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中美图书馆立法比较分析(论文文献综述)
宋美霞[1](2021)在《大学教育和社区教育的融合研究》文中研究指明十九届四中全会以来,构建服务全民终身学习的教育体系成为我国教育发展的时代趋势,这一教育体系构建的关键在于“服务”和“融合”,“融合”是“服务”的前提,通过最大程度地融合现有的教育资源,才能推动服务全民终身学习需求和权利目标的实现。本文基于教育资源融合的视角,尝试提出大学教育和社区教育融合的构想,从教育系统的基本要素出发探讨影响大学教育和社区教育融合的因素,提出大学教育和社区教育融合的策略,具体而言包括以下六个方面:第一,大学教育和社区教育融合的相关概念界定。大学教育指高等教育中由大学实施的教育,是层次较高的教育。社区教育指在社区这一特定的区域内,通过开发、利用各种社区的资源,有组织、有计划地开展的旨在促进社区成员的终身发展,并促进社区自身可持续发展的一种社区性教育综合活动。大学教育和社区教育的融合指在教育资源层面的共享与融合。第二,大学教育和社区教育融合的必要性。大学教育和社区教育的融合是构建服务全民终身学习体系的需要,是大学教育和社区教育自身发展的需要,具体而言大学教育的公共性、社会性和有限性要求其融入社区教育,社区教育的非正规化、非专业化和有限性要求其融入大学教育。第三,影响大学教育和社区教育融合的因素。不平衡的区域发展、地区间的人口差异、欠缺的制度支持、分散的管理机构、低水平互动的参与主体是影响大学教育和社区教育融合的外部因素;大学教育和社区教育的教育目的、教育主体、教育内容、教育方法是影响大学教育和社区教育融合的内部因素。第四,大学教育和社区教育融合的原则。大学教育和社区教育的融合应坚持平等性原则、开放性原则、互补性原则、长期性原则和反馈性原则,这些原则的贯彻落实有助于大学教育和社区教育融合的尽快实现。第五,大学教育和社区教育可融合的资源。大学教育和社区教育可融合的资源包括多样化的人力资源、共享性的物力资源、对接式的课程资源、开放化的信息资源和先进性的文化资源。第六,大学教育和社区教育融合的策略。大学教育和社区教育的融合应统一教育理念,树立终身、人本和全纳的教育观;衔接教育内容,统一设计大学教育和社区教育的基本内容;共享教育资源,构建“资源整合,双向开放”的资源共享体系;建设教师队伍,打造大学与社区一体化的专业师资队伍;认定学习成果,建立大学教育和社区教育的学分互认制度;完善管理制度,建立立体化多向联通的管理制度;制定法律法规,主要包括大学教育和社区教育融合的政策法规。
赵明泽[2](2021)在《网络消费中个人信息保护的法律问题研究》文中指出现代信息技术正处于飞速发展阶段,改变了人类的生活模式,促进了电子商务行业的发展,加上网民数量不断增多,网络消费成为现代市场最常见的交易模式。在大数据时代背景下,网络消费者的个人信息对企业而言具有较大的商业价值,能够影响网络经营者的经营决策。因此,网络经营者为了实现经济效益最大化,便会通过非法、不当的形式来收集、使用、散播消费者个人信息,严重的侵害了消费者的个人信息权利益,且还会对消费者的个人生活、财产等带来一定的负面影响,降低了消费者对经营者的信任,对电子商务行业的持续发展极为不利。本文以个人信息保护为基础,从相关法律出发来探讨网络消费中个人信息保护的法律问题,然后探讨如何通过法律来加强消费者个人信息保护的策略。一是对网络消费者个人信息的概念、特征、类型以及网络消费者个人信息权利、个人信息权利与个人隐私权的关键、消费者个人信息权利、消费者个人信息保护基本原则等进行了相应的阐述,发现我国现行法律还并未对个人信息、个人信息权利做出明确的规定。二是对网络消费中侵犯消费者个人信息权利的侵权主体、侵权形式进行了详细的分析。三是对网络消费环境下从立法、司法说明了我国对消费者个人信息保护的基本现状,然后分析了我国对消费者个人信息保护中存在的法律问题。四是对美国、欧盟、日本等发达国家的个人信息保护法律制度,为后续借鉴国际经验奠定研究基础。五是通过借鉴国外相关的立法,并结合我国实际情况构建网络消费者个人信息保护体系,规范我国电子商务行业的发展,为创建良好的网络交易市场提供法律保障。
张薇[3](2021)在《新世纪我国公共图书馆立法成就与未来发展研究》文中提出图书馆是社会的重要公共文化产品,具有供人类保存和传播各类知识技术的作用,同时也为人类提供大量的各类信息以满足人类生产发展,但在我们国家,图书馆,尤其是公共图书馆社会地位不高。这导致整个图书馆事业的发展并不乐观,其社会功能的发挥受阻。想要图书馆真正的发挥其社会功能,达到应有的社会效益,其必须加强立法,用法律法规来完善对图书馆保障。公共图书馆法是图书馆事业健康、有序发展的有效法律保障。目前,虽然我国陆续颁布了多项关于图书馆的法律规章制度,但仍存在着诸多的问题,这些问题对图书馆持续稳定健康发展起着阻碍作用。因此,本论文将会从立法成就与未来发展对我国公共图书馆进行研究与分析。通过研究与分析,使我国公共图书馆立法趋于体系化,为日后我国图书馆事业提供法律保障,同时继续发挥优势,促进公共图书馆事业的迅速发展,最终形成完整的公共图书馆事业发展的立法保障体系。
侯见涛[4](2020)在《教科书法定许可使用作品报酬支付标准规则完善研究》文中指出为扩大国民教育范围,降低教科书法定许可使用作品使用成本,国家根据《着作权法》相关规定,在前期出台的《出版文字作品报酬规定》基础上,颁布了《教科书法定许可使用作品支付报酬办法》,但在实践中发现诸多与当今经济社会发展状况不相适应的问题,突出表现在该规定立法价值过于偏重效率;报酬定价所参考的经济社会因素不科学;支付标准不能完全反映作品实际市场价值,在作品种类划分、使用阶段、调整机制、计算模式等方面,要么过于笼统,要么规定缺失,给着作权权利人、教科书编写者、社会公众造成困扰。教科书法定许可使用作品报酬支付标准规则的完善应当坚持激励着作权人创作;意思自治基础上的社会公共利益保护;教科书法定许可使用作品各法律主体利益平衡的基本理念,一方面,平衡教科书法定许可使用作品涉及的各方主体之间的利益,另一方面,平衡着作权人与社会公共之间的利益。从公平报酬权实现规则完善、当事人协商规则构建、权利义务的动态平衡规则补充三个方面进行规则的完善补充,一是应当区分纸质教科书与多媒体教科书,是否同时发行纸质教科书和电子教科书等情形,制定不同报酬支付标准;二是应当区分不同使用阶段教科书,教科书是否在境外使用分别制定确定不同的报酬支付标准;三是应当明确报酬支付标准当事人协商规则的主体是出版组织和着作权权利人,协商内容是按照收益现值法和市场比较法确定的报酬标准;四是报酬中付标准的应当按照物价因素、作品使用的市场价格因素、单位作品创作成本等因素作为调整依据,报酬支付标准的调整方式应当定期调整,调整幅度在1%-2%。
李男[5](2020)在《中印转基因生物安全立法比较研究》文中认为中国与印度是目前世界上两个主要的新兴经济体,且都具有人口众多,耕地面积相对不足等相似的国情,因此,农业转基因生物技术的商业化和产业化应用对两国预防和应对粮食危机,有效解决耕地不足,进一步加快城市化和工业化进程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但是,由于受制于经济、政治、文化和技术等多方面的原因,两国在对待转基因粮食作物产业化上却始终存在较大争议,这在相当大的程度上影响并限制了两国在转基因生物技术立法上的进程。从目前美国转基因生物技术发展和应用的进程来看,法律制度的配套和完善对一国转基因生物技术在安全保障的前提下进行产业化应用具有十分重要的推动作用。因此,本文试图通过对比中印两国当前的转基因生物技术立法,来比较这两个世界上人口最多的发展中国家在面对转基因生物技术上的立法态度、制度内容,探寻其背后各自的立法机理、模式和未来发展的趋势与方向,并进而以印度的立法状况为镜鉴来检视我国转基因生物技术立法上之成败,从而为我国转基因生物技术立法的体系化完善提供一些指引和帮助。本文第一部分首先从最基本的概念入手,对转基因技术及其在世界范围内的发展进行分析和解读,接着探讨了何为转基因生物安全以及立法规制的必要性。继而分析了转基因生物安全立法的理论基础,包括风险预防理论、利益衡量理论、合作规制理论,也为下文的启示提供理论来源。第二部分从立法演进、立法体系、立法原则三个方面展开,比较了中国与印度的立法概况,分析了中国与印度的立法差异性。第三部分比较中印的法律监管制度。首先比较了法律监管主体,具体制度以研发试验阶段、生产加工阶段、消费流通阶段、对外贸易阶段为划分依据,选取了风险评价制度、行政审批制度、食品标识制度、加工审批制度。第四部分是比较之后的思考,以同中国对比,印度转基因生物安全立法得失为视角,分析了印度转基因生物安全立法的优势以及缺憾,继而从根源上分析了得失的成因。最后,总结出对我国转基因生物安全立法的有益启示,以期为寻找转基因技术研发、商业化应用以及生态环境与公众健康保护之间的平衡点提供参考。
