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是非法转让土地吗?

一、这是非法转让土地吗?(论文文献综述)

周光权[1](2021)在《论刑法所固有的违法性》文中研究表明法秩序统一性原理主要在限定处罚的意义上有其存在价值,即在其他部门法上合法的行为,不应当作为刑法处罚的对象。理论上不能一提到法秩序统一性就简单地得出刑法必须从属于前置法的结论。从实践视角看,就入罪而言,行政违法、民事违法仅能够对客观构成要件符合性的判断提供一定支撑。顾及前置法的违法性,绝不等于前置法能够起到对刑事犯罪认定的"定性"作用,行政犯以及传统财产犯罪均与对应的违法行为之间存在质的差异。对客观违法性有决定性影响的法益侵害性及从法秩序整体出发的阻却违法判断,都是实质判断。行为虽然违反行政法或其他部门法,但在刑法上具有正当性的情形很多。刑法从属于前置法这种"僵硬的违法一元论"在认定具体犯罪时不仅没有实质意义,反而可能存在人为扩大处罚范围的危险。如果要坚持违法性判断的实质性,关注刑法独特的规范目的,实现法益保护的刑法辅助性,就需要承认刑法所固有的违法性判断。既然其他部门法的违法性与刑事违法性之间存在质的差别,就不能形式地将违反其他部门法作为刑事违法的判断根据,而应当肯定有别于前置法违法性的独立判断,以有效抑制司法实践中随时可能滋长的处罚冲动。

赵春霞[2](2021)在《从法律规范的基本结构分析非法转让土地的内涵》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在学习贯彻执行土地管理法的过程中,人们尤其是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对非法转让土地行为往往偏重于强调该法第七十四条规定的法律责任,而对法律允许土地转让的范围以及违反哪些限制性条件会构成非法转让土地,从而依照第七十四条追究法律责任把握不够准确。从法律规范的构成三要素出发,从假定条件、行为模式的角度分析土地合法转让的范围与条件,进而探讨违反哪些限制条件构成非法转让,力图对非法转让土地行为的构成更加清晰,从而准确运用第七十四条追究行为人的法律责任。

郭研[3](2021)在《行政犯刑事违法性独立判断之提倡》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不能以"法秩序统一性"的命题遮蔽刑事违法和行政违法的实质界分。行政违法并不当然推出刑事违法,刑事违法性的判断也不需完全从属于行政法,而是具有独立性。一方面,刑法与行政法规制的行为属性有本质差异,即使在规制范围重合的情况下,两法的违法性判断也存在质的差异而非量的差别。另一方面,刑事责任与行政违法责任的功能也有所不同。对于行政犯刑事违法性的判断应在参照立法规定的基础上,分析两法在保护法益与规范保护目标上的差异。行政犯的保护目标应遵循前置法的认定路径,寻求其具体规定。当一行为既是行政违法又构成犯罪的情况下,应当刑事处罚优先。

刘天宏[4](2021)在《农村产权改革视野下村民小组单位犯罪法律主体地位的探析与证成》文中研究表明在涉农村土地犯罪的司法实践中,司法机关在认定涉案犯罪主体时分歧较大,集中在村民小组是否为刑法中单位犯罪主体这一问题,当前法律及司法解释均未明确规定。这主要是因为村民小组是我国农村产权改革和基层群众自治组织以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发展演变过程中的历史产物。文章试从刑法中单位犯罪视角出发,梳理农村产权改革历史脉络,结合民法中特殊法人、非法人组织等相关理论,在厘清村民小组自身属性、其与村民委员会及村集体经济组织关系的基础上,探析并证成村民小组原则上可以作为单位犯罪的适格主体。但在涉案村已经存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涉案犯罪并不能反映单位意志时,村民小组则不能成为单位犯罪的适格主体。

