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抵押登记错误的行政赔偿责任

一、论抵押登记错误的行政赔偿责任(论文文献综述)

邢鸿飞,邵佳欣[1](2021)在《民法典视域下不动产登记错误及其纠纷解决》文中认为不动产登记制度是不动产物权法律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现行法律关于不动产登记制度的规定并不完善,且不动产登记错误所牵涉的法律关系颇为复杂,相关纠纷的解决途径也多种多样。由于不动产登记行为本身属于行政确认行为,不动产登记机构登记错误的侵权行为是违法行为,所以由不动产登记错误引发的纠纷应通过以更正登记为核心的行政救济和以行政诉讼、行政附带民事诉讼为主的司法救济等两种途径予以解决。

蒋成旭[2](2021)在《国家赔偿违法要件的基本构造》文中研究表明我国国家赔偿的违法要件在事实上已经吸收了过错要件,因此,违法性的判断包含着两种逻辑:行为因缺少合法要件而违法和行为因未尽合理注意而违法。两种逻辑共同发挥作用,塑造了违法性的四种基本类型:无利害关系的违法,已尽合理注意的违法,未尽合理注意的违法和纯正的违法。虽然都属于国家赔偿意义上的违法,但只有后两种能够成为责任成立的基础。将过错要件独立出来的唯一意义就是为了否定责任的成立,但否定责任成立未必需要过错要件。无利害关系的违法可以通过否定原告资格来否定责任的成立;已尽合理注意的违法往往发生在间接侵害行为的场合,可以通过否定因果关系来否定责任成立,但从根本上应当通过改造责任限制条款来解决。

范有为[3](2020)在《动产抵押物流转中的交易保护》文中指出对于负载有抵押权之物的转让,能否得法律之肯定评价,其流转如何展开,涉及到抵押权人与抵押物受让人利益如何平衡的问题,进而影响到法律经济社会中物的流转与交易安全。在几次重大立法修改过程中,上述问题分别被处以不同的价值取向,并于如今以我国《物权法》第191条以抵押权人之同意为评价基准,由此形成了经抵押权人同意与未经抵押权人同意之法律适用。但191条的价值争议并未因此平息,在动产抵押领域,这样的争议尤为突出。动产抵押,作为抵押权制度中的特殊情形,其设立源于抵押人与抵押权人之间的合意生效,为了保障交易安全,又以登记对抗主义之方式对其进行保护。可以说,抵押物转让问题中的利益衡平,会因登记对抗制度的存在,令人更加怀疑191条对抵押人处分自由进行限制的正当性。针对上述问题,我国理论界的学者们在解释论上做了大量的工作。实务界亦有各不一致的见解,导致在司法判例上产生不少案情一致但裁判结果大相径庭的判决。这样的局面对我国物权法律适用的统一性产生了挑战。因此,需要回到物权法理论,从法律本身出发,通过重构法律规范之间关系找出其中相互契合的部分,并以此形成法律适用之意见,化解纷争,平衡抵押权人与抵押物受让人之间的利益关系。当下正值民法典草案编撰期间,新近出台的《民法典(草案)》亦就抵押物转让的适用问题再造整理,本文将在对现行法评价的基础上,结合《民法典(草案)》的革新部分加以讨论。试图建构合理抵押物转让制度之适用,并通过法律解释弥合矛盾,摒除适用中未作言明或存有争议的部分,为将来民法典内部规则出现矛盾时为解决争议提供借鉴。本文分为四大部分:第一部分就动产抵押物转让制度做了概述。简要介绍了我国抵押物转让制度演变的过程与对抵押物转让行为应秉持的态度,为后文研究奠定基础。第二部分是对《物权法》第191条的法律适用分析。由于191条在表述上语焉不详,如未经抵押权人同意的物权效力与抵押合同的效力如何认定,抵押物转让之后受让之物是否仍受有抵押物负担,抵押物受让人除了191条规定之救济外有无其他救济渠道,法条本身并未给予详细的解读。本章分别探讨抵押权人于同意转让时的法律效果、抵押权人不同意时的物权效力与债权效力与抵押权人不同意时受让人的救济权。通过该部分论述可以发现虽然191条采限制流转主义的态度,但其法律思想在《民法典(草案)》中亦可得以借鉴与展开。第三部分主要阐述了受让人无负担取得抵押物所有权的主客观要件与特殊情形。受让人能否取得受让物所有权,很大程度要取决于抵押人的同意,为了保护交易安全,善意取得制度在此的适用空间值得探讨。本部分以善意取得的适用必要性与请求权基础展开,认为应当以188条为基准,集中讨论适用中的主客观要件,以及特殊情形下如何实现对抵押权的保护。第四部分对《民法典(草案)》修改《物权法》抵押物转让制度的规则进行评析,讨论的对象为406条与404条。406条持抵押权追及效力态度。但是在具体适用上,赋予抵押人的通知义务为何,未作细目。抵押人的价金支付请求,其性质为何,如何行使,亦未作详细规定。404条设置了动产抵押登记对抗的排除情形,即不得对抗正常经营活动中已支付合理价款并取得抵押财产的买受人。虽然不少学者提出批评,但本文认为殊值赞赏。于保障动产抵押物流转中的交易安全,大为裨益。