王丽培[6](2020)在《基于词频统计的中美图书馆自律规范及其对比研究》文中提出图书馆专门立法是制度层面的建构,而图书馆自律规范则是自发维护秩序的约束。图书馆自律规范体系的构建需要两方面内容支撑:一方面是自律到位;另一方面是他律奏效。目前,我国已陆续颁布实施有关图书馆行业多项制度规定,但整个图书馆自律规范体系仍略显单薄,因而可翘首跂踵于可期待性政策法规不断出台。文章利用直观的数据统计和可视化的知识图谱对中美两国图书馆自律规范文本进行定量分析,并对其在体系、特征及内容三方面的同异性进行定性比较,以期有助于进一步提升我国图书馆领域自律规范体系的建设水平。本论文共有五个部分。第一章绪论,阐述了文章研究背景目的与意义、中美图书馆自律规范研究的现状、研究方法及创新点。第二章文本选择与分词,主要阐述中美自律规范制度文本的选择、分词标准、分词方法与步骤。第三章词频统计与知识图谱分析,按照以字或词语为单位,依次对单项条款分词间、单部政策条款文本间、同一国别文本间的同异性进行研究的分析思路,并基于直观的数据统计和可视化知识图谱,分别阐述了中美两国图书馆自律规范文本各自的特征。第四章中美图书馆自律规范文本比较分析,主要从三个方面进行分析:内容(道德理念、图书馆权利、馆藏建设、资源利用、社会责任);体系(图书馆的“誓约”方面、图书馆员的“誓约”方面、其他配套规范方面);特征(话语视角、主题视角、操作视角)。第五章总结与展望,归纳研究效果、研究优点与存在的不足、该课题持续研究的展望。
张金艳[7](2019)在《经济法视域下我国技术创新的国家干预研究》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作为驱动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内生要素,技术创新不仅是现代生产力的重要表现,更是推动经济结构调整和引发产业革命的重要内核,在新技术革命时期,尤其如此。虽然技术创新的主要参与和推动力量是企业等市场主体,但创新的持续推进离不开必要的国家干预。历次工业革命无不彰显国家在技术创新中的重要干预色彩,国与国之间的竞争实则以科技创新为内核的核心竞争力之争。2018年备受关注的中美经贸摩擦不仅仅是单纯的国际经贸摩擦,更是两国之间创新能力的博弈;不仅是技术之战,更是法律之战。迈克尔·波特的国家竞争优势理论亦表明,在创新驱动经济发展阶段,企业技术创新和政府作用都是构建一国竞争优势的重要因素。制度创新决定技术创新,技术创新引领经济发展离不开相应的制度创新与有力保障。创新必需的良好法治、竞争、文化等营商环境的营造不仅是国家干预经济运行的重要目的,更是其干预的重要表现。经济法作为促进和保障经济健康、协调发展之法,对经济运行的介入和调节使命决定了其内含的国家干预本质。在众多法律制度领域,经济法在有效链接政府与市场、实现科技与经济深度融合中的重要规范与保障作用无可取代。经济法语境下的国家干预既是尊重市场经济规律的谦抑性干预,又是以整体经济利益最大化为目的的适度干预。经济法既能对技术创新行必要的促进、激励与保障作用,又能以其特有的规制功能引领技术创新朝向合理化方向发展,通过激励与规制双重维度的作用发挥,彰显其在创新驱动发展时期经济发展促进法的本质。本文立足于全球新一轮技术革命和产业变革的时代背景和我国创新驱动经济高质量发展的现实需求,基于技术创新的生产力本质和国家干预经济运行的经济职能,在经济法视域下考察技术创新的国家干预问题,意图在经济法国家干预理念与制度保障下,正确界定技术创新领域国家干预的最优体制保障、最佳界限厘定等,在促进技术创新与防范技术风险的双重维度充分彰显经济法在技术创新国家干预中的制度作为。这既是对技术创新与经济发展的必然因应,亦是经济法自身制度创新的应有之义。本文共有五章,沿着基础理论——提出问题——分析和解决问题的基本研究与论证逻辑进行展开。具体如下:第一章为技术创新的国家干预与经济法:理论与因应。该章试图建构本文研究的理论基础与视域勾连。第一节首先从技术创新及其国家干预的基本内涵展开,界定了本文研究范畴下的主要概念。本文的技术创新是以企业为主体、涵盖技术研发、成果转化以及产业化运营全链条的完整经济行为,国家对其干预建立在弥补或修复市场失灵、防范技术风险等基础之上。文中的国家干预并非广泛意义的国家干预,而是以政府等经济管理主体为主的政府干预行为,与政府干预具有概念统一性。这里的概念解读与限定意在与经济法视域下国家干预经济运行的基本研究语境与范畴保持一致。接着梳理了技术创新的基本理论,回顾比较了不同阶段技术创新理论中相应国家干预元素的变迁,试图解构论文中技术创新领域国家干预的由来及演进。第二节重点梳理了技术创新国家干预的不同理论分支,为论文研究技术创新的国家干预问题奠定直接理论基础。本节对相关理论的梳理与介绍主要从国家干预技术创新的不同维度进行分类,首先从激励、引领、促进技术创新的国家干预视角,重点介绍了技术创新国家干预的市场失灵理论和市场创造理论。根据传统的国家干预理论,技术创新领域国家干预的必要性主要源于该领域市场失灵的存在。技术创新因其明显的知识外溢性、高风险性等特征使其具有不同于一般市场失灵的特点与表现,决定了不同的国家干预需求。在对技术创新领域传统市场失灵理论梳理与阐述的基础上,论文接着对近年来西方非主流经济学关于技术创新领域的“市场创造理论”进行了介评与分析,意在拓宽本文技术创新国家干预的理论支撑。市场创造理论对于技术创新领域的国家干预解读超出了一般意义上国家干预的诱因与范畴,将国家在新技术革命时期技术创新领域的相应超强规划与干预解读为弥补或修复市场失灵之外的市场创造的内容。这也是近年来在非主流经济学领域备受关注的全新观点,其在技术创新领域“企业家型国家”的角色定位的确反映了现代国家在新技术革命和产业变革中的重要作用。无论该理论是否超越了传统意义上国家干预的市场失灵理论,其对印证技术创新领域国家干预的不可或缺都有所裨益。其次从防范技术风险、保障国家经济安全的干预视角,重点介绍了技术创新国家干预的风险社会理论和负责任创新理论,意在从规制与约束技术创新负面效应的角度,为技术创新国家干预的另一维度寻找理论支撑。现代社会充满了风险,其中技术创新尤其是新技术迅速发展带来的风险更加难以预估。技术创新作为一把双刃剑,其在具有促进经济发展典型正外部性的同时,亦会因技术成果的滥用带来诸如环境污染、经济秩序失范、危及经济安全等负外部性,甚至会挑战道德、伦理与法律等。国家必须进行一定程度的干预,对技术创新带来的风险进行预防与消弭,敦促技术创新主体进行负责任创新。而无论是风险社会理论还是负责任创新理论,其实都暗含了必要的国家干预需求。而其中不当的国家干预与规制本身又可能成为新的风险源泉,因此必须将这种国家干预纳入法制的框架,以避免其干预在消弭市场失灵的同时,产生新的干预失败问题。