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国土资源部将规范矿业权转让行为(论文文献综述)
郭文秀[1](2021)在《股权变动与矿业权转让关系研究》文中研究说明
何依洋[2](2021)在《矿业公司股权转让协议效力的认定 ——以薛某等四人与西藏某矿业发展公司、西藏某矿业公司股权转让合同纠纷案为例》文中提出矿业权是获取矿产利益的必要前提。我国探矿权转让市场以限制出让为原则,在矿业权交易中往往因行政审批而耗费大量时间,降低交易效率,资金流转速度减缓,故在实际交易中多存在以“股权转让”的形式进行实际的矿业权转让,导致两者产生的法律后果无法得到清晰的区别,危害了矿产资源市场安全、损害国家利益。本文以某矿业公司与某矿发公司股权转让纠纷入手,结合案情总结出本案的争议焦点:1、案涉合作协议的性质界定;2、案涉合作协议的法律效力界定。结合相关法学理论、案件事实,运用法律方法对该案分析得出:首先,矿股转让协议性质可分为股权转让协议、矿业权转让协议、股权转让与矿业权转让双重性质协议。案涉合作协议以股权转让的形式得以间接控制矿业权,符合变相转让矿业权的情形,应属于矿业权转让合同。其次,案涉合作协议不具有法律效力,矿产资源相关管理法规应属效力性强制规范,本案中变相转让矿业权的情形违反相关管理法规无效。本文在案件评析的基础上,通过研究我国矿股转让合同性质的学术理论和审判现状得知,在司法实践中各级法院对于矿股转让合同性质认定的主观任意性大、裁判依据不一,应当通过对股权转让的比例、转让后公司实际控制人是否发生变更等维度予以认定。另外,矿山企业签订股权转让合同变相转让矿业权会导致矿产资源市场不稳定、税费流失等消极影响,因此我国应当在立法层面明确矿股转让合同性质,在审判层面明确矿股转让合同性质认定的司法裁判标准,在行政层面制定与立法精神、相关法条协调的管理细则。
谢贵发[3](2020)在《农村土地改革背景下矿业用地法律制度研究》文中指出矿产资源是大自然赋予人类的宝贵财富,也是人类生存和社会稳定、进步、发展的基本保障。作为世界最大的发展中国家,矿产业是典型的支柱性产业,对我国能源消费、经济发展、矿产资源保护、市场经济秩序、加强对外矿业贸易合作等具有重要保障作用和现实意义,更是国家综合实力的体现。近年来,矿产资源在我国工业化进程推进、国民经济迅速发展的过程中“功不可没”。然而,随着社会发展对矿产资源需求量的逐步增长,其在经济建设、生产生活中的保障作用受到严峻挑战。纵观我国矿业相关法律,对矿业用地的界定、使用期限、取得方式、复垦及退出等内容相对模糊,多是直接引用建设用地一般性规定,缺乏针对性、特定性、规范性等特别规定。矿业用地取得程序的法律依据不明确,矿业用地管理机制不完善,矿权人与土地使用权人在实践中纠纷频发,各方利益失衡,矛盾日益尖锐。存在的问题是什么?出现的原因是什么?如何从法律层面完善矿业用地制度?是当前急需解决的重大社会课题。论文从矿业用地现存问题探究的视角出发,探寻我国矿业用地相关法律制度发展的新路径,为在市场经济形势下优化当前矿业用地模式,促进矿产资源高效利用,推动矿业绿色发展和经济可持续发展提供可行性建议。首先,论文以一般理论为基础,介绍矿业用地的相关概念、立法沿革、存在的法律难题以及土地改革的影响;其次,通过对美国、澳大利亚、南非、巴西等国家矿业用地法律制度的考察、分析,总结出对我国矿业用地的借鉴意义;再次,为我国矿业用地法律制度的构建和发展提出几点建议;最后,提出了完善矿业用地法律制度,有利于维护市场经济秩序、促进国民经济发展、推动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等具有重要的战略价值和现实意义。
冯佳琪[4](2020)在《矿业权与海域使用权的冲突与协调》文中指出《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保障的矿业权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保障的海域使用权间存在权利客体上的冲突,目前仍没有相关立法予以解决。以至于在理论研究中两权间存在诸多冲突,在法律实践中产生大量问题难以调和。2018年国务院机构改革将前管理勘查、开采矿产资源行为的国土资源部与前管理海域使用行为的海洋局整合为自然资源部,自然资源部承担起统一管理的重任,同时也开启了立法改革之路。但由于立法的程序严格,切实有效协调冲突的法律难以在短时间内出台,两权行为的管理在现有法律上仍然各立门户。2019年12月自然资源部为切实解决海砂采矿权和海域使用权出让中不衔接、不便民的问题,适应机构改革后职能重构的要求,发布了《自然资源部关于实施海砂采矿权和海域使用权“两权合一”招拍挂出让的通知》。“两权合一”出让方式的提出使协调两权冲突迎来了曙光,但由于本通知只涉及“两权合一”招拍挂的出让问题,在两权取得、流转、存续与消灭阶段冲突的协调上仍无规定。要做到矿业权与海域使用权冲突与协调需要以基本理论问题与实践问题为研究方向。基本理论问题可以从以下层面展开:第一,以学界现有的理论研究为基础,运用文献分析法对矿业权与海域使用权进行概述。分别对矿产权、海域使用权的性质、内容、法律关系进行逐一的介绍,对“两权”充分理解,阐明彼此间的联系与区别。第二,对矿业权与海域使用权的冲突现状进行分析。从“两权”的相关法律中运用比较分析法与语义分析法找出两权产生到消灭阶段冲突焦点,旨在把两权从产生到消灭的整个过程中存在的冲突分别分析,以期在其中找到主要的矛盾冲突点。