对比的方式分析国际立法与国内立法对风险转移规定的异同点,辅以实际案例指出不同立法对风险转移规定的缺陷并分析成因,以期为完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风险转移的规定提出切实可行的建议。本文在结构上共分为五部分,第一部分主要介绍货物风险转移的基本内容,包括风险及风险转移的定义、风险转移与所有权的关系、风险转移的后果及原则,为介绍《民法典》风险转移的规定提供理论基础。第二部分与第三部分为国际立法对风险转移的规定,拟通过比较的方式分析出不同法律对风险转移规定的优点,为完善《民法典》风险转移的规定提供经验。第四部分与第五部分为本文的重点也是本文的落脚点,即《民法典》对风险转移的规定、缺陷及完善建议,首先介绍《民法典》相较于原《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对风险转移新增的规定;其次将《民法典》与国际立法进行对比并借助案例指出《民法典》风险转移规定存在的缺陷,包括对特定化问题未作规定、路货买卖下风险转移的规定不完善、违约情形下风险转移的规定不完善、对部分有名合同下风险转移的问题未作规定;最后针对上述缺陷提出完善建议。
熊铁强[2](2021)在《国际货物运输保险中可保利益转移问题研究》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国际货物贸易是各国之间重要的贸易形式,对各国经济发展起着重要作用。但货物往来,经常是由交通工具经过长距离跨洋跨陆运输,从卖方手中运送到买方手中,然而途中可能面临着自然灾害、意外事故等不同形式的风险,严重威胁运输货物安全。于是各国商人将购买保险作为规避风险的重要手段,与保险公司签订保险合同,希望在遭受风险事故后能获得一定的补偿,减少货物损失。早期的海洋运输保险被赌博合同困扰,一些投机分子为获取不当利益对不属于自己的货物投保,以期在货物遭受风险后能够得到赔偿。为了遏制这种行为,英国最先制定了可保利益这一重要保险法条,规范了保险行业的市场秩序,促进了贸易的发展,如今可保利益已被各国法律所采用。可保利益是遭受风险的一方向保险公司索赔的重要依据,具有可保利益就有索赔的权利,不具有可保利益就不具索赔的权利。因此,在充满风险的国际贸易中,确定哪一方享有可保利益是非常重要的。在运输完成前国际货物可保利益是处于从一方到另一方转移的动态变化之中,对可保利益如何转移的研究就是解决动态过程中可保利益的归属问题。影响可保利益转移的因素主要有风险和所有权,在风险和所有权不分离时,此时可保利益的转移相对简单,其随所有权转移。但是,对于复杂的国际贸易环境而言,这种标准很难满足现实需求。因此,本文重点研究风险和所有权分离时可保利益的转移,主要针对三个问题进行展开:风险和所有权为什么会分离及对可保利益转移的影响;风险和所有权分离时的可保利益如何转移;两者分离时影响可保利益转移的因素有哪些。首先是对风险和所有权两者之间的关系的进行研究,明确两者分离对可保利益转移的影响。其次是对可保利益的转移研究,主要从贸易术语项下的可保利益如何转移和例外情况下可保利益如何转移展开。最后是对两者分离下对可保利益转移的影响因素进行研究,厘清何种因素对可保利益的正常转移产生影响。通过上述研究发现,风险和所有权可以分离的主要原因是二者分属于物权和债权两种民法关系,而且经济发展的需要也促使二者分离。同时,各国对所有权转移规定的不同也促使统一规范的产生。在风险和所有权分离的情况下,可保利益一般随风险转移。使用贸易术语时,可保利益的转移主要依照贸易术语规定的风险划分,而在违约、以及所有权保留等情形下,可保利益的转移会出现回转以及随所有权转移的情况。最后,在风险和所有权分离的时候,买方丧失期待利益、双方的实际履约行为以及双方的意思自治等因素会影响可保利益的正常转移。
刘倩[3](2020)在《论房屋买卖合同中的风险负担》文中研究指明标的物的风险负担问题一直是买卖合同中的核心问题,交付也是买卖合同中的核心履行行为,尽管我国合同法对风险负担的问题已经有了明确的规定,但法律规定中并未明确区分动产和不动产。学界中关于风险负担的讨论也都大多局限于动产,因而如果毁损灭失的标的物定位到不动产时,就会出现细致的适用规则缺失的情况,纠纷无法通过规则得到妥善的处理,当事人不能及时的释明。虽然实务中对风险负担均是适用合同法142条的交付主义,但学界上仍然有不同的声音。本文将以不动产中的典型,即房屋为分析对象,通过对风险负担理论的基本阐述和对合同法第142条的剖析,探究房屋买卖合同中风险负担问题适用的规则,并对房屋买卖在实务中遇到的特殊情形进行分析。全文共分为四个部分:第一部分探讨风险的基本定义和风险负担规则的基本理论,具体包括风险的定义和实质内涵,比较立法例上规定的风险负担规则的优势劣势,我国适用的风险负担规则。第二部分以交付主义的前提展开,分析合同法142条的规范定位,适用前提和适用范围,通过对条文的分析和讨论交付主义代替所有权主义的优越性,推论出交付主义转移价金风险的正当性。第三部分讨论风险负担和违约责任的关系,风险负担和违约责任作为二项独立的制度,仍然在细节的问题上有很多联系,二项制度在法律适用上并不影响,相互配合才能圆满的解决标的物发生毁损灭失时产生的风险负担。违约责任的适用又因为归责原则而有所区别,区分违约责任的归责原则,也是在确定违约责任的范围,违约责任的范围和风险负担的范围呈现此消彼长的关系,违约之外皆风险。第四部分探讨了房屋买卖中的特殊情形,房屋多重买卖的情形、出卖租赁中的房屋以及按揭商品房的风险负担,通过对《商品房买卖合同解释》第11条的目的性限缩和类比适用《合同法》148条的后半段,分析推论在房屋买卖中发生多重买卖时应该由谁承担风险。以及出卖租赁中的房屋涉及的出卖人、买受人和承租人三者关系,如果按照表面含义交付后的实际占有人是承租人,交付主义由承租人承担风险,显然会有失公平,如果此时按照观念交付的方式,认为出卖人已经通过观念交付将房屋“交付”与买受人,适用交付主义由买受人承担风险更为合理。
