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湖北公安高等专科学校预审专业教学改革探讨(论文文献综述)
王家宁,程宏斌[1](2021)在《刑事案件预审课程“五位一体”教学模式改革与实践——以公安警务人才培养模式改革为背景》文中研究说明立足于新阶段应用型本科教育高质量发展的迫切需要,针对中国公安人才培养模式中实战技能训练严重不足等突出问题,在公安警务人才培养模式改革背景下,借鉴国外警务人才培养模式的成功经验,探索构建预审课程"五位一体"教学模式:以预审任务主题为课程中心内容、以预审工作情境模拟实训为课程内容、以组内合作—组外竞争为桥梁的学习过程、以高容错—频鼓励为互动情感纽带、以课堂展示为课程考评主力。
栾兴良[2](2020)在《大数据侦查法治化研究》文中研究表明大数据侦查是大数据技术背景下侦查与犯罪对抗的产物,一方面,犯罪突破了物理场域的限制,在现实空间与数据空间的交互中呈现新的发生机理与变化规律,对传统侦查构成系统性挑战;另一方面,大数据等新兴技术在侦查工作中的深度应用,催生了大数据侦查,反过来又重新确立了侦查对犯罪的整体优势。在本体论层面,大数据侦查不仅是一项新的侦查技术或侦查措施,更是由新的侦查理念、侦查思维、侦查途径等要素组成的新的侦查模式,是侦查发展的新阶段。人的活动有赖于规则的指引,当已有规则不能覆盖新型的活动时或不能适应形势的新变化时,就需要推动规则创新。大数据侦查作为新兴事物,虽未跳出既有的法治框架,但突破了传统立法的调整范围。目前,有关大数据侦查的法律规则分散、混乱甚至相互冲突,无法为其提供合法性依据,也难以引导大数据侦查的规范化、法治化运行。尤为让人忧虑的是,大数据侦查进一步强化了侦查过程的秘密性、不透明性和侵入性,引发了更为深刻的权利危机。解决此种危机,需要通过系统的制度建构,实现法律授权、法律控制与技术逻辑的深度耦合,既可以为大数据侦查提供合法性依据,保障其高效运行;又可以对侦查中的技术恣意进行规制,引导大数据侦查由无序转为有序,重新平衡真实发现与人权保障之关系。大数据侦查是侦查与大数据的结合,无论应用层面的大数据概念,还是哲学层面的大数据观都是建构大数据侦查理论的基本支点。大数据概念有四种基本类型——特征定义、技术需求定义、价值定义以及社会影响定义,各有合理性。总体来看,大数据概念存在概念边界划定、特征识别以及是否纳入大数据应用等三个主要争议性问题,是为本文界定大数据概念的一般性知识支撑。为防止将侦查“大数据化”的研究倾向,应考虑侦查大数据的特殊性:数据收集的主动性,大数据对小数据的依赖性以及小数据的大数据化处理,此三个方面是为本文定义大数据的适用领域的限定,即从侦查视域对大数据进行定义。相较于大数据概念,大数据观对大数据侦查的理论建构更具实质性影响。本文对“三大思维转变”“预测是大数据的核心”“大数据主义”等代表性大数据观进行了评介,对将大数据观机械地套用于大数据侦查的研究倾向进行了批判。在对大数据概念和大数据哲学观分析的基础上,本文对大数据侦查概念界定所涉及的关键问题进行了剖析,如大数据侦查用语的合理性,大数据侦查与数据监控、数据预测的关系,尚未实施的犯罪是否是大数据侦查的对象。在此基础上重新调整了大数据侦查的定义,并与相关概念进行了比较。最后概括了大数据侦查的基本特征,界定了其法律性质。大数据侦查的发展有着深厚的理论基础和现实需要,信息转移原理以及同一认定原理是大数据侦查的理论基础,同时也是因应犯罪情势发展的客观需要,也是总体国家安全观下特定犯罪治理理念的必然结果。大数据侦查法治化包含三重动因:技术动因、制度动因、行为动因。大数据侦查法治化的技术动因,即大数据颠覆性地改变了侦查的运行过程。时间上,侦查反应加快,对犯罪的介入时间提前。空间上,侦查权的触角从实体空间延伸至数据空间。主体上,社会主体协助侦查机关开展大数据侦查将常态化,参与方式主要包括提供数据资源和数据技术支持两种方式。手段上,数据前置是前提,基于监控或管理所形成的历史与实时数据是大数据侦查措施运行的重要技术前提;“黑箱”算法成为侦查决策的重要驱动或取代人工进行自动决策。对象上,承载数据的有形或无形物理介质成为侦查目标。大数据侦查法治化的制度动因是指传统侦查法律规范难以调整大数据侦查。传统侦查法律规范以实体侦查而非数据侦查为主要调整对象;传统侦查法律规范以现实空间而非数据空间的侦查为调整对象;传统侦查法律规范以人的行为或单一技术构成的侦查措施为调整对象,而非以数据流程和多元技术构成的大数据侦查为调整对象。概言之,现行法律的传统框架不适用于对大数据侦查的调整,需要立法作出改变。此外,传统侦查管理制度难以保证大数据侦查的高效运行,同样需要作出调整。大数据侦查的运行失范是大数据侦查法治化的行为动因。第一,侦查人员主体因素导致的大数据侦查失范,如目的非法、程序违法、不合比例等;第二,大数据算法的手段因素导致的大数据侦查失范,如数据错误、算法错误;第三,大数据侦查运行失范的后果与危害,如数据权算法与数据错误引发错误抓捕、侦辩双方力量失衡、歧视与偏见的反馈循环等,是为大数据侦查法治化行为动因的具象。按照侦查法定原则,大数据侦查的运行应有法律依据。本文考察了两大法系代表性立法例的法律授权模式,对具体条款进行了分析解读。欧洲立法主要以数据流程式授权为主,赋予侦查机关采集、留存和利用数据的权力;以对特定数据分析技术的法律授权为辅,如数据比对、数据获取等。美国以分散立法为主,对调查机关的法律授权也较为分散,以数据监控式授权为主。在借鉴两大法系经验的基础上,本文从我国现行立法出发,对法律授权的可能路径进行了具体分析。建议采取数据流程式授权与具体数据技术授权相结合的授权方式,修改刑事诉讼法、警察法、个人信息保护法(草案)等法律,建立和完善大数据侦查的法律授权体系。此外,还应建立与大数据侦查相适应的管理体制。具体而言,在侦查组织体制方面,要根据大数据的运行逻辑确定合理的管理层次与管理幅度;在侦查流程方面,要由“假说+行动”模式转向“数据+行动”模式。在侦查向计算转向后,算法消解了承载正当程序的主观化的制度、空间、时间和语言条件,特别在侦查阶段,侦辩平等武装原则被虚置化,力量的天平再次倾向侦查机关。鉴于正当程序对于侦查控权的不可替代性,本文着重分析了大数据侦查中出现的数据错误与算法缺陷,数据与算法引起的执法偏见与歧视,数据与算法对传统程序性权利的架空等问题,提出侦查正当程序的重构方案,具体包括强化侦查机关的数据责任,增加透明度,改革审批制度,以平衡犯罪嫌疑人与侦查机关之力量关系。大数据侦查在技术层面表现为数据收集、数据存储、数据分析、数据使用等,覆盖了大数据的全生命周期,从数据逻辑切入,以数据流程为规制进路是大数据侦查控权的重要方面。数据保护原则是以数据流程为中心的控权方式,具体包括公平合法原则、目的限制原则、数据质量原则、数据最小化原则、数据安全原则等。考虑到侦查中的数据保护与一般数据保护的区别,根据场景导向理念,本文对数据保护原则在大数据侦查中的具体适用进行了具体设计。数据权利制度是以权利制约权力为指导理念,通过赋予犯罪嫌疑人以数据权利对侦查权进行制衡。本文在个人信息保护法草案规定的个人信息权框架内,以不损害侦查顺利进行为前提,对个人信息权的具体内容进行了逐一分析。由于信息权利与侦查程序的创设逻辑不同,将其融入侦查程序是发挥权利制衡作用的前提,同样以适用场景为导向,本文提出将逐案审查作为数据权利与侦查程序衔接的制度安排。为防止侦查机关滥用审查裁量权,接着提出利益衡量标准、分类审查标准、动态审查标准以及可救济标准等四项审查标准,个案中,侦查机关应遵循上述标准对个人信息权的克减与限制进行审慎审查。最后,健全大数据侦查的内部控制机制,本文提出建立以风险导向的事前的控制机制与责任导向的事后的控制机制相结合的数据管理制度。