实践问题部分则利用实证分析法对“两权”冲突案例进行分析,借鉴实践经验,从实践中寻找解决问题的关键,实现法的秩序和效率价值,做到理论与实践相结合。最后进行总结归纳得出两权冲突协调的法律之策。在立法层面上,应采用“两权合一”的解决方式。“两权合一”需要根据“两权”的相关法律规定与其特殊性做到对取得资质的限制、确定新的取得价格、明确适当的权利期限、流转方式与退出机制。为自然资源部下一步相关制度设计提供理论上的建议。在解决实践冲突的对策层面上,应强化对行政机关不作为的治理、重视“两权”相关立法中下位法与上位法冲突的解决以避免造成两权冲突问题、提升行政机关正确适用法律的能力以避免选择适用造成立法的效用不彰、发挥软法的柔性作用、加强行政机关法治思维的运用以避免对行政相对人权益的侵害、充分发挥审判职能的作用以保障司法机关在解决两权冲突中贯彻公平正义原则,为行政相对人提供有效的救济。
王中庆[5](2020)在《我国矿产资源利益分配研究》文中研究表明利益是社会历史变迁的内在动因,而利益分配则是社会发展的重要推动力。矿产资源以其蕴含的巨大利益有力地支撑着中国革命、建设和改革的历史进程,但一段时期内,我国矿产资源利益分配领域所出现的两极分化、严重不公现象引发广泛而强烈的关注。随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新时代,矿产资源利益分配研究仍存在诸多理论困境,矿产资源领域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亟需提升。本研究以我国矿产资源利益分配为研究对象,围绕矿产资源利益分配的基本理论与经验,我国矿产资源利益分配存在问题与成因分析,完善新时代矿产资源利益分配应坚持的原则与举措等三部分进行框架建构。从矿产资源相关概念与界定、理论与经验切入,梳理古今中外不同时期与制度下的矿产资源利益分配思想和观点,探讨改革开放前后及“深改”以来我国矿产资源利益分配的基本状况、经验和问题,剖析我国矿产资源利益分配中存在问题的内在成因,思考完善我国矿产资源利益分配所应坚持的原则,探索完善我国矿产资源利益分配的举措,辩证评析诸多学术观点,以期为我国矿产资源利益分配的研究进路提供智慧启迪。导论部分主要说明当前我国矿产资源利益分配研究的背景与意义,梳理国内外最新的研究现状,确定基本的研究思路和方法,考量研究中可能的创新点和不足之处。第一章为矿产资源利益分配的概述。对矿产资源利益分配的相关概念进行界定,阐释矿产资源利益分配专业术语的内涵,归纳马克思主义及中国化发展的思想理论,梳理中国古代及近代、西方资本主义国家与社会主义国家矿产资源利益分配的实践经验,确定研究的前提和基础。第二章为我国矿产资源利益分配的经验与问题。在确定矿产资源利益分配的基本范畴内,对改革开放前后及“深改”以来三个不同发展阶段的矿产资源利益分配总体情况、基本经验和主要问题进行研究,系统探讨我国矿产资源利益分配的整体发展路径,确定研究的目标和对象。第三章为我国矿产资源利益分配中存在问题的成因分析。从理论认识和实践偏差两个维度,剖析我国矿产资源利益分配在各阶段存在问题的内在机理和形成原因,以基本原理与具体规范相结合、主观思维与客观现实相联系,找到我国矿产资源利益分配困境的根源,确定研究的重点和界线。第四章为完善我国矿产资源利益分配的原则。依据矿产资源利益分配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其成因,从党的领导、国有化、人民共享和社会共建等四个方面,思考完善我国矿产资源利益分配所应坚持的原则,确定研究的规范和依据。第五章为完善我国矿产资源利益分配的举措。探索并完善新时代我国矿产资源利益分配的理论,通过全面深化矿产资源体制改革路径,以权益金制度、税费体系、法治化和生态文明制度体制建设等举措,有效提升矿产资源利益分配的现代化治理水平,以期更好地适应新时代的纵深发展。
李宏[6](2020)在《我国矿产资源整合的困境与法律对策研究》文中研究说明我国从2005年开始筹划全国范围内的矿产资源整合,以解决矿产资源开发中存在的“多、小、散”、安全事故频发、生态破坏严重、矿产资源开发结构不合理等问题。虽然前期整合在提高资源利用率、减少安全事故、保护环境等方面取得了一定成绩,但距离时代要求仍存在差距。一方面,我国矿产资源整合进度缓慢,与日益重要的生态文明建设相距甚远,绿色矿山发展仍未达到生态文明建设的标准;另一方面,我国矿山企业矿产资源综合利用率较低,现代化管理和技术方面尚不成熟,无法在激烈的国际能源竞争中占据优势。因此我国需要顺应时代,提高整合要求,继续推进矿产资源整合。继续推进矿产资源整合,需要解决我国矿产资源整合中出现的一系列问题。比如政府在矿产资源整合中,强制关闭在采矿许可证有效期限内的矿山企业,以公权压制私权;政府以行政手段进行整合,造成矿业权主体财产权受到侵害,使其产生畏难情绪;矿山企业以阴阳合同的方式转让矿业权,给司法裁判造成了困境;矿业权主体的合同解除权与政府整合政策冲突,导致整合进程受阻等。这些问题阻碍了矿产资源整合的继续推进,违背了整合初衷。针对我国矿产资源整合中亟待解决的问题,本文首先分析了我国矿产资源整合的政策依据与特征,以便更好地从矿产资源整合的制度设计中发现问题;其次梳理了我国矿产资源整合的现实困境;然后从法律机制不完善、政府职能错位、监管缺位三个方面进行了分析,力图从这三个层面找出造成矿产资源整合现实困境的原因;最后就出现的问题从完善法律政策规制、促进政府职能转变、加强矿产资源整合监管三个方面提出了切实可行的建议和对策,以期我国矿产资源整合更加合理、科学、有序。