蒋慧[4](2020)在《论不动产登记机构登记错误与赔偿责任》文中研究表明不动产登记错误不仅使真正权利人和善意第三人遭受重大的经济损失,也削弱了不动产登记机构的权威性,同时也影响了登记的公信力。而不动产登记机构造成的登记错误更是加重了对登记制度本身的冲击。因此,为了巩固和发挥登记机构与登记制度的作用,有必要在界定不动产登记机构登记错误的基础上,对其应当承担的赔偿责任之归责原则与性质进行明确。文章从法律史视域追溯至登记制度的源头,阐释了登记错误应有之义,再运用文义解释、目的解释等方法解读我国法律对登记错误的定义;继而采用比较法研究,分析具有代表性的法国和德国的不动产登记立法以及托伦斯登记制,寻找内在逻辑关系,比较我国立法,并结合司法裁判的数据,研判我国登记机构之审查义务范围;之后分析登记机构的赔偿责任之立法和司法的现状及其原因,结合法学理论与比较法研究,阐释我国应采纳的归责原则及责任性质。文章主要分登记错误的内涵与外延、不动产登记机构过错之界定、登记机构登记错误之赔偿责任三个部分。其中,第一部分围绕学说、法律规范与法律史溯源三个方面展开,指出登记错误是登记簿上记载之物权事项与真实权利状况相异,其外延包括登记机构原因造成的不一致以及登记原因行为瑕疵所造成的不一致;第二部分从登记机构审查范围的立法、司法裁判和法理分析三个层次,剖析出我国不动产登记机构不具有真正意义上的实质审查义务;第三部分从我国立法和域外法借鉴的角度切入,提出我国立法机关倾向于登记机构承担无过错责任,但是应采过错责任以适应非绝对登记效力,而该赔偿责任的性质尚未为法律所明确,不过采国家赔偿责任说的立法成本稍小。文章最后对我国不动产登记机构于登记错误所承担的赔偿责任提出立法改进建议,认为采过错责任与国家赔偿责任性质为佳。

