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WTO与中国金融信托业的法律完善(论文文献综述)
连平,王运金,邓志超[1](2021)在《加入WTO二十年:金融业如何嬗变》文中提出中国加入WTO二十年来,依靠"开放促改革,改革促发展"的指导方针,在中国经济保持长期高速增长的同时,金融业实现了跨越式发展,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加入WTO对中国金融业而言具有划时代的意义,中国从一个金融弱势国家逐渐发展成为一个金融大国,并稳步向金融强国迈进。中国金融业实现了跨越式发展加入WTO二十年来,作为中国主要融资方式的间接融资获得了快速发展。中国银行业信贷持续大幅扩张,有效地支持了经济高速增长。
钱芳[2](2020)在《金融服务贸易的区域规则研究 ——以欧盟和北美为例》文中认为数字贸易、金融科技的迅速发展对金融服务贸易规则的迭代发展提出了新的需求。目前,金融服务贸易规则存在多边规则发展滞缓,区域规则发展不均衡,各国金融监管体制差异大、协调难以及现有规则难以应对诸多新问题的困境。欧盟和北美是世界上最大的金融服务市场,欧盟和北美区域的金融服务贸易规则各自为阵,差异较大。前者是单一市场立法特征下的规则模式,而后者是自由贸易区模式下对服务贸易总协定相关规则影响较深的规则模式。这两种模式在近几十年中一直发挥着对多边金融服务贸易规则形成和发展的引领作用。近几年,通过不断发展成熟,欧盟和北美区域规则对金融服务贸易规则的重塑发挥着重要的牵引力。除欧盟和北美外,南方共同市场和东盟等其他地区也试图在金融服务贸易的区域规则领域形成区域经验。然而,从目前来看,这些区域尚未形成金融服务贸易规则体系,与欧盟和北美地区发展相比发展较为缓慢且尚未成熟,故本文主要聚焦于欧盟和北美作为两大最具代表性的金融服务贸易的区域规则。本文将研究目标定位为金融服务贸易的区域规则,试图从一个全新的视角分析经济联盟和自由贸易区不同类型的区域规则在金融服务贸易规则中的价值,尤其是对于多边金融服务贸易规则的裨益。同时,聚焦于欧盟和北美金融服务贸易规则及其发展趋势对中国对外自由贸易协定金融服务贸易条款及清单的谈判、对内地与港澳的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金融服务贸易规则的升级以及国内自由贸易试验区金融服务贸易规则对标的借鉴价值。本文对金融服务贸易规则的相关定义作了界定,同时梳理了其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并在此基础上明确界定了本文的研究范围。金融服务是各类贸易和投资必不可少的经济活动,其独特的基础设施特性以及金融行业在国民经济中的战略地位决定了金融服务的特殊作用和重要价值。随着国际投资和国际贸易的深入发展,金融服务贸易呈现自由化的发展趋势。金融服务贸易壁垒以各国国内法为主。内容各异的金融服务贸易壁垒滋生了金融服务贸易规则的碎片化。无规制的金融服务贸易自由化对金融安全造成了挑战,也为国际金融监管与合作创造了需求,催化了国际金融服务贸易规则的产生。国际金融服务贸易规则包含双边、区域、诸边、多边规则。多边金融服务贸易规则面临困境,难以及时满足不断发展的数字贸易和金融科技对金融服务贸易规则的需求。基于以上现状,本文将研究范围界定为金融服务贸易的区域规则。金融服务贸易规则出现了多边规则发展滞缓的现状,且多边规则对于涉及国家经济主权以及金融安全的金融服务贸易壁垒常常束手无策。实现金融服务贸易规则的良法善治,需要通过规则的及时和有效供给解决金融服务贸易出现的新问题和新趋势。进而梳理提出了金融服务贸易规则存在的主要问题,包括多边金融服务贸易规则发展滞缓下的进路、两大引领模式欧盟与北美区域金融服务贸易规则之间的冲突和发展,以及金融服务贸易规则的未来趋势究竟朝着什么方向发展。厘清这些问题对于中国金融服务贸易规则和法治建设具有指引作用。从区域规则对多边规则供给的一般性论证出发,论述区域规则的合法性和必要性以及区域规则的需求与供给,然后从理论的角度、历史的角度以及规则冲突与协调的现实视角三个层面分析了区域金融服务贸易规则的供给侧效应,以及与其他规则之间的关系。金融服务贸易的各类区域规则载体在世界贸易组织框架内被定义为区域经济一体化、优惠贸易协定以及区域贸易协定三种概念。对区域规则在世界贸易组织框架下的合法性和必要性的研究,首先需要厘清优惠贸易协定、区域贸易协定与经济一体化之间的关系。本文使用区域经济一体化的概念论述区域金融服务贸易规则的存在基础、载体形式、多边框架下的合法性及区域法律制度供给侧效应等问题。《服务贸易总协定》要求经济一体化协议涵盖众多的服务部门。限制经济一体化协定进行歧视性的行业安排。不得提高与外部成员间的综合贸易壁垒,不得牺牲外部成员的准入程度和机会。区域贸易协定委员会审查经济一体化协定是否符合多边服务贸易体制。世界贸易组织对于区域经济一体化机制的合法性和必要性在多边框架内做了清晰的规定并安排了审核机制。萨伊定律的核心思想是以结构的视角论述供给创造需求。国际法的发展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萨伊定律。国际社会对于国际法的需求催生了国际法,国际法的自身发展又创造了国际社会对国际法的制度需求。区域经济一体化所形成的区域集团化实际上反映的是国际贸易规则对适应新发展的多边机制重塑的一种迫切需求,也是国际贸易规则在多边供给不足下的一种现实选择。区域规则拥有在世界贸易组织框架下合法存在的空间,同时兼具其自身的灵活性。符合世界贸易组织纪律的区域经济一体化规则对多边规则具有弥补、引领和推进的作用。两大区域经济一体化机制,即欧盟和北美自由贸易区,是全球最大的金融市场。两大区域的金融服务贸易规则更是代表了全球最具影响力的区域规则模式。欧盟金融服务贸易规则和北美区域金融服务贸易规则曾对《服务贸易总协定》金融服务贸易规则产生过重要的影响,尤其是北美区域金融服务贸易规则更是直接影响了《服务贸易总协定》相关规则的谈判。站在多边规则滞缓的现实视角,金融服务贸易的区域规则对于推动多边金融服务贸易规则的向前发展具有正向的作用。区域金融服务贸易规则是多边、诸边、双边规则的有效中间站,起着输送并引领多边金融服务贸易规则发展的关键作用。国际金融服务贸易规则体系从发展伊始就存在两大派系,即欧盟和北美模式。欧盟和北美都是世界上最大的、最具代表性的金融市场,且各自皆有其金融监管的特色、原则和风格。两大派系的区域金融服务贸易规则各成一个体系,在沿着各自特色发展的过程中为国际金融服务贸易规则贡献了智慧和经验。《全面与进步跨太平洋伙伴关系协定》等跨区域金融服务贸易规则源于北美区域金融服务贸易规则。实际上,北美区域向来是美国金融服务贸易规则的“试验区”,北美区域引领着各类美国参与的自贸协定中的金融服务贸易规则,同时又将该“试验区”的北美区域规则不断通过双边、跨区域、诸边机制进行规则的输出。区域一体化机制和世界贸易组织均将实现贸易壁垒的实质性削减作为主要目标。回顾世界贸易组织的发展历史,不难发现区域金融服务贸易规则的发展对于多边金融服务贸易规则的演进提供了路径、共识和先验。除对国际金融服务贸易规则的作用,区域规则还影响了各国国内法关于金融行业开放及监管的规制。此外,多边规则具有强大的融解功能,区域规则与多边规则是动态发展的。欧盟与北美区域金融服务贸易规则虽然特性差异大,前者属于内部市场法下的规则体系,后者属于自由贸易协定下的范式,但是两者在金融服务贸易规则领域一直发生着诸多的互动和协调,影响着多边金融服务贸易规则的重塑。总体来看,回应了区域规则的供给侧效应,即结构调整提升法律制度发展的质量,改善金融服务贸易规则的良法善治,解决金融服务贸易规则存在的一些问题和痛点。欧盟金融服务贸易规则是区域规则的典型代表。受欧盟单一市场立法的影响,其规则架构、基本原则、指令的内国化、争端解决机制等方面具有其独特的国际法供给侧示范价值和学术研究价值。除此之外,欧盟金融服务贸易规则同样深受国际金融机构的影响,在规则内容与国际金融法的结合方面更为紧密。欧盟金融服务贸易规则体现了国际金融法、国际投资法与国际贸易法的结合、硬法与软法的结合、国际法与国内法的结合、立法与司法的结合、规则与配套机制的结合。欧盟金融服务贸易规则的生命力和研究价值在于其内部市场立法特征,在于其类似内国法的修订机制的有效运行使其克服法律滞后性尤其是在数字贸易及金融科技等方面,在于其克服国际法的局限性有效推动国际法的内国化,在于其融合区域各国法律、协调区域各国监管协作的能力。在欧盟法律体系中的金融服务贸易规则包含各层级的相关法律文件。欧盟金融服务贸易规则法律渊源主要包含:欧盟条约、欧盟条例、诸多的欧盟指令等。其中,最大的特色就是欧盟金融服务指令。欧盟在70年代开始陆续制定了诸多金融服务指令。可以说,数量众多的金融服务指令是欧盟金融服务贸易规则的主要法律渊源。同时,也是欧盟金融服务贸易规则的主要组成部分和特色载体,是欧盟金融服务贸易规则最重要的立法工具。金融服务指令的内容涵盖银行、保险、证券和投资、监管等各领域。欧盟对转化成员国法的程序等施加了具体的规则要求。欧盟金融服务指令在国际法和国内法联结方面提供了区域经验。欧盟金融服务贸易规则的基本原则是由其单一市场的立法特征所决定的。有学者将欧盟金融服务贸易规则的基本原则概括为两个层次四项原则:即第一层次的设立和服务自由原则;第二层次的最低限度协调原则、相互承认原则、母国控制原则。第一层级的原则旨在取消跨境金融服务的法律壁垒;而第二层级的三个原则旨在发挥市场机制,构建金融服务单一市场。基于欧盟单一市场的立法特征,欧盟金融服务贸易规则的基本原则既涉及金融服务贸易自由化、便利化,又涉及监管合作和协调;而世界贸易组织、《北美自由贸易协定》将主要功能定位为推进金融服务贸易自由化。本文认为欧盟金融服务贸易规则的基本原则主要分为两种,第一种是金融服务贸易自由化、便利化的基本原则,即设立、人员和服务自由原则,其中包括了欧盟基本法所赋予的人员、资本、服务、商业存在等的自由;第二种是金融监管的基本原则,分为两个层面:第一层是相互承认原则,它是监管原则第二层的基本原则和母原则,第二层是母国控制原则、最低限度协调原则、一次性原则。欧盟金融服务贸易规则的显着特性主要包括:规则框架的系统化;保障机制的强势性;数字贸易和信息数据规则的前瞻性;所涉刑事法律的统一性;跨境金融服务贸易规则的便利性。欧盟金融服务贸易规则主要特征就是其单一市场立法。单一市场立法特征是欧盟金融服务贸易规则区别北美自由贸易协定模式下的区域金融服务贸易规则的差异所在。