许飞[4](2020)在《风险回跳规则的正当性 ——兼论《合同法》第148条第2句的适用范围》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合同法》第148条中规定解除后风险“回跳”给卖方。就该规定,我国学界就此有正当性基础、适用范围和法律效果三方面的争议。在此基础上,本文将主要问题总结为,标的物在交付后毁损、灭失,若合同被解除,该标的物毁损、灭失的后果由哪方当事人承担?本文将合同解除过程划分为三个阶段:买方明知或应知解除事由前、买方明知或应知解除事由后、行使解除权后。因为在买方明知或应知解除事由后,可依据《合同法》第60条要求买方负有妥善保管标的物的附随义务。在买方行使解除权后,可依据《合同法》第97条要求他负有标的物返还义务。若买方过错违反这两种义务,应当依一般规定负损害赔偿责任。这两个阶段的处理模式并无不妥,在结果上也与意外风险回跳给卖方的风险回跳规则一致,实际上并无适用《合同法》第148条的必要。在买方明知或应知合同解除事由前,因为他可信赖自己为标的物所有权人,不负附随义务或返还义务。但如果适用风险回跳规则,意味着买方可以随意处置标的物而不负任何责任,将因此导致的标的物毁损、灭失后果转嫁给卖方,大大打破了双务合同的对待性,并不妥当,有进一步考虑风险回跳规则的正当性之必要。就买方明知或应知合同解除事由之前,风险回跳规则的正当性考量。本文先从广义风险出发,将标的物毁损、灭失分为三种情形。首先,标的物毁损、灭失可归责于卖方的情形可以按照卖方承担违约责任来处理,比如标的物因瑕疵而毁损。此外,在不可归责于卖方的情形下,标的物毁损、灭失的原因可能是买方的处置行为,也可能是不可归责于买方的第三人行为或自然事件。但后一种情形实质上也是买方处置行为将标的物置于某一风险领域后的风险现实化后果。故就这两种情形,买方原则上须对标的物毁损、灭失的后果负责,比如负价值补偿义务或以其他方式。因为买方的处置行为与标的物毁损、灭失的后果直接相关,而且买方为处置行为时意识到了风险,并为了获得处置标的物的利益而自愿承担了风险,就其处置行为的后果可归责。但在解除事由导致买方处置行为所对应的利益不存在时,买方不必负责,风险回跳给卖方。此即风险回跳规则的正当性所在——若解除事由对买方为处置行为时作出的承担风险以获得相应利益的决定后果造成影响,买方不应受其承担风险决定的拘束。应通过目的性限缩将《合同法》第148条的适用范围限于此种情形。解除事由是否对买方承担风险以获得对应利益的决定产生影响的具体检验标准是:如果卖方履行合同完全符合约定,在标的物交付后、毁损、灭失前这一时间段内,买方损益两方面的利益状况是否会有所不同。这也符合风险负担规则上的风险与利益相一致原则。
马桂芬[5](2020)在《路货买卖风险转移规则之研究》文中指出随着世界经济的高速发展,国家之间以及地区之间的贸易往来日益频繁。相较于传统的、闭塞的交易方式,当今世界的贸易方式亦趋向多元化,出现了许多诸如路货买卖等新的贸易方式。通俗地讲,路货买卖是指货物所有权人将其正处于运输途中的货物出卖于买受人的行为。路货买卖这一交易方式,在为买卖合同双方当事人节省交易时间、提高履约效率的同时,提高了合同缔结率,对促进经济发展产生了极其重要的影响。然而,路货买卖在为经济发展带来高效益的同时,随之而来的便是风险问题。因为在路货买卖中,买方与卖方在订立买卖合同时,货物并不为双方当事人之中的任何一方所直接控制,对于在合同成立时正处于运输途中的货物的真实状态,买卖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并不能像承运人一样对其有着直观的、真实的、全面的了解。若货物在运输途中发生了不能为买卖合同双方当事人所控制的毁损或灭失,对于该部分损失,应由买方或是卖方承担,将直接关系到合同当事人的切身利益,故许多国家都通过国内立法对路货买卖中的风险负担问题作出了规定,我国亦通过《合同法》第144条和《买卖合同解释》第13条对该问题作出了规定。然而,纵观各国或地区法律对该问题的规定,不仅篇幅较少,而且对路货买卖风险转移所涉及的许多问题都未作出明确规定,例如我国仅在《合同法》第144条和《买卖合同解释》第13条对路货买卖风险转移作出规定,但是对于路货买卖合同当事人违约情形下风险如何负担、卖方将保单和提单一并交与买方时风险如何负担等问题均未作出详细规定。立法上的空缺使得司法实践中如何处理路货买卖风险负担问题产生了不确定性。本文通过对比分析目前国际上通行的三种风险转移方式各自的利弊,结合各国或地区法律对该问题规定的优劣所在,指出目前我国法律对路货买卖风险转移规定存在的不足之处,并立足实践,针对该不足之处提出可行性建议。虽然路货买卖风险转移问题很早以前就已经出现在各国立法之中,但是目前尚未有某个国家或某部法律针对路货买卖风险转移问题作出明确而详细的规定。世界经济在不断地向前发展,在此过程中也产生了许多与路货买卖风险转移相关联的问题,司法实践的进步催生出了对立法方面的许多需求,若立法止步不前,将使得法律在路货买卖风险转移相关问题上的规定出现缺失,将使得路货买卖秩序混乱,严重阻碍经济发展。路货买卖中风险何时由卖方转移至买方,是在买卖标的物因不可归责于买卖合同双方当事人的原因而发生毁损、灭失时,确定究竟由卖方还是买方承担该损失的关键所在,故笔者认为我国法律有必要结合路货买卖实际交易中所反映出来的相关问题,对路货买卖风险转移的相关规定进行完善,以期更好地发挥法律的规范作用。
