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关于行贿犯罪的几个问题(论文文献综述)
张瑞轩[1](2021)在《行贿罪中“不正当利益”的界定》文中研究表明我国《刑法》第389条明确指出行贿罪的主观构成要件是“谋取不正当利益”,然而怎样去界定“不正当利益”,法律条文并没有进行过多的解读。因此,在理论界与实务界展开了对“不正当利益”的探讨,对于“不正当利益”深层的内涵剖析,怎样去判断是否属于“不正当利益”还有“不正当利益”这一构成要件是否有必要存在等问题依旧存在很多的分歧。为了解决争议问题,我国出台了许多关于行贿罪的司法解释,这些解释相对地缓解了对“不正当利益”的界定难题,但在理论与实践中的困惑却依然没有得到有效解决。纵览我国行贿司法实践,行贿犯罪在实务中的标准没有统一性、裁判结果存在多样性,一定程度上削弱了刑法的规制意义。通过对“不正当利益”问题的分析发现,理论学界对“不正当利益”存在大量学说观点,并且这些观点都试图从不同的角度去解释行贿罪中“不正当利益”的含义与范围。除此之外,对“谋取不正当利益”要件是否予以保留,在理论界和司法界也存在较大争议,废除的呼声愈来愈高,认为这样可以从严打击行贿犯罪,但无论从理论研究上看还是司法实践经验出发,都不应当片面的进行保留或废除,而是应当先考虑行贿罪的保护法益,再进行存废探讨。在理论争议的基础上,并从样本案例来观察,司法实践中对“不正当利益”的认定情况主要集中在“加速费、通融费”、“谋取竞争优势”、“感情投资”、“事后酬谢”等情况的认定。如果行为人谋取的利益是合法的,适当地督促国家工作人员履行职务行为而支付所谓的“加速费、通融费”,倘若把这种情况定为行贿罪是难以自洽的。“谋取竞争优势”是指行为人通过行贿将不确定利益转变成一定的利益。“感情投资”是在行为人双方都平等的基础上对国家公职人员实施与其职务并不相干的行为,并且形成了双方财物对价的状态,这种情形通常被认定为普通的人情往来。“事后酬谢”中的“谋取利益”和“给付贿赂”是处于分离的,但对于“事后酬谢”也要具体情况具体分析。司法实践中对于“不正当利益”认定产生的问题主要表现有三种:一是“不正当利益”认定模糊,依据不同的司法规定,办案机关也有着不同的理解,那么就会对结果产生不同的影响和判断;二是对“不正当利益”的说理简单粗略,没有进行详细地说理;三是认定“不正当利益”的证据相对单一,没有更多的证据来印证何为“不正当利益”。在对于认定情况存在诸多难题的原因在于“不正当利益”概念具有相对性、利益类型的多样性以及司法机关对“不正当利益”的认定角度存在差异。基于对上述内容的梳理及分析,对于“不正当利益”范围的界定,需要厘清关于“不正当利益”的规范前提,使审判实务部门对具体情形进行认定时不陷于适用依据混乱的情形;在司法实践中对“不正当利益”的范围应当进行适度扩大,以严厉打击行为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行为;对“不正当利益”的裁判文书中应当细化说理和论证,进行详细地说理化解纠纷,以维护司法的公平正义;进而综合认定行贿罪中“不正当利益”的范围和评判标准,防止司法机关认定偏差过大而导致同案异判现象。
热夏提·亚力坤[2](2020)在《受贿罪贿赂范围研究》文中研究说明受贿行为不仅是贿赂犯罪的一种类型,也是腐败最常见的典型形式。《刑法》中为了惩治腐败行为,设置了多个受贿罪名并编排在不同的章节中,保证了与时俱进的科学立法要求。本文从我国现行立法和司法解释入手,研究受贿范围的贿赂范围。在新形势下仅以财物字面意思以偏概全,恐怕难以满足现实需求。因此,有必要深入了解贿赂的实质含义。从入罪的必要性和可行性方面来说,特殊贿赂入罪有其相当的合理性。本文共五个部分。本文第一章部分提出问题,说明研究的点和各个点之间的逻辑关系。第二章主要是为了理清受贿罪中“贿”的范围明文规定为“财物”的根据。因此,有必要进一步了解我国受贿犯罪立法的基本脉络。立法中犯罪构成要件的选取取决于对该犯罪保护法益的认识。所以不免讨论受贿罪保护法益。法律文本的精确与解释方法的合理性有着内在的关系。由于受贿罪中贿赂的解释亦是议论缤纷,在面对最新司法解释的肯定和否定两种立场,本文持肯定的态度。第三章中,为了作比较,主要介绍贿赂范围的域外立法实例和贿赂范围的理论外延。国内法律发展可以借鉴域外先进技术的精粹。况且,我国学者对受贿范围的理论外延有着不同的见解,原由要么是借鉴于域外法律规定,要么是理论上的新探索。本文认为,这章内容有利于扩大贿赂范围的视野,对思考贿赂范围有一定的参考介质。第四章对刑法中“财物”的含义。刑法中主要在涉财犯罪领域研究“财物”。但是,尽管同样的概念在具体犯罪领域所表达的外延上还是不一样。所以,在借鉴侵财犯罪中对“财物”的界定同时,要适当地与贿赂犯罪领域作区分。在此基础上,重审“财物”的外延。第五章中基于前章内容,在第四章分析基础上讨论罕见的贿赂形式。在互联网贿赂问题上,有网络虚拟财产的性质认定和保护问题。性贿赂虽然是个老话题,但至今仍未入罪。有部分类型的性贿赂可以被贿赂范围所包含。信息作为新时代的重要资源,得重新考虑是否将其纳入到受贿罪规制的对象范围之内。
蒲福春[3](2020)在《行贿中当事人的行为性质分析 ——以王某某案为例》文中研究指明近些年来,随着我国持续保持反腐败高压态势和重点领域加大反腐力度,行贿犯罪也呈现出新特点新趋势,特别是行贿对象涉及国家工作人员和非国家工作人员的现象比较普遍,犯罪手段多样化、犯罪行为更具有隐蔽性,给行贿犯罪的查处和打击带来新挑战新困难。基于此,本文结合一个争议案例,王某某行贿一案,辩控双方对其具体涉案行为是否构成犯罪、此罪与彼罪争议较大。因此,笔者结合具体涉案工程项目对其行为性质从行贿犯罪构成进行正面分析或分析行贿对象的主从情况进行倒推论证,并提出自己的观点,以期更好地理解行、受贿犯罪相关法律和司法解释,为司法实务中精准定性此类案件提供一些参考思路。本文主要分为三个部分。第一部分,案情简介和争议焦点。主要介绍涉案人员情况、三个涉案工程项目的案发经过、公诉机关的指控、辩护人意见、法院查明的事实及判决结果。通过分析具体涉案工程项目案发情况,以及结合辩控双方的观点,总结提出本案的争议焦点。第二部分,法律适用和案件评析。一是简要介绍现行的法律及主流的法理观点。包括现行法律、司法解释、学理上不同观点三个方面。二是通过围绕争议焦点,结合犯罪构成要件具体认定罪与非罪、犯罪对象主从情况等对案件争议焦点进行评析。第三部分,思考与建议。思考方面:一是思考行贿犯罪中“谋取不正当利益”现存的有关问题;二是思考职务便利中非法定职权、工作便利等相关问题。建议方面:建议适当扩延“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范围;认定利用职务便利的有关建议。