况剑桥[5](2020)在《我国不动产异议登记制度的完善》文中研究说明古语有云,“民之为道也,有恒产者有恒心,无恒产者无恒心”。中国人自古以来就把房子当做是安身立命之所。有了房子就有了依托,生活就有了最基本的保障,所以房子是家的前提,而家是幸福的源泉。因此不动产在我们每一个人心中的地位都显得尤为重要,对维系我们社会和谐稳定发挥着重要作用。我国不动产的归属状况和权利内容均需要通过登记的方式予以显示,但是由于主客观等方面的制约,在实践中常常会出现登记的物权内容错误的问题,因此真正权利人的不动产物权利益就可能会受到影响,而不动产异议登记制度的出现,便能彰显其价值。由于我国的不动产异议登记制度起步比较晚,而且制度设计也比较简略。虽然陆续出台了《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和《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等配套制度,但是异议登记制度运行过程中在申请、审查和效力以及诉讼等环节均存在缺陷和争议,使得异议登记制度在司法实践中也常常陷入法律适用不明确,裁判标准不一的窘境。所以,如何完善我国不动产异议登记制度,就成了当前需要解决的一项重要问题,对此文章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予以探讨。第一部分通过不动产异议登记不当损害赔偿责任纠纷的典型案例进行案情概括,目的是通过对典型案例的判决情况进行分析,提出出我国目前在司法实践中存在的裁判标准的多元化和法律适用难的问题。再结合《物权法》、《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的规定对不动产异议登记制度的基础理论进行分析,从其涵义、特点以及与相关制度的比较三个方面进行阐述,通过交代基础理论,奠定研究的基础。第二部分通过上一章总结分析典型的不动产异议登记不当损害责任纠纷入手总结我国不动产异议登记制度在司法实践和法律规定上存在的不足之处,主要有申请主体的不具体、启动方式的不全面、登记效力以及登记不当后责任承担的不明确等问题,以便在完善该制度时能够做到对症下药。第三部分对德国、瑞士、我国台湾地区的异议登记制度进行了简单的介绍,并分别将域外不动产异议登记制度的产生原因、申请主体、法律效力等方面相互进行对比,总结出域外不动产异议登记制度存在的优缺点,以便为我国异议登记制度的完善提供借鉴意义。第四部分在对域外立法经验的借鉴后,对我国不动产异议登记制度目前存在的问题提出完善建议。第一,扩大不动产异议登记的申请主体的范围,充分保障异议登记中申请主体的权益;第二,不限制登记名义人的处分权;第三,从启动程序和注销程序两个方面对不动产异议登记制度的程序进行完善。笔者认为可以在启动程序中考虑适度拓宽申请人的范围,在注销程序中考虑引入行政机关或司法机关依职权进行注销;第四,重点围绕着完善不动产登记机构的赔偿责任制度建设,细化申请人的赔偿责任和赔偿范围,为减轻其赔偿负担以便使受害人及时获得法律救济,引入多样性的救济方式的角度对不动产异议登记制度的赔偿责任的问题上进行改进。

周雷[6](2020)在《国家赔偿中民法规范的适用》文中提出《民法通则》第121条起初承担着确立国家赔偿责任的功能。在《国家赔偿法》实施前后,其分别构成了认定国家赔偿责任的基础规范和补充规范。民法规范在国家赔偿中仍然具有适用价值和空间。在赔偿范围上,公共设施致害赔偿、行政登记致害赔偿和瑕疵行政行为致害赔偿案件属于民事案件,全案适用民法规范;在责任分配上,法院通过适用侵权法上减轻责任、补充责任和连带责任规则,划定国家赔偿责任的范围;在时效上,《国家赔偿法》与《民法总则》的差异为民法规范提供了适用空间。

陈舒筠[7](2019)在《行政赔偿因果关系的司法态度》文中提出作为行政赔偿构成要件之一的因果关系,是沟通侵权行为与损害结果的桥梁,是行政赔偿的核心问题之一。缺少了因果关系这一构成要件则不构成行政赔偿。因果关系是一条可以无限延长的链条。为了寻求法律上的确定性,法学上关于因果关系有条件说、原因说、相当因果关系等多种学说,几乎令人眼花缭乱。基于实证和可验证的角度出发,必须截断因果关系的链条,选取其中的特定环节。实践中,对于直接因果关系,法院通常从直接损失和直接作用两方面进行截取。法院对因果关系的截取受到了归责原则的影响,不同归责原则下,法院对因果关系的认定思路也存在区别。《国家赔偿法》修改前,法院依据违法归责原则认定因果关系,需要先将“违法”解释成“过错”,用“结果违法”解决因果关系的认定。《国家赔偿法》修改后,对因果关系的归责原则的认识回归“行为违法”,法院不必细究行政机关是否存在错过,即可认定因果关系的存在与否。基于归责原则的指导,法院对因果关系的认定制度有三。一是因果关系的证明责任。在一般情况下,行政赔偿中因果关系的证明遵循“谁主张,谁举证”原则。在“因被告的原因导致原告无法举证”,且原告已经承担了初步证明责任的情况下,因果关系的举证责任发生转移。二是推定因果关系。行政赔偿诉讼中,推定因果关系需要满足有权主体、可能行政行为及没有相反证据证明损失系因其他原因引起三个条件。三是鉴定与评估。对因果关系进行认定遇到困难时,除推定外,有时还需要鉴定和评估。如不能确定致损原因,就需进行鉴定;如不能确定直接损失的价值,就需对其进行评估。实践中,经常出现多个因素共同作用于一个损害后果的情况。法院需要从中区分哪些是损害的条件,哪些是损害的原因。由于次类规范、巧合及过程性行政行为的存在,条件和原因可能会被错认。对案件中的多个原因,有必要区分出“主要原因”和“次要原因”。区分“主要原因”和“次要原因”用时间远近标准并不合理,而应采取原因力大小标准。具体而言,有实质性标准和本源性标准两个判断标准。