黄露尧[3](2020)在《心理强制讯问的侦查取证问题研究》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侦查讯问作为刑事诉讼程序中的重要环节,关系到公权力的运作以及人权的保障。随着当今时代侦查的手段越来越先进,心理强制讯问模式已经成为现代法治国家获取口供的重要途径。反观我国的刑事侦查制度,随着新刑事诉讼法的出台,我国立法对讯问模式的转型作出了反应,但相关学者对当前心理强制讯问模式的研究却有待加强,更忽视了对心理强制讯问如何进行取证规制以及如何对相关证据规则进行调整和完善。侦查学理论研究的主要方向偏重于对侦查机制、体制改革以及侦查策略等宏观层面的问题,对于如何规范侦查讯问的取证过程以及完善侦查讯问的制度问题有许多可借鉴的地方。但在司法实践中,由于侦查人员受到个案思维的影响,加之对证据意识的转变存在断层,这使得侦查人员不仅未能在刑法与诉讼法的理论研究形成完整对话,也使得在当前审判中心主义的改革大势下无法将侦查程序与审判程序达成完美的衔接。侦查机关以及侦查人员应当意识到,侦查程序是服务于审判程序的,侦查的最终目的不是得到有罪供述完成案件侦破,而是要在实际操作中根据证据裁判原则去获取真实有效的证据来为审判阶段做准备。笔者正是基于当前侦查讯问面临的困境,通过对心理强制讯问的问题提出以及完善建议来应对当前司法过程中存在的问题,从而更好的实现人权保障与国家司法稳定。本文以心理强制讯问的取证为研究平台,心理强制讯问也可以认为是讯问的一种思路,也可以认为是一种取证手段,本篇论文主要论述的是心理强制在讯问中的运用,也就是说在侦查讯问中,我们如何合理运用心理强制来达到调查取证,查清案件事实的目的。讯问从身体强制转为心理强制,这样既有利于通过心理手段来摸清犯罪嫌疑人的犯罪心理,也有利于顺利查清犯罪事实,在保护人权的基础上来使犯罪嫌疑人改过自新和认识犯罪。论述主要分为五个部分的内容:第一部分:简要梳理现有文献对心理强制讯问取证的研究内容,通过对专家学者研究内容的分析来发现心理强制讯问领域的研究缺陷,并简要的分析心理强制讯问取证在当前侦查工作出现的问题以及研究该问题的价值。第二部分:简要概括心理强制讯问取证的基本概念、研究的理论基础以及心理强制讯问取证的正当性,主要包括:心理强制讯问的概念、形成原因以及主要表现形式,通过侦查学、心理学、证据学三大学科对心理强制讯问取证研究提供理论基础,并点明了心理强制讯问取证的必要性和正当性。第三部分:通过对立法中心理强制讯问取证存在的问题进行研究和问题分析,从法律规定、司法解释和部门规章中对心理强制讯问的取证规制入手,并结合域外对侦查讯问立法的经验,提出我国侦查讯问立法存在的不足。第四部分:分析了司法实践中心理强制讯问取证在讯问制度以及讯问手段两个层面存在的问题。讯问制度层面主要就侦查权、监督保障机制以及证据运用三个方面进行了成因分析;讯问手段方面主要从取证过程和讯问主体入手来对心理强制讯问取证存在的问题进行成因分析。第五部分:针对第三章、第四章提出的问题,主要从理念、立法建议以及讯问制度的完善和优化讯问手段四个方面对心理强制讯问提出完善路径,以期通过对心理强制讯问形成完善架构,达到保障人权与惩罚犯罪的平衡。
王嘉铭[4](2020)在《中国辩护律师权利研究》文中研究指明“刑事诉讼发展的历史就是辩护权扩张的历史”,无论是刑事诉讼程序中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身依据宪法而享有的辩护权利,还是辩护律师接受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委托而享有的延伸性辩护权利,都是追求基于与刑事指控方公权力的对抗而获得兼顾程序正义和实体正义的审判结果。对辩护律师权利的关注和研究离不开对辩护律师制度的追本溯源,从国际世界的横向维度看,英美法系对抗制诉讼模式下对辩护权的赋予和保障有着极为深远的历史,日本刑事诉讼制度下的辩护制度,也自“辩护官”制度的确立并历经21世纪伊始的司法制度改革之后而确立了相对体系完备的辩护律师权利保障制度。而就我国辩护律师权利的纵向发展历史来看,自1979年第一部刑事诉讼法确立之后,辩护权便进入了飞速发展的阶段。随着经历了1996年和2012年再至2018年的刑事诉讼法修改之后,对法治理念的增强和对司法改革目标的追求,辩护权尤其是律师辩护权受到了越来越广泛的关注和研究,追求律师辩护权在控辩平等下的实质对抗也呼声愈高。对我国辩护律师权利的研究,从立足现实的角度来看,需要在司法改革的大环境下予以剖析。尤其是,我国构建了监察制度之后,被调查人所面临的在监察程序中辩护权缺失的问题,由此相应的辩护律师权利也无从行使的问题,只能在案件移交公诉机关审查起诉时才能获知案情,这给辩护律师权利带来了现实的困境。再者,认罪认罚制度确立之后,辩护律师在认罪认罚程序中充当的角色是否同于英美法系辩诉交易中的辩方律师,承担着从被告人实体利益的角度出发与控诉方据理力争的诉讼职能,也是学界所热议的问题。在我国认罪认罚制度的实践运行中,值班律师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认罪认罚程序中提供着包括会见、阅卷、以及与公诉机关沟通等在内的法律服务,但并不具备辩护人身份,其如何与审判阶段介入诉讼程序的辩护律师进行有效的权属衔接,以及确保不因贯穿诉审程序的参加主体不同而对被告人实体利益造成不利影响,也是应当研究的现实问题。为了从更现实的角度上考察辩护律师权利在实践中应当如何完善,本文收集并分析了实践中的运行数据,就侦查阶段而言,通过统计问卷回收的情况,发现律师会见难的问题仍然凸显,在个别案件中出现了新的拒绝会见的事由,同时侦查阶段的调查取证仍然呈现辩护律师如履薄冰的状态,同时也面临着被调查取证人不配合的现实问题,从权利的行使和被行使对象的双重障碍制约着辩护律师调查取证权真正的权尽其用。为此,构建侦查阶段的阅卷权和侦查讯问时的律师在场权就显的尤为必要,这对于侦查效率和保障人权的同时兼顾与平衡不失为一种可行之策。就审查起诉阶段而言,辩护律师阅卷权无法得到充分行使,以及调查取证权仍然是多数辩护律师“不敢”涉足的权域,发表意见权虚置化并流于形式等等,也是通过实证调研而反映出的现实问题。因此,有必要构建我国现实刑事诉讼国情下的证据开示制度,使审前阶段辩方律师能够具体与控方进行平等对抗的实质性基础。同时,对调查取证权的重构上,应当消除刑法306条在辩护律师头顶的“达摩克利斯之剑”,并着手从调查取证的对象、通过调查取证获取证据的途径以及对调查取证权的救济等若干方面对审查起诉阶段的调查取证权予以重构。在刑事诉讼程序的审判阶段,通过调研问卷回收所反映出的问题,仍然是一直被学界称之为“新三难”的“排除非法证据难”“申请证人出庭作证难”以及“辩护意见被采纳难”,新三难的难题集中于审判阶段,这也意味着在刑事诉讼程序中的最后一个阶段,辩护律师权利的行使仍然困难重重,辩方与控方达到平等条件下的双方对抗也仍然存在根本性障碍。因此,在审判阶段着力于完善在充分保证直接言词原则、实质性举证质证等程序下实现庭审实质化,同时发挥并深化程序性辩护的刑事辩护方法,确保有效辩护的真正实现,才是辩护律师权利的题中之义。
陈兰英[5](2019)在《近代中国警察教育法制研究》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百年大计,教育为本,国家兴盛,教育先行。历史经验一再证明,一个民族的文明进步程度在很大程度上是由教育所决定的,同时,一个民族国家的教育进步和文明又必须依赖法制和法治这一治国理政的基本方式。在我国,警察、警察制度以致警察教育及其法制化却是近代文明的产物。可以说,近代中国警察教育是经科学和理性启蒙的民族国家所为的有法可依、依法而行的制度实践。近代中国警察教育和近代中国法制建设是相契合的,作为一种制度性的客观事实存在,在中国教育史、中国法制史及中国警察史上,被认为是较为成功的,但其重要性往往被学界所忽视。只有保有高度的历史自觉及对现实问题的警觉,才有可能意识到研究近代中国警察教育法制的重要价值。本文的研究路径是在系统阅读、考察及整理大量近代中国警政及警察教育方面的历史档案、立法文本以及其他历史文献的基础上,选取警察教育法制问题这一专题即对近代中国警察教育法律制度做出一个历史性的研究,在时间跨度上限定在1901年~1949年这一特定历史时期。对这一历史阶段在中国发生的警察教育法律制度进行一个纵向梳理,尽可能展示近代中国警察教育法律制度的产生、变迁及制度进步的全貌,对其多样性发展要素及特点予以理性认知和历史解释。作为中国法制现代化的重要组成部分,近代中国警察教育法制经历了一个建构式的、移植式的、政府主导的、自上而下的发展历程。本研究以历史描述和实证分析的方法,力图系统完整地呈现这份曾是无数先贤为之奋斗近半个世纪的辉煌事业,通过这一尘封已久的历史痕迹的再现,以管窥豹,寻历史逻辑,以史为鉴,通古明今。本文主要从近代化(现代化)范式的角度展示且阐释这一主题的。法律是社会进步和人类文明的基础,警察制度及警察教育法律制度诞生于近代社会,可谓一个历史性的跃进,一个现代化的早期物种。警察制度及警察教育法律制度在近代的产生与发展,是人类社会法律演进的一个极为重要的历史阶段,是华夏民族走出中古走向现代的一个重要里程碑。近代中国警察教育法制鲜明的特点便是近代化或现代化。中国近代化或现代化是一个时代的表征,是一个在由传统封建专制社会向现代民主共和社会转变中,处于动荡中的社会经济、政治和文化整体性的发生根本变化和不断调适的历史过程。一般而言,政法领域的近代化或现代化的主要标志是民主化、法制化和科学化,这三大标准是因思维领域的理性化而导致的。近代社会变革是整体的、连续性的过程,处于这一社会变革中的警察教育法制是中国法制现代化典型代表。法制与近代化或现代化存有密切关系。本文对这一专题的研究是将近代警察教育的内容和历史置于法制这一概念框架内加以审视和讨论的,尤其专注于警察教育与法律的关系以及二者是如何相辅相成又是如何进步的,其中,对有关规范、组织结构、制度机制及运行实践等教育教学制度进行实证分析和系统性理论研究。通过对警察教育立法规范体系、教育组织管理制度及警察学校教育教学制度的建构,以及其教育教学宗旨的确立和课程体系的设置,等等依法而立,依法而行的法制模式的研究,进而揭示这一制度实践背后合理化运动的法律逻辑、科学逻辑和社会逻辑。无疑,近代中国警察教育及其法制化进程是近代中国社会政治经济文化秩序及其不断演进变革的一个集中反映,是中国政法体制一种革命性的进步。这一始于清末终于新中国建立近半个世纪的特殊法律制度现象,不仅扮演了拉下中国长期置于封建统治历史帷幕的重要力量,也成为揭开了近代中国走向法制以至法治历史篇章的重要一页,更是成为现当代中国警察教育法制建设的不可轻视的历史基石。