刘超[4](2019)在《对有影响力的人行贿罪研究》文中认为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总书记为核心的党中央面对反腐败斗争极其严峻的形势,高瞻远瞩、审时度势,以壮士断腕的决心和勇气,猛药去疴,从根本上遏制住了腐败蔓延的势头。从现实情况和司法实践中可见,查处腐败案件过程中各种新的犯罪手段和方式层出不穷,其中尤以贿赂犯罪居多,且犯罪手段愈发隐蔽化,行、受贿双方直接进行现金交易的现象越来越少,相当部分的请托人通过“曲线救国”的方式来达到自己的目的。比如通过收买国家工作人员的近亲属、情人等,请他们转达请托事项。对此《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七)》中专门增设了“利用影响力受贿罪”,从而将此类行为的受贿部分纳入犯罪圈进行刑罚处罚,但与之对合的行贿犯罪在当时并没有在立法上予以体现。事实上,行贿犯罪是引起受贿犯罪的直接根源,严厉打击行贿犯罪,也是有效遏制受贿犯罪的重要手段。为此,《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专门增设了“对有影响力的人行贿罪”,将对有影响力的人行贿行为规定为犯罪,既符合我国的实际情况,对我国的反腐败斗争亦具有重要的意义,同时也是我国切实履行已加入《联合国反腐败公约》所确立的义务的具体体现。由于该罪出台的时间不长,且司法实践中重打击受贿犯罪,轻处理行贿犯罪的情况仍普遍存在,因此相关的实务案件数量并不多,换言之,本罪的理论研究和实践经验并不十分成熟。笔者拟从立法的背景、概念界定等理论探讨到司法适用对该罪进行系统性分析,以期对相关的立法、司法活动提供有益借鉴,重点突出对实践案件的借鉴和参考意义。首先,对有影响力的人行贿罪的综述。这一部分主要是对该罪的立法背景和具体罪名确立进行分析。立法背景主要是从该罪的社会危害性出发,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出台之前的立法缺陷进行分析。具体罪名确立主要从理论和实务界对于该罪名的几种提法进行具体阐述。其次,对有影响力的人行贿罪犯罪构成的研究,该部分将重点结合司法实践对客观方面进行详细论述,对实践中基本无争议的主观层面仅简要叙述。即主要从以下三部分展开:一是对有影响力的人行贿罪的客体,即该罪所侵犯的法益。二是对有影响力的人行贿罪的客观方面,这部分将主要对该罪的实行行为和行为对象进行阐述。三是对有影响力的人行贿罪的主体和主观方面,根据条文的规定可知,本罪的主体是年满十六周岁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及单位。其罪过形式是故意,且只能是直接故意。再次,关于关于该罪量刑情节的不足。本罪的量刑情节突破了以往数额与情节相结合的量刑标准,而是将单一的量刑情节作为衡量的标准。本文从量刑情节的设置与不足,实践与适用,量刑情节的特殊问题等进行了探讨。最后,结合具体的案例对司法实务中认定该罪的主要难点和分歧进行阐述。一是“有影响力的人”认定的角度。二是本罪既遂形态的认定。三是本罪与行贿罪之间的辨析。
吕永祥[5](2019)在《国家监察委员会的预防腐败职能研究》文中研究指明在当前全面深化国家监察体制改革的背景下,国家监察委员会面临着在腐败存量日益减少的情况下通过有效预防腐败来遏制腐败增量这一重要任务,国家监察委员会预防腐败研究是一个兼具理论前沿性和实践重要性的研究议题。中国共产党是一个以执政为民、秉公用权为目标的政党,她在使用公共权力维护社会秩序和增进社会公共福祉的同时,还必须同公权力腐败这种公权私用的现象作长期和坚决的斗争。预防腐败和惩治腐败是我国反腐败战略的两大支柱,随着中国共产党及其领导的国家政权对公权力腐败的成因和廉政建设规律的认识不断深化,预防腐败在我国反腐败战略中的地位和作用不断提升,“惩防并举、注重预防”成为我国反腐败的重要方针。预防腐败是比惩治腐败具有更高复杂性和前瞻性的反腐败战略,对反腐败机构的专业化水平和综合能力有着更高的要求。国家监察体制改革将原本分散的预防腐败机构及其资源有效地整合起来,为国家监察委员会有效预防公权力腐败创造了有利的条件。但是需要指出的是,如何结合自己的机构属性和职能设置来有效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预防腐败战略,仍旧是摆在国家监察委员会这一新成立的国家反腐败机构面前的一个重要问题,既要在实践中不断探索深化,也亟待从理论上加以研究和回应。国家监察委员会是具有中国特色的国家反腐败机构,预防公权力腐败是其一项重要任务。国家监察委员会预防公权力腐败的理论逻辑是,通过消除公权力腐败的某一个或某几个构成要件来切断公权力腐败行为的发生机制。基于此,本文在厘清公权力腐败和预防腐败等核心概念的基础上,借鉴制度预防腐败理论等国内外廉政理论资源,从“公共权力—腐败动机—腐败机会→腐败行为”这一解释公权力腐败发生机理的主流范式出发,结合我国反腐败政策文件对预防腐败战略的相关规定以及国家监察委员会的职能设置,尝试性地构建“权力监督—廉政教育—制度建设→预防腐败”这一国家监察委员会预防腐败职能的理论分析框架。作为一项事关全局的重大政治改革,国家监察体制改革采取政策试点的改革方法,其政策运行过程先后经历国家监察委员会的政策试点、国家监察委员会试点的政策扩散和国家监察委员会制度正式形成三个发展阶段。设立国家监察委员会是国家监察体制改革的标志性成果,对我国提升预防腐败的有效性具有积极的作用。通过对国家监察体制改革之前和之后的两种国家监察机关乃至两种预防腐败体系的比较分析可以发现,国家监察委员会的设立提升预防腐败机构的独立性和权威性,整合分散的预防腐败职能,构建集中统一的预防腐败体系,对于我国更加有效地预防权力腐败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从预防腐败实践的角度看,国家监察委员会作为一个兼具预防腐败职能和惩治腐败职能的综合性国家反腐败机构,是我国预防腐败战略的主要执行者。随着预防腐败局、行政监察机关等原预防腐败机构被整合至国家监察委员会之中,国家监察委员会在我国预防腐败体系中的重要性更为凸显。