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人民陪审员不可做陪衬(论文文献综述)
黄扬帆[1](2021)在《人民陪审员调解职能的考察与评判》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
刘郴宇[2](2021)在《人民陪审员事实审研究》文中研究说明
王钦颢[3](2020)在《刑事司法职业化与公民司法参与权关系研究》文中认为纵观我国司法改革的历程,坚持司法职业化道路是立足我国实际情况和借鉴西方法治发展经验的必然结果。刑事司法职业化是是司法职业化的下位概念,其内涵比司法职业化更为具体,是司法职业化在刑事司法领域的具体体现。由于刑事法律涉及被追诉人的自由和生命,因此刑事司法职业化的标准在司法职业化中是最高的。以刑事法官为基础,刑事司法职业化的必要性体现为以下三点:第一,刑事法官谙熟刑事法律以及刑事审判活动的规律性与特殊性;第二,刑事法官受过专业训练,在审判时能更好地受理性的支配和规则的制约,排除情感干扰;第三,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需要职业化的刑事法官队伍。与此同时,高度职业化也暴露出了诸如司法腐败、职业封闭、疏离民意等严重问题。因此必须寻找其他途径来对此加以防范和完善,公民司法参与就是重要的途径之一。公民司法参与权主要是指一国的普通民众,以特定的身份、特定的方式,直接或间接地参与到特定的法律实践中,从而使得案件得出符合民意且更加公正的处理的权利。公民参与司法的方式包括直接参与和间接参与,其中以人民陪审员这种直接参与司法审判的方式最为重要。2018年4月27日《人民陪审员法》公布实施,尔后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相关司法解释,人民陪审员制度在我国的重要性日益彰显。人民陪审员参与刑事审判,可以利用其丰富的社会经验弥补法官知识的不足,同时可以对法官起到监督作用,将社会大众普遍价值观带入到审判中,在一定程度上可以弥补职业化产生的问题。同时,让社会大众参与到司法活动中,也起到了法律宣教的作用。刑事司法职业化与公民司法参与二者间的关系,并不是非此即彼、非黑即白的关系,而是相辅相成,共同促进的关系。二者的重要性对法治建设来讲是同等重要的,并不存在孰轻孰重的问题。在当前的刑事司法职业化的背景下,公民通过人民陪审员制度行使司法参与权还存在诸多困境,本文将逐一揭示这些问题,同时分析国外相关制度,旨在借鉴域外经验的基础上,指出刑事司法职业化与公民司法参与推进过程中应当推行的改革模式和具体的改革措施,以此促进司法改革进程中刑事司法职业化与公民司法参与的协作发展。
卞建林,孙卫华[4](2019)在《通向司法民主:人民陪审员法的功能定位及其优化路径》文中研究说明我国人民陪审员法的功能定位是在司法领域贯彻中国共产党的群众路线和实现司法民主,公民有序、有效地参与司法是司法民主的应有之义,也是实现司法民主的必由之路,陪审制的制度设计应体现"平民化"。人民陪审员制度属于参审制,陪审员和法官在审判权上无分工,都具有事实认定权和法律适用权。由于陪审员缺少法律知识和专业训练,难以实现有效参审,不能消除"陪而不审"的痼疾。为发挥陪审员参审实质作用,在制度设计和运行中着力提升陪审员法律素质,在选任上"精英化",都使得陪审员"法官化",偏离了司法民主的方向。人民陪审员法体现了陪审员"平民化"的倾向,有利于实现司法民主,但也存在适用范围过大、事实和法律区分不明等问题,应建立和完善配套制度,逐步实现人民陪审员只参与事实认定问题。
李水平[5](2019)在《论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困境与出路》文中研究说明司法民主是一个历久弥新的课题。随着社会不断的发展,社会分工的不断精细,人民法制意识的逐年增强,司法制度越来越趋于专业化和效率化。如何消除司法专业化对社会公众所造成的的异化感,尽可能多的让普通百姓“接近司法”,已成为当今各国司法界所面临的一个研究课题。早期西方的陪审团制度的存在也是为了更好的促进司法民主。虽然后来我们国家也对陪审团制度借鉴和吸收,慢慢的我国也开始使用陪审制度,但是由于文化环境和社会环境的异同,导致我们国家的人民陪审制度也存在一些弊端。比如:当前对人民陪审员制度确立的基础很多都停留在历史分析的角度,忽视了时代的不同理应赋予该制度不同的价值和意义。有研究者就提出,人民陪审员制度也就能发挥其政治职能,不能随意发挥其司法职能。对于人民陪审员制度存在的问题的分析也都是分立和割裂的,如分别对“陪而不审的问题”和“精英化的问题”进行了相关论证,但并没有看到这两个问题之间的联系和共同原因。此外,有的学者虽然提出了对人民陪审员制度改革的建议,但是要么太宽泛而不具有可操作性,比如从整个社会宏观层面提出建议;要么太详细而显得细枝末节,比如针对诉讼程序的改变提出建议。因此,笔者将在借鉴国外法治国家所赋予陪审制度的政治功能和司法功能价值的基础上,澄清了人民陪审制度生存和发展的理论基础和价值。新颁布的《人民陪审员法》作为我国人民陪审制度的理论基础,从很大的意义上说明人民陪审制度改革的总体方向已经明确。一个国家的人民陪审制度完善是否与该国的经济、社会、政治、文化等诸多因素均有关联。同时,存在的诸多问题之间也具有一定的联系性,笔者将这些问题予以明确并对之进行细分,然后对产生这些问题的原因进行区分和联系,提炼出具有影响意义的原因。最后,笔者从制度层面和操作层面、宏观和微观层面、程序和实体层面以及不同主体的层面上提出了自己的完善意见。总之,我国是一个社会主义的法治国家,人民陪审员制度改革和完善也应具有中国法治特色,也是我国司法系统不可或缺的一部分,人民陪审员制度形成于吸收和借鉴国外有益的经验基础上,并且融合了我国的社会主义法治因素。所以说,完善我国当下的人民陪审制度,对于加强人民民主,促进依法治国,确保司法公正等均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
