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科技文章里模糊语的功用(论文文献综述)
高雪[1](2021)在《汉语国际教育专业学术期刊论文摘要语步结构及语篇特征研究》文中指出摘要作为独立的语篇,在学术论文中发挥着提纲挈领的作用。目前国内外关于英语学术论文摘要研究成果颇丰,研究者多基于语步视角,关注摘要的宏观结构以及微观语言特征。而汉语学术论文摘要相关研究仍很薄弱,现有研究多为表层研究,如探讨摘要写作内容、如何规范、字数要求等,针对摘要写作提出的建议大多较为抽象,操作性不强。因此,本文选取汉语国际教育专业两大权威学术期刊《世界汉语教学》与《语言教学与研究》,共收集了 2015~2019年期间508篇论文摘要语料,基于Santos(1996)的五语步结构模型与Hyland(2005)的元话语分析模式,从宏观语步结构及微观语篇特征两个层面对语料进行分析,旨在总结出汉语国际教育专业学术期刊论文摘要结构特点、语篇内部组织策略、人际互动实现方式及各语步所用语言资源以丰富现有摘要研究,并服务于汉语学术论文写作教学。研究发现,就语步结构而言,大部分摘要包含两个语步或三个语步类型,其中目的语步和结果语步是重要语步,背景、方法、结论语步三者是可选语步。非实证类文章摘要,结果语步与目的语步为重要语步,而背景、方法、结论语步三者为可选语步;实证类文章摘要,方法语步与结果语步为重要语步,其余三个语步为可选语步。另外据统计发现摘要中还出现了语步组合、语步重复、语步逆序、语步循环四种非常规语步形式,其中语步组合、语步重复、语步逆序较为常见,语步循环少见。就语篇层面的元话语使用情况而言,汉语国际教育专业学术期刊论文摘要中引导式元话语的使用数量高于互动式元话语,反映了摘要最主要的功能是传递信息,力求向读者展示清晰的论文结构,引导读者理解文章内容。其中使用最多的引导式元话语是过渡标记,占比63%;框架标记次之,占比16%;言据标记、语码注释语占比8%;回指标记最少,占比5%,这表明了摘要语篇组织更重视内在逻辑与结构。其中使用最多的互动式元话语是自称语,占比40%;增强语次之,占比39%;模糊语占比20%;介入标记最少,占比1%;态度标记无,这表明了摘要实现人际互动时更强调学术的客观与严谨。基于本文的研究结果,笔者认为有必要在学术论文摘要写作教学中培养留学生的语步意识,使留学生明确摘要的结构框架,并且学会综合运用多种元话语标记,使读者更好地理解并接受研究成果。
张文丽[2](2021)在《语义模糊视角下汉韩翻译研究 ——以《唐诗三百首》韩译本为例》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模糊性是一种不确定性,它以事物的性态或类属的边界是否清晰为判断依据,是人们认识中关于事物类属边界或性质状态方面的不明晰性、亦此亦彼性、非此非彼性。模糊性通常具有边界模糊但中心明晰性、相对及可塑性、双重性三个基本特征。模糊性作为自然语言的基本属性,存在于语言系统的语音、语义、语法等不同层面,其中最基本、最常见的模糊现象便是语义模糊。语言是文学作品的基本构成要素,语言本身具有的模糊性,必然渗透于文学作品之中。中国古代诗歌作为一种特殊的文学体裁,其灿烂文采在很大程度上得益于模糊语言(特别是模糊语义),模糊语言的准确合理运用,能够为读者创造一种隐蔽朦胧、韵致深远的特殊意境。首先,从词义上看,古代诗歌运用大量具有模糊性特征的词汇,以最少的语言塑造使人产生无限想象的意象,表达诗人复杂的情感。从句义上看,汉语作为一种强调意合的语言,句子、短语,以及词语间的组合有很大的灵活性和很高的自由度;汉语中连词以及句子主语的省略等现象十分常见,在客观上也导致了汉语在句义上的模糊现象。其次,语言是文化的载体,语言涵义受到文化的影响,而文化又必然通过语言表现出来,古代诗歌包含很多中国传统文化,其文化层面的语义模糊性也比较明显。再次,为营造艺术氛围和美好意境,古代诗歌经常采用大量修辞手法,导致其修辞层面的语义模糊。修辞方式取决于语言特性,社会文化因素也常反映在修辞中,而修辞表达中又蕴含了深刻的语言和文化涵义,语言、文化、修辞三者是互相依赖、相互影响的关系,可以从不同角度、全面地分析和考察汉语的语义模糊特点和规律。虽然模糊语言为人类所共有,但是不同语言受其发展历史、民族特色、地域特征及文化背景等要素影响,彼此之间也存在很多差异性,这种差异性会给翻译带来很多不确定因素。翻译是在两种甚至多种语言间传递意义的特殊过程,翻译在本质上是一种意义的选择过程,是集作者、译者和读者三要素为一体的有机统一过程,理想的翻译是以最小的意义损失获得最大意义上的对等。从模糊语义学视角来看,翻译就是将源出语文本语义的隐显有机组合,通过必要的语际间隐显转换,在译入语文本实现新的语义隐显组合的过程。由于模糊语义的复杂性,要求译者对翻译实践中的模糊语义进行系统的研究,从理论高度重视不同语言间既共同又各异的模糊性特点,从而在翻译实践中有针对性地对具体不同的模糊表达实例采取更为行之有效的处理方法。语义的模糊性与翻译研究有着密切的关系,是翻译研究不可回避的问题,运用模糊语义理论对翻译科学进行观察和分析,可以为翻译实践研究提供新的思路和方法,为翻译学理论构建和方法研究提供参考。鉴于此,本论文以模糊语义学和相关翻译学理论为依据,以中国古代诗歌的典型《唐诗三百首》及其两版韩译本为例,建立汉韩双语对照平行语料库,采用理论与实践相结合的方法,对汉语词汇和句子层面、文化层面以及修辞层面的语义模糊性及其汉韩翻译进行全面、系统的研究,分析各层面语义模糊性的不同表现形式及造成这种现象的根源,并针对不同层面的语义模糊性,通过汉韩翻译实例探索提出相应的汉韩翻译原则和翻译策略,最后提出模糊语义视角下的汉韩翻译模式。本论文将模糊理论全面引入汉韩翻译研究,从一个全新的视角来考察汉韩翻译活动,通过研究形成以下三个主要观点:第一,从本质上来看,翻译活动是利用模糊化整合方式,在两种语言中寻找最佳契合状态的思维运作过程。翻译存在一系列过渡状态,总体上是一个非精确的过程。由于语义模糊性的存在,译者可根据原文本模糊性表达的具体意义对目的语进行调换,从而实现对原文本的“二度创作”。第二,汉韩翻译时,译者要对比分析汉韩两种语言词汇和句子层面、文化层面、修辞层面等多个层面的语义模糊性,以寻求等值表达信息的最佳方法;当目的语中有对应的模糊表达时,模糊语义最高效的翻译方式为模糊对等译法,若目的语中没有对应的模糊表达,可以灵活采用增删译法、变动句序译法、转换句型译法、调整成分译法、点义译法、批注译法等来处理模糊语义,以使译文语义最大程度接近原文。第三,由于中韩两国的历史渊源以及语言文化的同质性,汉韩模糊语义表达共性大于个性,大部分模糊表达都可以转达到译文中,但也有部分模糊语义在汉韩翻译过程中无法保持其完整性,需要译者结合具体语境,通过补充介绍相关文化背景等方式,以实现模糊语义的准确传达。
孙荣[3](2020)在《新HSK阅读真题中元话语使用情况的对比研究》文中研究表明
彭瑞楠[4](2019)在《犯罪实质判断论》文中研究表明存在于事实之中的行为与依据刑法规范而得出的全部犯罪构成要件要素相符合便意味着犯罪的成立。但这一认知过程,却应当包含着解释、判断、论证三个前后相依的过程。因此,依据现行刑法规范针对特定行为进行是否为犯罪的判断,是刑事司法实践的核心工作之一。故而,确保犯罪判断的正确进行,应当成为刑法解释学的目标之一。犯罪实质判断论,是从犯罪判断角度对刑法形式解释论与实质解释论之争进行再次解读的理论探索。具体而言,本文所关注的是,犯罪论中有关犯罪实质属性理论在司法实践中的功用模式,即犯罪实质判断的具体功能和体系化运用。犯罪判断所依据的刑法规范以文本形式表现,而需要被判定的行为却存在于事实中。因此,刑法解释成为了犯罪判断的前置程序。笔者认为,可以将犯罪判断解构为两个层面:其一,基于刑法文义针对相关行为(事实)进行的普通逻辑判断,此即构成形式处罚必要性判断。其二,基于相关犯罪实质属性理论对相关行为(事实)进行的价值评判,此即构成实质处罚必要性判断。笔者认为形式法治是实质正义的基础,极端的实质解释论者主张突破普通逻辑形式进行犯罪判断,显然会造成以扩张为名行类推之实的违背法规范之举。刑法解释以及犯罪判断都要做到,即尊重形式法治又兼顾实质正义。因此,在刑法解释环节针对犯罪实质的讨论应当建立在刑法文义解释的基础上,而犯罪判断则应当先进行形式处罚必要性判断,再进行实质处罚必要性判断。本文认为,犯罪实质属性是对应于犯罪规制形式(即违反刑法规范)特征的内容属性,其等同于实质处罚必要性。对于相关概念的理解,需要注意两点。其一,此处的犯罪概念仍被限定在刑法解释学框架下,而在这个框架中违反刑法规范是犯罪的基本特征,也是判定犯罪成立的主要依据,其等同于形式处罚必要性。