国家监察委员会在贯彻执行我国的教育、制度和监督并重的预防腐败战略的同时,结合《监察法》赋予的对公职人员开展权力监督、廉政教育和对监察对象所在单位廉政建设中的问题提出监察建议等监察职能,形成了权力监督、廉政教育和制度建设三管齐下的预防腐败模式。机构是履行职能的载体,国家监察委员会在履行权力监督、廉政教育和提出监察建议等监察职能都有相应的内设机构和外派机构作为支撑,意在通过开展预防性监督和发现性监督防范公共权力滥用,通过开展廉政教育抑制公职人员的腐败动机,通过制度建设减少公职人员的腐败机会,从而释放出国家监察委员会预防公权力腐败的治理效能。然而需要指出的是,我们在承认国家监察委员会预防公权力腐败的实践工作取得显着成效的同时,还应客观地看到,随着国家监察体制改革进入“深水区”,国家监察委员会在预防公权力腐败时还会触及到一些深层次的矛盾和问题。结合纪检监察机关的调研材料、相关统计数据等经验材料和理论分析来看,国家监察委员会在履行预防腐败职能的过程中亟需解决对党政领导干部的监督有待强化、对公职人员的廉政教育效果不够理想和运用监察建议推动被监督单位加强廉政制度建设的有效性亟待提升等问题。当前国家监察体制改革进入全面深化改革的新阶段,国家监察委员会要将其制度优势进一步转化为预防腐败的效能,就需要在借鉴中国香港等高度廉洁地区的预防腐败经验的基础上,对照习近平总书记提出的强化不敢腐的震慑、扎牢不能腐的笼子和增强不想腐的自觉三大目标,从多措并举提升国家监察委员会对党政领导干部的监督有效性、构建主体协调、分类施教和高度参与的精细化廉政教育模式和积极运用监察建议督促被监督单位提升廉政制度质量及其执行力三个方面入手,进一步提升预防腐败的有效性。虽然公权力腐败行为与国家监察委员会预防腐败战略之间的较量和博弈将是一个长期的和复杂的过程,但是我们有理由相信,国家监察委员会在党和人大的领导之下,加强与其他预防腐败主体的协调配合,不断提升履行权力监督、廉政教育和监察建议三项预防腐败职能的有效性,综合运用预防腐败和惩治腐败之间的互补效应,就能够在公权力腐败和预防腐败行动之间的长期博弈中不断取得胜利。
盘建东[6](2019)在《论行贿罪中“为谋取不正当利益”》文中研究表明行贿罪是贿赂犯罪中一个重要的罪名,行贿犯罪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从我国《刑法》第389条关于行贿罪的相关规定来看,可发现行贿罪以“为谋取不正当利益”为必备要件,但是在学理上对于该要件的理解和司法实践中对于该要件的定位都存在着较大的争议。在行贿罪的认定过程中,“谋取不正当利益”是行贿罪解释的核心问题,是否具备该要件将对犯罪的成立有着实质性的影响。而且在理论界也有的观点提出,“为谋取不正当利益”这一要件应从行贿罪中取消,不过当前,在行贿罪中,“为谋取不正当利益”还是作为一种必备要件,所以怎样对“为谋取不正当利益”这一要件进行认定,就十分关键了。正确界定它对行贿罪的定罪和量刑都有着重要的指导意义。对于行贿罪的认定问题,最首要的问题在于“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的内涵是什么,本文的观点是赞同“新职务违反说”,基于贿赂犯罪的保护法益在于职务行为的公正性。依据新职务违反说,国家工作人员是否违背职务是构成行贿罪的关键所在,利益的正当与否,取决于国家工作人员有没有违反自身职务,其中,违反职务包括违反具体规则和原则,国家工作人员若是有违职务行为,从另一层面来说,也就是不公正的行使了职务行为,这也就侵害了贿赂犯罪的保护法益,这时,行为人谋取的利益就是不正当利益,该学说与贿赂犯罪的保护法益在于职务行为的公正性能够很好的契合,并且在实践中对“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认定有了更具体的标准。
蔡士林[7](2019)在《受贿罪“利用职务便利”界定论》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受贿罪是世界范围内的古老犯罪,尽管我国理论界和实务界在该罪保护法益问题上尚未达成共识,但都将论证的逻辑起点置于国家工作人员职务行为之上。此种思维在刑事立法中也得到了充分体现。例如我国《刑法》第385条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是受贿罪。”由此不难发现,“利用职务便利”成为我国受贿罪判定的关键性要素。本书除了绪论、研究结论以及参考文献之外,正文部分共分为五章:第一章:受贿罪“利用职务便利”的含义、界定的价值与理论争议。主要阐述了关于受贿罪“利用职务便利”的含义,对其界定的价值以及相关的学术争议。应当说,对受贿罪“利用职务便利”的界定兼具程序价值和实体价值。目前我国学界关于受贿罪“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判定存在“法定职权说”、“实际职权说”以及“职务关联性说”,但都未从根本上解决司法实践中问题,甚至出现了“剪不断,理还乱”的局面。虽然有学者试图通过对于其中某些学说进行革新,进而实现理论与实践的双赢,但却收效甚微。究其原因在于,并未从宏观和微观两个层次共同把握受贿罪“利用职务便利”的特质。作为规范构成要件要素的一种类型,应当从历史、事实起点、逻辑展开等方面着手分析,最终发掘界定之标准。第二章:受贿罪“利用职务便利”界定的历史考察。主要阐述了受贿罪“利用职务便利”界定的演变之路,且通过时间和空间两个维度予以展开。缺乏历史传承的学术传统是不完整的学术研究。1997年至今我国刑法已经走过了二十多年,对于中国刑法理论而言,这是一个值得回望的节点。在此期间中国刑法经历着前所未有的,“向生而死”的知识转型。受贿罪“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的理解因这次转型而发生了深刻的蜕变。就受贿罪“利用职务便利”界定的演变之路而言,其呈现出以下特征:立法上从无到有、从摒弃到恢复;法律解释上从文理解释到扩大解释。受贿罪“利用职务便利”存在的空间可以分为:限定行为与裁量行为;具体职务权限与一般职务权限;合法职务行为与非法职务行为;本人职权与他人职权。按照时间维度,“利用职务便利”可以分为:过去职务行为和将来职务行为。第三章:事实起点:“利用职务便利”界定的合理性问题。无论是理论界抑或是实务界对于受贿罪“利用职务便利”界定的合理性问题上都存在不可争辩的矛盾。因此有必要直面构成要件界定的合理性标准问题,进而才可能为受贿罪“利用职务便利”的界定提供科学化的路径。