潘丽丽[6](2019)在《论刑事陪审中事实认定与法律适用的区分》文中提出探究刑事陪审中事实认定与法律适用的区分问题时,需要对“事实认定”与“法律适用”这组概念进行辨析,讨论分析何谓事实认定与法律适用。“陪而不审”是人民陪审员制度运行中被长期诟病的一大难题,区分刑事陪审中事实认定与法律适用有利于解决“陪而不审”的问题,真正发挥人民陪审员的作用。与此同时,也有利于解决人民陪审员在参审过程中专业能力不足的问题,培养人民群众的参审积极性,还有利于人民陪审员在参审过程中发挥监督与制衡作用,更利于防止法官专权,确保陪审员的权利不被干预。目前理论界对事实认定与法律适用的区分争议问题主要集中在二者之间是否具有区分可行性这一矛盾上。尽管许多学者认为事实认定与法律适用区分边界模糊,然而从不同角度上分析还是能确认区分事实认定与法律适用存在可行性,具体表现在事实与法律之间有着本质区别,事实是已经发生的客观实在,法律是从生活中抽象出来的行为规范;而且事实认定可适当屏蔽法律,检察院的审查起诉行为事实上把可能涉及到法律适用问题的要素屏蔽出去;况且域外所采取的实际区分方式在运行过程中起到了一定的区分作用,故域外经验证明了事实认定与法律适用具有区分可行性。尽管实际的应用方式能起到区分作用,但仍然暴露出了许多问题,具体表现在案件事实认定清单未准确区分事实认定与法律适用;事实清单中的事实问题过于概括;法官指引具有随意性;实际区分方式的适用程序不规范以及二者之区分标准缺乏共识。之所以暴露出这些问题,是因为法律规定过于原则,并未出台相关具体法律规范。与此同时实施区分的机制时间较短,使制度运行的过程中未见配套措施与之配合实行。另外,实际的区分方式实施过程中增加了大量运行成本,而且目前理论界对该问题的理论研究仍显粗浅,在这些原因的共同作用下使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完善应从区分事实认定与法律适用的实践问题入手,适当修改案件事实认定清单模板和内容、规范区分的适用程序以及降低运行成本,希望通过前述措施对我国的刑事陪审制度发展有所助益。
李文杰[7](2019)在《理论与实践 ——人民陪审员制度研究》文中研究说明让一般民众参与国家司法审判,是现代民主国家的主要制度设计之一。人民陪审员制度是我国司法彰显民主和保障公正的重要制度。人民陪审员制度属于典型的参审制度,是中国式的陪审制度。我国的人民陪审员制度具有一定的历史、文化积淀和实践成效,但其却几度沉浮和复苏,表现出极不稳定的发展历程和实践运作。至2004年《关于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决定》颁行和实施,预示着法治语境下人民陪审员制度建设的再度起航。然而,《决定》的出台与实施并未彻底消除理论和实务对人民陪审员制度的诘问,由此引发了激烈的学术争论。从价值论到结构论再到实践论,不一而足。理论争议的趋向和程度加剧了人民陪审员制度改革的进程和力度,并催生了《人民陪审员法》出台和实施。作为对理论诘问和实践问题的回应,该法吸纳了诸多理论建议,使其在制度目的、结构安排和程序设计等方面更具合理性和精细化,趋向于理想型的制度模型。当然,人民陪审员制度也未失制度建设的中国特色,凸显陪审员制度建设的中国道路。然而,人民陪审员制度的这一转向,是理论逼供使然还是审慎实践需求的考量仍是一个耐人寻味的问题。鉴于此,有必要对其作进一步的深化分析和研讨,力图从本源上攫取保证人民陪审运行和效果彰显的理论资源。基于这一问题的设定,本文在梳理陪审制度历史的基础上以人民陪审实践活动为研究视角,重点分析了制度认同、陪审员遴选、参与庭审和庭审评议等环节中的现实状况,并结合量化分析对制度运行中的相关因子作了假设验证分析。全文除导言外共分7章,各章概要分述如下。导言部分,确定了论文的研究进路,厘定了当下陪审制度的不同形式并作了概要性的陈述,为后文研究展开和分析确立了逻辑思路。作为国家司法体制中的一种具体的制度形式,陪审制度是为学界耳熟能详的话题。目前,关于陪审制度的渊源、种类、制度内容、运行机理和功能的学术研究已日臻完善,分析也愈发透彻和明晰。但是,这一研究现象的背后,却缺乏对具体制度实践的翔实考察,造成理论阐述上的错位和实践运作的乱象,尤其是对人民陪审员制度改革方向和目标的定位。正因如此,一个值得反思的问题是普适性价值和理念指导下的陪审制度,是否存在制度构造和具体实践的差异性。并且,这种差异性在不同时期和地域有存在何种表现?进一步的追问是职权主义和当事人主义模式下的制度构造是否是人民陪审员制度改革中的唯一参照系和评判标准。在此基础上探究当今社会中存续并与我国司法环境、诉讼构造和政治结构等相近的国家陪审制度,更有助于于人民陪审员制度改革的推进和内容深化。第一章以陪审制度的萌芽样态为起点,主要解释和分析了陪审制度的古代类型、演变形态及相应的制度构造。考虑到学界对陪审制度起源的争议,文章将以下述逻辑展开论述,(1)古雅典和古罗马的陪审制度。重点阐述了古雅典的赫里埃和古罗马百人团会议等参审制度及其运行机制。(2)在前述解析的基础上,文章转向对英国陪审团制度的分析。英国陪审团经历了由起诉陪审制向审理陪审制的演进过程,最终形塑出现代意义上的陪审团制度。(3)论述了美国对陪审团制度的移植,并建构了适应本土政治气候条件的大小陪审团制度类型及各自的运行程序。