卫国华[6](2019)在《侦查体制改革研究》文中研究表明侦查机关的职能是预防和打击犯罪、维护社会治安,然而随着时代的不断进步,科学技术的不断发展,犯罪逐渐呈现新的态势,使得案件侦查难度加大,我国现行侦查体制在面临新的犯罪态势时其局限性已逐渐开始暴露,外在表现为对案件的侦破工作呈现疲软乏力。在我国当前深化司法改革的大背景下,侦查体制改革作为其中一个环节,也面临着改革的内在动力与外在需求。本文拟从深化改革的大背景及新时期犯罪的新态势作为出发点,通过梳理我国侦查体制的历史发展,分析现行侦查体制存在的问题,对各地改革实践进行调研,借鉴域外相关制度成熟的改革经验,结合多学科的理论作为分析工具,分析我国侦查体制改革面临的困境,进而为完善我国侦查体制改革提供建议及进路。文章主要按照以下结构展开:第一章为导论,主要从选题的背景及研究意义进行研究和阐述,分析国内外关于侦查体制的研究现状,并对本文的研究方法进行描述,国内对侦查体制改革的相关研究成果主要是以我国不同时期社会形态下进行的改革为主要依据,而国外对侦查体制或警察管理体制的研究成果则较少。第二章为我国侦查体制的历史沿革,从我国侦查体制的历史发展脉络进行梳理,将我国侦查体制的发展历程分为初步构建期、巩固发展期、改革探索期,并对不同时期我国侦查机关内部诸如侦查机构、侦查人员专业化发展、侦查队伍培养机制等进行描述,并对历史上我国侦查机关尝试的改革如责任区刑警队的建立及侦审一体化改革等措施进行评析,分析其利弊,以期对后续侦查体制改革提供经验。第三章为侦查体制现状及改革实证评析,对我国现行侦查体制进行描述,并分析现行侦查体制在当前社会背景下犯罪所呈现的不同形态造成的影响,使得其逐渐无法适应当前的犯罪形势。基于此,各地侦查机关尝试对现行侦查体制进行改革,通过对各地改革实践进行调研,总结改革过程中的利弊得失,分析改革过程中存在的问题以及尚未突破的难点,对后文改革的构思形成指导。第四章为域外侦查体制比较考察,对域外包括英国、美国、日本的侦查体制或警察制度进行分析,通过研究美国侦查体制概况及英国侦查体制发展概况及动向,日本警察管理体制发展的历史节点及事权划分,形成对我国侦查体制改革的启示与借鉴。台湾作为我国领土的一部分,然而其侦查体制与大陆侦查体制隔绝多年,缺乏交流与沟通,各自走上了不同的体制道路,因此通过分析日据时期及1945年至今的侦查体制以期对我国侦查体制改革提供建议。第五章为侦查体制改革的理论基础,是对作为研究工具的理论基础进行概述与厘清,包括整体性治理理论、组织结构变革理论以及人力资源管理理论。整体性治理理论针对的是组织结构宏观层面的治理机制,组织结构变革理论针对的是侦查机关内部的机构进行整合从而促进其效率,人力资源管理理论针对的是警力资源的职业管理及职业规划,从人本角度出发,促进警察职业化的发展。第六章为侦查体制改革的完善进路,分析我国侦查体制改革的目标及原则,遵循渐进性、系统性、本土化及统筹协调等原则,通过改革实现深化侦查体制改革、提升打击犯罪效能、优化侦查资源配置的目标,对侦查体制改革的思路进行整体把控,进而从顶层设计、运行机制及主要措施等方面对我国侦查体制改革的路径进行完善。
马婷婷[7](2019)在《侦查比例原则研究》文中研究表明比例原则是公法上的一项重要原则,其基本含义是,国家专门机关实施的行为应兼顾行为目标的实现和相对人权益的保护,如果实现目标的手段可能有损相对人的权益,则应尽可能在实现目标的前提下将伤害减小到最低程度。比例原则通常包含三个子原则,即适当性原则、必要性原则和相称性原则。适当性原则要求国家机关实施的行为和采取的手段应有利于其目标的实现;必要性原则要求国家机关在相同有效的手段中,应当选择对公民权利侵害最小的手段;相称性原则要求国家机关为追求一定目的所采取的限制手段的强度及其造成的侵害程度,不得逾越其所要达到的目的。可见,比例原则的基本意旨在于限制公权力,以预防其过度侵犯公民权利。在刑事程序中,能够对公民权利构成直接的,且较为激烈侵犯的主要是侦查中的各种取证行为、强制措施,以及武力使用的行为。用比例原则约束这些行为可以令侦查立法更为合理,亦可促进侦查执法更为符合法律的基本精神。可见,对侦查比例原则开展系统研究,对侦查立法和实践皆有重大意义。本文除引言、结语外,分五章展开论述,简要内容如下:第一章的内容是“侦查比例原则的基础理论”。比例原则萌芽于朴素的正义观。经过古希腊诸位先贤的论证,合比例思想逐渐在各个领域发挥作用。比例原则的实在法渊源起步于限权理论、确立于警察规范、经由1858年的“药房案”上升到宪法位阶。而后,比例原则的适用扩展到多个领域,这其中就包括刑事诉讼领域、特别是侦查程序。虽然,这些扩张颇具争议,但侦查中诸项行为和措施的涉权特点决定了依据比例原则对侦查加以规制是历史和现实的客观选择。总的来讲,大陆法系国家侦查比例原则多数有成文法的明确规定,德国、法国、都在其“宪法”或相关法律中规定了比例原则的内容;英美法系国家虽未明确规定比例原则,但英国和美国刑事程序中贯彻的“合理性原则”与比例原则有着异曲同工之处;混合制诉讼模式下,日本和意大利在宪法和刑事诉讼法中对比例原则都有规定;我国台湾地区对比例原则的贯彻亦较为彻底;诸多国际人权法都或显性、或隐性的规定了比例原则。自1906年大清《刑事民事诉讼法(草案)》伊始,侦查规范中就蕴含了合比例的内容;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各根据地的规范亦有合比例的设计;新中国成立后,从《刑事诉讼法草案草稿》开始,有关侦查比例原则的设计越发增多,2012《刑事诉讼法》相关设计最为详细和具体,2018年对侦查行为的微调亦有比例原则的设计。侦查中各行为和措施实施的根本目的是保证刑事诉讼的顺利进行;直接目的是收集证据,查明案情、查获犯罪嫌疑人;特殊目的是预防罪案的发生和继续。在上述目的下,侦查的适当性原则是指侦查取证行为和强制措施的设置和设计应当有利于实现侦查目的;侦查必要性原则是指应当在设置强弱不同等级的侦查行为和措施之后,尽量选择侵害性较小的为之;侦查相称性原则是指侦查行为和措施的设置应当与犯罪行为的严重程度及犯罪嫌疑人的人身危险程度相匹配。比例原则在立法中发挥着对侦查行为和措施设置和设计的指引作用,在执法中则发挥着限制警察自由裁量权的重要作用。第二章的内容是“侦查比例原则的适用范围和适用程序”。比例原则落到实处的前提首先是要进行系统的程序设计。侦查比例原则的适用时间不仅仅局限于立案后,初查中的行为亦需遵循比例原则;其规制对象包括所有侦查行为和措施,即侦查取证行为和人身强制措施。此外,侦查执法武力使用虽然并不属于侦查行为,但其实施却是侦查达成目的的重要保证,故亦应受比例原则的规制;侦查比例原则的保护范围包括人身权、财产权等所有宪法规定的基本权利。为了完成上述目标,刑事诉讼法应当明确规定比例原则并将之作为规范设计的工具;侦查机关应当在内部审批中严格落实比例原则;人民检察院应当对执法中违背比例原则的行为加强监督,并切实发挥司法机关的作用。同时,还应当通过加强辩护权、侦查公开、程序性制裁和国家赔偿等方式对相对人的权利进行配套救济。第三章的内容是“侦查取证行为的比例原则”。通过访谈、调研和数据分析可以得见,实践中的侦查取证行为有诸多不符合比例原则之处。对此,应当明确侦查取证行为的目的,在具备取证可能且有合理根据的情况下才能启动侦查取证行为;在对侦查取证行为进行强弱分类后,应尽量选择侵害较小的行为;在取证时,应当使用与犯罪行为的危害性、犯罪嫌疑人的危险性相匹配的侦查取证行为。在常规侦查取证行为中,应当对讯问犯罪嫌疑人的时间进行严格限定,以满足必要性原则的要求。应当明确身体采样的目的,将身体采样行为类型化,并对其实施程序进行轻缓化设计;应当对被采样人的罪行、危险性及采样手段进行评估,以避免采样行为过度。对于搜查行为,应当在明确搜查目的的情况下,设置紧急搜查制度;应严格限制搜查强制手段的使用;一般的搜查行为应当在具备合理根据时才能使用,无证搜查的启动也要严格掌握紧急情况的范围。