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没有合同约定 无权收取物业费(论文文献综述)
刘璐[1](2021)在《减价在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中的适用研究》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
战琦[2](2021)在《物业服务合同中业主的抗辩分析》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物业服务合同作为一种有名合同,加入到了《民法典》中的合同编,这就在立法上确认了物业服务合同的特殊性。与其他合同相比,物业服务合同内容具有丰富性,合同解除的限制性,以及合同主体具有多样性等等,这使得在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中,双方当事人常常用抗辩权这种“私权救济”的方式对抗对方,以维护自身利益。在合同履行的过程之中,业主通常以拒交物业费的方式行使抗辩,因为物业服务的目的在于促进园区物业的环境卫生、维修养护以及秩序管理,公共利益的色彩较为浓厚,所以不管是业主还是物业服务企业,行使抗辩权时需要受到必要且合理的限制。本文以此作为基本立场,对物业服务合同履行中业主如何正确行使抗辩权进行探讨。本文主要由五部分组成。第一部分整理出两个案例,归纳总结争议焦点,为下文的论述奠定基础。第二部分先是从抗辩权的角度出发,梳理分析抗辩与抗辩权的区别,再次对业主抗辩权行使的正当事由进行总结并对完善方法进行思考,最后通过对业主抗辩权行使的主体的论述,论证了业主是行使抗辩权的适格主体。第三部分概括总结了物业服务合同住业主抗辩权的排除使用。第四部分为物业服务合同中举证责任的论述。第五部分通过域外相关领域的规定,尝试对我国物业费的收缴制度进行设计。《民法典》于2020年5月28日正式通过,在第三编合同编第二十四章以十四个条文对物业服务合同进行了方方面面的规定,新增的条文吸纳了很多观点学说,对于司法实践的指导,不乏一些亮点和进步之处。民法典的颁布,也标志着物业服务合同法律制度的建立。而我国民法学的进步以及司法实践的发展,都对物业服务合同立法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基于上述研究,本文最后形成对我国物业服务合同中业主抗辩权的建议,以期为我国未来完善《民法典》物业服务合同立法提供有益之借鉴。
朱虎[3](2020)在《物业服务合同作为集体合同:以《民法典》规范为中心》文中研究表明物业服务合同具有集体合同的特征,贯穿于《民法典》关于物业服务合同的规定中。物业服务合同中会出现订立主体和约束主体的分离,建设单位或者业主委员会订立的合同对业主具有约束应当具有一定的前提,以满足法律的基本原理。物业服务人公开作出的承诺在有利于业主的前提下,成为物业服务合同的组成部分。业主委员会在涉及业主共同利益事项中已作为原告提起诉讼的,单个业主的权利受到限制。支付物业费的义务主体适度扩大,拒交物业费的抗辩也应当具有正当理由。不允许单个业主解除物业服务合同,业主只能依照法定程序共同决定解聘物业服务人。
许晓悦[4](2020)在《物业服务合同纠纷诉讼解决机制论》文中研究指明物业服务在我国引入虽晚,但发展势头旺盛,伴随而来的是物业服务合同纠纷的与日俱增。近年来,实体法对该类型纠纷不断跟进完善,为案件的裁判指引方向。但是在司法实务中,物业纠纷却一日千里,极大占据了司法资源,尤其在司法系统员额制改革的大背景下,导致法院人案矛盾突出。另外,随着商业住宅的普及,物业业主关系成为最为普遍的社会关系之一,不胜枚举的物业服务合同纠纷对双方关系的影响自不待言,由此产生的矛盾必定冲击社会的稳定与秩序。因此,亟需程序法跟进调试,不仅定分更要止争,探索该类纠纷的平息之道。本文针对物业服务合同纠纷现状进行案例分析、数据化类型化分析和特点分析,并针对性提出相关纠纷诉讼解决机制的合理出路。本文第一部分通过对裁判文书网中相关案件的检索,进行案例对比分析和总体数据分析;同时结合各地法院相关调研报告,探索物业服务合同的基本特征,包括如纠纷数量大、类型单一、批量化和群体化现象突出、诉请和抗辩理由单一、案件处理结果一边倒、小额案件送达难等,并分主体探讨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中业主、物业管理企业和法院的行为特征及影响,明确物业合同这些基本特征的产生原因。第二部分先从规范性文件入手,结合相关案例,尤其是指导性案例、公报案例等,明确进入法院的物业服务合同纠纷的重要类型。一方面,将物业服务合同按照阶段进行类型化分析,对前期物业服务阶段和物业管理服务阶段纠纷诉讼现状和纠纷类型进行系统全面分析;另一方面,分主体探讨不同主体之间因物业服务合同所生纠纷的原因和类型,包括物业服务企业受委托代收费和专项服务委托合同履行过程中的纠纷,以及新旧物业交替阶段三方主体变动导致合同履行不稳定造成的纠纷。以期通过规范分析方法进行分类,解决理论分歧,通过实践分析进行阶段分类使相关研究更具有实践性。第三部分进行诉讼现状评析,从实务现状中发现此类纠纷解决中存在的问题,并根据这些问题可能带来的影响,探究纠纷屡判不止的深层原因,为有的放矢探索性提出建议意见奠定基础。具体而言,当前物业服务合同纠纷解决机制主要存在:裁判无法实现案结事了,群体性矛盾化解不力,表现为诉讼过程中调节率偏低,重复诉讼率和缺席裁判率偏高等现象;非讼程序难以发挥作用,包括司法确认程序,督促程序等在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中适用率不足;原告法院化现象突出,部分履行行为存在瑕疵的物业服务企业不主动提高服务质量,寻求纠纷化解,恶意批量诉讼,节约自身成本,将法院作为其追缴物业费的工具,浪费司法资源;诉讼成本高送达难等问题。第四部分为对物业服务合同纠纷解决机制的理性调适,主要是针对上文中的纠纷特点、纠纷类型和纠纷解决机制的不足进行回应,以期更具针对性地解决问题。其一,重视诉讼解决的重要价值。建议探索在一定前提下适用诚信原则限制批量起诉;统一批量诉讼案件裁判标准;完善繁简分流完整诉讼体系。其二,完善纠纷解决的联动机制,包括优化司法确认程序,增进调解的权威性和有效性;行业调解先行,结合立案前调解的公信力,纠纷化解于法庭之前;完善小额诉讼程序对物业纠纷案件的适用规则,适当扩大独任制在简单物业纠纷中的适用范围等。其三,重视相关制度的运用完善。加大发送司法建议的力度,发挥巡回审判的宣传作用,加强合同双方的私力救济能力,推进高效诉源治理等。物业服务合同日益成为居民生活必不可少的一部分,若诉讼只能定分而无法止争,定会与诉讼意义渐行渐远。要想解决纠纷并平息纠纷之后的普遍性矛盾,一方面要从行业、合同双方和司法系统等不同的主体切入,另一方面从相关规范性文件的制定,到双方合同的签订履行,以及纠纷解决的适用等不同阶段规范各方行为,唯有如此,物业服务市场的秩序才会更加规范,业主物业关系才会更加和谐。