(4)论述了陪审制在欧亚的移植及运行的情况。内容涉及制度移植经历及其失败的成因,以及后期陪审制度的建设和改造。第二章论述了陪审制度的基本理念,以类别化方式将基本理念划分为传统型和发展型理念。传统型理念分为民主价值、公正价值和分权制衡功能。发展型理念是以司法改革需求和精神而界定的制度理念,包括增进国民对司法的理解,提高国民对司法的信赖;强化司法的民主正当性;深化当事人主义诉讼程序的改造。第三章以历史视角论述了近代中国陪审制度建设和变革的状况。第一节主要分析了清末陪审制度的立法和司法概况,揭示了引进陪审制度的必要性和欲以达至的目的。在此基础上解析了制度构造、运行机理,以及其与中国社会结构和传统文化的冲突,并推导出陪审制度难以贯彻落实的真实原因。第二节介绍和分析了民国时期的《参审陪审条例》和《反革命案件陪审暂行法》的立法背景、具体内容和运行程序,并论证了两部法律难以实施并彰显功能的真实原因。第三节简要分析了工农政权、抗日战争和解放战争等时期的人民陪审制度,以各期陪审法的具体内容,探讨了陪审合议制、陪审员来源和庭审评议等程序问题。第四章回归到1949年1999年人民陪审员制度的立法和实践状况。以数据逻辑看,该阶段人民陪审员制度在立法和司法上均呈显着弱化的趋势。依据这一趋势,发现政治结构、治理方略、司法功能和司法理念等变化对人民陪审员制度有着显着影响,尤其是司法功能的几度转化,直接导致了人民陪审员制度的曲折发展的历史,也导致了人民陪审员制度功能的反复更迭。第五章以社会转型的视阈,分别以社会转型的速度、深度、方向和可控性等方面剖析了人民陪审员制度再度兴起的背景和原因,并以近十年人民陪审员制度实践数据对其效果进行了客观公正的评价。分析显示,人民陪审员制度的效果评价因评价指向的差异而形成了“一种制度,两种评价机理”的现象。其中,官方评价遵循了民主化的逻辑,将参审人数、参审案件数量等参数作为评价指标,并得出人民陪审员制度完善的喜人效果;而理论评价则以实践过程中的参数为验证指标,指出人民陪审工作严重虚华,未能彰显制度的预期功能。第六章以上海三区基层人民法院的陪审实践为分析对象,重点检测了人民陪审员制度实践中各项环节的运行状况。第一节为调查对象、研究工具和调查时间。介绍了展开研究的前期工作和内容安排,包括调查法院、受试对象、调查方式和调查时间等内容,以及对调查结果的具体说明;第二节是确定研究问题并依文献提出相应假设。为能保证分析结果的客观性和真实性,本文设计了以问题为导向的分析方式,并根据问题设计相应验证假设。第三是统计结果。主要包括问卷信息的收集、整理和统计,包括陪审员信息资料、遴选资料、庭审调查和庭审评议等信息,并对相关数据信息作统计技术的处理。第四节是结果分析和假设验证。根据统计结果,对制度实践中陪审员的遴选情况、专业结构、来源结构和庭审表现等内容进行分析和释明。在此基础上,结合先期理论研究的结论采取回归分析和相关性分析,诊断文中假设是否成立,并由此判断人民陪审员制度改革的理论建议和改革举措是否得当。第七章内容是依据前文分析结论而对人民陪审员制度改革路径的展望和具体设计。通过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实践观察和统计分析,发现导致陪审效果不彰的原因并非是单一的制度性问题,而是涵盖了文化因素、主体性问题和相关制度的衔接问题等。为此,本章内容提出了人民陪审员制度改革和完善的主体性建设和规范的互补机制建设为人民陪审员制度改革的路径选择。其中,主体性建设以人民陪审员制度的主体意识之缺失为分析和推演基点,提出法治自觉、陪审自信和陪审自强等主体意识的建构路径;规范互补机制则围绕人民陪审规范建设和理论研究的单一性为出发点,论证了规范脱轨或偏误所引致的问题及其风险;进而,提出内部规范的优化、互补和外部规范互补机制两种建设路径。内部规范互补强调制度内部各项规范的完善及相互协调关系;外部规范互补强调诉讼规范与人民陪审规范之间的协调与支持。
贺修华[8](2019)在《民事诉讼中专家陪审员角色研究》文中指出随着生产力的发展和科学技术的进步,社会生活日益复杂,社会分工趋于细化,反映到民事诉讼中则是越来越多的民事案件涉及复杂疑难的专门性问题。从我国民事诉讼领域的存量立法来看,就专门性问题的解决已然形成由鉴定人、专家辅助人、案外咨询顾问等多种角色混合的事实查明机制。因传统法学教育的单一性,技术“外行”的职业法官存在知识结构的局限性,在专业性较强的特殊案件审判中存在认知障碍,给司法公正带来了挑战。在新一轮陪审员制度改革试点中,专家陪审员在事实认定上“既陪又审”的突出作用和不可替代的参审优势,给民事诉讼专门性问题的解决带来了新思路。然而专家陪审员参审表现尚有争议,新颁布的《人民陪审员法》又将专家陪审员制度束之高阁,使得专家陪审员参审依然无章可循。基于此,本文通过实证研究的方式,借助角色学理论考察专家陪审员参审实践中的角色期待、角色认知与角色扮演,从而透过角色表现的争议性观察制度运行的效果,并结合现实国情对专家陪审员角色进行适当调适,探索专家陪审员制度改革的路径。本文围绕专家陪审员角色分五个部分进行论述:第一部分,研究专家陪审员参与审判的角色规范以及其他诉讼主体、社会公众对专家陪审员的角色期待,描绘出包含参审者、监督者、调解者等多重角色期待在内的专家陪审员参审剧本。其中作为专家陪审员最本色的角色,参审者角色又可分为专门知识提供者、专家证据审查者、专业事实认定者三个层次。第二部分,以外界对专家陪审员角色期待为基础,从专家陪审员参与审判的主观方面入手,探知专家陪审员自身对角色规范的认知状态,以及对角色定位的认同程度,以此获得专家陪审员对于将要扮演的角色的领悟情况。第三部分,以实证分析的方法考察专家陪审员角色扮演现状,挖掘专家陪审员参审实践中存在的问题。