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二十一世纪我国律师素质浅论(论文文献综述)
李星谕[1](2021)在《南京国民政府时期的律师惩戒制度研究 ——以上海档案馆馆藏档案为中心》文中研究说明律师制度是近代中国法制不可或缺的组成部分,其中律师惩戒制度是在近代法制改革和社会变迁的背景下形成的。律师惩戒是对律师的违规或不当行为所进行的惩罚。律师违反法律或职业守则的要求,将对当事人、社会以及法律造成难以估量的侵害,律师更应遵守法律规定和规章制度。因此,建立和完善律师惩戒机制尤为重要。律师惩戒是律师违法违规后实施的一个重要措施,南京国民政府时期关于律师惩戒制度的相关规定对当时的司法实践有着重要意义。本文从清末引进律师制度的背景入手论述了最初律师立法的艰难历程,这是中国司法改革史上的重大成果。律师惩戒制度也是从萌芽到形成逐步发展起来的,南京临时政府时期律师公会的出现为律师惩戒制度的形成提供了土壤,北洋政府时期律师惩戒法规的设立标志着律师惩戒制度的初步形成,南京国民政府时期律师惩戒法律法规逐步细化完善。民国时期的律师制度是法制进步的表现,律师惩戒制度使得律师制度更加规范,有利于实现律师惩戒、维护行业发展及维护社会公共利益,促进社会更加公平。本文共分为四个部分:第一章是律师惩戒制度概述,论述了律师制度及律师惩戒制度,对清末律师制度的诞生和民国律师惩戒制度的确立及相关内容进行了梳理。第二章围绕南京国民政府时期的律师制度展开探讨,论述了当时律师制度及律师惩戒制度的立法概况、惩戒缘由、惩戒种类、惩戒机关与惩戒程序等基本内容,还对律师惩戒程序中律师权利的保护及救济进行了分析。第三章主要是根据前述理论以及南京国民政府时期的司法档案来考察当时的立法实施效果,当时律师惩戒制度的落实情况及实施中存在的问题。第四章主要对南京国民政府时期的律师惩戒制度进行了评析。本文通过梳理民国时期律师惩戒制度的产生及修订过程,整合南京国民政府时期律师惩戒制度的基本内容,对民国时期历年惩戒案例进行汇总分析和归纳,对南京国民政府时期的律师惩戒制度在当时的意义和局限进行了分析。探讨其中的发展趋势和规律,以期更深入地了解认识当时的律师惩戒制度和实施效果,找出可资借鉴的理论价值和律师法律文化理念,加快完善我国律师惩戒制度,促进法治建设。
吴守峰[2](2020)在《李瑞清书法艺术思想研究》文中研究说明李瑞清的书法艺术思想,在中国古代书品论的基础上继承并创新,开创了二十世纪中国书法理论中具有重大影响的“金石学派”。其书法远涉周秦,博综汉魏,正草隶篆,诸体皆备,晚年“纳碑入帖”,笔势雄健,气息苍古,是倡导碑帖相容的践行者。长期以来,学术界对李瑞清在书法实践中的探索给予很多关注,而其作为碑派发展的阶段性代表人物,其书法实践也受到一定的争议。本文在结合19世纪末到20世纪初的历史、人文等语境基础上,从书法理论、书法史研究和实践修养的综合视角,系统地阐释李瑞清书法艺术思想的理论核心及架构。本文不以书法技术讨论为旨归,而是着重追溯李瑞清艺术思想的渊源,重点探析其书法理论思想的基本艺术观点以及发展递衍的脉络体系。本文共分为七个部分。“绪论”部分梳理一百年来国内外关于李瑞清研究的重要文献与相关问题,本文的研究意义以及研究方法、研究思路和研究重点。第一章梳理临川李氏谱系群体中既有的人文家学,检视家族文脉带给李瑞清知识架构的渊源;根据历史节点构建其书学分期;通过分析碑学思想的文化背景和尊孔复礼思想的历史环境,阐述李瑞清书法艺术思想形成的外界影响。第二章主要阐述李瑞清以“气”为核心的审美格调,通过阐释书法审美的“气味”说,诠释李瑞清书法理论和实践中的“书卷气”的内涵与根源,并结合儒家思想道德观点阐述其“书学先贵立品”的书法艺术理论的思想衍递与传承,以及对其“人正笔正”论的历史解读,品察其正心立身的儒家气度与人格修养,丰满地还原李瑞清在社会体制鼎革后“逸”的风骨与境界及“遗”的气节与格调。第三章是本文的重点,主要研讨李瑞清《玉梅花庵书断》中的三个重要思想依据,论述“以器分派”的形式美问题和它的书学史意义;探讨“求分于石、求篆于金”的发展演变及对后世书风的影响;从全局观的角度研究“胸有全纸、目无全字”的艺术箴规。第四章从语言规律的视角,结合形态结构和风格要素解析李瑞清的书法艺术,通过“似欹反正”、“雄浑”与“古厚”的语言要素,具体论证其书学理论的实践价值与创作特点。第五章分析民国早期,上海学界针对“纳碑入帖”的群体认同现象,并以曾煕、沈曾植二人的观点和建议为例,阐释这一书学主张的历史意义,包括其学术思想对弟子李健、胡小石、吕凤子、张大千等四位学者和艺术家的影响;客观揭示其教育改良的“启智”实践带来的进步性以及对南京大学今天书法风气的学术渍染。结语部分概括李瑞清在书学理论上的主要成就,综合评价其在书法史发展中的学术价值,试图从中国整个书学史的高度对李瑞清书法艺术思想和实践的贡献与局限进行总结。
王瑞超[3](2020)在《民国时期上海女律师研究》文中研究指明数千年来,中国传统社会“三从四德”的礼教道德要求将女性置于屈从的地位,传统社会妇女的主要职责也始终是辅佐夫婿、教育子女等家庭义务。在这一道德标准的衡量与牵引下,女性几乎完全被禁锢于家庭这一私人生活领域之内。长久的家庭生活将传统女性与社会职业领域隔断,使得她们成为男性眼中肢体纤弱、思想狭隘、意志柔弱、优柔寡断的弱势群体。在现代人的认知中,中国传统社会法律活动的参与者仿佛只有男性,女性几乎完全被排除出法律相关活动之外。有关中国传统社会真实的女性法律活动者记述模糊、含混,甚至有关传统女性与法律活动的记载亦零星,犹如沧海之一粟。女性正式获得官方允准参与法律职业的空白局面直到民国十六年(1927)国民政府修改律师法,去除了对律师执业资格的性别限制始被打破。自1927年中国女律师被准许执业至今已经经历了近百年的发展历程,回望中国女子法学教育以及女律师的沉浮变迁可以发现,社会的稳定、经济的发展应该是一个国家教育与社会职业不断发展完善的根本保障。就女性法律职业而言,尽管历史演进过程中女律师的发展状态各不相同,但性别差异及其带来的男女职位差距却始终存在,女律师始终无法突破职业进路中的玻璃天花板。始终存在的性别差异的背后,是女性法律职业者无法回避的来自工作与婚嫁家庭等诸多方面的社会压力,是中国市场经济环境下,女性法律职业者的必然经历。本文以女性法律职业人中的典型代表——女律师为例,通过对民国时期律师制度的演进、上海女子法政教育、上海女律师及其执业状况的梳理与考察,探寻民国女律师兴衰沉浮的历程。通过对女律师发展进程的历史审视,进而找出中国女性法律职业者弱势地位形成的历史成因,以期启发当下。第一章主要介绍了民国上海女律师的兴起。随着西方国家的军事入侵,律师制度在领事裁判权的庇护下,通过租界进入中国。为了收回法权,清政府变法修律引入律师制度。辛亥革命的爆发,使这一制度未来得及实施。民国政府初建后即颁布《律师暂行章程》,律师制度在我国最终建立起来,然而这一章程明确地将女性排斥在律师行业之外。1912年通过的《律师暂行章程》只赋予男性律师从业资格,女律师被排斥在外,直至1927年7月23修订后的《律师章程》公布,律师职业的性别限制被彻底打破。这一权力的实现过程始终以男性为主导,中国女性表现得沉默而被动。中国女律师执业资格实现的背后力量凸显了中国“赋权式”女性解放运动的性别悖论。第二章介绍了与女律师职业必不可少的一部分,即民国女子法政教育的开展情况。没有法学教育就没有法律职业。近代女子教育诞生于外国人创办的教会女子学校中,女子学校教育的对象是社会的上层女性。上海的女子法政教育脱胎于这一教育理念中,同样也在艰辛的努力中形成自己的模式。早期女子法政教育带有极强烈的实用主义色彩,争取女权,实现完全参政权是这些法政学校创办的根本目的,这种实用主义体现在近代女子法政学校的方方面面,“速成”“预备”“参政权”等字眼异常醒目。凭借不服输的个性和努力,法学院女学生在学业上追求卓越,取得了傲人的成绩。她们见识前瞻,让同校的男同学汗颜。考察法学院女学生的就业情况发现,她们在职业的选择上同今天的法学院女学生相似,同样可以选择与法律专业相关或者不相关的多种工作,但律师职业似乎更加被她们偏爱,很多法科女毕业生直接会选择律师这一职业。第三章立足民国实际,通过对民国时期上海女律师执业状况的考察,追溯第一代女律师在案件代理中遭遇的困境,找出中国女性法律执业者弱势地位形成的历史成因,以期启发当下。随着民国女律师的出现,中国女性参与法律职业的近乎空白状态终于被打破,成为中国男女在法律职业上平等之起点。由于“赋权”式执业资格的实现方式,女律师执业权利实现后的经营面临着诸多的困境。初入职场的女律师备受时人瞩目,但旧有的律师评价体系仍旧用“女流之辈”这类标签,高傲地认为妇女与法律职业是相矛盾的。民国女律师在执业过程中要同时克服来自时代、自身以及同业男性律师三重困境。面对既存的男性律师网带来的压力,她们没有甘心屈居“他者”的地位,反而调动一切资源开展业务,试图跻身民国律师中的佼佼者行列。第四章描述民国时期上海女律师的职业生涯。女律师在执业过程中更多地展示了自己作为女性的特别责任,她们将维护女权、提高妇女地位当作自己从事律师行业的初衷和动力。同时,在执业过程中,也通过各种方式参与到妇女事业中。女律师本着维护女权的执业初衷,在执业过程中积极加入妇女组织,并利用专业知识和业务能力参与了大量的女权保障活动。在执业生涯中,同样本着保障妇女合法权益的使命感从业,受到了妇女界的广泛认可。加入妇女团体之后,她们积极参与社会改造,真正为妇女事业贡献自己的力量。其中较为突出的例子是以女律师为代表的妇女团体对中国近代刑法演进中“通奸罪”的贡献。作为新兴的职业女性,社会各界给予她们不同于男性的评价标准,女律师的社会评价较男律师要高。除了诉讼业务以外,她们也同样参与到法律顾问等非诉讼业务。由于人数、从业时间、律师职业特点本身的影响,她们的职业圈子狭小,力量相对薄弱。第五章讲述民国时期上海女律师的幕后人生。女性走上律师这条执业道路固然离不开法律的开放,也离不开社会提供的种种教育资源和工作环境,但我们也应该看到女律师自身的性格特征以及家庭背景因素的重要影响。女律师鲜明特立的性格让她们对自由、平等、维权等等意识较之一般女性更加强烈。她们的家庭背景既为她们走上律师道路开阔了视野,也为她们提供了物质基础。女律师的婚嫁观念以及婚嫁情况恰好反映出她们的独立、自主的时代新女性一面,因而加以提及。女律师的婚嫁观念以及配偶从很多层面都更能反映她们在所处时代的社会地位。民国时期上海的律师在从事律师业务活动的同时也十分关注社会政治,并以其独特的身份参与到社会政治生活的方方面面。当国家存亡攸关,社会矛盾日益尖锐时,上海律师对政治活动的参与也越来越直接,越来越踊跃。