白雪[6](2020)在《国际货物买卖风险转移规则的中国探索》文中指出国际货物买卖中的风险转移一直以来都是理论和实务中关注的重要问题,而在风险转移问题中风险转移的标准关涉当事人最根本的利益,所以是学者、司法实务者和交易当事人最关注的。国际货物买卖伴随着人类的文明史一起发展,有关货物买卖过程中的货物风险转移问题在实践和理论层面经历了不断的变化,各个国家和国际性规则均对风险转移的划分从制度上进行了规范。风险转移的划分实质上是对风险承担的划分,而在货物买卖过程当中,风险划分与合理转移则成了买卖双方争议的焦点。本文试图通过对风险转移国际性规则与我国现行风险转移规则的类型化比较分析,加之实务案例的辅助说明,为完善我国《民法典》风险转移规则提供参考建议。第一部分对风险转移的研究来源和理论学说进行阐述和评析。首先通过对风险转移研究重点转变的叙述,对风险转移中的前提即风险这个概念明确自己的观点。与此同时,明晰目前理论上争议最大和实务中对当事人影响最大的问题,即风险转移时间的规则。接着通过对率先规制国际货物买卖风险转移规则的国家进行制度分析,总结得出目前理论上基于各国启示所形成的三种主要理论,即合同成立主义、所有权主义、交付主义。最后对笔者认为应当采取交付主义的理由进行说明。第二部分对我国《合同法》中关于货物买卖风险转移的规范现状进行介绍和评析,主要从立法现状出发,通过类型化分析和与CISG简要的比较分析,在评析《合同法》关于风险转移规则的可取之处时,主要从规则层面找到我国《合同法》对国际货物买卖风险转移的问题,这些问题包括:货物特定化前提条件的缺失,风险概念界定的缺失,交付含义的不明确,卖方违约责任规定的单一,交货地点规范的粗化,在途货物买卖规范的缺失。第三部分就CISG和INCOTERMS两项对国际货物买卖风险转移影响最大的规范进行深入探讨,首先对二者关系的互补性和功能差异进行阐述,之后就二者对风险转移的规则进行比较分析,总结出共同点与不同点,再结合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案例库中相关案例的分析,找到国际规则和实际案例当中对我国《合同法》风险转移中所缺失规则的解决途径,为理论研究的进一步深化、实务裁判结果的统一以及我国即将出台的《民法典》提供参考依据。第四部分主要对完善我国《民法典》关于风险转移规则提出具体详细的建议,包括界定基本概念,即对风险、交付、承运人等基本概念进行界定;明确基本原则,即意思自治原则、交付原则、货物特定化原则;细化具体规则,即关于涉及运输的货物、不涉及运输的货物、在途货物、违约责任等。
尹竹[7](2020)在《论买卖合同中的价金风险负担规则》文中研究表明现代社会中,随着交易模式的多样化和复杂化,交易过程中的各种风险逐渐显现出来。将以合同关系为基础而产生的风险、损失合理分配给各方当事人是买卖合同法的重要议题,公平是风险分配的基本理念。在大陆法系合同法理论上,风险负担规则是履行不能制度之特则,与合同解除共同作用于合同风险的分配。我国《合同法》中并无关于履行不能制度的一般规定,笔者试图通过解释论的方法,厘清我国买卖合同风险负担适用的一般原则和特殊规则及其与履行障碍制度的适用关系,明晰买卖合同中的风险分配问题。我国理论界素有风险负担模式之争,“债务人主义”、“债权人主义”、“合同成立主义”、“交付主义”、“所有权主义”,众说纷坛。本文在研究过程中主要采取了解释论的视角,以《合同法》第142条为起点,回归到法条本身,首先明确我国《合同法》买卖合同一章中的风险规则仅调整价金风险,各国大多采取债务人主义或所有权主义的一般原则对买卖合同中的价金风险进行规制,然后通过文义解释、体系解释等方法分析了我国现行规则,并对风险负担规则的体系辐射效力进行了探讨,最后借助案例分析的方法讨论了交付主义规则在特种买卖合同中的具体适用。对于我国现行规则中尚存争议和立法空白的问题,笔者分析借鉴了当今世界主要国家以及我国台湾地区的解决模式。笔者认为,我国价金风险负担采取的是债务人主义的一般原则,根据《合同法》第142条规定,买卖合同风险负担采取的是交付主义的特殊规则。文章主要主要包括以下几个部分:第一章,提出问题,说明选题意义。笔者明确本文的探讨范围限于买卖合同中的价金风险,并通过对典型案例的分析指出审判实践中对风险负担规则的错误适用问题,表明该问题研究的必要性。第二章,风险负担的一般原则。厘清各风险负担模式之间的关系,提炼出风险负担之一般原则包括两种:债务人主义和所有权主义。我国立法对此虽没有明确规定,但前者与现行法律体系更为兼容。第三章,债务人主义一般原则下我国买卖合同风险负担的特殊规则。阐明《合同法》142条的内涵,进行要件分析,进行交付主义的合理性分析。第四章,风险负担规则在存在履行障碍时如何适用。从债权人和债务人两个角度阐释风险规则与合同解除、违约责任的适用关系。第五章,交付主义规则在特殊情形下的适用。分析现行立法对标的物涉及运输时及路货买卖中交付主义如何适用的规定,并从特种买卖合同的性质出发探讨交付主义的适用问题。
温晨星[8](2020)在《房屋多重买卖风险负担规则研究》文中研究说明在交易活动中房屋多重买卖之情形屡见不鲜,本文着力于研究房屋多重买卖情形下风险之负担问题,对我国现行关于房屋多重买卖之风险负担规则进行研究、细化、整理,进而突破,以期对司法实践中遇到的类似问题起到一定的借鉴作用。现实中出卖人出于经济利益的考量,往往会订立多个买卖合同,在所有房屋买卖合同均为合法有效时,此时房屋因洪水或其他不可预估的情形毁损或者灭失,则由其产生的损失如何分配?该问题在主流国家的立法变迁中素有争议,我国在该问题上采交付主义的立场,但我国关于多重买卖风险负担的研究主要集中在动产买卖领域,对于不动产多重买卖则鲜少有具体的规则予以规制,唯一有法律明文解释该问题的即为《商品房买卖合同解释》第11条。国内外各学者对交付主义与所有权主义之优劣做了详细的比较,但尚未有定论。在内容的结构安排上,本文采分论点列述式由浅及深研究论题,在开头开门见山列明中心论点,在之后的行文中又分别针对中心论点的不同侧面予以论述,在文章的最后对各种论点进行合并整理。笔者首先对房屋多重买卖之风险负担规则予以界定,表明了文章的主旨,并依次对文中所出现的关键词进行讨论,如“多重买卖”、“风险”、“风险负担”的界定。并采用常规研究方法,同时辅以案例分析法在个别疑难点上辅助说明。即通过文献查阅对前辈们关于该论点的不同理解进行分析比较、归纳总结,此举多为了解中国法律的纵向发展,在此基础上笔者利用比较法横向比较,研究国外主流国家,即法律体系完备、有深厚法学传统和法学渊源的国家,如德国、法国、英国、美国等,根据他们国家在交付主义与所有权主义的立法选择上,佐证笔者论点。之后又讨论了我国交付主义的确立,并将“交付”界定为实际占有房屋且具事实控制能力,但前述须在买卖合同中方可。同时对现实交付和观念交付得否同时且无偏差的适用进行研究,最后得出结论,观念交付下既有适用交付主义者,亦有不适用者,占有改定为其中的例外,因其与交付的内涵并不等同,除此之外的观念交付,得以无偏差的适用交付主义。经过大量的研究和比较,笔者首先对现行交付主义予以肯定,但仍存在诸多问题。如风险负担规则与个别制度非泾渭分明,而是得以同时适用或者为逻辑上的前承后继关系,其与违约责任制度得以并用,尤其是出卖人根本违约时风险可因买受人解除合同而回溯;其与保险制度为逻辑上的前承后继关系,风险的归属决定保险利益的归属。最后针对前述问题做出针对性的回答,并对具体法条的整理提出建议,有助于体系化的构建。同时对天灾下的房屋损失,要构建特殊的险种予以补救,该保险险种的运行主体又可分为国家和市场两种。如此,房屋多重买卖的风险负担规则才得以完善。