然而如果不从“利用职务便利”的犯罪构成要件属性这一宏观层面去理解和把握,任何的微观分析都是机械和不全面的,也极有可能走进方法论的误区。首先需要分析构成要件界定的合理性标准。目前关于规范构成要件要素的界定标准存在“规范的逻辑条件说”、“解释说”和“评价主体说”以及“规范性质说”,但以上任何一种学说,都过于片面,难以实现规范性要素与描述性要素的分离。故而应该将规范性要素和记述性要素的切分工作拉入司法阶段予以化解。其次澄清“利用职务便利”传统界定方式与合理性的冲突。其一,过分强调行为的规范性而轻视社会性;其二,偏离刑法的公众认同;其三,遮蔽了司法解释的客观性。在此基础上最后探寻“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界定合理性问题的出路。一方面,重视生活中的常情、常理、常识;另一方面重视司法解释的客观性。第四章:逻辑展开:“利用职务便利”界定的明确性问题。在罪刑法定语境中,对于受贿罪“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的界定,第一反应便是在构成要件要素中寻找答案。但是“职务便利”属于规范的构成要件要素,故而其明确性难题的破解便成为重中之重。传统界定方式走向两个极端,呈现出抽象性和绝对明确性的特征。在具体展开论述之前需要对于何为刑法明确性原则作出解释。关于此问题学界存在形式概念、实质概念和混合概念三种,但它们都未道出刑法明确性的真义,应当说刑法明确性原则本质上就是明确性的程度问题。易言之,如果没有直面这一问题,任何定义都将是空洞和抽象的。刑法明确性原则关系到刑法规范是否违宪、是否有效,因此判断标准对于刑法明确性原则的重要性自不待言。标准认为可以从以下两个方面予以分析,一方面为平面式考量:刑法规范内容和结构;另一方面是立体式考量:判断的基准和尺度。结合以上分析可以发现传统界定方式与刑法明确性原则的冲突。具体表现为:其一,背离了规范构成要素判定向明确性原则过渡的事实;其二,力图通过实定法剥夺法官对事实的自由裁量权;其三,属于典型的概念思维。为克服以上缺陷,可以尝试通过重申刑法明确性原则的立场以及类型思维之提倡等方法实现技术性协调。第五章:受贿罪“利用职务便利”的界定标准:“互动理论”之提倡。在上述分析的基础之上,受贿罪“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的界定标准问题也就浮出水面。承接上文,提炼出界定应该遵循的维度,既要标示出职务行为的法定性又要符合规范构成要件要素的特质。然后围绕这两个特征,分别从权力行使的法定样态以及社会相当性角度对“互动理论”做了全面阐述。“法定型”包括垂直型、水平型以及监督型三种样态。“社会相当性”则通过对于社会相当性的反思,提炼出对于受贿罪“利用职务便利”事实界定的方法。需要说明的是,“互动理论”是一种有序的界定方式,先“法定型”而后“社会相当性”。而后对于此种界定标准的实践价值做具体分析。
龚雪[8](2019)在《行贿罪中“谋取不正当利益”新解》文中研究指明我国刑法将“为谋取不正当利益”规定为行贿罪的犯罪构成要件后,由于在相关刑法条文中对何为“不正当利益”以及在司法实务中应如何认定“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的问题未作出明确规定,导致理论界和实务界对其含义、性质、具体认定标准等问题产生了诸多争议,且对于这些争议至今未能形成统一定论。为了使行贿罪“为谋取不正当利益”在司法实践中存在的认定问题得到解决,两高自1999年开始,就发布了相关的司法解释来对这一问题加以说明,并且解释的重点一直放在对“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的内涵的释义上。但是,由于规定的笼统性以及社会经济交往活动的复杂性,使得当前对“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的存废、性质界定、含义等方面的问题还存在诸多争议,始终未能形成统一定论。而正是由于其理论上的争议难以解决,再加上法律规范上对“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的相关问题规定的也不够明晰,就导致在司法实践中对于“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认定上也产生了一些认定难的问题,例如“不正当利益”与“正当利益”的界限难以厘清,一些如谋取“不确定利益”等具体的行贿行为是否满足“为谋取不正当利益”要件的性质难以认定,“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的性质界定不明等方面的问题,这些问题的存在给司法实务工作的开展以及司法公正的维护带来了挑战。本文遵循“提出问题-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基本逻辑,从我国关于行贿罪“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的相关法律规范以及司法实践出发,首先在第一章对“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的基本争议做了透彻分析,随后在第二章和第三章分别从“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的性质界定以及“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的具体认定这两个角度,针对第一章中提出的问题进行了分析论证并提出了相应的观点和解决之策。总的来说,对于“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的性质界定这一问题,本文的主要观点为应当对行贿罪作“主动行贿”与“被动行贿”之分,并废除“主动行贿”中的“为谋取不正当利益”、保留“被动行贿”中的“为谋取不正当利益”,同时应将“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的性质界定为主观的超过要素中短缩的二行为犯的“目的”;此外,还应当在合法评价与合理评价相结合的基础上确定“不正当利益”的含义,并基于此来解决“为谋取不正当利益”认定中的疑难问题以及“主动行贿”中废除“为谋取不正当利益”后产生的一些次生问题。