黄宣植[4](2020)在《日本司法制度改革研究》文中研究说明司法制度改革是社会变革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司法理论在司法实践中的成果检验。改革开放四十多年来,中国司法体制历经多次改革,从“法制建设”到“依法治国”再到“法治中国”,积累了一定的改革经验。我国最近一次司法体制改革始于2012年,已逐渐进入改革的“深水区”。同时,与我国相邻的日本,自明治维新以来,司法制度历经多次重大改革,其最近一次改革始于2001年,与我国此次司法体制改革在时间上有重叠部分。面对司法制度改革中的一些共性问题,日本司法制度改革在实践所呈现的面貌、依据的改革理论及所总结的经验等,都为我国进一步深化司法体制改革提供了有借鉴性的经验。日本司法制度改革的研究,首先要解决的是对基本概念的分析和界定。司法制度改革是在司法领域所进行的一项改革。“司法”概念具有复杂性,也是司法制度改革中最核心的概念范畴。一般认为,司法具有独立性、法定性、中立性等特征。从司法在西方语境下的发展历史可以看出,对司法及司法权的理解,是随着社会发展不断变化着的,其概念内涵也因此不断扩大,并逐渐承载以“裁判”为内核的法理功能之外的其他社会功能,如促进经济、维护社会秩序稳定。同时,司法概念背后的指导理论也在发生着变化,司法民主主义、新自由主义等理论开始逐渐冲击传统宪政主义下的司法独立理论。此外,通过概念的比较分析,可以发现日文语境下“司法制度改革”与中文“司法体制改革”具有相同的内涵。回顾日本司法制度改革历史,从1868年明治维新开始,到本世纪初最新一次改革为止,一百五十多年的时间里,日本历经从近代司法制度的建立向现代司法制度改革的转变。1871年以江藤新平担任司法卿为标志,日本近代司法制度正式开始建立,这一期间发生的重大事项包括日本各级法院的设立、地方司法权统一收归于中央等。这些措施使得日本近代司法权在形式上逐步脱离行政权。日本第一次重大的司法制度改革以《明治宪法》颁布为标志,主要内容包括《法院构成法》颁布、刑事诉讼的重大改革等。日本通过这次改革,确立了完整的司法制度体系。二战期间,日本司法制度受到严重破坏,但战前司法制度建设与改革历程所遗留下来的改革经验,在后续时间中继续发挥着影响。日本第二次司法制度改革,由美国在占领日本期间开始。新《日本国宪法》的颁布,标志着司法权在实质意义上独立于行政权,并确立了现代日本司法制度的基本结构和组织形式。从二十世纪五十年代末期到九十年代中期,日本司法制度进入停滞期。由于民权运动和诉讼延迟现象等原因,日本司法界在部分领域进行了小范围的改革,但总体而言,这段期间内司法制度呈现一种更加精致化与行政化的趋向。日本第三次重大司法制度改革,始于二十世纪末到二十一世纪初。此次改革主导者为日本政界力量,其以新自由主义理论为指导,将日本从事前限制、调整型社会向事后监督、救济型社会转变。此次改革涉及领域广,在改革计划的规划上,以“市场化”、“高效率”、“私有化”为关键词,在多个领域设定改革目标。随着《日本司法制度改革意见书》颁布,日本迅速进行相关立法,推进改革进程。经过十几年实践检验,此次改革中部分目标得到实现,取得一定积极效果。但同时,在法科大学院制度、律师任官制度等领域,则完全没有达到改革目标,并引发了一系列社会问题。与改革的预期相比,面对司法行政化、诉讼延迟等长期困扰司法制度的问题时,此次改革并没有取得应有的效果。日本司法制度改革实践状况的背后,是不同理论对改革的指导。这些理论也是司法制度改革得以进行的基础。通过梳理改革历史,有四种理论在其中起到重要作用:法治主义理论统领日本近现代一百五十多年司法制度改革的历史主线,是构成改革的最基础理论;人权保障理论指引着日本司法制度在人权保障方面的不断发展和完善,不同时期、不同背景下人权概念内涵的变化,也不断更新着历次司法制度改革的主题;司法民主理论扩展了日本司法概念的内涵和功能,使日本司法制度开始呈现更多的民主化色彩;新自由主义理论指导日本最近一次司法制度改革,并将在今后一段时期内,成为日本在政治、经济、司法和社会文化等各领域改革的最核心指导理论。实践层面和理论层面对改革的刻画,最终呈现出改革中的四组主要矛盾:司法精英主义与司法民主主义的矛盾;司法改革的内部动力与外部动力的矛盾;司法独立与行政权力的矛盾;传统纠纷解决文化与现代司法制度的矛盾。这四组矛盾既是日本历次司法制度改革中所首要面对的问题,同时也构成了日本司法制度改革的原生驱动力。正是这些问题催生出了改革所要实现的目标,推进日本司法制度改革向前。最新一次改革中,改革者尝试通过在司法制度改革目标的设置、改革具体举措的规划及改革实践结果的反馈三个方面的工作,去解决长期存在于日本司法制度改革历史中的四组矛盾。日本司法制度改革的经验,是以对改革的实然状态的客观描述为基础,结合对改革背后的理论思考,所总结的综合性经验。日本此次改革成功经验方面,包括较为完善的改革计划与高效率的立法保障、适合领域的市场化改革、弹性的改革机制与制度化的改革反馈评价体系等。这些成功经验,使得日本在部分领域取得了一定的成绩,在较短的时间内完成了改革,并在改革后不断地通过制度化的评价机制确保已取得的改革成果。但另一方,此次改革中同样留下了许多失败的教训,包括司法制度改革承载过多功能目标、对改革实践复杂性的预期不足及改革缺少足够的物质资金支持等。这些问题共同导致此次改革在一系列领域的失败。这些实践中所反映的成功经验与失败教训,为反思日本此次改革提供了重要参考。首先,在改革中需要正视司法功能的局限性,明确改革的动因和目的,这是改革成功的前提;其次,需要改革各方形成理论共识,认清改革的对象和所需要解决的问题。司法改革理论上的分歧最终会直接导致对改革对象的误判,实践中大部分改革目标的错误设置,其根源来源于对理论的分歧;再次,改革需要重视本国国情,设计符合本国实践的改革路线。在尊重司法规律的前提下,对域外司法制度加以本土化改造是改革能否成功的关键;最后,总结实践经验,分析问题并修正对改革理论的选择。司法制度的实践经验,是改革者反思其指导理论并对理论加以完善的重要依据,也为改革者思考如何重新选择与实践相匹配的司法理论提供了依据。日本司法制度改革的经验,为进一步完善我国司法体制改革起到了重要的启示作用。我国的司法体制改革中,首先需要树立正确的理论指导,加强对我国司法改革理论研究的重视。这是司法体制改革能否成功的根本要素。其次,必须处理好司法规律和我国国情之间的关系,在尊重司法规律普遍性的前提下,谨慎的通过技术处理的方式根据我国国情,对域外经验进行合理的本土化改造。再次,以渐进的方式推进我国司法体制改革,建立改革的试行机制,由点及面,由少到多的推进改革进程,切忌一刀切、运动式的改革方式。最后,司法公信力是司法体制改革成功的重要基础,我国司法体制改革需要树立法治权威,坚守法治理念,加强司法公信力建设,维护社会的公平与正义。
吉喆[5](2019)在《中国网络文学影视改编研究》文中研究指明网络技术催生了文学网站的兴起及发展,大量的网民于此平台展开文学创作。网络及网络文学凭借自身优势,吸引了愈来愈多的受众。网络文学影视改编系目前网络文学、影视两种艺术类型发展的关键途径,许多的编导、制作人关注于网络文学,由其内汲取养分,丰富影视作品内容。本论文试图平衡小说与影视两种艺术形式,以中国网络文学影视改编现象入手,把我国多元文化与文学格局相结合,搜集近些年关注度较高的网络文学所改编的影视作品,且由中挑选案例,分析我国网络文学吸引影视观众的元素以及当下网络文学影视改编现象所传递出的问题,把网络文学同传统文学实施对比解析,解读网络文学吸引观影大众的重点元素。同时以后现代思潮里的互文性理论作为论述基础,以网络文学文本及其所改编的影视剧文本为例,深入地阐述改编艺术中的突破及创新,进而展现出两种不同艺术模式于互文转换中所呈现出来的独特面貌和特色。同时,亦采取SWOT分析法,分析网络文学影视改编的发展,梳理其这二十年里的发展历程,找出其发展所具有的内部优势(S)、劣势(W)以及外部面临的机遇(O)及挑战(T);论文试图梳理总结出网络文学影视改编的不足与经验得失,以期为当代网络文学影视改编给予借鉴及警醒,为拓展网络文学研究新维度进行努力及尝试。本论文的章节内容如下:绪论。重点阐述了论文研究背景及意义、目前国内外业界研究现状、研究理论、研究方法及创新之处。第一章网络文学综述。界定了网络文学概念;阐述了中国网络文学的兴起及发展;指明了网络文学所具有的自由性、互动性、民间性等特质;网络文学同传统文学对比发现存在传播载体差异、传播内容差异、传播主客体差异、传播效果差异。第二章网络文学IP影视化改编。指出网络文学影视改编经历了起步期、发展期、初步成熟期三个阶段;分别阐述了网络文学与电影、电视剧两者的联姻状况;指出了网络文学影视改编的传播内容、传受主体及传播效果。第三章网络文学吸引影视观众的要素。网络文学具有通俗化、娱乐性、接地气等优势;网络文学契合观众轻松观影、追求情感共鸣的心理;网络文学主流受众群体重叠、媒介传播内容相似的特点符合影视剧的传播规律;解读电影《失恋33天》的成功主要在于电影自身及其有效的营销。第四章网络文学影视改编的方式。网络文学影视改编在主题传达上主要有忠实传递及融会贯通等;网络文学影视改编内其人物形象亦会历经由文学性人物改编成影像化人物的一个复杂多样化的过程,其中涉及从虚构到“现实”的转换、次要人物改编处理、人物的增加与删减等;同时,网络文学影视改编亦致力对网络文学中视角、修辞、时序以及节奏等叙事元素进行艺术转换,折射出编剧在网络文学影视改编方面的“再叙事”内的改编智慧及艺术。第五章以热门影视剧《花千骨》为例,阐述其互文性的改编策略。对《花千骨》的原着小说及影视剧进行对比,从互文性理论入手,从两者之间的主题内容、故事情节、人物形象依次分析,找寻其文字文本与影视文本之间转换的相似之处和相异之处。第六章网络文学影视改编的现状分析及发展建议。采取SWOT分析法确定网络文学影视改编所具有的优势、劣势、机遇及挑战;建议始终保持人文关怀;加强网络文学影视改编的“文学性”;致敬传统与时俱进;遵循原着的精神核心;与读者沟通,多方合力优化网改作品;网络写手亲自操刀,提高其参与度;拓展题材保证质量;打造国际品牌意识;通过打造IP产业链,增强产业融合能力;建设高素质专业创作团队;设立专门机构,搭建对话平台,建立健全机制的具体措施。长期以来,我国网络文学在影视改编上多侧重于像与近似的“忠实原着”与“忠于史实”间的权衡及冲突,忽视了理论视角的介入。整体而言,由于缺乏理论视角下对网络文学影视改编的探究,制约了影视改编研究理论的良性发展。而后现代理论思潮中的互文性的一些看法,给我国网络文学在影视改编上的研究给予反省及思考的契机,具有启示意义。本论文的创新之处主要表现为以后现代思潮中的互文性作为研究的理论基础,意在对我国网络文学在影视改编之后产生的影视文本在其“主题传递”、“形象再塑造”、“再叙事”等展开文本对比及理论探讨,以把握网络文学在影视改编上的独特面貌,总结出其改编特色及其意义取向,进而开启“网络文学”与“影视艺术”两者互文研究上的新篇章。此外,本论文亦试图归纳出我国网络文学在影视改编方面的经验及得失,为其研究提供有价值的参考,亦为拓展网络文学研究的新维度做出尝试。