欧盟金融服务贸易规则呈现出内容齐全、结构严谨的特征,规则框架内部协调、调整有序。近年来,欧盟致力于金融服务贸易规则的数字贸易及信息数据转移方面的立法和成员国间的协调机制。欧盟通过制定《市场滥用条例》等具有直接适用法律效力的条例,在欧盟所有国家统一其有关市场滥用等刑事犯罪的法律。金融服务领域刑事法律规则的协调是欧盟金融服务贸易规则的独有特征。一直以来,欧盟通过贯彻落实其金融服务贸易规则的基本原则,统一和协调跨境金融服务贸易规则,并通过诸多保障机制以及数据一体化实现跨境金融服务贸易规则的便利化。欧盟金融服务贸易规则经过数十年的发展,已基本形成了欧盟金融服务贸易的法治体系,其中包括法律体系、实施体系、保障体系和监督体系。近年来,欧盟金融服务贸易规则朝着高质量发展的方向运行,更加关注金融服务消费者和投资者的保护,关注数字金融服务贸易规则的发展,关注英国退出欧盟后对欧盟规则及其基础设施、金融公司和金融服务的重要影响,如金融机构的“统一护照”问题。对于解决多边金融服务贸易规则的止步不前问题,欧盟的金融服务法治建设对于重塑新时代的国际金融服务贸易规则具有重要的路径和经验价值。北美区域金融服务贸易规则的重点是“开放”,欧盟金融服务贸易规则早已基本完成设立和服务自由化目标,进阶为协调和法治运行阶段。欧盟金融服务贸易规则的立法活跃度高于北美区域规则,组织机制保障了欧盟金融服务贸易规则的立法活动。北美金融服务贸易规则是另一极具代表性的区域规则。北美金融服务贸易规则起步较早,是欧盟金融服务贸易规则之外的第二大区域金融服务贸易规则体系,同时与欧盟规则形成了鲜明的差异。《北美自由贸易协定》金融服务贸易规则曾直接影响并作用于《服务贸易总协定》的相关规则。北美金融服务贸易规则体系历经《北美自由贸易协定》和《美墨加协定》两代。北美区域金融服务贸易规则起源于双边,融合于多边规则,成熟于区域规则,运用于诸边规则。北美金融服务贸易规则在与欧盟规则的冲突中相互影响,在诸边谈判中,不断相遇、冲突、协调、整合,逐步形成多边金融服务贸易规则的共识。可以说,北美区域是美国金融服务贸易规则的重要根基和规则前沿。研究北美区域贸易规则和金融服务贸易规则离不开对美国贸易政策以及美国国内贸易政策决策机制层面的研究。贸易保护主义政策依然深深根植于美国贸易政策之中,尤其是近年来美国的贸易保护主义重燃热情。其中的原因,正是来自于贸易保护政策在历史上对美国经济振兴尤其是工业化及高新技术发展中产生的重要推动作用的“美好回忆”。在1994年《北美自由贸易协定》之前,美国的一些贸易协定都涉及金融服务。北美区域金融服务贸易规则起源于双边自贸协定《美加自由贸易协定》,成熟于区域自贸协定《北美自由贸易协定》,发展于《美墨加贸易协定》。同时,北美区域金融服务贸易规则由于其属于自由贸易协定的特征,不断在美国的双边以及其主导的大型贸易协定中输出。北美金融服务贸易规则的基本原则与世界贸易组织法相类似。国民待遇与最惠国待遇方面,从《北美自由贸易协定》的“类似情况”标准,到《美墨加协定》标准的主要核心国民待遇对象的非歧视性原则,后者在“类似情况”的界定方面更加清晰。市场准入原则方面,《北美自由贸易协定》金融服务章节没有专列市场准入条款,而是在第1403条金融机构的设立和第1404条跨境贸易中加以纪律约束。《美墨加协定》第17.5条专门设定了市场准入条款,原则上规定了数量限制的纪律。透明度原则方面,《北美自由贸易协定》第1411条规定了提前向所有利害方通过官方出版物、其他书面形式或其他形式公布拟采取的任何普遍适用的措施等具体规定,《美墨加协定》第17.13条规定了相关措施的透明度和行政管理纪律,在利害关系人的程序和实体权利方面比前者更加具体和细致。审慎例外原则方面,《北美自由贸易协定》允许“合理”的审慎目的的措施,《美墨加协定》通过明确列举扩展了“审慎原因”的范围并做了限制性条件,采纳了服务贸易总协定《金融服务附件》第2条国内法规(a)款关于审慎例外的规定。此外,值得关注的是,最新的《美墨加协定》金融服务章节的附件三突显出互惠和对等原则的趋势,呈现北美区域规则向双边规则收缩的现象。北美金融服务贸易规则的显着特性主要包括:自由贸易协定的立法模式;创新负面清单模式的特色;关注投资者权利的特征;东道国和母国管理权的平衡。北美金融服务贸易规则经过20多年的发展,在国际金融服务贸易规则领域已经形成了除欧盟模式外的另一种最主要的金融服务贸易的区域规则。北美金融服务贸易规则的基本原则源自于其自由贸易协定的立法模式。在数据转移、高级管理人员、市场准入、跨境金融服务贸易等规则方面处处体现了对金融服务贸易开放和自由化的价值取向。《北美自由贸易协定》创新了不符措施清单的立法技术,对于降低金融服务贸易壁垒、提升缔约方的措施管理及透明度水平具有重要的制度创新价值。关注金融服务投资者的权利是历代北美金融服务规则的特色,符合美国金融服务贸易强国的政策需求。尤其是在《美墨加协定》对申请和审批措施管理的程序性规定的强化后,这一特色更为凸显。此外,东道国和母国的管理权是一个矛盾体,北美金融服务贸易规则逐步形成了两者相平衡的特色。《美墨加协定》将《北美自由贸易协定》改为21世纪高标准的新协定以支持互惠贸易。这一协定还将成为特朗普政府美国贸易协议的模板,影响美国的双边、区域、诸边及多边贸易协定。最新的《美墨加协定》被评价为引领了金融服务贸易规则进入新的规则标准阶段。尤其是在数据本地化限制、审慎例外的明确性、跨境服务规则的改变、措施管理的透明度,特别是负面清单的制定技术等方面。相比欧盟金融服务贸易规则,《美墨加协定》对数量众多的自由贸易协定的影响更广。欧盟模式有其高标准,但由于经济联盟和政治联盟的起点较高,对于其规则的整体性移植具有土壤适应性的问题。而《美墨加协定》所代表的北美区域金融服务贸易规则更具有制度的灵活性。然而,《美墨加协定》中毒丸条款等设置,对域外国家产生了负面影响,与世界贸易组织经济一体化机制纪律中对于不得牺牲外部成员准入程度和机会的原则发生了背离,值得警惕。本文的立足点是区域金融服务贸易规则对中国的启示。欧盟和北美区域是世界最大金融市场,其规则体系引领着国际金融服务贸易规则的风向标。欧盟和北美金融服务贸易规则引领着多边金融服务贸易规则的重塑。长期以来,这两大区域金融服务贸易规则各成一体、发展迥异,又能够以差异化模式共存于世界贸易组织框架之下。同时,也一直在各自的影响范围内掌握规则的话语权,在双边、诸边经贸协定中不断输出其所代表的区域金融服务贸易规则。这些趋势集中在数据存储和传输、个人信息保护、监管合作、措施管理透明度、审慎例外明确化、投资者和消费者保护等方面,以及金融服务贸易自由化和金融安全的平衡、东道国和母国管理权的平衡。欧盟和北美金融服务贸易规则在中国对外自由贸易协定金融服务条款及其保留措施的谈判,对内地与港澳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金融服务贸易规则的升级,以及国内自贸试验区的金融服务贸易规则及监管能力的提升等方面都具有启发意义。截止目前,商务部中国自由贸易区服务网公布中国已签署自贸协定17个,涉及国家和地区25个。作为目前中国签订的开放水平最高的自贸协定,《中韩自由贸易协定》首次设立了金融服务专章,为中国与其他国家或地区谈判高标准的自贸协定提供了参考和经验。此外,韩国与美国和欧盟分别都已签订了自贸协定,因此《中韩自由贸易协定》对于中国迈进高标准的自贸区网络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中韩自由贸易协定》金融服务贸易规则条款设置与《北美自由贸易协定》相似。在支付和清算系统、透明度条款、数量限制规则方面标准高于《北美自由贸易协定》金融服务贸易规则标准。但是跨境金融服务、高级管理人员和董事会、新金融服务、自律组织等条款的缺失,使得《中韩自由贸易协定》金融服务贸易规则仍低于《北美自由贸易协定》的标准。对于第二代北美金融服务贸易规则《美墨加协定》标准而言,《中韩自由贸易协定》金融服务条款在数据存储和移动、透明度和措施的管理、跨境服务等方面仍然存在较大的差距。区域规则对内地与港澳《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金融服务贸易规则的升级具有借鉴价值。对内与香港、澳门单独关税区之间签署的自由贸易协议,属于国内不同关税区间的自由贸易协议。一是并未单独专设章节,二是条款规则参照《服务贸易总协定》金融服务贸易规则范式,总体上看,较为落后和粗糙。此外,内地与港澳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附件与《美墨加协定》等负面清单范式差别较大。对于内地与港澳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金融服务贸易规则的展望,主要集中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建议加强金融服务贸易规则的体系化;二是金融服务涉及措施的管理模式上,加强措施清单的制定技术和国际对标;三是借鉴欧盟经验在原有侧重内地对港澳开放的范式下,转变为内地和港澳单一市场的建设。因其系国内不同关税区的自由贸易协定这一特殊属性,朝着单一市场发展值得期待。对于国内关税区之间的自由贸易协定,欧盟模式对于促进内地与港澳之间的经济一体化以及金融监管的合作和协调具有一定的启示。通过国内自贸试验区对区域金融服务贸易规则发展趋势进行压力测试。提升国内自贸试验区金融服务措施的管理和透明度,逐步改善营商环境,形成具有推广作用的金融服务措施管理标准和最佳实践。《美墨加协定》加强了对金融服务措施的管理和透明度的程序以及实体要求,对于利益相关者的程序和实体权利的保护趋势明显,体现了国际金融服务贸易规则对于金融服务市场主体的关注。国内自贸试验区在金融服务相关申请、材料补充、通知、流程管理、反馈机制等方面除了现有阶段的一站式服务这类便利化措施外,还应当主动对接国际高标准,提升措施管理的标准和透明度,制定自贸试验区金融服务管理最佳实践并积极加以推广。完善负面清单管理模式,一是在形式上应参考《美墨加协定》附件等趋势,以行业及各项不符措施为分类标准。二是在条目上对接国际标准。在制定自贸试验区负面清单时运用国际投资者熟悉的体例和话语体系,主动融入国际规则标准。三是建议单独制定自贸试验区金融服务业对外开放的负面清单,与国际规则高度对接。欧盟在金融服务贸易规则中的诸多保障机制在国内自贸试验区的土壤中更具适应性,同样值得借鉴。