代一诺[9](2020)在《买卖合同标的物的风险负担制度研究》文中指出买卖合同标的物的风险负担制度,是指买卖双方对标的物的损毁和灭失风险进行合理承担的一项法律制度。买卖合同标的物的风险负担制度的产生顺应了现代社会的经济发展,是买卖合同制度不断发展变化的产物。《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对买卖合同标的物的风险负担作出了明确的规定,对买卖双方应当承担的风险进行了合理划分,在一定程度上保障了买卖双方的合法权益,并保障了我国买卖合同标的物的风险负担制度的有效运行,但是我国买卖合同标的物的风险负担制度仍存在许多不足之处。本论文的内容分为以下五章:绪论,买卖合同标的物风险负担制度概述,国际规则与部分国家风险负担制度分析,我国买卖合同标的物的风险负担制度现状与问题,我国买卖合同标的物的风险负担制度的完善。首先,本文对买卖合同标的物的风险负担制度的相关含义进行概述,然后对合同成立主义、标的物交付主义、标的物所有权转移主义这三种风险负担制度理论进行评析,并论述了风险负担制度理论的三种法律价值,即公平价值、效率价值和安全价值。其次,通过对《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国际贸易惯例中的相关规定和部分国家的风险负担制度进行分析,为我国制度的完善提供经验基础。然后,在归纳分析我国买卖合同标的物的风险负担制度的立法现状和制度内容的基础上,从三个角度对我国采用交付主义原则划分风险的合理性进行评析,并对我国买卖合同标的物的风险负担制度存在的问题进行分析总结。最后,针对我国买卖合同标的物的风险负担制度的问题,提出完善建议。具体可以通过完善标的物交付的适用条件、细化买卖双方违约情形下的风险负担规则、优化涉及运输的风险负担规则、完善特殊种类买卖合同标的物的风险负担规则这四个方面分别进行落实。
刘政良[10](2020)在《论作为对待给付风险移转要件的交付之法律适用问题》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合同法》第142条对风险移转采交付主义,但并未在条文中对风险的概念作出明确的解释。虽然通说已经将风险作对待给付风险之解释,但是在司法实践中依然有许多案件在解决出卖人给付义务履行完毕后所有权风险的问题时适用于第142条。在混淆所有权风险与对待给付风险的问题背后,是对《物权法》移转所有权之交付与《合同法》履行给付义务之交付的混淆。本文通过典型案例,归纳出司法实践中对于第142条的错误适用,指出目前司法实践对“风险”和“交付”两个概念的错误认知。通过对第142条中风险的概念加以分析,为司法实践提供一个涉及风险时判断是否适用第142条的逻辑模式。通过对《物权法》中交付与《合同法》中交付的分析,明确了第142条中的交付与所有权移转是两个相互独立的合同义务,同时为对待给付风险是否随交付移转提供了一个判断标准。在第142条以交付移转对待给付风险为原则的情况下,存在一些对交付主义的争议情形。第144条确立的合同成立移转对待给付风险属于例外情形,因为涉及运输,司法实践中存在将第144条错误适用在第145条规制的代办托运情形中;同时,对于认为应在特殊情况下采交付承运人移转风险的观点,本文通过案例分析,认为在采用举证责任分配的情况下两种模式殊途同归。由于在不动产买卖中交付移转了不动产之用益,本文认为不动产同样适用第142条。第一章“对待给付风险移转规则的适用问题现状”,通过对三个典型案例的分析,总结出司法实践中对适用第142条的三个典型错误。分别是:对所有权风险与对待给付风险的混淆,对《物权法》之交付与《合同法》之交付的混淆,僵硬的以交付作为移转对待给付风险问题的标准。第二章“所有权风险和对待给付风险移转标准的辨析”,详细分析第142条中“风险”的概念,为第142条规制的对待给付风险移转规则梳理出基本的框架,并为司法实践中判断风险的内涵构建了基本的逻辑方式。第三章“作为移转对待给付风险标准的交付的界定”,指出对所有权风险与对待给付风险的混淆,实质上是对移转所有权之交付与履行买卖合同义务之交付的混淆。通过对《物权法》之交付与《合同法》之交付的分析,区分两种交付的概念。在以观念交付替代现实交付的情形下,通过概念的分析认为指示交付和占有改定不适用于第142条。第四章“对交付移转对待给付风险的例外情形的探析”,对在司法实践中对路货买卖和不动产买卖之移转对待给付风险规则的争议问题进行分析。在路货买卖中,首先明确路货买卖的概念,区分第144条和第145条的适用情形;其次,现有合同成立移转风险规则在举证责任分配规则的辅助下,可以解决不能确定风险发生时点时分配风险的问题。在不动产买卖中,交付同样意味着用益权之移转,根据“利益与风险相一致”原则,不动产买卖同样适用于第142条。
二、货物买卖中违约对风险负担的影响(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本文主要提出一款精简64位RISC处理器存储管理单元结构并详细分析其设计过程。在该MMU结构中,TLB采用叁个分离的TLB,TLB采用基于内容查找的相联存储器并行查找,支持粗粒度为64KB和细粒度为4KB两种页面大小,采用多级分层页表结构映射地址空间,并详细论述了四级页表转换过程,TLB结构组织等。该MMU结构将作为该处理器存储系统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三、货物买卖中违约对风险负担的影响(论文提纲范文)