刘刚[6](2019)在《行业法治研究》文中指出当前,我国提出了“法治国家、法治政府和法治社会一体建设”的思想。到2035年,我国还要实现“法治国家、法治政府和法治社会基本建成”的目标。如何判断法治社会基本建成,既是重大的理论问题,也是迫切的实践问题。社会是由行业组成的,法治社会的建成可以走一条行业法治之路。法治社会是社会领域实现法治化的治理状态,而行业法治可以理解为是指行业领域的法治化的治理过程。先有法而后才有法治,先有行业法而后才有行业法治。因此,要研究行业法治,需要先研究行业法;而要研究行业法,则需要先研究“行业”。改革开放后,我国立法实践中出现了大量“行业”入法现象,汇聚成“法律中的行业”这个独特命题。对“行业”入法现象的实证分析表明,“行业”已经从一个古老的经济概念变成一个新生的法律概念。“行业”入法现象在所有现行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中总体上占到了三成,席卷了除诉讼法及非诉讼程序法之外的所有部门法,甚至现行宪法也对“行业”做出了明确规定,宣示了“行业”的宪法地位。“行业”在法律条文中的形式样态,包括行业规划、行业标准、行业自律、行业诚信、行业垄断、行业主体、行业协会和从业人员等。“行业”入法现象有力的支撑了行业法的存在,宣告了行业法治的潜在可能。“行业”入法现象是对行业在社会结构中的变迁的法律响应,行业法是法律社会化发展的最新表现。系统梳理行业法的历史研究成果,可以发现,虽然学界还存在分歧,但也形成了一些理论共识,即行业法是兼顾“硬法”和“软法”在内的体系。新兴的行业法有助于一并解决传统部门法体系的学科壁垒问题、稳定性不足的问题以及部门法的局限性问题。行业法应该继部门法之后,成为我国法律体系和法学体系中的新成员。行业法与部门法之间存在着两种关系:一是交叉与重叠关系,二是包含与被包含关系。提出行业法治的逻辑,建基于法治概念的宽泛性和灵活性。行业法治是一种“混合”法治,其内涵表现为“硬法”之治和“软法”之治的结合、依法监管与依法自治的结合、横向体系(各行各业的法治)和纵向体系(包括行业立法、行业监管、行业纠纷化解和行业自治在内)的结合。行业法治是一种“复杂”法治,其特性包括法治主体的多元性、法律规范的复合性、行业治理的差异性、运行机制的共治性和调整范围的全面性。行业法治是一种真法治,而不是假法治,其理念包括权利保护理念、公平正义理念、科学发展理念和自治理念。行业法治是一种有意义的法治。从法治发展维度看,行业法治既有助于拓展法治的理论空间,也有助于填补传统法治的短板,还有助于国家治理体系的完善。从行业发展维度看,行业法治既有助于推进多层次多领域依法治理、促进行业发展,也有助于确立行业治理的标准、规范行业发展,还有助于为新兴行业保驾护航。行业法治体现了行业与法治的互动关系,促进了法治发展和行业发展之间的良性循环。行业法治的产生基础包括经济基础、政治基础、社会基础、法律基础四个方面。其中,经济基础是指社会分工的进一步发展;政治基础是指政企分开、政事分开的体制逐步建立;社会基础是指行业组织的大量出现;法律基础是指行业法律体系的逐步完善。与法治社会一样,行业法治也包括主体要素、制度要素与实践要素。这三种要素共同促进行业法治的发展。与“行业”在法律条文中的主要形式样态基本一致,行业标准、行业协会和行业自治构成了行业法治的基本要素。行业法治中的行业标准是广义的行业标准,行业标准是一种“软法”,可以进一步促进行业法治的社会化、柔性化和可操作性。行业协会是行业法治的重要主体,行业协会通过参与行业立法、行业纠纷化解、行业监管和行业管理等来促进行业法治的发展。行业法治中的行业自治既是权利,也是权力。行业自治首先通过行业自治规范促进行业法治的发展,但是,在行业法治的运行中,行业监管与行业自治始终需要处于动态平衡的态势中,只有这样,行业自治才能最大限度的促进行业法治的发展。理想的行业法治是完美的,但是行业法治的现实运行,包括行业立法、行业监管、行业纠纷化解和行业自治等,还存在若干缺陷,因而需要采取有针对性的完善措施。其中,行业立法存在着行业分类难以精确、狭隘的部门本位主义、行业法律滞后、行业协会立法不完备、缺失跨行业的标准化协调机制等缺陷。对此,一是可建立专业工作委员会提出立法草案的体制,取代现有的行业主管部门主导立法的立法体制,并建立第三方如行业协会等接受立法机关委托起草行业立法的立法体制;二是应将行业标准的制定权赋予行业协会,取代现有的行政机关制定行业标准的体制,并建立跨行业的标准协调制度,加大推广综合标准制度;三是应及时修订行业立法。行业监管存在的问题包括重审批轻监管、事中事后监管体系不健全,信用监管存在体制机制缺陷,综合监管仍有待完善等。对此,一是需要将监管理念从“重审批轻监管”转变为“轻审批重监管”,同时强化事中事后监管;二是政府应建立包括企业、非企业和个人信用信息在内的全国统一信息共享平台,并进一步发挥行业协会在信用监管中的作用;三是应当从监管主体、监管模式、监管手段和监管过程等四个方面完善综合监管体制;四是对新兴行业应遵循政府适度监管的原则。行业纠纷化解存在行业调解制度公信力有待加强、认同度和成功率都不高、行业调解程序和行业仲裁等相关法律制度缺失等问题。对此,一是应进一步增强行业协会的代表性,提升行业调解的公信力;二是应积极推动行业协会设立专业性调解组织,提高行业调解人员的准入资格条件,以提升行业调解制度的利用率和成功率;三是应当建立专门的行业调解程序;四是健全行业仲裁制度,可考虑由行业协会组建行业仲裁委员会,并修订《仲裁法》,赋予行业仲裁应有的法律地位;五是鼓励行业组织制定标准化法律文本,尽可能减少行业纠纷的产生。行业自治方面,存在着立法上重“行业自律”轻“行业自治”、行业协会自治权力不够、不利于行业自治的固有缺陷难以消除等不足。对此,一是应该突出“行业自治”的理念,将法律条文中的“行业自律”修改为“行业自治”;二是政府彻底退出行业协会的运作,不再干预行业协会的内部事务;三是赋予行业协会完整的自治权力,只要不违反法律,行业运行过程中产生的问题皆由行业协会自行解决。同时,国家需保留对行业协会的行政监督和司法监督。综上,通过对“行业”入法现象进行实证分析,对行业法和行业法治的研究成果进行历史分析,对行业法治的内涵、特性、理念、实践意义等问题进行概念分析、对行业法治的产生基础和基本要素等问题进行综合分析,行业法治的理论框架体系得以初步建立。只要有效解决行业法治在现实运行中的不足,作为法治社会的建设途径,行业法治一定会拥有美好的未来。期待有朝一日,行业法治成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有机组成部分,行业法治理论成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的有机组成部分。
余萍[7](2019)在《我国台湾地区“少年事件处理法”研究》文中提出少年违法犯罪,已成为一个世界性的严重社会问题,许多国家或地区开展了这一问题的研究,并建构了独立的少年法体系,我国台湾地区就是一个典型。我国大陆地区少年违法犯罪日益严重,但却一直没有建构独立的少年法体系,整个少年司法制度依托与成人刑法体系,少年司法处遇以刑事处罚为主,先前适用的未成人收容教养、工读学校由于历史原因,处于萎缩、适用率极低的尴尬局面,因此,我国大陆地区少年司法处遇缺乏早期干预、以及后期追踪辅导,未形成一体化的罪错未成年人矫正体系。台湾地区是中国不可分割的一部分,与大陆地区存有一脉相承的道德传统、人文风俗、家庭观念,虽法律是治理国家的工具,但法律又根植于民族历史、社会传统、道德规范,相近成分的社会因素土壤必然适应同类法律植物的生长,剖析台湾地区少年刑事政策,借鉴台湾地区的“少年事件处理法”的运行机制无疑是我国大陆地区建立与完善少年司法的一条可靠捷径。我国台湾地区“少年事件处理法”的制定,标志着少年法体系脱离了成人刑法体系的束缚,逐渐形成了以“少年事件处理法”为中心圆点,并以“儿童及少年福利与权益保障法”、“儿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条件”等一系列的少年福利性质的法为支撑,共同形成以“保护主义优先”“儿童最大利益为根本”的独立少年法体系。我国台湾地区“少年事件处理法”从制定到其后多次修改,无不契合了少年刑事政策之演化。少年刑事政策是反应国家或地区预防少年犯罪的一面镜子,它客观回应了政治、经济、社会变革对于社会防卫的诉求,提出一系列针对防止少年犯罪的手段与策略。世界少年刑事政策在经过报应―惩罚性、保护―矫正性阶段之发展,到现在的保护―惩罚二元之刑事政策的摇摆,而台湾地区仍保持保护-矫正之少年刑事政策,并朝着少年福利保护方向发展,又出于保护双向原则的考虑,也加强对少年被害人的保护。“少年事件处理法”制定初衷,始终围绕着着解救陷入囫囵的少年,避免其受到非人道、残酷的刑罚,以及预防少年犯罪这两个终极目标而进行。为此,“少年事件处理法”将适用对象扩展为触法少年、触法儿童、虞犯少年。当然,由于虞犯少年在适用范围、存在的正当性、管控的适度、价值取舍等方面,均受到少年刑事政策的影响,为此,其处遇引发了少年法学界以及司法部门的争议,特别以逃学逃家少年处遇的争议尤甚,到底是纳入儿童福利保护中去还是继续保留在少年司法管辖之内?而我国大陆地区以传统刑罚观念为主,未达到刑事责任年龄的低龄未成年人与虞犯少年被排除在司法管辖之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以及相关的未成年人法律规定,对于未达到刑事责任年龄的未成年人的管教责任主要在于家庭、其次在于政府的收容教养机构,但这部分未成年人家庭教育本身存在诸多问题,且收容教养处分的适用率极低,因此,低龄触法未成年人的矫正基本处于空白,所以,建议将低龄触法未成年人纳入司法管辖。其次,严重不良行为已被证明是少年犯罪行为产生的根源之一,治疗少年犯罪的最根本措施为提前预防,因此,对于严重不良行为的少年应采取提前预防。我国台湾地区少年法院的设立初衷是为了保障少年健全之自我成长,调整其成长环境,并矫治其性格。少年法院在少年事件处理中占主导地位。检察机关通过不起诉决定的提起,表明其具有协力保护少年的权力。少年警察队处于处理少年非行事件的第一线,具有前沿预防的职责。纵观我国少年司法组织存在资源有限、力量不足、独立性不够、配套体系不健全等问题。在借鉴台湾地区少年司法机构建设的经验上,我国大陆应当以少年审判组织建设为抓手,充分发挥未成年人检察机构建设的推动作用,全面推进未成年人警务中心建设,整体谋划未成年人司法队伍建设。“少年事件处理法”规定对罪错少年采用保护处分与刑事处分之二元处遇机制,并以保护处分为主,刑事处分为辅。保护处分从弱到强的严厉程度排序为训诫、训诫并予以假日生活辅导、保护管束、安置辅导、感化教育。