这种需求就与经济法本身的国家干预本质具有天然的契合性,因此,论文最后介绍了经济法语境下的国家干预理论,为本文经济法语境下研究技术创新的国家干预问题建立自然的理论衔接。经济法作为国家干预本国经济运行之法,本身就具有对市场失灵与政府失灵进行双重矫治与匡正的内在功能,技术创新的国家干预作为国家干预经济运行的必要组成部分,自然与经济法的国家干预理论具有天然契合性。论文分别从国内外经济法概念与代表性经济法国家干预理论的视角诠释该理论的主要内容。以上相关理论建立了经济法视域下技术创新国家干预的完整理论架构,也奠定了全文研究与论证的维度与基调。第三节针对技术创新的国家干预与经济法之间的因应重点着墨,亦是本文论证的重要铺垫,主要在于解决从经济法视域下审视与论证技术创新国家干预的必要性。技术创新会影响制度创新,推动其不断发展完善;而制度创新又进一步保障与规范技术创新。论文主要基于技术创新与制度创新之间的协调互动关系,为接下来论证技术创新与经济法之间的因应奠定基础。技术创新尤其是新技术革命直接推动经济法的发展,同时经济法的基本特征、功能及回应性品格也决定其回应技术创新及其国家干预的必然性。经济法不仅要在技术创新过程中不断回应与调适、完善自身,更应以其必要的创新与发展,保障技术创新在安全、有效的制度环境中运行。论文主要从经济法的经济性和现代性特征、经济法促进发展之法的使命以及经济法之风险防范与规制法功能等三个方面论证经济法与技术创新的国家干预之间的必然回应关系。以上对经济法与技术创新及其国家干预之间关系的论证再次夯实本文研究的范畴与语境。第二章为经济法视域下我国技术创新国家干预之现状。该部分是论文研究的实证逻辑起点,目的在于通过对我国技术创新及其国家干预现状的分析,探寻其中存在的问题及瓶颈。第一节主要论述了我国技术创新体制发展的不同时期、取得的主要成就及存在的问题。经过多年科技体制改革与发展,我国技术创新取得了较为突出的成就,正在逐步跨入创新型国家行列,但是仍然具有较大的提升空间。机制体制尚需完善、自主核心技术依然缺乏、距离创新型国家标准还有差距等,这些均制约国家核心竞争力的提升,同时也对相应国家干预提出了更高的要求。第二节重点论述了我国促进技术创新相关国家干预的现状,从国家干预技术创新的第一个维度展开。本节首先论述了促进技术创新国家干预及经济法规制的正当性。促进技术创新几乎是所有国家干预技术创新的首要目的,也是国家在创新驱动发展战略中发挥重要作用的基本体现,主要在于通过克服技术创新过程各环节存在的市场失灵问题,更好激励和促进技术创新与发展。在技术创新的基础研究、共性技术研发、应用研究、技术开发与扩散以及市场进入等不同阶段,存在的市场失灵及相应国家干预需求是不同的,因此国家介入的程度与手段也应有所区别。经济法作为规范国家干预经济运行之法,理应通过其促进经济发展的相关规范在促进技术创新的国家干预过程中发挥其重要保障作用。论文接着阐述了促进技术创新国家干预的相关政策及具体举措。主要梳理了我国不同时期的科技创新政策与产业政策。此处的国家干预政策主要表现为国家层面的战略、规划等顶层制度设计,也属于广义上的经济法律规范范畴。在国家干预技术创新的主要举措方面,论文分别从以加强知识产权保护为主的营商环境优化,加大财税、金融支持力度,优化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创新激励,主导或引导产学研协同创新等实践层面展开,意在说明及国家在技术创新领域的积极作为。最后重点论述了促进技术创新领域的具体经济法律制度的现状。首先梳理了激励技术创新及成果转化的专门法律制度安排与相关经济立法。在专门法律制度安排领域,本文主要列举了与科技成果转化与应用相关的具体法律,重点围绕《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新修订部分的“市场导向”亮点进行了详细解读。在相关经济法律制度部分,本文重点围绕激励技术创新的宏观调控法律制度安排和维护技术创新市场竞争秩序的法律制度安排两个维度进行列举与介绍。前者主要体现为财政、税收、金融、政府采购、促进企业技术创新领域的相关法律规范,后者则主要是反垄断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等市场规制法律规范,主要在于呈现经济法在促进技术创新领域的制度保障现状和基本样貌。第三节重点从国家干预技术创新的技术风险防范维度呈现我国经济法在防范技术风险领域的立法及制度现状。首先是对防范技术风险国家干预及经济法规制的正当性分析,论文从技术风险的定义出发,介绍了技术风险的不同成因、危害与不同分类。本文的技术风险主要是指技术应用过程中结合经济、政治等社会因素产生的外部风险或负外部性,并非指技术研发过程中因其不确定性产生的内部风险,该风险类型是促进技术创新国家干预过程中着力规避的对象。接着再次重申经济法对其进行规制的正当性。第二部分重点介绍了目前技术风险防范领域国家干预的政策及立法体现。由于促进技术创新的国家干预政策在所有技术创新政策中占据绝对优势地位,技术风险防范的政策内容异常薄弱,因此本部分与相关经济立法一并阐述与呈现。第三章为经济法视域下我国技术创新国家干预之困境,亦是本文的问题提出部分。该部分共分为三节,每一节呈现一个较为突出的困境或问题,为下文的针对性对策解决提供论证的对应框架。第一节从目前科技创新体制角度论述技术创新国家干预的困境。重点围绕现行体制下的主体同构与政策协调问题展开。体制是否顺畅直接关乎国家干预技术创新的效果,现行体制下的干预主体众多之累、协调沟通之困及政策弥合之惑均是制约干预效果与成本的重要因素,也是文章着力研究、探讨与试图解决的重要问题,意在通过干预体制优化下主体的同构、政策的弥合等为解决经济法视域下技术创新的国家干预扫清主体不统一与干预效果掣肘之困。科技与经济发展的深度融合不仅是创新驱动发展之基本要义,更是经济法与技术创新国家干预进行勾连的重要背景。在科技经济深度融合过程中,科技、经济等不同干预主体之间的协调与配合甚至是深度融合必要且迫切。现有体制下,与技术创新相关的国家干预主体涵盖了科技、经济等众多管理部门,看似国家对技术创新支持与鼓励的全面覆盖,但也会呈现出干预主体繁多、机构烦冗的困扰。在国家一贯主张并力促科技与经济发展深度融合背景下,当前科技与经济管理平行体制下的干预主体沟通、协调之困无疑会阻碍科技与经济深度融合的步伐,这也是导致我国长期以来科技与经济“两张皮”的重要原因。文章从科技与经济深度融合的提出及必要性入手,分析了科技与经济深度融合下技术创新国家干预主体之间的协调与政策联动之困。第二节重点探讨了技术创新国家干预的界限厘定之困。国家干预界限或政府与市场之间的关系问题是经济学和经济法学研究中历久弥新的话题,由于二者之间的界限始终难以准确界定,因此在技术创新领域依然具有探讨与研究的必要。在促进技术创新的国家干预方面,依然因干预越位、缺位并存对干预适度的把握造成困扰。在防范技术风险的相关干预领域,也存在监管与创新之间的平衡难题。技术创新过程中的国家干预越位或缺位其实就是干预失灵的问题,对其进行充分预警有利于尽可能减少干预失败造成的损失或成本,尤其在促进技术创新的举国体制下,过度的产业政策激励未必产生应有的效果。本节最后一部分以光伏和新能源领域的产业政策实施为例,探讨了目前对技术创新国家干预失败的预警不足之困,为下文进一步思考相应的经济法矫治对策进行铺垫。第三节为技术创新国家干预的经济法律制度不足之困。本节是在第二章经济法制度现状基础上,进一步从促进技术创新与防范技术风险的双重维度探讨经济法律制度的不足之处。目前虽然有关于促进和规制技术创新的经济法律制度,但是相关制度还很不完善,防范技术风险、新兴产业规制等领域亟需补缺。第四章为美国、日本技术创新国家干预之借鉴。本文重点选择美国和日本两个典型创新型国家作为蓝本,通过对两国不同科技经济发展和国家干预传统下技术创新领域国家干预及其立法的介绍评价,为我国经济法视域下技术创新国家干预的体制保障、界限厘定及经济法律制度完善提供启示与借鉴。