(1)国际货物买卖合同风险转移制度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国际货物买卖合同风险转移制度概述 |
(一)风险转移 |
1.风险概述 |
2.风险转移与所有权的关系 |
3.风险转移分担的原则 |
4.风险转移的法律后果 |
(二)国际货物买卖合同风险转移的原则 |
1.风险于合同成立时转移 |
2.风险随所有权转移 |
3.风险随交付转移 |
二、CISG、INCOTERMS对一般情形下风险转移的规定 |
(一)CISG、INCOTERMS2020 概述 |
(二)CISG、INCOTERMS2020 与《民法典》的关系 |
(三)当事人约定优先 |
(四)涉及运输与不涉及运输 |
(五)路货买卖 |
(六)链式销售 |
三、CISG、INCOTERMS对违约情形下风险转移的规定 |
(一)卖方违约 |
1.根本违约 |
2.一般违约 |
3.预期违约 |
(二)买方违约 |
1.CISG对买方违约的规定 |
2.INCOTERMS对买方违约的规定 |
四、《民法典》对风险转移的规定 |
(一)《民法典》与《合同法》对风险转移规定的对比 |
(二)《民法典》对一般情形下风险转移的规定 |
(三)《民法典》对违约情形下风险转移的规定 |
五、《民法典》对风险转移规定的缺陷及改进建议 |
(一)未规定标的物特定化 |
(二)路货买卖规定不完善 |
(三)违约规定不完善 |
(四)未规定部分有名合同的风险转移问题 |
结论 |
参考文献 |
致谢 |
(2)国际货物运输保险中可保利益转移问题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1章 绪论 |
1.1 研究背景和意义 |
1.2 研究现状 |
1.2.1 可保利益研究 |
1.2.2 可保利益转移研究 |
1.2.3 文献评述 |
1.3 研究内容与方法 |
1.4 研究框架 |
1.5 创新与不足 |
第2章 可保利益理论及问题的提出 |
2.1 可保利益的起源 |
2.2 不同法系下可保利益学说评价 |
2.2.1 大陆法系下可保利益学说述评 |
2.2.2 英美法系下可保利益学说述评 |
2.2.3 我国法律对可保利益的规定 |
2.3 可保利益的转移及标准 |
第3章 风险和所有权分离现象对可保利益转移的影响 |
3.1 风险转移和所有权转移之间的关系 |
3.2 风险和所有权分离的原因 |
3.3 风险和所有权分离对保利益转移产生的影响 |
第4章 风险和所有权分离时可保利益转移分析 |
4.1 贸易术语项下可保利益的转移问题 |
4.1.1 贸易术语的风险转移 |
4.1.2 可保利益转移和贸易术语风险转移的联系 |
4.1.3 C组术语的可保利益转移 |
4.1.4 其他贸易术语的可保利益转移 |
4.2 未使用贸易术语时可保利益的转移问题 |
4.3 例外情形时可保利益转移问题探讨 |
4.3.1 当事人违约时可保利益转移分析 |
4.3.2 货物所有权保留与可保利益转移 |
4.3.3 卖方行使中途停运权时可保利益转移问题 |
第5章 影响风险和所有权分离条件下可保利益的转移研究 |
5.1 期待利益的丧失对可保利益转移的影响 |
5.2 买卖双方实际履约行为对可保利益转移的影响 |
5.3 买卖双方意思自治对可保利益转移的影响 |
第6章 结论与建议 |
6.1 结论 |
6.2 对可保利益应用的建议 |
6.2.1 规范自身履约行为 |
6.2.2 明确特定情况下的可保利益转移 |
6.2.3 正确选择和适用贸易术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3)论房屋买卖合同中的风险负担(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导言 |
一、问题的提出 |
二、研究价值及意义 |
三、文献综述 |
四、研究方法 |
五、论文结构 |
六、论文主要创新及不足 |
第一章 买卖合同中的风险和风险负担 |
第一节 买卖合同中的风险 |
一、风险的界定 |
二、引起风险的事由 |
第二节 买卖合同中的风险负担 |
一、风险负担的界定 |
二、风险负担规则的适用 |
第二章 “交付主义”视角下房屋买卖合同中的风险负担 |
第一节 交付的“内涵” |
一、对不动产“交付”的理解 |
二、《商品房买卖合同解释》第11条中的“交付使用” |
第二节 《合同法》第142条的规范定位 |
一、规范意旨 |
二、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 |
第三节 交付转移价金风险的正当性 |
一、交付主义的优越性 |
二、风险利益一致原则 |
三、标的物的交付时间 |
第四节 不动产中的观念交付 |
一、不动产能否适用观念交付 |
二、观念交付是否导致风险的转移 |
第三章 风险负担和违约责任 |
第一节 风险负担和违约责任的关系 |
一、风险负担和违约责任的区别 |
二、违约责任的归责原则与风险负担 |
第二节 违约时的风险负担 |
一、风险负担和合同的不完全履行 |
二、风险负担和合同的迟延履行 |
第四章 特殊情形下的房屋买卖风险负担规则 |
第一节 房屋多重买卖情形下的风险负担 |
一、《商品房买卖合同解释》第11条的目的性限缩 |
二、《合同法》第148条后半段的类推适用 |
第二节 出卖租赁中房屋的风险负担 |
第三节 按揭商品房的风险负担 |
结论 |
参考文献 |
后记 |
在读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与研究成果 |