黄绍明[7](2020)在《论房地产公司以股权转让获取土地权益行为的司法认定》文中指出在当前土地交易市场中,房地产公司基于追求低成本、高效率、高利润的经营模式,普遍采用股权转让方式获取土地权益进行项目开发。但正是这种被广泛适用的方式,在司法实践中却饱受争议,使之游走在刑事违法的边缘。本文通过整理、比较有关股权转让方式获取土地权益的刑事司法案例,分析具有代表性案例的裁判理据,归纳总结出司法实践中的倾向性意见。同时,提炼总结学术界的观点。目前,从刑事领域来看,刑法学界主要划分了“有罪说”和“无罪说”两大阵营。结合司法案例说理部分和学术观点,有罪说认为应该“透过现象看本质”,通过股权转让取得土地权益的行为,架空了土地管理制度;逃避了税收;扰乱了市场秩序。所以应该追究其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罪。无罪说认为,股权转让未导致土地权属的变更,与土地使用权转让属于不同的法律关系,适用不同的法律规范;难以评价犯罪的主观方面;有违刑法及法理原则等。若行为涉及违法事宜,通过行政手段足以起到规制作用,无需作为犯罪处理。通过以上分析,笔者在刑事方面倾向于认同刑事无罪的观点。至此,本文并不止步于得出刑事无罪的结论,而是从法的统一性和系统性的角度进行全面分析,将该无罪行为延伸至民事领域,通过司法案例论证无罪行为的民事效力,从中得出结论:民事无效判决与有罪说、民事有效判决与无罪说的司法观点基本一致。对此,笔者在民事方面认同行为的有效性和正当性。在刑事无罪、民事有效的基础上,笔者进一步地从现行法律、社会实践现状来论证以股权转让方式获取土地权益行为的现实可行性,并提出相应的法律规制建议,以便统一司法实践,稳定市场秩序,加强房地产企业经营信心。
魏莉华,马琳[8](2019)在《心怀法治梦想 推进法治进程——自然资源法治建设与时俱进的发展历程》文中研究说明扎实奋进锐意进取着力构建完备的自然资源法律体系2019年8月26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土地管理法》修正案。新《土地管理法》坚持土地公有制不动摇,坚持农民利益不受损,坚持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和最严格的节约集约用地制度,把党中央关于农村土地制度改革的决策和试点的成功经验上升为法律,在农村三块地改革方面作
唐颖[9](2019)在《论矿产资源法的完善》文中指出脱胎于计划经济时期的《矿产资源法》虽然已经经过两次修改,但随着社会经济发展逐渐显现出明显的滞后性和局限性,存在的主要问题包括:矿产资源国家所有权主体虚置;矿业权取得和流转规定不完善,主要体现为矿业权受让人的资质条件不明、矿业权流转约束较多和矿业权人权益缺乏保障;在矿产资源收益分配方面存在不合理之处,主要体现为矿区居民权益和矿产资源勘查工作激励机制的缺失;缺乏矿山环境治理恢复的规定以及矿产资源监督管理混。《矿产资源法》需要与时俱进,依法治国和生态文明建设的深入、行政体制的改革、矿业权出让制度等改革的试点实践的经验为再次修订《矿产资源法》提供了可行性。立足于我国实际国情,吸收国外先进经验,《矿产资源法》完善的方向应当是明确矿产资源国家所有权的行使主体,实现矿产资源所有权与行政监管权的分离;从明确矿业权受让人资质条件、重塑矿业权流转制度和强化矿业权人权益保障的角度对矿业权取得和流转的规定进行完善;从矿区居民权益和矿产资源勘查工作激励角度调整矿产资源收益分配;专章对矿山生态环境的恢复治理进行规定,以绿色发展和可持续发展为原则,建立矿山环境治理修复基金制度,详细规定矿山环境治理恢复的相关责任;明确监管的职权部门、完善监管内容、加强监管队伍建设和创新监管手段,构建完善的矿产资源监管体系等建议。
王小丹[10](2018)在《清末民国矿业权变迁研究》文中研究说明从清代到民国,我国矿业法制历经了多个发展阶段,由传统矿业管理转变为近代矿业法制。矿业权是矿业法制中最核心的内容。国家对矿业权的规范,实质是国家对矿产资源的一种利益分配。研究“清末民国矿业权变迁”不仅有助于我们更深刻地理解近代中国矿业法制变迁的社会图景,还能够为探究当今我国矿产资源产权制度发展提供必要的“前见”。通过对清中前期采矿权以及清末、北京政府时期和南京国民政府时期三个阶段矿业权立法、行政执法和司法动态运行的分析,本文试图探究两个问题:我国传统采矿权是如何转变为近代矿业权的?移植于西方的矿业权规范是如何与中国本土矿业传统发生冲突与碰撞,而中国又是如何将其内化,使其逐渐生长,最终形成本国近代矿业权制度的?清中前期,国家尚未颁布统一的矿业法规,仅针对不同地区制定了不同的采矿规定。此时,国家采矿规定界定“禁采区”,并确定“本地人采本地矿”。对于官地,采矿者必须持有官方所颁发的照票开采;对于民地,除了国家垄断经营的矿种外,“悉听地主自采”。此外,官方对“私采”和“外地矿徒越境采矿”这两类违规采矿行为进行了监督与规制。百余份巴县煤山出佃约和门头沟煤窑合同反映出矿业契约是民间重要的采矿权规范。巴县煤山出佃约可视为山主签发的采矿权凭证。门头沟煤窑合同约定矿商与地主合伙采矿,采矿权并未发生转移。采矿权依附于土地业权,“土地扫卖,采矿权随之转移”。