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财政部、国家经贸委关于债权转股权企业审计评估中有关中介机构资格问题的通知(论文文献综述)
孙建[1](2021)在《重整融资法律制度问题研究》文中研究说明
朱睿妮[2](2020)在《破产重整程序中将商业银行债权转为股权问题研究》文中研究说明破产重整程序中将商业银行债权转为股权,可简称为重整程序中商业银行债转股。在“去杠杆、调结构”的市场化破产改革指导下,破产重整程序中的债转股作为新的债权调整工具重新回到人们的视野,并在妥善处置银行债上大有可为。法律同政策和实践脱节,导致重整程序中将商业银行债权转为股权时陷入诸般困境,出现了启动困难、运行障碍和退出乏力。而问题之所以存在并难以解决,与重整程序中将商业银行债权转为股权的法律性质认识不一,对其指导理念和基本原则把握不准有直接联系。重整程序中将商业银行债权转为股权,是指企业进入重整程序后,重整企业对债转股权人及原股东所构成的全体新股东以重整企业资产为限所做的整体分配,应坚持集体受偿原则和公平分配原则。在指导理念上,应坚持转换前提与继续经营的重整目标相契合、转换方向同高级证券向低级证券转化相匹配。为打破制度瓶颈和藩篱,在启动机制上,要完善重整程序中将商业银行债权转为股权的具体制度、明晰《企业破产法》第87条适用情形。一方面,要注重厘清重整与债转股的资格条件、拓宽重整适用的路径以谋求更多适用债转股的情形、根据债转股方式选择评估方式、细化验资机构尽职调查范围和内容等。另一方面,要注意最低限度原则、最大利益原则、绝对优先原则。在程序运行上,要加强对实施机构的股东权益保障,明确破产管理人具体监督职责。对此,要在商业银行与实施机构之间加强风险隔离,将间接持股解读为代持股关系,鼓励实施机构转换为优先股股东。另外,破产管理人要监督企业执行债转股方案并协助债转股参与主体履行监督权利。在退出方式上,既要疏通相关法律之间冲突矛盾,特别是重整企业和商业银行相关的法律规范,又要探索复合型多元化退出方式。
林雅晨[3](2019)在《市场化债转股法律问题研究》文中提出债转股制度是化解银行不良贷款,减轻企业债务负担的重要手段之一。我国于上世纪90年代运用过政策性债转股来解决银行不良贷款和国有企业债务。为逐步降低企业的杠杆率,2016年新一轮债转股制度再一次被提起。此次债转股制度以市场调节为基础,在法律框架内进行,尽量降低政府行政干预。虽然国家层面对市场化债转股的决策已经做出,但是由于提出时间短,运行处于摸索阶段,很多顶层设计还需要深入研究。只有在经过一系列制度设计和技术准备之后,市场化债转股才能全面推开。因此,基于现实的需要,本文从市场化债转股的概念出发,厘清市场化债转股运行过程中出现的法律问题,并提出解决之道,希望能为实践中的市场化债转股运行提供制度上可借鉴之处。市场化债转股的实质是将企业的债权转为股权。对债权人来说,债权可以通过转股权的方式实现,同时有获得更高利益的可能。当企业资金遇到暂时困难,无法支付到期债务时,如果对企业进行即时清算,债权人通常只能获得极小的清偿比率,并且对于未清偿部分不得进行追偿,成为法定沉默损失。债转股后,债权人成为公司股东,可以通过股息、红利以及在二级市场上交易股票获得股权收益,债权人获得的股权收益甚至有可能超过债务金额,得到超额回报。与破产清算相比,债转股更利于提高对债权人的清偿率。其次,对债务企业来说,通过市场化债转股能化解企业债务,解企业燃眉之急,给企业重生的机会。最后,对整个市场经济来说,市场化债转股一方面给了投资者多一种投资渠道,另一方面还能减少潜在的金融风险,稳定市场发展。当然,任何制度都不是完美的,安全与效率永远不可能兼顾,市场化债转股制度也是如此,市场化债转股在实施过程中存在诸多法律困境。第一,转股债权范围界定问题。目前法律规定转股债权只包括银行债权,经营性债权,融资租赁债权,供应商债权等,而将企业间借贷债权排除在外,如此规定有一定的不合理之处。在实践中,企业间的借贷是企业融资的重要方式,尤其是中小型企业,因其向银行机构贷款的困难性导致企业间的债权占总债权的大部分比例,如果不允许企业间的债权进行债转股的话,实质上是将中小型企业排除在外了。因此,对于债权界限问题仍需讨论。第二,转股股东权利保护问题。如何设置转股股权,使其既能保护转股股东利益,又能使公司利益不受侵犯也是一个亟需解决的难题。第三,商业银行债转股的法律制约。银行是企业的最大债权人,但是我国商业银行法规定银行分业经营,不允许风险投资,而市场化债转股的实质是进行一种股权投资,因此与银行法的相关规定冲突。为了解决以上法律困境,本文首先对比国外债转股的实施经验,吸收其有益做法。由于美国在债转股领域发展较早,实践经验丰富,且与我国市场化债转股有较多共通之处,韩国和我国政策性债转股制度相似,且两者在一定程度上都取得了成功,因此对这两个国家的债转股制度做出详细分析。经过对比分析后,认为可在以下三方面借鉴经验:成立专门的实施机构来执行债转股;将债转股制度纳入法制轨道内;重视企业内部管理改革。其次,吸取国内债转股的失败教训,为解决市场化债转股的法律困境提供思路。市场化债转股是在政策性债转股的基础上发展而来,两者在本质上是一致的,在具体操作中也有共通之处。为上文的法律困境提出解决之道是本文的研究重点。首先从大局上要构建完整的市场化债转股机制,前期可先制定专门的债转股法律,等到时机成熟,可将债转股制度纳入公司法规制范围内。其次,针对具体实施中的问题提出以下几点完善建议。对于债权界限,应当将企业间借贷形成的债权纳入转股范围内,扩大转股债权范围。对于股权保护问题,应当将债权转为优先股。对于商业银行债转股的法律制约,前期可通过资产管理公司实施,待时机成熟,国家层面可以放宽限制,允许银行混业经营。
沈阳市人民政府[4](2018)在《沈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沈阳市惠企政策清单的通知》文中认为沈政发[2018]26号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为打通政策措施落实的"最后一公里",力破"中梗阻",切实解决一些政策"中看不中用"的问题,确保市政府政令畅通、说到做到,推动各项政策措施全面落实,真正让企业和群众享受到政策红利,根据《沈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沈阳市2018年优化营商环境专项
戴盛仪[5](2015)在《公司法上的债权出资研究》文中研究表明我国公司制度的历次重大改革中,都涉及到公司资本制度的改革,而且往往是我国公司制度改革的重心。在全面深化改革的大背景之下,我国于2013年底到2014年初又进行了新一轮的公司制度改革,这次改革的内容集中在公司资本制度上,即由实缴登记制改为认缴登记制。为此我国于2013年底修改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相关配套法规如《公司注册资本登记管理规定》也于2014年初进行了修改。根据中央的部署,在新的公司资本制度中,实行出资数额、出资期限、出资方式等由公司股东(发起人)自主约定的办法。但我国《公司法》的修改只涉及到出资数额、出资期限等,并未对出资方式进行修改。本文认为作为公司资本制度的构成要素,出资方式也应与深化改革的步伐一致,与公司资本制度中其他要素的深化改革相辅相成。本文提出,拓展出资方式的种类,尽可能大地发挥各种财产在公司运行中的作用,是我国出资制度改革的一个方向。债权出资即是拓展出资方式、加大财产利用的内容之一。本文以公司资本制度改革中的不足为切入点,在对我国公司出资制度进行全面总结的基础上,对出资方式中较为薄弱的环节——债权出资进行较为全面的分析,并提出其制度架构的基本设想。本文结构除引论外,共分六章。引论部分对于债权出资的研究背景、研究目的、目前理论界对此问题的研究成果、作者的研究方法等进行了介绍。本文的研究背景是,公司是市场经济中最为重要的商事主体或者说经济组织,公司从产生起便在不断的变化发展之中。伴随公司运应而生的便是公司法。为适用公司发展需要,世界各国自20世纪开始进行了大规模的公司法现代化改革,改革内容之一是公司资本制度。我国正面临全面深化改革的形势下,以公司资本制度改革为中心的公司制度改革进入了顶层设计的高度,并相应修改了《公司法》。但《公司法》的修改并未涉及到出资方式,是很大的不足。引论指出了我国公司资本制度改革的不足,并依此为背景分析认为,现行公司资本制度之下,出资方式仍然具有重要意义,以此为切入点,说明债权出资应当成为出资方式之一。本文的研究目的在于为完善公司法提供参考,同时从出资的角度为债权流通制度提供一种思路。引论对债权出资的研究现状作了分析,指出债权出资问题在我国民商法学界的研究还比较薄弱,有加强研究的必要,为相关制度的建立和完善提供理论支持。引论还介绍了本文的研究思路和研究方法。第一章论述了公司资本制度改革视野下的出资方式问题。首先剖析了公司资本制度的内涵,对当前世界公司资本制度的改革潮流进行了介绍,回顾了我国公司资本制度的形成与改革历程,指出我国并不是单一制的公司资本制度,而是复杂型的双轨制或二元结构的公司资本制度,并指出了我国公司制度改革的方向。然后分析了全球公司法现代化改革背景之下的公司资本制度的现代化改革问题。提出尽管总体上各国公司法的现代化改革方向是正确的,但仍有不足,存在薄弱的环节,出资方式是表现之一。出资方式并没有跟上全球公司法现代化改革的步伐,没有反映人类社会发展的最新成果。其中包括债权出资。本文认为即使在最为自由的公司资本制度即授权资本制之下,出资方式仍然是法律需要加以规范的内容。本章在考察各主要国家或地区公司法的基础上,认为任何公司资本制度中都存在出资方式问题。针对我国的认缴资本制,对认缴资本制的含义进行了分析,指出认缴资本制本质上还是法定资本制,而不是授权资本制。我国认缴资本制仍然需要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即至少是人民币一元。注册资本不仅需要关注其对外担保功能,更要关注其对内的运营功能。注册资本是由出资人的出资所构成,因而有注册资本则必有出资方式。认缴资本制在出资方式上的价值理念,应偏重于自由和效率,同时兼顾公平和安全。本章认为,在认缴资本制之下,应尽可能大地拓宽出资方式的范围:出资方式是强制性规范与任意性规范的结合,即在法律对出资方式的范围进行强制规定的基础之上,具体的出资方式由当事人自行选择。债权出资即为出资方式拓宽的内容之一,应当在法律规定的范围之内,允许出资人选择采用债权出资方式以设立公司或者增加公司注册资本。第二章介绍了债权出资的一些基本理论,对债权出资的立法完善提出了建议。首先分析了债权出资的定义,将债权出资与我国已经运行的“债转股,,进行了区分,认为“债转股”只是债权出资的一种。在此基础上,对债权出资与债权流通、债权让与、债权抵销、以股抵债等概念进行了比较,认为它们之间有一定的联系,但区别是主要的。