论文前两节分别围绕美国和日本的技术创新及国家干预进行介评,分别梳理了两国科技创新与经济发展不同时期的国家干预及立法。美国虽然历来具有市场自由主义的悠久传统,对国家干预具有天然的排斥和反感,但是美国崛起与创新之路却始终伴随国家干预的影子,其在新技术革命时期的“企业家型国家”角色更为彰显,不同时期的科技政策与立法一直是其国家干预的体现和保障。美国自工业革命以来就是在政府与市场协同共进下依靠技术创新的力量逐步实现其经济的迅速崛起。日本虽然也属于资本主义创新型国家,并且和美国一样经历了早期经济复苏与发展过程中市场换技术的阶段,但是日本的引进、消化、吸收到自主创新之路却与较强的国家干预紧密相随,其一路发展过来的经济社会环境和国家干预传统与我国比较相似。日本这种政府主导的经济发展模式和广泛存在的产业政策对我国的创新型国家建设与经济改革与发展更加具有启示与借鉴意义。第三节重点总结美国、日本技术创新的国家干预及立法对我国的启示。首先,无论是倾向于市场自由的美国还是重产业政策的日本,在以技术创新为内核的经济发展过程中均离不开不同程度的国家干预,而科学完善的科技创新体制是其创新成功的重要保证。其次,美国和日本在创新型国家建设和发展过程中的国家干预是以充分尊重市场为前提的适度干预,国家干预与市场自由相得益彰、游刃有余,所有相关干预手段和措施均是基于市场失灵修复或必要领域的市场塑造和引领。美国和日本均重视对政府干预失败的预警,为尽量减少政府失灵,美国一直秉承市场优先、经济自由的悠久传统,对国家干预保持一定的忌惮和谨慎;日本为汲取创新领域相关产业政策的失败,也在不断调整干预力度与模式。再次,完善的法律制度是两国实现技术腾飞与经济跨越的重要保障。两国不仅高度重视促进技术创新的国家干预及立法,还注重对技术创新与发展过程中相应经济风险防范的立法规制,以保障技术创新驱动经济发展的同时,尽量降低野蛮技术创新带来的经济、道德、伦理风险与秩序失范。这些均对我国相应国家干预提供了有益启示与借鉴。第五章为经济法视域下我国技术创新国家干预之完善。本章为论文的对策篇,亦是论文着力追求的创新之处,论文针对前文提及的问题,在进行域外借鉴的基础上逐一进行完善。第一节为科技与经济深度融合下的干预体制优化,与前文提及的第一个突出问题相对应。论文认为,解决技术创新国家干预体制之困的关键是应积极探索科技与经济管理体制的大部制改革,通过进一步优化、整合科技与经济管理部门,使其具备从技术研发到投入市场、转化为产业的全链条技术创新管理与干预能力,避免因现行科技、经济管理体制相对分立下出现的干预低效问题。论文首先提出了科技与经济管理体制的大部制改革探索,介绍了大部制改革的含义及我国历次改革的概况,指出了科技与经济深度融合的现实需求和地方科技与经济管理大部制改革的探索等改革的内在动力和改革的基础,同时分析了改革面临的困境,进而提出了深度推进的具体措施等。由于大部制改革的推进并非一蹴而就,在现行体制下关键是解决好现有干预主体以及相关干预政策之间的协调与联动问题,论文针对以上问题亦提出了相应的解决对策。在现行体制下,尽量加强相关干预主体之间的沟通与协调,通过建立相应的沟通协调机制,降低干预的沟通成本问题;加强政策实施之间的协调与配合,减少政策实施中的掣肘与低效问题。第二节为我国技术创新国家干预边界的正确厘定。分别从应客观审视技术创新领域国家干预之边界、正确把握技术创新国家干预之限度、预警及矫治技术创新国家干预失灵等三个方面进行论述。第一部分内容为对技术创新领域国家干预之边界的客观审视。文章主要从坚守市场失灵弥补之边界,正视引领、塑造市场的超强干预之边界和探索技术风险防范之边界三方面展开。首先,技术创新是以企业等市场主体为主的自发行为,动力主要源于自身利益最大化实现的需要,放松管制、减少干预是技术创新所需的最佳外部环境。产业革命与转型是技术创新的最终归宿,只有尊重市场规律的谦抑干预、适度干预,才能真正突出企业的创新主体地位,激发企业的创新活力。其次,国家在基础研究和重大技术、关键技术创新领域的超强引领与干预必不可少,意在发挥其“企业家型国家”角色,这也和我国建构型、过渡型的市场经济体制相契合。再次,在抑制、消弭、防范技术创新风险和保障经济安全领域,国家亦负有重要的干预责任,文章强调了对技术风险防范领域国家干预的强化与重视,不仅与前文的风险社会及负责任创新理论因应,又与文章促进技术创新与防范技术风险的双重经济法律制度设计进行呼应。第二部分为正确把握技术创新国家干预之限度。首先论述了技术创新领域政府与市场之间的基本互动规则,接着阐述了技术创新领域国家干预的适度原则,该部分主要结合经济法国家适度干预原则进行论证。适度干预或需要干预其实是对国家干预界限的一种笼统却又相对灵活的表达,适度其实就是为了避免干预的越位或缺位问题。政府失灵的存在更需要国家在干预经济运行中始终保持谦抑的品格,以需要国家干预作为介入经济运行的边界标准。引领、主导型超强干预抑或以尊重市场为前提的谦抑、必要干预均以正确发挥技术创新驱动经济发展的重要作用为己任。本部分对适度干预的必要性、判定原则、判定标准及适度把握等进行了阐述。国家干预的界限与限度掌握不好,极易产生国家干预失败。第三部分重点论述了技术创新国家干预失败的预警及矫治。首先论述了国家干预失败的含义、原因及表现。在对一般意义上国家干预失灵进行界定与论述的基础上结合技术创新领域对其表现进行阐述。国家干预失灵或政府失灵问题一直以来都是不可回避但却难以有效解决与矫治的问题,技术创新领域亦是如此。本节最后一部分提出了相应的矫治方案。首先论述了公共选择学派关于政府失灵的一般矫治手段。但是无论是改革宪政、财政立宪还是引入公共部门的竞争与激励机制均非经济法视域下能够解决的问题。文章接着从立法、执法、司法及社会监督等方面简要论述了技术创新领域国家干预失败的综合矫治对策。经济法视域下的矫治与匡正主要借助于经济法律制度的建构与完善,将国家干预技术创新的行为纳入经济法律制度框架本身即是一种矫治,也是经济法对市场失灵与政府失灵双重矫治功能的重要体现。因此,文中技术创新国家干预失灵的经济法矫治其实就是通过相应的经济法律制度设计将其干预行为纳入法制的框架,也为文章最后一节经济法律制度完善埋下伏笔。第三节为我国技术创新国家干预的经济法律制度完善,呼应论文提出的最后一个问题,主要解决经济法视域下技术创新国家干预的制度完善问题。本节共有三部分内容,首先结合目前技术创新国家干预领域的政策与法律现状、困境,进一步强调了加强经济法制度建设的重要性,其实技术创新国家干预的经济法律制度既是广义的国家干预技术创新的重要内容之一,也是对其干预行为的一种规范与保障。接着呼应全文关于技术创新国家干预的基本维度,分别从促进技术创新与防范技术风险的双重维度展开对经济法律制度完善与创新的论述。前者主要论述了财政、税收、金融、政府采购、促进企业技术创新等领域相关法律制度和反垄断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等竞争法律制度的完善,更好发挥经济法在弥补市场失灵,促进、激励创新方面的作用;后者则从防范新技术发展下共享经济、金融科技、人工智能产业、基因技术应用等新业态、新经济相应风险维度,通过相应市场监管或规制法律制度的创新或完善,发挥经济法通过必要的国家干预以防范相应经济风险、保障国家经济安全的作用。其中贯穿了国家干预过程中对鼓励创新与必要监管、创新主体私益与社会公共利益兼顾、创新自由与国家安全等兼顾的综合平衡与考量,亦对新技术革命时期政府、市场与社会等多元共治下的国家干预定位进行思考。结论部分再次重申关注与研究经济法视域下技术创新国家干预的重要性,并对未尽研究进行展望。要充分发挥经济法在促进、鼓励技术创新与有效防范、规制相应技术风险中的重要作用,就必须合理厘定技术创新国家干预的界限,正确把握干预的限度,对干预失灵进行充分预警并进行相应的矫治,同时还应关注科技与经济深度融合下的干预体制优化与主体同构问题。只有遵循制度创新保障和决定技术创新的规律,对经济法进行相应的制度创新与完善,才能在科技与经济深度融合和创新驱动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过程中,不负经济法促进发展之法的使命。