傅爽[5](2020)在《论物业服务合同中业主的抗辩权》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物业服务企业诉请业主支付物业服务费的案件中,业主抗辩物业服务企业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合同义务,要求拒交或少交的情形越来越多。由于法律的滞后性,及物业服务合同主体、内容等的特殊性,司法裁判出现混乱的现象。基于合同法中的抗辩权、违约责任等理论,对司法案例进行分析可以看出,在物业服务企业存在违约行为时,扣减物业服务费的制度与我国当下的国情最为契合。故首先,应进一步明确业主的抗辩事由。其次,在物业服务国家标准制定前采用行业标准,作为物业服务的质量标准。最后,根据物业服务质量标准,区分轻微、严重、根本三种违约程度,进而判断扣减物业服务费的比例。另外,经过对美国、日本等国物业制度和业主自治组织的研究,发现与我国物业服务企业直接向业主收取物业服务费不同,域外国家大多是由业主自治组织向业主收取,具有一定的强制性和法定性。我国也可借鉴这种制度,在明确业主委员会民事主体地位的基础上,由业主委员会向业主收取物业服务费、向物业服务企业行使抗辩权,同时还可赋予业主委员会调解的功能,发展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
孙瑜[6](2020)在《论业主抗辩权》文中提出业主抗辩权是指业主在享受物业服务的同时,由于物业服务存在种种问题,业主以拒绝交付物业费作为对物业公司交费请求权的抗辩。业主抗辩权并非立法赋予以业主一项独立的权利,而是司法裁判中法院根据合同双方权责对等原则而对业主权的具体化。2009年最高人民法院出台的《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立法的形式为业主抗辩权的行使提供了依据,第5条规定:“物业服务企业违反物业服务合同约定或者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定,擅自扩大收费范围、提高收费标准或者重复收费,业主以违规收费为由提出抗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第6条规定:“经书面催交,业主无正当理由拒绝交纳或者在催告的合理期限内仍未交纳物业费,物业服务企业请求业主支付物业费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物业服务企业已经按照合同约定以及相关规定提供服务,业主仅以未享受或者无需接受相关物业服务为抗辩理由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以上两条对业主抗辩权的行使条件及限制做出了明确规定,为物业服务纠纷解决提供依据。但是,这两项条款将业主抗辩权行使限定于“违法违规收费”及“正当理由”范围中,“正当理由”的规定过于模糊,未能全面涵盖司法实践中的复杂情况,无法全面应对现有纠纷。学界及司法实践都对业主是否应当享有抗辩权、抗辩权由业主单独行使还是业主委员会代为行使、行使抗辩权的正当理由如何界定、举证责任等问题存在争议,导致同案不同判问题出现。此次研究范围仅限于物业服务纠纷中,业主抗辩权的行使问题,不涉及房屋买卖关系中业主抗辩权的行使。主要包括以下五个部分,通过明确业主抗辩权的性质、如何行使、如何改进等问题,以期规范物业服务行业发展。第一部分,通过对司法实践中涉及到业主抗辩权的两个案例进行分析,引出业主抗辩权存在同案不同判的问题,实践中需要统一裁判标准。第二部分,学界对业主抗辩权存在与否有不同观点,需要对基本理论问题进行深入分析。业主抗辩权基于法律规定、合同约定而产生,由于物业服务具有持续性、连续性的特点,业主抗辩权本质应属于同时履行抗辩权。根据域外立法实践、司法判例的经验及我国司法实践的需要,可将业主委员会认定为《民法总则》第102条规定的非法人组织中的专业服务机构,以确定其参与诉讼的主体资格,解决学界对业主抗辩权行使主体问题的争议。第三部分,通过实证分析方法,选取裁判文书网2017年至2019年三年间南京市物业服务纠纷案例进行整理,以案例为线索,分类归纳业主提出的主要抗辩事由。并以此为基础,主要从以下三个方面进行“正当理由”的界定:一是区分业主提出的抗辩事由与物业公司的主张是否属于同一法律关系。二是对物业服务质量瑕疵属于正当理由的合理性分析,并以合同义务构造论为切入点,进一步明确实践中物业服务质量瑕疵的认定标准。三是确定其他具体抗辩事由是否属于正当理由,如安保服务不到位、服务合同签订不符合法律规定、物业公司未取得职业资质、物业公司强行停水停电、物业公司起诉已过诉讼时效的问题。业主抗辩事由若确实符合正当理由的范畴,根据“质价相符”原则,整理分析实践中不同情况下物业费的“打折”幅度。第四部分,在业主维权意识逐渐提升的同时,某些业主提出的抗辩理由不具备正当性,造成权利滥用问题。除了法律明确规定的业主抗辩权限制行使情况之外,事实物业服务关系也应当确定为限制条件之一。第五部分,通过明确我国业主抗辩权行使存在的问题,分别从立法中明确规定业主抗辩权行使的“正当理由”、域外物业服务立法经验借鉴、业主抗辩权行使过程中的改进,三个层面出发,为完善业主抗辩权制度提供建议,平衡业主与物业服务企业之间的关系。