因而,犯罪实质属性作为针对犯罪概念的法哲学思考,其本身不能否定上述基本特征,并且不能顶替成为犯罪判断的主要依据。其二,形式与实质作为一对相辅相成又相互对立的概念,明确其内涵需要指明其所结合的范畴。显然,我们所说的犯罪实质属性是一种“特指”,而并非犯罪所具有一切内容属性。即犯罪实质属性概念应当有别于犯罪判断所运用到的实质属性概念。而从外延关系上把握,前者被后者所包涵。因此,可以说犯罪实质属性是对应于违反刑法规范的犯罪形式特征,而对犯罪内容属性的进一步思考后的填充,并将此作为犯罪判断的依据之一。由犯罪法定概念可知,犯罪具有应受惩罚性、刑事违法性、社会危害性等属性特征。而依据以上结论可知,其中只有社会危害性被称为犯罪实质属性。社会危害性、法益侵害性以及规范违反性等理论学说均为犯罪实质属性理论。其中,社会危害性理论认为犯罪本质是对刑法所保护的社会关系的危害性;而法益侵害性则认为犯罪本质是对刑法所保护的法益侵害性。本文认为社会危害性理论虽然指明了犯罪本质是对客观的、历史的、与人相关的,且受刑法保护的社会关系的危害性。但却缺乏体现进一步进行描述的规范性,且存在内涵空洞的理论瑕疵。而虽然规范违反说体现了犯罪本质的规范性,但不论将规范违反性理论视为,为犯罪形式特征(违反刑法规范)寻求其他社会规范的背书,还是将规范违反性依据视为黑格尔哲学意义上的“不法”的体现,即将犯罪视为对代表绝对精神的“法秩序”的违反。前者并没有对规范本身的意义进行进一步的探讨,因此颇具同义反复的意味,而后者却不可避免的将犯罪实质精神化,甚至可以说是玄幻化。由此可见,以规范违反性对犯罪本质进行解说,具有相应的理论缺陷。而法益侵害性理论指明了犯罪本质是对刑法保护的客观社会存在的侵害性,并且结合相关法规范进行描述而具有规范性。因此,本文认为,法益侵害性理论可作为社会危害性的替代(或者说赋予社会危害性以法益侵害性的内涵)成为主要的犯罪实质属性理论。当然,在具体的运用过程中,法益概念本身也需要进行具体化的填充。对于刑法目的以及刑罚目的的探讨以及刑法规范中本身存在的事实和价值因素(包含对正义价值的追求),都使得针对犯罪实质属性的把握,成为了无可争议的评判标准。但这绝不意味着,诸如行为具有法益侵害性成为了犯罪判断的基准。犯罪判断虽然应当兼顾形式法治与实质正义。但事实上,对于实质正义的追求应当建立在保障形式法治的基础上。形式解释论与实质解释论所争议的真正焦点,在于某行为已被判定具有犯罪实质属性时,是否允许超越刑法用语含义边界的扩大解释,并基于此进行入罪判定。这事实上是对于犯罪实质属性在犯罪判断中的功能所进行探讨产生的争议。这样的争议则源自于对罪刑法定原则的不同理解以及刑法文本形式表达功能优缺点的不同理解。具体而言,前者的争议焦点在于如何处理罪刑法定原则的形式侧面与实质侧面的关系。而后者的争议焦点则在于如何处理刑法文义明确性与模糊性之间的关系。本文认为,遵循罪刑法定原则并不意味着禁止以“解释说明”为内涵的刑法解释,而是要禁止导致罪刑擅断的类推解释。罪刑法定原则的形式侧面与实质侧面对犯罪判断而言,均为指导原则。但罪刑法定原则的形式侧面与实质侧面属于并列且相互独立自洽的两个层面。罪刑法定原则形式侧面指明了刑法解释需要尊重刑法文本文义,而据此进行的犯罪判断还需要尊重普通逻辑。基于我们对犯罪判断进行的解构,可知依据刑法文义作为普通逻辑判断的犯罪判断居于基础地位。由此可见,罪刑法定原则形式侧面居于相关概念的基础地位,而实质侧面对相关问题的深入探讨,必须建立在尊重此基础之上。因此,罪刑法定原则实质侧面并不能修正其形式侧面。而刑法文本文义明确性与模糊性具有相对性。因此,承认刑法文义的模糊性也并不意味着否定刑法文义的明确性,事实上刑法文义具有边框般的限制作用。基于上述论据以及对于实质正义的追求应当建立在保障形式法治的基础上的理念。我们得出结论:实质处罚必要性判断对于形式处罚必要性判断结论仅具有验证功能,且仅具有出罪功能。犯罪判断需借助成熟的犯罪论体系,毕竟法学体系对法律适用者约束可以起到排除恣意的作用。对于犯罪论体系的选择,决定了构成完整犯罪判断所有之“子证明”的排列组合。针对具体犯罪构成要件要素的审查,即为犯罪判断具体“子证明”的展开。以构成要件理论看待犯罪,犯罪的成立对于每个构成要件要素的需要是缺一不可的,同理以犯罪判断的角度看待,行为被判定为犯罪,则意味着其通过了所有应被证明的“子证明”。当然,缺一不可并不意味着不分主次和没有先后。通过批判实质二阶层犯罪论体系,以及客观评价犯罪构成——四要件体系,最终确立了犯罪实质判断论体系将依据古典“三阶层”犯罪论体系。其主要原因便在于其含有狭义构成要件。构成要件概念与构成要件该当性概念不同,本文认为前者为指导形象,而后者为犯罪类型。因此,狭义构成要件可承接单纯的依据刑法文义以及普通逻辑的犯罪判断,譬如对行为人要素的判断审核便是狭义构成要件要素判断。本文认为,构成要件该当性阶层由客观构成要件要素与主观构成要件要素分别构成。而“先客观后主观”的判断思路,要求我们优先判断以行为要素为核心的客观构成要件要素。而对相关要素该当性的判断又应当遵循“先形式处罚必要性再实质处罚必要性”的顺序。譬如判断某一特定行为是否符合某具体罪名下故意作为犯罪。我们首先,应当先对该行为要素进行形式处罚必要性判断,再对该行为要素进行实质处罚必要性判断。其次,同样依照上述顺序对故意要素进行判断。具体而言,先进行故意要素认知层面形式处罚必要性判断,再进行故意要素认知层面实质处罚必要性判断;当通过以上故意认知层面判断之后,再先进行故意要素意志层面形式处罚必要性判断,又再进行故意要素意志层面实质处罚必要性判断。笔者认为在这个判断过程中,犯罪实质判断作为相关独立评判(程序),通过对形式处罚必要性判断结论进行验证发挥了相关出罪之功能。犯罪实质判断在违法性阶层中的功用,主要针对违法性排除事由“必要限度”的量化判定而言。以正当防卫为例,遵循“正对不正”、实属“情况紧急”的判断属于形式处罚必要性判断的管辖,而针对维持“必要限度”的判断则属于实质处罚必要性判断的管辖。罪责是针对行为人本身的评价标准,而犯罪实质处罚必要性则是针对行为本身的评价标准,这就决定了犯罪实质判断在有责性阶层中的功用只能间接进行。此即需要结合主观构成要件要素的实质性审查而发挥,譬如主观构成要件故意要素是否具有实质处罚必要性,便可以作为罪责要素的违法性认识要素的重要依据。
曾幸[5](2019)在《中国现代诗学节奏理论研究》文中研究说明在中国现代诗学中,节奏理论成为一个重要的关注点。本论文结合中国现代诗学着作和期刊中节奏论的阐释,从节奏理论的发展、节奏理论的争辩、节奏理论的新拓展和节奏理论的价值等方面对中国现代诗学的节奏理论进行系统阐释。现代诗学节奏理论的发展主要经历了三个时期:一是约20世纪20年代,胡适、郭沫若、饶孟侃、闻一多等诗论家对“音节”“情绪节奏”“格律”等节奏问题进行了探讨。二是20世纪30年代,梁宗岱、罗念生、林庚、叶公超、朱光潜等学者以《大公报》和《新诗》为阵地,继承并发展了前期的格律论,对节奏理论继续探索。罗念生的节律论、叶公超的语言节奏论、林庚的天然节奏论都是30年代的学术成果。三是20世纪40年代,节奏理论的研究进一步拓展和深化。朱光潜在《诗论》中论述了节奏的性质,诗歌与音乐节奏的不同,中国诗的节奏与声韵的分析等内容。孙毓棠、郑思、伍禾、应寸照、黄基植等理论家从新旧诗节奏的发展、节奏的特征、节奏与情感、节奏与诗行等方面入手,对节奏进行研究。现代诗学节奏理论的争辩主要是指20世纪30年代朱光潜和罗念生两位学者以《新诗》为阵地对节奏问题展开的辩论。朱光潜、罗念生对节奏概念和影响诗歌节奏的元素等问题进行了争辩,推动了节奏研究的进一步深化。此次争辩虽然没有最后形成一致的意见,但两者的理性分析和颇具说服力的论争展现了中国现代诗论家的智性魅力。现代诗学节奏理论在情绪节奏的体认、自由派与新格律派对自然节奏的不同追求、白话诗语言节奏的探索等方面进行了新的理论拓展。一、情绪节奏的体认:现代诗学的节奏理论中,大部分的理论家都阐释了情绪与节奏的关系,比较典型的是郭沫若的“内在的韵律”论,朱光潜、伍禾、黄基植等的“节奏与情绪”的关系论,情绪与节奏成为现代诗学中特别关注的问题。二、自然节奏的追求:在中国现代诗学的节奏理论中,胡适、康白情、郭沫若等为代表的自由派认为“自然的音节”或情绪的“自然的流露”就是新诗的自然节奏。闻一多、饶孟侃等新格律派则认为格律本身就是诗歌节奏的“自然”。自由派、新格律派虽然有过激烈交锋,但节奏理论的主张也并不是完全对立的。三、语言节奏的探索:新旧诗运用的语言不同,语言的节奏自然不同。对白话诗语言节奏的探索,是现代诗学理论家关注的重点问题,他们在谈论语言的节奏时,将语言的节奏和其它的节奏进行了比较,比如:朱光潜比较了语言的节奏与音乐的节奏;叶公超比较了语言的节奏与抒情诗的节奏;孙毓棠比较了语言的节奏与吟咏的节奏等。诗论家通过比较的方法阐释了语言节奏的重要性。此外,当代学者对“情绪节奏”的争论、以自然节奏为契机建构“气息节奏”的愿景是现代诗学节奏理论仍具有生命力的显现。现代诗学节奏理论能够指导中国新诗的创作实践;引入西方的理论和研究方法,为中国现代诗学注入了新质;也为建国后诗学节奏理论产生了较为深刻的影响,具有重要的价值和意义。现代诗学节奏理论,尤其是格律论对新诗的创作具有重要的理论指导意义。闻一多通过格律的“三美”原则指导他的诗歌创作,《死水》一诗成为格律诗作的典范。20世纪30年代的新格律论的理论主张,不但对当时的新格律派的诗歌创作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而且自由派的诗人在创作上也开始关注诗歌的格律。现代诗论家学贯中外,博古通今,主动吸收借鉴西方的诗学理论或运用西方生理学、心理学等研究方法对中国传统的节奏理论进行了现代转换,为中国诗学理论注入了新质,开启了中国诗学理论崭新的面貌。此外,现代诗论家关于节奏问题的讨论尤其是新格律派的节奏理论,启发了建国后诗学格律派的节奏理论,对当代诗学节奏新形式的建构产生了重要影响。