在债权出资的分类上,依据三个标准进行了划分:证券化债权出资和非证券化债权出资、以对债务人(公司)的债权出资和以对第三人的债权出资、以已到期债权出资和以未到期债权出资。接着对于债权出资在我国的实践进行了梳理,对其在我国的发展变化进行了总结。对我国债权出资的立法进行了介绍,对我国债权出资立法的特点及其不足进行了分析。认为我国债权出资立法有四个特点:实践先于立法、特别法先于一般法、下位法先于上位法、内外有别。然后对债权出资在我国公司法上的地位进行了分析,认为公司法对债权出资经历了明确禁止到模糊不清到“有限放开”的过程。目前,存在一般意义上的债权出资未得到一般法、基本法的承认,特别法对债权出资的范围规定过于狭窄两大问题。最后在充分论证债权出资的理论依据的基础之上,提出债权出资应当成为公司法上的一种出资方式,并对公司法对债权出资的立法完善,使债权出资在公司法上得到确认提出了建议。本文认为,债权出资的理论依据是:债权属于“民事权利”中的财产权,和物权、知识产权并列,共同构成财产权的完整体系;债权“财产化”是债权出资的基础;债权已有估值和交易的操作机制;债权出资的风险不足以成为拒绝债权出资的理由。公司法对债权出资的立法完善,应从三个方面着手:在法律形式上形成包括法律、法规、规章、司法解释在内的完整体系;从主体、客体等方面扩展债权出资的适用范围;构建包括程序性制度、风险防范机制和利益保护机制在内的完整制度。第三章论述了债权出资制度的核心要素,即债权出资的客体。由于债权本身的特点,以及债权种类的多样性,本文首先对于出资债权的适格性即出资债权的构成要件提出了自己的独创性观点,特别强调,应区分出资的适格性和出资条件两个概念:出资的适格性是出资人用于向公司进行出资的标的物的最本质属性,是出资标的物的资本属性;而出资条件是在标的物符合适格性要件基础上的具体要求,是适格性问题的延伸。本文认为用于出资的债权应具备两个要件:一是能够彻底脱离其原因关系或者基础关系而成为一项独立的财产并能够流通;二是能以货币作为价值评估和支付的手段。然后,在对债权进行合理分类的基础上,提出能够用于出资的债权是典型债权,而且应当是商事活动中所产生的债权,纯粹民事活动所产生的债权,在出资上应有所限制。具体包括三大类:证券化债权、合同债权、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已生效的法律文书所确认的非合同债权。证券化债权包括票据债权和债券债权。票据债权包括汇票、本票、支票三种票据债权;债券债权包括公债券和公司债券的债权,但股票期权、股票权证中的债权,具有非典型债权的性质,不宜出资。期货合约可以出资。合同债权是有名合同的债权,最为典型的是应收账款的合同债权。侵权之债权、无因管理之债权和不当得利之债权经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已生效的法律文书确认后,也可用于出资。同时认为,对公司的债权与对第三人的债权、已到期债权与未到期债权均可出资。最后,对几类特殊情形的债权出资进行了分析。本文认为:单一主体之债权和多数主体之债权均可出资;附条件债权不能出资;附解除期限的债权不能出资,但附延缓期限的债权可以出资;不完全债权不能出资;财产保险单债权不能出资,但人寿保险单可以出资。相同债权连续出资或者循环出资属于债权出资的滥用,应当限制。证券化债权、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的已生效的裁判文书所确定的债权不能分割出资,合同债权可以分割出资。单纯债权出资或者债权债务的概括出资,都应允许。第四章对债权出资的一些具体制度进行了架构和设计。债权出资作为出资方式之一,其具体制度与其他出资方式有共同之处;同时由于债权出资的特殊性,决定债权出资的具体制度与其他出资方式有差异。本章结合债权出资的特点及债权出资类型的不同,对债权出资的公示、表决、评估、验资、交付等制度进行了论述,提出了独创性的观点。对于债权出资的公示,本文认为,债权在流通活动中都存在公示的问题,传统理论认为债权具有相对性而不需要公示的观点是错误的。公示的意义是便于相关主体决定是否接受债权出资,以保障交易安全。公示的内容应依公司是在设立或者增资阶段,还是在公司设立后与第三人交易阶段的不同而有差异。公示的方式依对内公示和对外公示而有不同。对内公示的方式有出示债权凭证、章程记载两个方面;对外公示包括登记制度、登记信息的公开与查询以及上市公司的信息持续公开。债权出资的表决,在公司设立阶段应由发起人一致通过,在公司增资阶段则依公司法规定的增资程序而进行。债权出资应当作价,但作价不等于评估,可以由相关主体协商作价,也可以由评估机构评估,评估不是强制性程序。债权出资是否验资由相关主体自行决定。债权出资必须交付,即用于出资的债权交缴于公司,目的在于形成公司财产。不同债权,出资的交付有差异。票据债权的交付是交付票据凭证并背书,本文特别提出票据法应设立类似委托收款背书、质押背书性质的“出资背书”。无记名公司债券的出资只需要交付债券凭证、记名公司债券的出资除交付债券凭证外还应背书、以对第三人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出资的,其交付方式与记名普通公司债券出资的交付方式相同。合同债权出资的交付程序是,出资人与接受债权出资的公司签订债权出资文书、然后移交合同文书并在合同书上进行记载、最后是通知债务人。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已生效的法律文书所确认的非合同债权出资的交付与合同债权出资的交付类似。第五章在分析债权出资法律风险的基础上,对债权出资的风险防范措施提出了建议,认为债权出资尽管有风险,但其风险是可以有效防范的。同时,债权出资作为一种商事行为,应充分遵循意思自治的精神,在风险防范措施上不能一概而论。风险防范措施应包括强制性措施和任意性措施两个方面,应根据不同的资本制度采取不同的制度设计。本文认为,实行法定资本制公司的债权出资,其风险防范措施应以强制性措施为主,具体包括用于出资的债权类型的限制、债权出资比例的限制、程序上的特殊规则、公示等。实行认缴资本制公司的债权出资,风险防范措施包括强制性措施和任意性措施。强制性措施包括公示、评估、告知、内部监督制度和外部审议制度等。任意性措施包括担保、比例限制、承诺、公证、折价等。第六章分析了债权出资对不同利益相关者的利益影响,在此基础上对债权出资之下的利益保护机制进行了设计。首先介绍了公司利益相关者的一般理论,明确了公司利益相关者的具体范围。在此基础上对债权出资利益相关者的基本含义进行了分析,明确了债权出资之下利益相关者的具体范围,认为包括其他出资人或者其他股东、出资前的公司债权人、公司、出资后的公司债权人或交易相对人、所出资债权的债务人。然后详细分析了债权出资对不同利益相关者的利益影响:对其他出资人或者其他股东的影响是,债权出资人未履行出资义务时,其他出资人或者其他股东需要对设立费用承担连带责任。对公司的利益影响包括对公司设立、公司担保能力和公司运营的影响。对出资前的公司债权人的利益影响,包括其他债权人平等的债权出资机会、公司破产时其他债权人在分配破产财产时的影响等。对出资后的交易相对人或者债权人的影响则主要是交易机会的选择决定和交易安全保障措施的采用。对所出资债权的债务人的影响主要是可能加大了债务人的履行负担,增加了债务人的履行成本。最后,对债权出资之下的利益保护机制提出了建议:对其他出资人的利益保护,主要是出资人的违约责任。对公司的利益保护,主要是债权出资人的资本充实责任,区分债权出资人未按规定期限缴纳出资、所出资债权的实际价额显着低于公司章程所规定价额、所出资债权到期不能获得清偿而在资本充实责任上有不同的制度安排。对公司债权人的利益保护,主要是补充赔偿责任,包括出资人的补充赔偿责任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补充赔偿责任;以及公司法人人格否认,也就是针对债权出资,在特定条件下应否认公司的独立法人资格,而由债权出资人就公司债务向公司债权人承担连带责任。
邹杨[6](2014)在《中外企业不良资产债务重组方式的法律比较研究》文中提出目前,企业在不同程度上存在着一定的不良资产债务问题,无论是在中国抑或在国外,无论是国有企业抑或非国有企业,莫不如此。2008年国际金融危机的爆发,使得企业的不良资产债务困境愈发“雪上加霜”。企业中不良资产的大量存在,不仅使得企业资产的流动性降低,而且也使得企业的资产流失加剧,在无法给企业带来预期收益的同时,更是导致企业资产竞争力大副度下降。由此,如何应对因不良资产债务问题而引起一连串的企业债务困境乃至恶性循环,进而恢复和提升企业的资产竞争力,无疑成为了一个既具有理论深度更具有现实意义的重大课题。为此,企业的不良资产债务重组问题不仅在理论讨论上趋于白热化,而且在实践操作中也开展得如火如荼。然而,在企业不良资产债务重组过程中,作为企业不良资产债务重组中的关键环节——不良资产债务重组方式,因受到多种利益的驱动和多种因素的影响,呈现出了多种方式并存的格局,不仅相互之间的界限不明,而且在适用上往往“张冠李戴”,从而导致了各种的违规违法现象层出不穷。因此,企业不良资产债务重组方式,无论在制度设计上抑或业务操作中,均显现出一定程度上的混乱不堪。值得注意的是,当前中国学者对企业不良资产债务重组方式的研究仅仅限于经济学、会计学上的实证性分析和法学上的“零星式”探讨,这种状况无法满足企业不良资产债务重组方式在实践运用时对理论指导的渴求。而与此同时,域外主要国家及地区对企业不良资产债务重组方式的法律规定趋于完善,在实践操作中也相对娴熟,无疑给了中国企业不良资产债务重组方式的法律改进予以极大的启发。由此,有必要对中外企业不良资产重组方式进行进一步的梳理与总结,在对中外企业不良资产债务重组方式的不同规定进行比较考察的基础上,对企业不良资产债务重组方式进行系统性的法律比较研究,以期对中国企业不良资产债务重组方式法律制度的改进和完善有所助益。为此,本文对企业不良资产债务重组方式的研究,实行下述“三步走”方案,即:第一步,科学归纳。首先,在对中外企业不良资产债务重组方式的概念进行比较分析的基础上,结合经济学、会计学上有关企业不良资产债务重组方式的规定,科学地界定了企业不良资产债务重组方式法律上的涵义;其次,在对当前中外企业不良资产债务重组方式进行系统梳理的基础上,采用科学归纳法对其进行合理分类并将其划分为自由协商式企业不良资产债务重组方式、《破产法》项下企业不良资产债务重组方式和政策性企业不良资产债务重组方式。最后,对三种方式之间的关系进行科学定位,即在当前企业不良资产债务重组方式体系中,自由协商式企业不良资产债务重组方式为主导,政策性企业不良资产债务重组方式为补充,而《破产法》项下企业不良资产债务重组方式则与自由协商式企业不良资产债务重组方式并存的一种重要的债务重组方式。