李其成[3](2019)在《中央和地方金融监管权配置问题研究》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中央与地方金融监管权配置问题的核心是金融监管权在中央和地方政府之间是否需要以及应该如何配置。中国金融行业的发展,尤其是金融混业经营、金融创新以及地方金融业的繁荣,对中国现有中央集权垂直式的监管权力配置模式提出了巨大挑战,现有监管模式已经不能适应金融业的剧烈变化。当前各国都在着力加强对金融整体性风险的防范,如何对新型金融活动进行有效监管是亟需解决的问题。中国过去对于金融监管体制的研究都相对集中在中央一级政府部门间金融监管权的配置上,对地方政府能否享有以及如何享有金融监管权问题的研究相对缺乏。面对市场的新变化,地方政府实际已广泛参与到了地方金融监管之上,承担着属地风险处置责任和维稳第一责任。但不同地方金融监管模式差异较大,尚未形成成熟统一的模式,且地方政府金融监管权在定位、正当性、内容等重要问题上仍有待进一步研究。研究地方政府及其部门能否享有以及如何行使金融监管权,应首先明确金融监管权的性质、地位、特征等问题。金融监管权的根本属性是公权力,并呈现多元性与多重性特征,这决定了其行使需要合理配置。在权力的配置过程中,中央政府部门之间的权力配置以权力的“功能性”理论为基础,而监管权力在中央和地方政府之间的配置则以“结构性”理论为理论基础。在“结构性”理论下,我国金融市场、权力结构、政府职能等因素共同决定并创生了中国进行金融监管权央地配置的迫切内在需求,其中地方金融业的发展状况是第一大动因,地方政府的金融竞争是直接动力,维护金融安全是根本目的,而国家权力结构改革是其政治背景。我国现有监管模式的形成有其特殊的历史和国情条件。地方政府金融监管权的配置状况及其得失,对现有配置模式的建构和完善有重要意义。作为国家公权力之一的金融监管权,是国家权力体系中的一部分,服从并深受国家权力央地分配的制约。具体到金融领域,其历程可总结为:从金融中央集权到有限的地方竞争——中央逐渐削弱地方政府对金融行业的影响力——为应对全球局势而进一步向中央集中——金融领域市场化改革之路确立。当前,坚决走市场化道路,应是最大的国情,亟需金融监管权配置模式改革与之适应。中国当前监管模式为中央“一行两会”为主体、多头分工式的中央一级金融监管,中央监管权在地方通过地方派出机构履行职能,权力主要集中于中央一级,存在协调不力、监管真空、限制创新、制约发展等突出问题,亟需向地方政府配置权力,让地方政府参与监管,弥补中央政府监管的不足。当前地方政府通过中央政府及其部门政策、文件等方式获得一定的金融监管权,是一种实用主义做法,虽无法律、法规明确、具体的授权,但有模糊的事实上的监管权力。国家最新政策明确了地方政府金融监管的属地风险处置责任和维稳第一责任,呈现了双层监管的发展趋势。中国金融监管权央地配置模式发展至今,已经明显不能适应市场化的需求,存在诸多的困境。地方政府缺乏法定的金融监管权,对于金融监管事务的参与,均是通过中央行政管理部门的个别授权,或地方政府的主动承担,缺乏制度化、体系化的权力配置。这种监管权集中于中央一级的配置模式,不论是应对传统金融模式及其创新,还是应对发展迅猛的互联网金融和金融科技,都力不从心。其中最关键的缺陷在于地方金融监管权的合法性危机,导致监管对象覆盖不足、制度弹性缺失、地方立法权缺位、责任不明等问题。就央地分权而言,世界上现存在分权型多层监管模式以及单层监管两种模式,前者以美国和加拿大为典型,后者是大多数国家采用的监管模式。美国和加拿大存在联邦政府和地方政府两级金融监管机构,各自在金融监管的事务中发挥了关键作用。英、德、日等国均为非典型的金融监管央地分权模式,仍以中央政府监管为主。总体而言,其他国家或地区金融监管央地分权模式之于中国的启示,在于其权力配置方式和依据的法治化。相比较而言,中国地方政府并非完全不存在金融监管权,但在中国现有配置模式中,除个别地区通过地方法规形式予以确定之外,均是行政式的、实用主义的配置模式,缺乏法治化的特征。其他国家或地区的启示还在于其无论何种央地配置模式,并不存在优劣之分,只有与国情合适与否。央地分层的监管体制与中央集权式的监管体制,受到联邦制或单一制国家形式的极大影响,但是二者并非一一对应,最终决定其模式的,是一国的金融市场及金融制度赖以存在的整个国情。地方政府金融监管权实用主义配置的现实,已经显着表明向其配置权力的必要性。而地方政府金融监管权配置的制度化,应该在重新厘清金融监管权央地配置的动因、目标、价值及原则的基础上,将地方政府金融监管权的首要价值定位于维护地方金融市场的安全稳定;其次要有利于提升金融监管的效率;最后,还应有利于实现地方经济民主。而地方金融监管权配置的目标,则是实现金融监管权理论上的结构化、制度上的法治化和实践中的高效率。为此,地方金融监管权配置应当以合理分权、依法分权和权责对等为主要原则,坚持法治化的根本路径。中国当前最根本症结并非地方政府金融监管权有无的问题,而在于法治化的缺失。考虑到地方金融市场的特殊性,依据法律的相关规定,应当充分发挥各地方权力机构的作用,通过地方立法进行地方金融监管权的配置。金融监管权主体、对象、内容的配置,应把握以下原则:主体上,要坚持地方监管机构的独立化、专业化和责任化,并建立地方统筹监管、中央指导的央地监管机构关系;内容上,必须厘清地方金融市场与政府监管之间、地方监管与中央监管之间的两个界限。此外,任何规范的有效运行都离不开其所在的制度体系,金融监管权的科学化央地配置,应当以完善的顶层权力配置为依托,改严格分业式监管为统筹式监管、完善中央与地方经济权力配置的关系、完善金融机构破产制度、国家救助制度和存款保险制度等,从而培育强大而稳健的市场机制,从根本上减少市场失灵。
李仲林[4](2018)在《我国商业银行综合化经营监管制度研究 ——基于法经济学的视角》文中认为银行业是国民经济稳定发展的基石,然而由于银行业自身携带的“高负债、高风险”的先天基因,世界各国不得不对其采用严苛的监管策略与方式。随着市场经济的日益勃兴,社会经济主体对金融服务的需求呈现出多元化趋势。固守传统借贷业务,只能使银行业的收益、业务范围不断萎缩。在此语境下,选择变革与创新以适应社会经济主体的多元化需求的利器,主要表现为银行业务范围的开疆拓土,覆盖整个金融市场,渐次演变为具备综合化经营的“全能银行”。银行业综合化经营非但没有降低源于银行“高负债”先天基因所带来的风险,反而会与传统监管策略与方式之间产生隔阂与错配积聚更为严重的风险,2008年的金融危机正是典型的范例。由此观之,对于银行综合化经营所产生风险的防范与控制应当成为金融法治建设亟需认真对待的话题。金融监管的核心使命在于有效的防控金融市场的风险,保障金融体系的稳定健康发展,进而为实体经济的发展提供源源不断的支持。虽然我国商业银行综合化经营是市场选择的结果,但在不断满足社会经济主体多元化金融服务需求的同时累积了大量的金融风险。对此党中央、国务院给予高度重视,提出加强金融监管,守住不发生系统性风险的基本要求,这不仅是我国金融工作的重中之重,也是监管当局的重大课题之一。现在问题的关键是,当以分业监管为主体框架的监管体制,面对商业银行综合化经营所产生的种种风险时,能够调用的规制策略、思路、方式往往却是杯水车薪。可以说,二者之间的背离与抵牾之处,正是金融监管寻求变革的逻辑起点。基于上述论断,本文选择以法经济学为研究视角,以我国商业银行综合化经营所衍生的种种客观风险为根基,采用“理论基础—历史演进—现实状况—供给需求及非均衡分析—成本收益分析及实证检验—域外经验—方案完善”的论证框架,利用法经济学的供求理论、成本收益理论、制度均衡理论、制度变迁理论等相关理论对我国商业银行综合化经营监管制度进行了研究。通过对商业银行综合化经营监管制度变迁历史演进的归纳和梳理,总结出确保金融安全、提高金融效率是推动监管制度变迁的重大力量,并指出综合化经营监管是未来的趋势,而不是回到原来的分业经营监管模式;在分析综合化经营的必然性和实现路径的基础上,总结归纳出业务跨部门跨产品跨市场、交易结构复杂监管难度高、规避监管弱化金融调控效率、金融创新日新月异四大风险特征;通过对我国商业银行综合化经营监管制度的供求及非均衡分析,梳理出金融综合化现实与制度供给非均衡、金融创新日新月异与规则监管非均衡、跨行业业务特征与分业监管体制非均衡、易发系统金融风险与宏观审慎制度非均衡、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与制度供给非均衡五大特征,为将来监管制度的重构指明了方向;对商业银行综合化经营监管制度的成本收益进行实证检验,其收益在于可以保证金融安全即防范银行风险,其成本在于影响商业银行范围经济效应即效率损失,金融监管制度的安排应该在金融安全与金融效率之间进行权衡;详细介绍了发达国家商业银行综合化经营监管在宏观审慎监管体系、原则监管导向、金融消费者保护监管方面的先进经验,以期为我国的监管适应性变革提供参考;结合我国当前商业银行综合化经营监管制度的现状以及域外先进经验,提出了一个从宏观到微观的完善方案,内容不仅包括了原则导向监管的具体建构,还有注重成本收益、监管协调、风险预警新型宏观审慎监管架构,不同业务模式的具体监管规范以及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监管体系的构建,以期通过监管制度的完善,为我国实体经济发展提供源源不断的支持和动力。