这部分内容主要涵盖了专家陪审员参审实践的全过程,包括角色扮演者的遴选、角色扮演程序的启动、合议庭组成方式、角色扮演的案件类型及角色扮演中的阅卷、发问、评议、调解机制。第四部分,对照专家陪审员角色期待,评价专家陪审员角色的实践表现,揭示出角色表现的争议性,并运用角色理论解释角色失调现象背后的角色冲突。这部分内容分析了专家陪审员角色在专门知识提供、促进诉讼调解方面的正效应,以及在专业知识偏见、权力寻租风险、履职中断等方面的负效应。在此基础上,以角色冲突角度来解释、分析专家陪审员角色困境。第五部分,综合全文的论证和思路,阐述专家陪审员角色调适的必要性,提出专家陪审员角色调适的法治路向。从角色比较的角度出发,分析专家陪审员角色在民事诉讼中难以替代的比较优势。在宏观层面,从回归角色本质的精英化、明确角色期待的多重性、增强角色扮演的实效性等方面提出角色调适的基本理念;在微观层面,通过调整角色规范实现角色调适,完善角色遴选、角色参审以及角色管理等问题,构建专家陪审员制度,形成人民陪审员制度多元化发展的新格局。
胡东骄[9](2019)在《人民陪审员职权改革实证研究 ——以中部A市试点法院为分析样本》文中研究说明长期以来,“陪而不审、审而不议”是人民陪审员制度运行中饱受诟病的问题,甚至一度引发了陪审制度的存废之争。为改变目前陪审现状,让人民陪审员作用得到有效发挥。十八届四中全会审议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对人民陪审员职权配置进行了重大改革,即逐步实行人民陪审员不再审理法律适用问题,只参与审理事实认定问题,以此保障人民陪审员实质性参审,提升司法公信力。之后,全国50家试点法院开启了改革试点。最终,2018年4月27日颁布的《人民陪审员法》第22条规定,在七人合议庭中,人民陪审员对事实认定发表意见并参与表决,不再享有对法律适用的表决权。此项规定保留了人民陪审员制度改革试点的部分内容,进一步明确了人民陪审员在不同合议庭组成模式中所享有的权利。学界也将此项改革称之为事实审与法律审的分离。然而,任何司法改革不是一蹴而就的,人民陪审员职权改革仍然存在许多问题。主要表现为:试点法院在司法实践中适用事实审与法律审分离模式的案件范围较窄,且事实审与法律审分离的界限模糊,相关主体对事实审与法律审的分离多持否定态度,“陪而不审、审而不议”现象仍然存在。产生前述问题的原因主要为以下四点:立法层面,相关法律文件对人民陪审员职权改革的具体操作规定的较为粗浅;理论层面,事实审与法律审的分离缺乏理论基础;实践层面,实行人民陪审员与法官“分职分权”的职权配置模式需要消耗大量的司法成本,影响司法效率;制度层面,人民陪审员职权改革与周边制度存在紧张关系。据此,要想有效落实人民陪审员职权改革,首先应该在理论上厘清事实审与法律审之间的关系,明确事实认定与法律适用的具体内涵。其次在制度上对相关程序设计予以完善,具体包括构建陪审员与法官商谈互动的合议庭评议模式,强化庭审功能,创新司法责任制等。再次还需辅以履职保障、制约监督等配套措施。最后以上述内容为基础寻求立法上的完善,从而解决实践运行中的困难,让人民陪审员职权改革的目的得以实现。
蒋凤鸣[10](2018)在《人民陪审员职权配置及其程序保障》文中认为自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提出“逐步实行人民陪审员不再审理法律适用问题,只参与审理事实认定问题”以来,我国开启了陪审制改革的新篇章。从2015年陪审制改革试点到2018年《人民陪审员法》颁布实施,此轮陪审制改革始终围绕陪审员职权配置问题展开。陪审员的职权配置直接关系到陪审员参与司法审判的能度与限度。由于司法审判围绕事实认定与法律适用两大问题展开,所以陪审员如何审理事实问题和法律问题是陪审员职权配置的核心内容。从人民陪审员的职权变迁来看,人民陪审员经历了既审事实问题又审法律问题、只参与审理事实问题和前述两种模式并存三个阶段。从革命根据地时期到2015年改革试点以前,我国人民陪审员制度始终采取陪审员既审理事实问题又审理法律问题的职权配置模式。这一做法在革命根据地时期以及新中国成立初期取得了良好效果,但随着法制的健全、法律职业化的加强以及公众意识形态的多元化,陪审员既审事实问题又审法律问题的做法出现了实施困境。司法实践中,陪审专业户以及陪而不审、合而不议的现象日益明显。理论界和实务界一度认为,这一现象的出现不仅与陪审制运行机制不健全、法官不重视有关,更是因为陪审员不具备审理法律问题的能力。然而陪审员只审理事实问题的改革方案也并未解决我国陪审制长期存在的顽疾。在我国现有立法和司法模式下,事实问题和法律问题不具有可分性。陪审员只审理事实问题的职权配置模式看似具有合理性,却不具有可行性。而《人民陪审员法》采取的三人制合议庭中陪审员既审事实问题又审法律问题,七人制合议庭中陪审员只审理事实问题的职权配置模式,更是让我国陪审制发展陷入了“两难”境地。司法实践表明,上述两种职权配置模式都存在一定问题,因此,将两种尚有问题的做法并行并不能激活我国陪审制发展的内在动力,更难以解决当前我国陪审制存在的顽疾。陪审员职权改革应当建立在对制度背景和客观现实等多重因素的考量之上。当前,我国陪审员的职权配置,一是要符合我国现有的立法和司法模式,二是要符合陪审员的认知规律。由于我国没有区分事实问题和法律问题的传统,所以冒然采取陪审员只审理事实问题的做法并不可行。从域外公众参与司法审判的职权配置模式来看,陪审员都或多或少参与了法律问题的裁决,而且陪审员具备理解基本法律问题的能力。因此,在陪审员职权改革的过程中,不应将事实问题和法律问题截然对立,而应当以陪审员的认知能力为出发点,寻求适合陪审员裁决的问题。