(4)风险回跳规则的正当性 ——兼论《合同法》第148条第2句的适用范围(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导言 |
一、问题的提出 |
二、主要研究方法 |
(一)文献资料法 |
(二)比较法研究 |
三、论文结构 |
四、论文主要创新及不足 |
一、我国法上有关风险回跳的争论及研究进路 |
(一)我国法上的有关争论 |
1. 正当性争论 |
2. 适用范围之争论 |
3. 法律效果之争论 |
(二)研究进路 |
二、风险回跳规则的必要性 |
(一)明知或应知解除事由后、行使解除权前:无必要性 |
1. 比较法处理方案 |
2. 风险回跳规则必要性之辨析 |
(二)行使解除权后:无必要性 |
1. 比较法处理方案 |
2. 风险回跳规则必要性之辨析 |
(三)知道或应当知道解除事由前 |
三、风险回跳规则的正当性 |
(一)自己事务同等注意标准 |
1. 比较法来源 |
2. 正当性辨析 |
(二)理性注意标准 |
1. 比较法来源 |
2. 正当性辨析 |
(三)妥善保管标准 |
1. 比较法来源 |
2. 正当性辨析 |
(四)承担意外风险标准 |
1. 比较法来源 |
2. 对立观点的比较法来源 |
3. 正当性辨析 |
结语 |
参考文献 |
在读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与研究成果 |
后记 |
(5)路货买卖风险转移规则之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英文摘要 |
前言 |
第一章 路货买卖风险转移概述 |
第一节 路货买卖与风险转移的概念 |
一、路货买卖的概念 |
二、风险及风险转移的概念 |
(一) 风险的概念 |
(二) 风险转移的概念 |
第二节 风险转移的基本理论 |
一、合同成立转移规则 |
二、所有权转移规则 |
三、交付转移规则 |
本章小结 |
第二章 现行相关法律规定及评析 |
第一节 关于合同成立转移规则的法律规定及评析 |
一、关于路货买卖风险转移适用合同成立转移规则的成因分析 |
二、适用合同成立转移规则的相关法律规定及评析 |
(一) 《俄罗斯联邦民法典》第459条 |
(二) 我国《合同法》第144条和《买卖合同解释》第13条 |
第二节 关于交付转移规则的法律规定及评析 |
一、关于路货买卖风险转移适用交付转移规则的成因分析 |
二、适用交付转移规则的法律规定及评析 |
(一) 《意大利民法典》第1529条 |
(二) 《澳门民法典》第932条 |
第三节 关于以合同成立转移规则为主、交付转移规则为辅的法律规定及评析 |
一、关于路货买卖风险转移适用合同成立转移规则为主、交付转移规则为辅的成因分析 |
二、适用合同成立转移规则为主、交付转移规则为辅的法律规定及评析 |
(一) 《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第68条 |
本章小结 |
第三章 现行相关法律规定对国内法的启示 |
第一节 我国法律关于路货买卖风险转移规定存在的缺失 |
第二节 针对我国法律关于路货买卖风险转移规定提出的建议 |
本章小结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学位论文评阅及答辩情况表 |
(6)国际货物买卖风险转移规则的中国探索(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一章 绪论 |
1.1 研究背景和意义 |
1.2 研究现状 |
1.2.1 国内研究现状 |
1.2.2 国外研究现状 |
1.3 研究思路、方法和创新点 |
1.3.1 研究思路 |
1.3.2 研究方法 |
1.3.3 创新点 |
第二章 国际货物买卖中风险转移的概述 |
2.1 风险转移的研究基础 |
2.1.1 风险的起源 |
2.1.2 风险概念的研究 |
2.1.3 风险概念到风险转移的研究 |
2.2 域外法对风险转移理论的启示 |
2.2.1 英国法对所有权主义的启示 |
2.2.2 法国法对合同成立主义的启示 |
2.2.3 美国法对交付主义的启示 |
2.3 风险转移的理论学说分析 |
2.3.1 合同成立主义 |
2.3.2 所有权主义 |
2.3.3 交付主义 |
2.3.4 对三种理论的评析 |
第三章 我国《合同法》中风险转移的现状及问题 |
3.1 我国《合同法》中风险转移现状的类型化分析 |
3.1.1 风险转移的一般原则分析 |
3.1.2 涉及运输的风险转移规则分析 |
3.1.3 不涉及运输的风险转移规则分析 |
3.1.4 在途货物的风险转移规则分析 |
3.1.5 违约时的风险转移规则分析 |
3.1.6 风险转移规则与其他规则互相独立的分析 |
3.2 我国《合同法》中风险转移的问题 |
3.2.1 货物特定化前提条件的缺失 |
3.2.2 风险概念界定的缺失 |
3.2.3 交付含义的不明确 |
3.2.4 违约责任规定的单一 |
3.2.5 交货地点规范的粗化 |
3.2.6 在途货物买卖规范的缺失 |
3.3 小结 |
第四章 风险转移在国际规则中的比较分析 |
4.1 CISG与 INCOTERMS风险转移规则的关系 |
4.1.1 CISG与 INCOTERMS风险转移规则的互补性 |
4.1.2 CISG与 INCOTERMS风险转移规则的差异性 |
4.2 CISG中风险转移规则的分析 |
4.2.1 风险转移的一般原则 |
4.2.2 货物特定化的前提性条件 |
4.2.3 涉及运输的风险转移 |
4.2.4 不涉及运输的风险转移 |
4.2.5 在途货物的风险转移 |
4.3 INCOTERMS中风险转移规则的分析 |
4.3.1 货物特定化的前提条件 |
4.3.2 指定地点交货的风险转移 |
4.3.3 货交第一承运人的风险转移 |
4.3.4 越过船舷时的风险转移 |
4.3.5 装船完成时的风险转移 |