余宏婧[5](2017)在《中韩自由贸易区金融服务贸易法律制度研究》文中研究说明在区域经济一体化的大背景下,建立自由贸易区已经成为一种发展趋势。中韩两国作为近邻,经过两年半的磋商后签署了《中韩自由贸易协定》,于2015年12月20日正式生效,是迄今为止中国对外签署的涉及国别贸易额最大的自贸协定,同时也是涉及领域最多的自贸协定,这对于促进中韩两国经济贸易的进一步发展具有极其重要的作用。相对于货物贸易而言,服务贸易是国际贸易中发展迅速的新领域,而金融服务贸易作为服务贸易领域的重要部门之一,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的发展与促进作用。中韩双方在《中韩自由贸易协定》第九章当中对金融服务贸易作出了具体规定,并以具体承诺减让表的形式对各自的金融服务部门作出了高于WTO水平的具体承诺,主要涉及市场准入和国民待遇两个方面。这些具体承诺将逐步消除中国与韩国金融服务贸易的壁垒与限制,推动中韩两国金融服务贸易的自由化。施行《中韩自由贸易协定》为中国金融服务的发展带来机遇的同时,也为中国国内对金融服务贸易的法律监管带来挑战。尽管在加入WTO之后,中国为了履行金融服务方面的入世承诺,已经对金融服务法律进行了一系列修订,但成立中韩自由贸易区后,为了应对中国在金融服务领域高水平的承诺,中国国内对金融服务贸易的法律及监管有必要进一步进行完善。全文共分为四个章节,具体安排如下:第一章介绍了本文的研究背景、中韩两国金融服务的发展近况、研究意义、国内外文献综述以及研究方法和内容;第二章对中韩自贸区及其金融服务贸易制度进行了概括介绍,包括中韩自贸区的谈判历程、协定内容、金融服务的范围和法律框架。《中韩自由贸易协定》除序言外共22个章节,范围涵盖货物贸易、服务贸易、投资、知识产权等17个领域。中韩自贸区内金融服务的法律框架包括市场准入、国民待遇、审慎例外原则、透明度和争端解决机制;第三章是根据《中韩自由贸易协定》第九章以及双方关于金融服务的具体承诺,着重论述了中韩双方在各自的具体承诺表当中关于金融服务市场准入和国民待遇的规则,包括所有保险及其相关服务、银行服务和其他金融服务领域。对双方的具体承诺进行了比较分析后发现中方在金融服务各领域的市场准入开放水平要高于韩方,而韩方开放的服务领域较少,而且中方承诺提供国民待遇义务的金融服务部门要远超于韩国承诺承担国民待遇义务的部门,并试图分析其中的原因;第四章首先对中国金融服务贸易法律的立法原则、立法进程进行了总结。其次,详细论述了中国现行对外资金融机构的立法及监管的法律规定,分为银行、保险和证券三个领域。外资金融机构进入中国市场的规定包括设立形式、设立条件、股东资格、业务范围、客户对象和地域限制等方面。最后,对上述三个行业从立法体系、具体规则和监督管理制度上分别提出了完善建议,并且提出中国应该继续在金融服务贸易领域开放更多的市场准入形式与部门,加强监管上的国际合作。
崔鸿雁[6](2012)在《建国以来我国金融监管制度思想演进研究》文中研究说明随着世界经济金融形势的不断发展变化,世界各国的金融监管制度也在不断地变革中。从西方国家监管制度的变迁看,金融监管经历了自由—管制—放松管制的发展过程。20世纪80年代以来,我国社会政治状况发生了深刻变革,国际经济金融形势与我国的经济金融在全球化背景下呈现出新的特征和趋势,国际金融监管理论和实践也在发生着巨大变化,这一切构成了我国金融监管制度思想变迁的深刻的经济金融背景。本文旨在对建国以来中国金融监管制度思想的形成、发展和逐渐成熟的基本过程作一比较系统地回顾和分析。本文分导论和六个章节:第一章为导论,诠释金融监管及监管制度的含义,回顾国内外研究状况,说明选题的学术意义和现实价值,简要提示本选题的研究思路、内容框架、研究方法与特色。第二章开始至第五章,结合对当时的社会经济背景的分析和对监管制度、监管行为的根源性探究,把我国建国以来金融监管制度思想划分为四个阶段,第一章束缚与控制(1948—1978):计划经济时期的金融监管制度与思想;第二章启蒙与探索(1979—1984):金融制度改革起步阶段的监管制度与思想;第三章冲突与融合(1984—1993):金融制度改革构建阶段的监管制度与思想;第四章调整与突破(1994—2004):金融制度改革调整阶段的监管制度与思想;第五章深化与再探索(2005至今):金融制度改革深化阶段的监管制度与思想。第六章是对我国建国以来金融监管制度思想演进的总体考察,实际上也是全文的一个总结。在对每个阶段监管思想的分析过程中,先从分析当时的监管思想形成的背景入手,进而对监管具体制度建构等情况进行简要介绍,然后分析其中蕴含的思想特征与演变过程,最后对该阶段监管思想进行总体评价。在对每一发展阶段的分析中,既统一思路,又突出各自的特点、突出阶段特征。经济实践的发展与金融业的变革催生了不同发展阶段的金融监管思想,从而推动了制度的形成,这是一个历史的过程,通常还伴随着国家和全球层面的广泛技术创新和制度创新。同时这个过程也发生在特定的空间脉络中,在特定的经济背景下以金融监管组织制度、市场制度、法律制度的不同层次展开。因而,金融监管制度思想在时间脉络中呈现出历史的演化特征,而在空间脉络中又呈现出一定的层次性特征,时间与空间脉络的交错与协同,共同构成了金融监管制度思想演化的动力。无疑,监管思想的变更来源于市场变革,而各个时期制度的创立和创新无一不受到思想的启发、孵化与引导。无疑,制度的变革和思想的创新互相促进、互为动力。从经济思想史的角度论证1949年以来中国金融监管制度的思想变迁,既可以使我们理解中国金融监管制度理论本土化的思想根源,又为构建适合中国国情的金融监管理念创新和政策选择提供思想资源。本文以经济思想成长为主线,分析了金融监管制度演变的思想脉络。所以,从思想史的角度对我国金融监管制度思想的演变加以系统地梳理,揭示其内在的发展演变规律,能够为探索监管制度继续完善的路径、推进金融体制改革提供全新的思考视角。
陈赤[7](2008)在《中国信托创新研究 ——基于信托功能视角的分析》文中指出论文较为系统地研究了2002-2007年之间我国信托创新活动和信托创新成果的总体情况。论文分为导言和正文两个部分。在导言中,对选题的意义,论文使用的理论工具和研究方法,论文的基本思路和逻辑结构,以及论文研究的范围和对象作了概括的说明。正文部分共分为8章。第1章是“信托制度变迁与功能演进:文献综述与国外历程考察”。本章从现代信托制度的起源——用益制入手,通过对文献的综述,总结信托的基本功能是财产转移功能和财产管理功能,信托的拓展功能包括理财功能、投融资功能、协调经济关系的功能、社会福利和社会公益功能以及培育社会信用的功能;揭示信托制度的优越性在于长期规划、弹性空间和受益人的切实保障等三个方面;归纳信托的价值取向是自由与效率。本章梳理了信托的现代发展与制度创新的轨迹——从消极信托演进到积极信托、从民事信托演进到营业信托、从个人信托演进到法人信托;通过对英、美、日三国的信托制度和信托业演变历程的考察,提出我国信托创新可资借鉴的若干启示。第2章是“中国信托业:功能错位与功能回归”。本章描述了改革开放后我国信托业恢复时的制度禀赋,分析当时中央政府恢复和发展信托业的主要动因在于突破传统的计划金融体制,因此信托业的发展呈现供给引导型的特征;指出国家对信托业采取了工具性的政策倾向,即把信托业当作改革工具和融资工具;分析信托业的初始功能定位是带有强烈银行色彩和具有全能金融特征的非银行金融机构,而这种偏离了信托本源业务的功能定位实际上是功能错位,指出功能错位是造成信托业矛盾累积和清理整顿的制度根源;说明“一法两规”颁布实施这一强制性制度变迁构建了信托制度整体的价值功能,实现了信托功能回归。第3章是“信托创新:理论分析”。本章分析了支持信托创新的制度供给,认为信托制度为创新提供了广袤空间,信托业监管的市场化取向为创新营造了宽松环境,而经历多次整顿仍顽强生存下来的信托公司具有较强的创新能力;指出由于经济的持续发展,居民收入大幅增加,社会财富显着积累,为围绕资产管理而进行的信托创新提供了物质经济基础。运用金融创新理论,对信托创新的内涵、动因与结构基本问题进行深入分析,确定了研究信托创新的主要内容,建立了分析信托创新的框架。第4章是“信托产品创新:快速响应市场的需求”。本章在分析信托产品基本特征的基础上,提出信托产品与大多数金融产品一样,是通过对不同特点和风险如收益、期限和流动性、安全性、价格等一系列特征进行“分拆”,然后将其装配为不同的新组合,以此来实现创新的。本章分别对基于安全性考虑的信托产品创新、基于收益性考虑的信托产品创新、基于期限考虑的信托产品创新、基于流动性考虑的信托产品创新、基于价格考虑的信托产品创新等响应市场需求的信托产品创新以及规避监管的信托产品创新进行了实证研究,并对信托产品创新扩散进行了初步分析。第5章是“信托业务创新:制度非均衡下创造新的金融路径”。本章主要研究内容是信托方式如何被运用于在目前非均衡的金融制度下探寻新的金融路径。指出通过银信连结理财产品的创新,信托方式创造了金融业综合经营新路径;通过民间私募基金的信托阳光化,信托方式创造了民间金融正规化新路径;通过基础设施建设的信托融资,信托方式创造了市政融资的新路径。总体上看,信托业务的创新,不仅有助于增强金融安全,更有助于提高金融市场的效率。第6章是“信托组织创新:信托公司与银行的融合”。本章借鉴国际金融业的混业经营现状,剖析我国分业经营模式产生的缺陷与弊端,指出混业经营模式将成为我国金融业发展的趋势,而在混业经营的趋势下,许多信托公司将走上与商业银行相互融合的道路。具体分析了信托公司与商业银行融合的必要性和可能性,说明信托公司与商业银行融合可以产生的优势,提出信托公司与商业银行融合可选择的路径。第7章是“信托制度创新:未来创新的主方向”。根据国际上金融创新的先进经验,本章分析指出积极参与资产证券化、REITs和PE信托等重大金融创新活动,可以使信托公司充分地运用最能体现信托制度优越性的特有功能,从而为广大投资者的资产管理需求与众多企业的直接融资需求建立新的连结方式,在创新地满足企业融资需求的同时,也创造满足具有不同偏好的机构和个人的资产管理需求的新方式。通过信托制度的创新,在推动这些重大金融创新的过程中发挥不可替代的作用,将有利于信托业获得广袤的经营空间,进一步汇入金融发展的主流。第8章是“结论与建议”,集中概括了本文的主要研究结论,并提出了制度建设和制度创新的若干政策建议。本文的主要贡献在于:一是建立了研究信托创新的比较完整的分析框架,较为系统地研究了2002-2007年之间我国的信托创新活动和信托创新成果;二是将信托创新和信托功能回归相联系,并与经济发展阶段相结合,提出信托功能回归是信托创新的基础和源头活水,信托创新是信托功能在各层面、各领域的创造性的运用;三是较好地解释了信托创新的动因和作用,对信托创新进行了合理的分类;四是细致地梳理并实证分析了信托产品创新的大量案例;五是明确提出信托制度创新是未来信托创新的主要方向,认为信托将在未来的资产证券化、房地产投资信托(REITs)以及私募股权投资(PE)等重大金融创新活动中扮演重要角色。