朱明媚[7](2019)在《物业服务合同解除问题实证研究》文中研究指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是错综复杂,尤其是关于物业服务合同的解除纠纷、该解除权的性质、业主委员会的法律地位等问题,在法学理论领域和司法实务中备受争议。《物业管理条例》的出台,一定程度上解决了此前审判实践中出现的一些问题,但是各个省市也在不同时间出台了适用于各个地域的地方物业管理条例,可见,全国性的《物业管理条例》仍有不足之处。因此,本文以具体裁判案例入手,通过实证分析与类型化案例的研究方法,对相关争议焦点提炼总结,辅以法律法规与学术理论进行探讨,深入挖掘制度本身存在的缺陷,以期提出完善建议。本文除导论和结语外,正文共可分为六个部分。第一部分对物业服务合同的解除进行了概述。此部分包括三个方面,首先,阐述了物业服务合同解除的涵义、方式、条件及根源;其次,列明了物业服务合同解除的主要立法及内容;最后,分析了物业服务合同解除纠纷的司法现状及争议的焦点问题。第二部分是通过对物业服务合同解除纠纷司法裁判案例的研讨,分析物业服务合同解除的主体问题。此部分主要从业主大会的解除权、业主委员会的解除权、个别或部分业主的解除权、物业服务企业资质管理及其对合同效力的影响这四个方面展开阐述。通过实证分析法与类型化案例分析法对因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产生的案例进行分析,提炼出案件的争议焦点,总结出相关司法裁判的观点。第三部分阐述了物业服务合同解除权的法律属性问题。主要通过对理论通说的“委托合同说”和司法归类的“服务合同说”这两大类别进行分析,得出物业服务合同实际上一个综合性委托合同的概念,而引发出关于立法方面的建议。第四部分阐述了特殊的两种物业服务合同。主要对前期物业服务合同解除及不定期物业服务合同解除的相关案例进行分析阐述,结合案例,提炼出法院对此两类物业服务合同纠纷的裁判观点实际上是享有任意解除权的。第五部分对物业服务合同解除后的后合同义务进行了阐述。此部分结合案例主要阐述了包括退还业主预交物业管理费、继续处理物业管理事务、妥善交接等在内的后合同义务。第六部分是关于规范物业服务合同解除的对策与建议。主要是通过如何完善立法、如何强化实施机制、如何引入多元化解决方式处理物业服务纠纷、司法机关如何介入物业纠纷这四个方面展开阐述。
北京物业管理行业协会[8](2019)在《业主欠缴物业服务费成因分析和解决途径》文中认为前言近年来,随着物业服务管理模式的全面推广,业主欠缴物业费的问题也越来越严重,多地的统计数据都印证了这一点。针对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情况的调查较为直观地反映了这样一个问题。2013年《北京市物业服务企业经营状况调研报告》对2740个物业项目的统计数据显示,物业费平均欠缴率达到21.51%,57万户业主欠缴物业费,欠缴总额达20.53亿元,户均3233元,直接导致84.6%的物业服务企业处于亏损状态。2013年,济南市针对60家物业管理公司提供管理和服务的127个住宅小区的实地调查显示,全市住宅小区实际收费率在70%~80%之间,能达到90%收费率的小区实属凤毛麟角。
王海郦[9](2019)在《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中业主抗辩权行使研究》文中研究说明随着物业服务合同纠纷的爆发式增长,业主抗辩权成为业主维护自身权益的有力武器。目前业主抗辩权相关研究主要通过对业主抗辩权行使主体、行使限制、抗辩事由等的讨论,对业主抗辩权制度完善提出建议。通过对司法实践中业主抗辩权行使的研究发现,目前业主抗辩权行使还面临着诸多障碍。论文立足于业主抗辩权及其行使,从司法实践中发现业主抗辩权行使存在的障碍,通过分析原因找出保障业主抗辩权正当行使的途径。文章结合六个真实案例对业主抗辩权行使现状进行分析,具有实证基础。论文以业主抗辩权及其行使的研究作为切入点,从业主抗辩权的界定、立法现状和业主抗辩权行使事由三个方面展开,在对业主抗辩权进行界定时,从业主抗辩权的概念和构成要素展开叙述,通过对权利主体、客体、内容分别讨论,对业主抗辩权有清晰的认识。再通过对立法现状及行使事由研究,将目前业主抗辩权行使与限制的立法现状呈现出来,对后文的法律问题分析打下坚实的基础。接下来通过简明扼要的总结分析,将司法实践中出现的问题进行整理,明确提出了需要分析解决的问题包括业主对抗辩权行使界限不清、业主抗辩事由难以得到法官支持、物业服务合同纠纷违约认定难。通过对以上问题产生的原因分析,发现了实践中业主抗辩权立法制度存在缺陷、对“正当理由”认定过于严苛,物业服务企业违约认定难等问题。最后是保障业主抗辩权行使的建议。在完善业主抗辩权相关立法方面,要明确规定物业服务企业安保义务范围,业主抗辩权抗辩事由及法律后果;在保障司法实践中“正当理由”的适用方面,要明确抗辩事由正当性认定原则为诚实信用原则,对“正当理由”适用时应采用扩大解释的解释方法;在事实认定方面要明确轻微违约与严重违约的界线,合理分配业主与物业服务企业的举证责任。
张焱[10](2019)在《住房承租权特别保护法律研究》文中研究表明随着流动人口的不断增加和人们生活观念的不断更新,租赁住房居住已经成为居民解决住房问题的方式之一。住房租赁市场是我国住房供应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在经济社会发展中起到十分重要的作用。在租购同权的宏观政策背景下,实行购租并举,培育和发展住房租赁市场,是深化住房制度改革的重要内容,必须强化对住房承租人的特殊保护。各类房屋表现的功能不同,不同房屋租赁承载的社会价值和使命也不一样。住房租赁因承载着特殊的社会保障功能,应与商业用房租赁、公共住房租赁适用不同的法律规则。商业用房租赁属于市场化主体行为,应充分尊重当事人的意志和合同自由原则;公共住房租赁保障的对象是社会中的中低收入者,对社会弱势群体的保障是国家或政府的当然义务,不属于平等主体之间的法律关系;住房租赁首先是民事合同关系,但因关涉承租人的生存和发展利益,以传统民法坚持的合同自由无法达成对住房承租人的公平对待,因此需要国家权力介入对所有权绝对和契约自由原则进行一定程度的干预和规制,以强制性规范保护住房承租人的特殊利益。