值得注意的是,有的矿地山主将地下煤炭采矿权独立出佃,自己则保留地上耕作权,这为日后的地矿分离奠定了基础。当时主要有矿商与矿地土人、矿商与矿地山主、矿地土人之间三类采矿权纠纷。清季,清廷吸收了西方矿业法律的经验,先后颁布了多部矿务章程。《矿务暂行章程三十八条》最早设置矿业权,确立了矿业权法定原则,划分了探矿权与采矿权。1907年《大清国矿务正章》所设矿业权规范初具成果,将矿地权利划分为归于地主的地面权利和归于国家的地腹权利,构建了地矿分离的法理基础;还创制了矿业权之优先权。爬梳《矿务档》所载多份华洋办矿章程和华商办矿合同,我们可以了解清末矿业权的实施情况。这些章程和合同不仅具有合约的性质,是特定矿业公司办矿的依据;还由于它们经过中国官方的认可,其中一些规范逐渐演进,最终形成了“本土化”的一些矿业权规则:明确矿业权期限、缩小地主矿地地权、确立排他性的矿业权、保护矿地先经开采者权益和雇佣矿地土人采矿。有的章程或合同在国家矿章颁布之前,有的在国家矿章颁布之后,因此矿业权实施与国家立法之间出现了有趣的交织。北京政府时期,官方比较重视发展矿业,设立了专门的矿业部门。农商部制定的《矿业条例》确立了矿业权基本法律制度,《小矿业条例》对传统的小窑小矿进行了合法化引导。针对各地矿业实务部门和普通民众对矿业权规范的疑问,农矿部进行了解释和澄清。为了矿地土人的生计,矿业行政机关对土人私采给予暂时的宽容,逐渐引导其依法呈请矿业权。当矿业权人采矿受到矿地土人、矿棍或土匪侵害时,得到了一定的官方保护。大理院处理矿业权纠纷时,试图将矿业权从地主土地业权中剥离,扭转民众“地矿一体”的固有观念,通过判决强化“矿业权法定”。平政院处理矿业权纠纷时,细化了矿业权之优先权的认定标准,具化了矿业权禁采区的范围,还深化了矿业权人权利的保护。矿业在国民经济中的作用日益显着。南京国民政府构筑的矿业权制度,为矿业发展创造了一定的法制平台。1930年《矿业法》不但明确了矿业权采取国有主义,地矿分离,即使身为矿地地主,“非依法取得矿业权,不得探采”;而且确定呈请在先者取得矿业权之优先权,矿地地主不能再凭借矿地业权而要求优先取得矿业权。在《矿业法》的推行中,实业部、经济部先后对矿业权规范进行了行政解释,例如澄清“地主无批准矿业权之权”,具化“矿业权之优先权的时间标准”,阐释“矿业用地”的概念,加强了矿业权规范的精确性和适用性。矿业主管机关在审核矿业权时,侧重于排除地主干扰,进一步实现矿业权与土地所有权的分离;在矿业权保护层面,重点打击私采与盗采,一定程度上回应了矿业权人的保护请求;在处理矿业权纠纷时兼顾采矿利益与矿地民生,尽量调合矿业权人和矿地土人的关系。行政法院虽处理的矿业权案件不多,但补充了矿业权之优先权的规则,澄清了矿业权审核中的疑义。清季以来,矿产资源的社会需求猛增,亟需国家构建适宜的矿业权制度。矿业发展需要自由竞争的市场,这就必须打破“本地人开本地矿”对外地资本与技术流入矿地的限制。新兴资本家投资矿业也迫切希望得到国家法律的保护。近代矿业权变迁主要源于四个方面。西学东渐让中国有机会从已有的西方矿产产权制度中选出适合自身发展的矿业权制度。矿业技术的显着提高,对采矿权的分配与规制提出了更高的制度要求。矿产社会价值的提升促使国家对矿地使用和矿产开采作出适宜的制度安排。兴矿富国成为当时社会的主流观念,如何规范采矿权的期限、范围及取得,如何限制外国人投资我国矿业,都有待于国家颁行适宜的矿业权规范。通过对清中前期矿业契约、清末《矿务档》以及民国时期的矿业杂志、政府公报等史料的分析与整合,我们可以发现近代矿业权变迁的规律:“地矿一体”的采矿权转变为“地矿分离”的矿业权;矿业权主体逐渐突破“矿地本地人”的籍贯限制;矿业权准入担保由人的担保转变为物的担保;矿业纠纷的处理从不甚规范到规范有序。在中国传统社会中,国家法缺乏对矿产权属关系的界定,涉及采矿的立法缺乏体系性,且采矿权安排存在着一些弊病。国家禁止外地商人到矿地采矿,容易造成事实上的矿地闲置。矿地山主与矿商对矿地“一地一议价”,交易成本非常高。采矿纠纷多由纠纷双方私下解决,其公平性和有效性难以保障,有时甚至会引发严重的流血冲突。矿业生产秩序和矿商人身安全也得不到充分保护。民间矿业产权主要由采矿权习惯规则调整,但是一些习惯规则存在着局限性,影响了矿业的发展壮大。政府是近代矿业权变迁的主导者。立法机关先后仿照西法颁行了多部矿业法律,让矿业权运行有法可依。行政机关通过解释,弥补了矿业权规范中的缺漏,明确了矿业权管理的操作规范。国家不仅设立专门的矿业管理机构,还构建诉愿和行政诉讼程序,规范了矿业权纠纷的处理。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通过矿业权纠纷的裁决,进一步厘清矿业权法律关系。近代矿业权的变迁攻克了多重的障碍,促进了矿业开发自由。矿业立法不但将全国矿产归于国有,使国家掌握了授予采矿资格的权力,矿商采矿不再受制于山主;而且打破采矿的籍贯限制,不再限于“矿地本地人”。矿业权人与矿地山主、矿地土人的矛盾开始依据矿业法律化解。矿商采矿受到一定的法律保护,减少了私力救济之流血冲突。这样,移植而来的矿业权规范结合中国的实际情况,逐渐改变了中国传统的矿业产权结构,生成了“中国化”的矿业权制度。近代矿业权变迁优化了矿业产权结构。矿商、矿地山主、矿地土人和国家之间形成了具有更高效益的利益格局。矿业法律确定矿地山主能够获得矿地租金及损害补偿,由官方提供政府指导价,这降低了山主与矿商的议价成本,使得山主收益增加。矿业权之优先权的设置是一种矿业开发竞争机制,使矿商们力争“最先呈请”某地域某矿种的矿业权,提高了矿地开发的效率。矿地土人不但能够被矿业公司雇佣,而且还享有一定的采矿红利和地方公共福利,其利益得到整体性提升。国家获得可观的税收,且矿业拉动社会整体经济的发展。然而,由于外方的干扰,地方割据破坏矿业规范的统一适用以及矿业权规范自身的不成熟,近代矿业权规范的实施效果不尽如人意,不宜做过高的评价。