张雪珂[8](2019)在《不动产错误登记赔偿责任及解决路径研究》文中认为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公民的财产总量在不断增长。同时,伴随着农村承包责任制的实行和房地产市场的蓬勃发展,公民拥有的不动产也在迅速增加,并成为私有财产中最重要和最具保值价值的组成部分。不动产登记制度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颁布实施之后设立的,通过不动产登记可对公民的不动产进行确权和公示。但是,由于种种因素,不动产登记错误的情况时有发生,给权利人造成财产损失。而且,相应的赔偿责任性质不明确,导致所适用的救济程序不一致,理论与司法实践存在许多不一致的做法。本文从赔偿责任性质、归责原则两部分,采用比较分析研究方法,对比我国目前不动产错误登记赔偿责任制度存在的相关问题,提出不动产错误登记赔偿责任的解决路径。全文除引言及结语外,共分三个部分对不动产错误登记赔偿责任进行研究。第一部分,不动产错误登记的基础理论及立法、司法实践中的问题。这一部分首先简要分析关于不动产登记相关的理论,主要通过总结对比我国的相关立法以及重点分析十二篇案例,旨在发现问题,对我国当前关于不动产错误登记方面做梳理。第二部分,不动产错误登记赔偿责任的认定。本部分在第一部分的基础上,讨论如何明确不动产错误登记赔偿责任,从比较侵权法的基础,主要归责原则的明确问题,考察了国外的规定,然后探讨我国立法和司法实务中,适用哪种归责原则,进行分析梳理。第三部分,不动产错误登记赔偿责任的解决路径。本部分针对第一、二部分提出的问题,分别从立法层面提出完善更高层级的立法,增加关于赔偿责任性质、归责原则等方面的立法供给,然后从司法层面提出解决的路径。

王荣珍[9](2019)在《我国不动产登记机构赔偿责任的司法困境与立法反思》文中指出立法为司法提供裁判依据,司法实践折射出的立法缺陷又推动相关规则的修改与完善,如此循环,推动法律更好地规范生活,不断接近公平正义。在民法典分则编纂等大背景下,梳理不动产登记机构赔偿责任长期司法实践中暴露出来的问题,检讨相关立法的不足,有助于科学和精准立法。不动产登记机构赔偿责任裁判中反映出司法实践面临着责任性质和归责原则的认定、混合过错下责任类型的判定、审判程序和裁判依据上的选择、赔偿标准上的取舍,以及当事人权利救济的繁杂困难等多重困境。我国不动产登记机构赔偿责任现行法多头供给,存在着责任性质规定不一、归责原则立法表达含混且冲突、混合过错下责任类型规定模糊、赔偿标准规则有异等缺陷。民法典分则物权编等立法应积极回应现实进行制度完善,以增加规则有效供给。