陶媛[8](2019)在《中法档案法比较研究》文中研究表明档案是人类社会活动的真实记录,是党和国家的宝贵财富,也是管理和建设国家的重要依据,具有不可取代的地位。那么,要想充分发挥档案的作用,就必然要求国家制定并实施档案法,以此来调整档案管理事务中的各种关系,规范国家机关、社会组织及个人在档案事务中的各种行为。本文立足于我国与法国档案基本法发展的现实状况,通过对两国档案法在立法原则、结构条款以及基本内容方面的分析对比,全面展现两国档案法的共性与差异,并深入剖析中法档案法存在差异的各种影响因素。在此基础上,找寻可借鉴的经验及带给我们的有益启示,同时对未来我国档案法不断健全与完善的前景予以估衡。
郑璐莹[9](2019)在《中美公共图书馆事业立法比较研究》文中提出公共图书馆法对于推动文化法治建设和图书馆事业的发展具有重要意义。本文的论述对象就是公共图书馆事业立法。美国是世界上图书馆事业比较发达的国家,其图书馆立法体系非常完善。本文选择了将中美公共图书馆事业立法进行比较研究,以求发现两国公共图书馆事业立法的特色和值得我国公共图书馆事业立法值得借鉴的部分。本文共分为六部分。第一章是研究目的和选题意义,以及国内外关于中美两国公共图书馆法的研究现状。第二章通过分别介绍对中美两国的公共图书馆立法进行概述。第三章通过图书馆专门法,图书馆相关法和图书馆行业职业规范三方面分别对中美两国的图书馆法规体系进行比较。第四章从图书馆的经费来源、图书馆提供的服务规范、图书馆员的认证资格和图书馆工作的监督四方面对中美两国图书馆法的内容进行比较。第五章对两国图书馆法的实施进行论述,并对我国的图书馆法如何更好地满足用户的需求,从而更好地为社会公众提供服务作出了总结。第六章是结语部分。本文提出四点建议:一、提高我国公共图书馆的地位和关注度;二、完善我国公共图书馆法规体系;三、细化图书馆经费保障制度;四、加强馆际合作,保障馆际资源共享以加强我国公共图书馆事业立法建设。
董丹[10](2019)在《中日韩公共图书馆立法比较研究》文中指出本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图书馆法》颁布实施后,由于地缘关系和同源文化的因素,选取同处东北亚的中国、日本、韩国三个国家公共图书馆立法相关内容进行比较研究。以中日韩三国公共图书馆立法研究的现状为基础,梳理三个国家公共图书馆立法沿革、特点及其国家政治历史背景。通过立法体系与内容的比较,剖析体系与内容的异同,寻根究源,了解立法背后的政治、历史、文化环境。通过比较研究,得到我国在公共图书馆立法当中仍然存在体系不健全等问题,比较的过程中还得出我国拥有符合国际规律又突出中国特色、坚定文化自信等比较优势。最后,通过比较结果,提出健全公共图书馆法律体系、适时修订法律、发挥我国特色优势等建议。旨在今后公共图书馆立法中,补足短板,发挥特色优势,促进公共图书馆事业更好发展。
二、中美图书馆立法比较分析(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本文主要提出一款精简64位RISC处理器存储管理单元结构并详细分析其设计过程。在该MMU结构中,TLB采用叁个分离的TLB,TLB采用基于内容查找的相联存储器并行查找,支持粗粒度为64KB和细粒度为4KB两种页面大小,采用多级分层页表结构映射地址空间,并详细论述了四级页表转换过程,TLB结构组织等。该MMU结构将作为该处理器存储系统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三、中美图书馆立法比较分析(论文提纲范文)
(1)大学教育和社区教育的融合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ABSTRACT |
第一章 绪论 |
1.1 问题的提出 |
1.2 已有研究成果述评 |
1.2.1 学校教育和社区教育的融合发展 |
1.2.2 开放大学和社区教育的融合发展 |
1.2.3 大学与社区的互动 |
1.2.4 大学和社区教育资源的开发 |
1.2.5 国内外社区学院比较 |
1.3 研究内容 |
1.4 研究方法 |
1.4.1 文献法 |
1.4.2 历史法 |
第二章 大学教育和社区教育融合的必要性 |
2.1 构建服务全民终身学习的教育体系的需要 |
2.2 大学教育融入社区教育发展的需要 |
2.2.1 大学教育的社会性要求大学教育融入社区教育 |
2.2.2 大学教育的公共性要求大学教育融入社区教育 |
2.2.3 大学教育的有限性要求大学教育融入社区教育 |
2.3 社区教育融入大学教育发展的需要 |
2.3.1 社区教育的非正规化要求社区教育融入大学教育 |
2.3.2 社区教育的非专业化要求社区教育融入大学教育 |
2.3.3 社区教育的有限性要求社区教育融入大学教育 |
第三章 影响大学教育和社区教育融合的因素 |
3.1 影响大学教育和社区教育融合的外部因素 |
3.1.1 不平衡的区域发展 |
3.1.2 地区间的人口差异 |
3.1.3 欠缺的制度支持 |
3.1.4 分散的管理机构 |
3.1.5 低水平互动的参与主体 |
3.2 影响大学教育和社区教育融合的内部因素 |
3.2.1 教育目的 |
3.2.2 教育主体 |
3.2.3 教育内容 |
3.2.4 教育方法 |
第四章 大学教育和社区教育融合的原则 |
4.1 平等性原则 |
4.2 开放性原则 |
4.3 互补性原则 |
4.4 长期性原则 |
4.5 反馈性原则 |
第五章 大学教育和社区教育可融合的资源 |
5.1 多样化的人力资源 |
5.1.1 教育者资源 |
5.1.2 管理者资源 |
5.2 共享性的物力资源 |
5.2.1 教学设施资源 |
5.2.2 活动场馆资源 |
5.2.3 图书报刊资源 |
5.3 对接式的课程资源 |
5.3.1 职业型课程资源 |
5.3.2 生活文化型课程资源 |
5.3.3 主体发展型课程资源 |
5.4 开放化的信息资源 |
5.4.1 人载信息资源 |
5.4.2 实物信息资源 |
5.4.3 网络信息资源 |
5.5 先进性的文化资源 |
5.5.1 物质文化资源 |
5.5.2 精神文化资源 |
5.5.3 制度文化资源 |
5.5.4 活动文化资源 |
第六章 大学教育和社区教育融合的策略 |
6.1 树立终身、人本、全纳教育观 |
6.1.1 树立终身教育观 |
6.1.2 树立人本教育观 |
6.1.3 树立全纳教育观 |
6.2 统一设计大学教育和社区教育的基本内容 |
6.3 构建“资源整合,双向开放”的资源共享体系 |
6.3.1 共享人力资源 |
6.3.2 共享物力资源 |
6.3.3 共享信息文化资源 |
6.4 打造大学与社区一体化的专业师资队伍 |
6.4.1 提升双方成员互助意识和能力 |
6.4.2 开展终身教育教师资格考核认定 |
6.5 建立大学教育和社区教育的学分互认制度 |
6.5.1 建立“学分银行”信息服务平台 |
6.5.2 建立学历教育标准学分互认制 |
6.5.3 建立非学历教育学分折算互认制 |
6.6 完善立体化多向联通的管理制度 |
6.6.1 完善学区教育管理委员会制 |
6.6.2 完善社区教育委员会制 |
6.6.3 完善普通高校董事会制 |
6.7 制定大学教育和社区教育融合的政策法规 |
6.7.1 出台终身教育法 |
6.7.2 出台社区教育法 |
6.7.3 制定学社融合促进条例 |
结语 |
参考文献 |
攻读学位期间取得的研究成果 |
致谢 |
个人简况及联系方式 |
(2)网络消费中个人信息保护的法律问题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 研究背景及意义 |