张学森[8](2007)在《金融综合经营法律问题研究》文中研究说明《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纲要》明确提出,要“完善金融机构规范运作的基本制度,稳步推进金融业综合经营试点”。这一规定为我国金融业在“分业经营、分业监管”法律原则指导下,开展综合经营试点提供了法律依据。这一规定的背景是,我国现行法律仍然实行金融业“分业经营、分业监管”的法律原则。我国开展金融业综合经营试点的政策安排,表面上看与西方发达国家在最终通过立法确立金融混业经营体制之前逐步放松金融管制的政策导向如出一辙,而事实上却有着与西方国家做法极为不同的背景和内涵。其一,我国是一个发展中国家,曾经长期实行高度集中的计划经济体制,推行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时间尚短,经验不足;其二,我国金融业按照市场经济的要求进行改革和发展,以及金融法制和金融监管的确立和完善,都刚刚形成初步框架,还远未达到相应成熟程度;其三,我国根据加入WTO承诺,实施了金融服务业的对外开放,相对落后的我国金融业必须面对十分发达的境外金融机构的强力挑战。在这种背景下开展金融业综合经营试点,其目的是积累实践经验,探讨适合我国国情的金融业综合经营的模式、立法与监管体系。自美国1999年通过《金融服务现代化法》(GLBA)正式确立美国金融综合经营法律体制,结束其金融分业经营历史,进入混业经营时代,并标志着世界金融业进入混业经营时代以来,我国学界对世界金融业的这一历史性变革,给予了非常密切的关注,也进行了不少有益的探讨,但这些关于世界金融综合经营问题的研究,比较多地是从经济金融理论和实践角度的评介,而专门从法律角度对金融综合经营与监管问题进行系统研究的,少之又少。本文试图填补这方面的一个空缺。事实上,在当前经济金融欠发达条件下,我国金融业全面转向综合经营所需要的基础环境尚不具备、亟待建立。其中一个重要方面,就是要建立起完善的中国金融业综合经营与监管的法律制度体系,这就需要对世界主要国家和地区金融业综合经营与监管的金融生态和法律制度进行深入的比较研究,找出规律性东西,为我国金融业发展提供借鉴。本文在研究思路上,从经济金融全球化、金融机构业务综合化、金融机构组织集团化、金融法律趋同化、金融监管国际化等五个方面对世界金融业综合经营的法律与实践进行比较研究,探讨金融全球化、国际化和综合化背景下中国金融业经营与监管的法律制度体系。本文在研究方法上,综合使用了经济分析、比较法方法、历史分析、国别方法、定性分析等研究方法。本文认为,在金融全球化、国际化和综合化发展,以及已经加入WTO并融入世界自由贸易体制的情况下,中国金融业的未来发展,要参与国际金融市场的激烈竞争,必然要实行综合经营体制。因此,应加强对世界金融综合经营与监管体制与法律的跟踪研究,为我国金融业综合经营与监管法律体制的建立和完善提供可资借鉴的国际经验。本文包括导论和6章正文,约30万字。本文在内容结构上包括四个部分:第一部分比较研究金融全球化背景下各国金融体制与法律的因应和变革,分别界定金融经营体制、分业经营、综合经营的法律含义,比较各国金融体制,解析各国金融法的演变与特征。内容主要包括,以法律分析为方法,逐一界定金融经营体制、分业经营和混业经营;从金融全球化入手,研究各国金融体制与金融法律的因应和变革;从业务综合化入手,探讨各国(或地区)金融经营体制的历史、现状与趋势。这一部分是全文研究的基础,主要包括第1章。第二部分重点研究金融业综合经营体制的形成原因、组织形式、各国实践等,解析世界各国金融业由分业经营转向混业经营的趋势和动力,探讨了金融综合经营体制下的业务综合化、组织集团化、法律趋同化等问题,总结其中的基本规律。关于各国金融机构的业务综合化,以金融综合经营体制为中心,探讨了各国金融综合经营的体制与法律,以及金融综合经营的形成原因与发展趋势;关于金融机构综合经营的法律模式选择,以组织集团化为中心,探讨了金融机构组织形式的法律问题、集团化作为适应金融综合经营需要的组织形式、金融控股公司的立法与比较等;关于金融综合经营法律制度的国际比较,以法律趋同化为中心,探讨了金融法律趋同化的概念与特征、法律趋同化与各国(或地区)金融综合经营法律制度、金融法律趋同化与金融类国际组织等。这一部分是全文研究的核心,主要包括第2、3、4、章。第三部分主要分析当前金融监管国际化的基本理论,以及金融综合经营法律监管的国际协调与合作问题,从法律上对金融监管国际化进行了界定,从金融监管国际化的形式与特征及其与国际组织关系、金融监管国际协调与合作的比较、欧盟金融监管的协调与发展等方面对金融监管国际化进行了实证研究,并从金融控股公司监管的原则与内容、基本方式以及体制比较等方面探讨了金融控股公司的法律监管问题等。这一部分研究金融综合经营的法律监管问题,主要包括第5章。第四部分在回顾中国金融体制及其立法的基础上,分析中国建立金融分业经营体制的历史必然性,研究在金融全球化、国际化和综合化趋势下中国金融业所面临的现实压力,借鉴世界金融综合经营与监管的立法和司法经验,论证中国金融经营与监管体制改革的发展方向,探讨我国金融控股公司的立法监管问题,提出了完善中国金融经营与监管法制建设的具体建议。这一部分把国际金融综合经营趋势与中国金融发展现实相联系,探讨了“稳步推进金融业综合经营试点”的模式与方略,主要包括第6章。
于文君[9](2007)在《中外信托法律制度比较研究》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信托是一种创新的财产管理制度,其起源于英国,发展于美国、日本。由于具有财产管理、资金融通的功能,其目前已成为市场经济国家中普遍运用的财产管理方式。现代信托制度的功能已经不仅仅局限于规避法律关于转移财产的种种限制,它与其他和财产管理有关(如代理和公司)的制度相比,信托在实现财产转移和财产管理功能时,具有巨大的弹性空间,能够更好地满足社会公众及团体对财产管理的多方面需求,这是其他类似的法律制度所不具备的。我国自改革开放以来,信托业历经五次整顿,终于回归本业。在现阶段,中国的信托业有着广阔的发展前景,但也遇到了许多困难,其中,我国信托法律制度的不完善从某种程度上制约了我国信托业的发展,突出表现在我国的信托法缺乏自己的理论基础、相关配套法律制度很不健全,信托法还缺少与相关法律的有效协调与融合等。本文首先概述了信托的含义特征、职能及种类。接着通过对世界主要发达国家信托业和信托法发展历史的回顾,分析其对我国信托业发展和信托立法的启示。然后着重对中外信托制度进行比较研究,并对此加以评析。文章的最后重点对我国信托法律制度及信托法相关制度的设计进行评价,有针对性地从《信托法》的修正、营业与非营业信托的均衡发展、各项配套法律制度的完善以及与WTO相融合等方面进行了充分的探讨和研究并提出了作者的建议和解决方案。
刘东平[10](2006)在《金融控股公司法律制度研究 ——以金融效率与金融安全为视角》文中指出金融效率和金融安全是金融法律制度的两个基本价值理念。在从分业经营转向混业经营的金融制度变迁中出现的金融控股公司,反映了金融立法理念上价值取向的转变,即从防范风险转向追求利润,从安全优先转向效率优先,金融监管当局也由过去的严格管制转向适度监管,所以金融控股公司法律制度安排更多地体现了效率优先的基本价值取向。 中国的金融立法一直强调维护金融秩序和稳定,更注重金融安全。重视法的秩序与稳定价值当然正确,但过分强调金融安全则会影响到金融效率。金融控股公司作为一个经济组织,必须追求利润、强调效率,才有竞争力。中国的金融控股公司立法的基本价值取向应顺应国际潮流,采取效率优先、兼顾安全的基本价值取向,修改完善金融法律体系,整合金融监管部门,为提高金融控股公司的竞争力和金融效率打开法律之门。因此以金融效率与金融安全为视角,探究金融控股公司法律制度背后的价值理念和发展脉络,对当下的中国金融体制的改革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和重大的理论意义。而如何选择金融制度转换的途径和方式,如何构建出符合当今金融发展理念的金融控股公司法律制度框架和体系等问题也正是本文所关注的重点。 全文共有六章。从逻辑上可以分为四部分:第一部分(第一章),主要阐释了金融法律制度的立法理念,并论证了金融立法的基本价值取向,为研究金融控股公司法律制度奠定理论基础;第二部分(第二、三章),主要分析了金融控股公司的效率优势以及金融控股公司法律制度的变迁;第三部分(第四、五章)则具体分析了金融控股公司的准入条件、设立方式、业务运作、公司治理以及风险的内部控制和外部监管等各项具体的法律制度;第四部分(第六章)则回答了中国当下进行金融控股公司立法的背景、路径以及制度安排。各章的具体内容分述如下: 第一章是制度背后的理念:金融效率与金融安全。本章从金融发展与经济增长之间的关系入手分析了金融法律制度的立法理念和基本价值取向。金融效率无论从微观角度还是从宏观角度观察都应是指金融资源的配置达到帕累托最优状态。经济增长要求提高经济效率,而经济效率的提高有赖于金融效率的提高,而不断提高金融效率要以保障金融安全为前提,而金融安全的运行也是经济稳定发展的一个具体表征。所以经济效率、金融效率和金融安全三者之间相辅相成、相互作用、共同推动着经济增长。金融法在现代法律体系中其内容和构成绝大部分还是商事金融法律
二、WTO与中国金融信托业的法律完善(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本文主要提出一款精简64位RISC处理器存储管理单元结构并详细分析其设计过程。在该MMU结构中,TLB采用叁个分离的TLB,TLB采用基于内容查找的相联存储器并行查找,支持粗粒度为64KB和细粒度为4KB两种页面大小,采用多级分层页表结构映射地址空间,并详细论述了四级页表转换过程,TLB结构组织等。该MMU结构将作为该处理器存储系统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三、WTO与中国金融信托业的法律完善(论文提纲范文)
(1)加入WTO二十年:金融业如何嬗变(论文提纲范文)
中国金融业实现了跨越式发展 |
中国金融业双向开放持续深化 |
● 银行业“脱胎换骨”,以制度改革推动行业发展 |
● 证券业“风云际会”,多层次资本市场体系基本建成 |
● 信托业“涅盘重生”,由“重规模”转向“重质量” |
● 保险业“柳暗花明”,资金入市助力经济发展 |
三大经验,指引金融业未来发展 |
● 以服务实体经济为宗旨,金融业发展动力源于实体经济,未来金融业发展必将以服务实体经济高质量发展为目标 |
● 以开放促改革、促发展、促创新,坚持引资引制引智并重,持续推进更高水平的金融双向开放,助力中国内外循环相互促进的新发展格局 |
● 以改革促发展,以创新求突破,金融业需要继续深化金融体制与机制改革,深化金融供给侧结构性改革 |
● 以不发生系统性风险为底线,金融业防范化解风险能力整体提升,未来仍需将防范化解金融风险作为金融工作的根本性任务 |
(2)金融服务贸易的区域规则研究 ——以欧盟和北美为例(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导言 |