并且,上述三种方式并非孤立存在和相互对立的,而是相互联系、相互补充的,在特定条件下,可以同时进行适用、交叉适用乃至组合适用。第二步,比较研究。先分别对有关自由协商式企业不良资产债务重组方式、《破产法》项下企业不良资产债务重组方式和政策性企业不良资产债务重组方式的中外法律规定或政策指导进行比较研究,后对中外之间的法律规定或政策指导进行客观评价,以便对中国企业不良资产债务重组方式未来的改进和完善能有所启发。第三步,借鉴启发。先对中国当前的自由协商式企业不良资产债务重组方式、《破产法》项下企业不良资产债务重组方式和政策性企业不良资产债务重组方式进行逐一分析,在查找出相关问题的基础上,后结合域外主要国家及地区的相关法律规定或政策指导提出中国企业不良资产债务重组方式改进和完善的具体建议。通过上述研究,我们发现,上述三种企业不良资产债务重组方式在相当长的时期内将会继续存在,且相互间的融合渗透将会体现的更为频繁、更为密切。尤其,在市场经济的庞大格局中,自由协商式企业不良资产债务重组方式将会在法律允许范围内进一步深化组合,甚至在金融创新的带动下,出现新的操作方法或新的方法组合;在后金融危机的持续影响下,现有《破产法》项下企业不良资产债务重组方式的弊端越发显现,破产和解与破产重整遭遇了“制度瓶颈”;在国有企业在市场经济中仍占一席之地的现实背景下,政策性企业不良资产债务重组方式则有待于进一步限定与规范。有鉴于此,在对中外企业不良资产债务重组方式不同法律规定进行系统考察与全面比较的基础上,结合中国当前企业不良资产债务重组方式存在的问题,从多个角度、多个层次对其进行全面而深入的研究,并进行了有针对性的思考,即:关于自由协商式企业不良资产债务重组方式,应当进一步坚持商事主体的意思自治原则,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进一步发挥着商事主体解决企业不良资产债务的主动性、积极性和创造性。就其具体操作方法上存在的立法上的滞后、空白以及不同法律法规之间的冲突,立法机关应当借鉴域外主要国家及地区的相关规定,及时对现行法律法规进行修改和完善。关于《破产法》项下的企业不良资产债务重组方式,就其和解程序中存在的操作程序繁琐、制约因素强大以及重整程序中存在的监控措施缺位、关键机制缺陷和转换机制缺乏,立法机关应当借鉴域外主要国家及地区的相关规定,及时对现行法律进行修改,并进行一定的制度创新予以解决。关于政策性企业不良资产债务重组方式,就其操作实践中存在的方式不明、政策模糊,需要进一步限定政策性企业不良资产债务重组方式的具体操作方法,充分发挥政策性债转股的功能和作用,参考美国商业性债转股的成功做法,对其进行进一步规范,使之与商业性债转股进行有机对接。
周学东[7](2013)在《我国国有企业产权改革最优路径研究》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国有企业改革是带有根本性的改革,也是核心的改革,并且贯穿于经济体制改革的始终。国企改革的进程,曲折而艰辛。有关国企改革的理论探索和争论也始终未停止过。在国企改革中,产权制度创新不单重要,且不可规避。它既是一个传统的经济学命题,也是经济体制改革的关键。基于上述原因,本文把国企产权改革路径选择作为研究对象。国企改革源于1978年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提出的改革开放战略,而1997年中共十五大确定的从战略上调整国有经济、探索公有制多种实现形式,推动国企改革取得实质性突破。国企改革最终将方向确立为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将产权改革的主要方式确立为股份制,这既是国企改革的最优路径,也是基于实践探索做出的最优选择。本文运用产权经济学的分析方法,对最优路径研究发现,不同所有制类型的产权,其效率存在很大的体制性差异。导致这一差异的根源在于,传统的国有企业隐藏着较高的“相对成本”;国有企业作为“国家”或“政府”的附属物,其与企业职工通过“身份确认”,无形中建立了一种“隐性契约”,并由此承担无限责任。非国有企业、股份制企业因产权结构不同,与国有企业相比,“相对成本”较低,与企业职工也并无“隐性契约”。对国有企业的监管成本也显着高于其他类型企业,这是股份制作为“最优选择”的产权理论基础。在改革工具选择上承包经营、兼并、关闭、破产、出售等均是重要选项,而政策性关闭破产这一工具在特定的历史时期,也发挥了无以替代的作用。依照这样的路径,改革取得了巨大成功。文中采用时序主成分分析法,对国有银行股份制改革进行了案例分析,从一个侧面验证了上述结论。因此,从改革路径角度,运用产权经济学分析方法,对国企改革成效进行系统归纳和实证研究,具有重要的理论意义。基于上述思考,整个研究分为九章:第一章,概要介绍了本文使用的基本理论、概念,选题理由和意义,国内外相关研究综述,提出国企改革应该继续深化,重点是施行“三次改革”——即功能性改革。第二章,分析了国企改革的动因和历史背景,认为改革是多因素引发的,特别是经济体制改革的总体取向,必然要求对企业这一经济微观的基础进行适应性改革。第三章,系统梳理了1978年以来国企改革基本历程。从这一历程可以清晰发现,国企改革特别是产权改革,是渐进的,是伴随着思想、理论的突破、创新,不断推进的探索的过程。特别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确立为经济体制改革的目标,客观上将国有企业与市场、效率联系起来,决定了改革的路径选择。第四章,择要归纳了国企改革取得的成效。本章应用实证分析方法证明;这场持续30余年的改革是成功的,而且是巨大的成功。在上述基础上分析了:为什么国企改革,最终把现代企业制度作为改革的方向,并将股份制作为国企改革的主要方式。在成效实证研究和改革方向、方式分析中,完成对“最优路径选择”这一重大问题的理论回答。第五、六两章,是本文的重点内容。在前述四章的基础上,这两章分别从“产权”和“效率”的角度,进一步分析为什么会选择股份制这一主要的改革方式。这两章不仅对不同类型的产权的性质(即属性)进行分析,也对不同类型的产权及与其相对应的企业的“效率”进行分析和比较。这部分内容尝试引入“相对成本”这一概念,并设计出一套指标体系,用以分析不同类型企业的效率问题。这两章的研究得出一个基本结论:产权界定得越清晰,交易成本越低,产权效率相对越高。同时,在分析过程中,也解释了单一股东结构的私营企业无法成为企业主要组织形式的原因,即“管理半径”和“企业规模”之故。第七章,重点介评了大型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改革的基本情况和成效。本章主要有两个方面的内容:第一,国有商业银行改革是国企改革不可或缺的一部分,尽管国有银行数量并不多,但占有的国有资产比重却可与非金融类国有企业旗鼓相当;第二,国有银行采取的改革是建立在非金融类国企改革的基础之上的,两者的改革,具有内在逻辑关系。本章采用时序分析法和主成分分析法,对工、农、中、建、交五家大型商业银行改革的成效进行了系统的实证分析。相对而言,对国有大型银行系统性的实证研究比较匮乏,因此,这章的案例研究具一定独创性。第八章,结合前文理论分析和实证研究得出的结论,概括了作者有关国企改革乃至经济体制改革的一些基本观点和政策建议。本研究既是作者对改革实践理论思考的结晶,也期望能为关注国企改革的同仁提供一定的借鉴和参考。
黄韬[8](2013)在《股权投资基金募集法律制度研究》文中研究指明股权投资是一种投资领域限于非公开交易企业股权的投资行为。股权投资在成功募集股权资本后,以盈利为目的,以未上市企业股权(包括上市公司非公开募集的股权)为主要投资对象,由股权投资专门人才负责股权投资管理,在约定时间内选择适当时机退出完成获利。股权投资基金作为连结金融资本与实体企业的纽带,是一种功能特殊的创新性投资工具,它能将具备投资需求的金融资本配置于最具潜力和生产效率的那部分实体企业,从而有效解决企业融资比例不协调这一困境,促进我国的资本市场的成熟,降低金融风险。股权投资基金涉及的法律问题纷繁复杂,本文取其中与股权投资行业结合最为紧密的一环,即基金募集法律问题进行展开,其中涉及的法律问题至少包括基金组织形式、基金参与者的规制、基金不同募集方式面临的不同法律监管、基金税收法律制度等重要问题。股权投资(Private Equity)在中国存在若干种不同译法,而最佳译法应为“股权投资”。股权投资是对“非公开交易企业股权”的投资行为,这也是它区别于其他投资基金的本质特征。包括中国在内的大陆法系国家的股权投资活动是一种典型的商事委托代理法律关系。股权投资行为作为一种典型的商事代理行为,其除了具备民事代理一些主要特征之外,更多地体现了商事代理的特征。本文从投资人安全和收益保障、投资人和管理人的角色定位、利润和亏损的承担方式、组织结构成本、适应股权投资行业的行业规律、获取资本的便捷程度等六个方面对四类基金组织形态即自我管理型公司制、委托管理型公司制、信托制与有限合伙制股权投资基金进行了全面比较,并得出结论:在中国法律框架下,有限合伙制从总体上优于公司制和信托制,它更好地解决了投资人安全和收益保障、投资人和管理人角色定位、管理人激励约束、组织结构成本最优等一系列核心问题,更为符合股权投资基金行业的内在需求;也正缘于此,有限合伙制得以在国际范围内成为股权投资基金的主流模式。合格投资者和基金管理人是股权投资基金法律规制的关键。股权投资基金,尤其是私募股权投资基金问题的症结就在于基金参与主体,或者说,把合格投资者以及基金管理人的法律规制做到科学合理,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大部分问题均可得到解决。合格投资者的立法思路,可以将投资者净资产标准与资产规模相结合,并定期审视其资产变化情况作出动态调整,放弃我国现有的静态出资门槛制度。针对股权投资基金管理人的规制,本文认为基金管理人应当拥有一定数量具有专业资质的从业人员,并从必要条件与限制条件两方面对基金管理人的从业人员进行约束要求:将基金管理人的净资产与其资产管理规模相挂钩,保持风险可控,基金管理人还应当具备完善的内部治理结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具有非公开性、募集对象具有特定性等法律特征,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立法应当抓紧制定统一的《投资基金法》,抓住基金参与主体比强调基金投资方向更为重要,只要科学合理地规范好合格投资者与基金管理人,就可以解决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大部分问题,而基金投资方向,则可以放手交由市场自由约定。