孙峻华[6](2019)在《基于文本质量的公文写作要素与控制研究》文中提出公文是统治阶级展现其意志、维护其利益的工具,公文的工具作用的有效发挥,有赖于公文文本的质量,而公文文本的质量则与公文写作活动密切相关。公文写作是一项发文主体们为完成机关工作目标与任务,通过撰写公文来实现政令与意图的通达而进行的行为活动,这个活动表现为一定的行为过程,整个活动实质是大大小小的主体们围绕着社会实践而进行的思维活动,是对社会实践的认识、分析、结论,并最终在尊重实践规律的基础上实现主体对社会实践的能动改造,使整个社会达到良性、有序、和谐、高效的国家与社会的治理目标。公文写作质量的高与低决定着最后的精神产品——公文文本的质量,公文文本质量的优劣则与社会管理者的目标能否实现、社会是否良性运行都密切相关,因此对公文写作活动本身的监控与评价,对其中涉及到的诸要素的分析及通过构建相关模式来体现对要素的要求是本文写作的动机,其最终的目的都是确保公文写作活动有一个高质量的文本的产生。公文写作质量控制问题的提出,即结合公文实践中出现的诸种不如人意的问题,针对公文写作活动中涉及到的相关因素进行分析,对每一个因素从实践与理论的角度进行分析,从具体的写作角度提出解决现实问题的要求与措施,最后再予以整合,使公文文本的出世便具有高质量,以利于官方政令的下达与执行,以利于社会的和谐与发展。本文分为九章,内容简要如下:第一章为绪论,其中论及本文选题的背景、国内外公文写作研究的状况、研究的内容、方法、思路、意义及目的。第二章对文本中所涉及相关概念,公文、公文写作、公文文本质量、公文写作涉及的相关要素及相关理论基础进行了界定与论述。第三章为当前公文实践领域内的问题及与公文写作间的关系,首先对公文实践进行调查研究,从三方面入手:一是对政府公文网络式跟踪调查,从网上来了解公文的基本状况;二是走访式加问卷式调查,前后两次以机关单位中从事公文写作的文秘人员为对象进行公文相关内容的问卷调查,同时与之进行关于公文活动的交流,取得第一手数据;三是参考政府机关自己对公文的调查,如2013年国土资源部组织文秘从业人员、高校专家等对国土资源部下属单位的公文进行的评估。从正反两方面观察与分析公文在实践中的效果,在肯定其作用的同时重点分析公文在实践中的不足,归纳、总结诸如“上有政策、下有对策”问题、“红头文件”问题、“朝令夕改”问题、公文过度解读问题、公文文风不良问题、“有法不依、有令不行”等写作实践及运行实践中存在的问题。第四章从公文写作角度分析公文实践中诸问题产生的原因,分别从公文写作的语境角度、公文写作的系统论角度、公文写作中矛盾论的角度、公文写作主客体统一论角度、公文写作相关规律角度等来分析问题出现的原因。第五章为原因分析与写作要素分析与控制的过渡章节,论及公文写作要素控制的原则及相关框架,为下文论证打好基础。第六章、第七章、第八章分析影响公文写作活动的诸要素,具体分析诸要素在公文写作中的作用及要求,并将诸要素与整个公文写作活动的质量高低联系起来,与公文在现实中诸种问题产生联系起来,目的即把好公文写作的关,使其活动产生的成果——文本是满足要求的成品,以避免其在实践中的问题的产生。这些要素包括了写作主体(三个主体)、收文主体、公文所揭示客体、以及文本客体(包括文种、格式、主旨、材料、结构、语言、文风),当然还包括了诸如语境这样对公文写作有重要影响的要素。重点放在分析构成公文写作诸要素的特点要求,如何协调与控制使整个公文写作高效,从而保证所产生公文文本的高质量。第九章对论文进行了总结,提出了论文的基本观点、创新点及存在的不足以及对未来公文写作问题的研究展望。
蔡俊杰[7](2018)在《汉语信息传递中的言实性表达研究》文中研究指明本文是从信息传递角度对汉语语法中体现语言信息质性特征的言实性表达进行的相关研究。在研究中我们首先在对信息以及语言信息相关研究的梳理中讨论信息传递过程中言听双方是如何通过互动来传递信息的,指出了信息内容的真实性是交际目标达成的先天性规定,在质性特征表达上言者会使用语音、词、语法等手段来作为表达形式,其中最重要的一个表征形式就是言实性表达。言实性表达是信息传递中对信息真实性的主观性表达,是附加在命题信息之上对信息真实性的主观确认性评价。言者在言语交际中通过言实性表达以及相关范畴的组配来实现人际功能与篇章功能的协调,从而促进交际目的实现。本文第一章为绪论,主要梳理语言信息理论的相关研究,并在前人研究基础上指出本文的主要努力方向。第二章主要解读信息的传递过程以及信息的本质、信息传递的相关理论研究等,并对信息的质性特征以及语法表现形式进行了梳理,主要是对言实性表达的定义、研究范围进行了界定。本文第三章主要是对言实性表达的中的言实性语气副词进行的描写与分析。言实性语气副词是汉语中对命题信息内容真实性进行主观确认的一类语气副词,可以分为句内限制修饰型(N型)和句外评价连接型(W型)。N型分布在句内,主要体现情态上的确认性评价,W型分布位置灵活,除了体现情态上的评价意义,还具有篇章功能。第四章对言实性话语标记进行总体性分析,言实性话语标记作为元话语成分,可以对部分命题信息或整个命题信息或者一组命题信息进行言实性确认评价,在信息传递中除了组织语篇信息,还具有交互主观性。第五章第七章对言实性表达的内部以及言实性表达与或然情态、必然情态、传信范畴之间的组配共现模式进行分析与描写。言实性表达内部之间的组配共现主要是为了对情态功能的进一步增强和实现人际功能、语篇功能的协调统一。言实性表达与或然情态范畴之间的组配是为了实现评价功能上的确认与非确认以及对礼貌原则的兼顾。言实性表达与必然情态范畴之间的组配是为了实现肯定性断言基础上的主观确认,实现逻辑推理与主观评价的协调与加强,另外也包括人际功能与语篇功能的协调统一。言实性表达与传信范畴之间的组配是为了给言者的主观确认提供逻辑推理的前提与基础,共同构成论证结构,实现传信与传情的合作,以此增强言者确认性评价的可信度。第八章从合预期信息标记“果然”和反预期信息标记“其实”的对比出发,从使用语境、语义结构、语用功能等方面进行对比分析,二者合预期与反预期的语义特征制约了“果然”和“其实”的语篇分布模式,他们在功能上主要标记验证性的真实信息和修正性的真实信息,并形成语篇组织上的语义连贯。第九章对言实性话语标记的个案“不瞒你说”进行分析。言实性话语标记“不瞒你说”是一个体现言听之间交互主观性的典型代表,“不瞒你说”在语篇分布上主要用于口语语体,体现了从言者到听者的关照和对信息真实性的确认性评价,“不瞒你说”传递了证据义和情态义,同时还是书面语篇衔接连贯和口语话轮转接的标记。第十章我们对言实性表达的交际与认知解释进行了总结。言实性表达所代表的语法意义是在主观性表达上对信息内容真实性的确认。从立场表达的视角来说,言实性表达是言者认识立场的表达,言者使用言实性表达是为了构建言者/作者、听者/读者以及所传递信息三者之间的互动关系。从语言的元功能视角来说,言实性表达是信息传递过程中对语言人际功能和语篇功能的协调,体现了信息传递中言者在信息编码上对质的原则的遵守,是交际的合作原则在言者编码上的主观表现。