郭建光[5](2021)在《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罪司法适用研究》文中研究指明土地资源作为重要的自然资源,对国民生活的各个方面都有着深远的影响,在国家的发展过程中,土地资源往往能够起到决定性的作用,对我国而言亦是如此。我国的土地资源在总量上是丰富的,但是人均占有土地面积在世界各国中仍然处在较低水平,这种现状决定了我国的土地管理制度必须是完善且符合国情的。在新中国成立初期,土地使用权的转让并不被法律所允许,这一状况直到1988年《宪法修正案》颁布后才得到改变,该修正案中明确规定了土地使用权可以依法转让,这是一项具有里程碑意义的改革,对我国大力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起到了促进作用,但是在司法实践中,出现了不法分子利用土地价格浮动,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的涉罪行为,并且犯罪手段呈现出多样化的特点,难以进行有效的预防和惩治,这类行为对我国的土地管理制度及土地资源都造成了破坏。为了有效地预防和惩治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的涉罪行为,保障土地管理制度能够有序运行,我国1997年《刑法》第228条规定了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罪,这一规定在土地管理制度的刑法保护方面起到了积极的作用,但是随着经济社会的高速发展,本罪在司法适用的过程中出现了一系列新的问题:首先是以股权转让的方式转让土地使用权是否构成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罪的问题,目前学界对此存在着“有罪说”与“无罪说”的争论,本文在分析这两种观点及这一问题的成因的基础之上,提出了从统一司法适用标准、强化部门法律衔接等角度解决这一问题的建议;其次是村民委员会能否成为本罪的犯罪主体的问题,学界对这一问题的两种代表性观点为“肯定说”和“否定说”,综合学界观点及司法实践中的具体情况,本文认为应当将村民委员会认定为本罪的犯罪主体,并且要加强部门法律衔接以及提高对村民委员会犯罪问题的重视;最后是本罪量刑为何畸轻以及如何解决的问题,根据对相关数据的梳理,本文发现在司法实践中对本罪的判决大量的适用了缓刑,通过这一特征可以分析出本罪在司法实践中存在着量刑畸轻的问题,针对这一问题,本文认为应当从规范缓刑的适用、限制法官自由裁量权以及贯彻落实案例指导制度三个方面来进行解决。总之,本文主要采取了案例分析法、文献分析法两种研究方法,通过对司法实践中相关案例的整理,概括出了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罪的司法适用特征,在此基础上结合相关文献,分析本罪在司法适用中存在的问题及其成因,最后针对本罪在司法适用过程中存在的问题提出了具体思考。

崔建[6](2021)在《“以股权转让方式转让土地使用权行为”的评价路径》文中研究表明根据我国刑法和土地管理法的规定,土地使用权不能非法进行转让。但现实中,出现了通过转让股权的方式间接实现土地使用权流转的现象。对于如何评价土地使用权间接流转的行为,传统观点一般将该置为"法秩序统一性与刑法相对性"的议题下讨论,但其实二者之间并无规范冲突,该种行为与违法性层面的法秩序统一性没有关系,而是构成要件符合性判断的问题。对于该行为的评价不能进行一刀切,而应在结合刑法合宪性解释的基础上对非法转让土地使用权罪在构成要件上进行限缩,进而对该类行为评价进行类型化处理。

李振宇[7](2021)在《以土地使用权为内容的股权转让行为的去罪化分析》文中研究指明以土地使用权为内容的股权转让行为不构成犯罪。首先,股权转让与土地使用权转让是两个完全不同的行为,股权转让和土地使用权转让存在本质区别,国家对股权转让和土地使用权转让设置了不同的转让条件;其次,我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八条禁止的是直接对土地使用权实施的转让、倒卖行为,而股权转让行为无论如何也不能解释为该条文中的"转让""倒卖";最后,以土地使用权为内容的股权转让行为是双方当事人意思自治的结果,是公司法上的合法行为,不具有刑事违法性。