对于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募集,要严格限制私募基金的销售渠道和销售方式,应规定私募对象必须是特定的,且为具备一定门槛要求的合格投资者,否则很容易使得投资风险向社会扩散,影响社会经济秩序的稳定。对于投资者人数的统计可采用累计制,以任意6个月为周期,限制基金发行对象的合并计算不得超过200人,法人或者依法成立的其他组织的投资者数量不受限制,同时,加强对私募所得资金的监管。公开募集股权投资基金的出现代表了行业的最新趋势。随着黑石、KKR、凯雷等一批股权投资国际巨头纷纷走向公开上市,公众心目中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传统印象再一次被颠覆。公开募集股权投资基金的模式,至少包括基金上市、管理机构上市以及基金与管理机构混同上市三种类型。随着全球范围内股权投资基金及管理机构上市的规模化、常态化,最终促成了标准普尔上市PE股权指数的建立。由于各国企业组织形态立法不同,因此各国上市股权投资机构组织形式选择呈多元化态势,没有表现出明显的组织形式偏好。从上市动机分析,股权投资机构更多是为了应对激烈竞争、留住核心员工,完成高管套现、募集业务资金等商业目的。中国曾出现过股权投资机构上市的雏形,但目前资本市场更倾向于新设子公司模式从事股权投资活动。中国股权投资机构上市面临的法律问题有:合伙制股权投资企业不能成为上市公司;公司制普通合伙人不可直接作为上市主体;国有基金管理机构不能成为普通合伙人;信息披露缺乏统一标准;现行会计计价方法会抑制早期企业投资。在对股权投资企业上市问题有了全面深刻认识之后,为更好发挥股权投资基金在促进经济机构调整、产业转型升级方面的独特作用,应对现行相关法律制度做系统性的修改和调整。税收问题是在设立股权投资基金时必须要考虑的问题,根据美国的相关经济数据,包括资本利得税在内的税收政策的变化一直是影响股权投资的重要因素,本文从内资公司制股权投资基金、内资有限合伙制股权投资基金以及外资股权投资基金三大板块详细讨论了中国当前股权投资基金税收制度,并提出了梳理股权投资行业税政,加大对中早期创投基金税收优惠力度的立法建议。完善我国股权投资募集法律制度,可以从以下几方面入手:加快股权投资基金的立法步伐,酌情制定统一的《投资基金法》;对各类组织形式的基金尽可能给予同等法律待遇;建立合格投资者制度,注重对管理人规范和引导;允许股权投资基金通过公开渠道募集资金;梳理股权投资行业税收政策,加大对中早期创投基金税收优惠力度。
陈南辉[9](2012)在《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若干法律问题研究》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本世纪初的“次贷危机”给世界金融业造成了巨大的灾难,各国金融体系重建步履维艰。究其原因,主要症结在于不良资产的积聚衍生和金融监管的严重滞后。不良资产是伴随着金融业的发展特别是银行业的发展产生的问题,由于金融业的高风险性质和本身自带的违约成本,加之20世纪80年代以来资本全球流转加速、国际金融产品不断创新和全球金融一体化迅猛发展,不良资产已成为各国经济金融可持续发展的一大桎梏。数额巨大的不良金融资产使许多国家的金融体系不堪重荷,大大冲淡了金融机构的资产质量,增加了金融风险,为经济金融危机埋下隐患。为了摆脱这一困境,各国采取多种应对之策。然而,化解不良资产的方法又可能造成资产风险的进一步积聚和放大。例如,次级贷款证券化,就被认为是引起本次危机的罪魁祸首,是在化解不良资产过程中所产生的方法偏差,其危害持续而深远。因此,如何处置不良资产,一直是国际金融业发展和风险防范不容回避的一大核心问题。本文正是站在不良资产处置的前沿,结合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的组织形式,对不良资产的适当处置及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的发展前景进行考察和研究,以探寻其今后的改革方向和路径。通常,各国采取流量或者存量的方法解决金融体系内的过多坏账问题。存量的解决主要是通过成立专门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对银行等金融机构的不良资产进行接收和处置,改善原金融机构的资产负债情况,使本国的金融市场得以稳定。资产管理公司在世界范围内广泛存在,但在我国依旧是属于新兴事物。从20世纪90年代开始,随着我国经济转型,银行业在资产规模迅速扩张的同时,不良资产率一度高企,亚洲金融危机后更是急剧升高。为维护我国的金融稳定和安全,我国于1999年相继成立了信达、长城、东方和华融四家资产管理公司,收购、管理和处置4家国有商业银行的部分不良资产。这些资产管理公司的产生和运行开辟了我国对不良金融资产进行专业管理的先河,通过借鉴外国相关行业经验,我国以市场化运作模式对国有商业银行的不良金融资产进行处理,不仅降低了金融风险,而且推动了四大专业银行的股改上市,进一步深化了我国的金融体制改革。目前,虽然对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政策性不良资产的处置已经告一段落,但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商业化资产处置的任务依旧繁重。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的有效运作,离不开法律的规范。本文着重从法律角度,就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及其运行涉及的主要法律问题进行探讨。除引言和结语外,本文共分为六章:第一章为银行不良资产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概述。本章着重从银行内部因素、政府政策因素和企业因素三个方面分析不良贷款的形成原因及其危害,阐述了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的概念、特征与所面临的风险。此外,还概括介绍了我国国有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的运转历程和转型之路及其在处理银行不良资产中的地位与作用。第二章在讨论传统公司治理理论和借鉴国外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的治理结构的经验基础上,分析了我国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在股权结构、资本结构和治理机构三个方面的不足,对我国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的治理结构提出建议。第三章详细分析了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的不良资产收购过程中的定价、融资渠道等问题,此外,专门研究了在这一过程中产生的诸多相关法律问题,如不良资产转让的生效要件、不良资产收购行为的可诉性问题等,这些问题的解决对于不良资产处置的顺利进行以及处置的最终收益均有重要影响。第四章采用理论研究和案例研究相结合的方法,通过对目前我国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债权处置的五种主要方式,即债务重组、资产转让、债转股和资产证券化、诉讼追偿的深入分析,提出了其在实践中的法律运用。第五章考察了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对现有监管体制的挑战,指出由此引发的监管体制方面的问题,提出在当前多头监管模式实际存在的情况下,要完善我国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的外部监管,设立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监管协调委员会。第六章在借鉴国外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的立法经验和阐述我国国有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的法律环境和法律地位的基础上,运用法理学的价值分析方法和新制度经济学理论分析了我国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运行中的法律障碍,并就其今后法律体系的完善提出了针对性的建议。具体来说,在组织形态、法人治理、债权债务承继、监管、信息披露、法律适用、激励和约束机制等方面完善相关制度,建立一个以《公司法》为一般法、以条例为特殊法、辅之以相关金融法律法规的资产管理公司法律体系。
王恩山[10](2011)在《我国企业对CPA审计的需求 ——理论归纳、经验证据与制度解析》文中研究表明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完善,我国注册会计师事业取得了突飞猛进的发展。作为市场经济的产物,注册会计师行业的发展取决于两方面的因素:供给方面的推动与需求方面的牵引。在政府的大力支持下,我国注册会计师行业通过做大做强等战略的实施,极大地改善了审计市场的供给。但在需求方面,多年来高质量审计需求不足的问题一直未能得到有效的改善,这无疑不利于我国注册会计师行业乃至整个资本市场的进一步高质量地发展。本文将研究视线定位为审计需求,力求准确把握我国审计需求的现状,探究背后的制度成因,为改善我国审计需求现状、促进注册会计师行业和资本市场的长远发展提供智力支持。本文利用规范和实证相结合的研究方法,以利益相关者理论和制度经济学的有关原理为指导,在描述审计需求现状、探究制度成因的过程中,主要取得了以下三点创新:1.构建了更一般化的企业审计需求决定模型。借鉴利益相关者理论,将企业的审计需求看做是企业利益相关者审计需求的有机合成,认为企业的审计需求取决于两个因素:(1)利益相关者的审计需求偏好;(2)利益相关者的审计需求表达能力。其中,利益相关者的审计需求偏好取决于利益相关者自身利益与该审计类型的一致性;利益相关者的审计需求表达能力主要是指其对企业审计需求决策的影响力,这受到制度环境的制约,如股权表决制度、国家对证券市场的监管、区域市场化程度等。2.提出了通过实际控制人与控股股东股权回避的方式来完善审计委托制度的制度改革设想。