刘金芳[8](2017)在《现代俄语中歧义现象研究》文中研究表明在现代语言学中,歧义现象一直是语言学家关注的对象。在期刊杂志、文学作品乃至日常口语交际中,我们都可能会陷入由歧义引发的尴尬情景。歧义现象的修辞功能在小说、诗歌等文学形式里表现地极为丰富,或使语言更加新颖、生动,或起双关作用,使寓意深刻。因此,歧义现象是一个非常值得研究的课题。本论文对歧义现象研究的历史与现状进行了较为全面的阐述和介绍,对俄语中歧义现象进行了全方位的分析与解读,试图客观并较为深入地剖析这一特征。文中探索并归纳了歧义现象产生的模式,分析了歧义结构形成的原因和机制,总结和发掘了影响歧义现象的语言内部和语言外部因素,探讨了语言学领域对于妨碍言语交际的歧义现象的消解方法。本论文通过对歧义现象的概念、类别、功能等方面的分析,尽可能使读者更加深刻地认识歧义现象,更轻松地学习并掌握歧义现象,正确、得体地对其进行运用。既定目标和任务决定了本文的结构。本文由五章构成。第一章绪论介绍了本论文的选题背景及选题意义,对俄语、汉语学者对歧义现象的研究成果进行阐述,略作评析,指出现有研究的不足之处,并引出本论文的研究目的,指出研究任务及创新之处。第二章讲述了歧义现象的内涵与外延,将歧义现象与多义现象、同音异义现象、模糊现象等进行区分,从而更好地对歧义现象进行界定。第三章在分析现代俄汉语里歧义现象相关文献基础上,使用大量俄语案例,阐明歧义现象产生的机制,进而详细阐述了词汇歧义、句法歧义和语用歧义。第四章在第三章歧义现象的产生机制以及对大量材料进行分析的基础上对歧义现象的消解方法进行归纳,并以俄语实例对消解方法进行了论证。第五章运用修辞学和语用学相关理论阐述了歧义现象的语用功能。结语部分通过概括归纳歧义现象的概念、产生机制、消解方式及语用功能,总结全文。本论文研究不仅可以为广大俄语学习者全面的了解和把握歧义现象提供帮助,同时有助于学习者更好地掌握其功能和作用,以便在俄语语言学习中,能领略语言的美感,了解俄语语言背后所蕴含的俄罗斯文化,更加深入地学习俄语及俄罗斯文化。
张蓓[9](2017)在《中国外交部新闻发言人的议程设置与话语修辞研究 ——以新闻发言人答记者问(2011-2015)为例》文中研究表明李普曼(Walter Lippmann)说,“成见使得人们往往不是先理解再定义,而是先定义再理解”。中国综合实力的提升和国际影响力的增强,引来越来越多西方媒体关注中国。他们会聆听中国的声音,但对中国声音的解释却一直囿于其自身的刻板成见不予认同。“东方主义”、“中国威胁论”、“负责任的大国”等报道框架是西方媒体针对中国惯有的报道视角。这种固有的偏见破坏了中国良好的国际形象,并进一步阻碍中国在世界舞台上“交朋友”,谈合作,发挥自己应有的国际作用。既然,刻板成见很难改变,而中国又不能脱离国际社会孤立地发展,那么,中国应该重视与世界其他国家的沟通,尽力让他们了解和理解中国。为此,中国外交沟通的目的是制造认同,如若不济就寻求共识,再若不济至少要赢得对方的承认。中国外交部新闻发言人是国家外交活动众多践行者里的一个特殊群体。在发布会上,他们向来自世界各地的国际媒体,发布和解释中国的内政外交政策,这是中国进行外交沟通的重要组成部分。那么,发言人在信息发布的过程里,应该如何进行有效沟通,以获得国际社会的认同,展现中国智慧呢?本论文落脚于外交部新闻发言人的说服策略。说服是一种功利性的沟通,它以赢得认同和达成共识为目的。外交部新闻发言人的主要说服手段是话语。在例行的记者招待会上发言人回答记者的提问,“你来我往”的一答一问,便产生了说服的实践,而说服的效果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发言人的议程设置和话语修辞能力。本论文的第二章详细阐述了说服理论和说服的概念。在此基础上,第三章考察了 2011-2015年外交部新闻发言人对西方媒体的议程设置效果。通过检验中西两套话语内容的相关度,即外交部新闻发言人的答语与西方媒体包括《纽约时报》、《华尔街日报》以及《今日美国》三家报刊对发言人答语的引用,笔者发现我国外交部新闻发言人可以为国外媒体设定内容议程,但是无法影响他们的报道倾向。也就是说,外交部发言人所关注的也为西方媒体所关注,但是发言人的态度和立场却常常被西方媒体忽视或曲解。如前所述,成见是西方媒体歪曲报道的主要原因。在此现状下,中国发言人必须借助媒体、公众等多方力量共同打造强势议题,营造于己有利的国际舆论。目前,限于单边作战,缺乏多元主体的协同配合是发言人在议程设置上的主要问题。在分析了发言人在议程设置上的不足之后,第四章聚焦于发言人的话语修辞分析。模糊、委婉和反诘是目前发言人常用的修辞手法,它们能够为发言人留有余地,维护对方的面子以及抒发发言人的情感。但是,这些修辞手法借助于遣词造句这些零碎的技巧,没有从整体上把握语言的逻辑论辩和语篇的情感动员功用,故此话语的说服力不足。本论文的第五章根据前面几章的分析给出发言人完善议程设置和话语修辞的建议。首先,发言人要利用公众、媒体和政府的力量共同建构议程,从而在声势上“以势压人”。其次,充分借用亚里士多德的三大说服手段,即在话语修辞上诉诸道理,通过理性论辩以理服人;诉诸情感,通过情感动员以情动人;再有,诉诸人格,通过人格威信以威感人。当然,亚里士多德的三大说服手段在新时期已经有了更进一步的发展,第五章的第二节会由古论今,从论辩、叙事和对话沟通三个方面详细阐述发言人的话语修辞策略。
张玉洁[10](2016)在《法律文本中的模糊语词运用研究》文中研究说明法律文本中模糊语词的运用是一个小而化精、大而治世的问题,但一直未能引起法学界的关注。直至哈特“开放结构说”的提出,方始法学界明白:语词的运用超越了法律的概念分析和规范分析,并在描述意义上确立了新的法律规范边界。伴随着法律的“语言学转向”,法律文本中的模糊语词运用难题逐渐演变为一种新的法律命题:法律的模糊性命题。这一法律命题有违于西方传统法学的确定性追求,却将法律的客观样态表达了出来。随着法学界对语言、语词以及语言模糊性的关注,法律的模糊性命题以及模糊语词的立法运用难题成为法学界争相探讨的热点。法律文本中模糊语词的运用问题是当今世界各国普遍面临的法律适用难题。一般说来,语词既具有语义明确的核心地带,又存在语义模糊的边际地带,从而导致一般化语词在结构上具有开放性特征。法律文本中的模糊语词,作为日常语言的存在形式之一,亦展现出此种开放性特征。从法学的视角来看,语词的模糊性特征只是一种语言现象,而不是其法律意义所在。其在法律文本中展现出独特的法律功用,例如它能够实现立法的抽象化、保持法律规则的弹性、提升法律文本的技术性、创设公民自治空间和弥补成文法语用缺陷等功用。由此看来,模糊语词的立法运用具有其特殊的法律价值。因此,排除语言学意义上的考量,语词的模糊性并不破坏(反而增强了)法律相对稳定性与可预见性的平衡状态。倘若立法者将模糊语词剔除到法律文本之外,法律文本将会变成一种封闭、僵化的教条。面对社会变迁的挑战,法律的相对稳定性与可预见性会荡然无存。在此意义上讲,模糊语词并不是法律模糊性的缘起,而是立法者对法律确定性的一种追寻。模糊语词在法律文本中提供了一种“框架性秩序”。立法者及法律适用者可以基于“人为自身立法”的理性判断来确定模糊语词的语义范围。在此意义上关于模糊语词的语义边界问题的讨论实质上是在探究法律的控制边界问题。正如哈特所言,立法语言的词义辨别无法通过“就词论词”的方式来实现,社会情境、社会关系的种类及其变化,往往无法通过语词意义直接展现出来。因此,对于语词的标准用法与社会关联性的考察,更有利于我们辨明语词的深层含义。通观模糊语词在法律文本中的运用情况,并结合法律语言的领域性特征,将模糊语词的立法运用划分为三种类型:包容性模糊语词、可计量性模糊语词以及程度性模糊语词,并分别选用了“母亲”“公共利益”以及“情节严重”三个例证加以详细说明。其中,对“母亲”一词的探讨,印证了社会变迁引发的包容性模糊语词的语义变化问题;“公共利益”一词则显现出可计量性模糊语词的数值判断难题;而对“情节严重”一词的梳理,则证明了程度性模糊语词的立法方案与实践运用之间的巨大矛盾。当然,立法学家及立法机关真正关注的并非是模糊语词的语义问题,而是基于此种语词含义,法律能够实现何种社会控制效果。模糊语词的开放性会造成这种社会控制效果飘忽不定,这显然不利于法治国家和法治秩序的建立。因此,明晰模糊语词的语义边界、规范模糊语词的立法运用就成为“开放结构说”引发的后续问题。众所周知,模糊性构成语言的基本属性之一,任何试图明晰模糊语词语义边界的尝试都只是在相对意义上缩减了语词的模糊程度,而无法实现模糊语词的绝对明确。法律文本中模糊语词运用难题的哲学、经济学、语言学以及心理学分析均证明了这一判断。其中,哲学视角探明了模糊语词与客观世界之间的概念与类属问题;经济学视角则详述了模糊语词运用的“成本一收益”问题;而语言学分析了模糊语词在法律文本中的语义与语用问题;而心理学视角则阐述了人们对于模糊语词的认知差异问题。模糊语词的语义不明确性问题促使立法者反思法律语词运用的规范化问题。英美等国家的官方组织及民间组织发起了一项称为“简明语言运动”的社会化运动,旨在降低英语运用中的繁复、冗余和模糊问题。