对于罪错少年处分之决定不能只评价“非行”,而应主要评价“需保护性”因素。保护处分与刑事处分之抉择在于权衡犯罪少年有责性后,再归于“需保护性”因素的评价。由于,我国大陆对犯罪少年只存在单一刑事处分机制,其弊病显而易见,有必要增设保护处分。设立保护处分应尽量限缩拘禁性措施的适用,扩展社区型矫治措施的运用,并建立分级干预机制和多元化保护处分措施,实现对罪错少年教育矫治措施的无缝衔接。“少年事件处理法”为了保护罪错少年的最佳利益,制定了不同于普通刑事案件诉讼规则的特别程序:全案移送、审前调查、先议权、审理、观护、逆移送制度。在少年事件审理过程中,少年法院对于被审理的少年采取急速辅导、交付观察等保护措施。对比台湾地区的少年审前调查制度,我国大陆地区也规定了未成年人社会调查制度,但调查主体混乱问题一直存在,建议未成年人社会调查主要由检察院设立专岗专人负责。“少年事件处理法”的多次修订为少年司法福利化奠定了法制基础,同时,具有社会法与权益保障等特点的儿童及少年福利、权益保障法律制度的制定,无疑为预防少年犯罪提供了有力的社会福利支持。此外,被害人保护制度的完善,弱化了保护罪错少年与保障被害人权益之间的矛盾,平衡了由少年司法制度与防卫社会之间所产生的价值取向差异。由于我国大陆地区未建立独立未成年人法体系,调整未成年人罪错行为仍沿用普通刑事法律制度,但其理念与“保护优先主义”未成年人司法制度相冲突,造成我国未成年人刑事政策“教育为主,惩罚为辅”不能落实。具体梳理我国大陆地区罪错未成年人法律制度面临的问题:未成年人刑法法律制度存在未成年人刑事责任年龄设定弹性有余、未成年人刑罚结构和种类设置的不适宜等问题;未成年人治安法律制度存在触法行为犯罪化、处遇程序简单化、矫治手段单一化等问题;未成年人刑事诉讼法律制度存在对办案人员专业化的要求无实质意义、附条件不起诉制度预设功能过于单一、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诉讼阶段中的保护矫正措施缺失等问题;未成年人刑事处罚执行法律制度存在对未成年犯的特殊保护规定过于原则化、未成年犯的教育矫正规定不足、未成年犯奖惩制度缺失;以“未成年人”命名的专门法存在不良行为设置不科学、罚则不足、预防再犯罪措施缺失、政府保护组织机构缺位、家庭、学校、社会保护不到位、强制通报缺失、强制力不足,法条规定过于模糊、空洞、操作性不强等问题。因此,通过对台湾地区“少年事件处理法”制定的价值取向、原则、运行机制等进行系统梳理与借鉴,提出我国大陆地区应当制定一部独立的调整罪错少年行为的法律,具体从以下几方面切入:第一,该法核心在于体现未成人最佳利益,围绕该核心,重点调整不适宜未成年人成长环境。第二,该法重点在于设立分层次未成年人二元处遇机制,设置少年保护处分与刑事处分。第三,该法保障在于建立观护制度,明确相关人员的观护职责。第四,该法目标在于层级化预防模式建立,形成以家庭教育为重心,社会力量为支撑,司法机关为最后防线的预防体系。
徐伟红[8](2018)在《五权宪法理论的当代价值》文中研究表明我国是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的社会主义国家,民主集中制是我们党和国家的根本组织制度和领导制度。当前,我国社会主义发展进入了新时代,实行的是民主集中制,取得了很大成就,但也出现了很多问题。在行政权运行层面,行政权力交叉、程序繁琐、责权不分等现象使得政府效能低下,行政机构设置过多、过细。同时,制约、监督行政权的制度还不完善,造成行政权力滥用的现象层出不穷,政府解决纠纷的功能也在一定程度上被制约。在立法权运行层面,行使立法权的相关法律法规、主体、程序以及监督机制等方面还存在很多问题,如拥有地方立法权的设区的市在立法时出现了重数量、轻质量等不良现象。在司法权运行层面,存在有法不依、执法不严、徇私枉法等不良现象,执法机构设置不合理,执法力量有待进一步的科学配置。在公务员考录层面,我国公务员考录制度立法缺位、各地公务员考录条件不统一,并且主管机关多头管理,权责范围不清,法律责任不强。在监察权运行层面,监察权主体权力过大,监察权运行的外部监督和制约失衡。行政权过于膨胀使得立法、司法、考试、监察四权较为薄弱,这种失衡的状态最终使得各权之间的分工、制约机制失衡。当前我国如何有效解决上述问题迫在眉睫,孙中山五权宪法理论为解决当前我国存在的这些问题提供了一定的借鉴作用。孙中山五权宪法理论的核心内容是五权分立理论,它在当代中国的语境下是否可以移植和借鉴,论文就此问题从制度环境的可比性、指向问题的相似性以及借鉴的可行性进行了分析,从法治的角度通过对五权宪法进行借鉴来探讨如何解决当前中国行政、立法、司法、公务员考录和监察等各权运行领域存在的问题。这主要基于以下三个方面的考虑:一是孙中山所处的社会时期是近代社会向现代社会的转型期,他提出五权宪法理论是根源于当时的社会需求,要救国救民。转型期的中国要实现复兴,前事不忘,后事之师,研究孙中山五权宪法理论既能够把历史经验教训和当今的国情有机结合起来找出解决问题的办法,也有利于传承中国的传统文化。二是从法治层面来看,孙中山当年创造出五权宪法理论是要实现依宪治国、依法治国来解决当时社会的弊端,建立一个“万能政府”。当今中国的国家、集体、个人三者之间利益关系由传统体制强化国家利益、弱化集体利益和个人利益的倾向等以国家利益为代表的单一利益主体的格局向集体利益、个体利益不断强化等多层次利益主体的新格局转化,相关利益主体之间矛盾日益增加,分配领域失衡,而相应法律法规制度不健全。从某种意义上讲,这些领域存在的问题是权力分立和制约失衡的结果。这些都是当前行政权、立法权、司法权、考试权和监察权问题产生的重要原因。因此,对这些问题的解释不应忽视从法治视角借鉴孙中山五权分立理论的价值来进行分析。三是当今出现的上述问题很少有学者在社会转型的大背景下从法治的角度来进行综合的分析。文章主要是从行政、立法、司法、考试和监察各权行使的相关法律法规、主体、程序和权力制约监督机制等方面对孙中山五权分立理论各权进行研究来探讨对当今中国法治建设的借鉴意义,并对当今中国在行政、立法、司法、考试和监察各权行使存在的问题进行了分析,最后对这些问题分别提出了解决的方式方法。五权宪法自创建以来就存在很多争议,国民党败退中国台湾地区后,由考试院和监察院的存废扩大到五院制存废问题,大陆也有很多专家认为五权宪法理论太过理想,与现实相差太远,且理论自身也有很大局限性,没有很大价值。但事实并不是如此,笔者认为孙中山五权宪法理论对当今我国法治建设仍有很大的价值。第一,当前我国法治建设不但要根据传统文化和国情,还要结合海外建设经验来加强自身的建设。第二,要加强法治建设,改变重实体、轻程序的局面,加强与各权相关的程序法律法规建设,并完善程序的执行。第三,孙中山五权宪法注重权力分工、监督及权限的明确,我国应也加强权力分工和制约。第四,要提高各权行使的效率,提高各权运行的质量。根据对五权宪法理论进行的研究提出了五权宪法理论应为“两权”宪法理论以及为了加强对监察权力的监督提出要建立专门的人大监督委员等新观点;在研究内容和体系上也有所创新;在当前我国立法权、行政权、司法权、公务员考录以及监察权等领域存在的热点、难点问题就如何借鉴孙中山五权宪法理论也进行了研究。
罗佳敏[9](2018)在《教育立法的专家参与—台湾地区《校园霸凌防制准则(草案)》订定的个案研究》文中研究说明从20世纪90年代至今,专家立法作为一种立法技术路线一直被广为应用。随着立法民主化进程的推进,专家作为第三方中立团体积极参与到立法过程中来,保证立法的中立性、专业性和民主性的作用日益凸显。台湾地区经过近四十年的实践,专家参与教育立法从数量上看己初具规模,从法律涉及的内容和立法形式上看己趋体系雏形,形成了自己的特点。而大陆地区专家参与教育立法起步稍晚,己取得一定的成效,仍有众多需要改进的地方,所以研究台湾地区专家参与教育立法对大陆地区有一定参考价值。本研究主要运用案例分析法、政策话语分析法以及深度访谈法三种方法,选取具有代表性的教育法律《校园霸凌防制准则(草案)》分析台湾地区专家参与教育立法的过程以及影响专家参与教育立法的因素,通过对专家参与草案制定过程中的会议计划、纪录等的深入研究,得出以下结论:一是专家的利益无涉与中立构成教育立法的参与基础,专家作为第三方中立团体权衡各方利益参与教育立法,保证了教育立法的中立性;二是专家的科学建议推动教育立法符合社会期待,专家依据专业的立法实务经验和知识水平,为教育立法提供最为可操作性的意见,展现了教育立法的专业性;三是专家参与与公众配合共同引导教育立法走向民主道路,教育法律制定中专家与公众的法律诉求得到充分表达,实质上体现了教育立法的民主性。基于此,特提出关于完善专家参与教育立法途径的建议,一是明确专家教育立法参与的法律制度地位,从制度层面上保证专家参与教育立法有法可依;二是完善专家教育立法的相关配套制度,专家与立法机关、公众相互合作共同致力于教育立法,立法机关和公众参与教育立法的配套制度得以完善有助于专家更好地发挥作用;三是加强专家教育立法参与的保障体系建设,从物质支持和精神奖励两个层面共同保障专家教育立法参与的经济基础和提升专家教育立法参与的积极性。所以台湾地区专家参与教育立法的经验值得我们在结合大陆具体实情的基础上批判性地吸收与借鉴。
谢健[10](2018)在《民国时期的基层司法建设与社会治理研究 ——以四川地区为中心(1927—1949)》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在外来因素的影响之下,近代以来中国社会的制度、结构、习俗等各方面都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对于管理国家的政府而言,社会变迁所带来的首要问题就是如何对国家治理方式进行调整,以适应政府正常运转的需要。辛亥革命之后,虽然原有的封建政权被推翻,但新建立的共和国未能构建起一套完整的国家治理模式,1927年成立的南京国民政府,在北洋政府的基础之上继续追寻西方治国模式的本土化。在此背景之下,各种治国模式被探讨、实践,也正因于此,南京国民政府即便是在“党治”话语下一再强调国民党的权威,对于“法治”这个潮流性的治国模式并未完全摒弃,从中央到地方的司法体系被逐步的建立起来。南京国民政府时期的基层司法建设与基层社会的治理之间有着紧密的联系,探讨这种联系,以自然、政治、历史都较为特殊的长江上游省份四川最为适宜。有鉴于此,本文以如何实现“依法治国”为问题导向,从法律制度的建构与实践出发,侧重于对基层社会中纠纷处理模式的探讨,从而还原出民国时期四川地区由官方构建起来的基层纠纷处理体系。通过梳理,我们可以将这个体系大致可以分为四个部分:一是审判系统,包括兼理司法、县司法处、地方法院、兼理军法等制度所形成的司法审判机构系统;二是司法辅助系统,包括律师制度、检察制度等;三是行政调解系统,包括乡镇调解委员会、警察局、乡镇公所、保甲等官方调解机构;四是官方认可的调解模式,如社会团体调解、宗族调解、中人调解等。对纠纷处理系统的历史还原和探讨,不仅是总结基层司法建设与社会治理的历史经验,同时也进一步的深化了这样一个认识:虽然在现代国家的构建中司法制度有统一的规范,但“法治”是可以通过不同形式并行存在的,基层社会的治理也随着“法治”形式的不同而存在差异性。