陈兴良[8](2021)在《民法对刑法的影响与刑法对民法的回应》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随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颁布实施,我国法律体系臻于完善,由此带来刑民关系的深度融合。在这种情况下,我们需要进一步考察民法对刑法的创制与适用所带来的影响,同时刑法应当对其做出积极的回应。民法与刑法在法律体系中具有前置法与后置法之间的关系,这种关系决定了民法对刑法的解释适用具有一定的制约性。基于法秩序统一原理,民法中的合法行为在刑法中不能被认定为违法行为,因而民法上的合法行为可以成为刑法中的出罪事由。刑法具有对民法的从属性,这种从属性彰显了民法对刑法的人身犯罪与财产犯罪的司法认定具有重大的影响。刑法对民法的从属性是相对的,刑法在立法中可以基于刑法的目的而做出不同于民法的规定或者界定,刑法对民法具有一定程度的独立性。当前民法在社会生活中的作用越来越受到重视与强调,民法的扩张势所必然。刑法与民法并不是完全的消长关系,刑法在社会治理过程中仍然应当发挥其作用。重刑轻民的观念以及重刑主义思想应当加以清除,使刑法与民法能够互相协调,成为法治国家建设中的两大法律支柱。

陈兴良[9](2020)在《法定犯的性质和界定》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法定犯是对应于自然犯的一种犯罪形态,它具有行政违法性和刑事违法性的双重属性。所谓行政违法性是指违反行政法规,这是法定犯构成要件的规范要素。行政法规是法定犯的前置法,只有违反行政法规的行为,才有可能构成犯罪。在这个意义上说,法定犯具有行政从属性。而刑事违法性是指法定犯的构成要件行为符合刑法规定,具有构成要件该当性。在法定犯的司法认定中,既要参照行政法规的规定,同时又要严格依照刑法规定。在法定犯的刑事诉讼程序中,行政部门的行政认定对法定犯的构成要件规范要素的理解和事实因素的确认具有重要意义,但司法机关对法定犯的认定具有独立性,只有这样才能避免法定犯刑事程序的形式化。

叶静婷[10](2020)在《论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罪的构成要件》文中研究表明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罪是为了规制我国土地市场中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行为而设立的。但由于倒卖行为的界定、以股权转让方式转让土地使用权行为的定性、主体的条件和范围、牟利目的的认定等争议问题缺乏统一的判定标准,导致了司法实务中“同案不同判”的尴尬局面。剖析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罪中各个构成要件的具体内涵和要求,从而为争议问题寻求统一的判定标准,是正确适用本罪的关键。在本罪的认定中,行为人侵害的直接客体是国家对土地使用权的管理制度。实质犯罪行为是合法拥有土地使用权的单位或个人违反相关土地管理法规,将土地使用权非法转让、倒卖给受让方,且情节严重。在具体形式上,行为人以牟利为目的,假借股权转让、租赁合同、合作开发之名,行实际转让土地使用权之实等行为属于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在主体范围的认定中,村民委员会这类特殊的单位可以成为本罪的单位主体。在主观上要求行为人具有主观故意且以牟利为目的,而牟利目的可以根据行为人的获利结果、非法倒卖土地使用权事实等多角度推定。如果同时满足四个构成要件,就认定行为人的犯罪行为具有刑事当罚性,成立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罪。

二、这是非法转让土地吗?(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本文主要提出一款精简64位RISC处理器存储管理单元结构并详细分析其设计过程。在该MMU结构中,TLB采用叁个分离的TLB,TLB采用基于内容查找的相联存储器并行查找,支持粗粒度为64KB和细粒度为4KB两种页面大小,采用多级分层页表结构映射地址空间,并详细论述了四级页表转换过程,TLB结构组织等。该MMU结构将作为该处理器存储系统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三、这是非法转让土地吗?(论文提纲范文)

(1)论刑法所固有的违法性(论文提纲范文)