对于查封、扣押、冻结行为,应当在厘清行为目的的前提下通过明确适用对象、限制适用期限、限定使用条件的方式令其符合比例原则的要求。在特殊侦查取证行为中,对于技术侦查措施,应当厘清其目的;应当将其适用时间提前,并对其适用程序进行细化,以达到适当性原则的要求;应当规定技术侦查措施最后手段原则、将技侦措施层次化、限制其整体的适用期限,以达到必要性原则的要求;应当设计技术侦查措施的危害性条件和危险性条件,以令具体操作符合相称性原则的要求。对于诱惑侦查,应当明确诱惑侦查的目的;建立完善的案件保密制度以避免证人因惧怕而拒绝提供证言;应将诱惑侦查作为最后手段,尽量选择诱惑程度较小的行为,并需设置时间限制;应当为诱惑侦查设定底线,并根据罪行的危害性和危险性适用相称的诱惑侦查措施。第四章的内容是“强制措施的比例原则”。通过访谈、调研和数据分析可以得见,实践中的强制措施有诸多不符合比例原则之处。其原因既有主观认识不足、亦有法条规范缺失;既有程序设计缺陷、又有配套制度缺位。对此,强制措施比例原则的整体要求应当是,明确强制措施的目的、完善强制措施的适用程序、形成强弱不同的强制措施等级、明确侵害程度的标准、明确不同强制措施适用的对象和条件,以使强制措施符合比例原则的要求。在羁押性强制措施中,拘留比例原则实现的前提首先就应当令拘留目的回归。应当设置无证拘留以满足其紧急状态下令犯罪嫌疑人及时到案的适当性原则的要求;拘留的羁押时间应尽量缩短以满足必要性原则的要求;应当对无证拘留和有证逮捕的适用对象进行调整,令二者适用对象符合紧急性和人身危险性的特征,以满足相称性原则的要求。对于羁押比例原则而言,首先应当明确最长的羁押期限、严格限制羁押期限的延长、规制法官对羁押时间的迁就,还要严格把握羁押适用的刑罚条件、危险性条件,以此实现必要性原则和相称性原则。在非羁押性强制措施中,对于取保候审行为,应当在厘清取保候审目的的前提下,通过多种方式防止被取保候审人逃跑,加大对违反义务的被取保候审人和保证人的处罚力度,避免脱保现象发生,以达到适当性原则的要求;应当增加取保候审的方式,并尽量选择对被取保候审人侵害最小的方式为之,以达到必要性原则的要求;应避免收取过高保证金和随意没收保证金现象,同时,还应当扩大取保候审的适用对象,以便降低羁押率。对于监视居住措施,应当在厘清其目的的前提下避免其成为“羁押”行为。应当对一般监视居住的执行方式进行改革,通过加大技术手段的运用以满足监视居住的设计目的;应当避免指定居所监视居住与羁押混同,可以借鉴英国的保释公寓制度,形成“一般监视居住——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羁押”的强弱阶梯,以达到必要性原则的要求;应当改革监视居住折抵刑期的规定,以符合相称性原则的要求。第五章的内容是“侦查执法武力使用的比例原则”。通过访谈、调研和数据分析可以得见,实践中的侦查执法武力使用有诸多不符合比例原则之处。应当通过树立正当性意识、完善武力使用立法、厘清武力使用的性质、加强武力使用专业培训、提高武力使用公开性的方式达到武力使用适当性原则的要求;还应当确立“最小使用武力”原则,在将武力划分等级的前提下,尽量使用伤害较小的武力手段,以符合武力使用的必要性原则;应当设定武力使用的紧急性条件、人身危险性条件和涉嫌罪行条件以构建武力使用的相称性原则。开枪属于武力使用的最高等级。对于鸣枪示警,应谨慎用之。应当对开枪的程序作出具体的设计以避免实践中的弃用或滥用,以保证适当性原则的实现;开枪时应尽量避免击打要害部位,以实现必要性原则的要求;开枪行为应当与犯罪嫌疑人的人身危险性程度相匹配,防止犯罪嫌疑人逃逸不应成为开枪的唯一理由,应当要求开枪所保护的权益大于开枪行为造成的损害,以便实现开枪的相称性原则。
崔欣桐[8](2019)在《我国刑事预审制度研究》文中研究表明我国《刑事诉讼法》中明确规定,公安机关应对有证据证明的刑事案件进行预审。我国刑事预审具备继续侦查、审查证据和优化保障案件质量的职能。但历经数十年变革,公安机关在预审制度建设上呈现出多样化形态。通过与域外刑事预审制度比较可知,我国的刑事预审制度在权力主体、职能定位、与审判的关系以及所处现实环境方面有自身的独特性,但也能获得权力制衡方面的启示。我国刑事预审工作中现存的问题,主要源自诉讼价值导向、侦查权控制程序、考核观念与保障机制这四个方面。在以审判为中心的司法改革背景下,刑事预审制度的完善应顺应时代趋势与法治社会的发展要求,设立独立行使预审职权的部门,明确自身职能,优化侦查权配置。
王锟[9](2019)在《法治公安:权力控制与权益保障》文中指出警察权是国家权力的主要组成之一,就如同其他公权力一般,该权力极易因为被滥用而发生异化,表现为警察权失范的现象层出不穷,对相对人的合法权益造成了实质性侵害,有悖于“立警为公、执法为民”的警察行为准则。但是,与之形成鲜明对比的是因为警察权益保障的不足,暴力袭警、阻碍警察正常履行职务等现象也是屡见不鲜,导致警察权力的正常行使遇到各种各样的诘难。如何能有效破除这种困局,成为本文研究的论题,契合当下研究热点并紧扣时代背景,文章将研究的视角确定在法治公安这一全新的命题。习近平总书记强调全国政法机关应始终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基本思想,这一重要思想搭建出了法治公安的顶层架构,而法治公安的基本内容应仅仅围绕这一顶层设计进行展开。文章从行政法的角度运用行政权的控制理论和行政优益权理论作为解读法治公安的理论支撑,创新性地对法治公安作出新解。本文由导论、五个章节和结语七部分组成,主体结构安排是:第一章阐述了法治公安的形成和基本理论,详细论证了法治公安的核心内容是权力控制和权益保障。论文第二章、第三章的内容紧紧围绕法治公安核心内容之一的警察权控制展开论述,而论文第四章、第五章的内容则以法治公安另一核心内容即警察权益保障为主线展开研究。文章的基本内容如下:论文的导论部分通过对民众热论已久的雷洋涉嫌嫖娼案为例,通过对雷洋案中警察执法存在的九个方面的问题进行归纳总结,从个案分析折射出影响我国警察权规范、正常运行的根本原因就是警察权未得以有效的控制和警察权益未得以充分的保障。建设法治公安的价值追求就是通过规范警察权的规范、正常运行来实现“以人民为中心”的基本目的。论文的第一章通过对我国改革开放以来政治话语体系的梳理,就法治公安的提出进行了系统性地介绍,再通过对现有关于法治公安理论探讨的基础上深入分析和论证了法治公安的内涵、法治公安的本质特征与核心内容,在得出法治公安的核心内容既是警察的权力控制和权益保障这一基本论断后,对于这两个核心内容的相关理论进行了详细的论述。警察权力控制是以权力控制理论为支撑,通过警察角色的方式形象地研究警察权在不同的历史时期和不同的国家所具备的特征:一是奉行古典自由主义的“守夜人”警察角色;二是奉行国家主义的“监护人”角色;三是奉行现代自由主义的“经理人”警察角色,并以此论述我国警察的实然状态和应然归属,得出我国警察应当采用“经理人”角色的判断。警察权益保障是以行政优益权理论为支撑,所谓行政优益权,是指国家为保障行政主体有效地行使职权或是履行职责,赋予行政主体职务上或物质上的优先权力和物质生活受益条件。警察权益保障的研究内容正是国家保障警察有效地行使警察权所需要的优先权和物质生活受益条件,在厘清警察权益保障的概念和类型的基础上提出警察权保障的现实意义。论文的第二章中围绕着法治公安核心内容之一警察权控制展开论述,引入了警察权失范的概念,并将“警察权失范”定义为: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违反法律规范和合理性要求行使警察权而产生的不规范的执法行为。在对实际中发生的警察权失范现象进行了分类研究,将其表现形式概括为超越职权、滥用职权、行政不作为、错误地履行职责、通过“立法”扩权和违反法定程序共六大类。经过对警察权失范的具体表现全方位地剖析之后,警察权失范的原因是:公民价值理念得以迅速提高、警察权自身过于“强大”与“自主”、公民权利弱小、行政复议监督制约作用不足等,通过我国警察权与域外警察权的比较后,我国警察权自身过于“强大”与“自主”是警察权失范的根本原因。论文的第三章立足于我国警察权失范的原因,从警察权的立法控制、司法控制、社会控制、内部控制等四个方面深刻地阐述警察权控制的进路。立法控制警察权的进路包括:一是坚持科学立法,结合实践提高立法质量;二是加快立法进程,构建系统性的警察行政程序制度。司法控制警察权包括:一是明确司法审查的统一标准,坚持全面审查原则;二是引入比例原则,促进合理性审查机制的完善;三是警察行政处罚接受事前司法审查。社会控制警察权是从社会舆论监督的角度进行分析,一是健全法律规定,增强社会舆论监督的独立性;二是提升舆论报道的客观真实性,营造积极的警务舆论。