理论研究和实践经验表明,陪审员具备审理事实问题的能力。至于法律问题,则因案而异,因陪审员能力而异。但一般说来,明显不适合陪审员裁决的法律问题包括以下三项,一是对证据资格的认定,二是对案件事实的法律定性,三是诉讼指挥权。除此之外,法官也可结合个案情况排除其他不适合陪审员裁决的法律问题。为了兼顾陪审员参审的效果和司法效率,应当将陪审制的适用范围严格限定在那些能为陪审员理解的重大案件、家事案件和专门案件中,并明确陪审员主要参与庭审阶段的审理,不参与庭前程序和执行程序。总之,我国陪审员职权配置应当采取陪审员和法官有条件的“同职同权”模式,一方面保证陪审员能够从整体上把握和理解案情,另一方面,排除那些明显不适合陪审员裁决的问题,使陪审员能够最大限度地发挥作用。陪审员职权改革应当辅以完善的程序机制。一方面要确保程序的平等、开放,充分保障陪审员的程序参与权。另一方面也应当通过明确参审范围、法官指示和问题清单制度等方式对陪审员参审做必要的限制,防止不必要的程序拖延。
二、人民陪审员不可做陪衬(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本文主要提出一款精简64位RISC处理器存储管理单元结构并详细分析其设计过程。在该MMU结构中,TLB采用叁个分离的TLB,TLB采用基于内容查找的相联存储器并行查找,支持粗粒度为64KB和细粒度为4KB两种页面大小,采用多级分层页表结构映射地址空间,并详细论述了四级页表转换过程,TLB结构组织等。该MMU结构将作为该处理器存储系统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三、人民陪审员不可做陪衬(论文提纲范文)
(3)刑事司法职业化与公民司法参与权关系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一章 绪论 |
1.1 研究背景 |
1.2 研究意义 |
第二章 刑事司法职业化概述 |
2.1 刑事司法职业化的概念 |
2.2 刑事司法职业化的特征 |
2.3 我国刑事司法职业化的发展历程 |
2.4 刑事司法职业化的优势 |
2.5 刑事司法职业化的缺陷 |
第三章 刑事司法职业化背景下公民司法参与权的基本问题 |
3.1 公民司法参与权的含义 |
3.2 公民司法参与权的制度基础 |
3.2.1 人民陪审员制度 |
3.2.2 人民监督员制度 |
3.3 我国公民司法参与权的发展历程 |
3.4 刑事司法职业化与公民司法参与权的关系演绎 |
3.4.1 司法职业化与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存废之争 |
3.4.2 共同发展中的承接与制衡 |
3.4.3 人民陪审员制度与司法职业化和谐发展的根本 |
第四章 刑事司法职业化背景下公民司法参与的困境 |
4.1 人民陪审员的职权问题 |
4.1.1 人民陪审员职权界定笼统 |
4.1.2 人民陪审员与法官能否同权 |
4.1.3 法官与人民陪审员如何分权 |
4.2 合议庭构成不完善,人民陪审员功能异化 |
4.3 选任操作流程不规范 |
4.4 案件审理后的权利义务问题 |
第五章 刑事司法职业化与公民司法参与问题的域外借鉴 |
5.1 域外司法职业化建设概况 |
5.2 域外公民司法参与权介绍 |
5.2.1 法国参审制度 |
5.2.2 韩国国民参与裁判制度 |
5.2.3 美国的陪审团制度 |
5.2.4 德国的参审制度 |
5.3 域外经验小结 |
第六章 刑事司法职业化背景下公民司法参与的基本思路 |
6.1 刑事司法职业化背景下公民司法参与思路 |
6.2 刑事司法职业化改革背景下公民参与司法路径 |
6.2.1 司法职业化公民参与的模式 |
6.2.2 促进人民陪审员制度的推行 |
6.3 刑事司法职业化背景下公民司法参与具体建议 |
6.3.1 完善人民陪审员的选任程序 |
6.3.2 明确法官、人民陪审员的职权分工 |
6.3.3 完善人民陪审员履职保障建议 |
6.3.4 完善法官的指引提示规则 |
6.3.5 正确应对事实问题与法律适用问题的审理与表决 |
6.3.6 其他完善建议 |
参考文献 |
在学期间的研究成果 |
致谢 |
(4)通向司法民主:人民陪审员法的功能定位及其优化路径(论文提纲范文)
一、 人民陪审员法的功能定位:导向并实现司法民主 |
(一) 何为司法民主 |
(二) 司法民主的内容 |
(三) 司法公正和司法民主的关系 |
(四) 审判权力无分工导致法律专业化与司法民主化冲突 |
二、 人民陪审员的“法官化”:人民陪审员制度走过的歧路 |
(一) 人民陪审员的“精英化” |
(二) 人民陪审员的“法律专业化” |
(三) 人民陪审员的“专职化” |
(四) 人民陪审员成为“多面手” |
(五) 人民陪审员“势单力薄” |
三、 人民陪审员的“平民化”:人民陪审员法的优化路径 |
(一) 人民陪审员参与审判的模式选择 |
(二) 人民陪审员法“平民化”倾向的体现 |
1. 重视人民陪审员来源的广泛性。 |
2. 重视人民陪审员的代表性。 |
3. 重视人民陪审员参审的随机性。 |
4. 重视人民陪审员参审的有效性。 |
(三) 人民陪审员法的完善建议 |
1. 从任期制逐渐过渡到“一案一选”。 |
2. 合理确定人民陪审员每年参审案件的数量上限。 |
3. 逐渐改变对人民陪审员进行法律知识培训的做法。 |
4. 逐步限缩人民陪审员审理案件的范围。 |
5. 借鉴问题列表制度。 |
6. 改革人民陪审员参与审判案件的表决方式。 |
四、 结 语 |