传统民法坚持所有权绝对和契约自由原则,无法实现保护弱势住房承租人的目的,需要立法对住房租赁法律关系进行干预,对合同自由的形式正义进行矫正,以实现实质正义。以保护住房承租人合法利益为宗旨,实现出租人与承租人在住房租赁关系中实质上的平等,是各国住房租赁法的重要法政策目标。各国住房租赁法律制度突破了传统民法的合同相对性原则,以租赁合同为基础、以住房承租权为核心建构保护承租人的住房租赁法律制度,通过增加住房出租人义务,限制出租人的权利,扩大住房承租人权利,强化住房承租权的物权化效力,提升承租人地位等,强化对住房承租人权利的倾斜保护。论文首先对住房承租人权利特别保护的缘由进行了理论论证。由于承租人在住房租赁关系中处于弱势地位,客观上就需要法律对形式平等进行矫正,对弱势的住房承租人予以倾斜性保护,实现实质性的平等;住房关系着承租人及其家人的基本生存利益,从利益衡量比较,承租人的利益﹙居住利益﹚要比出租人的利益﹙收取租金的投资利益﹚更为重要,更应得到法律的适度的倾斜性保护;在人权法上,国际公约确认了适足住房权是一项基本人权,将承租人对租住房屋上的租赁权提升到人权保障的高度,住房租赁承租人享有的的适足住房权包括住房安全权、人格尊严权、住房安宁权、禁止驱逐权等,确保住房承租人在租住房屋期间享有安全、自由、和平和尊严的权利是适足住房权的重要内容和使命;在法理论上,住房承租权源于住房租赁合同与占有的结合,通过占有的状态表现出权利的性质,法律对于占有的事实给予物权性请求权的保护,自然应以占有的保护方式保护住房承租人的承租权,法律对于有权占有的保护实际上是保护其背后的实际权利;社会理论方面,20世纪初的所有权社会责任理论强调个人所有权的行使,应为国家的公共利益甚至为增进人类的共同需要和幸福而附随社会责任。住房所有权的社会义务就是要发挥住房的社会保障功能,对住房所有权人附加相应的社会义务,并限制住房所有权人行使权利的自由。对住房承租人权利的强化就是对住房所有权所施加的束缚。住房租赁法律制度应以保护住房承租人特殊权利、稳定住房租赁关系和社会秩序为目标,贯彻承租权物权化、承租合同长期化、租金标准稳定化、承租人权利业主化、权利表征显性化等主要制度理念,体现为特殊的制度构成。文章论述了基于住房租赁合同的承租人和出租人的基本的权利和义务,以及基于诚实信用而生的特殊的附属义务。在国家对住房租赁市场的监管和对当事人利益的平衡方面,应建立住房租赁的最低适住性安全标准,保障承租人在租住房屋中安全、健康、有尊严地居住和生活;建构住房租赁的租金调整制度,稳定住房租赁关系,平衡双方当事人利益;强化对住房租赁押金的规制,特别要建立专业租赁机构押金的分离管理制度;在限制住房出租人权利行使方面,应建构住房租赁合同解除中对承租人的特别保护制度,以正当理由规则保障住房承租人的租赁存续利益;赋予住房出租人的减损义务,发挥物尽其用的社会效益;限制出租人收回住房私力救济,实现社会和平稳定,从而达到保障住房承租人利益的目的。基于保障住房承租人生存利益的政策考量,各国立法强化对住房承租人的居住权利的优先保护。这种受到法律特别保护的居住性权利是专属于住房承租人享有的,经过学者们的提炼,形成承租权概念。本文理清了住房承租权的含义,认为住房承租权(住房租赁权)就是承租人在租赁住房中的居住权,是承租人基于住房租赁合同,在租赁住房交付后,对租赁租房占有期间所享有的,得在租赁住房中安全、健康、有尊严地居住和生活的权利,也即是承租人对租赁住房为使用、收益,并得对抗新的所有权人和其他第三人的权利。承租权的实质性特征就是物权化效力。住房承租权具有保障租赁关系存续、对抗其他人对承租人安定居住和生活的妨害和阻扰的效力。在分析住房承租权的性质和效力基础上,提出我国住房租赁法应采承租权物权化的理论构建保护住房承租人的制度体系。现代民法在坚持私有财产保护和契约自由的原则下,更加强调对社会弱者的保障,追求社会公平正义和实质平等。在住房社会化运动的推动下,立法者逐渐承认了住房承租人对租赁住房的特殊利益。各国立法强化住房承租人的权利保护,赋予住房承租人在租赁住房占有期间以较强的保护手段,出现了住房承租权物权化的趋势和特征。对于住房承租权予以物权化效力保护,是世界各国住房租赁法律制度的主要内容,且有不断得以强化的趋势。各国立法大多规定了房屋买卖不破租、承租人优先购买权、承租人优先续租权等制度,租赁法律关系不因租赁住房的所有人变更而受影响,成立在先的租赁权可以对抗新的房屋买受人,在与第三人权利存在冲突时,住房承租人享有同等条件下的优先保障权。这样的制度安排使得承租权具有较强的稳定性,住房租赁合同目的获得持续、安全的保障。住房租赁法律制度是以住房承租权为核心而建构的制度体系。住房承租权成立后,其效力主要表现为住房租赁法律关系的存续不因住房所有权人的变动而受影响,住房承租人基于合法占有而得享有占有保护的物上请求权。基于承租权的效力辐射,次承租人和承租人死亡后的同住人也享有基于承租权的特别保护,租赁关系稳定性得到延续。本文认为住房承租人优先购买权制度具有独立的制度功能和社会价值,但应完善我国的优先购买权制度,基于交易的安全和秩序,不应忽视住房受让人的利益保护,因此租赁住房通过公开拍卖的不应有承租人优先购买权的适用;优先续租权没有独立的制度价值和功能,理由在于住房租赁契约属于继续性债之关系,租赁合同的存续特别重视当事人的信赖关系与人格信用,住房租赁合同到期后是否续展依赖于承租人与出租人相互间的信赖关系,若在合同履行中双方信赖关系被破坏,赋予住房承租人在合同期限届满时主张法定优先承租权,明显对出租人不公,因此,法律重视住房租赁契约上当事人间信赖基础之维护,是否续租,原则上交由当事人在信赖关系之基础上选择。在对出租人住房实现抵押权时,存在与住房承租人利益的冲突,各国创设了诸多制度保障承租人的利益,包括承租人知情权、缓期交付制度、抵押权人同意制度等,我国立法应建构抵押权实现过程中对住房承租人特殊保护制度。在租赁住房买卖过程中,承租人的地位不因所有权人变更而受影响,受让人得承继原出租人地位,买卖不破租赁规则属于特别保护住房承租人的强制性规定,不应允许当事人特约预先放弃,否则该制度就失去了存在的价值和意义,对住房承租人的保护将流于形式,本文对我国现行法律规定进行了梳理,提出了完善我国住房租赁核心制度的构想,并论述了司法处置(强制拍卖)债务人住房对承租权的保护制度及对承租权干扰的排除,完善住房租赁登记备案制度,增强住房承租权的公示效力,保障真正的住房承租人,预防债务人(住房所有权人)与案外承租人通谋以虚假租赁合同阻碍强制执行的行为得逞。