二、国土资源部将规范矿业权转让行为(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本文主要提出一款精简64位RISC处理器存储管理单元结构并详细分析其设计过程。在该MMU结构中,TLB采用叁个分离的TLB,TLB采用基于内容查找的相联存储器并行查找,支持粗粒度为64KB和细粒度为4KB两种页面大小,采用多级分层页表结构映射地址空间,并详细论述了四级页表转换过程,TLB结构组织等。该MMU结构将作为该处理器存储系统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三、国土资源部将规范矿业权转让行为(论文提纲范文)
(2)矿业公司股权转让协议效力的认定 ——以薛某等四人与西藏某矿业发展公司、西藏某矿业公司股权转让合同纠纷案为例(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研究目的与意义 |
1、理论意义 |
2、现实意义 |
(二)选题文献综述 |
(三)研究思路与方法 |
1、案例分析法 |
2、理论分析法 |
3、归纳分析法 |
一、案情简介及争议焦点 |
(一)案情简介 |
(二)争议焦点 |
二、案件评析 |
(一)案涉合作协议性质应为矿业权转让协议 |
1、股权转让与矿权转让的性质界分 |
2、矿股转让协议性质认定的现有观点 |
3、案涉合作协议应认定为变相转让矿业权 |
(二)案涉合作协议效力应归于无效 |
1、矿股转让协议效力认定的现有观点 |
2、案涉合作协议因违反效力性强制规范无效 |
三、思考与建议 |
(一)建立矿企股权转让分类审批制度 |
(二)完善矿产资源法律体系 |
(三)建立、健全矿企信息管理平台 |
结论 |
致谢 |
参考文献 |
(3)农村土地改革背景下矿业用地法律制度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致谢 |
摘要 |
abstract |
1 绪论 |
1.1 选题背景与研究意义 |
1.2 国内外研究现状与文献评析 |
1.3 研究思路与研究方法 |
1.4 研究创新点与难点 |
2 矿业用地的界定及基础理论 |
2.1 矿业用地的基本概念 |
2.2 土地使用权与矿业权的关系 |
2.3 基础理论 |
3 我国农村土地改革与矿业用地制度演进及法律问题分析 |
3.1 我国矿业用地立法沿革 |
3.2 我国矿业用地存在的法律问题分析 |
3.3 农村土地改革对矿业用地的影响 |
4 国外矿业用地法律制度考察及启示 |
4.1 国外矿业用地法律制度考察 |
4.2 国外矿业用地法律制度对我国的启示 |
5 完善我国矿业用地制度的几点设想 |
5.1 矿业用地制度应遵循的基本原则 |
5.2 完善矿业用地法律制度的保障体系 |
5.3 完善我国矿业用地制度相关制度 |
6 结语 |
参考文献 |
作者简介 |
学位论文数据集 |
(4)矿业权与海域使用权的冲突与协调(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一、 矿业权与海域使用权概述 |
(一) 矿业权与海域使用权的概念 |
1. 矿业权的概念 |
2. 海域使用权的概念 |
(二) 矿业权与海域使用权的性质 |
1. 矿业权的性质 |
2. 海域使用权的性质 |
(三) 矿业权与海域使用权的法律关系 |
1. 矿业权的法律关系 |
2. 海域使用权的法律关系 |
二、 矿业权与海域使用权的冲突表现及成因 |
(一) 矿业权与海域使用权的冲突表现形式 |
1. 矿业权与海域使用权的冲突现状 |
2. 矿业权与海域使用权在取得阶段的冲突 |
3. 矿业权与海域使用权在存续阶段的冲突 |
4. 矿业权与海域使用权在流转阶段的冲突 |
5. 矿业权与海域使用权在消灭阶段的冲突 |
(二) 矿业权与海域使用权的冲突产生原因 |
三、 矿业权与海域使用权冲突的案例分析 |
(一) 矿业权与海域使用权相关案例简介 |
(二) 矿业权与海域使用权相关案例评析 |
四、 矿业权与海域使用权的冲突协调对策 |
(一) 矿业权与海域使用权冲突“两权合一”的改革探索 |
1. 明确矿业权与海域使用权“两权合一”的取得资质 |
2. 确定矿业权与海域使用权“两权合一”的取得价格 |
3. 规定矿业权与海域使用权“两权合一”的权利期限 |
4. 明确矿业权与海域使用权“两权合一”的流转方式 |
5. 确定矿业权与海域使用权“两权合一”的退出机制 |
(二) 矿业权与海域使用权实践冲突的解决路径 |
1. 强化行政不作为的治理 |
2. 重视上位法与下位法冲突的解决 |
3. 提升正确适用法律的能力 |
4. 加强软法的柔性作用 |
5. 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 |
结论 |
参考文献 |
作者简介 |
致谢 |