(5)论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困境与出路(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一、选题的理论背景与研究意义 |
(一)研究的背景 |
(二)基本概念的界定 |
(三)选题的实践意义 |
二、文献综述 |
(一)国内的研究现状 |
(二)域外研究现状 |
(三)研究的思路和方法 |
(四)创新之处及不足 |
三、我国人民陪审员制度发展的三个阶段 |
(一)人民陪审员制度孕育期 |
(二)人民陪审员制度发展期 |
(三)人民陪审员制度成熟期 |
四、设立人民陪审员制度的价值分析 |
(一)人民陪审员制度的政治价值 |
(二)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司法价值 |
(三)人民陪审员制度的社会教育价值 |
五、从司法访谈看人民陪审员制度的运行 |
(一)对L市XX人民法院周副院长的访谈 |
(二)对L市XX人民法院赖法官的访谈 |
(三)对L市XX人民法院高人民陪审员的访谈 |
(四)对L市XX律师事务所杨主任的访谈 |
六、人民陪审员制度运行的困境及其原因 |
(一)人民陪审员制度运行困境的出现 |
(二)司法结构内的体制弊端 |
(三)运行环节中的利益干扰 |
(四)法律人眼中的人民陪审员 |
七、陪审员法背景下陪审员制度的出路所在 |
(一)完善立法:规避运行障碍 |
1、从“陪而不审,审而不议”到人人(人民陪审员)争着审 |
2、从学历限制到破除陪审精英化 |
3、从陪审随意到陪审责任追究制 |
(二)突破瓶颈:填补体制弊端 |
(三)福利保障:排除利益干扰 |
(四)关于《人民陪审员法》颁布的几点思考 |
1、确保区分事实审判和法律审判 |
2、细化对人民陪审员的培训制度 |
3、完善法官对人民陪审员的评议前指示制度 |
结语 |
附表 一 |
附表 二 |
附表 三 |
参考文献 |
致谢 |
在读期间发表论文(着)及科研情况 |
(6)论刑事陪审中事实认定与法律适用的区分(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导论 |
一、研究背景 |
二、研究方法 |
(一)文献研究法 |
(二)比较研究法 |
(三)实证研究法 |
三、文献综述 |
(一)国内文献综述 |
(二)国外文献综述 |
(三)本文写作的意义和价值 |
第一章 概述 |
第一节 “事实认定”与“法律适用”的概念辨析 |
第二节 “事实认定”与“法律适用”区分的缘起 |
第三节 “事实认定”和“事实审”与“法律适用”和“法律审”的区别 |
第二章 区分刑事陪审中事实认定与法律适用的意义 |
第一节 有利于解决陪审员“陪而不审”的问题 |
第二节 有利于解决实践中人民陪审员专业能力不足的问题 |
第三节 有利于培养人民群众的参审积极性 |
第四节 有利于发挥陪审员的监督和制衡作用 |
第五节 有利于防止法官专权 |
第三章 区分刑事陪审中事实认定与法律适用的可行性分析 |
第一节 能否区分事实认定与法律适用的主要争议 |
一、争议的主要观点 |
二、对争议观点的评析 |
第二节 区分事实认定与法律适用存在可行性 |
一、事实与法律有本质区别 |
二、事实认定可适当屏蔽法律介入 |
三、域外法治实践证明两者区分有可能 |
第四章 区分刑事陪审中事实认定与法律适用的实践难题及原因 |
第一节 我国处理区分事实认定与法律适用的主要方式 |
一、案件事实认定清单 |
二、法官指引 |
第二节 区分事实认定与法律适用的实践问题 |
一、案件事实认定清单没有准确区分事实认定与法律适用问题 |
二、案件事实认定清单中事实问题过于概括 |
三、法官指引具有随意性 |
四、区分的适用程序不规范 |
五、事实问题与法律问题的区分标准缺乏共识 |
第三节 区分事实认定与法律适用困难的原因 |
一、法律规定过于原则 |
二、实施区分的机制时间较短 |
三、运行成本较高 |
四、理论研究尚不深入 |
第五章 完善刑事陪审中事实认定与法律适用区分机制 |
第一节 修改现行事实认定清单模板和内容 |
一、删减清单中的法律适用问题项目 |
二、修改事实认定清单的内容 |
第二节 规范事实认定与法律适用区分的适用程序 |
一、出台法官指引规范 |
二、鼓励使用多元区分方式 |
三、立法完善法官进行错误指引的救济 |
第三节 整合司法资源降低运行成本 |
一、设计标准化的清单模板 |
二、人民陪审员岗前培训中增设适当的法官指引 |
结论 |
参考文献 |
攻读硕士学位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 |
致谢 |
(7)理论与实践 ——人民陪审员制度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研究背景 |
二、问题提出 |
三、文献综述 |
四、研究进路、相关概念和研究方法 |
第一章 陪审制度缘起与演进 |
第一节 陪审制度缘起 |
一、古雅典陪审制度 |
二、古罗马陪审制度 |
第二节 现代陪审制度 |
一、英国陪审制度 |
二、美国陪审团制度 |
第三节 陪审制度演进样态—以法国和日本为例 |
一、法国参审制度 |
二、日本裁判员制度 |
第二章 陪审制度的基本理念 |
第一节 传统型理念 |
一、司法民主的理念 |
二、裁判公正的理念 |
三、权力制衡的理念 |
第二节 变革型理念 |
一、增进司法信赖 |
二、强司法民主正当性 |
三、对诉讼结构的改造功能 |
第三章 近代中国陪审制度的历史考察 |
第一节 清末陪审制度 |
一、立法背景 |