余纤[9](2019)在《医药行业商业贿赂犯罪研究》文中研究表明医药行业的商业贿赂犯罪,究其根源,是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过程中所形成的不良产物。这一犯罪现象的频繁发生以及我国刑事立法和司法针对这一犯罪的规制的不到位,导致了很多严重的社会问题的产生,如造成我国医药行业内部管理的混乱、整体医疗水平的下降以及造成社会风气败坏等等,这一严重的社会问题当然也引起了广大法学学者热烈的研究和讨论。本文总共分为三个大章,其总体思路可以概括为如下几个层次:首先对医药行业商业贿赂犯罪所具有的特征、发生的常见情形及成因进行深入的分析和研究,明确治理医药行业商业贿赂犯罪的必要性和可行性;然后通过回顾和梳理我国刑法针对医药行业商业贿赂犯罪的规定,展示我国规制医药行业商业贿赂犯罪的立法现状;最后对我国医药行业商业贿赂犯罪防控过程中所的存在的一些问题进行总结,并提出一些具备可行性的完善建议。第一章是对本文所要研究的问题的一个总体的概述。本章的第一个部分首先对医药行业商业贿赂犯罪所具有的特征进行了一个概括和总结,然后在第二个部分从罪名体系和相关的司法解释两个方面对我国规制医药行业商业贿赂犯罪的立法现状进行了梳理;第二章紧接着上文对我国医药行业商业贿赂犯罪行为的主要环节和成因进行了深入的分析和讨论:通过对医药行业商业贿赂犯罪中的一些典型案例的分析,笔者发现医药行业商业贿赂犯罪集中发生于药品、设备及卫生材料采购和临床医生进行医疗服务这两个环节,因而这两个环节应该成为打击医药行业商业贿赂犯罪的重点对象;关于医药行业商业贿赂犯罪的成因,本文分别从我国医疗卫生机构市场化程度、医疗卫生体制、医疗机构内部领导体制、医疗机构从业人员的法律意识以及执法机关的执法效果五个方面进行了比较详细的分析和说明。第三章主要包括两个方面的内容,第一个部分是从立法、执法、司法等方面入手,分析我国医药行业商业贿赂犯罪的预防和控制过程中存在的一些缺陷;第二个部分是针对我国治理医药行业商业贿赂犯罪行为的不足之处提出一些具体的有针对性的完善建议。
车浩[10](2017)在《行贿罪之“谋取不正当利益”的法理内涵》文中研究指明"谋取不正当利益"是行贿罪解释论的核心问题。为了实现行贿罪的法益保护目的,保证行贿罪构成要件结构的完整性,应当将解释方向由行为人一端转换到国家工作人员一端,将国家工作人员是否违背职务作为判断行为人所谋取的利益是否正当的标准。由此,在立法文字上缺失的"违背职务与给予财物之间的对价关系",就在解释论上被建构起来,被补充进行贿罪的构成要件。国家工作人员违背职务,包括违反规则与违背原则两种形式。在适用2012年"两高"《关于办理行贿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2条第1款时,可以抛弃前段中关于实体违法利益的无益规定;在适用该条第2款时,应当注意规范对象已由行为人回归到国家工作人员,注意"酌情决定"与任意处置性职务行为的区分,注意违背公平、公正原则与"竞争优势"之间的关系。
二、关于行贿犯罪的几个问题(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本文主要提出一款精简64位RISC处理器存储管理单元结构并详细分析其设计过程。在该MMU结构中,TLB采用叁个分离的TLB,TLB采用基于内容查找的相联存储器并行查找,支持粗粒度为64KB和细粒度为4KB两种页面大小,采用多级分层页表结构映射地址空间,并详细论述了四级页表转换过程,TLB结构组织等。该MMU结构将作为该处理器存储系统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三、关于行贿犯罪的几个问题(论文提纲范文)
(1)行贿罪中“不正当利益”的界定(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一、行贿罪中“不正当利益”的理论争议 |
(一)“不正当利益”内容的学说之争 |
(二)“不正当利益”要件的存废之争 |
二、行贿罪中“不正当利益”的司法认定情况 |
(一)给予“加速费”、“通融费”的认定 |
(二)谋取“竞争优势”的认定 |
(三)“感情投资”的认定 |
(四)“事后酬谢”的认定 |
三、行贿罪中“不正当利益”司法认定存在的问题 |
(一)认定标准模糊 |
(二)认定说理简单 |
(三)认定证据相对单一 |
四、行贿罪中“不正当利益”司法认定存在问题的原因 |
(一)“不正当利益”概念的相对性 |
(二)“不正当利益”的类型多样化 |
(三)“不正当利益”的认定角度存在差异 |
五、行贿罪中“不正当利益”现存问题的建议 |
(一)厘清关于“不正当利益”的规范前提 |
(二)在司法实践中对“不正当利益”范围适度扩大 |
(三)细化裁判文书对“不正当利益”的说理 |
(四)综合确定“不正当利益”的认定标准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2)受贿罪贿赂范围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1章 引言 |
1.1 问题的提出 |
1.2 选题的背景和意义 |
1.3 各章内容简介 |
第2章 受贿罪中“财物”认定根据 |
2.1 国内有关贿赂范围立法 |
2.2 受贿罪的保护法益 |
2.3 受贿罪“财物”的解释方向 |
第3章 受贿范围之比较分析 |
3.1 域外有关立法例 |
3.2 贿赂范围理论学说 |
3.2.1 财物说 |
3.2.2 财产性利益说 |
3.2.3 利益说 |
第4章 受贿罪中“财物”之再思考 |
4.1 刑法中“财物”的含义 |
4.1.1 财物 |
4.1.2 财产性利益 |
4.2 受贿罪中“财物”的含义 |
第5章 贿赂范围新型问题分析 |
5.1 网络受贿性质及价值认定 |
5.1.1 网络虚拟财产的定义及其性质 |
5.1.2 网络虚拟财产受贿的定义及其特征 |
5.1.3 网络虚拟财产的受贿数额认定 |
5.2 性贿赂的表现形式及处罚可行性 |
5.2.1 性受贿的定义及特征 |
5.2.2 性贿赂表现形式 |
5.2.3 雇佣式性贿赂处罚可行性 |
5.3 信息受贿的内容及其表现形式 |
5.3.1 信息贿赂的概念及其特征 |
5.3.2 信息受贿的表现形式 |
5.3.3 信息受贿的认定方法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3)行贿中当事人的行为性质分析 ——以王某某案为例(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研究目的与意义 |