(5)我国矿产资源利益分配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Abstract |
导论 |
一、研究背景与意义 |
(一)研究背景 |
(二)研究意义 |
二、国内外研究综述 |
(一)国内研究综述 |
(二)国外研究综述 |
三、研究思路与方法 |
(一)研究思路 |
(二)研究方法 |
四、创新与不足 |
(一)可能的创新点 |
(二)研究的不足之处 |
第一章 矿产资源利益分配概述 |
1.1 相关概念界定 |
1.1.1 矿产资源 |
1.1.2 利益 |
1.1.3 利益分配 |
1.1.4 矿产资源利益分配 |
1.2 矿产资源利益分配相关理论 |
1.2.1 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矿产资源利益分配思想 |
1.2.2 中国化马克思主义矿产资源利益分配思想 |
1.2.3 西方矿产资源利益分配相关理论 |
1.3 矿产资源利益分配实践经验 |
1.3.1 中国古代及近代矿产资源利益分配实践经验 |
1.3.2 资本主义国家矿产资源利益分配实践经验 |
1.3.3 社会主义国家矿产资源利益分配实践经验 |
第二章 我国矿产资源利益分配的经验与问题 |
2.1 改革前矿产资源利益分配的经验与问题 |
2.1.1 总体情况 |
2.1.2 基本经验 |
2.1.3 主要问题 |
2.2 改革中矿产资源利益分配的经验与问题 |
2.2.1 总体情况 |
2.2.2 基本经验 |
2.2.3 主要问题 |
2.3 “深改”以来矿产资源利益分配的经验与问题 |
2.3.1 总体情况 |
2.3.2 基本经验 |
2.3.3 主要问题 |
第三章 我国矿产资源利益分配中存在问题的成因分析 |
3.1 理论认识误区 |
3.1.1 忽略对矿山地租理论的研究 |
3.1.2 地质矿业规律理解错位 |
3.1.3 法律规范存在逻辑矛盾 |
3.2 政策实践偏差 |
3.2.1 借鉴国内外经验不全面 |
3.2.2 税费政策运用不准确 |
3.2.3 利益主体不平衡 |
第四章 完善我国矿产资源利益分配的原则 |
4.1 坚持党的领导 |
4.1.1 加强党对矿产资源利益分配的领导 |
4.1.2 深化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改革 |
4.2 坚持国有化方向 |
4.2.1 国有化的依据 |
4.2.2 国有化的内涵 |
4.2.3 国有化的步骤 |
4.3 坚持人民共享目标 |
4.3.1 侧重民生领域建设 |
4.3.2 健全利益共享可持续发展机制 |
4.4 坚持社会共建方式 |
4.4.1 中央统筹矿产资源利益分配 |
4.4.2 协调相关主体权利冲突 |
第五章 完善我国矿产资源利益分配的举措 |
5.1 完善矿产资源利益分配理论 |
5.1.1 规范参与分配的规则依据 |
5.1.2 健全参与分配主体范畴 |
5.1.3 调整矿产资源利益分配价值取向 |
5.2 全面深化矿产资源体制改革 |
5.2.1 坚守矿产资源国家所有制 |
5.2.2 全面放开竞争性环节 |
5.3 提升矿产资源利益分配治理水平 |
5.3.1 完善矿产资源权益金制度 |
5.3.2 健全矿产资源税费体系 |
5.3.3 矿产资源利益分配法治化建设 |
5.3.4 生态文明制度体制建设 |
结语 |
参考文献 |
攻读学位期间取得的研究成果 |
致谢 |
个人简况及联系方式 |
(6)我国矿产资源整合的困境与法律对策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研究背景和研究意义 |
(一)研究背景 |
(二)研究意义 |
二、研究现状与文献综述 |
三、研究思路与研究方法 |
(一)研究思路 |
(二)研究方法 |
四、本文的创新与不足 |
(一)创新点 |
(二)不足之处 |
第一章 我国矿产资源整合依据及特征 |
一、我国矿产资源整合的政策依据 |
二、我国矿产资源整合的特征 |
(一)矿产资源整合中行政主导性强 |
(二)矿产资源整合是企业并购的特殊表现形式 |
(三)矿产资源整合兼具行政和市场双重属性 |
第二章 我国矿产资源整合的现实困境 |
一、整合中冲突不断 |
(一)整合中公私权存在冲突 |
(二)采矿权和土地使用权冲突 |
(三)合同解除权与整合进程的冲突 |
二、虚假整合多发 |
(一)企业利用阴阳合同假整合 |
(二)违背整合初衷做数量变化 |
第三章 我国矿产资源整合困境的成因分析 |
一、法律机制不完善 |
(一)矿业权与行政许可设定存在混淆 |
(二)矿业权流转行政许可制度滞后 |
(三)矿业权和土地使用权规定相抵触 |
二、政府职能错位过度干涉整合 |
(一)政府对矿业权管制不规范 |
(二)使用行政权力进行“拉郎配”式整合 |
(三)地方政府的逐利行为阻碍整合推进 |
(四)地方政府突破法律规定随意消灭矿业权 |
三、推进整合中监管缺位 |
(一)整合中政府监管不到位 |
(二)整合中监管体制不健全 |
(三)整合中监管机制不完善 |
第四章 推进我国矿产资源整合的法律对策 |
一、完善法律政策规制 |
(一)理顺矿业权和行政许可关系 |
(二)完善矿业权流转行政许可制度 |
(三)设置矿业权和土地使用权冲突解决机制 |
二、促进政府职能转变 |
(一)转变政府职能促进依法行政 |
(二)完善矿业权评估制度 |
(三)建立全国矿产资源数据管理平台 |