其中,政府文件以及国家立法成为该项运动的主要对象。简明语言运动的提倡者主张,运用简明语言的立法目的在于保证国家法律文本的清晰化和明确化,提高法律的质量和效率,同时也促进公民与国家公共服务部门的沟通和交流。因此,在法案起草过程中,立法者应当实现以下三个目标:一是法律文本的起草应当立基于社会公众的视角,而非立法者本身的起草便利;二是法案起草者应当采用简明和易于理解的语词来替换复杂的语词或用法;三是建立有效的语言运用规则。例如:现代西方国家立法中模糊语词的语言学规则、关联性规则以及模糊度规则等,都成为各国解决模糊语词的立法运用难题的主要方案,并在实践中取得了一定成效。此外,韩国为了实现立法语言的正确运用,提升国家立法的质量,创设了立法语言审查程序。从而为立法语言(包括模糊语词)的立法审查提供了法定程序。基于上述国家的有益经验,我国在模糊语词的立法运用上应当注重自身的语言特色,并承认模糊语词的技术性特征、遵守日常语言的运用习惯、强化模糊语词运用的规范性与开放性、重视立法语言的程序化审查。为此,我国立法过程中模糊语词的运用应当谨守“语言学规则”和“实质性规则”的宏观要求,并细化出以下可操作性规则:(1)防止偏见规则、平白意义规则、关联规则;(2)有效补充规则、功能约束规则、容忍规则。模糊语词运用规则的建构,主要目的在于指引法案起草工作,并提升立法的质量和科学性。但是,单纯的规则建构并不足以保证规则的良性实施。因此,在模糊语词运用语言学规则和实质性规则的基础上,立法机关仍应当确立一定的程序性规则(即立法语言审查程序),以便于上述规则能够贯彻执行。当然,立法语言审查程序的法定化也就意味着,不仅模糊语词的运用属于立法语言审查程序的监督范围,其他类型的语词、语句,乃至篇章结构,都应当受到立法语言审查程序的监督,从而防止“立法者监督悖论”的产生。
二、科技文章里模糊语的功用(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本文主要提出一款精简64位RISC处理器存储管理单元结构并详细分析其设计过程。在该MMU结构中,TLB采用叁个分离的TLB,TLB采用基于内容查找的相联存储器并行查找,支持粗粒度为64KB和细粒度为4KB两种页面大小,采用多级分层页表结构映射地址空间,并详细论述了四级页表转换过程,TLB结构组织等。该MMU结构将作为该处理器存储系统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三、科技文章里模糊语的功用(论文提纲范文)
(1)汉语国际教育专业学术期刊论文摘要语步结构及语篇特征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致谢 |
摘要 |
Abstract |
第一章 绪论 |
1.1 研究背景 |
1.2 选题意义 |
1.2.1 理论意义 |
1.2.2 实践意义 |
1.3 研究创新性 |
第二章 文献综述 |
2.1 体裁与体裁分析 |
2.2 摘要语步结构研究 |
2.2.1 摘要语步结构理论模式 |
2.2.2 摘要语步结构研究现状 |
2.3 摘要中的元话语研究 |
2.3.1 元话语的概念 |
2.3.2 元话语理论模式 |
2.3.3 摘要中的元话语研究现状 |
2.4 研究现状小结 |
第三章 研究设计 |
3.1 研究对象 |
3.2 研究问题 |
3.3 语料标注及说明 |
3.4 研究步骤 |
第四章 研究结果与分析 |
4.1 宏观层面的摘要语步结构分析 |
4.1.1 常规语步结构 |
4.1.2 非常规语步形式 |
4.2 微观层面的摘要语篇特征分析 |
4.2.1 基于元话语视角下的摘要语篇组织策略分析 |
4.2.2 基于元话语视角下的摘要语篇互动方式分析 |
4.2.3 基于语步视角下的摘要语篇常用句法结构分析 |
第五章 结语 |
5.1 回应研究问题 |
5.2 对汉语学术论文摘要写作教学的建议 |
5.3 研究不足与展望 |
参考文献 |
附录 |
(2)语义模糊视角下汉韩翻译研究 ——以《唐诗三百首》韩译本为例(论文提纲范文)
致谢 |
中文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第一节 研究目的与研究意义 |
一、研究目的 |
二、研究意义 |
第二节 研究方法与研究内容 |
一、研究方法 |
二、研究内容 |
第一章 国内外研究综述 |
第一节 模糊语义学研究综述 |
一、国外模糊语义学研究综述 |
二、国内模糊语义学研究综述 |
三、模糊语义学与翻译研究综述 |
第二节 《唐诗三百首》翻译研究综述 |
一、《唐诗三百首》翻译概况 |
二、《唐诗三百首》翻译研究概况 |
第三节 小结 |
第二章 模糊语义学与翻译 |
第一节 模糊语义学概说 |
一、模糊语义学的研究对象 |
二、语义模糊性的产生根源 |
三、模糊语义的基本特征 |
第二节 模糊语义学与翻译 |
一、模糊语义学对翻译过程的影响 |
二、翻译中模糊语义的显化和隐化 |
第三节 小结 |
第三章 词汇、句子层面语义模糊性与汉韩翻译 |
第一节 词汇层语义模糊性与汉韩翻译 |
一、词汇层语义模糊汉韩翻译分析 |
(一) 名词的语义模糊性与汉韩翻译 |
(二) 数量词语义模糊性与汉韩翻译 |
(三) 动词的语义模糊性与汉韩翻译 |
(四) 形容词语义模糊性与汉韩翻译 |
(五) 副词的语义模糊性与汉韩翻译 |
二、词汇层语义模糊转换策略 |
(一) 词汇层语义模糊转换原则 |
(二) 词汇层语义模糊汉韩翻译策略 |
第二节 句子层语义模糊性与汉韩翻译 |
一、句子层语义模糊汉韩翻译分析 |
(一) 超常组合型 |
(二) 想象联想型 |
(三) 言外之意型 |
(四) 动态变化型 |
二、句子层语义模糊转换策略 |
(一) 句子层语义模糊转换原则 |
(二) 句子层语义模糊汉韩翻译策略 |
第三节 小结 |
第四章 文化层面语义模糊性与汉韩翻译 |
第一节 文化语义模糊汉韩翻译分析 |
一、历史文化语义模糊与汉韩翻译 |
二、社会文化语义模糊与汉韩翻译 |
三、生态文化语义模糊与汉韩翻译 |
四、宗教文化语义模糊与汉韩翻译 |
第二节 文化语义模糊汉韩翻译策略 |
一、异化译法 |
二、归化译法 |
第三节 小结 |
第五章 修辞层面语义模糊性与汉韩翻译 |
第一节 修辞语义模糊汉韩翻译分析 |
一、比喻辞格语义模糊与汉韩翻译 |
二、夸张辞格语义模糊与汉韩翻译 |
三、拟人辞格语义模糊与汉韩翻译 |
四、用典辞格语义模糊与汉韩翻译 |
五、双关辞格语义模糊与汉韩翻译 |
六、借代辞格语义模糊与汉韩翻译 |
第二节 修辞语义模糊汉韩翻译策略 |
一、对等译法 |
二、变通译法 |
三、批注译法 |
四、点义译法 |
第三节 小结 |
结论 |
参引文献 |
附录一:《唐诗三百首》部分模糊词汇汉韩翻译对照表 |
附录二: 攻读博士期间发表论文目录 |
附录三: 攻读博士期间出版教材目录 |
(4)犯罪实质判断论(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前言 |
第一章 犯罪判断概述 |
第一节 犯罪判断相关概念辨析 |
一、犯罪判断相关概念界定 |
二、刑法解释与犯罪判断的关系 |
三、犯罪判断与犯罪论证的关系 |
第二节 普通逻辑在犯罪判断中的作用 |
一、规范范畴下的犯罪判断与普通逻辑范畴下的犯罪判断 |
二、犯罪判断中普通逻辑运用的方式 |
三、犯罪判断与词项逻辑 |
四、犯罪判断与命题逻辑 |
五、犯罪判断与推理 |
六、法律语言和法律逻辑趋势 |
第三节 法定概念下犯罪判断的展开——基于形式解释论与实质解释论之争 |
一、形式解释论与实质解释论的争议焦点 |
二、实质处罚必要性判断并不优于形式处罚必要性判断 |
第四节 犯罪判断与犯罪论体系 |
一、犯罪论体系对犯罪判断的指导意义 |
二、形式犯罪论体系 |
三、犯罪判断体系的选择标准 |
第二章 犯罪实质判断的标准 |
第一节 犯罪实质判断相关概念界定 |
一、犯罪概念界定 |
二、实质与形式概念对比 |
三、犯罪实质属性——实质处罚必要性 |
第二节 诸犯罪本质理论概述 |
一、社会危害性理论 |
二、规范违反性理论 |
三、法益侵害性理论 |
第三节 法益侵害性理论的抽象具体化——以环境法益的刑法保护为例 |
一、环保法益何以被刑法保护 |
二、保护视角下的环境法益 |
三、环保法益内涵揭示 |
四、刑法对于环保法益的保护方式 |
第四节 犯罪概念与犯罪实质处罚必要性 |
一、法定犯罪概念中的犯罪实质处罚必要性 |
二、犯罪实质处罚必要性在犯罪概念中的地位 |