内部控制警察权是从警务督察制度完善的角度进行分析,一是树立正确的警务督察理念;二是规范警务督察的机构设置,合理配置警务督察的职能权限;三是健全警务督察的法律规范;四是切实加强警务督察的责任追究力度。论文的第四章紧紧围绕法治公安的另一核心内容即警察权益保障展开论述。通过实证研究的方式考察了警察权益保障的立法现状和警察权益受到侵害的实际表现,在此基础上通过分析得出警察权益未得以充分保障的七个方面的原因分别为:转型期中的社会失范导致执法环境恶化、警察维权意识薄弱、警力配置不足、警察执法理念有偏差且执法专业性不强、警察权益保障制度不完善、警察教育培训机制不完善、警察执法装备保障机制不健全。论文的第五章是对警察权益保障的优化路径进行探讨。该章通过比较研究的方式进行展开,因此文章先详细介绍了域外警察权益保护的概况,分别执法权益保护、临战物质保障、设立警察权益保护组织、职业薪酬待遇保障、伤亡抚恤保障、休假保障、医疗及职业心理干预保障等七个方面进行论述。在借鉴域外经验的基础之上,针对我国警察权益保障存在的问题,提出了健全我国警察权益保障制度的具体路径,主要是从我国警察体制的完善、健全警察权益职业制度制度保障、明确警察权益司法救济制度、健全警力资源配置制度、健全警察执法物质保障制度、建立维权机制的组织保障、健全警察教育培训保障制度等方面展开研究并提出完善建议。在上述各项保障措施中,当务之急就是对《人民警察法》、《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条例》、《刑法》、《治安管理处罚法》等法律的立法完善。
曹晓宝[10](2018)在《侦查讯问能力培养:师资队伍建设和教育模式创新》文中指出侦查讯问能力主要包括预谋策划能力、心理分析能力、语言表达能力、沟通感染能力和笔录制作能力等。实践中,侦查询问人员的侦查讯问能力不能很好地满足侦查讯问实践需要,说明公安院校侦查讯问能力培养没有实现预期目的,这既有教学方面的原因,也有侦查讯问师资队伍的问题。创新公安院校侦查讯问能力培养的举措包括优化侦查讯问教学设计,改革侦查讯问教学的运行机制,加强侦查讯问师资队伍建设,强化和创新以培养侦查讯问能力为核心的教学方法。
二、湖北公安高等专科学校预审专业教学改革探讨(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本文主要提出一款精简64位RISC处理器存储管理单元结构并详细分析其设计过程。在该MMU结构中,TLB采用叁个分离的TLB,TLB采用基于内容查找的相联存储器并行查找,支持粗粒度为64KB和细粒度为4KB两种页面大小,采用多级分层页表结构映射地址空间,并详细论述了四级页表转换过程,TLB结构组织等。该MMU结构将作为该处理器存储系统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三、湖北公安高等专科学校预审专业教学改革探讨(论文提纲范文)
(1)刑事案件预审课程“五位一体”教学模式改革与实践——以公安警务人才培养模式改革为背景(论文提纲范文)
一、国外警务人才培养模式的成功经验 |
(一)在师资方面,主抓警务实训教师 |
(二)在教学方面,主抓警务技能实训 |
二、预审课程“五位一体”教学模式的理论构建 |
(一)以预审任务主题为中心构建课程内容 |
1. 课时安排 |
2. 师生关系 |
3. 内容安排 |
(二)以预审工作情境模拟实训演练为核心构建课程形式 |
(三)以组内合作、组外竞赛为桥梁构建自主探索式学习过程 |
(四)以高容错、频鼓励为常态习惯构建课堂情感互动纽带 |
(五)以课堂展示为构建课程教学考评主要依据 |
三、预审课程“五位一体”教学模式的成果升华 |
(一)围绕审讯活动构建教材内容主体 |
(二)审讯实训方案充实化和可操作化 |
(三)审讯主题情境训练开发方案 |
(四)力求实现针对性、周到性和传承性 |
(五)服务审讯实战,解决学评对应性问题 |
(2)大数据侦查法治化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导论 |
一、问题的提出 |
二、文献综述 |
三、研究思路 |
四、研究方法 |
五、可能的创新点 |
第一章 大数据侦查概论 |
第一节 大数据及大数据观概述 |
一、大数据的概念 |
二、大数据观评介 |
三、大数据及大数据观在大数据侦查理论中的映射 |
第二节 大数据侦查的基本范畴 |
一、大数据侦查的概念 |
二、大数据侦查的特征 |
三、大数据侦查的法律性质 |
第三节 大数据侦查的理论基础与现实逻辑 |
一、侦查学基础理论下大数据侦查的证成 |
二、犯罪情势与国家治理逻辑下大数据侦查的现实必要性 |
第二章 大数据侦查法治化的动因 |
第一节 技术动因:大数据改变了侦查的运行过程 |
一、犯罪情势驱动的侦查措施演化与规则创新 |
二、传统侦查的运行过程及法治化诉求 |
三、大数据侦查的运行过程及法治化诉求 |
第二节 行为动因:大数据侦查行为失范 |
一、侦查人员的主体因素导致大数据侦查失范 |
二、数据算法的手段因素导致大数据侦查失范 |
三、大数据侦查运行失范的后果与危害 |
第三节 制度动因:现行法律与管理制度滞后于侦查发展 |
一、现行法律未能为大数据侦查提供法律依据 |
二、传统管理制度难以保障大数据侦查的高效运行 |
第三章 大数据侦查的法律授权与制度保障 |
第一节 两大法系的立法模式与借鉴 |
一、以数据流程式授权为主的大陆法系立法 |
二、以监控式授权为主的英美法系立法 |
三、两大法系的比较与借鉴 |
第二节 大数据侦查法律授权的路径选择 |
一、大数据侦查相关立法的考察与评价 |
二、大数据侦查相关立法应遵循的法律原则 |
三、大数据侦查法律授权的路径与具体设计 |
第三节 大数据侦查高效运转的制度保障 |
一、改革完善侦查管理体制 |
二、重塑大数据侦查的流程 |
第四章 大数据侦查的正当程序控制 |
第一节 侦查正当程序的演变 |
一、正当法律程序的缘起与演进 |
二、我国刑事正当程序的发展与缺憾 |
三、侦查正当程序的内涵 |
第二节 侦查正当程序的危机 |
一、传统刑事程序制度的变革与调整 |
二、大数据侦查使得侦查正当程序虚置化 |
第三节 大数据侦查正当程序的再造 |
一、对数据/算法错误与歧视的程序规制 |
二、提高算法的透明度 |
三、完善技术侦查的审批制度 |
第五章 大数据侦查的数据保护制度规制 |
第一节 数据保护原则对大数据侦查的制约 |
一、公平、合法原则 |
二、目的限制原则 |
三、数据质量原则 |
四、数据最小化原则 |
五、数据保留限制原则 |
六、数据安全原则 |
第二节 数据权利制度对大数据侦查的制衡 |
一、以数据保护权为核心的欧盟模式 |
二、以隐私权保护为核心的美国模式 |
三、欧盟与美国数据权利制衡路径的比较及启示 |
四、我国个人信息权的法律框架及反思 |
五、大数据侦查视阈下个人信息权的立法设计 |
第三节 数据管理制度对大数据侦查的控制 |
一、加强对侦查大数据的制度控制 |
二、强化对大数据算法的制度控制 |
三、健全大数据侦查的内部审批制度 |
四、建立基于数据算法的侦查责任制度 |
结语 |
参考文献 |
在读期间科研成果 |
后记 |
(3)心理强制讯问的侦查取证问题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导言 |
一、论题缘起 |
二、研究价值及意义 |
三、文献综述 |
四、主要研究方法 |
五、论文主要创新 |
第一章 心理强制讯问的侦查取证概述 |
第一节 心理强制讯问的概述 |
一、心理强制的含义 |
二、心理强制讯问的主要表现形式 |
三、心理强制讯问形成的原因 |
第二节 心理强制讯问侦查取证研究的学理基础 |
一、侦查学基础 |
二、心理学基础 |
三、证据学基础 |
第三节 心理强制讯问取证存在的价值 |
一、依法治国的必然选择 |
二、科学发展的必然选择 |
三、讯问历史的必然选择 |
四、侦查性质的必然选择 |
第二章 从立法层面考察心理强制讯问取证 |
第一节 法律规定对心理强制讯问取证规定过于泛化 |
一、立法评价机制有误区 |
二、口供补强规则有局限 |
第二节 司法解释对心理强制讯问取证的规定模糊不清 |
第三节 部门规章对心理强制的取证指导意见缺乏可行性 |
第三章 从司法层面考察心理强制讯问取证 |
第一节 讯问制度存在的不足及成因分析 |
一、侦查权缺乏有效制约 |
二、监督保障机制缺位 |
三、证据运用存在瑕疵 |
第二节 讯问手段存在的不足及成因分析 |
一、讯问取证过程不规范 |
二、讯问主体能力不足 |
第四章 心理强制讯问取证规制的完善路径 |
第一节 端正侦查取证理念 |
一、强化人权保障理念 |
二、强化程序正当理念 |