(四)建立矿业权分级分类管理制度 |
三、加强矿产资源整合监管 |
(一)建立长效监管机制 |
(二)引进公众参与制度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7)论房地产公司以股权转让获取土地权益行为的司法认定(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Abstract |
第一章 绪论 |
1.1 研究背景与意义 |
1.2 研究现状 |
1.3 研究内容 |
1.4 研究方法 |
1.5 本文创新及不足之处 |
第二章 以股权转让方式获取土地权益行为的概述 |
2.1 股权转让的含义 |
2.2 以股权转让方式获取土地权益的产生 |
2.3 以股权转让方式获取土地权益广泛适用的原因 |
2.4 以股权转让方式获取土地权益的行为分类 |
第三章 以股权转让方式获取土地权益行为的刑事判定 |
3.1 涉嫌构成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罪 |
3.1.1 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罪的立法背景 |
3.1.2 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罪的构成要件 |
3.2 认定构成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罪的标准及论据(有罪说) |
3.3 认定不构成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罪的标准及论据(无罪说) |
第四章 以股权转让方式获取土地(矿产)权益行为的民事判定 |
4.1 认定民事行为无效 |
4.2 认定民事行为有效 |
4.3 获取“类土地”(矿产)权益行为的民事效力评析 |
4.3.1 无效说 |
4.3.2 有效说 |
4.3.3 各地对于矿业公司股权转让的规制 |
4.3.4 各地法院的裁判规则 |
第五章 以股权转让方式获取土地权益行为的可行性论证 |
5.1 法律层面的可行性 |
5.1.1 刑事领域方面 |
5.1.2 行政领域方面 |
5.1.3 民事领域方面 |
5.2 事实层面的可行性 |
第六章 规制以股权转让方式获取土地权益行为的法律建议 |
6.1 完善部门法的规定,准确适用司法实践 |
6.2 加大行政监管力度,建立司法配合机制 |
6.3 推动全面监管措施,形成联动监管体系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8)心怀法治梦想 推进法治进程——自然资源法治建设与时俱进的发展历程(论文提纲范文)
扎实奋进锐意进取着力构建完备的自然资源法律体系 |
透明阳光严格规范努力打造高效的自然资源法律实施体系 |
弘扬法治精神培育法治文化进一步加强自然资源法治宣传教育 |
刀刃向内源头治理重构以人民为中心的权利救济体系 |
坚持立法决策与改革决策相结合充分发挥法治引领和保障改革的重要作用 |
(9)论矿产资源法的完善(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一章 绪论 |
1.1 研究背景与意义 |
1.1.1 研究背景 |
1.1.2 研究意义 |
1.2 研究综述 |
1.3 研究内容与研究方法 |
1.3.1 研究内容 |
1.3.2 研究方法 |
1.4 研究的创新点 |
第二章 矿产资源法概述 |
2.1 矿产资源法基本术语界定 |
2.1.1 矿产资源 |
2.1.2 矿产资源所有权与矿业权 |
2.1.2.1 矿产资源所有权 |
2.1.2.2 矿业权 |
2.2 矿产资源法立法修订历程 |
2.2.1 第一次修订 |
2.2.2 第二次修订 |
2.3 矿产资源法修订的必要性与可行性 |
2.3.1 矿产资源法修订的必要性 |
2.3.1.1 适应矿业主要矛盾的变化 |
2.3.1.2 完善矿产资源法律体系的内在要求 |
2.3.2 矿产资源法修订的可行性 |
2.3.2.1 政策已经引导了方向 |
2.3.2.2 行政体制改革创造了条件 |
2.3.2.3 试点实践总结了经验 |
第三章 矿产资源法存在的主要问题 |
3.1 矿产资源国家所有权主体虚置 |
3.2 矿业权的取得和流转规定不完善 |
3.2.1 矿业权受让人资质条件不明 |
3.2.2 矿业权流转的约束较多 |
3.2.2.1 存在冲突性规定 |
3.2.2.2 过度的行政干预 |
3.2.3 矿业权人权益缺乏保障 |
3.3 矿产资源收益分配的不合理 |
3.4 缺乏矿山环境治理恢复的法律规定 |
3.5 矿产资源监督管理混乱 |
第四章 国外矿产资源立法的考察 |
4.1 所有权方面 |
4.1.1 美国 |
4.1.2 澳大利亚 |
4.1.3 印度尼西亚 |
4.2 矿业权方面 |
4.2.1 美国 |
4.2.2 澳大利亚 |
4.2.3 印度尼西亚 |
4.3 矿产资源税费方面 |
4.3.1 美国 |
4.3.2 澳大利亚 |
4.3.3 印度尼西亚 |
4.4 矿产资源环境保护方面 |
4.4.1 美国 |
4.4.2 澳大利亚 |
4.4.3 印度尼西亚 |
4.5 矿产资源监督管理方面 |
4.5.1 美国 |