第五节 犯罪实质处罚必要性的意义 |
一、犯罪实质处罚必要性与刑法目的 |
二、犯罪实质处罚必要性与刑法规范的不纯粹性 |
三、犯罪实质处罚必要性的基本价值——正义 |
第六节 形式法治规制下的犯罪实质判断 |
一、犯罪实质判断实现刑法谦抑性的意义 |
二、对刑法实质解释论的误读与反思 |
三、理清犯罪判断中形式法治与实质正义的相互关系 |
第三章 犯罪实质判断的功能 |
第一节 决定犯罪实质判断的功能之理论依据——罪刑法定原则之基本理解 |
一、罪刑法定原则与刑法解释的关系 |
二、形式与实质侧面下的罪刑法定原则 |
第二节 罪刑法定原则之形式侧面 |
一、法律主义 |
二、禁止溯及既往原则 |
三、禁止类推解释原则 |
四、禁止绝对不定期刑 |
第三节 罪刑法定原则实质侧面 |
一、刑法文本的明确性原则 |
二、禁止处罚不当罚原则 |
三、禁止不均衡的、残虐的刑罚 |
第四节 决定犯罪实质判断的功能之现实依据——刑法文本形式以及刑法文义解释 |
一、何谓“刑法漏洞” |
二、刑法成文形式的认识论依据 |
三、刑法成文形式下语义的明确性与模糊性 |
四、刑法用语含义明确性与有权解释的应然、实然区分 |
五、文义优先原则 |
第五节 刑法文义表达层次 |
一、关于“刑法概念”“刑法用语”“刑法术语”概念的辨析 |
二、刑法言词 |
三、刑法条款 |
四、刑法文本 |
第六节 犯罪实质判断的具体功能 |
一、犯罪实质判断的出罪功能 |
二、犯罪实质判断对犯罪形式判断的验证功能 |
三、犯罪实质判断对于刑法文义解释的验证功能 |
第四章 犯罪实质判断体系化运用 |
第一节 犯罪判断与犯罪论体系 |
一、对实质犯罪论体系的评价与批判 |
二、犯罪实质判断论对犯罪论体系的选择 |
三、针对犯罪构成体系的评价 |
第二节 古典“三阶层”犯罪论体系 |
一、古典“三阶层”犯罪论体系理论 |
二、李斯特所建构的犯罪论体系 |
三、贝林所建构的犯罪论体系 |
四、“三阶层”犯罪论体系具体组装模式 |
第三节 关于构成要件的理解 |
一、构成要件的通说 |
二、赋予构成要件“指导形象”内涵 |
第四节 犯罪实质判断在构成要件该当性阶层的功用 |
一、客观构成要件与主观构成要件 |
二、行为人 |
三、行为 |
四、作为主观构成要件要素的故意 |
五、过失 |
第五节 犯罪实质判断在违法性阶层的功用 |
一、违法性概述 |
二、犯罪实质评判在认定违法阻却事由中的功用——以正当防卫为例 |
第六节 犯罪实质判断在有责性阶层的功用 |
一、有责性概述 |
二、犯罪实质判断对违法性认识错误的验证功用 |
结论 |
参考文献 |
致谢 |
(5)中国现代诗学节奏理论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第一章 现代诗学节奏理论的发展 |
1.1 20世纪20年代的节奏理论 |
1.1.1 自然音节论 |
1.1.2 情绪节奏论 |
1.1.3 格律论 |
1.2 20世纪30年代的节奏理论 |
1.2.1 节律论 |
1.2.2 语言节奏论 |
1.2.3 天然节奏论 |
1.3 20世纪40年代的节奏理论 |
1.3.1 节奏发展论 |
1.3.2 节奏特性论 |
1.3.3 诗行与节奏论 |
1.3.4 情感与节奏论 |
第二章 现代诗学节奏理论的争辩 |
2.1 节奏概念的争辩 |
2.1.1 节奏的一般含义 |
2.1.2 节奏、节律、音步的定义 |
2.2 影响诗歌节奏元素的争辩 |
2.2.1 节奏与韵 |
2.2.2 节奏与顿 |
第三章 现代诗学节奏理论的新拓展 |
3.1 情绪节奏的体认 |
3.1.1 “内在的韵律” |
3.1.2 情绪对节奏的支配 |
3.1.3 “情绪节奏”的争议 |
3.2 自然节奏的追求 |
3.2.1 自由派与诗的自然节奏 |
3.2.2 新格律派与诗的自然节奏 |
3.3 语言节奏的探索 |
3.3.1 语言的节奏与音乐的节奏 |
3.3.2 语言的节奏与抒情诗的节奏 |
3.3.3 语言的节奏与吟咏的节奏 |
第四章 现代诗学节奏理论的价值 |
4.1 对现代诗歌创作实践的指导作用 |
4.1.1 “三美”原则指导下的诗歌创作 |
4.1.2 “新音节与新格律”理论指导下的诗歌创作 |
4.2 引入西方理论,为现代诗学理论注入了新质 |
4.2.1 引入西方的诗学理论,启发了节奏理论的建构 |
4.2.2 引入西方的研究方法,增添了节奏理论的新意 |
4.3 对当代诗学节奏理论的重要影响 |
4.3.1 对当代诗学格律派的理论影响 |
4.3.2 对诗学新形式建构的影响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附录一 |
附录二 |
(6)基于文本质量的公文写作要素与控制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1章 绪论 |
1.1 研究背景 |
1.2 研究意义 |
1.3 研究目的 |
1.4 国内外研究述评 |
1.4.1 国内研究述评 |
1.4.2 国外研究现状 |
1.5 研究内容 |
1.6 研究方法 |
1.7 研究思路 |
第2章 相关概念与理论基础 |
2.1 相关概念 |
2.1.1 公文 |
2.1.2 公文写作 |
2.1.3 公文写作要素 |
2.1.4 公文文本质量 |
2.2 理论基础 |
2.3 小结 |
第3章 公文实践中的问题与公文文本质量的关系 |
3.1 公文实践状况调查 |
3.1.1 调查方案 |
3.1.2 调查实施 |
3.1.3 调查结论 |
3.2 从公文质量角度看公文实践中的问题 |
3.2.1 “上有政策、下有对策” |
3.2.2 “朝令夕改” |
3.2.3 “有法不依、有令不行” |
3.2.4 文件过度解读 |
3.2.5 “红头文件 |
3.2.6 公文文风不良 |
3.3 小结 |
第4章 从公文写作角度看公文实践中诸多问题产生原因 |
4.1 从公文写作系统论看当代公文问题产生之原因 |
4.1.1 从文本系统角度看公文写作实践问题 |
4.1.2 从发文系统角度看公文实践中问题存在之原因 |
4.2 从公文写作主客体统一论看当代公文问题产生之原因 |
4.2.1 在公文写作语用活动中主客体的对立表现 |
4.2.2 主客体对立的解决之道即主客体的统一 |
4.3 从公文写作矛盾论看当代公文问题产生之原因 |
4.3.1 理论与实践的矛盾 |
4.3.2 主体与客体的矛盾 |
4.4 从公文写作语境论看当代公文问题产生之原因 |
4.4.1 忽视社会大环境造成的语用失误 |
4.4.2 忽视情景语境导致语用失误 |
4.4.3 忽视篇内语境导致语用失误 |
4.4.4 忽视话语范围导致语用失误 |
4.5 从公文写作规律论看公文问题产生之原因 |
4.5.1 从定向性规律看 |
4.5.2 从转化性规律看 |
4.5.3 从实践性规律看 |
4.5.4 从创新性规律看 |
4.5.5 从历时性与共时性规律看 |
4.5.6 从对立统一规律看 |
4.6 小结 |
第5章 公文写作要素控制的原则与框架 |
5.1 公文写作要素控制的原则 |
5.2 公文写作要素控制的框架 |
5.3 小结 |
第6章 公文写作的主体要素分析及控制 |
6.1 写作主体 |
6.1.1 “大主体”(发文机关) |
6.1.2 “中主体”(领导或领导群体) |
6.1.3 “小主体”(文秘写作人员) |
6.2 收文主体 |
6.2.1 收文主体的特点 |
6.2.2 收文主体的公文写作理念 |
6.2.3 收文主体在公文写作中的控制措施 |
6.3 小结 |
第7章 公文写作的客体要素分析及控制 |
7.1 揭示客体 |
7.1.1 公文所揭示的客体的作用 |
7.1.2 作为文本所揭示的客体的条件 |
7.1.3 作为文本已揭示对象的控制 |
7.2 公文文本客体 |
7.2.1 公文文种 |
7.2.2 公文格式 |
7.2.3 公文主旨 |
7.2.4 公文材料 |
7.2.5 公文结构 |
7.2.6 公文语言 |
7.2.7公文文风 |
7.3 小结 |
第8章 公文写作的语境要素分析及控制 |
8.1 语境概述 |
8.2 公文写作语境的类别 |
8.3 语境对公文写作的制约 |
8.4 公文语境失误的控制措施 |
8.4.1 篇内语境语用失误之对策 |
8.4.2 情景语境语用失误对策 |
8.4.3 话语范围导致语用失误之对策 |
8.4.4 忽视社会大环境造成的语用失误之对策 |
8.5 小结 |
第9章 研究总结与展望 |
9.1 研究贡献与创新点 |