二、二十一世纪我国律师素质浅论(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本文主要提出一款精简64位RISC处理器存储管理单元结构并详细分析其设计过程。在该MMU结构中,TLB采用叁个分离的TLB,TLB采用基于内容查找的相联存储器并行查找,支持粗粒度为64KB和细粒度为4KB两种页面大小,采用多级分层页表结构映射地址空间,并详细论述了四级页表转换过程,TLB结构组织等。该MMU结构将作为该处理器存储系统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三、二十一世纪我国律师素质浅论(论文提纲范文)
(1)南京国民政府时期的律师惩戒制度研究 ——以上海档案馆馆藏档案为中心(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选题缘起及意义 |
二、研究现状 |
三、研究方法与思路 |
四、课题研究的创新点 |
第一章 近代中国律师制度的建立和惩戒制度的萌芽 |
第一节 律师制度及律师惩戒制度概述 |
一、律师和律师制度 |
二、律师惩戒制度 |
第二节 清末律师制度的引入 |
一、律师制度引入背景 |
二、律师制度引入过程 |
第三节 民国初期律师制度的建立及惩戒制度的萌芽 |
一、南京临时政府时期律师公会的产生 |
二、北洋政府时期的律师惩戒制度的法律规定 |
第二章 南京国民政府时期律师惩戒制度的建立 |
第一节 律师惩戒制度的发展 |
一、1927 年《律师章程》的颁布 |
二、1929 年《律师惩戒委员会规则》的颁布 |
三、1941 年《律师法》的颁布 |
四、1941 年《律师惩戒规则》的颁布 |
第二节 律师惩戒制度的内容 |
一、惩戒律师缘由 |
二、惩戒的处分种类 |
三、律师惩戒机关 |
四、律师惩戒程序 |
第三节 律师惩戒内容的缺失 |
一、律师公会权力受限 |
二、律师的合法权利被忽略 |
三、司法救济规定不足 |
第三章 南京国民政府律师惩戒制度的实施 |
第一节 从惩戒原因看南京国民政府时期律师惩戒制度的实施 |
一、违反律师入会、登录管理规定 |
二、滥收公费 |
三、未尽善良管理之注意义务 |
四、延滞诉讼 |
五、代理未回避 |
六、撰拟书状未署名盖章 |
七、唆讼搀越 |
八、有犯罪前科者充当律师 |
第二节 律师惩戒制度实施中的问题 |
一、不应受惩戒而被提付惩戒 |
二、程序瑕疵偶有发生 |
三、委托人之损失多归责律师 |
四、广泛使用兜底条款 |
第四章 南京国民政府时期律师惩戒制度评析 |
第一节 南京国民政府时期律师惩戒制度的意义 |
第二节 南京国民政府时期律师惩戒制度的局限 |
第三节 南京国民政府时期律师惩戒制度对当代的启示 |
结语 |
参考文献 |
附录A:法条 |
附录B:上海档案馆馆藏部分案例 |
致谢 |
(2)李瑞清书法艺术思想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 思想研究相关文献综述 |
二 研究意义与研究方法 |
三 本文研究框架 |
四 本文的创新与不足之处 |
第一章 李瑞清书法艺术思想的发展脉络 |
第一节 家世荣光:临川李氏在学界的影响 |
一、李秉绶与岭南画派 |
二、李宗瀚与临川四宝 |
三、李联琇与钟山书院 |
第二节 李瑞清书法艺术思想的发展分期 |
一、书法酣饫期(1867——1895 问学登科) |
二、书法风格形成期(1895——1911 游宦滇宁) |
三、艺术思想的成熟期(1912——1920 鬻书沪上) |
第三节 李瑞清书法艺术思想的来源 |
一、清代碑学兴起的思想背景 |
二、晚清尊孔复礼的人文思潮 |
第二章 李瑞清书法艺术思想以气为核心的审美观 |
第一节 书法审美的“气味”说 |
一、气与味的书法渗透 |
二、书卷气的品格诠释 |
第二节 正心立身的儒家气度 |
一、“品”的格局与操守 |
二、“心正笔正”的人格气脉 |
第三节 “遗”与“逸”的士人气格 |
一、“遗”的气节与格调 |
二、“逸”的风骨与气韵 |
第三章 李瑞清书法艺术思想的三个重要理论阐释 |
第一节 “以器分派”的书学方法论 |
一、“以器分派”的内容解析 |
二、“方”“圆”笔法与形式的体认 |
三、结体韵律与形质研究 |
第二节 “求分于石、求篆于金”的思想内涵 |
一、书法与金石学的关联 |
二、清代金石气的篆分古意 |
三、金石的物性之美 |
第三节 “胸有全纸、目无全字”的整体观照 |
一、章法的全局观 |
二、布白的完形心理 |
第四章 李瑞清书法艺术思想对艺术风格的影响 |
第一节 “欹正得体”的形式之美 |
一、形学有势 |
二、“似欹反正”的结体之妙 |
三、“似欹反正”的语言价值 |
第二节 韵味隽永的风格追求 |
一、李瑞清书法风格的形成要素 |
二、“雄浑”风格的精神诉求 |
三、“古厚”书风的文化自觉 |
第五章 李瑞清书法艺术思想的时代影响与成就 |
第一节 “纳碑入帖”的书学现象 |
一、交游群体的社会图谱 |
二、曾熙的碑帖融合论 |
三、沈曾植“南北会通”的书学观 |
第二节 书法思想的后世传播与影响 |
一、书学亲承:李健 |
二、思想承续:胡小石 |
三、“以书入画”的开新:吕凤子、张大千 |
第三节 启智思想的进步性体现 |
一、中体西用思想下的教育改良实践 |
二、南大文人书风的先导 |
结语 |
一 学术评价 |
二 思想贡献 |
参考文献 |
致谢 |
参加重要科研项目 |
攻读学位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 |
(3)民国时期上海女律师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导言 |
一、选题意义 |
二、研究现状 |
第一章 民国上海女律师的兴起 |
第一节 中国律师制度初创与早期律师行业 |
一、中国律师制度的初创与律师资格 |
二、早期律师行业发展状况 |
第二节 女律师执业资格的实现进程 |
一、民国上海女律师产生的独特背景 |
二、女律师执业权利的实现过程 |
小结 |
第二章 民国上海女子法政教育 |
第一节 女子法政学校教育背景 |
一、中国近代女子教育的对象 |
二、中国近代女子教育的理念 |
第二节 民国上海早期法政教育的开展 |
一、女子法政速成科 |
二、女子法政学堂 |
三、女子法政讲习所(女子法政学校) |
第三节 法政学院女生与女律师 |
一、民国女律师的法政出身 |
二、法科女生的个人素养 |
三、法科女生的职业选择 |
小结 |
第三章 民国上海女律师的执业困境与成就 |
第一节 男权话语下的女律师职业形象建构 |
一、备受瞩目的职场新人 |
二、旧有的男性评价体系 |
第二节 庭审内外的执业困境 |
一、台子:五忍难忍 |
二、圈子:五难实难 |
三、女子:性别禁忌 |
第三节 艰难困境中的自我成就 |
一、发挥关怀特性 |
二、开拓人脉资源 |
三、突出女性特质 |
小结 |
第四章 民国上海女律师的职业生涯 |
第一节 女权运动的护法使者 |
一、女律师与维护女权 |
二、女律师的业务优势 |
第二节 社会改造的推动尖兵 |
一、难产的“配偶奸” |
二、以女律师为代表的上海妇女团体的声援 |
第三节 女律师的事业成就与局限 |
一、独特的律师职业事功 |
二、律师业务的拓展力量 |
三、弱小的职业圈子 |
小结 |
第五章 民国上海女律师的幕后人生 |
第一节 时代新女性与不俗背景 |
一、个性鲜明的新女性 |
二、显赫的家庭出身 |
三、才华横溢的时代新女性 |
第二节 婚嫁观念与现代婚配 |
一、妇女解放从我做起 |
二、现代版的才子佳人 |
第三节 时局动荡与女律师的人生沉浮 |
一、关心政治共赴国难 |
二、上海沦陷与人生挣扎 |
三、去与留:新中国成立前后的艰难抉择 |
小结 |
结语 |
参考文献 |
附录 :民国上海女律师名录 |
在读期间发表学术论文与研究成果 |
后记 |
(4)日本司法制度改革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选题的背景及意义 |
二、国内外相关研究 |
(一)中文文献研究情况 |
(二)英文文献研究情况 |
(三)日文文献研究情况 |
三、研究方法 |
(一)比较研究法 |
(二)实证研究法 |
(三)语义分析法 |
(四)价值分析法 |
(五)其他研究方法 |
四、基本概念分析 |
(一)司法的概念内涵及特征 |
(二)西方语境下司法的概念及发展历程 |
(三)司法与相关概念辨析 |
(四)司法制度改革的概念含义及构成要素 |
(五)不同语境下的司法体制改革与司法制度改革 |
五、研究思路与研究框架 |
第一章 日本近代司法制度的建立与改革 |
第一节 明治维新与近代司法制度的确立 |
(一)中央国家集权体制的建立与司法权的出现 |
(二)大理院与其他各级法院的设立 |
(三)《治罪法》的颁布与律师制度的设立 |
(四)调解制度的完善 |
第二节 宪法的颁布与司法制度改革 |
(一)《明治宪法》与《法院构成法》的颁布 |
(二)诉讼法改革与《陪审法》的制定 |
(三)战时立法对司法的破坏 |
第三节 战后日本司法制度的重建与改革尝试 |
(一)新宪法的制定与司法制度的变化 |
(二)违宪审查制度的建立 |
(三)临时司法制度调查会议与临时意见书 |
第二章 新世纪日本司法制度改革 |
第一节 新世纪日本司法制度改革的背景 |
第二节 新世纪日本司法制度改革的特点 |
(一)由政治力量主导的改革动力 |
(二)以新自由主义为基础的改革理论 |
(三)多领域、效率优先的改革路径 |
第三节 新世纪日本司法制度改革的主要内容 |
(一)民事司法制度改革 |
(二)刑事司法制度改革 |
(三)司法人员制度改革 |
(四)其他领域改革 |
第四节 新世纪日本司法制度改革的实践结果 |
(一)民事司法制度改革结果 |
(二)刑事司法制度改革结果 |
(三)司法人员制度改革结果 |
(四)其他领域改革结果 |
第三章 日本司法制度改革的理论基础 |
第一节 法治主义理论 |
第二节 人权保障理论 |
第三节 司法民主主义理论 |
第四节 新自由主义理论 |
第四章 日本司法制度改革的主要矛盾与解决路径 |
第一节 司法精英主义与司法民主主义的矛盾 |