最后,本文基于现代城市居住模式下住房承租人权利的扩展分析,认为在我国以建筑物区分所有与传统独家独户的住房形态已有根本性的变化,承租人租赁的住房不仅是对业主住房专有部分的使用,还必须使用小区物业范围的公用部分和公共设施设备,必须维护小区住户的共同利益,形成与业主(出租人和小区其他业主)、物业服务人、业主委员会等多方面的法律关系。提出承租人在住宅小区的特别权利获得保护的依据是业主权利的默示让与,特别权利内容就是准业主权,包括居住小区公共资源和设施设备使用权、接受物业服务权、参与公共事务管理权、在业主大会上陈述意见权、知情权、妨害行为制止权等,进一步强化对住房承租人特别保护,维系小区物业范围内所有居住者的共同利益和秩序,力图构建住房承租人权利的立体保护制度体系。法律是当事人利益平衡器。住房租赁法的制度在强化保障住房承租人利益的同时,应兼顾出租人利益的保护,平衡当事人间的利益。世界各国的立法进程体现出对住房承租人权利的保护有一个逐步扩大权利范围、不断强化住房承租权效力(保护方法)的过程,即便一些国家(日本、德国等)的人均住房比都已达1.0以上,也仍然继续以强化对住房承租人的保护为住房租赁法的宗旨。我国的住房租赁法应遵循现代住房租赁法的立法方向,应以租赁合同为基础而构建住房租赁法律关系相关规则,以承租权为核心构建住房租赁法律制度,特别保护承租人利益,促进住房租赁市场健康发展。
二、没有合同约定 无权收取物业费(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本文主要提出一款精简64位RISC处理器存储管理单元结构并详细分析其设计过程。在该MMU结构中,TLB采用叁个分离的TLB,TLB采用基于内容查找的相联存储器并行查找,支持粗粒度为64KB和细粒度为4KB两种页面大小,采用多级分层页表结构映射地址空间,并详细论述了四级页表转换过程,TLB结构组织等。该MMU结构将作为该处理器存储系统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三、没有合同约定 无权收取物业费(论文提纲范文)
(2)物业服务合同中业主的抗辩分析(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一、研究背景及意义 |
二、研究方法 |
第一章 案例介绍及争议焦点 |
一、案例介绍 |
(一)大连市碧海物业管理集团有限公司诉杨某某物业合同纠纷案 |
(二)彩生活物业公司诉马某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
二、争议焦点 |
(一)业主拒交物业费的抗辩事由 |
(二)涉案物业管理费用的减免 |
(三)法院判决打折支付的法律依据及标准 |
第二章 物业服务合同中业主的抗辩权 |
一、业主的抗辩权类型 |
(一)属于同时履行抗辩权 |
(二)属于不安抗辩权 |
(三)属于先履行抗辩权 |
二、业主抗辩权行使主体 |
三、物业服务合同业主抗辩权产生的基础 |
(一)诚实信用原则 |
(二)公平原则 |
第三章 业主行使抗辩的事由 |
一、业主行使抗辩的正当事由 |
(一)物业服务存在瑕疵 |
(二)物业服务企业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 |
二、业主行使抗辩的排除适用情形 |
(一)业主以合同签订主体为业主委员会为由进行抗辩 |
(二)因房屋质量问题提出抗辩 |
(三)对前期物业合同的抗辩 |
第四章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中的诉讼问题 |
一、原告法院化现象突出 |
二、发挥物业服务合同纠纷多元化解决机制 |
第五章 完善物业服务合同中抗辩权的建议 |
一、新加坡、日本、美国相关立法例及其借鉴 |
二、完善物业费收缴制度的建议 |
(一)物业服务费的标准化 |
(二)实行按服务项目收费并作为法院减免物业费的依据 |
(三)完善物业服务企业对欠费业主的催交程序 |
(四)法院判决打折支付的法律依据及标准 |
结语 |
参考文献 |
个人简历 |
后记 |
(3)物业服务合同作为集体合同:以《民法典》规范为中心(论文提纲范文)
一、物业服务合同的当事人 |
(一)订立主体和约束主体的分离 |
(二)业主受约束的前提 |
二、物业服务人公开的服务承诺 |
三、业主与业主委员会之间的关系 |
四、业主支付物业费的义务 |
(一)支付义务主体 |
1.建设单位 |
2.物业承租人、借用人或者其他物业使用人 |
3.物业继受人 |
(二)业主支付物业费的抗辩事由 |
1.未接受或者无须接受相关物业服务不能作为抗辩事由 |
2.物业服务人未按照约定和有关规定提供服务作为抗辩事由 |
五、业主共同决定解聘物业服务人 |
(一)业主解除权的共同行使 |
(二)业主的任意解除权 |
1.制度目的 |
2.行使条件 |
3.行使后果 |
六、结 论 |
(4)物业服务合同纠纷诉讼解决机制论(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ABSTRACT |
前言 |
一、文献综述 |
二、总结创新 |
第一章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的基本特征 |
一、案件数量与日俱增 |
二、批量化和群体化现象突出 |
三、诉请和抗辩理由单一 |
第二章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的类型化分析 |
一、前期物业服务阶段 |
二、物业管理服务阶段 |
(一) 追缴服务费纠纷 |
(二) 业主损害赔偿纠纷 |
(三) 业主知情权纠纷 |
(四) 涉及第三方主体的纠纷 |
第三章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诉讼解决机制现状评析 |
一、裁判无法实现案结事了 |
(一) 调撤率高改判率低 |
(二) 重复诉讼率和缺席裁判率高 |
(三) 群体压力难以化解 |