1、理论意义 |
2、实践意义 |
(二)研究内容和研究方法 |
1、案例分析法 |
2、文献分析研究法 |
3、比较研究法 |
4、综合分析法 |
(三)难点或创新点 |
一、案情简介及争议焦点 |
(一)案情简介 |
(二)本案争议焦点 |
二、案件评析 |
(一)本案涉及的行贿罪认定 |
1、相关立法和司法解释 |
2、学理上的观点 |
3、对本案的评析 |
(二)国家工作人员和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时行贿行为的认定 |
1、相关立法和司法解释 |
2、学理上的观点 |
3、对本案的评析 |
三、思考与建议 |
(一)关于行贿中“谋取不正当利益”的思考及建议 |
1、关于行贿中“谋取不正当利益”的思考 |
2、关于行贿中“谋取不正当利益”的建议 |
(二)关于受贿中“利用职务便利”的思考及建议 |
1、关于受贿中“利用职务便利”的思考 |
2、关于受贿中“利用职务便利”的建议 |
结论 |
致谢 |
参考文献 |
(4)对有影响力的人行贿罪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第一章 对有影响力的人行贿罪的概述 |
第一节 对有影响力的人行贿罪的立法背景 |
一、对有影响力的人行贿行为具有严重社会危害性 |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出台前立法的缺陷 |
第二节 对有影响力的人行贿罪的罪名确立 |
第二章 对有影响力的人行贿罪的犯罪构成 |
第一节 对有影响力的人行贿罪的客体 |
一、职务行为廉洁性说 |
二、职务行为信赖说 |
三、职务行为公正性说 |
四、小结 |
第二节 对有影响力的人行贿罪的客观方面 |
一、本罪的危害行为 |
二、本罪的行为对象 |
第三节 对有影响力的人行贿罪的主体和主观方面 |
第三章 对有影响力的人行贿罪的量刑情节阐释 |
一、情节设置的创新与不足 |
二、量刑情节的实践与适用 |
三、量刑情节的特殊问题 |
第四章 司法实践中存在的几个主要难点 |
第一节 有影响力的人认定的角度 |
第二节 对有影响力的人行贿罪既遂形态的认定 |
第三节 对有影响力的人行贿罪与行贿罪之辨析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5)国家监察委员会的预防腐败职能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abstract 导论 |
一、研究缘起 |
(一)问题的提出 |
(二)研究的价值 |
二、文献综述 |
(一)国家监察委员会相关研究 |
(二)预防腐败相关研究 |
(三)国家监察委员会与预防腐败交叉性研究 |
三、研究方法与论文结构 |
(一)研究方法 |
(二)论文结构 |
四、研究的可能创新与不足 |
(一)研究的可能创新 |
(二)研究的不足 第一章 核心概念、理论基础与分析框架 |
一、核心概念的厘定 |
(一)腐败与公权力腐败 |
(二)国家监察委员会与纪检监察机关合署办公 |
(三)预防腐败与惩治腐败 |
二、理论基础 |
(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监察理论 |
(二)权力监督与制约理论 |
(三)制度预防腐败理论 |
三、理论分析框架 |
(一)切断公权力腐败发生链条:预防腐败的理论逻辑 |
(二)权力—动机—机会→腐败行为:公权力腐败发生机理 |
(三)监督—教育—制度→预防腐败:监察委员会预防腐败的分析框架 第二章 国家监察委员会的设立及其对预防腐败的积极作用 |
一、国家监察委员会的设立 |
(一)国家监察委员会的政策试点 |
(二)国家监察委员会试点的政策扩散 |
(三)国家监察委员会制度正式形成 |
二、国家监察委员会对预防腐败的积极作用 |
(一)提升预防腐败机构的独立性和权威性 |
(二)整合分散的预防腐败职能 |
(三)构建集中统一的预防腐败体系 第三章 国家监察委员会预防腐败的职能设置 |
一、国家监察委员会预防腐败的监督职能 |
(一)监督是国家监察委员会的首要职能 |
(二)国家监察委员会监督职能的履职机构及其履职方式 |
(三)以事前监督防范公权力滥用:权力监督在预防腐败中的作用 |
二、国家监察委员会预防腐败的廉政教育职能 |
(一)廉政教育是国家监察委员会的一项重要职能 |
(二)国家监察委员会廉政教育职能的履职机构及其履职方式 |
(三)以廉政教育抑制腐败动机:廉政教育在预防腐败中的作用 |
三、国家监察委员会预防腐败的监察建议职能 |
(一)监察建议是国家监察委员会的一项重要职能 |
(二)国家监察委员会监察建议职能的履职机构及其履职方式 |
(三)以制度建设减少腐败机会:监察建议在预防腐败中的作用 第四章 国家监察委员会履行预防腐败职能亟需解决的问题 |
一、国家监察委员会对党政领导干部的监督有待强化 |
(一)对党政领导干部的监督有待强化的表现 |
(二)对党政领导干部的监督有待强化的原因 |
二、国家监察委员会对公职人员的廉政教育效果不够理想 |
(一)对公职人员的廉政教育效果不够理想的表现 |
(二)对公职人员的廉政教育的效果不够理想的原因 |
三、国家监察委员会运用监察建议的有效性亟待提升 |
(一)运用监察建议的有效性亟待提升的表现 |
(二)运用监察建议的有效性亟待提升的原因 第五章 提升国家监察委员会预防腐败有效性的实践路径 |
一、多措并举提升对党政领导干部的监督有效性 |
(一)提升国家监察委员会组成人员的提名和考察权限 |
(二)提高国家监察委员会财政经费供给的独立性 |
(三)保障国家监察委员会依法独立行使监察权 |
二、构建主体协调、分类施教与高度参与的精细化廉政教育模式 |
(一)加强对廉政教育主体的内部整合与外部协调 |
(二)对不同类型的廉政教育对象分类施教 |
(三)以创新廉政教育方式提高教育对象的参与度 |
三、运用监察建议督促被监督单位提高廉政制度质量及其执行力 |
(一)以科学化的监察建议帮助监察对象所在单位弥补制度缺陷 |
(二)将制度执行不力作为提出监察建议的一种主要情形 |
(三)逐步运用监察建议开展制度廉洁性评估 结语 参考文献 攻读博士学位期间取得的科研成果 后记 |
(6)论行贿罪中“为谋取不正当利益”(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一、引言 |
