减刑假释社会实践调查报告

问:监狱方有没有收到假释审前社会调查报告,家属可以向监狱方询吗,犯人自已在里面清楚吗
  1. 答:可以向监狱咨询。服刑人员也会清楚的。一般具体经手减刑假释材料的分监区(监区)主管改造的副分监区长,直接问他就行了。如果到期未收到报告,将不能呈报假释材料的。 一般类似的文书,建议用邮政的EMS寄达好一点
问:减刑假释新规定
  1. 答:减刑假释的适用条件有哪些?
  2. 答:减刑,是指依法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罪犯在具有法定的减刑情节时,由负责执行刑罚的机关报送材料,人民法院依法予以减轻原判刑罚的刑事司法活动。 假释,是对被判处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一定刑期之后,因其遵守监规,接受教育和改造,确有悔改表现,不致再危害社会,而附条件地将其予以提前释放的制度。
问:减刑和假释
  1. 答:1、对象不同。假释适用于被判处有期徒刑、无期徒刑而且执行了一定刑罚的犯罪分子;减刑适用于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而且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或立功表现的犯罪分子。2、次数不同。假释只能适用一次,而且附有考验期和必须遵守的条件;减刑则可以根据实际情况使用多次。3、内容不同。假释是将犯罪分子提前释放,在考验期内予以考验;减刑则是适当减少犯罪分子的刑期,犯罪分子仍然在监狱里执行相关的刑期。4、新罪和漏罪产生的影响不同。在假释考验期内发现犯罪分子有新罪或者漏罪的,则撤销假释,按《刑法》第69条规定的原则进行数罪并罚;减刑后有新罪或者漏罪都不影响已经作出的减刑裁定。
  2. 答:两者的区别:第一、适用的前提条件不同。第二、适用的实质条件不同:减刑是确有悔改和立功表现;假释是确有悔改表现且适用假释不致再危害社会。第三、适用的限制条件不同。
  3. 答:法官并不直接了解犯人的表现情况。司法实践中,法官仅根据执行单位呈报的减刑意见书或假释意见书来进行书面审理减刑或假释案件。当经过审查认为犯人既符合减刑的法定条件又符合假释的法定条件,他应该根据执行单位的呈报意见来决定。即如果执行单位呈报的是减刑意见书,他应该选择减刑;如果执行单位呈报的是假释意见书,他应该选择假释。
  4. 答:减刑,是指依法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罪犯在具有法定的减刑情节时,由负责执行刑罚的机关报送材料,人民法院依法予以减轻原判刑罚的刑事司法活动。 假释,是对被判处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一定刑期之后,因其遵守监规,接受教育和改造,确有悔改表现,不致再危害社会,而附条件地将其予以提前释放的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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