4.4 CISG与 INCOTERMS风险转移规则的异同 |
4.4.1 CISG与 INCOTERMS风险转移规则的相似点 |
4.4.2 CISG与 INCOTERMS风险转移规则的不同点 |
第五章 《民法典》风险转移规则的立法建议 |
5.1 界定基本概念 |
5.1.1 明确引发风险的事由 |
5.1.2 厘清交付的含义 |
5.1.3 区分承运人的状态 |
5.2 明确基本原则 |
5.2.1 意思自治原则 |
5.2.2 交付原则 |
5.2.3 货物特定化原则 |
5.3 细化具体规则 |
5.3.1 涉及运输货物规则的细化 |
5.3.2 不涉及运输货物规则的细化 |
5.3.3 在途货物规则的细化 |
5.3.4 违约规则的细化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7)论买卖合同中的价金风险负担规则(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一、问题的提出 |
二、价金风险负担的一般原则 |
(一)债务人主义 |
(二)所有权主义 |
(三)我国采取债务人主义的一般原则 |
三、买卖合同中价金风险移转的特殊规则 |
(一)《合同法》第142条的要件分析 |
1.交付的涵义 |
2.风险事件的范畴 |
(二)合同法第142条之适用范围 |
(三)交付主义的合理性分析 |
1.风险与利益一致原则 |
2.风险控制论 |
3.法律目的论 |
四、价金风险与履行障碍 |
(一)债权人承担风险情形下的履行障碍 |
(二)债务人承担风险情形下的履行障碍 |
1.不可抗力情形下之规则适用 |
2.瑕疵给付与风险负担 |
3.迟延给付与风险负担 |
五、特殊买卖合同中的价金风险规则 |
(一)试用买卖合同中的风险负担规则 |
(二)分期付款买卖合同中的风险负担规则 |
(三)司法拍卖合同中的风险负担规则 |
(四)合同标的物涉及运输及路货买卖的风险移转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8)房屋多重买卖风险负担规则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1章 房屋多重买卖风险负担界定 |
1.1 房屋多重买卖合同中的“多重买卖” |
1.2 房屋多重买卖风险负担中的“风险”与“风险负担” |
1.2.1 “风险”的内涵 |
1.2.2 风险的原因因素 |
1.2.3 房屋多重买卖风险负担规则的适用条件 |
第2章 房屋多重买卖风险负担规则的理论分歧 |
2.1 传统理论评析 |
2.1.1 所有权主义说 |
2.1.2 交付主义说 |
2.2 风险负担规则的比较法分析 |
第3章 我国房屋多重买卖风险负担规则——交付主义存在的问题之分析 |
3.1 房屋多重买卖中现行的风险负担规则 |
3.2 房屋“交付”的内涵存有分歧 |
3.2.1 交付即移转所有权 |
3.2.2 交付即移转占有 |
3.2.3 双重意义上的交付 |
3.2.4 小结——对“交付”的分析 |
3.3 观念交付下风险负担规则的适用问题 |
3.3.1 简易交付 |
3.3.2 指示交付 |
3.3.3 占有改定 |
3.4 《商品房买卖合同解释》第11条之弊端 |
3.5 房屋多重买卖中风险负担规则与其他制度之协同适用问题 |
3.5.1 风险负担规则与违约责任制度 |
3.5.2 风险负担规则与情势变更制度 |
第4章 对我国房屋多重买卖风险负担规则之完善建议 |
4.1 《商品房买卖合同解释》适用范围扩大 |
4.2 对不可归责于当事人的事由做出详细规定 |
4.3 对“风险”和“交付”进行详细界定 |
4.3.1 对“风险”的界定 |
4.3.2 对“交付”的界定 |
4.4 完善巨灾保险制度 |
4.5 对交付主义的整理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个人简介 |
(9)买卖合同标的物的风险负担制度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1章 绪论 |
1.1 选题背景、目的及意义 |
1.1.1 选题背景 |
1.1.2 选题目的及意义 |
1.2 国内外研究现状 |
1.2.1 国内研究现状 |
1.2.2 国外研究现状 |
1.3 主要内容、研究方法及创新之处 |
1.3.1 论文的主要内容 |
1.3.2 论文的研究方法 |
1.3.3 创新之处 |
第2章 买卖合同标的物的风险负担制度概述 |
2.1 买卖合同标的物的风险含义与风险发生原因 |
2.1.1 法律层面中风险的一般含义 |
2.1.2 买卖合同标的物的风险含义 |
2.1.3 买卖合同标的物的风险发生原因 |
2.2 买卖合同标的物的风险负担制度的含义与效力 |
2.2.1 买卖合同标的物的风险负担制度的含义 |
2.2.2 买卖合同标的物的风险负担制度的效力 |
2.3 买卖合同标的物的风险负担制度的主要理论评析 |
2.3.1 合同成立主义 |
2.3.2 标的物交付主义 |
2.3.3 标的物所有权转移主义 |
2.4 风险负担制度理论的法律价值 |
2.4.1 公平价值 |
2.4.2 效率价值 |
2.4.3 安全价值 |
2.5 本章小结 |
第3章 国际规则与部分国家风险负担制度分析 |
3.1 国际规则中买卖合同标的物风险负担的相关规定 |
3.1.1 《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的相关规定 |
3.1.2 国际贸易惯例的相关规定 |
3.2 部分国家买卖合同标的物的风险负担制度 |
3.2.1 英国买卖合同标的物的风险负担制度 |
3.2.2 美国买卖合同标的物的风险负担制度 |
3.2.3 德国买卖合同标的物的风险负担制度 |
3.2.4 法国买卖合同标的物的风险负担制度 |
3.3 国际规则与部分国家风险负担制度的启示 |
3.4 本章小结 |