庞瑞华[10](2019)在《论不动产登记错误的赔偿责任》文中研究说明近年来,不动产登记错误的研究热度有升温趋势,国内对不动产错误登记的文献逐渐增多,尤其是在民法典编纂这个大背景下。民法总则的出台给物权编的编写提供了理论指导和学理支撑。尽管我国物权法对不动产登记设专章规定,但总的来说关于不动产登记的具体法律条款甚少,原则性规定居多,这些仍不足以解决不动产登记错误的问题。随着不动产统一登记体系的逐步健全,多个登记机构的责任集中于一个登记机构,使得不动产登记面临的风险更大。因此,健全不动产登记错误的赔偿责任体系,是完善我国不动产登记制度的重要内容和目标。建立一套完善的赔偿责任体系就必须对赔偿主体以及赔偿范围进行确定。首先通过分析归责原则对赔偿责任主体进行确定,接着分析赔偿责任的性质确定责任主体需要承担的是什么责任。然后根据四要件说对不动产登记错误的构成进行分析,只有符合这四个要件才构成对不动产登记错误的赔偿事由。对于赔偿责任的归责原则,存在四种观点,采过错责任原则更为合理;另外,由于不动产登记是物权法专章规定的重要内容,应当将其定性为民事行为,在不动产登记错误时,相关责任人需要承担的就应当是民事赔偿责任。确定了赔偿责任主体之后,需要讨论这些责任主体应当就哪些损失承担赔偿责任,也就是赔偿范围问题。我国应当采用的赔偿模式是补充性赔偿模式,换言之,是对间接损失作出限制的全额赔偿模式。因此,不动产登记错误中赔偿责任人的赔偿范围应当包括受害人的直接损失以及间接损失中的可得利益损失。目前我国赔偿方式仍然是国家赔偿为主,不动产登记错误的现象不见减少,国家财政压力依然很大,寻求一套不动产登记错误赔偿风险分散机制很有必要。近几年来,学界关于赔偿责任制度的探索多为赔偿基金制度,个别地区也已将其入法,比如《深圳经济特区房地产登记条例》中第五十四条规定:“……要求房地产登记费的一定比例应当列入登记赔偿资金,具体办法由市政府另行制定……”。另外,广州率先实行了房地产登记责任险制度,其他地区纷纷效仿,取得一定的成效。但目前这项制度仍处在探索实践阶段,没有比较具体的法律规定,也没有完善的体系,这对于实践出现的问题不能有效规制,因此将登记责任险制度化,是完善我国不动产登记赔偿责任制度的重要一环。

二、论抵押登记错误的行政赔偿责任(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本文主要提出一款精简64位RISC处理器存储管理单元结构并详细分析其设计过程。在该MMU结构中,TLB采用叁个分离的TLB,TLB采用基于内容查找的相联存储器并行查找,支持粗粒度为64KB和细粒度为4KB两种页面大小,采用多级分层页表结构映射地址空间,并详细论述了四级页表转换过程,TLB结构组织等。该MMU结构将作为该处理器存储系统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三、论抵押登记错误的行政赔偿责任(论文提纲范文)

(1)民法典视域下不动产登记错误及其纠纷解决(论文提纲范文)

一、不动产登记错误的行政法属性
    (一)不动产登记是一种行政确认
        1. 不动产登记属于行政行为。
        2. 不动产登记属于行政确认。
    (二)不动产登记错误引发行政争议
    (三)不动产登记错误导致国家赔偿
二、不动产登记错误的具体情形及危害
    (一)不动产登记错误的具体情形
        1. 登记机构超出登记职责范围实施的登记行为。
        2. 登记机构滥用职权实施的登记行为。
        3. 登记机构违反法定程序而实施的登记行为。
        4. 因登记机构未尽到“注意”义务导致的登记错误。
    (二)不动产登记错误的危害后果
        1. 损害真正权利人权益。
        2. 导致交易目的无法实现。
        3. 引起不动产交易秩序混乱。
三、不动产登记错误的归责原则
    (一)立法规定含混冲突
    (二)司法审判适用上不一致
    (三)应采取违法责任原则
四、不动产登记错误的解决
    (一)以更正登记为核心的行政救济路径
    (二)行政诉讼、行政附带民事诉讼的合法性分析
    (三)民行交叉情形下应适用行政附带民事诉讼的救济路径

(2)国家赔偿违法要件的基本构造(论文提纲范文)