第二节 司法制度改革的内部动力与外部动力的矛盾 |
第三节 司法独立与行政权力的矛盾 |
第四节 日本传统纠纷解决文化与现代司法制度的矛盾 |
第五节 日本司法制度改革主要矛盾的解决路径 |
第五章 日本司法制度改革的经验总结 |
第一节 日本司法制度改革的成功经验分析 |
(一)较为完善的改革计划与高效率的立法保障 |
(二)适合领域的市场化改革 |
(三)弹性的改革机制与制度化的改革反馈评价体系 |
第二节 日本司法制度改革的失败教训分析 |
(一)司法制度改革承载过多的功能目标 |
(二)对改革实践复杂性的预期不足 |
(三)改革缺少足够的物质资金支持 |
第三节 日本司法制度改革的反思与展望 |
(一)正视司法功能的局限性,明确改革的目的 |
(二)形成理论共识,认清改革的对象和所需要解决的问题 |
(三)重视本国国情,设计符合本国实践的司法制度改革路线 |
(四)总结实践经验,分析问题并修正对司法改革理论的选择 |
第四节 日本司法制度改革对我国的启示 |
(一)树立正确理论指导,加强对改革理论研究的重视 |
(二)尊重司法规律,根据国情对域外改革经验加以本土化改造 |
(三)建立司法改革试行机制,以渐进的方式推进改革进程 |
(四)坚守法治理念,加强我国司法公信力的建设 |
结语 |
参考文献 |
作者简介及攻读博士学位期间发表的学术成果 |
后记 |
(5)中国网络文学影视改编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研究背景及意义 |
二、研究现状 |
三、研究理论 |
四、研究方法 |
五、创新之处 |
第一章 网络文学综述 |
第一节 网络文学 |
一、网络文学的界定 |
二、中国文学网站的兴起 |
第二节 网络文学的特质 |
一、网络文学的自由性 |
二、网络文学的互动性 |
三、网络文学的民间性 |
第三节 网络文学与传统文学的差异 |
一、传播平台的差异 |
二、传播主客体的差异 |
三、传播内容的差异 |
四、传播效果的差异 |
第二章 网络文学IP影视化改编 |
第一节 网络文学IP影视化改编的历史进程 |
一、网络文学IP影视化改编起步期 |
二、网络文学IP影视化改编发展期 |
三、网络文学IP影视化改编初步成熟期 |
第二节 网络文学与影视剧的联姻 |
一、网络文学、电视剧的“联姻” |
二、网络文学、电影的“联姻” |
第三节 网络文学IP影视化改编特点 |
一、网络文学改编影视剧的传播内容 |
二、网络文学改编影视剧的传播与受众 |
三、网络文学改编影视剧的传播效果 |
第三章 网络文学影视改编的优势要素解读 |
第一节 网络文学的内容优势 |
一、通俗化 |
二、娱乐性 |
三、接地气 |
第二节 网络文学契合影视受众的观影需求 |
一、契合受众轻松观影需求 |
二、契合受众情感共鸣需求 |
第三节 网络文学符合影视剧的传播规律 |
一、主流受众群体的重合 |
二、媒介传播内容的相似 |
第四节 解读电影《失恋33天》大火的原因 |
一、制造奇迹 |
二、文化符号 |
三、成功营销战略 |
第四章 网络文学影视改编的方式 |
第一节 网络文学影视改编与“主题传递” |
一、主题的“忠实”传递 |
二、融会贯通升华主题 |
第二节 网络文学影视改编与“形象再塑造” |
一、人物:从虚构到“现实” |
二、次要人物的改编设置 |
三、人物的增加与删减 |
第三节 网络文学影视改编的“再叙事” |
一、改编的叙事视角 |
二、改编的叙事时序 |
三、改编的叙事修辞 |
四、改编的叙事节奏 |
第五章 热门影视剧《花千骨》中的互文性改编策略 |
第一节 共同主题 |
第二节 相互渗透相互影响 |
第三节 文字文本与影视文本之间转换的相似之处 |
一、还原法 |
二、取意法 |
第四节 文字文本与影视文本之间转换的相异之处 |
一、人物形象的变化 |
二、情节结构的变化 |
三、叙事结构的变化 |
第六章 网络文学影视改编的现状分析及发展策略 |
第一节 网络文学影视改编的现状分析 |
一、优势 |
二、劣势 |
三、机遇 |
四、挑战 |
第二节 网络文学影视改编发展策略 |
一、始终保持人文关怀是网络文学影视化改编必须呈现的人文景观 |
二、网络文学影视改编的“文学性”策略 |
三、致敬传统,与时俱进 |
四、尽量遵循原着的精神核心 |
五、与读者勤沟通,多方合力优化网改作品 |
六、网络写手亲自操刀,提高其参与度 |
七、拓展题材保证质量 |
八、要有打造国际品牌的意识 |
九、通过打造IP产业链,增强产业融合能力 |
十、建设高素质专业创作团队 |
十一、设立专门机构,搭建对话平台,建立健全机制 |
结语 |
参考文献 |
攻读博士学位期间所取得的科研成果 |
致谢 |
(6)行业法治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研究背景 |
二、文献综述 |
三、研究思路和方法 |
第一章 法律中的“行业”与行业法 |
第一节 相关概念的比较 |
一、行业与事业 |
二、行业与产业 |
第二节 “行业”入法的实证分析 |
一、法律文本的选择 |
二、“行业”的检索结果 |
三、“行业”入法的主要领域 |
四、部门法中的“行业” |
(一)宪法中的“行业” |
(二)经济法中的“行业” |
(三)行政法中的“行业” |
(四)社会法中的“行业” |
(五)民商法中的“行业” |
(六)刑法中的“行业” |
五、“行业”在法律条文中的形式样态 |
(一)行业规划 |
(二)行业标准 |
(三)行业主体 |
(四)行业协会 |
(五)行业垄断 |
(六)行业自律 |
(七)行业诚信 |
(八)从业人员 |
第三节 行业法的提出 |
一、行业法研究的历史沿革 |
(一)从部门法的角度来理解行业法 |
(二)从非正式制度的角度理解行业法 |
(三)对行业法的深入研究 |
(四)行业法与领域法的比较研究 |
二、行业法研究的理论共识 |
三、行业法与部门法的关系 |
(一)交叉与重叠关系 |
(二)包含与被包含关系 |
第二章 行业法治的概念分析 |
第一节 行业法治的提出 |
一、提出行业法治的逻辑 |
二、行业法治研究的历史沿革 |
三、行业法治的理论主张 |
第二节 行业法治的内涵 |
一、“硬法”之治与“软法”之治的结合 |
二、依法监管与依法自治的结合 |
三、横向体系和纵向体系的结合 |
第三节 行业法治的特性 |
一、法治主体的多元性 |
二、法律规范的复合性 |
三、行业治理的差异性 |
四、运行机制的共治性 |
五、调整范围的全面性 |
第四节 行业法治的理念 |
一、权利保护理念 |
(一)通过公众参与实行权利保护 |
(二)通过救济实现权利保护 |
(三)通过行业监管实行权利保护 |
二、公平正义理念 |
(一)行业准入公平 |
(二)行业运行公平 |
(三)行业结果公平 |
三、科学发展理念 |
(一)创新理念 |
(二)协调理念 |
(三)绿色理念 |
(四)开放理念 |
(五)共享理念 |
四、自治理念 |
第五节 行业法治的实践意义 |
一、法治发展维度 |
(一)有助于拓展法治的理论空间 |
(二)有助于填补传统法治的短板 |
(三)有助于国家治理体系的完善 |
二、行业发展维度 |
(一)有助于推进多层次多领域依法治理,促进行业发展 |
(二)有助于确立行业治理的标准,规范行业发展 |
(三)有助于为新兴行业保驾护航 |
第三章 行业法治的产生基础 |
第一节 经济基础:社会分工的进一步发展 |
第二节 政治基础:政企分开、政事分开的体制逐渐确立 |
一、政企分开或政事分开的检索结果 |
二、各行业推进政企分开或政事分开的情况举例 |
三、对政企分开或政事分开检索结果的分析 |
第三节 社会基础:行业组织的大量涌现 |
一、政策和法律对行业组织的扶持 |
二、行业组织数量显着增长 |
第四节 法律基础:行业法律体系的逐步完善 |
一、第一阶段:改革开放后到九十年代中期 |
二、第二阶段:九十年代后期至今 |
第四章 行业法治的基本要素 |
第一节 行业法治中的行业标准 |
一、行业标准的广义界定 |
二、标准化对国家治理的作用 |
三、行业标准的法律性质 |
四、行业标准对行业法治的促进 |
(一)行业标准进一步促进行业法治的社会化 |
(二)行业标准使行业法治进一步柔性化 |
(三)行业标准使行业法治进一步具有可操作性 |
第二节 行业法治中的行业协会 |
一、行业协会的法律定位 |
二、行业协会对行业法治的促进 |
(一)行业协会参与行业立法 |
(二)行业协会参与行业纠纷化解 |
(三)行业协会参与行业监管 |
(四)行业协会参与行业管理 |
第三节 行业法治中的行业自治 |
一、行业自治的法律性质 |
二、行业自治对行业法治的促进 |
第五章 行业法治存在的问题及完善 |
第一节 完善行业立法机制 |
一、行业立法存在的问题 |
(一)行业分类难以精确 |
(二)狭隘的部门本位主义 |
(三)行业法律的滞后性 |
(四)行业协会立法不完备 |
(五)缺失跨行业的标准化协调机制 |
二、行业立法问题的完善 |
(一)完善行业立法体制 |
(二)完善行业标准立法 |
(三)及时修订行业立法 |
第二节 完善行业监管机制 |
一、行业监管存在的问题 |
(一)重审批轻监管的传统仍然存在,事中事后监管不健全 |
(二)传统监管不适应新的形势,信用监管存在体制机制缺陷 |
(三)传统监管缺乏有效的协调机制,综合监管仍有待完善 |
二、行业监管问题的完善 |
(一)强化事中事后监管,完善信用监管和综合监管 |
(二)贯彻政府适度监管原则 |
第三节 完善行业纠纷化解机制 |
一、行业纠纷化解存在的问题 |
(一)行业调解组织主要靠公权力推动,公信力有待加强 |
(二)行业调解制度的认同度不高,导致利用率过低 |
(三)行业调解的成功率不高,没有实质性发挥作用 |
(四)行业调解程序和行业仲裁等相关法律制度缺失 |
二、行业纠纷化解问题的完善 |
(一)完善行业调解制度 |
(二)健全行业仲裁制度 |
(三)鼓励行业组织制定标准化法律文本,预防行业纠纷的产生 |
第四节 完善行业自治机制 |
一、行业自治存在的问题 |
(一)立法和政策上重行业自律,轻行业自治 |
(二)行业协会自治权力不够 |
(三)不利于行业自治的固有缺陷难以根除 |
二、行业自治问题的完善 |
(一)将立法上的“行业自律”修改为“行业自治” |
(二)政府彻底退出行业协会的运作 |
(三)赋予行业协会完整的自治权力 |
结语 |
参考文献 |
附录 A 主要行业法律的梳理 |
附录 B 国务院行政审批改革政策性文件清单 |
攻读博士学位期间发表的学术成果 |
后记 |
(7)我国台湾地区“少年事件处理法”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内容摘要 abstract 绪言 第一章 我国台湾地区“少年事件处理法”的历史沿革 |