现行审计委托制度下,股东大会对审计委托事项进行表决时,所有股东的股权都不回避,结果委托权实质性地落在了同时是大股东的经营者手中,经营者提供会计报表,并请人来审计自己,出现审计悖论。我国股权分置改革中流通股股东单独表决的成功实践以及上市公司对实际控制人和控股股东信息披露制度的逐步完善为我国审计委托制度的进一步创新提供了充分条件,于是本文大胆提出了实际控制人与控股股东所持股权在表决审计事项时回避的制度改革建议。同时进一步从理论上阐述了外部股东监督权与经营股东经营权的制衡,建议独立董事选举时,实际控制人和控股股东对应股权也应回避的制度建议。3.发现并分析了证监会的“审计需求表达困境”。我国当前的IPO制度是核准制,证监会对上市申请不但要进行形式审查还要进行实质性审查,面对千差万别数以百计的待上市公司,证监会确需高质量审计的帮助以鉴别申请资料的可信度,证监会因此成为现实中最大的审计服务消费者。自由表达自己的消费偏好是消费者的基本权利,但作为“审计服务消费者”的证监会却没有这一权利,原因就是它同时是审计市场的监管者。作为审计市场的监管者理应遵循公平原则,对待被监管对象一视同仁,证监会若表现出一定的“消费偏好”,将形成权力经商,严重危害审计市场的公平竞争。所以,证监会处于一个非常尴尬的地位,对待自己的审计需求偏好,经常是遮遮掩掩、欲言又止,本文将这种现象称为证监会的审计需求表达困境。全文共分七章,各章主要内容如下:第1章是“导言”。介绍本文的选题动机、研究对象、研究方法,以及研究路径与结构安排。第2章是“文献综述”。从审计需求理论假说、审计需求现状和影响审计需求的制度环境三个方面进行文献回顾,为本文的研究确定理论坐标。第3章是“审计需求的决定:理论归纳”。本章包括历史回顾、概念界定与需求影响因素分析、企业审计需求决定模型、企业利益相关者及其需求偏好、以及我国审计需求制度背景初步分析等共5节,构建了企业审计需求的决定模型,为后文的分析奠定理论基础。本章的主要结论是企业的审计需求取决于各利益相关者的审计需求偏好与各利益相关者的审计需求表达能力两个方面,而外部股东在各类利益相关者中是最需要高质量审计需求的。第4章是“审计需求的现状:经验证据”。研究我国审计需求的现状,先用历史梳理和文献归纳的方法对我国的审计需求现状给出一个总体判断,然后用实证的方法分角度为这一判断提供经验证据。该章分为四节,主要内容包括:(1)我国审计需求现状的总体特征是高质量审计需求不足,有三种表现:企业的低质量审计审计需求偏好、外部股东对审计质量的理性冷漠、审计需求的行政依赖。(2)利用近三年的年报审计数据研究审计师变更与审计质量的关系,为企业的低质量审计需求偏好提供经验证据。(3)利用2005年1月至2010年4月我国A股IPO数据实证检验审计师声誉对IPO定价的影响,为人们理解投资者对审计质量的冷漠态度提供经验证据。(4)利用政府对注册会计师行业做大做强战略逐步明确的支持态度,为审计需求的行政依赖提供新证据。第5章是“审计需求现状的成因:微观制度解析”。注册会计师审计是公司治理的一个环节,而产权性质、股权结构则是公司治理的基础。在行政权力对市场利益分配具有重大而直接的影响时,无论是国企还是私企都会有审计需求上的行政依赖,只是目的不同而已。国企在审计需求上的行政依赖是一种路径依赖的表现,因为政府是其“大老板”,国企官员的升迁决定权在政府手中。而私企在审计需求上的行政依赖主要是功用性的。一股独大仍是我国上市公司股权结构的重要特征,其他股东对第一大股东的制衡能力越强,高质量审计需求越大。当前高质量审计需求不足的重要原因就是其他股东缺乏对第一大股东的制约能力。而更直接的制度原因是现行审计委托制度存在缺陷。谁掌握审计委托权,企业的审计需求就更多地表现出谁的意愿。现行审计委托制度下,股东大会对审计委托事项进行表决时,所有股东的股权都不回避,结果委托权实质性地落在了同时是大股东的经营者手中,出现审计悖论。我国股权分置改革中流通股股东单独表决的成功实践以及上市公司对实际控制人和控股股东信息披露制度的逐步完善为我国审计委托制度的进一步创新提供了充分条件,于是本文大胆提出了实际控制人与控股股东所持股权在表决审计事项时回避的制度改革建议。在分析这一制度建议的必要性时,本文将思路稍作扩展,提出“外部股东监督权”的概念,审计委托权只是外部股东监督权的一项内容。为了公司治理的完善,建议在所有外部股东监督权事项表决中都实行实际控制人与控股股东的股权回避。第6章是“审计需求现状的成因:宏观制度解析”。该章探讨宏观制度与审计需求的关系,包括五节:概述、市场化改革进程与审计需求的关系、资本市场行政监管与审计需求的关系、资本市场虚假陈述民事诉讼与审计需求的关系,以及宏观制度改革建议。主要结论有:审计需求与市场化程度显着正相关;我国证券市场监管制度整体表现出“前紧后松”的特点,这是导致投资者对审计质量保持冷漠态度的重要原因;证监会面对审计服务,存在角色冲突,正深陷“审计需求表达困境”,即证监会既是应一视同仁的管理者又是可以偏好明显的审计服务消费者,两者存在明显的冲突。第7是“结语”。归纳全文的主要结论、政策建议和创新点,明确本文研究的局限,并对后续的研究进行展望。
二、财政部、国家经贸委关于债权转股权企业审计评估中有关中介机构资格问题的通知(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本文主要提出一款精简64位RISC处理器存储管理单元结构并详细分析其设计过程。在该MMU结构中,TLB采用叁个分离的TLB,TLB采用基于内容查找的相联存储器并行查找,支持粗粒度为64KB和细粒度为4KB两种页面大小,采用多级分层页表结构映射地址空间,并详细论述了四级页表转换过程,TLB结构组织等。该MMU结构将作为该处理器存储系统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三、财政部、国家经贸委关于债权转股权企业审计评估中有关中介机构资格问题的通知(论文提纲范文)
(2)破产重整程序中将商业银行债权转为股权问题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选题背景及意义 |
二、研究综述 |
三、研究思路与框架 |
四、研究的主要内容创新与不足 |
第一章 重整程序中将商业银行债权转为股权概述 |
第一节 重整程序中将商业银行债权转为股权的含义 |
一、参与主体多元化 |
二、自主选择扩大化 |
三、实施依据特定化 |
四、组合方式多样化 |
第二节 重整程序中将商业银行债权转为股权的发展 |
一、政策性债转股 |
二、两轮将商业银行债权转为股权差异比较 |
第二章 重整程序中将商业银行债权转为股权的法理阐释 |
第一节 重整程序中将商业银行债权转为股权的法律性质 |
一、重整程序中将商业银行债权转为股权的性质争议 |
二、重整程序中将商业银行债权转为股权的性质界定 |
第二节 重整程序中将商业银行债权转为股权的指导理念 |
一、转换前提与继续经营的重整目标相契合 |
二、转换方向同高级证券向低级证券转化相匹配 |
第三节 重整程序中将商业银行债权转为股权遵循的原则 |
一、集体受偿原则 |
二、公平分配破产财产原则 |
第三章 重整程序中将商业银行债权转为股权的法律困境 |
第一节 重整程序中将商业银行债权转为股权启动困难 |
一、缺乏清晰明确有针对性法律规定 |
二、法院强制裁定债转股方案适用存疑 |
第二节 重整程序中将商业银行债权转为股权运行障碍 |
一、实施机构的股东权益保护不到位 |
二、破产管理人的监督职责不明确 |
第三节 重整程序中将商业银行债权转为股权退出乏力 |
一、相关法律束缚加剧退出难度 |
二、退出方式单一僵化缺乏弹性 |
第四章 重整程序中将商业银行债权转为股权的完善建议 |
第一节 健全重整程序中将商业银行债权转为股权启动机制 |
一、充实重整中将商业银行债权转为股权具体内容 |
二、明晰《企业破产法》第87条适用情形 |
第二节 破除重整程序中将商业银行债权转为股权运行障碍 |
一、加强对实施机构的股东权益保障 |
二、明确破产管理人具体监督职责 |
第三节 创新重整程序中将商业银行债权转为股权退出方式 |
一、疏通相关法律之间冲突矛盾 |
二、探索复合型多元化退出方式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3)市场化债转股法律问题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一章 绪论 |
第一节 选题的背景和意义 |
第二节 文献综述 |
第三节 研究方法与基本思路 |
第四节 研究重点及创新点 |
第二章 市场化债转股的界定 |
第一节 市场化债转股的必要性 |
第二节 市场化债转股的法理基础 |
第三节 市场化债转股的特征 |
第四节 市场化债转股的主体 |
第三章 市场化债转股的规制现状 |
第一节 转股债权范围及债权评估问题 |
第二节 转股股东股权保护问题 |
第三节 商业银行市场化债转股的法律制约 |
第四章 市场化债转股的制度考察 |
第一节 市场化债转股的比较法考察 |
第二节 国外债转股经验的借鉴意义 |
第三节 国内政策性债转股的经验 |
第四节 政策性债转股对市场化债转股的启发 |
第五章 市场化债转股的制度完善 |
第一节 构建完整的市场化债转股制度体系 |
第二节 扩大市场化债转股的债权范围 |
第三节 优化市场化债转股的股权设置 |
第四节 完善与相关法律制度的衔接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5)公司法上的债权出资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论文创新点 |
中文摘要 |
ABSTRACT |
引论 |
一、研究背景 |
二、国内外研究成果述评 |
三、研究目的与意义 |
四、研究方法 |
第一章 公司资本制度改革视野下的出资方式 |
第一节 公司资本制度的现代化改革 |
一、公司资本制度的内涵 |
二、世界公司资本制度的现代化改革 |
三、我国公司资本制度的改革 |
第二节 公司资本制度改革视野下的出资方式 |
一、出资与出资方式 |
二、认缴资本制之下的出资方式 |
第二章 债权出资基本理论 |
第一节 我国债权出资的现状 |
一、债权出资的界定 |
二、债权出资在我国的实践与发展 |
三、债权出资在我国的立法 |
第二节 债权出资的理论依据 |
一、债权出资在我国公司法上的地位 |
二、债权出资成为公司法上的出资方式的法理依据 |
三、公司法对债权出资的立法完善 |
第三章 债权出资的客体 |
第一节 出资债权的适格性 |
一、出资适格性的一般理解 |
二、出资债权的适格性 |
第二节 出资债权的种类 |
一、现行法中出资债权的种类 |
二、债权在债法上的分类 |
三、出资债权的具体种类 |
第三节 债权出资中几个特殊情况的处理 |
一、几种特别情形债权的出资问题 |
二、相同债权的连续出资或者循环出资问题 |