9.1.1 主要观点 |
9.1.2 创新之处 |
9.1.3 本文的不足之处 |
9.2 研究展望 |
附录: 公文写作调查问卷 |
博士学位期间科研成果清单 |
致谢 |
(7)汉语信息传递中的言实性表达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一章 绪论 |
1.1 研究背景 |
1.1.1 当代语言学研究的发展趋势 |
1.1.2 当代语言学研究关于功能与信息的认识 |
1.1.3 语言研究的信息视角 |
1.2 研究现状 |
1.2.1 国外语言信息论的理论探讨 |
1.2.2 国内语言学界的相关研究 |
1.2.3 信息结构理论与汉语研究 |
1.2.4 语言信息传递的传播视角研究 |
1.3 以往研究的不足及努力方向 |
1.3.1 相关研究不足之处 |
1.3.2 本文的努力方向 |
1.4 研究对象和范围 |
1.4.1 本文研究对象 |
1.4.2 研究范围 |
1.5 理论方法及语料来源说明 |
1.5.1 本文立论基础 |
1.5.2 研究采用的理论和方法 |
1.5.3 语料来源 |
第二章 语言信息传递中的言实性 |
2.1 言语交际中的信息传递 |
2.1.1 言语交际中的信息传递过程 |
2.1.2 信息的概念和本质 |
2.2 语言信息的质性特征 |
2.2.1 语言信息的理论范式 |
2.2.2 语言信息的质准则与质性 |
2.2.3 语言信息质性特征的可证实性 |
2.3 言实性表达的定义及研究范围 |
2.3.1 言实性表达的上位范畴 |
2.3.2 必然性判断 |
2.3.3 言实性表达的定义 |
2.4 言实性表达的语法表现及分类 |
2.5 与言实性表达相关的概念 |
2.5.1 认识情态范畴 |
2.5.2 立场与认识立场 |
2.5.3 主观性与交互主观性 |
2.6 本章小结 |
第三章 言实性语气副词 |
3.1 言实性语气副词的范围和分类 |
3.1.1 言实性语气副词的范围 |
3.1.2 言实性语气副词的分类 |
3.2 言实性语气副词的句内语法分布 |
3.2.1 语体分布 |
3.2.2 句内分布 |
3.3 言实性语气副词的篇章分布与功能类型 |
3.3.1 言实性语气副词的语篇功能分类 |
3.3.2 言实性语气副词的篇章分布 |
3.4 言实性语气副词的语用功能 |
3.4.1 主观认识立场的表达 |
3.4.2 篇章上的衔接与连贯 |
3.4.3 信息凸显与语气浮现 |
3.5 总结 |
第四章 言实性话语标记 |
4.1 言实性话语标记 |
4.1.1 话语标记 |
4.1.2 言实性话语标记的定义 |
4.1.3 言实性话语标记的研究范围 |
4.1.4 言实性话语标记的分类 |
4.2 言实性话语标记研究现状 |
4.2.1 理论探索与整体研究 |
4.2.2 个案研究 |
4.2.3 前人研究不足及努力方向 |
4.3 各类言实性话语标记分析 |
4.3.1 直言类言实性话语标记 |
4.3.2 婉言类言实性话语标记 |
4.3.3 言实性话语标记的共性和差异 |
4.4 总结 |
第五章 言实性表达的内部共现 |
5.1 本章研究内容 |
5.2 言实性表达的内部同现成分 |
5.2.1 言实性动词 |
5.2.2 言实性语气副词 |
5.2.3 言实类话语标记 |
5.3 言实性动词的共现考察 |
5.3.1 连续共现考察 |
5.3.2 间隔共现考察 |
5.4 言实性语气副词的共现考察 |
5.4.1 言实性语气副词内部的组配模式 |
5.4.2 言实性语气副词的共现总结 |
5.5 言实性话语标记的共现考察 |
5.5.1 言实性语气副词和言实性话语标记共现 |
5.5.2 言实性话语标记和言实性语气副词共现总结 |
5.6 言实性表达内部共现的语用功能 |
5.6.1 言实性表达各类的功能 |
5.6.2 组配共现时的语用功能 |
5.7 言实性表达组配共现的认知解释 |
5.7.1 作为言者认知上的主观性 |
5.7.2 言听之间的信息差 |
5.8 总结 |
第六章 言实性表达与相关认识情态的共现 |
6.1 组配共现 |
6.1.1 组配共现的概念 |
6.1.2 组配共现的模式 |
6.1.3 语气副词组配共现研究 |
6.2 言实性表达的相关范畴 |
6.2.1 模态逻辑的判断 |
6.2.2 相关概念区分 |
6.2.3 相关研究范围确定 |
6.3 言实性表达与必然情态的共现 |
6.3.1 连续共现考察 |
6.3.2 间隔共现考察 |
6.4 言实性表达与或然情态的共现 |
6.4.1 连续共现考察 |
6.4.2 间隔共现考察 |
6.5 与相关认识情态组配共现的功能 |
6.5.1 信息真实性的断定与确认 |
6.5.2 信息真实性的确认与协商 |
6.6 总结 |
第七章 言实性表达与传信范畴共现 |
7.1 传信范畴 |
7.1.1 传信范畴的定义和范围 |
7.1.2 传信范畴和情态范畴的关系 |
7.2 传信范畴的语法表现及分类 |
7.2.1 传信范畴的语法表现 |
7.2.2 传信范畴的研究范围 |
7.2.3 汉语传信范畴的分类 |
7.2.4 推理型传信证素相关说明 |
7.3 传信范畴的信度与可及性等级序列 |
7.3.1 传信范畴的信度与可及性 |
7.3.2 二者在证素中的排列关系 |
7.4 言实性表达与传信范畴组配共现 |
7.4.1 二者的组配模式分析 |
7.4.2 与传信范畴组配时的内部差异 |
7.5 共现的功能体现 |
7.5.1 传信与传情的融合 |
7.5.2 协调完善推理与组织语篇 |
7.6 总结 |
第八章 语篇言实性与预期 |
8.1 言实性语气副词与预期 |
8.2 合预期信息标记“果然” |
8.2.1 语境分布 |
8.2.2 语义对分布和功能的制约 |
8.2.3 “果然”的合预期语义特征与语用功能 |
8.2.4 “果然”作为合预期信息标记总结 |
8.3 反预期言实性语气副词“其实” |
8.3.1 “其实”的语境特征 |
8.3.2 “其实”的语义分析 |
8.3.3 语义特征对篇章分布的制约 |
8.3.4 “其实”的语用功能 |
8.3.5 “其实”作为反预期信息标记总结 |
8.4 合预期和反预期对比分析 |
8.4.1 在语法分布上 |
8.4.2 在语用功能上 |
8.4.3 在信息标记上 |
8.5 总结 |
第九章 言实性话语标记“不瞒你说” |
9.1 言实性话语标记 |
9.2 已有研究成果综述 |
9.2.1 相关研究述评 |
9.2.2 进一步努力的方向 |
9.3 “不瞒你说”的语篇分布 |
9.4 “不瞒你说”的语用功能 |
9.4.1 间接传信与信息标记 |
9.4.2 主观情态与语力表达 |
9.5 “不瞒你说”的主观化进程 |
9.5.1 “不瞒你说”主观化进程的历时考察 |
9.5.2 “不瞒你说”的主观化动因 |
9.6 结语 |
第十章 言实性表达的交际与认知解释 |
10.1 言实性表达的语法表现 |
10.1.1 言实性语气副词 |
10.1.2 言实性话语标记 |
10.1.3 言实性表达和相关范畴的关系 |
10.2 言实性表达的信息标记功能 |
10.2.1 句子信息结构中的标记模式 |
10.2.2 篇章信息流动中的标注模式 |
10.3 从信息传递的不同视角看言实性表达 |
10.3.1 从立场表达看言实性表达 |
10.3.2 言实性立场表达与语言元功能 |
10.4 言实性表达与信息传递的质 |
10.4.1 语言中的信息传递 |
10.4.2 信息传递中的质性表达 |
10.5 总结 |
第十一章 总结 |
11.1 本文结论 |
11.2 今后努力方向 |
参考文献 |
致谢 |
(8)现代俄语中歧义现象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一章 绪论 |
第一节 选题背景及意义 |
第二节 歧义现象的研究现状 |
一、国外研究现状 |
二、国内研究现状 |
第三节 主要研究方法 |
第二章 歧义现象的界定 |
第一节 歧义现象的内涵与外延 |
第二节 与相近概念的区分 |
一、歧义现象与多义现象 |
二、歧义现象与模糊现象 |
三、歧义现象与同音异义现象 |
第三章 歧义现象的产生原因 |
第一节 词汇歧义 |
第二节 句法歧义 |
一、主客体不明的结构 |
二、疏状结构不明确 |
第三节 语用歧义 |
第四章 歧义现象的积极意义 |
第一节 诙谐幽默 |
第二节 吸引注意 |
第三节 显示智慧 |
第四节 委婉含蓄 |
第五章 歧义现象的消解方法 |
第一节 自身消解歧义的能力 |