二、立法效果 |
第二节 民国时期陪审制度 |
一、立法概况 |
二、实践效果 |
第三节 早期人民陪审员制度 |
一、工农民主政权时期人民陪审制度 |
二、抗日民主政权和解放战争时期人民陪审工作的发展 |
第四章 新中国人民陪审员制度的立法概况及司法实践 |
第一节 人民陪审员制度的辉煌期(1949 年~1957 年) |
一、人民陪审立法的概况 |
二、人民陪员制度的实践效果 |
第二节 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前进期(1958 年~1966 年) |
一、人民陪审立法的概况 |
二、人民陪员制度的实践效果 |
第三节 人民陪审员制度的过渡期(1976 年~1999 年) |
一、人民陪审立法的概况 |
二、人民陪员制度的实践效果 |
第五章 我国现行人民陪审员制度 |
第一节 人民陪审立法的背景 |
第二节 人民陪审员制度的立法概况 |
第三节 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实践效果 |
一、官方评价及依据 |
二、理论评价及依据 |
第六章 人民陪审员制度运行的实证考察 |
第一节 调查对象、研究工具和调查时间 |
一、调查对象 |
二、调查工具 |
三、调查时间 |
第二节 研究问题及研究假设 |
一、研究问题 |
二、研究假设 |
第三节 统计分析 |
一、信度分析 |
二、效度分析 |
三、描述性分析 |
第四节 结果分析和假设验证 |
第七章 面向“法治中国”的人民陪审员制度改革 |
第一节 法治中国之维的主体性建构 |
一、法治中国概念的内涵 |
二、法治中国的主体性建构 |
三、人民陪审员制度的主体性建构 |
第二节 规范互补之维的制度建设 |
一、内生性规范的互补 |
二、外生性规范的互补 |
结论 |
参考文献 |
致谢 |
攻读学位期间的科研成果 |
(8)民事诉讼中专家陪审员角色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1章 引言 |
1.1 研究的缘起 |
1.2 研究的背景、意义及创新点 |
1.2.1 研究的背景及意义 |
1.2.2 本文可能的创新点 |
1.3 文献综述 |
1.4 研究思路和方法 |
1.4.1 研究思路 |
1.4.2 研究方法 |
1.5 实证样本的选择及基本情况 |
1.5.1 实证样本的选择 |
1.5.2 实证样本的基本情况 |
第2章 专家陪审员角色期待 |
2.1 角色的期待 |
2.1.1 剧本期待:角色规范中的专家陪审员 |
2.1.2 伙伴期待:其他角色眼中的专家陪审员 |
2.1.3 观众期待:社会公众眼中的专家陪审员 |
2.2 期待的角色 |
第3章 专家陪审员角色认知 |
3.1 对角色规范的认知 |
3.2 对角色定位的认同 |
3.2.1 对参审者角色的认同 |
3.2.2 对监督者角色的认同 |
3.2.3 对调解者角色的认同 |
第4章 专家陪审员角色扮演 |
4.1 角色扮演者的遴选 |
4.1.1 W市的专家陪审员 |
4.1.2 T区的专家陪审员 |
4.1.3 L县的专家陪审员 |
4.2 角色扮演前的程序准备 |
4.2.1 专家陪审程序的启动 |
4.2.2 专家陪审员的个案选定 |
4.2.3 专业合议庭的组成 |
4.3 角色扮演的案件类型 |
4.4 角色扮演的具体方式 |
4.4.1 庭前阅卷 |
4.4.2 庭中发问 |
4.4.3 庭后合议 |
4.4.4 参与调解 |
第5章 专家陪审员角色表现 |
5.1 角色表现的正效应 |
5.1.1 有助于查明案件事实 |
5.1.2 有利于促成诉讼调解 |
5.2 角色表现负效应 |
5.2.1 具有潜在的专业偏见 |
5.2.2 弱化当事人诉讼权利 |
5.2.3 存在权力寻租的风险 |
5.2.4 出现履职中断的行为 |
第6章 专家陪审员角色调适 |
6.1 角色调适的必要性 |
6.1.1 规范中的角色比较:专家陪审员角色独特优势 |
6.1.2 互动中的角色比较:专家陪审员角色补强功能 |
6.2 角色调适的基本理念 |
6.2.1 回归角色资质的精英化 |
6.2.2 明确角色定位的多重性 |
6.2.3 增强角色扮演的实效性 |
6.3 角色规范的调整建议 |
6.3.1 角色遴选规范的调整 |
6.3.2 角色参审规范的调整 |
6.3.3 角色管理规范的调整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攻读学位期间发表论文目录 |
(9)人民陪审员职权改革实证研究 ——以中部A市试点法院为分析样本(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0.1 问题的缘起 |
0.2 研究现状 |
0.3 样本地区的基本情况 |
0.4 考察方法 |
第1章 人民陪审员职权改革的实施背景 |
1.1 人民陪审员职权改革的内涵 |
1.2 人民陪审员职权改革的目的 |
1.2.1 保障人民陪审员实质性参审 |
1.2.2 提升司法公信力 |
第2章 人民陪审员职权改革的实践困境 |
2.1 事实审与法律审分离的案件范围过窄 |
2.2 事实审与法律审分离的界限模糊 |
2.3 相关主体对事实审与法律审的分离多持否定态度 |
2.4 “陪而不审、审而不议”现象仍然突出 |
第3章 人民陪审员职权改革的问题成因 |
3.1 立法层面:法律规定粗浅,难以指导实践 |
3.2 理论层面:缺乏理论基础,难以为继 |
3.3 实践层面:影响“司法效率”,难以落实 |