三、债权的分割出资问题 |
四、债权债务的概括出资问题 |
第四章 债权出资的程序性制度 |
第一节 债权出资的公示 |
一、公示的含义 |
二、公示的范围 |
三、公示的方式 |
第二节 债权出资的程序 |
一、表决 |
二、作价 |
三、验资 |
第三节 债权出资的交付 |
一、交付的意义 |
二、证券化债权出资的交付 |
三、非证券化债权出资的交付 |
第五章 债权出资的风险防范 |
第一节 债权出资的风险分析 |
一、债权出资风险的涵义 |
二、债权出资的风险分析 |
第二节 债权出资的风险防范机制 |
一、风险防范机制的涵义 |
二、现行的债权出资风险防范措施 |
三、债权出资风险防范措施的立法建议 |
第六章 债权出资的利益保护机制 |
第一节 债权出资对不同主体的利益影响 |
一、公司利益相关者的一般理论 |
二、债权出资之下的利益相关者 |
第二节 债权出资之下的利益保护机制 |
一、对其他出资人的利益保护 |
二、对公司的利益保护 |
三、对公司债权人的保护 |
主要参考文献 |
读博期间研究成果 |
后记 |
(6)中外企业不良资产债务重组方式的法律比较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创新点摘要 |
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第1章 企业不良资产债务重组方式之基础探讨 |
1.1 企业不良资产债务重组方式的概念分析 |
1.1.1 企业不良资产 |
1.1.2 企业不良资产债务重组 |
1.1.3 企业不良资产债务重组方式 |
1.2 企业不良资产债务重组方式的内容梳理 |
1.2.1 企业不良资产债务重组方式的基本分析 |
1.2.2 企业不良资产债务重组方式的科学归纳 |
1.2.3 企业不良资产债务重组方式的内容分解 |
1.2.4 企业不良资产债务重组方式的关系定位 |
1.3 企业不良资产债务重组方式的研究意义 |
1.3.1 强化法律制度之需要 |
1.3.2 丰化比较研究之需要 |
1.3.3 优化实践指导之需要 |
第2章 中外自由协商式企业不良资产债务重组方式之比较研究 |
2.1 债务转移方式之比较研究 |
2.1.1 中外债务转移方式法律规定之考察 |
2.1.2 中外债务转移方式法律规定之评价 |
2.2 债务抵销方式之比较研究 |
2.2.1 中外债务抵销方式法律规定之考察 |
2.2.2 中外债务抵销方式法律规定之评价 |
2.3 商业性债转股方式之比较研究 |
2.3.1 中外商业性债转股方式法律规定之考察 |
2.3.2 中外商业性债转股方式法律规定之评价 |
2.4 其他债务重组方式之比较研究 |
2.4.1 中外其他方式规定之考察 |
2.4.2 中外其他方式规定之评价 |
第3章 中外《破产法》项下企业不良资产债务重组方式之比较研究 |
3.1 破产和解方式之比较研究 |
3.1.1 中外破产和解方式法律规定之考察 |
3.1.2 中外破产和解方式法律规定之评价 |
3.2 破产重整方式之比较研究 |
3.2.1 中外破产重整方式法律规定之考察 |
3.2.2 中外破产重整方式法律规定之评价 |
第4章 中外政策性企业不良资产债务重组方式之比较研究 |
4.1 中外政策性债转股方式规定之考察 |
4.1.1 中国有关政策性债转股方式的规定 |
4.1.2 域外主要国家及地区有关政策性债转股方式的规定 |
4.2 中外政策性债转股方式规定之评价 |
4.2.1 政策性债转股发展方向之评价 |
4.2.2 政策性债转股内部制度设计之评价 |
4.2.3 政策性债转股外部衔接机制之评价 |
第5章 域外主要国家及地区企业不良资产债务重组方式对中国的启示 |
5.1 中国企业不良资产债务重组方式存在的问题 |
5.1.1 自由协商式企业不良资产债务重组方式存在的问题 |
5.1.2 《破产法》项下企业不良资产债务重组方式存在的问题 |
5.1.3 政策性企业不良资产债务重组方式存在的问题 |
5.2 中国企业不良资产债务重组方式的完善设想 |
5.2.1 自由协商式企业不良资产债务重组方式完善之思考 |
5.2.2 《破产法》项下企业不良资产债务重组方式完善之思考 |
5.2.3 政策性企业不良资产债务重组方式完善之思考 |
结论 |
参考文献 |
攻读学位期间公开发表论文 |
致谢 |
作者简介 |
(7)我国国有企业产权改革最优路径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第一章 导论 |
第一节 基本理论和概念的界定 |
一、马克思主义产权理论与国有企业改革的理论基础 |
二、科斯定理与当代产权经济学 |
三、交易成本理论 |
四、科斯产权思想的启示及理论上的借鉴意义 |
五、西方公共行政管理理论 |
第二节 选题理由和意义 |
一、研究背景和问题的提出 |
二、选题的现实意义和理论意义 |
三、有待解决的重大问题 |
第三节 国内外相关研究综述 |
一、关于国有企业的功能定位 |
二、国内国有企业产权改革理论综述 |
三、国外国有产权改革理论研究综述 |
第二章 国有企业改革的动因及历史背景 |
第一节 亏损之困:转轨中的难点 |
第二节 体制性之困:所有者“虚化” |
一、产权关系分析 |
二、国有产权管理成效分析 |
三、投资决策失误、浪费具有体制性根源 |
第三节 监管之困:失效与失控 |
一、问题的根源 |
二、“代理人”概念的抽象与具体之分 |
三、问责制的缺乏和失效 |
四、典型案例 |
第四节 国有企业改革的历史背景 |
一、经济中心转移 |
二、农村经济体制改革 |
第三章 国有企业产权改革的主要历程 |
第一节 1978年—1984年期间的改革:放权让利 |
一、标志性事件及思想理论的创新与突破:十一届三中全会召开 |
二、主要改革举措 |
第二节 1984年—1992年期间的改革:承包经营 |
一、标志性事件及思想理论的创新与突破:十二届三中全会召开,经济体制改革拉开序幕 |
二、落实《决定》的主要政策措施 |
三、改革的局限性 |
第三节 1992年—2002年期间的改革:改革攻坚阶段 |
一、1992年—1997年: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 |
二、1997年—2002年:寻找多样化的公有制实现形式 |
第四节 2002年—2008年期间的改革:建立国有出资人制度、改革国有银行和垄断行业 |
一、建立国有资产出资人制度 |
二、金融改革取得突破 |
三、《企业破产法》修改完成并颁布实施 |
第五节 2008年以来的改革:应对金融危机冲击 |
一、金融危机的应对 |
二、金融危机以来的反思和国有企业定位的再思考 |
第四章 改革成就及最优路径 |
第一节 改革成就 |
第二节 最优路径选择 |
一、目标和方向选择:现代企业制度 |
二、理论支撑和最优路径:股份制 |
第三节 国企改革的工具选择 |
一、经济责任承包制:不改变产权的改革 |
二、兼并:一种过渡性工具 |
三、关闭:政府的行政介入 |
四、破产:市场化的退出机制 |
五、出售:产权改革的基础 |
第四节 配套制度的建立与配套改革 |
一、社会保障体系 |
二、财政金融政策支持 |
三、顶层设计与顶层推动 |
第五章 最优路径选择的基础:不同类型产权的法律及经济分析 |
第一节 国有产权及国有企业:抽象的、集合的产权 |
一、所有者 |
二、权利的行使及其有效性 |
三、代理成本 |
四、所有权与使用权分离 |
五、“权利”与“权力”的滥用 |
六、公共产品及相关的国有产权 |
第二节 集体产权及集体企业:模糊的产权 |
一、城市集体企业 |
二、农村集体产权与乡镇企业 |
三、市场经济体制下的集体产权 |
第三节 私有产权及私有企业:分散的、清晰的、排他的个人产权 |
一、私有产权的概念及演进 |
二、私有产权的核心 |
第六章 产权、效率与所有制选择:不同类型企业的经济分析 |
第一节 不同类型企业经济分析的指标体系 |
第二节 不同类型企业的效率分析 |
一、股东体制的差异 |
二、经营动机或目标集中度的差异 |
三、决策机制灵活性的差异 |
四、人工成本的差异 |
第三节 不同类型企业的效率比较:相对成本的提出 |
第四节 不同类型企业的社会效益的进一步比较 |
一、私营企业的劣势和体制性弊端分析 |
二、股份制的体制性弊端分析 |
三、不同类型企业就业贡献度的分析 |
第七章 大型国有银行股份制改革及成效的实证分析 |
第一节 国企改革与银行改革的关系 |
第二节 基本过程 |
第三节 取得的成效 |
第四节 改革效果的实证分析 |
一、改革效果评估的依据和目的 |
二、评估的对象 |
三、评估的时间范围及主要内容 |
四、评估方法及结果 |
五、评估结果的经济学分析 |
第五节 基本经验 |
第六节 以股份制为制度选择发展民营银行 |
一、政策意图及投资民营银行的动机分析 |
二、民营银行的法律属性 |
三、民营银行的风险分担机制及存款保险制度 |
四、治理结构 |
第八章 结论 |
论文附录部分 |
参考文献 |
个人简历 |
攻读博士期间发表的科研成果目录 |
后记 |
(8)股权投资基金募集法律制度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目录 |
导论 |
一、选题的背景和意义 |
二、研究现状 |
三、研究思路 |
四、研究难点与创新 |
第一章 股权投资基金制度概览 |
第一节 股权投资的概念 |
第二节 股权投资基金相关概念辨析 |
一、股权投资基金与证券投资基金 |
二、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与公募股权投资基金 |
三、股权投资基金与创业投资基金 |
四、股权投资基金与对冲基金 |
五、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与产业投资基金 |
第三节 股权投资的法律特征和法律属性 |
一、法律特征 |
二、法律属性 |
三、内外部法律关系 |
第二章 股权投资基金募集组织制度选择 |
第一节 公司制股权投资基金 |
一、公司概述 |
二、公司制股权投资基金 |
三、公司制股权投资基金在各国的发展历程 |
四、公司制股权投资基金的优势与劣势分析 |
第二节 信托制股权投资基金 |
一、信托概述 |
二、信托制股权投资基金的结构 |
三、我国信托法移植中的缺憾给信托制基金造成的负面影响 |
第三节 有限合伙制股权投资基金 |
一、普通合伙的起源及其运作机制 |
二、普通合伙对股权投资基金的不适用性 |
三、有限合伙对普通合伙的改进及其运作机制 |
四、两大法系关于有限合伙制度的立法概况 |
五、有限合伙制股权投资基金实践中遇到的问题 |
第四节 本章小结 |