(一)选题依据及研究目的 |
1.选题依据 |
2.研究目的 |
(二)研究现状 |
1.国外的研究现状 |
2.国内的研究现状 |
3.现有研究存在的不足 |
(三)研究方法 |
1.文献分析方法 |
2.案例研究法 |
二、行贿罪中“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的理论争议 |
(一)贿赂犯罪的保护法益 |
1.学界的观点 |
2.本文的观点 |
(二)“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的存废之争 |
1.保留论 |
2.废除论 |
3.本文的观点 |
(三)“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的主客观要件之争 |
1.主观说 |
2.客观说 |
3.本文的观点 |
(四)“谋取不正当利益”的内涵 |
1.司法解释的规定 |
2.学界的观点 |
3.本文的观点 |
三、行贿罪中“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的司法认定 |
(一)司法实践的现状——以W市为例 |
1.W市“行贿犯罪”查处现状基本情况 |
2.W市行贿犯罪案件特点分析 |
3.归纳W市查处行贿犯罪特征形成的原因 |
(二)“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的具体认定 |
1.“加速费”的认定 |
2.“经济行贿”的认定 |
3.“不确定利益”的认定 |
4.“感情投资”的认定 |
四、“为谋取不正当利益”与行贿罪的量刑 |
(一)行贿罪量刑的实践现状 |
1.行贿罪量刑判决的司法现状 |
2.影响量刑因素的分析 |
3.量刑因素存在的问题分析 |
(二)行贿罪量刑的完善建议 |
1.在立法和相关司法解释中应考虑行贿人所谋取的“不正当利益” |
2.完善对谋取到的“不正当利益”的干预机制 |
结语 |
致谢 |
参考文献 |
附录:攻读硕士期间发表论文 |
(7)受贿罪“利用职务便利”界定论(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研究的背景与意义 |
二、关于选题的国内外研究现状 |
三、研究方法 |
四、本文创新意义与不足 |
第一章 受贿罪“利用职务便利”的含义、界定价值与理论争议 |
第一节 受贿罪“利用职务便利”的含义 |
一、受贿罪中“职务”的含义与特征 |
二、受贿罪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的含义 |
第二节 受贿罪“利用职务便利”界定的价值 |
一、实体上的价值 |
二、程序上的价值 |
第二节 “利用职务便利”的传统界定理论及缺陷 |
一、“法定职权说”及其缺陷 |
二、“实际职权说”及其缺陷 |
三、“职务关联性说”及其缺陷 |
第二章 受贿罪“利用职务便利”界定的历史考察 |
第一节 “利用职务便利”界定的演变之路 |
一、立法上从无到有、从摒弃到恢复 |
二、法律解释上从文理解释到扩大解释 |
第二节 “利用职务便利”界定的空间之维 |
一、含义、特征及其分类 |
二、限定行为与自由裁量行为 |
三、具体职务权限与一般职务权限 |
四、合法职务行为与非法职务行为 |
五、本人职权与他人职权 |
第三节 “利用职务便利”界定的时间之维 |
一、含义、特征和分类 |
一、过去职务行为 |
二、将来职务行为 |
第三章 事实起点:“利用职务便利”界定的合理性问题 |
第一节 规范构成要件要素类型与合理界定的标准 |
一、规范构成要件要素的刑法意蕴 |
二、规范构成要件要素的类型 |
第二节 “利用职务便利”传统界定方式与合理性的冲突 |
一、过分强调行为的规范性而轻视社会性 |
二、偏离刑法的公众认同 |
三、遮蔽了司法解释的客观性 |
第三节 “利用职务便利”界定合理性问题的出路 |
一、重视生活中的常情、常理、常识 |
二、重视司法解释的客观性 |
第四章 逻辑展开:“利用职务便利”界定的明确性问题 |
第一节 前置性问题:刑法明确性原则的澄清 |
一、概念和功能 |
二、判断标准 |
三、刑法明确性原则的相对性 |
第二节 传统界定方式与刑法明确性原则的冲突 |
一、背离了规范构成要素判定向明确性原则过渡的事实 |
二、力图通过实定法剥夺法官对事实的自由裁量权 |
三、属于典型的概念思维 |
第三节 “利用职务便利”界定与明确性关系的技术协调 |
一、重申刑法明确性原则的立场 |
二、类型思维之提倡 |
三、法官自由裁量权合理行使 |
第五章 受贿罪“利用职务便利”的界定标准:“互动理论”之提倡 |
第一节 “互动理论”概述 |
第二节 “利用职务便利”界定的应有维度 |
一、囊括公权力行使的样态 |
二、符合规范构成要件要素基本原理 |
三、“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的界定应体现出一定的独立性 |
第三节 “利用职务便利”的界定需要“法定型”的支撑 |
一、垂直型 |
二、水平型 |
三、监督型 |
第四节 “职务便利”的界定也需要社会相当性的证成 |
一、社会相当性的功能定位 |
二、社会相当性与受贿罪“利用职务便利”界定 |
第五节 “法定型”与社会相当性的有序互动 |
一、“法定型”构成受贿罪“利用职务便利”法律大前提 |
二、社会相当性助力受贿罪“利用职务便利”的小前提识别 |
三、应当遵循先“法定型”后“社会相当性”的位次 |
第六节 “互动理论”的实践价值 |
一、利于确定受贿罪的不法类型 |
二、与实际职务权限说相比,将“利用职务便利”内容类型化 |
三、利于澄清一般受贿与斡旋受贿的关系 |
结论 |
参考文献 |
在读期间科研成果 |
致谢 |
(8)行贿罪中“谋取不正当利益”新解(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导论 |
一、研究的背景及意义 |
二、文献综述 |
三、研究方法 |
四、论文结构安排 |
第一章 “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的基本争议 |
第一节 “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的立法沿革及法理依据 |