二、非讼程序难以发挥作用 |
三、原告法院化现象突出 |
(一) 批量起诉问题长期存在 |
(二) 物业费纠纷原告胜诉率高 |
第四章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诉讼解决机制的理性调适 |
一、完善物业合同纠纷解决的联动机制 |
(一) 推动非诉调解法定前置 |
(二) 完善司法确认程序 |
二、落实诉讼手段促进纠纷高效化解 |
(一) 依据诚实信用原则限制批量起诉 |
(二) 统一批量诉讼案件的裁判标准 |
(三) 完善繁简分流的诉讼解决机制 |
三、运用配套制度推进诉源治理 |
(一) 妥当运用司法建议 |
(二) 发挥巡回审判制度优势 |
(三) 加强双方私力救济能力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学位论文评阅及答辩情况表 |
(5)论物业服务合同中业主的抗辩权(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1 绪论 |
1.1 研究背景和意义 |
1.2 文献综述 |
1.3 研究方法 |
1.4 创新点 |
2 我国业主行使抗辩权存在的问题 |
2.1 案例分析 |
2.2 存在的问题 |
3 我国业主行使抗辩权所存问题的成因 |
3.1 业主抗辩事由缺乏具体化规定 |
3.2 缺乏对业主行使抗辩权的认定标准 |
3.3 抗辩权的行使主体存在立法缺陷 |
4 完善我国业主抗辩权制度的建议 |
4.1 明确业主行使抗辩权的情形 |
4.2 对业主的违约抗辩作量化规定 |
4.3 借鉴域外制度由业委会代业主行使抗辩权 |
5 结论 |
参考文献 |
致谢 |
(6)论业主抗辩权(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一、绪论 |
(一)问题的提出 |
(二)问题的意义 |
二、业主抗辩权的基本理论分析 |
(一)学界关于业主抗辩权存在与否的争议 |
1.否定业主抗辩权的学者观点 |
2.支持业主抗辩权的学者观点 |
3.笔者观点 |
(二)业主抗辩权的性质分析 |
1.业主抗辩权的行使基础 |
2.业主抗辩权的本质分析 |
(三)业主抗辩权的行使主体 |
1.业主独立行使抗辩权 |
2.业主委员会代表业主行使抗辩权 |
(四)业主抗辩权分情况行使 |
1.共益型业主抗辩 |
2.自益型业主抗辩 |
三、司法实践中业主抗辩权的行使 |
(一)业主抗辩权的行使现状 |
1.以南京市为例业主抗辩权行使数据分析 |
2.业主抗辩权行使过程中存在的困难 |
(二)司法实践中无争议的抗辩事由 |
1.前期物业服务合同无效 |
2.不属于同一法律关系的抗辩事由 |
3.物业公司违规收取物业费 |
(三)司法实践中有争议的抗辩事由 |
1.物业服务质量瑕疵抗辩 |
2.其他抗辩事由的认定 |
(四)减价责任的合理性分析 |
1.减价责任的法理基础 |
2.减价责任的司法实践基础 |
3.滞纳金交纳问题 |
四、业主抗辩权的行使限制 |
(一)业主抗辩权行使的法定限制 |
(二)事实物业服务关系认定 |
五、我国业主抗辩权制度的完善建议 |
(一)进一步规范物业服务合同相关规定 |
1.从立法角度明确业主抗辩权的行使条件 |
2.增加业主在物业服务合同签订过程中的参与度 |
(二)物业服务立法的域外经验借鉴 |
1.发挥业主委员会的物业费催交作用 |
2.不正当行使业主抗辩权的惩罚 |
3.提升物业服务专业化水平 |
(三)业主抗辩权行使过程中的应改进之处 |
1.明确业主委员会的主体地位 |
2.改进举证责任分配方式 |
3.引入第三方机构进行物业质量评估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7)物业服务合同解除问题实证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导论 |
一、选题背景及意义 |
二、研究现状及简评 |
三、研究方法及写作思路 |
第一章 物业服务合同解除概述 |
第一节 物业服务合同及其解除的基本内涵 |
一、物业服务合同及其解除的概念 |
二、物业服务合同解除方式及条件 |
三、物业服务合同解除纠纷的根源 |
第二节 物业服务合同解除的主要立法及内容 |
一、法律 |
二、行政法规 |
三、地方性法规 |
四、部门规章 |
五、司法解释 |
第三节 物业服务合同解除纠纷及其司法现状 |
一、物业服务合同纠纷的主要类型 |
二、物业服务合同解除纠纷焦点问题 |
第二章 物业服务合同解除的主体问题 |
第一节 业主大会:当然的任意解除权? |
一、典型案例 |
二、争点回应 |
三、法律依据及理论根据 |
第二节 业主委员会:独立Vs不独立? |
一、典型案例 |
二、业委会主体独立性的实践争议与回应 |
三、业委会行使解除权的根据与条件 |
第三节 个别或部分业主:个体权利Vs集体权利? |
一、个体解除权的司法否认 |
二、个体权利的集体行使 |
三、特殊业主的合同自主权:单独聘请物业服务 |
第四节 物业服务企业资质管理及其对合同效力的影响 |
一、物业服务企业的资质管理 |
二、典型案例 |
三、物业服务企业资质缺失对合同效力的影响 |
第三章 物业服务合同解除权的法律属性问题 |
第一节 有关物业服务合同及其解除权属性的争议 |
一、典型案例 |
二、理论通说:委托合同说 |
三、司法归类:服务合同说 |
第二节 物业服务合同与委托合同的界分 |
第三节 物业服务合同的任意解除权问题 |
一、任意解除权的概念与特征 |
二、物业服务合同解除权行使的限制 |
第四章 特殊物业服务合同的解除问题 |
第一节 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及其解除 |
一、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的概念与特点 |
二、典型案例 |
三、前期物业服务合同解除的特殊方式 |
第二节 不定期物业服务合同及其解除 |
一、不定期物业服务合同的概念与特点 |
二、典型案例 |
三、不定期物业服务合同解除的特殊性质 |