第一节 清末少年司法理念的萌起 |
一、历史背景 |
二、少年司法机构的初设 |
三、清末少年司法制度的立法初显 |
第二节 民初少年司法制度的萌芽 |
一、少年适用《刑法》《刑事诉讼法》的特别规定 |
二、少年刑事处分执行的特别规定 |
三、少年审判制度的初设 |
第三节 我国台湾地区“少年事件处理法”的形成与发展 |
一、第一阶段(1955 年―1970年“少年事件处理法”形成) |
二、第二阶段(1971-1996年“少年事件处理法”施行) |
三、第三阶段(1997年至今“少年事件处理法”全面修订) 第二章 我国台湾地区“少年事件处理法”的刑事政策背景 |
第一节 少年刑事政策之概述 |
一、刑事政策概念 |
二、少年刑事政策之意义 |
第二节 少年刑事政策之演化 |
一、“惩罚―报应”少年刑事政策 |
二、“保护―矫正”少年刑事政策 |
三、“保护-惩罚”二元少年刑事政策 |
第三节 对我国大陆地区未成年人刑事政策发展的启示 |
一、我国大陆地区未成年人刑事政策的实践偏差 |
二、我国大陆地区未成年人刑事政策的应然取向 |
三、我国大陆地区未成年人刑事政策动态发展 第三章 我国台湾地区“少年事件处理法”的适用对象 |
第一节 “少年事件处理法”适用对象的分类 |
一、触法儿童 |
二、触法少年 |
三、虞犯少年 |
第二节 虞犯少年适用对象范围之争议 |
一、争议之由来 |
二、争议焦点之博弈 |
第三节 对扩大我国大陆地区未成年人司法适用对象之启示 |
一、低龄触法未成年人应纳入司法管辖 |
二、严重不良行为少年应提前预防 第四章 我国台湾地区“少年事件处理法”的实施主体 |
第一节 少年法院的主导保护 |
一、少年法院(庭)建立的必要性 |
二、少年法院(庭)的组织 |
第二节 其他司法行政机关的协力保护与前沿预防 |
一、检察机关的协力保护 |
二、少年警察局(队)的前沿预防 |
第三节 其他机构(个人)的广泛参与保护 |
一、社会福利、教养机构的参与与福利保护 |
二、少年法定代理人参与与强制亲职教育 |
第四节 对我国大陆地区建构独立未成年人司法组织的启示 |
一、以未成年人审判组织建设为抓手 |
二、充分发挥未成年人检察机构建设的推动作用 |
三、全面推进未成年人警务中心建设 |
四、整体谋划未成年人司法队伍建设 第五章 我国台湾地区“少年事件处理法”的实体处遇 |
第一节 少年事件的实体处分 |
一、实体处分的裁定基础 |
二、少年保护处分与刑事处分的抉择 |
三、保护处分适用的比例原则 |
第二节 保护处分 |
一、训诫辅以假日生活辅导 |
二、保护管束 |
三、安置辅导 |
四、感化教育 |
第三节 刑事处分 |
一、少年免刑及免刑后处分的特殊性 |
二、少年适用刑事处分种类的特殊性 |
三、缓刑、假释适用要件的特殊性 |
四、刑事处分执行方式的特殊性 |
第四节 对我国大陆地区制定未成年人保护处分的启示 |
一、未成人保护处分设置的必要性 |
二、未成年人保护处分制度的经验借鉴 |
三、保护处分措施的具体内容 第六章 我国台湾地区“少年事件处理法”的程序保障 |
第一节 少年非行的发现与受理 |
一、少年非行的发现 |
二、少年法院的受理 |
第二节 审前调查 |
一、审前调查概述 |
二、审前调查的开展 |
三、审前调查结论的运用 |
第三节 开庭审理 |
一、审理方式之独特性 |
二、审理过程之开展 |
三、审理过程之保护措施 |
第四节 刑事案件逆移送制度 |
一、先议权的产生及作用 |
二、逆移送启动侦查程序 |
第五节 完善我国大陆地区未成年人社会调查制度的启示 |
一、问题提出 |
二、我国未成年人社会调查主体的状况 |
三、由检察院主导开展未成年人社会调查的建议 第七章 我国台湾地区“少年事件处理法”的支持体系 |
第一节 儿童及少年福利与权益保障法律制度 |
一、我国台湾地区儿童及少年福利法律制度的发展背景 |
二、福利制度支持下的儿童及少年权益保障 |
三、儿童及少年的福利保护 |
第二节 儿童及少年被害人保护制度 |
一、少年及儿童犯罪被害人的立法保护 |
二、校园被霸凌人的保护 |
三、少年恢复性司法的开展 |
第三节 我国大陆地区相关未成年人制度完善的启示 |
一、未成年人不良行为矫治的福利保护 |
二、“问题”未成年少女的福利保护 |
三、未成年人身份权、家庭生长权的福利保护 |
四、未成年犯罪被害人的福利保护 第八章 我国大陆地区罪错未成年人相关法律制度完善之借鉴思考 |
第一节 我国大陆地区罪错未成年人法律制度面临的问题 |
一、我国大陆地区未成年人刑法法律制度存在的问题 |
二、我国大陆地区未成年人治安法律制度存在的问题 |
三、我国大陆地区未成年人刑事诉讼法律制度存在的问题 |
四、我国大陆地区未成年人刑事处罚执行法律制度存在的问题 |
五、我国大陆地区以“未成年人”命名的专门法存在的问题 |
第二节 对我国台湾地区“少年事件处理法”的梳理与借鉴 |
一、儿童及少年最佳利益下的福利性保护 |
二、需保护必要性调查下的行为科学配合 |
三、少年观护制度下的更生保护 |
四、层级化少年保护圈下的全面预防 |
第三节 我国大陆地区罪错未成年人法律制度的修法方略 |
一、修法总体思路的提出 |
二、我国大陆地区“未成年人罪错行为处理法”的立法建议 |
三、对我国大陆地区罪错未成年人法律制度的修订建议 结语 参考文献 攻读博士学位期间研究成果 致谢 |
(8)五权宪法理论的当代价值(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Abstract 第1章 绪论 |
1.1 选题背景和意义 |
1.1.1 选题背景 |
1.1.2 选题意义 |
1.2 概念界定 |
1.3 文献综述 |
1.3.1 中国大陆地区和台湾地区文献综述 |
1.3.2 国外文献综述 |
1.4 研究对象和研究思路 |
1.4.1 研究对象 |
1.4.2 研究思路 |
1.5 研究方法 |
1.6 可能的创新点与难点 |
1.6.1 可能的创新点 |
1.6.2 难点 第2章 五权宪法理论的思想渊源及其内容体系 |
2.1 五权宪法理论的思想渊源 |
2.1.1 五权宪法理论的西学渊源 |
2.1.2 五权分立理论的“中学”渊源 |
2.2 五权宪法理论的发展过程 |
2.2.1 五权宪法理论的初步形成 |
2.2.2 五权宪法理论的确立和发展 |
2.3 五权宪法理论体系 |
2.3.1 三民主义 |
2.3.2 “主权在民”思想 |
2.3.3 “权能分立”思想 |
2.3.4 五权分立理论 |
2.3.5 “政权”与“治权”理论 |
2.3.6 革命三阶段论 |
2.4 五权宪法理论的实践 |
2.4.1 南京国民政府的实践 |
2.4.2 中国台湾地区的实践 |
2.5 五权宪法理论的特征 |
2.5.1 五权宪法理论与三权宪法理论的比较 |
2.5.2 五权宪法理论实为“二权”宪法理论 |
2.6 孙中山五权宪法理论的反思与借鉴的可行性 |
2.6.1 关于孙中山五权宪法理论的反思 |
2.6.2 关于当前我国制度改革借鉴孙中山五权宪法理论的可行性 第3章 五权宪法理论中行政权理论的当代价值 |
3.1 五权宪法理论中关于行政权的主要观点 |
3.1.1 行政权独立的内涵和外延 |
3.1.2 依法行政观和效能行政观 |
3.1.3 行政权依法运行且要不断完善相关法律法规 |
3.1.4 建立行政分权与院长负责制的制度 |
3.1.5 行政权运行要依程序规范化 |
3.1.6 行政权运行要受外部监督和制约 |
3.2 五权宪法理论中行政权理论的特征 |
3.3 当前我国行政权运行体制存在的弊端 |
3.3.1 行政权运行的相关法律法规不完善 |
3.3.2 行政权主体独立性不足且运行效能较低 |
3.3.3 对行政权运行的具体程序缺乏明确性和严密性 |
3.3.4 行政权运行中外部制约和监督力度不足 |
3.4 五权宪法理论中行政权理论对当前我国行政权运行的借鉴意义 |
3.4.1 树立法治行政观和效能行政观 |
3.4.2 完善行政权运行的相关法律法规以构筑严谨的法制屏障 |
3.4.3 完善分权式的的行政主体制度 |
3.4.4 细化行政程序规定 |
3.4.5 变革创新行政权运行中的外部制约和监督机制 第4章 五权宪法理论中立法权理论的当代价值 |
4.1 五权宪法理论中关于立法权的主要观点 |
4.1.1 立法权独立的内涵和外延 |
4.1.2 民主立法观与民本立法观 |
4.1.3 立法权依宪运行且要不断完善相关法律法规 |
4.1.4 建立立法院为主与人民复决立法的立法机制 |
4.1.5 立法权运行的程序要规范化 |
4.1.6 立法权运行要受监督和制约 |
4.2 五权宪法理论中立法权理论的特征 |
4.3 当前我国立法权运行体制存在的弊端 |
4.3.1 立法权运行法制化程度不高 |
4.3.2 立法权运行主体独立性不足且立法质量不高 |
4.3.3 立法权运行的具体程序缺乏明确性和严密性 |
4.3.4 立法权运行中权力制约和监督失衡严重 |
4.4 五权宪法理论中立法权理论对当前我国立法权运行的借鉴意义 |
4.4.1 树立民主立法观与民本立法观 |
4.4.2 依宪完善立法权运行的相关法律法规 |
4.4.3 完善“人大主导立法”的统一而又分层次的立法体制 |
4.4.4 完善立法权运行程序 |
4.4.5 改进立法权运行的外部监督和制约机制 第5章 五权宪法理论中司法权理论的当代价值 |
5.1 五权宪法理论中关于司法权的主要观点 |
5.1.1 司法权独立的内涵和外延 |
5.1.2 司法公正观及司法效能观 |
5.1.3 司法权依法运行且要不断相关完善法律法规 |
5.1.4 建立司法审判独立与院长负责制的司法主体制度 |
5.1.5 司法权运行要依程序规范化 |
5.1.6 司法权运行要受监督和制约 |
5.2 五权宪法理论中司法权理论的特征 |
5.3 当前我国司法权运行体制存在的弊端 |
5.3.1 司法权运行法制化程度有待进一步提高 |
5.3.2 司法权主体独立性不足且效能不高 |
5.3.3 司法权运行程序缺乏明确性和严密性 |
5.3.4 司法权运行中权力制约和监督失衡 |
5.4 五权宪法理论中司法权理论对当前我国司法权运行的借鉴意义 |
5.4.1 树立司法审判独立观和司法公正观 |
5.4.2 依宪完善司法权运行的相关法律法规 |
5.4.3 扩大司法权主体的相对独立性与提高司法效能 |
5.4.4 细化司法权运行的程序 |
5.4.5 改进司法权监督和制约机制 第6章 五权宪法理论中考试权理论的的当代价值 |
6.1 五权宪法理论中关于考试权的主要观点 |
6.1.1 考试权独立的内涵和外延 |
6.1.2 考试权独立观和公正观 |