(一)研究背景 |
(二)研究意义 |
二 国内外研究现状 |
三 研究内容及方法 |
(一)研究内容 |
(二)研究方法 |
第一章 网络消费者个人信息保护的相关概述 |
第一节 网络消费者个人信息概述 |
一 个人信息界定 |
二 个人信息特征 |
三 个人信息类型 |
四 个人信息与个人隐私的关系 |
第二节 网络消费者个人信息保护原则与权利类型 |
一 保护原则 |
二 权利类型 |
第二章 网络消费中侵犯消费者个人信息权利的现状 |
第一节 网络消费中个人信息权利的侵权主体 |
一 电子商务平台总经营者 |
二 电子商务平台内经营者 |
三 第三方特殊的侵权主体 |
第二节 网络消费中侵犯个人信息权利的主要形式 |
一 收集消费者信息的不当行为 |
二 使用消费者信息的不当行为 |
三 网络平台泄露消费者的个人信息 |
第三章 网络消费环境下我国个人信息保护现状及问题 |
第一节 我国消费者个人信息立法保护现状 |
第二节 我国消费者个人信息保护存在的问题 |
一 缺乏以个人信息保护为中心的系统化法律体系 |
二 网络消费监管机制不健全 |
三 网络消费者维权困难 |
四 对侵犯网络消费者个人信息行为的惩罚力度不强 |
第四章 网络消费环境下域外个人信息的法律保护 |
第一节 美国的个人信息保护法律制度 |
一 行业自治与联邦立法结合 |
二 特点分析 |
第二节 欧盟的个人信息保护法律制度 |
一 统一立法保护个人数据 |
二 特点分析 |
第三节 日本的个人信息保护法律制度 |
一 制定专门的个人信息保护法 |
二 特点分析 |
第四节 域外的个人信息保护法律制度经验借鉴 |
第五章 完善我国网络消费中个人信息法律保护的建议 |
第一节 完善国内消费者个人信息保护立法 |
一 界定网络消费者个人信息权的概念 |
二 完善网络消费者个人信息权利的内容 |
三 规定个人信息权益请求权 |
四 强制消除对消费者带来的影响 |
第二节 构建良好的个人信息保护监管机制 |
一 完善日常监管机制 |
二 加大行政监管力度 |
第三节 建立多元化的权利救济机制 |
一 建立企业内部救济机制 |
二 简化行政事后救济流程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3)新世纪我国公共图书馆立法成就与未来发展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Abstract |
第一章 绪论 |
第一节 研究目的与意义 |
一、研究目的 |
二、研究意义 |
第二节 国内外研究现状 |
一、国内研究现状 |
二、国外研究现状 |
三、研究现状述评 |
第三节 研究内容与方法 |
一、研究内容 |
二、研究方法 |
第四节 本文的创新之处 |
第二章 我国公共图书馆立法历程及其结构体系 |
第一节 我国公共图书馆立法简史 |
一、新世纪前我国公共图书馆立法情况 |
二、新世纪后我国公共图书馆立法情况 |
第二节 我国公共图书馆立法体系 |
一、横向结构体系 |
二、纵向结构体系 |
本章小结 |
第三章 新世纪我国公共图书馆立法成就 |
第一节 国家立法成就 |
一、国家立法成就概况 |
二、国家立法成就意义 |
第二节 地方立法成就 |
一、地方立法成就概况 |
二、地方立法成就的意义 |
第三节 行业立法成就 |
一、行业立法成就概况 |
二、行业立法成就的意义 |
第四节 相关立法成就 |
一、相关立法成就概况 |
二、相关立法成就的意义 |
本章小结 |
第四章 新世纪我国公共图书馆立法的未来应然走向 |
第一节 已有立法的修订与完善 |
一、既符合国际惯例又体现中国特色 |
二、突出中华民族的文化自信 |
第二节 地方立法的“地方化”特色方向 |
一、处理好立法的普遍性和特殊性的关系 |
二、进一步加强地方立法的可操作性 |
第三节 行业立法的精细化方向 |
一、增加图书馆行业标准与规范 |
二、增强行业立法的执行力 |
第四节 相关立法的实施 |
一、相关立法“相关面”的扩大 |
二、相关立法的汇总、监督和实施 |
本章小结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攻读学位期间发表论文 |
(4)教科书法定许可使用作品报酬支付标准规则完善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0 绪论 |
0.1 引言 |
0.2 研究现状 |
0.3 论文研究的意义 |
0.4 论文的结构 |
0.5 论文主要创新点 |
1 教科书法定许可使用作品报酬支付的历史进阶和内在机理 |
1.1 教科书法定许可使用作品及报酬支付标准概论 |
1.2 教科书法定许可使用作品报酬支付规则的历史进阶 |
1.3 教科书法定许可使用作品报酬支付规则的内在机理 |
2 教科书法定许可使用作品报酬支付标准规则立法现状 |
2.1 我国教科书法定许可使用作品报酬支付标准规则概述 |
2.2 我国教科书法定许可使用作品报酬支付标准规则立法存在的问题 |
3 教科书法定许可使用作品报酬支付标准规则立法比较 |
3.1 当事人例外协商规则 |
3.2 公平报酬权实现的保障性规则 |
3.3 科学合理的作品分类与定期调整规则 |
3.3.1 区分教育阶段补偿规则 |
3.3.2 作品种类划分规则 |
3.3.3 区分境内外使用不同补偿规则 |
3.4 电子教科书等非传统载体纳入补偿范围 |
3.4.1 按篇幅补偿规则 |
3.4.2 电子用书补偿规则 |
3.4.3 支付标准年度调整规则 |
3.5 借鉴与启示 |
4 教科书法定许可使用作品报酬支付标准规则的法经济学分析 |
4.1 权利初始界定下的法定许可报酬支付标准对创作人的激励分析 |
4.1.1 交易成本分析 |
4.1.2 成本-收益分析 |
4.2 例外协商机制下法定许可报酬支付标准规则的外部性分析 |
4.2.1 信息不对称分析 |
4.2.2 负外部性分析 |
4.3 利益平衡基础上法定许可报酬支付标准规则的效率分析 |
5 教科书法定许可使用作品报酬支付标准规则完善 |
5.1 报酬支付标准规则完善的基本理念 |
5.1.1 激励着作权人创作 |
5.1.2 意思自治基础上的社会公共利益保护 |
5.1.3 教科书法定许可使用作品各法律主体利益平衡 |
5.2 公平报酬权实现规则的完善 |
5.2.1 教师辅导用书报酬支付规则 |
5.2.2 不同载体的教科书报酬支付规则 |
5.2.3 不同使用阶段教科书报酬支付规则 |
5.3 当事人协商规则的构建 |
5.3.1 报酬支付例外协商规则的原则 |
5.3.2 报酬支付例外协商主体 |
5.3.3 报酬支付协商的主要内容 |
5.3.4 报酬支付例外协商的程序 |
5.4 权利义务的动态平衡规则的补充 |
5.4.1 报酬支付标准调整依据的确定 |
5.4.2 科学调整方式的确定 |
结论 |
参考文献 |
作者简历 |
致谢 |
学位论文数据集 |
(5)中印转基因生物安全立法比较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一章 导论 |
1.1 研究缘起 |
1.1.1 问题的提出 |
1.1.2 研究目的和意义 |
1.2 国内外研究综述 |
1.2.1 国内研究综述 |
1.2.2 国外研究综述 |
1.2.3 现有研究的评述 |
1.3 思路与方法 |
1.3.1 研究思路 |
1.3.2 研究方法 |
1.4 研究的创新之处 |
第二章 相关概念解析及理论基础 |
2.1 转基因技术 |
2.1.1 转基因技术的概念 |
2.1.2 转基因技术的发展 |
2.2 转基因生物安全 |
2.2.1 转基因生物安全的概念 |
2.2.2 转基因生物安全规制的必要性 |
