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无讼案例实践报告

问:求一份民事诉讼案件案例分析报告(来大神来高手)
  1. 答:对于购买的货品有产品编号等信息及检测证书,依据检测证书对原料比较,可以确定为同一物件时成立。如售货员同意退货并完成退货,则事实上反证造假成立,另有录音证据证明说 过假一罚百时方可成立。但举证困难
问:民事诉讼案例分析
  1. 答:1以张君和王明为被告,赵强为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
    因为赵强将书店转给王明和张君经营,但仍使用原经营执照。王明和张君获得经营权承担主要责任,已经通过法律形式转让经营权。王明和张君应该对物业履行相应责任,赵强为所有人承担连带责任
    2诉讼中止---等待赵强的继承人继承权利义务后再继续进行诉讼
  2. 答:1、原告有丁、戊的父母和小A,他们作为被害人丁和戊的近亲属,可以提出被害人的死亡赔偿金等诉讼请求。其中丁的父母和小A是被害人丁的近亲属,戊的父母和小A是戊的近亲属。被告有驾驶员甲、试驾人乙或者其雇主和单位。驾驶员甲作为侵权人应当负侵权责任,试驾人乙作为指挥者,有提醒和监督客户安全守法驾驶的义务,驾驶员在学校门口超速行驶,乙有过错,应当承担部分赔偿责任,如果是受雇主雇佣,其雇主或单位应当承担乙应承担的赔偿责任。
    2.此案可以由济南市天桥区人民法院或被告的住所地法院管辖管辖,因为该案应由基层人民法院管辖,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民诉法规定由事故发生地(侵权行为地)或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被告不是单一被告,为方便诉讼,原告应选择向事故发生地法院提起诉讼。所以应该由济南市天桥区人民法院管辖。
    3、(1)属于物证;(2)属于证人证言;(3)属于书证;(4)属于证人证言。
  3. 答:我觉得是这样。“三味书屋”是个体工商户吧,有取字号的可以该字号为诉讼对象;没有取字号的,以赵强、王明、张君作为共同被告。赵强死后,有权利继承者由权利继承者代替诉讼,没有权利承受者则由财产代管者代替诉讼。
问:民事案件 案例分析
  1. 答:后老伴和老张不构成事实婚姻,她对老张没什么义务,只有老张的3各儿女有义务赡养老人,因为没有人照顾,老张要去养老院但钱不够,和儿女协商儿女也不出钱的话,那就上法院起诉,要求他们支付去养老院的钱,因为他们又不照顾老人,老人自己生活孤独也不安全,根据公序良俗会得到支持的。
  2. 答:后老伴结婚没结都受法律保护!只要周围的人和当事人承认就算!现在只能去告他们了!他们都不人这个父亲了还管他们!让法院强制执行!
  3. 答:1、老人想去养老院,但钱不够,那就尽量协商让儿女支付剩余的钱;
    2、实在协商不成,那只有起诉儿女。基于这是请求给付赡养费的案件,起诉之后可以申请法院先于执行(即人民法院在终局判决之前,为解决权利人生活或生产经营的急需,依法裁定义务人预先履行义务)。这样可以比较好的保护老人的利益。
    3、房子是你爷爷的个人财产,他有处分权,他可以卖掉去住养老院。但没必要与子女断绝关系,子女有赡养老人的义务。
问:民事诉讼法案例分析
  1. 答:1.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
    2.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
    3.三人均分
    4.追加诉讼请求
    5.发回重审
问:民事诉讼法学案例分析
  1. 答:第一 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 继承案件 不动产纠纷属于专属管辖 本案看似考继承 实际是考不动产的管辖 不动产案件应有不动产所在地法院管辖 因此本案由B区法院管辖
    第二 二审中 双方均上诉 根据我国诉讼法解释的规定 王甲和王乙在二审中都是上诉人
    第三 二审法院应发回重审 因为 继承案件属于必要共同诉讼 一审遗漏本案当事人 程序违法 应当发回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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