6.1.3 考试权依法运行且要完善相关法律法规 |
6.1.4 实行考试权独立以及建立院长负责制 |
6.1.5 考试权运行时要依程序“最严密”地选拔人才 |
6.1.6 考试权运行要受监督和制约 |
6.2 五权宪法理论中考试权理论的特征 |
6.3 当前我国公务员考录机制存在的弊端 |
6.3.1 公务员考录法制化程度不高 |
6.3.2 公务员考录主体独立性不足 |
6.3.3 公务员考录程序缺乏明确性和严密性 |
6.3.4 公务员考录缺乏完善的权力外部监督和制约制度 |
6.4 五权宪法理论中考试权理论对当前我国公务员考录的借鉴意义 |
6.4.1 重构公务员考录观 |
6.4.2 依法完善相关公务员考录法律法规 |
6.4.3 扩大公务员考录主体范围且增强考录效能 |
6.4.4 细化公务员考录程序 |
6.4.5 改进公务员考录监督和权力制约机制 第7章 五权宪法理论中监察权理论的当代价值 |
7.1 五权宪法理论中关于监察权的主要观点 |
7.1.1 五权宪法理论中监察权的内涵和外延 |
7.1.2 监察独立观 |
7.1.3 监察权依法运行且要不断完善相关法律法规 |
7.1.4 建立监察权独立与院长负责制的监察主体制度 |
7.1.5 监察权运行要依程序规范化且公开化 |
7.1.6 监察权运行要受监督和制约 |
7.2 五权宪法理论中监察权理论的特征 |
7.3 当前我国监察权运行存在的弊端 |
7.3.1 监察权运行相关立法不够完善 |
7.3.2 监察权主体范围过窄且独立性不足 |
7.3.3 监察权运行程序明确性和严密性有待进一步增强 |
7.3.4 监察权运行的外部监督和制约失衡严重 |
7.4 五权宪法理论中监察权理论对当前我国监察权运行的借鉴意义 |
7.4.1 树立监察权相对独立观 |
7.4.2 依宪完善相关监察法规 |
7.4.3 扩大监察权主体范围且要增强监察效能 |
7.4.4 细化监察权运行程序 |
7.4.5 建立专门的人大监督委员会以监督监察机关的工作 结语 参考文献 致谢 附录A 攻读学位期间所发表的学术论文目录 |
(9)教育立法的专家参与—台湾地区《校园霸凌防制准则(草案)》订定的个案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ABSTRACT 一、绪论 |
(一) 研究缘由及问题提出 |
1. 专家参与教育立法的新形势 |
2. 台湾地区民间参与教育立法的迅速发展 |
3. 《校园霸凌防制准则(草案)》订定的个案研究依据 |
(二) 概念界定 |
1. 教育立法 |
2. 专家 |
3. 参与 |
4. 教育法律与教育政策 |
(三) 文献综述 |
1. 专家立法参与与政策参与的整体研究 |
2. 专家立法参与与政策参与的个案研究 |
3. 研究简评 |
4. 小结 |
(四) 研究内容与难点 |
1. 研究内容 |
2. 研究难点 |
(五) 研究思路与方法 |
1. 研究思路 |
2. 研究方法 二、专家立法参与、专家政策参与与公众立法参与 |
(一) 专家立法参与的历史发展与大陆地区专家教育立法参与 |
1. 专家立法参与的历史渊源 |
2. 大陆地区专家教育立法参与 |
(二) 专家立法参与与专家政策参与 |
1. 专家立法参与与专家政策参与的相同点 |
2. 专家立法参与与专家政策参与的不同点 |
(三) 专家立法参与与公众立法参与 |
1.专家立法参与与公众立法参与的相同点 |
2. 专家立法参与与公众立法参与的不同点 三、台湾地区专家教育立法参与的历史发展沿革与现状 |
(一) 台湾地区教育法律的历史发展沿革 |
1. 初始时期——清末时期台湾地区教育法律的发展 |
2. 奠定时期——民国时期至国民党迁台前台湾地区教育法律的发展 |
3. 稳固时期——战后台湾至解禁前台湾地区教育法律的发展 |
4. 完善时期——解禁后至今台湾地区教育法律的发展 |
(二) 台湾地区专家教育立法参与的现状 |
1. 专家教育立法参与的制定过程 |
2. 专家现已参与的重大教育立法 |
3. 专家教育立法参与的特点 四、台湾地区案例研究 |
(一) 台北教育大学文教法律研究所 |
(二) 《校园霸凌防制准则(草案)》的制定背景 |
1. 世界各国普遍重视校园霸凌 |
2. 台湾地区校园霸凌形势严峻 |
(三) 《校园霸凌防制准则(草案)》的具体内容 |
1. 总则 |
2. 校园安全与防制措施 |
3. 校园霸凌之处理程序及救济方式 |
4. 附则 |
(四) 《校园霸凌防制准则(草案)》的制定过程 |
1. 专家参与咨询会过程 |
2. 专家参与公听会过程 |
(五) 影响专家教育立法参与的主要因素 |
1. 立法机关 |
2. 行政机关 |
3. 利害关系人 |
4. 利益集团 |
5. 大众传播媒体 五、结论与启示 |
(一) 关于专家教育立法参与的理性认识 |
1. 专家的利益无涉与中立构成教育立法的参与基础 |
2. 专家的科学建议推动教育立法符合社会期待 |
3. 专家参与与公众配合引导教育立法走向民主道路 |
(二) 关于完善专家教育立法参与途径的建议 |
1. 明确专家教育立法参与的法律制度地位 |
2. 完善专家教育立法参与的相关配套制度 |
3. 加强专家教育立法参与的保障体系建设 参考文献 附录一 访谈提纲 附录二 校园霸凌防制准则(草案)总说明及条文 攻读学位期间取得的研究成果 致谢 |
(10)民国时期的基层司法建设与社会治理研究 ——以四川地区为中心(1927—1949)(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选题缘起 |
二、概念及范围的界定 |
三、研究现状 |
四、研究方法及资料说明 |
第一章 廿一军与防区制时代的四川基层司法(1927—1934) |
第一节 历史的回旋:廿一军防区的司法系统建设 |
一、沿袭旧制的县司法公署 |
二、基层法院体系建设 |
三、廿一军辖区的兼理司法制度 |
四、廿一军基层司法建设的认识与趋势 |
五、地方治安系统及其运作实效 |
第二节 防区制下司法系统的运作 |
一、基层司法中的人事问题 |
二、基层司法经费问题 |
三、监所运作与监犯管理 |
四、廿一军戍区内的其它司法行政事务 |
第三节 防区制下的基层司法实践 |
一、审案程序与规模分析 |
二、防区制下的案件处理及其弊端 |
第二章 基层司法机关的完善及运作(1935—1949) |
第一节 基层司法机关的发展演变 |
一、民国时期基层司法制度的比较分析 |
二、川政统一后川省基层司法机关的演变 |
第二节 基层司法机关人事与经费的制度分析 |
一、司法官的任用与考核 |
二、司法职员的招录与管理 |
三、司法经费的筹措与司法人员的薪津标准 |
第三节 基层司法机关的运作分析 |
一、基层司法机关处务规范 |
二、诉讼管理与审判实践 |
三、案件指数分析 |
四、监狱协进会与基层监狱的管理 |
第三章 战时实验地方法院与基层司法改革 |
第一节 战时司法改革背景下的实验地方法院 |
一、战时司法改革的背景与内容 |
二、实验地方法院的建立与撤销 |
第二节 实验地方法院案件审判事务的改革 |
一、案件审理的程序简化 |
二、自诉案件的移送与案件书表制作 |
第三节 实验地方法院的院务革新 |
一、实验地方法院的司法行政 |
二、监所改良与监犯管理 |
三、实验地方法院对司法事务的研究 |
第四节 实验地方法院的成果及弊端 |
一、实验地方法院的成果 |
二、对实验地方法院的质疑 |
第四章 兼理军法制度与四川基层社会治理 |
第一节 文本解读:兼理军法制度概览 |
一、兼理军法制度的建立与演变 |
二、兼理军法制度审判范围的变化 |
三、兼理军法制度的审案规定 |
四、兼理军法制度的社会反响 |
第二节 县军法机关的组织与运作 |
一、县军法室的组织、人事及财政 |
二、县军法室受理案件分析 |
三、县军法监与军法监犯的管理 |
第三节 兼理军法制度的审判实效 |
一、军法判决中的法律适用问题 |
二、军法审判中的地方势力因素 |
三、从优势到弊端:兼理军法制度设计与运作的偏离 |
第五章 基层司法建设中的律师与律师公会 |
第一节 基层司法体系中的律师与律师公会 |
一、律师的任职条件及其管理 |
二、律师公会法令的文本解读 |
三、基层律师公会的组织——以璧山律师公会为例 |
第二节 法条变化与权力争夺——成都律师公会换届纠纷中的管辖问题 |
一、1942 年与1946 年的两次选举纠纷 |
二、双重管辖权下的权力争夺 |
第三节 律师、律师公会与基层法治 |
一、基层司法实践中的律师与律师公会 |
二、律师、律师公会与基层司法改进 |
第六章 地方自治下的基层司法建设与法治实践 |
第一节 情、理、法之间:调解委员会制度及其实践 |
一、地方自治框架下的调解委员会 |
二、调解委员群体的历史面相 |
三、调解委员会的调解范围与成效 |
四、对调解委员会制度的反思 |
第二节 基层警政与地方治安维护 |
一、以警察局为中心的基层司法关系 |
二、警察局处理案件的来源与规模 |
三、治安实践:警察与基层案件处理 |
第三节 基层政权与地方法治:基于乡镇公所及保甲运作实效的分析 |
一、纠纷处理及案件评断 |
二、对治安事件的因应 |
三、案件审判中保甲及乡镇 |
第四节 民间组织与纠纷处理 |
一、行会组织与纠纷处理 |
二、默认与支持:宗族调解与纠纷处理 |
结语 |
附录 (一)法规编年 |
参考文献 |
致谢 |
个人简历 |
四、二十一世纪我国律师素质浅论(论文参考文献)
- [1]南京国民政府时期的律师惩戒制度研究 ——以上海档案馆馆藏档案为中心[D]. 李星谕. 上海师范大学, 2021(07)
- [2]李瑞清书法艺术思想研究[D]. 吴守峰. 南京大学, 2020(10)
- [3]民国时期上海女律师研究[D]. 王瑞超. 华东政法大学, 2020(03)
- [4]日本司法制度改革研究[D]. 黄宣植. 吉林大学, 2020(08)
- [5]中国网络文学影视改编研究[D]. 吉喆. 吉林大学, 2019(02)
- [6]行业法治研究[D]. 刘刚. 吉林大学, 2019(02)
- [7]我国台湾地区“少年事件处理法”研究[D]. 余萍. 西南政法大学, 2019(08)
- [8]五权宪法理论的当代价值[D]. 徐伟红. 湖南大学, 2018(06)
- [9]教育立法的专家参与—台湾地区《校园霸凌防制准则(草案)》订定的个案研究[D]. 罗佳敏. 浙江师范大学, 2018(03)
- [10]民国时期的基层司法建设与社会治理研究 ——以四川地区为中心(1927—1949)[D]. 谢健. 南开大学, 2018(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