2.3 转基因生物安全立法的理论基础 |
2.3.1 风险预防理论 |
2.3.2 利益衡量理论 |
2.3.3 合作规制理论 |
第三章 中印转基因生物安全立法概况比较 |
3.1 立法演进比较 |
3.1.1 中国转基因生物安全立法演进 |
3.1.2 印度转基因生物安全立法演进 |
3.1.3 比较结论 |
3.2 立法体系比较 |
3.2.1 中国转基因生物安全立法体系 |
3.2.2 印度转基因生物安全立法体系 |
3.2.3 比较结论 |
3.3 立法原则比较 |
3.3.1 中国转基因生物安全立法原则 |
3.3.2 印度转基因生物安全立法原则 |
3.3.3 比较结论 |
第四章 中印转基因生物安全法律监管制度比较 |
4.1 法律监管主体比较 |
4.1.1 中国转基因生物安全法律监管主体 |
4.1.2 印度转基因生物安全法律监管主体 |
4.1.3 比较结论 |
4.2 研发试验阶段的安全评价制度 |
4.2.1 中国研发试验阶段的安全评价制度 |
4.2.2 印度研发试验阶段的安全评价制度 |
4.2.3 比较结论 |
4.3 生产加工阶段的行政审批制度 |
4.3.1 中国生产加工阶段的行政审批制度 |
4.3.2 印度生产加工阶段的行政审批制度 |
4.3.3 比较结论 |
4.4 流通消费阶段的食品标识制度 |
4.4.1 中国流通消费阶段的食品标识制度 |
4.4.2 印度流通消费阶段的食品标识制度 |
4.4.3 比较结论 |
4.5 对外贸易阶段的进口审批制度 |
4.5.1 中国对外贸易阶段的进口审批制度 |
4.5.2 印度对外贸易阶段的进口审批制度 |
4.5.3 比较结论 |
第五章 中印转基因生物安全立法比较的思考 |
5.1 印度转基因生物安全立法的得失 |
5.1.1 印度转基因生物安全立法的优势 |
5.1.2 印度转基因生物安全立法的缺憾 |
5.1.3 成因 |
5.2 印度对完善我国转基因生物安全立法的启示 |
5.2.1 判断利益关系趋势,寻求最佳法律效果 |
5.2.2 法律监管要找准预防限度 |
5.2.3 多部门合作规制,多方协商治理 |
5.2.4 细化相关规定 |
5.2.5 重视法律文化传统 |
第六章 结语 |
参考文献 |
附录 :研究生在读期间主要学术成果和获奖情况 |
致谢 |
(6)基于词频统计的中美图书馆自律规范及其对比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Abstract |
第一章 绪论 |
第一节 研究背景、目的及意义 |
一、研究背景 |
二、研究目的 |
三、研究意义 |
第二节 中美图书馆自律规范研究综述 |
一、国外研究现状 |
二、国内研究现状 |
第三节 研究方法 |
一、词频统计法 |
二、TF-IDF算法 |
三、共词分析法 |
四、社会网络分析法 |
五、维恩图 |
六、对比分析法 |
第四节 创新点 |
一、研究方法上的规范与多样性 |
二、图书馆学基础理论的定量研究 |
第二章 文本选择与分词 |
第一节 文本选择 |
一、中国图书馆自律规范文本选择 |
二、美国图书馆自律规范文本选择 |
第二节 分词标准、方法与步骤 |
一、分词标准 |
二、分词方法 |
三、分词步骤 |
第三章 自律规范文本的词频统计与知识图谱分析 |
第一节 中国图书馆自律规范 |
一、《中国图书馆员职业道德准则(试行)》 |
二、《图书馆服务宣言》 |
三、《公共图书馆服务规范标准》 |
第二节 中国图书馆自律规范文本网络体系特征 |
一、中国图书馆自律规范文本知识图谱特征 |
二、中国图书馆自律规范文本间差异性 |
三、中国图书馆自律规范文本间关联性 |
第三节 美国图书馆自律规范文本 |
一、《图书馆权利法案》 |
二、《道德规范》 |
三、《观赏自由声明》 |
四、《图书馆:美国价值观》 |
五、《阅读自由声明》 |
第四节 美国图书馆自律规范文本网络体系特征 |
一、美国图书馆自律规范文本知识图谱特征 |
二、美国图书馆自律规范文本间差异性 |
三、美国图书馆自律规范文本间关联性 |
第四章 中美图书馆自律规范文本比较分析 |
第一节 体系主体构成比较 |
一、图书馆的“誓约”方面 |
二、图书馆员的“誓约”方面 |
三、配套规范方面 |
第二节 文本视角特征比较 |
一、话语视角 |
二、主题视角 |
三、操作视角 |
第三节 文本语义内容比较 |
一、道德理念 |
二、图书馆权利 |
三、馆藏建设 |
四、资源利用 |
五、社会责任 |
第五章 总结与展望 |
第一节 总结 |
一、研究总结 |
二、存在的优点与不足 |
第二节 展望 |
参考文献 |
附录 |
致谢 |
攻读学位期间发表论文 |
(7)经济法视域下我国技术创新的国家干预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导言 |
一、问题的提出 |
二、研究价值及意义 |
三、文献综述 |
四、主要研究方法 |
五、论文结构 |
六、论文主要创新与不足 |
第一章 技术创新的国家干预与经济法:理论与因应 |
第一节 技术创新的基本理论及其中国家干预的变迁 |
一、技术创新及其国家干预概述 |
二、技术创新的基本理论 |
三、技术创新理论中国家干预的变迁 |
第二节 技术创新国家干预的主要理论 |
一、市场失灵理论与市场创造理论 |
二、风险社会理论与负责任创新理论 |
三、经济法语境下的国家干预理论 |
第三节 经济法与技术创新国家干预之因应 |
一、技术创新与制度创新之间的影响及协同 |
二、经济法与技术创新国家干预的呼应 |
第二章 经济法视域下我国技术创新国家干预之现状 |
第一节 我国科技创新体制及发展现状 |
一、我国科技创新的体制演变 |
二、我国技术创新取得的主要成就 |
三、我国技术创新发展面临的主要问题 |
第二节 我国促进技术创新相关国家干预的现状 |
一、促进技术创新国家干预及经济法规制的正当性 |
二、促进技术创新国家干预的相关政策及具体举措 |
三、促进技术创新国家干预的相关经济立法 |
第三节 我国防范技术风险相关国家干预的现状 |
一、防范技术风险国家干预及经济法规制的正当性分析 |
二、防范技术风险国家干预的相关政策及经济立法 |
第三章 经济法视域下我国技术创新国家干预之困境 |
第一节 科技与经济深度融合下现行干预体制之困 |
一、科技与经济深度融合的含义及意义 |
二、科技与经济深度融合下干预主体协调之困 |
三、技术创新国家干预政策联动之困 |
第二节 技术创新国家干预的边界厘定之困 |
一、促进技术创新中的干预适度之困 |
二、防范技术风险中的监管平衡之困 |
三、对干预失败预警不足之困——以部分产业政策为例 |
第三节 技术创新国家干预的经济法律制度不足之困 |
一、促进技术创新的经济法律制度尚需完善 |
二、防范技术风险的经济法律制度明显不足 |
第四章 美国、日本技术创新国家干预之借鉴 |
第一节 美国技术创新的国家干预及立法介评 |
一、美国技术创新的国家干预及立法概况 |
二、美国技术创新的国家干预及立法小结 |
第二节 日本技术创新的国家干预及立法介评 |
一、日本技术创新的国家干预及立法概况 |
二、日本技术创新的国家干预及立法小结 |
第三节 美、日技术创新国家干预及立法的启示 |
一、技术创新与发展得益于良好的体制保障 |
二、技术创新中的政府与市场灵活互动、并行不悖 |
三、充分重视技术创新国家干预中的立法保障 |
第五章 经济法视域下我国技术创新国家干预之完善 |
第一节 科技与经济深度融合下的体制优化 |
一、探索科技、经济管理的大部制改革 |
二、实现不同干预主体间的有效互动与协调 |
三、加强现有体制下相关干预政策的协调与联动 |
第二节 我国技术创新国家干预边界的正确厘定 |
一、客观审视技术创新领域国家干预之边界 |
二、正确把握技术创新国家干预之限度 |