3.3.1 有限的司法资源难以支撑人民陪审员职权改革 |
3.3.2 事实审与法律审的分离导致法官负担过重 |
3.3.3 法官在事实认定中仍占具主导地位 |
3.4 制度层面:与周边制度存在紧张关系 |
3.4.1 司法责任制 |
3.4.2 庭审机制 |
3.4.3 参审制 |
第4章 人民陪审员职权改革的完善建议 |
4.1 理论层面:厘清事实审与法律审之间的关系 |
4.1.1 陪审团制度中的事实审与法律审 |
4.1.2 事实认定与法律适用的内涵 |
4.2 制度层面:完善有关程序设计 |
4.2.1 构建陪审员与法官商谈互动的合议庭评议模式 |
4.2.2 强化庭审功能 |
4.2.3 落实七人合议庭的适用 |
4.2.4 完善司法责任制 |
4.3 其他配套措施 |
4.3.1 强化制约监督 |
4.3.2 履职保障 |
4.3.3 加强宣传力度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攻读学位期间发表论文目录 |
(10)人民陪审员职权配置及其程序保障(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1章 绪论 |
1.1 研究背景与意义 |
1.1.1 研究背景 |
1.1.2 研究意义 |
1.2 国内外研究现状 |
1.2.1 国内研究现状 |
1.2.2 国外研究现状 |
1.2.3 文献评述 |
1.3 研究方法 |
1.4 研究样本 |
1.5 创新之处 |
第2章 人民陪审员职权的历史变迁 |
2.1 人民陪审员职权配置的三种模式 |
2.1.1 “职权同一”模式(革命根据地时期至改革试点前) |
2.1.2 “职权分离”模式(2015-2018) |
2.1.3 “职权同一”与“职权分离”并存模式(2018至今) |
2.2 对人民陪审员职权变迁的反思 |
2.2.1 “职权同一”是导致陪审制功能异化的根源 |
2.2.2 “职权分离”模式的自洽性不足 |
2.2.3 “职权同一”与“职权分离”并行模式值得商榷 |
第3章 人民陪审员职权配置的理论前提 |
3.1 陪审员参与事实认定的能力 |
3.1.1 陪审员参与事实认定的优势与不足 |
3.1.2 影响陪审员事实认定的因素 |
3.1.3 小结:陪审员具有事实认定的能力和价值 |
3.2 事实问题与法律问题的可分性 |
3.2.1 事实问题与法律问题的概念辨析 |
3.2.2 域外事实问题与法律问题分离的典型模式 |
3.3 陪审员职权改革的核心:陪审员和法官各取所长 |
第4章 人民陪审员职权配置的实证分析——以陪审制改革试点为例 |
4.1 陪审员职权改革的实践探索 |
4.1.1 陪审员职权改革的基本情况 |
4.1.2 区分事实问题和法律问题的标准 |
4.1.3 区分事实问题与法律问题的程序机制 |
4.2 陪审员职权改革的问题与成因 |
4.2.1 陪审员职权改革的主要问题 |
4.2.2 问题的成因分析 |
4.3 陪审员职权改革的评价与反思 |
4.3.1 陪审员职权改革的总体评价 |
4.3.2 陪审员职权改革的再思 |
第5章 人民陪审员职权配置的模式选择 |
5.1 陪审员职权配置的模式与功能发挥 |
5.1.1 公众参与司法审判的职权配置模式 |
5.1.2 陪审员职权配置及功能发挥的影响因素 |
5.2 人民陪审员职权配置的新模式:有条件的“同职同权” |
5.2.1 人民陪审员职权配置的总体思路 |
5.2.2 陪审员参审范围的界定 |
5.2.3 陪审员参审阶段的界定 |
5.2.4 陪审员参审内容的界定 |
第6章 人民陪审员职权配置的程序保障 |
6.1 更新陪审员参审的程序理念 |
6.1.1 《陪审员法》对陪审员参审程序的规定 |
6.1.2 引入程序开放与程序限制并行的理念 |
6.2 健全陪审员参审的制度保障 |
6.2.1 完善法官指示制度 |
6.2.2 落实问题清单制度 |
6.3 细化陪审员参审的具体流程 |
6.3.1 完善陪审员参审的庭前程序 |
6.3.2 建立适合陪审员参审的庭审程序 |
6.3.3 规范合议和表决程序 |
余论: 实施《陪审员法》的几点建议 |
参考文献 |
致谢 |
附录 |
攻读博士学位期间取得的主要科研成果 |
四、人民陪审员不可做陪衬(论文参考文献)
- [1]人民陪审员调解职能的考察与评判[D]. 黄扬帆. 昆明理工大学, 2021
- [2]人民陪审员事实审研究[D]. 刘郴宇. 中南林业科技大学, 2021
- [3]刑事司法职业化与公民司法参与权关系研究[D]. 王钦颢. 北方工业大学, 2020(04)
- [4]通向司法民主:人民陪审员法的功能定位及其优化路径[J]. 卞建林,孙卫华. 浙江工商大学学报, 2019(04)
- [5]论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困境与出路[D]. 李水平. 江西师范大学, 2019(03)
- [6]论刑事陪审中事实认定与法律适用的区分[D]. 潘丽丽. 广州大学, 2019(01)
- [7]理论与实践 ——人民陪审员制度研究[D]. 李文杰. 上海交通大学, 2019(06)
- [8]民事诉讼中专家陪审员角色研究[D]. 贺修华. 湘潭大学, 2019(02)
- [9]人民陪审员职权改革实证研究 ——以中部A市试点法院为分析样本[D]. 胡东骄. 湘潭大学, 2019(02)
- [10]人民陪审员职权配置及其程序保障[D]. 蒋凤鸣. 湘潭大学, 2018(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