一、问题的提出 |
二、研究价值及意义 |
三、文献综述 |
四、主要研究方法 |
五、论文结构 |
六、论文主要创新及不足 |
第一章 金融服务贸易规则的基本问题 |
第一节 相关概念与理论的梳理 |
一、金融服务的相关定义与功能定位 |
二、金融服务贸易壁垒的特征与评估 |
三、金融服务贸易自由化效应与风险 |
第二节 金融服务贸易规则的现状与问题 |
一、金融服务贸易规则的发展进程 |
二、金融服务贸易规则的法律架构 |
三、金融服务贸易规则存在的问题 |
四、对本文研究范围的界定与阐释 |
第二章 区域金融服务贸易规则的供给侧效应 |
第一节 世界贸易组织对区域经济一体化的纪律约束 |
一、区域经济一体化三种机制的厘清 |
二、区域经济一体化纪律的文本表述 |
第二节 区域规则的需求与供给 |
一、萨伊定律对区域规则的借鉴与启示 |
二、区域规则需求的回应和供给的裨益 |
三、区域经济一体化机制的溯源与流变 |
四、区域经济一体化机制的功能与局限 |
第三节 区域金融服务贸易规则的价值考量 |
一、优化与升级其他金融服务贸易规则 |
二、因应贸易壁垒与规则碎片化的问题 |
三、放大区域金融服务贸易的整体效应 |
第四节 区域金融服务贸易规则与其他规则的互动 |
一、多边金融服务贸易规则对区域规则的融解 |
二、欧盟与北美金融服务贸易规则的冲突协调 |
第三章 欧盟金融服务贸易规则 |
第一节 欧盟金融服务贸易规则概述 |
一、欧盟金融服务贸易规则的立法特征 |
二、欧盟金融服务贸易规则的法律渊源 |
三、欧盟金融服务贸易规则的运行发展 |
第二节 欧盟金融服务贸易规则的基本原则 |
一、设立和提供服务自由原则 |
二、相互承认原则 |
三、母国控制原则 |
四、最低限度协调原则 |
五、一次性原则 |
第三节 欧盟金融服务贸易规则的显着特性 |
一、规则框架的系统化 |
二、保障机制的强势性 |
三、数据规则的前瞻性 |
四、刑事法律的统一性 |
五、跨境规则的便利性 |
第四节 欧盟金融服务贸易规则的新发展及评述 |
一、聚焦于消费者与投资者保护的趋势 |
二、数字贸易与信息数据一体化的趋势 |
三、国际金融机构软法标准的引入趋势 |
四、英国脱欧后的影响及欧盟规则评述 |
第四章 北美金融服务贸易规则 |
第一节 北美金融服务贸易规则概述 |
一、北美金融服务贸易规则的政策背景 |
二、北美金融服务贸易规则的脉络梳理 |
三、北美金融服务贸易规则的架构体例 |
第二节 北美金融服务贸易规则的基本原则 |
一、国民待遇与最惠国待遇原则 |
二、市场准入原则 |
三、透明度原则 |
四、审慎例外原则 |
第三节 北美金融服务贸易规则的显着特性 |
一、北美金融服务贸易规则的立法模式 |
二、负面清单创新模式的立法技术特色 |
三、对金融服务投资者的权利保护倾向 |
四、东道国和母国管理权相平衡的导向 |
第四节 北美金融服务贸易规则的新发展及评述 |
一、保险规则的政策差异趋势 |
二、审慎监管及透明度的发展 |
三、数字贸易规则的变化趋势 |
第五章 区域金融服务贸易规则对中国的启示 |
第一节 区域金融服务贸易规则总体趋势的评述 |
一、区域金融服务贸易规则的溢出趋势 |
二、金融服务贸易规则的价值多元趋势 |
三、审慎例外和国际软法标准的融合化 |
四、国际法义务和国内法措施有效联结 |
五、普遍关注投资者与消费者权利保护 |
第二节 对外自贸协定金融服务贸易规则的建议 |
一、对外自贸协定金融服务贸易规则的现状评析 |
二、对外自贸协定金融服务贸易谈判的关注焦点 |
第三节 内地与港澳CEPA金融服务贸易规则的升级 |
一、CEPA金融服务贸易规则的现状与发展 |
二、欧盟金融服务贸易规则对CEPA的借鉴 |
第四节 国内自贸试验区金融服务贸易规则的对标 |
一、区域金融服务贸易规则新标准的压力测试 |
二、国内自贸试验区金融服务贸易规则的完善 |
结论 |
参考文献 |
在读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与研究成果 |
后记 |
(3)中央和地方金融监管权配置问题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研究意义 |
二、研究综述 |
三、研究路径 |
第一章 金融监管权央地配置的理论基础 |
第一节 金融监管权理论基础 |
一、金融监管的公权力属性 |
二、金融监管的正当性理论 |
第二节 金融监管权的多元与多重 |
一、金融监管权主体的多元化 |
二、金融监管对象的全覆盖 |
三、金融监管内容的系统化 |
第三节 金融监管权央地配置的“结构化”性质 |
一、国家权力的央地配置 |
二、“结构化”视角下的金融监管权央地配置 |
第四节 金融监管权央地配置的动因 |
一、地方金融业的发展状况是根本动因 |
二、地方政府金融发展的竞争需要是直接动因 |
三、维护金融安全是终极动因 |
四、国家权力结构改革是重要动因 |
本章小结 |
第二章 我国央地金融监管权配置的变迁和现状 |
第一节 中央金融监管权模式的历史变迁 |
一、1949-1979:中央银行“大一统”时代 |
二、1979-1992:中央银行体制的建立与地方监督保障 |
三、1992-2003:分业监管与地方干预 |
四、2003-至今:分业监管与金融监管协调 |
第二节 我国地方金融监管权的历史考察 |
一、1949 年以来我国权力央地关系的发展 |
二、我国金融监管央地关系的变迁 |
第三节 我国央地金融监管权配置的现状分析 |
一、中央金融监管权配置现实 |
二、金融监管权集中配置于中央的弊端 |
三、地方金融监管权的配置现实 |
四、央地双层监管的显着趋势 |
本章小结 |
第三章 我国金融监管权央地配置的困境 |
第一节 地方金融监管的多重困境 |
一、应对传统金融的困境 |
二、地方金融监管法律依据普遍缺失 |
三、地方监管机构定位不清 |
四、应对互联网金融冲击的困境 |
第二节 金融监管权配置的合法性危机 |
一、金融立法现状 |
二、现行金融立法存在的问题 |
本章小结 |
第四章 金融监管央地配置域外模式借鉴 |
第一节 分权型多层监管模式 |
一、美国的分权型双层金融监管权配置 |
二、加拿大分权型双层金融监管权配置 |
三、美国、加拿大分权型多层监管体制特征 |
第二节 集中型单层监管模式 |
一、英国金融监管权集权型单层配置模式 |
二、德国依托地方银行的地方监管模式 |
三、日本中央政府部门行政授权地方监管模式 |
四、欧盟合作性金融监管模式 |
五、主要发达国家和地区单层监管模式的特征 |
第三节 域外金融监管的比较分析及其对中国的启示 |
一、域外金融监管权配置的制度化 |
二、监管权力央地配置模式的决定因素 |
本章小结 |
第五章 金融监管权央地配置的制度建构 |
第一节 金融监管权央地配置的宏观设计 |
一、金融监管权央地配置的价值取向 |
二、金融监管权央地配置的配置目标 |
三、金融监管权央地配置的主要原则 |
第二节 地方金融监管权配置的法治化路径 |
一、通过法律制度配置监管权力 |
二、充分发挥地方立法权的作用 |
第三节 地方金融监管权主体配置 |
一、监管机构配置的基本原则 |
二、中央指导下的地方统筹监管模式 |
第四节 地方金融监管权内容配置 |
一、厘清地方监管与中央监管之间的界限 |
二、厘清地方金融市场与政府监管之间的界限 |
三、地方金融监管权配置内容 |
第五节 配套制度设计 |
一、中央从严格分业走向行业统筹 |
二、完善中央与地方经济权力配置关系 |
三、创造地方金融监管权实现的条件 |
本章小结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4)我国商业银行综合化经营监管制度研究 ——基于法经济学的视角(论文提纲范文)
内容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一、选题来源与研究目的 |
二、文献综述 |
三、研究意义 |
四、研究思路与研究方法 |
五、研究创新与研究不足 |
第一章 综合化经营监管制度的法经济学理论基础及分析 |
第一节 商业银行综合化经营之涵义 |
第二节 综合化经营监管制度的法经济学相关理论 |
一、法律制度供求理论 |
二、法律制度成本收益理论 |
三、法律制度均衡理论 |
四、制度变迁理论 |
第三节 法经济学相关理论在综合化经营监管制度中的应用 |
一、综合化经营监管制度供求分析 |
二、综合化经营监管制度非均衡分析 |
三、综合化经营监管制度的路径依赖 |
第二章 商业银行综合化经营监管制度变迁进路考察及趋势 |
第一节 我国综合化经营监管制度变迁进路考察 |
一、第一阶段:一元金融监管时期(1949—1979年) |
二、第二阶段:初级综合化经营监管时期(1980—1992年) |
三、第三阶段:分业经营监管时期(1993—2000年) |
四、第四阶段:综合化经营监管探索时期(2001年至今) |
第二节 发达国家综合化经营监管制度变迁进路考察 |
一、美、英、日综合化经营监管制度变迁 |
二、发达国家综合化经营监管制度历史检视 |
第三节 综合化经营监管制度变迁动力与趋势 |
一、综合化经营监管制度变迁动力 |
二、综合化经营监管制度变迁趋势 |
第三章 我国商业银行综合化经营现状及风险特征分析 |
第一节 综合化经营的必然性 |
一、利率市场化改革外在驱动 |
二、市场竞争倒逼转型升级 |
三、科学技术发展提供支撑 |
四、金融监管环境提供条件 |
第二节 综合化经营的实现路径 |
一、内部路径:业务综合化 |
二、外部路径:金融集团 |
第三节 综合化经营的风险特征分析 |
一、业务跨部门跨产品跨市场 |
二、交易结构复杂监管难度高 |
三、规避监管弱化调控效率 |
四、金融创新日新月异 |
第四章 我国商业银行综合化经营监管制度供求及非均衡分析 |
第一节 综合化经营监管制度的需求分析 |
一、监管当局:确保金融安全与提高金融效率 |
二、商业银行:防范经营风险与提高经营效率 |
三、金融消费者:综合金融服务与权益保护 |
第二节 综合化经营监管制度供给主体及组织架构 |
一、供给主体:一委一行两会 |
二、基本框架:分业监管供给体制 |
三、协调方案:监管联席会议机制 |
第三节 综合化经营监管制度供给的具体维度 |
一、市场准入监管制度供给 |
二、资本充足监管制度供给 |
三、风险暴露监管制度供给 |