第二节 推动侦查讯问立法 |
一、完善对非法讯问立法规制 |
二、推动以司法解释为主的取证规则立法 |
三、适度修改部门规章的取证意见 |
四、形成法治化的讯问规则体系 |
第三节 完善侦查讯问制度 |
一、有效制约侦查权 |
二、完善监督保障机制 |
三、落实证据规则法庭运用 |
第四节 优化侦查讯问手段 |
一、合理规制讯问取证手段 |
二、提高讯问主体取证能力 |
结语 |
参考文献 |
在读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与研究成果 |
后记 |
(4)中国辩护律师权利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选题意义 |
二、文献综述 |
三、基本思路 |
四、研究方法 |
上篇:律师辩护权理论研究 |
第一章 律师辩护权要义研究 |
第一节 辩护权与辩护制度 |
一、辩护制度的价值及缘起分析 |
二、辩护权的类型与来源 |
第二节 律师的诉讼权利与律师辩护权 |
一、辩护律师诉讼权利的内涵及来源 |
二、律师辩护权的成分分析 |
三、被追诉人辩护权与律师辩护权 |
第二章 辩护律师制度 |
第一节 辩护律师制度的必要性及实践意义 |
一、辩护律师存在的必要性 |
二、辩护律师存在的实践意义 |
第二节 辩护律师在刑事诉讼中的地位 |
一、关于辩护律师诉讼主体地位的争论 |
二、刑事程序中的辩护律师应当界定为“诉讼主体” |
第三节 辩护律师与被指控方、控诉方及审判方的关系 |
一、辩护律师与被追诉人的关系 |
二、辩护律师与公诉人的关系 |
三、辩护律师与法官的关系 |
第三章 我国辩护律师制度的理论与实践沿革 |
第一节 我国辩护律师制度的理论提出 |
第二节 我国辩护律师制度的实践发展 |
一、监察调查程序中的律师辩护权 |
二、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中的律师辩护权 |
三、“审判中心主义”模式下的律师辩护权 |
下篇:律师辩护权的实践探析 |
第四章 侦查阶段的辩护权现状研究 |
第一节 我国关于侦查阶段律师辩护权的现行立法规定及发展 |
一、会见通信权 |
二、调查取证权 |
三、提出意见权 |
四、申请变更强制措施的权利 |
第二节 我国侦查阶段律师辩护权的制度和实践问题 |
一、“会见难”形式多元且个案形势堪忧 |
二、讯问时律师在场权立法缺失且意识淡薄 |
三、调查取证活动存在多维度障碍 |
四、阅卷权缺失破坏了程序对等 |
第五章 侦查阶段的辩护权完善与重构 |
第一节 律师帮助权的完善与重构 |
一、侦查阶段获得律师帮助权的域外考察 |
二、侦查阶段保障犯罪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获得律师帮助权的我国启示 |
第二节 会见与通信权的完善与重构 |
一、侦查阶段会见与通信权的域外考察 |
二、关于侦查阶段会见通信权的我国启示——从一则真实案例说起 |
第三节 阅卷权的完善与重构 |
一、侦查阶段阅卷权的域外考察 |
二、侦查阶段阅卷权的我国启示——构建侦查阶段的阅卷权 |
第四节 调查取证权 |
一、调查取证权的域外考察 |
二、侦查阶段调查取证权的我国启示 |
第五节 律师在场权 |
一、律师在场权的域外考察 |
二、律师在场权的我国启示 |
第六章 审查起诉阶段的辩护权现状研究 |
第一节 我国关于审查起诉阶段律师辩护权的现行立法规定及发展 |
一、会见通信权 |
二、阅卷权 |
三、调查取证权(包括向办案机关申请查证权) |
四、申请变更强制措施的权利 |
五、提出意见权 |
第二节 我国审查起诉阶段律师辩护权的制度和实践问题 |
一、会见权无法充分行使且存在现实阻碍 |
二、阅卷权受制于办案机关且范围受限 |
三、发表意见权虚置化并流于形式 |
第七章 审查起诉阶段的辩护权完善和重构 |
第一节 审查起诉阶段阅卷权的完善与重构 |
一、审查起诉阶段阅卷权的域外考察 |
二、审查起诉阶段阅卷权的我国启示——构建我国刑事诉讼国情下的审前“证据开示” |
第二节 调查取证权的完善与重构 |
一、审查起诉阶段调查取证权的域外之鉴 |
二、审查起诉阶段调查取证权的我国启示 |
第八章 审判阶段的辩护权现状研究 |
第一节 我国关于审判阶段律师辩护权的现行立法规定及发展 |
一、阅卷权 |
二、调查取证权(包括向办案机关调取证据权) |
三、参加法庭调查和法庭辩论权 |
四、经被告人同意的上诉权 |
第二节 我国审判阶段律师辩护权的制度和实践问题 |
一、审判程序尤其是庭审程序虚置化 |
二、律师拒绝辩护权的行使状况不容乐观 |
三、辩护律师缺失独立上诉权 |
四、刑法306条和刑诉法44条排除了辩护律师执业豁免 |
第九章 审判阶段的辩护权完善和重构 |
第一节 庭审实质化下律师法庭辩护权的完善与重构 |
一、审判阶段庭审中心的域外考察 |
二、“庭审中心”下辩护权的我国启示——“无效辩护”还是“辩护无效” |
第二节 法律援助制度的完善与重构 |
一、关于法律援助的域外考察 |
二、关于法律援助的我国启示——加快推动刑事辩护“全覆盖”的中国模式 |
第十章 辩护律师权利保障的相关配套性制度探析 |
第一节 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深化 |
一、关于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域外考察 |
二、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我国启示 |
第二节 程序性辩护的完善 |
一、程序性辩护的域外考察 |
二、程序性辩护的我国启示 |
结论 |
参考文献 |
附录 对我国刑事律师辩护权研究的问卷调查 |
后记 |
攻读博士学位期间学术成果 |
(5)近代中国警察教育法制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1 绪论 |
1.1 选题的目的与意义 |
1.1.1 选题的缘起 |
1.1.2 研究目的及意义 |
1.1.3 本文的创新之处 |
1.2 基础概念界定 |
1.2.1 警察教育 |
1.2.2 警察教育法制 |
1.2.3 警察教育法律关系 |
1.3 文献综述 |
1.4 研究思路及方法 |
1.5 研究的主要内容及体例安排 |
2 近代中国警察教育法制的历史沿革 |
2.1 “警政”开端:清末的探索(1901年~1911年) |
2.1.1 1901年“京师警务学堂” |
2.1.2 1902年《京师警务学堂章程》 |
2.1.3 高等巡警学堂 |
2.2 民初和北洋政府时期(1912年~1927年):近代中国警察教育法制体系初步形成 |
2.2.1 民初:“整顿警政,先从改良警学入手” |
2.2.2 北洋:“统一警政”,健全警察教育体制 |
2.2.3 警察教育立法取得新进展 |
2.3 南京国民政府(1927年~1949年):近代中国警察教育法制体系确立和发展 |
2.3.1 创建首都警察厅,确立中央与地方警察的建制 |
2.3.2 成立中央警官学校,加强中央对警察的培训教育机制 |
2.3.3 《警官高等学校教育章程》和《警官学校章程》 |
2.4 小结 |
3 近代中国警察教育立法 |
3.1 立法概况 |
3.1.1 1901~1911年警察教育立法的启动 |
3.1.2 1912年~1927年警察教育立法的形成 |
3.1.3 1927年~1949年警察教育立法的确立和发展 |
3.2 警察教育立法体制与法律渊源 |
3.2.1 警察教育立法主体 |
3.2.2 警察教育立法权限 |
3.2.3 警察教育法渊源 |
3.3 近代警察教育立法特点评析 |
3.3.1 统一而多层次的警察教育立法体制 |
3.3.2 近代警察教育立法的规范化 |
3.3.3 近代警察教育立法的系统化 |
3.3.4 警察教育立法的科学化 |
3.4 小结 |
4 近代中国警察教育行政管理体制 |
4.1 近代中国警察教育行政管理机构 |
4.1.1 清末时期警察教育行政管理机构 |
4.1.2 民初时期警察教育行政管理机构 |
4.1.3 南京国民政府时期警察教育行政管理机构 |
4.2 近代中国警察教育管理机构职权 |
4.2.1 清末警察教育行政管理机构职权及其隶属关系 |
4.2.2 南京临时国民政府警察教育行政管理机构职权及其隶属关系 |
4.2.3 北洋政府警察教育行政管理机构职权及其隶属关系 |
4.2.4 南京国民政府时期警察教育行政管理机构职权及其隶属关系 |
4.3 近代中国警察教育管理机制 |
4.3.1 警察教育经费 |