一、通过语义消除歧义现象 |
二、通过语境消除歧义现象 |
第二节 人工消解歧义的方法 |
一、添加词语 |
二、转换句式 |
三、利用标点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9)中国外交部新闻发言人的议程设置与话语修辞研究 ——以新闻发言人答记者问(2011-2015)为例(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ABSTRACT |
1 绪论 |
1.1 研究背景与研究意义 |
1.1.1 研究背景 |
1.1.2 研究意义 |
1.2 国内外相关研究综述 |
1.2.1 政府新闻发言人的研究 |
1.2.2 政府新闻发言人话语的研究 |
1.3 研究思路和方法 |
1.3.1 研究思路 |
1.3.2 研究方法及资料说明 |
2 研究的理论来源及相关概念 |
2.1 古典说服理论 |
2.1.1 古典说服理论的西方源头 |
2.1.2 古典说服理论的中国源头 |
2.1.3 “三大说服手段”——中西说服观的汇合点 |
2.2 现代说服理论 |
2.2.1 霍夫兰的说服理论 |
2.2.2 议程设置的说服功用 |
2.3 说服概念和外交沟通中的说服 |
2.3.1 说服的概念 |
2.3.2 外交沟通中的说服 |
3 外交部新闻发言人的议程设置分析 |
3.1 研究设计 |
3.1.1 研究假设 |
3.1.2 研究对象 |
3.1.3 研究方法 |
3.2 中国外交部新闻发言人的议程设置 |
3.2.1 发言人设置的议题 |
3.2.2 发言人持有的态度 |
3.3 西方媒体对中国外交部新闻发言人答语的引用分析 |
3.3.1 被西方媒体引用的议题 |
3.3.2 被西方媒体引用的发言人态度 |
3.4 外交部新闻发言人议程设置的效果分析 |
3.4.1 两套话语里议题的相关性 |
3.4.2 两套话语里发言人态度的相关性 |
3.5 外交部新闻发言人议程设置的进步与不足 |
3.5.1 发言人和西方媒体有了更多共同关注的议题 |
3.5.2 议程设置缺乏多元主体的协同配合 |
4 外交部新闻发言人应对媒体的话语修辞问题及成因 |
4.1 外交部新闻发言人的话语修辞 |
4.1.1 模糊:弱化语气为说话者留有余地 |
4.1.2 委婉:维持对方的面子 |
4.1.3 反诘:调动双方的情感 |
4.2 零碎的话语技巧难以产生强大的说服力 |
4.2.1 过多的模糊语句不易被西方媒体引用并理解 |
4.2.2 发言人回答语句间的逻辑性有待增强 |
4.2.3 “独白”倾向的话语不具有沟通性 |
4.3 发言人话语说服力的最大障碍是西方媒体的固有成见 |
4.3.1 刻板成见是固定的价值观念 |
4.3.2 西方媒体对中国固有的报道框架 |
4.3.3 说服是破除成见的努力 |
5 外交部新闻发言人的媒体应对策略与建议 |
5.1 多元主体协同互动建构议程 |
5.1.1 议程建构的意义 |
5.1.2 议程建构的可能性路径 |
5.1.3 外交部发言人的议程建构分析——以中日钓鱼岛争端为例 |
5.2 基于亚氏三大说服手段的话语修辞策略 |
5.2.1 理性论辩 |
5.2.2 情感动员 |
5.2.3 人格威信 |
结语 |
参考文献 |
攻博期间发表的与学位论文相关的科研成果 |
后记 |
附录 |
(10)法律文本中的模糊语词运用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导论 |
一、本文的选题意义 |
二、研究综述 |
三、研究思路 |
四、研究方法 |
五、本文的主要创新 |
第一章 法律文本中的模糊语词运用概述 |
一、模糊语词的概念界定 |
(一) 模糊语词的概念界分 |
(二) 模糊语词的对应概念:明确语词 |
(三) 模糊语词的相似概念辨析 |
二、模糊语词的内在结构 |
(一) 三值逻辑:模糊语词表达结构的逻辑预设 |
(二) “符号+处理”结构:模糊语词的表达结构 |
(三) 通过模糊语词实现的法律系统整合 |
三、模糊语词的法律功能 |
(一) 实现立法的抽象化 |
(二) 保持规则的弹性 |
(三) 提升法律文本的技术性 |
(四) 创设自治空间 |
(五) 弥补成文法的语用缺陷 |
四、法律文本中模糊语词运用的类型化考察 |
(一) 包容性模糊语词:以“母亲”为例 |
(二) 可计量性模糊语词:以“公共利益”为例 |
(三) 程度性模糊语词:以“情节严重”为例 |
第二章 法律文本中模糊语词运用的现实境遇 |
一、模糊语词运用的立法优势 |
(一) 立法技术的胜利 |
(二) 面向未来的立法便利 |
(三) 降低立法的成本 |
二、模糊语词运用引发的法律难题 |
(一) 哈特遗留的理论难题 |
(二) 立法者的规范化障碍 |
(三) 司法的适用难题 |
三、模糊语词运用的法治危机 |
(一) 从语词模糊转向规则模糊 |
(二) 规范主义之殇 |
(三) 词典定义的缺陷 |
第三章 法律文本中模糊语词运用的多视角分析 |
一、模糊语词运用的哲学分析 |
(一) 哲学的语言转向与法律科学的任务 |
(二) 模糊语词运用的诠释学解析 |
(三) “连锁推理悖论”下的模糊语词运用解析 |
二、模糊语词运用的经济分析 |
(一) 模糊语词运用的经济学原理 |
(二) 明确型立法方案的经济分析 |
(三) 改进方案的经济分析 |
(四) 经济分析的启示:立法技术与法律的模糊性 |
三、模糊语词运用的语言学分析 |
(一) 模糊语词运用的语言学原理 |
(二) 模糊语词运用的语义场理论解读 |
(三) 模糊语词运用的言语行为理论解读 |
四、模糊语词运用的心理学分析 |
(一) 模糊语词运用的认知心理学实验 |
(二) 模糊语词的心理认知与语用选择 |
第四章 法律文本中模糊语词运用的域外经验比较 |
一、英美简明语言运动与法律起草 |
(一) 简明语言运动的兴起 |
(二) 简明语言运动的立法诉求 |
(三) 法律起草与语言的简明化 |
二、美国立法实践中模糊语词运用难题的消解 |
(一) 模糊语词运用的规则指向 |
(二) 模糊语词运用的逻辑指向与关联性规则 |
(三) 模糊语词运用的量化指向及模糊度规则 |
三、韩国程序性审查与立法语词运用 |
(一) 韩国“语言审查”的目的 |
(二) 韩国“语言审查程序”的立法实践 |
四、域外经验对我国法律文本中模糊语词运用的启示 |
(一) 尊重模糊语词的技术性特征 |
(二) 遵守日常语言的运用习惯 |
(三) 强化模糊语词运用的规范性与开放性 |
(四) 重视立法语言的程序化审查 |
第五章 我国法律文本中模糊语词运用规则的建构 |
一、模糊语词运用的语言学规则 |
(一) 防止偏见规则 |
(二) 平白意义规则 |
(三) 关联规则 |
二、模糊语词运用的实质性规则 |
(一) 有效补充规则 |
(二) 功能约束规则 |
(三) 容忍规则 |
三、规则之保障:立法语言审查程序 |
(一)我国立法语言审查程序的设置理据 |
(二) 我国立法语言审查程序的主体 |
(三) 我国立法语言审查程序的具体建构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攻读学位期间发表的科研成果 |
附件 |
四、科技文章里模糊语的功用(论文参考文献)
- [1]汉语国际教育专业学术期刊论文摘要语步结构及语篇特征研究[D]. 高雪. 北京外国语大学, 2021(11)
- [2]语义模糊视角下汉韩翻译研究 ——以《唐诗三百首》韩译本为例[D]. 张文丽. 北京外国语大学, 2021(09)
- [3]新HSK阅读真题中元话语使用情况的对比研究[D]. 孙荣. 中国石油大学(北京), 2020
- [4]犯罪实质判断论[D]. 彭瑞楠. 中国政法大学, 2019(07)
- [5]中国现代诗学节奏理论研究[D]. 曾幸. 济南大学, 2019(01)
- [6]基于文本质量的公文写作要素与控制研究[D]. 孙峻华. 南京大学, 2019(08)
- [7]汉语信息传递中的言实性表达研究[D]. 蔡俊杰. 上海师范大学, 2018(08)
- [8]现代俄语中歧义现象研究[D]. 刘金芳. 中央民族大学, 2017(08)
- [9]中国外交部新闻发言人的议程设置与话语修辞研究 ——以新闻发言人答记者问(2011-2015)为例[D]. 张蓓. 武汉大学, 2017(06)
- [10]法律文本中的模糊语词运用研究[D]. 张玉洁. 山东大学, 2016(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