第4章 我国买卖合同标的物的风险负担制度现状与问题 |
4.1 我国买卖合同标的物的风险负担制度分析 |
4.1.1 我国的立法现状 |
4.1.2 我国买卖合同标的物风险负担制度的内容分析 |
4.2 我国采用交付主义原则划分风险的合理性评析 |
4.2.1 交付主义与所有权转移的冲突 |
4.2.2 交付主义与协议约定的冲突 |
4.2.3 交付主义与第三人的冲突 |
4.3 我国买卖合同标的物的风险负担制度存在的问题 |
4.3.1 标的物交付的适用条件不合理 |
4.3.2 买卖双方违约情形下的风险负担规则未细化 |
4.3.3 涉及运输的风险负担规则不全面 |
4.3.4 特殊种类买卖合同标的物的风险负担规则不完整 |
4.4 本章小结 |
第5章 我国买卖合同标的物的风险负担制度的完善 |
5.1 完善标的物交付的适用条件 |
5.1.1 完善特殊交付方式的法律规定 |
5.1.2 确立标的物特定化制度 |
5.2 细化买卖双方违约情形下的风险负担规则 |
5.2.1 明确延迟交付时买卖双方的风险负担 |
5.2.2 明确提前交付时买卖双方的风险负担 |
5.2.3 明确瑕疵交付时买卖双方的风险负担 |
5.2.4 明确拒绝受领时买卖双方的风险负担 |
5.3 优化涉及运输的风险负担规则 |
5.3.1 增加关于承运人过失的适用规则 |
5.3.2 增加关于送交方式的适用规则 |
5.4 完善特殊种类买卖合同标的物的风险负担规则 |
5.4.1 确立网络购物中特殊情形的风险划分依据 |
5.4.2 确立试用商品风险负担新规则的保障措施 |
5.4.3 细化分期付款交易中标的物风险的各类适用规则 |
5.4.4 完善房屋风险转移的前提条件 |
5.5 本章小结 |
结论 |
参考文献 |
致谢 |
(10)论作为对待给付风险移转要件的交付之法律适用问题(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一、问题的提出 |
二、研究价值及意义 |
三、文献综述 |
四、主要研究方法及存在的问题 |
五、论文结构 |
第一章 对待给付风险移转规则的适用问题现状 |
第一节 司法实践中对于《合同法》第142条的错误适用 |
一、对所有权风险与对待给付风险的混淆 |
二、对《物权法》之交付与《合同法》的向买受人移转占有之交付的混淆 |
三、对《物权法》之交付与《合同法》的向承运人移转占有之交付的混淆 |
第二节 适用《合同法》第142条存在的问题 |
一、对风险的界定不清 |
二、将《合同法》中的交付与《物权法》中的交付混为一谈 |
三、僵硬的以交付作为移转对待给付风险移转的标准 |
第二章 所有权风险和对待给付风险移转标准的辨析 |
第一节 风险概念的辨析 |
一、《合同法》第142条指对待给付风险的辨析 |
二、所有权风险不在买卖合同框架内 |
第二节 风险移转规则的适用范围辨析 |
一、合同尚处于履行过程中 |
二、代办托运的买卖中交付与所有权移转的分离 |
二、不动产买卖中交付与所有权移转的分离 |
三、所有权保留中交付与所有权移转的分离 |
第三节 构建对风险界定的判断标准 |
一、交付且所有权移转后属于出卖人主给付义务履行完毕 |
二、交付但尚未移转所有权时属于对待给付风险 |
三、所有权移转但尚未交付属于对待给付风险 |
本章小结 |
第三章 作为移转对待给付风险标准的交付的界定 |
第一节 交付在移转对待给付风险与所有权移转中的区别 |
一、移转对待给付风险中的交付 |
二、移转所有权中的交付 |
三、两种交付在具有不同的概念 |
四、采交付移转对待给付风险具有的合理性论证 |
第二节 移转对待给付风险中交付的形式辨析 |
一、移转直接占有 |
二、通过代理人移转占有 |
三、指令取得 |
四、向独立承运人移转占有 |
第三节 观念交付在移转对待给付风险中的适用问题辨析 |
一、观念交付代替现实交付的公示作用 |
二、简易交付适用交付移转对待给付风险 |
三、指示交付与所有权移转不可分割 |
四、占有改定意味着买卖合同已经履行完毕 |
第四节 构建对给付风险移转判定的标准 |
一、判断风险发生时占有的归属 |
二、判断所有权归属 |
本章小结 |
第四章 对交付移转对待给付风险的例外情形的探析 |
第一节 《合同法》第144条特殊移转规则的论证 |
一、《合同法》第144条规定自合同成立时移转 |
二、第144条错误适用在第145条的情形 |
三、第144条在适用中无法举证风险发生时间的情形 |
第二节 不动产买卖中对待给付风险移转规则问题的论证 |
一、理论界对不动产买卖中交付移转风险的质疑 |
二、所有权尚未移转时交付移转风险具有合理性 |
三、所有权已经移转时交付移转风险具有合理性 |
结论 |
参考文献 |
后记 |
四、货物买卖中违约对风险负担的影响(论文参考文献)
- [1]国际货物买卖合同风险转移制度研究[D]. 庞颖慧. 内蒙古大学, 2021(12)
- [2]国际货物运输保险中可保利益转移问题研究[D]. 熊铁强. 江西财经大学, 2021(10)
- [3]论房屋买卖合同中的风险负担[D]. 刘倩. 华东政法大学, 2020(04)
- [4]风险回跳规则的正当性 ——兼论《合同法》第148条第2句的适用范围[D]. 许飞. 华东政法大学, 2020(03)
- [5]路货买卖风险转移规则之研究[D]. 马桂芬. 山东大学, 2020(02)
- [6]国际货物买卖风险转移规则的中国探索[D]. 白雪. 河北大学, 2020(08)
- [7]论买卖合同中的价金风险负担规则[D]. 尹竹. 南京大学, 2020(02)
- [8]房屋多重买卖风险负担规则研究[D]. 温晨星. 新疆大学, 2020(07)
- [9]买卖合同标的物的风险负担制度研究[D]. 代一诺. 哈尔滨工程大学, 2020(05)
- [10]论作为对待给付风险移转要件的交付之法律适用问题[D]. 刘政良. 华东政法大学, 2020(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