一、问题的提出
二、解析违法要件的基本立场
    (一)违法要件的立法宗旨
        第一,合法性判断的一致性。
        第二,法律适用上的便利性。
    (二)违法要件的现实面貌
    (三)解析路径的选择
三、违法要件的解析与类型化
    (一)广义违法要件的可行性
    (二)违法性判断的两种逻辑
    (三)国家赔偿违法要件的类型化
四、广义违法要件与一元违法概念的兼容对策

(3)动产抵押物流转中的交易保护(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abstract
导言
    一、问题的提出
    二、研究的价值与意义
    三、文献综述
    四、研究方法
    五、论文的结构
    六、论文之创新与不足
第一章 动产抵押物转让制度概述
    一、动产抵押物转让制度的演化进路
        (一)动产抵押物转让利益矛盾的来源
        (二)动产抵押物转让制度在我国的立法变迁
    二、抵押物转让问题的态度的观点争鸣
        (一)抵押物转让问题的态度的观点态度
        (二)抵押物转让态度观点评析
    三、本章小结
第二章 现行抵押权转让制度的法律适用
    一、抵押权人同意转让抵押物
        (一)抵押权人同意的法律效力
        (二)清偿是否消灭了抵押权
    二、抵押权人不同意转让抵押物
        (一)抵押权人不同意转让的物权效力
        (二)不得转让中的合同效力
        (三)《物权法》第191条赋予受让人的救济条款
    三、抵押权追及效力的适用空间
    四、本章小结
第三章 受让人无负担取得抵押物所有权
    一、善意取得基本介绍
        (一)适用善意取得的必要性
        (二)善意取得的请求权基础
    二、无负担取得抵押物所有权的要件
        (一)受让人的善意
        (二)受让人取得抵押财产
    三、受让人无负担取得抵押物所有权的特殊情形
    四、本章小结
第四章 《民法典(草案)》抵押物转让规则评析
    一、《民法典(草案)》第406条之评析
        (一)抵押人应当向抵押权人通知的法律效果
        (二)请求抵押人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的法律效果
        (三)是否应当设立涤除权
    二、《民法典(草案)》第404条之评析
        (一)《民法典(草案)》第404条的制度价值
        (二)《民法典(草案)》第404条存在的不足
结语
参考文献
在读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及研究成果
后记

(4)论不动产登记机构登记错误与赔偿责任(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abstract
前言
    (一)选题价值
    (二)学术综述
    (三)研究范围与视角
一、登记错误的内涵与外延
    (一)“登记错误”的概念之四种学说及我国法律规定
    (二)“登记错误”概念的法律史溯源
    (三)“登记错误”的界定
二、不动产登记机构造成的“登记错误”
    (一)登记机构审查范围之现行立法
    (二)司法裁判认定
    (三)法理分析与评价
        1.不动产物权变动立法模式与审查方式的关系
        2.登记实践的国情与审查方式的关系
        3.审查方式的世界趋势
三、不动产登记机构登记错误的赔偿责任
    (一)登记错误的赔偿责任之立法
        1.我国现行立法
        2.登记错误的赔偿责任之域外借鉴
    (二)赔偿的归责原则
    (三)赔偿责任的性质
        1.学说争鸣
        2.司法实践的倾向
        3.立法建议
四、结论与完善
参考文献
    一、书籍
    二、论文
致谢