4.3.2 警察教育章程及规则的制定 |
4.3.3 警察教育学科设置 |
4.4 小结 |
5 近代中国警察教育的基本要素及其规制 |
5.1 近代中国警察教育教学组织机构的构建 |
5.1.1 清末警察教育教学组织机构 |
5.1.2 南京临时国民政府警察教育教学组织机构 |
5.1.3 北洋政府时期警察教育教学组织机构 |
5.1.4 南京国民政府时期警察教育教学组织机构 |
5.2 近代中国警察教育教学机构教职员制度 |
5.2.1 近代警察教育教学机构内部组织成员及其职权 |
5.2.2 警察教育教学教职员职务制度 |
5.2.3 警察教育教学教师的培训和培养 |
5.3 近代中国警察教育学员制度 |
5.3.1 警察教育机构招生制度的形成和变迁 |
5.3.2 警察教育学警考核制度的变迁 |
5.3.3 警察教育机构学警毕业选送制度的变迁 |
5.4 小结 |
6 近代中国警察教育法制化模式分析 |
6.1 警察教育的建构移植模式及其历史逻辑 |
6.1.1 建构路径:以建构为主的模式 |
6.1.2 移植方式:制度移植的典范 |
6.1.3 动力系统:多方合力的作用 |
6.2 警察教育的近代化模式及其科学逻辑 |
6.2.1 近代化\现代化的模式 |
6.2.2 健全的法制化样式 |
6.2.3 因地制宜的教育宗旨 |
6.3 警察教育的社会变革及政治逻辑 |
6.3.1 社会秩序变革的影响 |
6.3.2 维护政治秩序的需要 |
6.3.3 民主与法制的理性启蒙 |
6.4 小结 |
结语 |
参考文献 |
在学研究成果 |
致谢 |
(6)侦查体制改革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1 导论 |
1.1 问题的提起 |
1.2 研究意义 |
1.3 研究综述 |
1.3.1 国内研究综述 |
1.3.2 国外研究综述 |
1.4 研究方法 |
1.5 论文框架及创新之处 |
1.5.1 论文框架 |
1.5.2 创新之处 |
2 我国侦查体制的历史沿革 |
2.1 侦查体制的初步构建期(1949-1978) |
2.1.1 侦查职能部门的初设 |
2.1.2 专业侦查机构的形成 |
2.1.3 侦查制度和方针的雏形 |
2.2 侦查体制的巩固发展期(1979-1996) |
2.2.1 侦查主体的专业化发展 |
2.2.2 侦查运行机制的逐步完善 |
2.2.3 侦查队伍培养机制的逐渐成熟 |
2.3 侦查体制的改革探索期(1997-2018) |
2.3.1 责任区刑警队的建立 |
2.3.2 侦审一体化改革 |
2.4 小结 |
3 侦查体制现状及改革实证分析 |
3.1 现行侦查体制概况及评析 |
3.1.1 侦查部门急速膨胀 |
3.1.2 侦查行为易受干扰 |
3.1.3 侦查部门无法充分协作 |
3.1.4 管理层级增多导致警力资源浪费 |
3.2 部分地区侦查改革实践 |
3.2.1 HH市:“三级一体”警务改革 |
3.2.2 SS市:合成作战机制改革 |
3.2.3 XX市某区和PP县:管理三级架构式改革 |
3.3 各地改革实践评析 |
3.3.1 存在错误认知 |
3.3.2 事权划分不明 |
3.3.3 缺乏整体联动 |
3.3.4 难点尚未突破 |
3.3.5 配套措施缺位 |
3.4 小结 |
4 域外侦查体制比较考察 |
4.1 英美侦查体制评析及启示 |
4.1.1 英国侦查体制发展动向 |
4.1.2 美国侦查体制发展概况 |
4.1.3 英美侦查体制的启示 |
4.2 日本侦查体制的发展及特点 |
4.2.1 日本警察管理体制的历史节点 |
4.2.2 日本警察的事权划分 |
4.2.3 日本侦查体制的启示 |
4.3 我国台湾侦查体制的发展及评析 |
4.3.1 日据时期台湾侦查体制的特点 |
4.3.2 1945年至今的台湾侦查体制 |
4.3.3 我国台湾地区侦查体制评析 |
4.4 小结 |
5 侦查体制改革的理论基础 |
5.1 整体性治理理论 |
5.1.1 整体性治理的内涵框架 |
5.1.2 整体性治理的整合进路 |
5.1.3 整体性治理理论与侦查体制改革 |
5.2 组织结构变革理论 |
5.2.1 组织结构变革的动力与阻力 |
5.2.2 决定组织结构变革的因素 |
5.2.3 组织理论关于结构变革研究的演进脉络 |
5.2.4 组织结构变革理论与侦查体制改革 |
5.3 人力资源管理理论 |
5.3.1 人力资源管理的内涵框架 |
5.3.2 侦查人力资源的战略管理 |
5.3.3 侦查人员的职业发展管理 |
5.3.4 侦查人力资源与侦查体制改革 |
5.4 小结 |
6 侦查体制改革的完善进路 |
6.1 侦查体制改革的目标 |
6.1.1 深化侦查体制改革 |
6.1.2 提升打击犯罪效能 |
6.1.3 优化侦查资源配置 |
6.2 侦查体制改革的原则 |
6.2.1 渐进性原则 |
6.2.2 系统性原则 |
6.2.3 本土化原则 |
6.2.4 统筹协调原则 |
6.3 侦查体制改革的具体思路 |
6.3.1 优化改革顶层设计 |
6.3.2 完善侦查工作机制 |
6.3.3 深化现有改革措施 |
6.4 小结 |
7 结论 |
参考文献 |
在学研究成果 |
致谢 |
(7)侦查比例原则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内容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一、选题来源及意义 |
二、域内外研究述评 |
三、研究思路与方法 |
四、研究范围的厘定 |
五、本文的创新之处 |
第一章 侦查比例原则的基础理论 |
第一节 侦查比例原则的确立及发展 |
一、比例原则的产生及发展 |
二、侦查比例原则的确立 |
三、侦查比例原则域内外适用及发展 |
第二节 侦查比例原则的内容 |
一、侦查的正当目的 |
二、侦查比例原则的含义 |
第三节 侦查比例原则的功能 |
一、对侦查立法的指引功能 |
二、对侦查执法的指引功能 |
第二章 侦查比例原则的适用范围和适用程序 |
第一节 侦查比例原则的适用范围 |
一、时间范围 |
二、规制对象 |
三、保护范围 |
第二节 侦查比例原则的适用程序 |
一、立法设计 |
二、执法落实 |
三、司法适用 |
四、配套保障 |
第三章 侦查取证行为的比例原则 |
第一节 侦查取证行为比例原则实证考察 |
一、对侦查取证行为目的的认知及态度 |
二、侦查取证行为适当性原则的实践情况 |
三、侦查取证行为必要性原则的实践情况 |
四、侦查取证行为相称性原则的实践情况 |
第二节 侦查取证行为比例原则的总体要求 |
一、明确侦查取证行为的目的 |
二、侦查取证行为适当性原则的要求 |
三、侦查取证行为必要性原则的要求 |
四、侦查取证行为相称性原则的要求 |
第三节 常规侦查取证行为比例原则的实现 |
一、讯问犯罪嫌疑人比例原则的实现 |
二、身体采样行为比例原则的实现 |
三、搜查行为比例原则的实现 |
四、查封、扣押、冻结行为比例原则的实现 |
第四节 特殊侦查取证行为比例原则的实现 |
一、技术侦查措施比例原则的实现 |
二、诱惑侦查措施比例原则的实现 |
第四章 强制措施的比例原则 |
第一节 强制措施比例原则实证考察 |
一、对强制措施目的的认知及态度 |
二、强制措施适当性原则的实践情况 |
三、强制措施必要性原则的实践情况 |
四、强制措施相称性原则的实践情况 |
第二节 强制措施比例原则的总体要求 |
一、明确强制措施的目的 |
二、强制措施适当性原则的要求 |
三、强制措施必要性原则的要求 |
四、强制措施相称性原则的要求 |
第三节 羁押性强制措施比例原则的实现 |
一、拘留比例原则的实现 |
二、羁押比例原则的实现 |
第四节 非羁押性强制措施比例原则的实现 |
一、取保候审比例原则的实现 |
二、监视居住比例原则的实现 |
第五章 侦查执法武力使用的比例原则 |
第一节 侦查执法武力使用比例原则实证考察 |
一、侦查执法武力使用适当性原则的实践情况 |
二、侦查执法武力使用必要性原则的实践情况 |
三、侦查执法武力使用相称性原则的实践情况 |
第二节 侦查执法武力使用比例原则的实现 |
一、侦查执法武力使用适当性原则的实现 |
二、侦查执法武力使用必要性原则的实现 |
三、侦查执法武力使用相称性原则的实现 |
第三节 开枪行为比例原则的实现 |
一、开枪行为适当性原则的实现 |
二、开枪行为必要性原则的实现 |
三、开枪行为相称性原则的实现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攻读学位期间的研究成果 |