第三章 股权投资基金募集的主要参与方 |
第一节 合格投资者 |
一、“合格投资者”的概念 |
二、建立合格投资者制度的必要性 |
三、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合格投资者”的立法判断比较 |
四、我国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合格投资者的立法检讨 |
五、对我国私募基金的合格投资者制度的立法建议 |
第二节 基金管理人 |
一、基金管理人的性质与组织形式 |
二、基金管理人存在的必要性 |
三、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管理人资格界定的立法模式 |
四、我国股权投资基金管理人资格界定的利弊观察 |
第四章 非公开募集股权投资基金 |
第一节 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概念与特点 |
一、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概念 |
二、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特点 |
第二节 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种类及相关概念辨析 |
一、私募证券投资基金与私募股权投资基金 |
二、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与公募股权投资基金 |
三、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与创业投资基金 |
四、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与对冲基金 |
五、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与产业投资基金 |
第三节 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法律关系的性质分析 |
第四节 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在我国的发展历程 |
第五节 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发展中存在的问题 |
第六节 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立法的必要性分析 |
第七节 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立法问题探讨 |
一、统一的《投资基金法》更符合现实需要 |
二、不刻意强调私募基金投向 |
三、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募集 |
四、加强私募所得资金的监管 |
五、严格限制私募基金的销售渠道和销售方式 |
第五章 公开募集股权投资基金 |
第一节 股权投资机构公开募集资本概览 |
一、基金上市模式 |
二、管理机构上市模式 |
三、混同上市模式 |
四、PE公募成风催生了标普上市PE指数 |
第二节 公募型股权投资机构组织形式选择 |
一、商业发展公司 |
二、有限合伙企业 |
三、公司制 |
四、有限责任企业 |
第三节 海外股权投资机构公募前后对比分析 |
一、融资方式的变化 |
二、经营风险的变化 |
三、信息披露要求的变化 |
四、监管方式的变化 |
五、流动性的变化 |
第四节 中国股权投资机构公开募集资本现状分析 |
一、基金上市模式 |
二、管理机构上市模式 |
三、子公司模式 |
第五节 中国股权投资机构上市面临的法律问题 |
一、合伙制股权投资企业不能成为上市公司 |
二、公司制普通合伙人不可直接作为上市主体 |
三、国有基金管理机构不能成为普通合伙人 |
四、信息披露缺乏统一标准 |
五、会计计价方法将抑制股权投资类上市公司投资于早期企业 |
第六节 本章小结 |
第六章 税收因素对股权投资基金募集的影响 |
第一节 税收因素对内资公司制股权投资基金募集的影响 |
一、内资公司制股权投资基金税收政策 |
二、内资公司制股权投资基金税收优惠政策 |
第二节 税收因素对有限合伙制股权投资基金募集的影响 |
一、国家法律层面对有限合伙制股权投资基金税收政策 |
二、各地关于合伙制股权投资基金的税收政策分析 |
三、西部地区股权投资基金税收政策 |
第三节 税收因素对外资背景股权投资基金募集的影响 |
一、征税模式 |
二、具体规定 |
三、内、外资股权投资基金享受同等税收待遇 |
第七章 我国股权投资募集相关法律制度的完善 |
第一节 加快立法步伐,酌情制定统一的《投资基金法》 |
第二节 对各类组织形式的基金尽可能给予同等法律待遇 |
一、组织结构的成本差异较大 |
二、获取资本的便捷程度相差甚远 |
第三节 建立合格投资者制度,注重对管理人规范和引导 |
一、从定性和定量两个方面建立合格投资者的动态标准 |
二、从必要条件和限制条件两方面建立基金管理人监督管控体制 |
第四节 允许股权投资基金通过公开渠道募集资金 |
第五节 梳理税政政策,加大对中早期创投基金税收优惠力度 |
结论 |
参考文献 |
一、中文着作类 |
二、中文论文类 |
三、英文文献 |
附录:Private Equiry的概念和译法 |
一、PE的概念 |
二、PE的译法 |
三、中国现行法律法规对PE的译法 |
致谢 |
(9)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若干法律问题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论文创新点 |
目录 |
中文摘要 |
Abstract |
0 引言 |
0.1.1 本文的研究背景 |
0.1.2 国内外研究现状 |
0.1.3 本文的研究方法 |
1 银行不良资产与金融资产管理公司 |
1.1 银行不良资产概述 |
1.1.1 银行不良资产的定义和法律特征 |
1.1.2 与不良贷款有关的几个理论 |
1.1.3 我国银行不良资产的分类 |
1.1.4 我国商业银行不良贷款的成因分析 |
1.1.5 银行不良资产的危害 |
1.2 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概述 |
1.2.1 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的定义和特征 |
1.2.2 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的类型 |
1.2.3 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所面临的风险 |
1.3 我国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的历史演进 |
1.3.1 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在处理银行不良资产中的作用 |
1.3.2 我国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的历史发展 |
1.3.3 我国国有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的转型路径 |
1.4 小结 |
2 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的公司治理结构 |
2.1 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与传统公司法理论 |
2.1.1 传统公司法关于公司的理论 |
2.1.2 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对传统公司法理论的挑战 |
2.2 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的治理结构 |
2.2.1 公司的治理结构的概念 |
2.2.2 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的股权结构 |
2.2.3 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的资本结构 |
2.2.4 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的治理机构 |
2.3 我国资产管理公司内部治理结构的构建 |
2.3.1 我国资产管理公司内部治理结构的缺陷 |
2.3.2 我国资产管理公司治理结构的完善 |
2.4 小结 |
3 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的资产收购 |
3.1 资产收购与不良资产获取 |
3.1.1 资产收购的含义和范围 |
3.1.2 不良资产的获取 |
3.1.3 资产收购的定价 |
3.2 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融资分析 |
3.2.1 政府援助 |
3.2.2 中央银行融资 |
3.2.3 发行债券 |
3.2.4 募集基金 |
3.3 不良资产收购中的法律问题 |
3.3.1 不良资产收购中的当事人分析 |
3.3.2 不良资产收购的法律性质分析 |
3.3.3 不良资产收购实践中的常见法律问题 |
3.3.4 非金融不良债权收购的有关法律问题 |
3.4 小结 |
4 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的资产处置 |
4.1 资产处置业务概述 |
4.1.1 资产处置的概念 |
4.1.2 影响资产处置的关键因素 |
4.1.3 资产管理公司常见的资产处置方式 |
4.1.4 主要国际金融组织处置银行不良贷款的新举措 |
4.2 债务重组 |
4.2.1 债务重组概述 |
4.2.2 债务重组的主要方式及风险规避 |
4.2.3 债务重组案例分析:通过债务重组增值运作——AW国际科技发展有限公司项目处置案例 |
4.3 债权转让 |
4.3.1 债权转让概述 |
4.3.2 债权转让的主要方式 |
4.3.3 我国债权转让的法律问题 |