(5)我国不动产异议登记制度的完善(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abstract
绪论
    一、问题的提出
    二、研究的意义
        (一)理论意义
        (二)实践意义
    三、研究方法
    四、创新点
第一章 不动产异议登记制度概述
    一、不动产异议登记制度的涵义与成因
        (一)不动产异议登记制度的涵义
        (二)不动产异议登记制度的成因
    二、不动产异议登记制度的功能
        (一)保护真正权利人的权益
        (二)阻却登记公信力
        (三)协调真正权利人与善意第三人的关系
        (四)效率价值
    三、不动产异议登记与其他相关登记的比较
        (一)异议登记与预告登记的联系和区别
        (二)异议登记与更正登记的联系和区别
第二章 我国不动产异议登记制度存在的问题
    一、申请主体范围不明确
    二、异议登记制度在程序方面存在的问题
        (一)启动程序较为单一
        (二)注销程序欠细化
    三、异议登记有效期的法律属性模糊
    四、处分登记财产的法律效力不明确
    五、登记不当的赔偿责任不明确
        (一)登记机关赔偿责任的性质和赔偿范围不明确
        (二)救济方式较为单一
第三章 国外及我国台湾地区不动产异议登记制度的比较借鉴
    一、国外及我国台湾地区不动产异议登记制度的规定
        (一)德国的不动产异议登记制度
        (二)瑞士的不动产异议登记制度
        (三)我国台湾地区的不动产异议登记制度
    二、域外不动产异议登记制度的借鉴
        (一)异议登记的事项范围
        (二)异议登记的启动原因
        (三)异议登记的法律效力
第四章 我国不动产异议登记制度的完善建议
    一、扩大申请人范围
    二、不动产异议登记程序的优化
        (一)引入多元化的启动方式
        (二)细化注销程序
    三、规范不动产异议登记的法律效力
        (一)不能推翻登记簿的推定力
        (二)不能产生限制处分权的效果
        (三)具有击破登记公信力的作用
    四、明确异议登记有效期的法律属性
    五、不动产异议登记错误赔偿责任的改进
        (一)申请人的赔偿责任
        (二)登记机关的赔偿责任
结语
参考文献
致谢
个人简历、在学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及研究成果

(6)国家赔偿中民法规范的适用(论文提纲范文)

一、《民法通则》在国家赔偿中的历史功能
    (一)《民法通则》与国家赔偿责任的规范变迁
    (二)《国家赔偿法》(1994)实施前后《民法通则》的适用空间
二、民法规范在国家赔偿范围中的适用
    (一)公共设施的致害赔偿
    (二)行政登记的致害赔偿
    (三)暇疵行政行为的致害赔偿
三、民法规范在国家赔偿责任分配中的适用
    (一)减轻责任的适用
    (二)补充责任的适用
    (三)连带责任的适用
    (四)追偿权的行使
四、民法规范在国家赔偿时效中的适用
结语

(7)行政赔偿因果关系的司法态度(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abstract
引言
第一章 构成行政赔偿的因果关系
    第一节 行政赔偿的构成要件
        一、行政侵权行为主体
        二、行政侵权行为
        三、损害事实
        四、因果关系
    第二节 直接因果关系
        一、因果关系理论
        二、因果关系的截取
第二章 因果关系的认定原则和制度
    第一节 基于归责原则的因果关系
        一、违法归责原则
        二、“违法”与“过错”等同
    第二节 认定因果关系的制度
        一、因果关系的证明责任
        二、推定因果关系
        三、鉴定与评估
第三章 行政赔偿中的条件与原因
    第一节 行政赔偿中的条件
        一、条件的判断
        二、条件的误认
    第二节 主要原因与次要原因
        一、时间远近标准
        二、原因力标准
结语
参考文献
案例索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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攻读学位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

(8)不动产错误登记赔偿责任及解决路径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内容摘要
abstract
引言
一、基础理论及立法、司法实践中的问题
    (一)基础理论
    (二)相关立法中存在的问题
    (三)司法实践中出现的问题
二、基于现行法律体系的制度分析
    (一)不动产错误登记赔偿责任性质的认定
    (二)归责原则
    (三)构成要件分析
    (四)赔偿责任的划分与确立
    (五)产生难题的原因
三、解决路径及其论证
    (一)立法方面的建议
    (二)司法方面的建议
    (三)小结
结语
参考文献
致谢

(9)我国不动产登记机构赔偿责任的司法困境与立法反思(论文提纲范文)