第五章 物业服务合同解除的后合同义务 |
第一节 退还业主预交物业管理费 |
一、典型案例 |
二、规范根据及义务范围 |
第二节 继续处理物业管理事务 |
一、典型案例 |
二、规范根据及义务内容 |
三、业主的对应义务 |
第三节 妥善交接 |
一、典型案例 |
二、规范根据和义务内容及其认定 |
第六章 规范物业服务合同解除的对策建议 |
第一节 完善立法 |
第二节 强化实施机制 |
一、主管部门:物业公司的主管部门应当对物业管理企业的相关人员进行法制宣传教育,并加强资质审查 |
二、物业服务企业方面:物业公司自身应当加强提升物业服务、管理水平、加强信息公布 |
三、业主方面:宣传引导,转变观念 |
第三节 引入多元化解决方式处理物业服务纠纷 |
第四节 司法适度介入物业纠纷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9)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中业主抗辩权行使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1 绪论 |
1.1 研究背景及意义 |
1.2 文献研究综述 |
1.2.1 业主抗辩权行使主体的研究状况 |
1.2.2 业主抗辩权行使限制的研究状况 |
1.2.3 业主行使抗辩权的事由研究状况 |
1.2.4 研究现状评述 |
1.3 研究思路 |
1.4 研究方法 |
2 业主抗辩权及其行使现状 |
2.1 业主抗辩权的界定 |
2.2.1 业主抗辩权的概念 |
2.2.2 业主抗辩权的构成要素 |
2.2 业主抗辩权的立法现状 |
2.2.1 业主抗辩权行使的法律规定 |
2.2.2 业主抗辩权行使限制的法律规定 |
2.3 业主抗辩权正当行使的事由 |
2.3.1 以物业企业未履行合同的服务责任为抗辩事由 |
2.3.2 以物业服务合同关系终止为抗辩事由 |
2.3.3 以违规收费为抗辩事由 |
3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中业主抗辩权正当行使的障碍 |
3.1 业主对抗辩权行使界限认识不清 |
3.1.1 业主对物业企业安保义务范围认识错误 |
3.1.2 业主抗辩权不当行使情形较多 |
3.2 业主抗辩事由正当性认定难 |
3.2.1 业主抗辩事由难以得到法官支持 |
3.2.2 法官认为抗辩事由超出“物业服务合同纠纷”审理范围 |
3.3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中事实认定难 |
3.3.1 物业服务企业违约认定难 |
3.3.2 业主提供的证据不足 |
4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中业主抗辩权正当行使存在障碍的原因 |
4.1 业主抗辩权立法存在缺陷 |
4.1.1 物业服务企业安保义务的内容规定不明确 |
4.1.2 业主抗辩权行使事由及法律后果规定不明确 |
4.2 司法实践中“正当理由”的适用严苛 |
4.2.1 法官鲜少认定业主抗辩权行使符合“正当理由” |
4.2.2 实践中“正当理由”被限制解释 |
4.3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事实认定的依据不足 |
4.3.1 轻微违约与严重违约界限不清 |
4.3.2 业主抗辩权行使举证困难 |
5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中业主抗辩权正当行使的保障 |
5.1 完善业主抗辩权行使的立法 |
5.1.1 明确规定物业服务企业安保义务范围 |
5.1.2 明确规定业主抗辩事由及法律后果 |
5.2 保障司法实践中“正当理由”的适用 |
5.2.1 明确抗辩事由正当性认定原则 |
5.2.2 对“正当理由”进行扩大解释 |
5.3 明确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中事实认定标准 |
5.3.1 明确轻微违约与严重违约的界线 |
5.3.2 合理分配举证责任 |
结论 |
参考文献 |
致谢 |
(10)住房承租权特别保护法律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内容摘要 |
abstract |
第一章 导论 |
一、问题之提出 |
二、文献综述 |
三、研究目的与基本研究思路 |
四、研究方法 |
五、研究重点与难点 |
六、本论文的创新点 |
第二章 住房承租权特别保护的制度基础 |
一、相关基础概念 |
二、对住房承租人特别保护的社会客观基础 |
(一)租购同权、发展租赁市场的国家政策目标需要对住房承租人予以特殊保护 |
1、租购同权的政策背景 |
2、租售并举与租购同权的政策目标 |
(二)发展住房租赁市场必须强化对住房承租人的权利保护 |
1、住房租赁和住房所有(自有)都是一种居住方式 |
2、发展住房租赁市场必须强化对住房承租权的特别保护 |
三、对住房租赁承租人特别保护的理论基础 |
(一)利益比较:承租人的利益更加值得法律倾斜保护 |
1、社会政策基础——住房承租人与出租人相比一般处于经济上弱势地位,其基本的生存利益更值得法律予以保护 |
2、伦理基础——对承租人生存权利的保护 |
(二)人权法基础——对住房承租人的住房权保障 |
(三)法理基础 |
1、基于占有权利的法益效力 |
2、财产所有权的社会化义务理论(私权社会责任理论) |
第三章 住房租赁法律关系中的特殊权利义务 |
一、住房承租人特殊权利义务产生的基础 |
(一)保障住房承租人利益的法价值目标 |
1、强化住房承租人的法律地位和利益倾斜,平等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 |
2、稳定住房租赁关系和社会秩序 |
(二)保障住房承租人利益的主要制度理念 |
1、承租权物权化,保护实际居住人 |
2、承租合同长期化 |
3、租金标准稳定化 |
4、承租人权利业主化 |
5、权利表征显性化 |
二、国家运用公权力对住房租赁法律关系适当干预的正当性基础 |
