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复保险的界定标准

问:什么是重复保险
  1. 答:重复保险是指投保人对同一保险标的、同一保险利益、同一保险事故分别与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保险公司订立保险合同,且保险总额超过保险价值的保险。
    这个概念的前半句很好理解,就是同样的保险你买了多份,但后半句不太好理解,因为保险价值如何界定呢,比如像寿险这种以人的生命为保险标的的产品,保险价值无法界定,“生命无价”啊。所以,重复保险能不能获赔,最关键的就是保险总额是否超过了保险价值。
    哪些保险不叠加赔付:1、少儿意外险不能叠加赔付:儿童发生意外的几率比较高,为避免道德犯罪,保监会对儿童意外险做出明确的规定,儿童意外发生身故时最高只能赔付10万,不能叠加赔付。
    2、意外医疗报销属于补偿性质,不能叠加赔付:如小杨买了两家保险公司的产品,某次意外医疗共花费1000元。那么,两家保险公司合计最高只能赔付1000元。
    3、从财产险的规定来说,保险公司是按财产的实际价值和损失程度确定赔偿金额的,损失多少赔多少。保险金额的总和不能超过保险价值,重复超额购买是不必要的浪费。
问:什么是共同保险与重复保险?
  1. 答:共同保险是指:同一保险标在两家以上的保险公司按比例进行投保;如房产价值一百万,在甲公司投40万保额,在乙公司投60万保额;出险时就按比例赔付。
    复合保险是指:同一保险标由两位投保人进行投保。如甲把房子做抵押向乙贷款,甲、乙同时对房子进行投保。
    重复保险是指:投保保额超过保险标的价值;如车损险,车值10万,不管您在几家保险公司投保,总保额不超过10万,如超过了,在车全损了,只能得到10的赔付。
    拓展资料:
    共同保险简称“共保”。两个或两个以上保险人联合承保同一笔保险业务或共同分担同一笔损失的保险行为。共同保险总金额不超过保险标的的实际价值。若被保险人投保保险金额低于实际价值,其不足额部分应视作被保险人自保。共同保险的保险费率、保险期限、保险责任等都是由各保险人与投保人共同商订。若保险标的发生损失,各保险人按各自承保的比例分摊损失。
    数个保险人可能以某一保险人的名义签发保险单,每个保险人按照约定的比例承担保险责任。虽然在保险实务上,投保人仅须与一个保险人接洽,而不是与所有的保险人;但在法律上,投保人仍然与所有的保险人直接发生关系。共同保险与再保险均为危险分散原则的应用,因而保险人为保证保险业务收支平衡与稳健的经营,使危险的种类与程度以及保险金额的承担尽可能使用大数法则,扩大其分散危险的范围,再保险与共同保险是最为有效的手段。
    共同保险的出现早于再保险,而再保险富于融通性,但相对于再保险而言,共同保险存在明显的不足,一是要求共同保险人必须在同一地点,只有劳合社保险市场才能满足这个要求,其他保险市场难以办到;二是共同保险手续繁琐、费时费力,投保人必须与每个保险人商洽有关保险事项,而保险人之间的商洽也颇为繁杂、费时,因而共同保险一般较少采用。
问:重复保险构成要件有哪些
  1. 答:法律分析:根据我国保险法的相关法律法规规定,重复保险的构成要件主要有以下四个:第一,在责任期间重叠。第二,被保险人和保险标的同一的。第三,保险危险或者保险事故是同一的。第四,保险人同时订立了两份或多份不同的保险合同。重复保险的界定、构成要件和重复保险人责任分配方式的选择对保护被保险人利益和实现保险人之间责任公平具有重要意义。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 第四十条 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可以指定一人或者数人为受益人。 受益人为数人的,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可以确定受益顺序和受益份额;未确定受益份额的,受益人按照相等份额享有受益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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