三、预警及矫治技术创新国家干预之失灵 |
第三节 我国技术创新国家干预的经济法律制度完善 |
一、强化经济法律制度完善的必要性 |
二、促进技术创新的经济法律制度完善 |
三、防范技术风险的经济法律制度完善 |
结论 |
参考文献 |
在读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与研究成果 |
后记 |
(8)中法档案法比较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课题研究的目的与意义 |
二、国内外研究现状 |
三、课题研究的主要内容和主要方法 |
四、课题研究的重点、难点及创新点 |
第一章 中法档案法概述 |
第一节 中法档案法的发展历程 |
一、我国《档案法》的立法渊源 |
二、法国《档案法》的立法渊源 |
第二节 中法档案法发展的现实状况 |
一、我国档案法发展的现实状况 |
二、法国《档案法》发展现状 |
本章小结 |
第二章 中法档案法异同比较 |
第一节 中法档案法的共性 |
一、中法档案立法的相同点 |
二、中法档案法结构的相同点 |
三、中法档案法基本内容的相同点 |
第二节 中法档案法的差异 |
一、中法档案法的结构条款不同 |
二、中法档案法基本内容的不同点 |
第三节 中法档案法存在差异的原因分析 |
一、社会因素 |
二、档案工作自身因素 |
三、法律因素 |
本章小结 |
第三章 借鉴、启示与展望 |
第一节 借鉴 |
一、加强私人档案管理 |
二、档案开放制度 |
第二节 启示 |
一、以立法推进档案管理适应新技术的发展 |
二、明确档案开放范围和年限 |
三、进一步加强档案的利用 |
第三节 展望 |
一、将档案法律监督机制纳入法律规定中 |
二、档案法要对档案人员的职业行为进行必要的规范 |
三、促进政府信息公开 |
四、电子档案管理入法 |
本章小结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攻读学位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 |
(9)中美公共图书馆事业立法比较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Abstract |
第一章 绪论 |
第一节 研究的目的与意义 |
一、研究目的 |
二、研究意义 |
第二节 研究现状 |
一、国内研究现状 |
二、国外研究现状 |
三、述评 |
第三节 研究方法 |
第四节 创新点 |
第二章 中美公共图书馆立法概述 |
第一节 美国公共图书馆立法背景 |
第二节 美国公共图书馆立法介绍 |
一、联邦立法层面 |
二、州立法层面 |
第三节 我国公共图书馆立法背景 |
第四节 我国公共图书馆立法介绍 |
一、国家立法层面 |
二、地方立法层面 |
本章小结 |
第三章 中美图书馆法规体系比较 |
第一节 美国图书馆法规体系的构成 |
一、图书馆专门法 |
二、图书馆相关法 |
三、图书馆行业标准与规范 |
第二节 我国图书馆法律制度体系的构成 |
一、图书馆专门法 |
二、图书馆相关法 |
三、图书馆行业标准与规范 |
第三节 比较研究 |
本章小结 |
第四章 中美公共图书馆立法内容比较 |
第一节 图书馆的经费来源规定 |
一、美国公共图书馆的经费来源 |
二、我国公共图书馆的经费来源 |
三、比较总结 |
第二节 图书馆的服务内容 |
一、美国公共图书馆的服务内容 |
二、我国公共图书馆的服务内容 |
三、比较总结 |
第三节 图书馆工作人员的工作资格要求 |
一、美国公共图书馆工作人员的资格要求 |
二、我国公共图书馆工作人员的资格要求 |
三、比较总结 |
第四节 图书馆工作的监督 |
一、美国图书馆工作的监督 |
二、我国图书馆工作的监督 |
三、比较总结 |
第五章 中美公共图书馆法实施效果比较 |
第一节 美国图书馆法的实施及对图书馆运作的实施效果 |
一、实施进展情况 |
二、对图书馆运作的实施效果 |
第二节 我国图书馆法的实施及对图书馆运作的实施效果 |
一、实施进展情况 |
二、对图书馆运作的实施效果 |
本章小结 |
第六章 结语 |
第一节 针对我国公共图书馆事业立法提出的建议 |
一、提高我国公共图书馆的地位和关注度 |
二、完善我国公共图书馆法规体系 |
三、细化图书馆经费保障制度 |
四、加强馆际合作,保障馆际资源共享 |
第二节 研究的不足 |
参考文献 |
附录 |
致谢 |
(10)中日韩公共图书馆立法比较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研究目的和意义 |
(一)研究目的 |
(二)研究意义 |
二、研究现状 |
(一)关于中国公共图书馆立法相关研究 |
(二)关于日本公共图书馆立法相关研究 |
(三)关于韩国公共图书馆法相关研究 |
(四)其他国家公共图书馆立法相关研究 |
三、研究方法和创新点 |
第一章 中日韩公共图书馆立法沿革 |
第一节 中国公共图书馆立法沿革 |
一、建国前公共图书馆立法情况 |
二、建国后公共图书馆立法情况 |
第二节 日本公共图书馆立法沿革 |
一、《图书馆法令》的制定 |
二、战后《图书馆法》的制定 |
三、《图书馆法》的修订 |
第三节 韩国图书馆立法沿革 |
一、1963 年的《图书馆法》 |
二、1987 年的《图书馆法》 |
三、1991 年的《图书馆振兴法》 |
四、1994 年的《图书馆及读书振兴法》 |
五、2006年的《图书馆法》 |
第二章 中日韩公共图书馆法律体系与内容比较 |
第一节 中日韩公共图书馆法律体系比较 |
一、中国公共图书馆法律体系 |
二、日本公共图书馆法律体系 |
三、韩国图书馆法律体系 |
四、中日韩公共图书馆法律体系的比较分析 |
第二节 中日韩公共图书馆立法内容比较 |
一、规范对象 |
二、图书馆理念 |
三、资料交存 |
四、服务要求 |
五、从业人员 |
六、经费保障 |
第三章 中国公共图书馆立法的比较优势及其改进思路 |
第一节 中日韩公共图书馆立法的高度可比性 |
一、地缘关系 |
二、儒家文化的影响 |
第二节 中国公共图书馆立法的比较优势 |
一、体现国际一般规律又具有中国特色 |
二、立法突出文化自信 |
第三节 中国公共图书馆立法的改进思路 |
一、加快健全公共图书馆法律体系 |
二、重视法律制定后的适时修订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攻读学位期间发表论文 |
四、中美图书馆立法比较分析(论文参考文献)
- [1]大学教育和社区教育的融合研究[D]. 宋美霞. 山西大学, 2021(12)
- [2]网络消费中个人信息保护的法律问题研究[D]. 赵明泽. 上海师范大学, 2021(07)
- [3]新世纪我国公共图书馆立法成就与未来发展研究[D]. 张薇. 黑龙江大学, 2021(09)
- [4]教科书法定许可使用作品报酬支付标准规则完善研究[D]. 侯见涛. 山东科技大学, 2020(05)
- [5]中印转基因生物安全立法比较研究[D]. 李男. 华中农业大学, 2020(02)
- [6]基于词频统计的中美图书馆自律规范及其对比研究[D]. 王丽培. 黑龙江大学, 2020(05)
- [7]经济法视域下我国技术创新的国家干预研究[D]. 张金艳. 华东政法大学, 2019(02)
- [8]中法档案法比较研究[D]. 陶媛. 黑龙江大学, 2019(03)
- [9]中美公共图书馆事业立法比较研究[D]. 郑璐莹. 黑龙江大学, 2019(03)
- [10]中日韩公共图书馆立法比较研究[D]. 董丹. 黑龙江大学, 2019(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