(一)公私法的分类和社会法对社会弱者特别保护的正当性 |
(二)现代民法对合同自由的限制:从形式正义到实质正义 |
(三)国家公权力对住房租赁法律关系适当干预的正当性 |
三、住房租赁法律关系权利义务的特殊内容 |
(一)基于住房租赁合同的承租人和出租人的基本权利和义务 |
1、出租人的适住性默示担保义务:提供和维持适合于居住的住房的义务 |
2、住房出租人的修缮义务 |
3、承租人支付租金和附加费用的义务 |
4、承租人遵守业主公约的义务 |
5、承租人的租住安宁权 |
6、承租人住房租赁关系终了之返还住房义务 |
(二)基于国家对住房租赁市场的规制:保障承租人权利,平衡当事人利益…… |
1、建立住房租赁的最低适住性安全标准 |
2、建构住房租赁的租金调整制度 |
3、强化对住房租赁押金的规制 |
(三)对住房出租人权利行使的限制,强化对住房承租人的保护 |
1、住房租赁合同解除中对承租人的特殊保护 |
2、住房出租人的减损义务 |
3、出租人收回住房私力救济的限制 |
第四章 住房承租权的特别保护法律制度内容 |
一、住房承租权的物权化 |
(一)住房承租权的概念 |
(二)住房承租权的效力 |
(三)住房承租权的性质 |
(四)住房承租权物权化的演变与发展 |
(五)我国住房租赁立法的制度选择:住房承租权物权化 |
二、承租人的优先权(包括优先购买权和优先续租权) |
(一)住房承租人优先购买权 |
1、住房承租人优先购买权概念和特征 |
2、住房承租人优先购买权制度的价值和正当性基础 |
3、承租人优先购买权的性质 |
4、承租人优先购买权的行使条件 |
5、优先购买权被侵害的权利救济 |
6、需要厘清的问题 |
(二)住房承租人优先续租权 |
三、住房抵押中承租权的特殊保护 |
(一)各国关于抵押权实现过程中保护承租权的法律制度 |
1、知情权规则——抵押权实现过程中的通知义务 |
2、缓期交付制度 |
3、抵押权人同意制度 |
(二)我国关于抵押权实现过程中与承租人保护的立法完善 |
1、抵押权与承租权的冲突与协调 |
2、建构抵押权实现过程中对住房承租人特殊保护制度 |
四、住房买卖中承租权的特殊保护 |
(一)住房买卖交易中对承租人的保护:买卖不破租赁制度 |
1、买卖不破租赁制度的含义 |
2、域外关于住房买卖不破租赁的立法例 |
3、住房买卖不破租规则的立法理由 |
4、买卖不破租赁的成立要件 |
5、买卖不破租赁的法律效果 |
6、适用买卖不破租规则的例外 |
(二)司法处置(强制拍卖)债务人住房对承租权的保护制度及对承租权干扰的排除 |
1、案外人以住房租赁合同对强制执行干扰的表现形式 |
2、完善保护承租权制度:住房承租人的执行标的异议和执行异议之诉 |
3、完善住房租赁登记备案制度,增强住房承租权的公示效力 |
4、加重承租权人举证义务,加大对虚假租赁合同当事人的惩罚力度 |
5、对司法机关委托拍卖公告记载的租赁负担与实际不一致的处理 |
五、强化对次承租人和同住人住房承租权的保护 |
(一)基于承租人的转租权(或部分转租权),完善次承租人利益保护制度…… |
1、关于住房转租和承租权转让 |
2、次承租人权利保护的立法理由 |
3、次承租人权利保障的范围 |
4、我国立法选择:强化对次承租人的权利保障 |
(二)完善同住人承租权(加入权)保护制度 |
1、各国立法比较 |
2、同住人承租权的性质 |
3、适用同住人承继承租权的条件 |
4、同住人承租权的效力 |
5、我国法律对同住人承租权制度的完善 |
第五章 现代居住模式下承租人的特别权利保护 |
一、现代居住模式的特点和住房承租人的特殊权利保护 |
(一)现代居住模式的特点 |
(二)现代居住模式下强化对住房承租人特殊保护的理由 |
二、承租人取得权利的依据:业主权利的默示让与 |
三、现代居住模式下住房承租人的特别权利:准业主权 |
(一)承租人与出租人的关系:公共部分使用权能默示性转移给承租人 |
1、居住物业区域公共资源和设施设备使用权 |
2、要求出租人协助进行租赁合同登记备案的权利 |
(二)住房承租人与物业服务人的关系:接受物业服务权 |
(三)住房承租人与业主委员会的关系:参与公共事务管理权 |
1、公共事务参与权 |
2、在业主大会上陈述意见权 |
3、知情权 |
(四)住房承租人与相邻人的关系:妨害行为制止权 |
四、建立住房租赁当事人失信制度,平等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促进住房租赁市场健康发展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攻读学位期间的研究成果 |
四、没有合同约定 无权收取物业费(论文参考文献)
- [1]减价在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中的适用研究[D]. 刘璐. 广东外语外贸大学, 2021
- [2]物业服务合同中业主的抗辩分析[D]. 战琦. 沈阳师范大学, 2021(02)
- [3]物业服务合同作为集体合同:以《民法典》规范为中心[J]. 朱虎. 暨南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2020(11)
- [4]物业服务合同纠纷诉讼解决机制论[D]. 许晓悦. 山东大学, 2020(02)
- [5]论物业服务合同中业主的抗辩权[D]. 傅爽. 暨南大学, 2020(04)
- [6]论业主抗辩权[D]. 孙瑜. 南京大学, 2020(02)
- [7]物业服务合同解除问题实证研究[D]. 朱明媚. 东南大学, 2019(01)
- [8]业主欠缴物业服务费成因分析和解决途径[A]. 北京物业管理行业协会. 物业管理课题研究优秀成果汇编(2016-2018), 2019
- [9]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中业主抗辩权行使研究[D]. 王海郦. 西华大学, 2019(02)
- [10]住房承租权特别保护法律研究[D]. 张焱. 西南政法大学, 2019(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