4.3.4 债权转让案例分析:H资产管理公司JS地区资产包转让 |
4.4 债转股 |
4.4.1 债转股概述 |
4.4.2 实施债转股的优劣分析 |
4.4.3 债转股案例分析:大债权人成为大股东——GH饭店债转股方案 |
4.5 资产证券化 |
4.5.1 资产证券化概述 |
4.5.2 资产证券化运作中的法律问题 |
4.5.3 资产证券化案例分析 |
4.6 印度《金融资产证券化及重组与担保物权的强制实现法》及其借鉴 |
4.6.1 《SARFESI》的出台背景 |
4.6.2 《SARFESI》的主要内容 |
4.6.3 对《SARFESI》评价 |
4.7 小结 |
5 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的监管 |
5.1 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对金融监管体制的挑战 |
5.1.1 金融监管概述 |
5.1.2 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对现有金融监管体制的挑战 |
5.2 影子银行监管的国际经验及其启示 |
5.2.1 影子银行的涵义及其与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的关系 |
5.2.2 影子银行对金融体系及其监管的影响 |
5.2.3 影子银行监管的国际动态及措施 |
5.2.4 我国影子银行的发展及其监管建议 |
5.3 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的监管模式研究 |
5.3.1 我国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的监管现状 |
5.3.2 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目标监管的合理性 |
5.3.3 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目标监管的可行性 |
5.3.4 推进我国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目标监管的建议 |
5.4 小结 |
6 我国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的立法 |
6.1 我国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立法的必要性分析 |
6.2 我国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的法律环境分析 |
6.2.1 我国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立法发展 |
6.2.2 我国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在实践中面临的法律困境 |
6.3 我国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立法的理论分析 |
6.3.1 我国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立法的法理分析 |
6.3.2 我国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立法的新制度经济学分析 |
6.4 股份制改造背景下相关法律问题及完善建议 |
6.4.1 组织形态 |
6.4.2 法人治理 |
6.4.3 债权债务的承继 |
6.4.4 监管 |
6.4.5 信息披露 |
6.4.6 法律适用 |
6.5 小结 |
结语 |
参考文献 |
后记 |
(10)我国企业对CPA审计的需求 ——理论归纳、经验证据与制度解析(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1章 导论 |
1.1 研究动机 |
1.2 研究对象 |
1.2.1 企业审计需求的决定因素 |
1.2.2 企业审计需求的现状 |
1.2.3 企业审计需求现状的制度成因 |
1.3 研究方法 |
1.4 研究路径与结构安排 |
第2章 文献综述 |
2.1 关于审计需求理论假说的研究 |
2.1.1 监督假说 |
2.1.2 信息假说 |
2.1.3 保险假说 |
2.1.4 简要评述 |
2.2 关于审计需求现状的研究 |
2.2.1 审计需求的表现 |
2.2.2 审计需求的检验 |
2.2.3 简要评述 |
2.3 关于审计需求制度环境的研究 |
2.3.1 行政管制与审计需求 |
2.3.2 国有产权与审计需求 |
2.3.3 股权结构与审计需求 |
2.3.4 公司治理与审计需求 |
2.3.5 简要评述 |
本章小结 |
第3章 审计需求的决定:理论归纳 |
3.1 利益相关者视角下的审计需求发展进程 |
3.1.1 产权的多元化与审计需求的产生(13世纪至20世纪初) |
3.1.2 股东的大众化与审计需求的发展(20世纪初至20世纪80年代) |
3.1.3 股东的外部化与审计需求的扭曲(20世纪80年代至21世纪初) |
3.1.4 股东保护制度的强化与审计需求的规范(21世纪初至今) |
3.1.5 启示:企业的审计需求是企业利益相关者需求博弈的结果 |
3.2 审计需求的相关概念界定与影响因素分析 |
3.2.1 审计需求的相关概念界定 |
3.2.2 审计需求的影响因素分析 |
3.3 企业审计需求决定模型 |
3.3.1 企业的审计需求 |
3.3.2 利益相关者的审计需求偏好 |
3.3.3 利益相关者的审计需求表达能力 |
3.4 利益相关者的需求偏好 |
3.4.1 股东、经营股东与外部股东 |
3.4.2 证监会 |
3.4.3 债权人等其他相关者 |
3.4.4 小结:外部股东最需要高质量审计 |
3.5 对我国审计需求制度背景的初步分析 |
3.5.1 我国经济制度总体特色 |
3.5.2 审计需求现状的制度成因分析思路 |
本章小结 |
第4章 审计需求的现状:经验证据 |
4.1 我国审计需求现状的形成:历史回顾与总体判断 |
4.1.1 我国审计需求的变革与发展 |
4.1.2 对我国审计需求现状的总体判断 |
4.2 审计师变更与审计质量:企业的低质量审计偏好 |
4.2.1 研究假设 |
4.2.2 研究设计 |
4.2.3 实证结果及分析 |
4.2.4 结论 |
4.3 审计师声誉与IPO抑价:投资者的理性冷漠 |
4.3.1 研究假设 |
4.3.2 研究设计 |
4.3.3 实证结果及分析 |
4.3.4 结论 |
4.4 政府支持与大所优势:审计需求的行政依赖 |
4.4.1 研究假设 |
4.4.2 研究设计 |
4.4.3 实证结果及分析 |
4.4.4 结论 |
本章小结 |
第5章 审计需求现状的成因:微观制度解析 |
5.1 影响审计需求的微观制度概述 |
5.2 企业的产权性质与审计需求 |
5.2.1 一般分析 |
5.2.2 经验证据 |
5.2.3 私有产权性质对审计需求的影响 |
5.3 我国上市公司的股权结构与审计需求 |
5.3.1 我国上市公司的股权结构现状及对策 |
5.3.2 股权结构对审计需求的影响 |
5.4 企业的股权表决制度与审计需求 |
5.4.1 审计的起源与审计铁三角 |
5.4.2 资本多数决原则的滥用与审计悖论 |
5.4.3 国外对审计悖论的应对 |
5.4.4 我国对审计悖论的应对 |
5.5 微观制度改革建议 |
5.5.1 通过股权回避完善审计委托制度的必要性 |
5.5.2 通过股权回避完善审计委托制度的可行性 |
5.5.3 通过股权回避完善审计委托制度的具体设想 |
本章小结 |
第6章 审计需求现状的成因:宏观制度解析 |
6.1 影响审计需求的宏观制度概述 |
6.2 市场化改革进程与审计需求 |
6.2.1 我国市场化改革的历程 |
6.2.2 我国市场化改革的地区差异 |
6.2.3 市场化程度影响审计需求的经验证据 |
6.3 资本市场行政监管与审计需求 |
6.3.1 新股发行(IPO)的监管与审计需求 |
6.3.2 上市公司退市制度与审计需求 |
6.3.3 上市公司股票流通制度与审计需求 |
6.4 资本市场虚假陈述的民事诉讼与审计需求 |
6.4.1 现行虚假陈述民事诉讼制度的形成与特点 |
6.4.2 虚假陈述民事诉讼制度对审计需求的影响 |
6.5 宏观制度改革建议 |
本章小结 |
第7章 结语 |
7.1 主要结论 |
7.2 政策建议 |
7.3 本文创新点 |
7.4 本文的不足及研究展望 |
在学期间发表的科研成果 |
附录 |
附录1:取得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许可证的会计师事务所名单 |
附录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 |
参考文献 |
后记 |
四、财政部、国家经贸委关于债权转股权企业审计评估中有关中介机构资格问题的通知(论文参考文献)
- [1]重整融资法律制度问题研究[D]. 孙建. 南京师范大学, 2021
- [2]破产重整程序中将商业银行债权转为股权问题研究[D]. 朱睿妮. 湖南师范大学, 2020(01)
- [3]市场化债转股法律问题研究[D]. 林雅晨. 浙江财经大学, 2019(04)
- [4]沈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沈阳市惠企政策清单的通知[J]. 沈阳市人民政府. 沈阳市人民政府公报, 2018(13)
- [5]公司法上的债权出资研究[D]. 戴盛仪. 武汉大学, 2015(07)
- [6]中外企业不良资产债务重组方式的法律比较研究[D]. 邹杨. 大连海事大学, 2014(08)
- [7]我国国有企业产权改革最优路径研究[D]. 周学东. 武汉大学, 2013(05)
- [8]股权投资基金募集法律制度研究[D]. 黄韬. 南京大学, 2013(07)
- [9]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若干法律问题研究[D]. 陈南辉. 武汉大学, 2012(01)
- [10]我国企业对CPA审计的需求 ——理论归纳、经验证据与制度解析[D]. 王恩山. 东北财经大学, 2011(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