一、司法困境:不动产登记机构赔偿责任裁判折射的问题
    (一) 责任性质与归责原则认定上的困境:国家赔偿 (违法原则) 抑或民事赔偿 (过错责任原则)
    (二) 混合过错下责任类型上的判定困境:按份责任、连带责任抑或补充责任
        1. 按份责任。
        2. 连带责任。
        3. 补充责任。
    (三) 审判程序和裁判依据上的选择困境:行政诉讼和《国家赔偿法》抑或民事诉讼和《物权法》等
    (四) 赔偿标准上的取舍困境:直接损失抑或全部赔偿
    (五) 权利救济的困境:是否行政赔偿协商程序前置以及民事先行等
        1. 在有些案件中, 一审法院认为不动产登记机构赔偿属于民事赔偿案件, 采用民事诉讼程序加以审理。
        2. 当事人对赔偿责任为行政赔偿或者国家赔偿责任没有争议的案件中, 法院对该责任的行政诉讼是否实行行政行为违法确认、行政赔偿协商程序前置有不同做法。
        3. 对于登记机构和其他主体混合过错导致登记错误赔偿的案件, 受诉法院在认定登记机构赔偿责任性质为行政赔偿或国家赔偿责任下, 是否采取民事先行有不同做法。
二、不动产登记机构赔偿责任的立法供给及其缺陷
    (一) 不动产登记机构赔偿责任法出多门
    (二) 不动产登记机构赔偿责任的立法供给缺陷
        1. 责任性质上的立法供给缺陷:
        2. 归责原则上的立法供给缺陷:
        3. 混合过错下责任类型上的立法供给缺陷:
        4. 赔偿标准上的立法供给缺陷:
        5. 权利救济路径上的立法供给缺陷:
三、结语

(10)论不动产登记错误的赔偿责任(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Abstract
第一章 绪论
    第一节 研究目的与意义
    第二节 研究方法
    第三节 文献综述
    第四节 不动产登记错误的界定和制度现状
        一、不动产登记错误的界定
        二、不动产登记制度现状
第二章 不动产登记错误的赔偿责任定性
    第一节 责任定性之学界争论
        一、民事责任说
        二、国家赔偿责任说
        三、混合责任说
    第二节 应定性为民事赔偿责任
第三章 不动产登记错误赔偿责任的归责原则
    第一节 归责原则争论
        一、各学说观点
        二、过错的认定
    第二节 应采过错责任原则
第四章 不动产登记错误赔偿责任的构成要件
    第一节 登记错误的侵权行为
        一、登记错误
        二、登记错误的表现
    第二节 登记错误的损害结果
    第三节 侵权行为与损害结果具有因果关系
    第四节 责任人的过错
        一、登记申请人的过错
        二、不动产登记机构的过错
第五章 我国不动产登记错误赔偿制度的完善
    第一节 赔偿责任主体和赔偿范围
        一、赔偿责任主体
        二、赔偿范围
    第二节 责任主体的侵权类型
        一、单方过错导致的侵权责任
        二、双方过错导致的侵权责任——混合侵权
    第三节 完善我国登记赔偿机制
        一、设立专门赔偿基金
        二、实行登记责任险
        三、小结
    第四节 明确我国审查模式
        一、各国审查模式
        二、我国应适用的审查模式
结语
参考文献
攻读硕士学位期间取得的研究成果
致谢
附件

四、论抵押登记错误的行政赔偿责任(论文参考文献)

  • [1]民法典视域下不动产登记错误及其纠纷解决[J]. 邢鸿飞,邵佳欣. 江苏警官学院学报, 2021(05)
  • [2]国家赔偿违法要件的基本构造[J]. 蒋成旭. 法学家, 2021(05)
  • [3]动产抵押物流转中的交易保护[D]. 范有为. 华东政法大学, 2020(03)
  • [4]论不动产登记机构登记错误与赔偿责任[D]. 蒋慧. 南京大学, 2020(02)
  • [5]我国不动产异议登记制度的完善[D]. 况剑桥. 西北师范大学, 2020(01)
  • [6]国家赔偿中民法规范的适用[J]. 周雷. 法律适用, 2020(07)
  • [7]行政赔偿因果关系的司法态度[D]. 陈舒筠. 上海交通大学, 2019(01)
  • [8]不动产错误登记赔偿责任及解决路径研究[D]. 张雪珂. 西南政法大学, 2019(02)
  • [9]我国不动产登记机构赔偿责任的司法困境与立法反思[J]. 王荣珍. 政法论坛, 2019(04)
  • [10]论不动产登记错误的赔偿责任[D]. 庞瑞华. 华南理工大学, 2019(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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