一、“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的立法沿革 |
二、“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的法理依据 |
第二节 “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的属性之争 |
一、构成要件否定说 |
二、构成要件肯定说 |
第三节 “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认定之争 |
一、“不正当利益”与“正当利益”的界限难以厘清 |
二、“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认定较为模糊且存在偏差 |
三、“为谋取不正当利益”认定中的其他常见疑难问题 |
第二章 “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的属性界定 |
第一节 “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的存与废 |
一、学界的存废之争:“保留说”与“废除说”的对立 |
二、存废之我见:主动行贿中采“废除说”,被动行贿中采“保留说” |
第二节 “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的体系定位 |
一、客观的超过要素与主观的超过要素之论 |
二、“为谋取不正当利益”为主观的超过要素中短缩的二行为犯的“目的” |
第三章 “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的具体认定 |
第一节 “不正当利益”的含义确定 |
一、被动行贿侵害的法益实质:对不正当履职行为的收买 |
二、“不正当利益”含义的界定:合法性评价与合理性评价相结合 |
第二节 “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的疑难问题认定 |
一、司法实践中认定“不正当利益”的具体路径 |
二、确定“为谋取不正当利益”要件的统一认定标准 |
三、认定过程中其他常见疑难问题的解决对策 |
第三节 主动行贿中废除“为谋取不正当利益”后次生问题的解决 |
一、主动行贿中废除“为谋取不正当利益”后的次生问题 |
二、解决次生问题的对策 |
结论 |
参考文献 |
致谢 |
(9)医药行业商业贿赂犯罪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导论 |
一、选题背景 |
二、选题意义 |
三、文献综述 |
第一章 医药行业商业贿赂犯罪的相关问题 |
第一节 医药行业商业贿赂犯罪的特征 |
一、犯罪隐蔽性高 |
二、涉案主体广泛 |
三、作案周期长 |
第二节 我国刑法对医药行业商业贿赂犯罪的规定 |
一、罪名体系 |
二、相关司法解释 |
第二章 医药行业商业贿赂犯罪的常见情形及成因 |
第一节 医药行业商业贿赂犯罪的常见情形 |
一、药品、设备及卫生材料采购中行贿受贿 |
二、医疗服务过程中行贿受贿 |
第二节 医药行业商业贿赂犯罪的成因 |
一、我国医疗卫生机构市场化不充分 |
二、我国”以药养医”的医疗卫生体制的缺陷 |
三、我国医疗机构内部领导体制的缺陷 |
四、我国医疗机构领导人员及医生法律意识淡薄 |
五、某些执法机关的纵容 |
第三章 我国医药行业商业贿赂犯罪的防控 |
第一节 我国医药行业商业贿赂犯罪防控缺陷 |
一、立法规定散乱 |
二、各执法主体之间权责难分 |
三、法律责任认定不完善 |
四、处罚措施不够严厉 |
五、忽视对医药代表行业的管理 |
第二节 我国医药行业商业贿赂犯罪的治理对策 |
一、设置独立的商业贿赂罪 |
二、完善商业贿赂行为的法律责任 |
三、建立知情人举报奖励制度 |
四、加强各执法主体之间的协调配合 |
五、强化对医药代表行业的法律规制 |
结语 |
参考文献 |
(10)行贿罪之“谋取不正当利益”的法理内涵(论文提纲范文)
一、“谋取不正当利益”的理论争议 |
二、贿赂与违背职务之间的对价关系 |
(一) 贿赂犯罪的共性:贿赂与职务行为之间的对价关系 |
(二) 行贿罪的个性:贿赂与违背职务之间的对价关系 |
三、“新违背职务说”的展开:违反规则与违背原则 |
(一) “新违背职务说”的提出 |
(二) 违背职务之一: (法定履职) 违反具体规则 |
(三) 违背职务之二: (酌定履职) 违背公平、公正原则 |
1. 规范对象的错位与回归 |
2.“酌情决定”与任意处置 |
(1) 酌情决定意味着允许国家工作人员作出实质不同的决策选择 |
(2) 加速履职不包含实质的决策选择, 属于任意处置而非酌情决定 |
(3) 通过酌情决定来限定“经济、组织人事管理等活动”的范围 |
3.“谋取竞争优势”与违背原则 |
结论 |
四、关于行贿犯罪的几个问题(论文参考文献)
- [1]行贿罪中“不正当利益”的界定[D]. 张瑞轩. 江西财经大学, 2021(10)
- [2]受贿罪贿赂范围研究[D]. 热夏提·亚力坤. 新疆大学, 2020(07)
- [3]行贿中当事人的行为性质分析 ——以王某某案为例[D]. 蒲福春. 西南科技大学, 2020(08)
- [4]对有影响力的人行贿罪研究[D]. 刘超. 东南大学, 2019(01)
- [5]国家监察委员会的预防腐败职能研究[D]. 吕永祥. 吉林大学, 2019(10)
- [6]论行贿罪中“为谋取不正当利益”[D]. 盘建东. 昆明理工大学, 2019(04)
- [7]受贿罪“利用职务便利”界定论[D]. 蔡士林.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 2019(08)
- [8]行贿罪中“谋取不正当利益”新解[D]. 龚雪.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 2019(11)
- [9]医药行业商业贿赂犯罪研究[D]. 余纤.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 2019(09)
- [10]行贿罪之“谋取不正当利益”的法理内涵[J]. 车浩. 法学研究, 2017(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