一、法秩序的统一不等于刑事违法性的从属
    (一)刑事违法性的判断需要顾及前置法
    (二)考虑前置法不等于认可违法一元论
二、应当独立判断刑事违法性
    (一)经由犯罪构成要件过滤的违法性与前置法存在质的不同
    (二)法益保护对于刑事违法性判断有根本制约
        1. 构成要件该当性仅为违法性判断的辅助性工具
        2. 法益保护要求决定了刑事违法性无法一元地从属于行政法
        3. 行政犯构成要件该当性和法益侵害性的关系
    (三)对刑事违法性的判断不能忽略违法阻却事由
    (四)刑事违法性判断独立性背后具有特殊的法治考量
三、刑法所固有的违法性及其实践运用
    (一)审查行政犯中“违反规定”的内容
    (二)考察刑法规范保护目的
    (三)实质审查法益侵害性的有无
    (四)防止遗漏违法阻却事由的审查
结语

(2)从法律规范的基本结构分析非法转让土地的内涵(论文提纲范文)

0 引言
1 法律规范的基本结构
2 从法律规范基本结构的角度分析非法转让土地行为
3 非法转让土地法律规范的内涵
    3.1 假定条件
        3.1.1 国有和农民集体的农用地、未利用地使用权转让
        3.1.2 建设用地转让
        (1)长期以来,我国的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形成了一套完整的法律制度。
        (2)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的转让。
    3.2 行为模式
        3.2.1 国有建设用地转让的限制条件
        3.2.1.1 出让取得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的限制条件
        3.2.1.2 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转让的限制条件
        3.2.2 集体建设用地转让的限制条件
    3.3 法律后果
4 结论

(3)行政犯刑事违法性独立判断之提倡(论文提纲范文)

一、行政犯违法性判断的问题源起
    (一)行政犯违法性规定的主要方式
    (二)行政犯违法性认定的现实困境
二、行政犯刑事违法性独立判断的基础
    (一)刑法注重个人法益的保护
    (二)刑法与行政法的实质区别
三、行政犯刑事违法性独立判断的根据
    (一)理论基础:否定实然层面的法秩序统一
    (二)现实依据:我国刑事立法的实然考察
四、刑事违法性独立判断的实践路径———以“非法性”认定为切入
    (一)前置法的范围确认:以非法集资“非法性”的认定为例
    (二)法益保护的具体判断:以非法持有枪支罪“非法性”的认定为例
    (三)前置法的实际选取:以非法倒卖土地使用权“非法性”的认定为例
        1.以土地使用权出资。
        2.土地使用权作为公司资产被转让。
结语

(4)农村产权改革视野下村民小组单位犯罪法律主体地位的探析与证成(论文提纲范文)

一、问题的提出
二、村民小组作为单位犯罪主体适格性的实践诸相
    (一)单位犯罪肯定论
    (二)单位犯罪否定论
    (三)对立观点及理由梳理
三、村民小组法律地位的溯源与厘清
    (一)农村产权改革视野下村民小组的历史地位演进
    (二)村民小组与村民委员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关系梳理
    (三)法律地位归正:独立于村委会代管农民集体财产的非法人组织
四、村民小组单位犯罪适格性的特征、要素与司法适用
    (一)村民小组作为适格单位犯罪主体的特征
    (二)村民小组中单位意志的判断要素
    (三)村民小组作为单位犯罪主体的司法适用

(5)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罪司法适用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英文摘要
引言
    (一)选题背景
    (二)研究现状
    (三)研究意义
    (四)拟解决的问题
    (五)研究方法
    (六)研究重点与难点
    (七)创新之处与不足
一、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罪概述
    (一)对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罪的理解
    (二)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罪立法沿革
二、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罪司法适用现状
    (一)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罪司法适用的数据梳理
    (二)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罪司法适用的主要特征
三、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罪司法适用的问题分析
    (一)“股权转让”能否构成本罪的分析
    (二)村民委员会主体地位的分析
    (三)量刑为何畸轻的分析
四、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罪司法适用的具体思考
    (一)“股权转让”能否构成本罪的具体思考
    (二)村民委员会主体地位的具体思考
    (三)量刑畸轻解决方式的具体思考
结语
参考文献
后记

(7)以土地使用权为内容的股权转让行为的去罪化分析(论文提纲范文)

