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惩戒权的研究论文

问:新形势下教师教育惩戒权的研究背景
  1. 答:教育惩戒是教育教学中不可或缺的环节。然而随着大众权利意识的觉醒和教育环境的变化,教育惩戒一度成为了被批判的对象。过度惩戒固不可取,全盘抛弃教育惩戒也并非合理之举。不当的教育惩戒对被教育者心理、身体、思想的影响也是引发校园民事侵权、行政处罚、刑事责任的诱因,因此,依法治校背景下,如何正确认识教育惩戒、了解教育惩戒的必要性、构建科学合法的教育惩戒体系,是当下教育工作者和法律工作者的应有之举。
问:如何看待“教育惩戒权”?
  1. 答:教师理应以德育人。公然体罚,会让学生接受两种有害观念:权威比人格尊严和权利更重要;如果无法说服,使用暴力就是正义的。在未成年人心里播下漠视权利,迷信暴力的种子,这样的“教育”百害而无一利。教育需要极大的耐心,实施暴力却简单、见效快。奉行“体罚有理”的人,是懒于为教育付出心力,而牺牲学生身心健康,实在不适合教育队伍。
    教育法规定,学生不遵守义务,“学校和教师有责任根据情节按照法律、法规和相关规范采取劝导、诫勉、惩戒等措施予以纠正,并警示其他受教育者”。也就是说,惩戒学生不能体罚,不能伤害人格尊严。不少人认为,对屡屡扰乱教学秩序、烂泥扶不上墙的坏学生,霹雳手段是对学生负责。
    体罚破坏了教育应有的秩序,何谈对学生负责?体罚让学生人格尊严尽失。这无疑是教育者的违法和失德。未成年人保护法明确规定:教师应尊重未成年人人格尊严,不得体罚、变相体罚或有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
    体罚学生被曝光和被拘留的并不少见。曝光不是因为学生或其他教师举报,而是因为视频上了网,或者家长发现伤情。还有教师被处罚后不服气,提出上诉。这说明,法律之下,有些学校的潜规则仍然是“体罚有理”;被打者不加抗议,其他教师也鲜有按照教师法规定的教师义务,去制止、批评和抵制体罚者
问:教育惩戒权如何看待
  1. 答:法律分析:确立教师的惩戒权是必须的,但要遵循立德树人,保障和规范教育行为,要依法治理,完善现代学校管理制度,推进现代学校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
    法律依据:《中小学教育惩戒规则(试行)》
    第七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学校及其教师应当予以制止并进行批评教育,确有必要的,可以实施教育惩戒:
    (一)故意不完成教学任务要求或者不服从教育、管理的;
    (二)扰乱课堂秩序、学校教育教学秩序的;
    (三)吸烟、饮酒,或者言行失范违反学生守则的;
    (四)实施有害自己或者他人身心健康的危险行为的;
    (五)打骂同学、老师,欺凌同学或者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
    (六)其他违反校规校纪的行为。
    学生实施属于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规定的不良行为或者严重不良行为的,学校、教师应当予以制止并实施教育惩戒,加强管教;构成违法犯罪的,依法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第八条 教师在课堂教学、日常管理中,对违规违纪情节较为轻微的学生,可以当场实施以下教育惩戒:
    (一)点名批评;
    (二)责令赔礼道歉、做口头或者书面检讨;
    (三)适当增加额外的教学或者班级公益服务任务;
    (四)一节课堂教学时间内的教室内站立;
    (五)课后教导;
    (六)学校校规校纪或者班规、班级公约规定的其他适当措施。
    教师对学生实施前款措施后,可以以适当方式告知学生家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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