4.5.2 澳大利亚 |
4.5.3 印度尼西亚 |
第五章 完善矿产资源法的建议 |
5.1 明确矿产资源国家所有权的行使主体 |
5.2 完善矿业权取得和流转的规定 |
5.2.1 明确矿业权受让人资质条件 |
5.2.2 矿业权流转制度重塑 |
5.2.2.1 解决上位法与下位法之间存在的冲突 |
5.2.2.2 适度的行政干预 |
5.2.3 强化矿业权人权益的保障 |
5.3 调整矿产资源收益的分配 |
5.4 完善矿山环境治理恢复制度 |
5.5 构建完善的矿产资源的监管体系 |
结论 |
参考文献 |
致谢 |
作者简介 |
攻读硕士学位期间发表的论文 |
(10)清末民国矿业权变迁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导论 |
一、选题缘由 |
二、学术史回顾 |
三、概念界定 |
四、研究思路 |
五、研究方法与史料应用 |
第一章 清中前期采矿权的规定与实践 |
第一节 传统采矿管理的历史沿革 |
一、清代以前采矿管理的特点 |
二、清中前期采矿的开禁之争 |
第二节 清中前期采矿权的规定 |
一、采矿准入资格 |
二、采矿权凭证 |
三、违规采矿 |
四、采矿权的限制 |
第三节 契约中的采矿权 |
一、煤山出佃 |
二、以地作股 |
第四节 清中前期采矿权纠纷 |
一、矿商与矿地土人的纠纷 |
二、矿商与矿地山主的纠纷 |
三、矿地土人私采地界纠纷 |
第二章 清末矿业权的初设与实践 |
第一节 清末矿业权创立的背景 |
一、办矿开源的财政渴求 |
二、兴矿强国的社会呼声 |
三、矿权外泄的主权危机 |
四、军民工业的产业驱动 |
五、变法修律的时代需求 |
第二节 清末矿业权的草创 |
一、设置采矿权的最初尝试 |
二、国家矿章设置的采矿权条款 |
三、矿业权条款的雏形 |
第三节 从《矿务档》看清末矿业权实践 |
一、明确矿业权期限 |
二、缩小地主矿地地权 |
三、确立排他性的矿业权 |
四、保护矿地先经开采者权益 |
五、雇佣矿地土人采矿,以工代赈 |
第三章 北京政府时期矿业权形成与实践 |
第一节 矿业权形成的背景 |
一、财经危机亟需矿业开源 |
二、设立专门机关规范矿业管理 |
三、军阀割据危害矿业发展 |
第二节 矿业权立法与行政解释 |
一、矿业权立法 |
二、矿业权规范的行政解释 |
第三节 矿业权的行政执法 |
一、处理私采 |
二、调查矿区是否重复 |
三、保护矿业权人采矿 |
第四节 矿业权的司法确认与保护 |
一、矿业权的依法取得 |
二、矿业权的优先权标准 |
三、矿业权禁采区的范围 |
四、矿业权人的权利保护 |
第四章 南京国民政府时期矿业权发展与实践 |
第一节 矿业权发展的背景 |
一、矿业在国民经济中日益重要 |
二、战乱阻碍矿业发展 |
三、基本的法律体系已经形成 |
第二节 矿业权立法发展与行政解释优化 |
一、矿业权立法的发展 |
二、矿业权行政解释的优化 |
第三节 矿业权行政执法的推进 |
一、矿业权审核排除地主干扰 |
二、矿业权保护严禁私采和盗采 |
三、矿业权纠纷处理兼顾采矿利益与矿地民生 |
第四节 矿业权司法确认与保护的深化 |
一、补充矿业权的优先权规则 |
二、澄清矿业权审核的疑义 |
第五章 清末民国矿业权变迁的规律和特点 |
第一节 清末民国矿业权变迁的原因 |
一、深受日本矿业权制度的影响 |
二、矿业技术显着提高 |
三、矿产社会价值提升 |
四、采矿观念转变 |
第二节 清末民国矿业权变迁的规律 |
一、从“地矿一体”的采矿权到“地矿分离”的矿业权 |
二、矿业权主体突破“矿地本地人”的籍贯限制 |
三、矿业权准入由人的担保变为物的担保 |
四、矿业纠纷处理从不甚规范到规范有序 |
第三节 清末民国矿业权变迁的特点 |
一、政府主导下的法制近代化 |
二、矿业权变迁形成更高效益的利益格局 |
三、矿业权规范的实施效果有限 |
结论 |
参考文献 |
在读期间科研成果 |
四、国土资源部将规范矿业权转让行为(论文参考文献)
- [1]股权变动与矿业权转让关系研究[D]. 郭文秀. 西北师范大学, 2021
- [2]矿业公司股权转让协议效力的认定 ——以薛某等四人与西藏某矿业发展公司、西藏某矿业公司股权转让合同纠纷案为例[D]. 何依洋. 西南科技大学, 2021(09)
- [3]农村土地改革背景下矿业用地法律制度研究[D]. 谢贵发. 中国矿业大学, 2020(01)
- [4]矿业权与海域使用权的冲突与协调[D]. 冯佳琪. 吉林大学, 2020(08)
- [5]我国矿产资源利益分配研究[D]. 王中庆. 山西大学, 2020(12)
- [6]我国矿产资源整合的困境与法律对策研究[D]. 李宏. 兰州大学, 2020(11)
- [7]论房地产公司以股权转让获取土地权益行为的司法认定[D]. 黄绍明. 兰州大学, 2020(01)
- [8]心怀法治梦想 推进法治进程——自然资源法治建设与时俱进的发展历程[J]. 魏莉华,马琳. 国土资源, 2019(10)
- [9]论矿产资源法的完善[D]. 唐颖. 河北地质大学, 2019(11)
- [10]清末民国矿业权变迁研究[D]. 王小丹.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 2018(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