一、问题的提出
二、以股权转让与土地使用权转让的差异为基础作去罪化分析
    (一)股权转让和土地使用权转让存在本质区别
    (二)国家对股权转让和土地使用权转让设置了不同的转让条件
三、以《刑法》第二百二十八条为依据作去罪化分析
    (一)股权转让行为没有违反前置法规
    (二)股权转让不属于“转让”行为的表现形式
    (三)股权转让不属于“倒卖”行为的表现形式
四、以刑事违法性为标准作去罪化分析
    (一)社会危害性不宜作为犯罪的本质特征
    (二)犯罪的本质特征是刑事违法性
    (三)以土地使用权为内容的股权转让行为不具有刑事违法性
结语

(8)民法对刑法的影响与刑法对民法的回应(论文提纲范文)

一、前置法与后置法的关系
二、法秩序统一原理
三、刑法的从属性与独立性
    (一)刑法对民法的从属性
        1.民法与侵犯人身罪的解释适用
        2.民法与侵犯财产罪的解释适用
    (二)刑法对民法的独立性
四、刑法的谦抑与民法的扩张

(9)法定犯的性质和界定(论文提纲范文)

一、法定犯的概念
    (一)法定犯与禁止恶
    (二)法定犯与自然犯
    (三)法定犯与行政犯
二、法定犯的特征
    (一)法定犯的变动性
    (二)法定犯的竞合性
    (三)法定犯的规范性
三、法定犯的双重违法性
    (一)法定犯的行政违法性
    (二)法定犯的刑事违法性
四、法定犯的构成要件复合性
    (一)法定犯构成要件的规范要素
        1.违反国家规定
        2.违反国家具体规定
        3.违反行政许可
    (二)法定犯构成要件的事实要素
        1.部分空白的构成要件
        2.完全空白的构成要件
五、法定犯的行政从属性
    (一)行政从属性的概念
    (二)刑法的独立性和从属性
    (三)行政从属性的功能
        1.消极的行政从属性
        2.积极的行政从属性
六、法定犯的行政认定
    (一)行政认定的概念
    (二)行政认定的种类
        1.依职权的行政认定
        2.依请求的行政认定
    (三)行政认定的证据效力

(10)论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罪的构成要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Abstract
1 绪论
    1.1 研究目的
    1.2 研究意义
    1.3 研究现状
    1.4 研究方法
2 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罪的客体要件
    2.1 客体要件的必要性
    2.2 客体要件的具体化
3 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罪的客观要件
    3.1 客观行为违法性判断
    3.2 非法转让与倒卖的区分
    3.3 情节严重的认定
4 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罪的主体要件
    4.1 主体的认定
    4.2 主体应合法拥有土地使用权
    4.3 特殊单位的主体适格性
5 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罪的主观要件
    5.1 故意的判断
    5.2 牟利目的的判定
结语
参考文献
致谢

四、这是非法转让土地吗?(论文参考文献)

  • [1]论刑法所固有的违法性[J]. 周光权. 政法论坛, 2021(05)
  • [2]从法律规范的基本结构分析非法转让土地的内涵[J]. 赵春霞. 河北地质大学学报, 2021(04)
  • [3]行政犯刑事违法性独立判断之提倡[J]. 郭研. 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21(04)
  • [4]农村产权改革视野下村民小组单位犯罪法律主体地位的探析与证成[J]. 刘天宏. 东北农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21(03)
  • [5]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罪司法适用研究[D]. 郭建光. 东北师范大学, 2021
  • [6]“以股权转让方式转让土地使用权行为”的评价路径[J]. 崔建. 法律方法, 2021(02)
  • [7]以土地使用权为内容的股权转让行为的去罪化分析[J]. 李振宇. 西部学刊, 2021(06)
  • [8]民法对刑法的影响与刑法对民法的回应[J]. 陈兴良. 法商研究, 2021(02)
  • [9]法定犯的性质和界定[J]. 陈兴良. 中外法学, 2020(06)
  • [10]论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罪的构成要件[D]. 叶静婷. 暨南大学, 2020(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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