四、信息透明度监督制度供给 |
第四节 综合化经营监管制度非均衡分析 |
一、综合化现实与制度供给非均衡 |
二、金融创新与规则监管非均衡 |
三、跨业经营与分业监管非均衡 |
四、系统风险与宏观审慎监管非均衡 |
五、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与制度供给非均衡 |
第五章 我国商业银行综合化经营监管制度成本收益分析及实证检验 |
第一节 综合化经营监管制度成本收益分析 |
一、监管制度的收益分析 |
二、监管制度的成本分析 |
第二节 综合化经营监管制度收益的实证检验 |
一、研究指标 |
二、样本选择及期间 |
三、模型设定 |
四、实证结果分析 |
五、稳健性检验 |
六、结论及启示 |
第三节 综合化经营监管制度成本的实证检验 |
一、模型设定 |
二、样本选取 |
三、实证结果分析 |
四、结论及启示 |
第六章 商业银行综合化经营监管制度之域外借鉴 |
第一节 综合化经营监管之宏观审慎体系 |
一、新型伞式的美国监管体系 |
二、一线多头的日本监管体系 |
三、宏观审慎监管体系之中国借鉴 |
第二节 综合化经营监管之原则导向 |
一、美国的规则导向监管 |
二、英国的原则导向监管 |
三、原则导向监管之中国借鉴 |
第三节 综合化经营监管之消费者保护 |
一、美国金融消费者保护之监管 |
二、英国金融消费者保护之监管 |
三、金融消费者保护之中国借鉴 |
第七章 我国商业银行综合化经营监管制度的完善 |
第一节 原则导向监管之转型 |
一、加快综合化经营监管的原则导向转型 |
二、实现综合化经营监管的监管工具优化 |
第二节 宏观审慎监管架构之优化 |
一、引入成本收益理念 |
二、健全机构协调机制 |
三、建立风险预警机制 |
第三节 监管规范体系之健全 |
一、完善综合化业务监管规范体系 |
二、创制金融控股集团监管规范体系 |
第四节 金融消费者保护监管体系之构建 |
一、确立消费者保护目标 |
二、设立独立的保护机构 |
三、实现保护机制多元化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攻读学位期间的科研成果 |
(5)中韩自由贸易区金融服务贸易法律制度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1 绪论 |
1.1 选题的背景和意义 |
1.2 国内外研究现状及文献综述 |
1.3 本文的研究方法及研究内容 |
2 中韩自贸区及其金融服务贸易制度概述 |
2.1 《中韩自由贸易协定》与中韩自贸区 |
2.1.1 中韩自贸区的谈判历程 |
2.1.2 《中韩自由贸易协定》的主要内容 |
2.2 中韩自贸区金融服务的范围 |
2.3 中韩自贸区金融服务的法律框架 |
2.3.1 市场准入与国民待遇 |
2.3.2 审慎例外原则 |
2.3.3 透明度 |
2.3.4 争端解决机制 |
2.4 本章小结 |
3 中韩自贸区金融服务贸易具体承诺规则解析 |
3.1 中韩自贸区金融服务市场准入规则解析 |
3.1.1 金融服务市场准入概述 |
3.1.2 韩方金融服务市场准入具体承诺分析 |
3.1.3 中方金融服务市场准入具体承诺分析 |
3.1.4 中韩金融服务市场准入具体承诺的比较分析 |
3.2 中韩自贸区金融服务国民待遇规则解析 |
3.2.1 金融服务国民待遇原则概述 |
3.2.2 韩方金融服务国民待遇具体承诺分析 |
3.2.3 中方金融服务国民待遇具体承诺分析 |
3.2.4 中韩金融服务国民待遇具体承诺的比较分析 |
3.3 本章小结 |
4 中国金融服务贸易法律的现状及其完善 |
4.1 中国金融服务贸易法律概述 |
4.1.1 中国金融服务贸易法律的立法原则 |
4.1.2 中国金融服务贸易法律的立法进程 |
4.2 中国现行金融服务贸易的法律规则 |
4.2.1 银行业的法律规定 |
4.2.2 保险业的法律规定 |
4.2.3 证券业的法律规定 |
4.2.4 中国金融服务贸易法律规定与其具体承诺 |
4.3 中国金融服务贸易法律的不足与完善建议 |
4.3.1 银行业法律的不足与完善 |
4.3.2 保险业法律的不足与完善 |
4.3.3 证券业法律的不足与完善 |
4.4 本章小结 |
结束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6)建国以来我国金融监管制度思想演进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Abstract 0. 导论 |
0.1 研究背景 |
0.1.1 问题的提出 |
0.1.2 研究意义 |
0.2 金融监管制度思想研究的理论基础 |
0.2.1 金融监管与金融监管制度的含义 |
0.2.2 金融监管制度思想 |
0.2.3 思想与制度的关系 |
0.3 研究思路、研究方法及创新点 |
0.3.1 研究思路及研究内容 |
0.3.2 研究方法 |
0.3.3 创新点 |
0.4 国内外研究现状 |
0.4.1 国外学者关于中国金融监管的研究 |
0.4.2 国内研究综述 1. 束缚与控制(1948-1978):计划经济时期的金融监管制度与思想 |
1.1 计划经济时期金融管理思想的背景 |
1.1.1 理论背景 |
1.1.2 经济背景 |
1.2 计划经济时期金融管理的思想考察 |
1.2.1 金融组织国有化思想 |
1.2.2 管理机构的单一化思想 |
1.2.3 金融管理的行政调控思想 |
1.3 计划经济时期的法制思想 |
1.3.1 计划经济时期的法制环境 |
1.3.2 中国计划经济时期的法制传统思想 |
1.4 思想形成动因分析 |
结束语 2. 启蒙与探索(1979-1984):金融制度改革起步阶段的监管制度与思想 |
2.1 金融监管制度思想产生的背景 |
2.1.1 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的重大意义 |
2.1.2 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理论的逐步形成 |
2.1.3 商品经济理论的逐步确立 |
2.1.4 西方货币金融理论的引进 |
2.2 金融监管组织体系的初步构想 |
2.2.1 关于中央银行建制问题的认识 |
2.2.2 关于中央银行性质问题的争论 |
2.2.3 中央银行与专业银行的关系的认识 |
2.3 中央银行金融管理的思想发展 |
2.3.1 利率管制思想 |
2.3.2 信贷管理思想 |
2.3.3 关于中央银行金融管理方式的探讨 |
2.4 建设金融法制的初步探索 |
2.4.1 监管立法的必要性认识 |
2.4.2 关于设立银行法的初步认识 |
结束语 3. 冲突与融合(1984-1993):金融制度改革构建阶段的监管制度与思想 |
3.1 金融监管制度思想发展的背景 |
3.1.1 多元化金融机构的大发展 |
3.1.2 专业银行的商业化改革 |
3.1.3 金融业经营模式的转变:由自然混业经营向分业经营过渡 |
3.1.4 理论背景:西方金融理论的传播与发展 |
3.2 确立金融监管组织体系的思想发展 |
3.2.1 中央银行监管职能定位的探讨 |
3.2.2 监管分支机构设置的争议 |
3.2.3 监管主体和客体的关系:中央银行与专业银行认识的深化 |
3.2.4 由自然混业监管向分业监管过渡的探索 |
3.3 金融监管市场制度思想探索 |
3.3.1 强化合规性监管职能思想的确立 |
3.3.2 运营监管思想:利率管制、信贷规模控制 |
3.3.3 风险管理思想的探讨 |
3.4 金融监管立法性质和内容的探讨 |
3.4.1 关于《银行管理暂行条例》的认识 |
3.4.2 关于加强金融法制建设的讨论 |
3.4.3 加强法制建设思想的基本特征 |
结束语 4. 调整与突破(1994-2004):金融制度改革的调整阶段的监管制度与思想 |
4.1 金融监管制度思想调整与突破的背景 |
4.1.1 加入世贸组织对我国金融业的影响:技术进步与金融创新 |
4.1.2 国有银行商业化改革 |
4.1.3 现代经济理论的发展与引进 |
4.1.4 金融业经营模式的转变:混业经营初露端倪 |
4.1.5 《巴塞尔资本协议》的影响 |
4.2 优化监管组织体系的探索 |
4.2.1 监管机构协调制度的建议 |
4.2.2 分业监管与混业监管的争论 |
4.2.3 监管监管者思想的产生 |
4.2.4 关于分离监管职能的争论 |
4.3 监管业务思想的深入研究 |
4.3.1 风险监管思想的发展:以风险管理为核心的审慎监管与合规监管并重 |
4.3.2 关于自律性监管思想的探讨 |
4.3.3 全程监管思想的确立 |
4.4 金融全球化背景下的监管立法思想 |
4.4.1 关于《中国人民银行法》的讨论 |
4.4.2 加强监管立法国际合作的建设 |
4.4.3 加强我国金融监管法制化的思想 |
结束语 5. 深化与反思(2005至今):危机后我国金融监管制度思想的发展 |
5.1 金融监管制度思想探索的背景 |
5.1.1 金融全球化与金融业对外开放 |
5.1.2 混业经营日趋明显 |
5.1.3 国际金融危机的爆发 |
5.1.4 金融创新不断深入 |
5.2 金融监管组织的新发展 |
5.2.1 加强金融监管机构协调的探讨 |
5.2.2 完善自律性监管体系的思考 |
5.2.3 构建宏观审慎管理机构体系的探索 |
5.3 监管业务的再探索 |
5.3.1 微观审慎监管思想的强化 |
5.3.2 机构监管与功能监管的争论 |
5.3.3 关于宏观审慎监管与系统性风险防范思想 |
5.4 监管立法的反思与探索 |
5.4.1 关于建立中国金融混业监管法律体系的思考 |
5.4.2 系统性风险法律监管思想的确立 |
结束语 6. 中国金融监管制度思想演进的总体考察 |
6.1 建国以来金融监管制度思想的演进路径 |
6.1.1 行政性金融控制思想 |
6.1.2 控制性金融监管思想的形成与弱化:逐步强调规则监管与市场约束并重 |
6.1.3 审慎性金融监管思想的构建与强化 |
6.2 金融监管制度与思想演变的内在逻辑 |
6.2.1 思想演进特征 |
6.2.2 演进机制 |
6.3 我国金融监管理念的发展方向 参考文献 后记 |