(8)我国刑事预审制度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研究背景及意义 |
二、文献综述 |
三、主要研究内容及方法 |
第一章 刑事预审制度概述 |
第一节 刑事预审的概念 |
一、刑事预审概念及内涵 |
二、预审概念的演变与移植 |
三、《刑事诉讼法》中预审的含义辨析 |
第二节 我国公安机关的刑事预审职能 |
一、继续侦查 |
二、审查证据 |
三、优化保障 |
第三节 我国刑事预审的历史沿革 |
一、刑事预审制度源起 |
二、革命根据地时期的预审制度 |
三、建国初期预审制度的发展 |
四、预审制度的两次变革 |
五、预审制度的新形态 |
本章小结 |
第二章 中外刑事预审制度比较 |
第一节 中外刑事预审制度的差异 |
一、预审主体不同 |
二、预审职能定位不同 |
三、预审与审判的关系不同 |
四、预审所处现实环境不同 |
第二节 域外刑事预审制度的启示 |
一、预审制度与证据规则的配合 |
二、预审的独立性 |
三、预审的适用范围 |
本章小结 |
第三章 我国刑事预审制度现状 |
第一节 侦查实践中的刑事预审 |
一、我国目前刑事预审工作模式 |
二、当前刑事预审工作存在的问题 |
第二节 现行刑事预审模式问题的成因 |
一、以侦查为中心的诉讼价值导向 |
二、侦查权控制程序失效 |
三、考核观念的局限 |
四、理论研究与人才建设断层 |
本章小结 |
第四章 我国刑事预审制度完善 |
第一节 完善刑事预审制度的必要性 |
一、《刑事诉讼法》的明确要求 |
二、促进规范侦查行为 |
三、优化侦查资源配置 |
四、推动侦查观念转变 |
第二节 我国刑事预审制度完善的进路 |
一、设置独立预审机构 |
二、明确职能定位与边界 |
三、预审人员的培养选拔 |
四、优化侦查权控制机制 |
第三节 刑事预审制度与相关制度的配合 |
一、主办侦查员制度 |
二、认罪认罚从宽制度 |
三、律师参与刑事诉讼 |
本章小结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9)法治公安:权力控制与权益保障(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abstract |
导论 |
一、研究的缘起 |
二、研究现状 |
三、研究方法 |
四、相关概念辨析 |
第一章 法治公安的形成及相关基本理论 |
第一节 法治公安的源与流 |
一、法治公安的提出:基于中国政治话语体系的梳理 |
二、法治公安的概念:基于对现有理论研究的梳理 |
三、法治公安新解:以人民为中心之警察的权力控制和权益保障 |
第二节 法治公安核心内容之一:权力控制 |
一、权力控制理论 |
二、角色视角下的警察权 |
三、我国警察角色的实然状态与应然归属 |
第三节 法治公安核心内容之二:权益保障 |
一、行政优益权的基本理论 |
二、警察权益的内涵和类型 |
三、警察权益保障的现实意义 |
第二章 我国警察权失范问题的实证考察与成因分析 |
第一节 关于警察权失范的基本概念 |
一、关于失范的界定 |
二、关于警察权失范的概念 |
第二节 当前警察权失范的具体表现 |
一、超越职权 |
二、权力滥用 |
三、不作为或怠于履职 |
四、错误履行法定职责 |
五、行政立法进行随意扩权 |
六、违反法定的程序规定 |
第三节 警察权失范的原因 |
一、警察权失范原因的现有学术观点 |
二、警察权失范的主要原因 |
三、警察权失范的根本原因 |
第三章 警察权控制的进路 |
第一节 立法控制的不足及应对 |
一、立法控制警察权不足之分析 |
二、立法控制警察权的应对 |
第二节 司法控制警察权存在的局限性及完善 |
一、司法控制警察权的局限性 |
二、司法控制警察权的完善 |
第三节 社会舆论控制的缺陷及完善 |
一、社会舆论控制警察权存在缺陷 |
二、社会舆论控制警察权的完善 |
第四节 内部控制:警务督察制度的阙如和健全 |
一、警务督察制度之阙如 |
二、警务督察制度的健全 |
第四章 警察权益保障的现状及原因分析 |
第一节 我国警察权益保障现状考察 |
一、我国警察权益保障的立法现状 |
二、警察权益遭受侵害的现状考察 |
第二节 警察权益遭受侵害的原因分析 |
一、转型期中的社会失范导致警察执法环境恶化 |
二、警察维权意识薄弱 |
三、警力配置不足 |
四、警察执法理念有偏差,执法专业性不强 |
五、警察权益保障制度不完善 |
六、警察教育培训机制不完善 |
七、警用装备保障不健全 |
第五章 我国警察权益保障制度的完善 |
第一节 域外警察权益保护概况 |
一、执法权益保护 |
二、临战物质保障 |
三、设立警察权益保护组织 |
四、职业薪酬待遇保障 |
五、伤亡抚恤保障 |
六、休假保障 |
七、医疗及职业心理干预保障 |
第二节 健全我国警察权益保障相关制度 |
一、我国警察体制的完善 |
二、健全我国警察职业保障制度 |
三、明确警察权益司法救济制度 |
四、健全警力资源配置制度 |
五、健全我国警察执法物质保障制度 |
六、建立维权机制的组织保障 |
七、健全警察教育培训保障制度 |
第三节 我国警察权益相关法律的修订和完善 |
一、修订完善《人民警察法》 |
二、修订完善《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条例》 |
三、完善“袭警”犯罪的刑事立法 |
四、修订完善《治安管理处罚法》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攻读学位期间公开发表的论文 |
(10)侦查讯问能力培养:师资队伍建设和教育模式创新(论文提纲范文)
一、侦查讯问能力的概念及其内涵 |
(一) 预谋策划能力。 |
(二) 心理分析能力。 |
(三) 语言表达能力。 |
(四) 沟通感染能力。 |
(五) 笔录制作能力。 |
二、公安院校侦查讯问能力培养存在的问题 |
(一) 侦查讯问的教育实践没有达到培养学生侦查讯问能力的预期目的。 |
1. 侦查讯问教学“重理论, 轻实践”惯性尚在。 |
2. 学生的主体地位在侦查讯问教学中没有体现出来。 |
(二) 侦查讯问师资力量制约了侦查讯问能力教育的实施效果。 |
三、侦查讯问能力培养模式创新 |
(一) 优化侦查讯问教学设计。 |
1. 进一步明确侦查讯问课程的学科地位。 |
2. 调整侦查讯问课程的内容结构。 |
3. 合理安排侦查讯问课程的课时。 |
(二) 改革侦查讯问教学运行机制。 |
1. 教学过程体现了理论知识与实践技能的结合与螺旋推进。 |
2. 在教学进程中实现授课与考核的高度融合与同步实施。 |
(三) 切实加强侦查讯问师资队伍建设。 |
1. 侦查讯问师资队伍建设是确保侦查讯问能力培养质量的关键。 |
2. 提升侦查讯问师资能力和水平还应加强同行间的交流和学习借鉴。 |
(四) 强化和创新以培养侦查讯问能力为核心的教学方法。 |
1. 理论教学以案例教学法为主导。 |
2. 通过模拟讯问实训培养侦查讯问操作技能。 |
3. 用“MOOC+SPOC+翻转课堂”等教法扩充知识、巩固侦查讯问学习效果。 |
四、湖北公安高等专科学校预审专业教学改革探讨(论文参考文献)
- [1]刑事案件预审课程“五位一体”教学模式改革与实践——以公安警务人才培养模式改革为背景[J]. 王家宁,程宏斌. 广西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 2021(04)
- [2]大数据侦查法治化研究[D]. 栾兴良.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 2020
- [3]心理强制讯问的侦查取证问题研究[D]. 黄露尧. 华东政法大学, 2020(03)
- [4]中国辩护律师权利研究[D]. 王嘉铭. 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生院, 2020(01)
- [5]近代中国警察教育法制研究[D]. 陈兰英. 中国人民公安大学, 2019(05)
- [6]侦查体制改革研究[D]. 卫国华. 中国人民公安大学, 2019(09)
- [7]侦查比例原则研究[D]. 马婷婷. 西南政法大学, 2019(08)
- [8]我国刑事预审制度研究[D]. 崔欣桐. 黑龙江大学, 2019(03)
- [9]法治公安:权力控制与权益保障[D]. 王锟. 西南政法大学, 2019(08)
- [10]侦查讯问能力培养:师资队伍建设和教育模式创新[J]. 曹晓宝. 公安学刊(浙江警察学院学报), 2018(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