(7)中国信托创新研究 ——基于信托功能视角的分析(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Abstract |
导言 |
0.1 研究问题的意义 |
0.2 理论工具和研究方法 |
0.3 基本思路和逻辑结构 |
0.4 其他有关问题 |
1. 信托制度变迁与功能演进:文献综述与国外历程考察 |
1.1 现代信托制度的起源 |
1.2 信托的主要功能与价值取向 |
1.2.1 信托的基本功能 |
1.2.2 信托的拓展功能 |
1.2.3 信托制度的优越性 |
1.2.4 信托的价值取向 |
1.3 信托的现代发展与制度创新 |
1.3.1 从消极信托演进到积极信托 |
1.3.2 从民事信托演进到营业信托 |
1.3.3 从个人信托演进到法人信托 |
1.4 英、美、日信托制度和信托业的演变及其启示 |
1.4.1 英国信托制度和信托业的演变 |
1.4.2 美国信托制度和信托业的演变 |
1.4.3 日本信托制度和信托业的演变 |
1.4.4 发达国家信托制度和信托业的演变对我国信托创新的启示 |
2. 中国信托业:功能错位与功能回归 |
2.1 中国信托业恢复时的制度禀赋 |
2.1.1 经济体制改革拉开序幕 |
2.1.2 金融体制改革渐次开展 |
2.2 改革初期我国恢复发展信托业的动因 |
2.2.1 引进外资 |
2.2.2 突破传统金融体制 |
2.2.3 地方政府增加经济竞争力 |
2.2.4 信托业的供给引导型发展与工具性政策导向 |
2.3 信托业初始功能定位与错位 |
2.3.1 从存款业务到贷款业务:强烈的银行色彩 |
2.3.2 改革的试验田:全能金融与混业经营模式 |
2.3.3 信托业的功能错位:偏离信托本源业务 |
2.4 信托业的功能错位与清理整顿 |
2.4.1 信托业作为改革工具的作用及其弱化 |
2.4.2 信托业作为融资工具的功能受局限 |
2.4.3 功能错位、矛盾累积与信托业清理整顿 |
2.4.4 四次清理整顿未能打破信托业的路径依赖 |
2.5 强制性制度变迁与信托功能回归 |
2.5.1 信托业的强制性制度变迁——“一法两规”颁布实施 |
2.5.2 信托法构建信托制度的整体价值功能 |
2.5.3 “两规”实现信托功能回归 |
3. 信托创新:理论分析 |
3.1 信托创新的制度供给 |
3.1.1 信托制度为创新提供了广袤空间 |
3.1.2 信托业监管的市场化取向为创新营造了宽松环境 |
3.1.3 第五次清理整顿后重新登记的信托公司具有较强的创新能力 |
3.2 信托创新的经济需求:居民财富积累与资产管理的需要 |
3.2.1 金融资产结构发生巨大变化 |
3.2.2 金融资产及其结构的变化促进资产管理市场兴起 |
3.2.3 金融成熟度提高——金融产品的结构升级拉动资产管理需求 |
3.3 信托创新的内涵、结构与动因 |
3.3.1 信托创新的内涵 |
3.3.2 信托创新的动因 |
3.3.3 信托创新的结构 |
4. 信托产品创新:快速响应市场的需求 |
4.1 信托产品创新的分析框架 |
4.1.1 信托产品的基本特征 |
4.1.2 信托产品创新的基本分析框架 |
4.2 响应市场需求的信托产品创新 |
4.2.1 基于安全性考虑的信托产品创新 |
4.2.2 基于收益性考虑的信托产品创新 |
4.2.3 基于期限考虑的信托产品创新 |
4.2.4 基于流动性考虑的信托产品创新 |
4.2.5 基于价格考虑的信托产品创新 |
4.3 规避监管的信托产品创新 |
4.3.1 监管与创新的辩证法 |
4.3.2 规避监管的信托产品创新 |
4.4 信托产品创新扩散的实证分析 |
4.4.1 金融创新扩散理论 |
4.4.2 信托创新扩散的实证分析 |
5. 信托业务创新:制度非均衡下创造新的金融路径 |
5.1 金融制度的非均衡性 |
5.1.1 制度均衡与非均衡 |
5.1.2 制度不均衡原因的一般分析 |
5.1.3 在非均衡的金融制度下探寻新的金融路径 |
5.2 银信连结理财产品创新——创造综合经营新路径 |
5.2.1 银信连结理财产品兴起的原因 |
5.2.2 银信连结理财产品的发展方兴未艾 |
5.2.3 银信连结理财产品的创新意义 |
5.3 私募基金信托阳光化——创造民间金融正规化新路径 |
5.3.1 民间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的兴起 |
5.3.2 民间私募基金阳光化的方式 |
5.3.3 民间私募基金通过信托“阳光化”的积极意义 |
5.4 基础设施建设信托融资——创造市政融资新路径 |
5.4.1 我国基础设施建设资金供求矛盾突出 |
5.4.2 国外基础设施建设融资的方法 |
5.4.3 中国市政债券受到各种因素制约 |
5.4.4 信托融资开辟市政基础设施融资新路径 |
6. 信托组织创新:信托公司与银行的融合 |
6.1 发达国家金融业从分业经营走向混业经营 |
6.1.1 发达国家金融业混业经营现状 |
6.1.2 我国现有分业经营模式出现的缺陷与弊端 |
6.1.3 混业经营模式将成为我国金融业发展的趋势 |
6.2 信托公司与商业银行融合的必要性 |
6.2.1 在混业经营趋势下,信托公司与银行需要融合 |
6.2.2 从发展来看,信托公司需要与银行融合 |
6.2.3 从发展来看,商业银行也需要与信托公司的融合 |
6.3 信托公司与银行融合的可能性 |
6.3.1 当前我国分业监管有所松动,分业经营有所突破 |
6.3.2 信托公司与银行融合的可能性 |
6.4 信托公司与银行融合的优势 |
6.4.1 突破间接融资界限,向直接融资渗透 |
6.4.2 共享销售渠道 |
6.4.3 共享品牌和商誉 |
6.4.4 共享信息系统 |
6.5 信托公司与银行融合的路径选择 |
6.5.1 发达国家信托与银行融合的借鉴 |
6.5.2 发达国家信托与银行融合模式的启示 |
6.5.3 信托公司与银行融合的路径 |
7. 信托制度创新:未来信托创新的主方向 |
7.1 信托创新的未来方向 |
7.2 资产证券化 |
7.2.1 资产证券化是20 世纪最重要的金融创新 |
7.2.2 信托创新与资产证券化 |
7.2.3 我国发展资产证券化的必要性 |
7.2.4 我国信贷资产证券化试点概况与成果 |
7.3 私募股权投资 |
7.3.1 私募股权投资在世界范围内蓬勃发展 |
7.3.2 私募股权投资在我国:现状与需求 |
7.3.3 PE 信托——我国发展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合理选择 |
7.4 房地产投资信托基金 |
7.4.1 房地产投资信托基金发展概况 |
7.4.2 国外REITs 的模式与特点 |
8. 结论与建议 |
8.1 主要研究结论 |
8.2 主要政策建议 |
参考文献 |
后记 |
在读期间科研成果目录 |
(8)金融综合经营法律问题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导言 |
一、论文题目中几个概念的界定 |
二、本文研究的理论与现实意义 |
三、本文研究的若干突破与创新 |
四、本文研究的基本思路和方法 |
第一章 金融全球化:西方国家金融体制与法律的因应变革 |
第一节 金融全球化背景下的金融体制 |
一、金融体制的法律界定 |
二、金融全球化与金融体制 |
三、金融创新与金融体制 |
第二节 金融全球化背景下的金融法律 |
一、金融法的概念与体系 |
二、金融公法与金融私法 |
三、国内金融法与国际金融法的融合 |
第三节 各国金融体制及立法之比较 |
一、西方国家的金融体制的主要特点 |
二、西方国家金融监管体制及其比较 |
三、自由─管制─自由:各国金融法制的演进与特征 |
第二章 业务综合化:西方国家金融经营体制的现状与趋势 |
第一节 金融综合经营体制的法律分析 |
一、美国金融综合经营体制 |
二、英国金融综合经营体制 |
三、德国金融综合经营体制 |
四、日本金融综合经营体制 |
第二节 金融综合经营趋势的形成与特征 |
一、金融自由化 |
二、金融国际化 |
三、市场竞争激烈化 |
四、金融创新的发展 |
五、融资模式脱媒化 |
六、金融信息化 |
七、监管现代化与规范化 |
第三节 金融综合经营与金融各业发展 |
一、金融综合经营的发展现状与趋势 |
二、金融综合经营与银证联营问题 |
三、金融综合经营与银保联营问题 |
第三章 组织集团化:金融机构综合经营的组织模式选择 |
第一节 金融机构组织的法律分析 |
一、金融机构组织的概念 |
二、金融机构组织的法律特征 |
第二节 集团化是适应金融综合经营需要的组织形式 |
一、金融集团化是金融业发展的高级阶段 |
二、金融控股公司是金融集团化发展的新阶段 |
三、金融集团化的法律分析 |
第三节 金融控股公司立法及其比较 |
一、各国金融控股公司立法的共同特点 |
二、美国金融控股公司立法 |
三、欧盟及其成员金融控股集团立法 |
四、日本金融控股集团立法 |
第四章 法律趋同化:金融综合经营法律制度的国际比较 |
第一节 金融法律趋同化的概念与特征 |
一、法律趋同化的概念 |
二、金融全球化与金融法律趋同化 |
第二节 法律趋同化与各国金融综合经营法律制度 |
一、美国金融综合经营的法律制度 |
二、英国金融综合经营的法律制度 |
三、德国金融综合经营的法律制度 |
四、日本金融综合经营的法律制度 |
第三节 法律趋同化与金融类国际组织 |
一、布雷顿森林体制与国际货币金融法 |
二、WTO 与金融服务贸易法 |
三、巴塞尔协议体系与金融法律趋同化问题 |
第五章 监管国际化:金融综合经营监管的国际协调与合作 |
第一节 金融监管国际化的法律界定 |
一、金融监管及其国际化 |
二、金融监管的理论基础 |
三、金融综合经营及其监管国际化 |
第二节 金融监管国际化的实证研究 |
一、金融监管国际化的形式与特征 |
二、国际组织与金融监管国际化 |
三、金融监管国际协调与合作的比较 |
四、欧盟金融监管的协调与发展 |
第三节 金融控股公司的法律监管 |
一、金融控股公司监管的原则与内容 |
二、金融控股公司监管的基本方式 |
三、金融控股公司监管体制比较 |
第六章 中国金融综合经营的法律问题 |
第一节 中国金融体制及其立法 |
一、中国金融体制的历史与现状 |
二、中国金融立法的现状与特征 |
三、现行“分业经营、分业监管”的法律制度 |
第二节 综合经营是中国金融业的发展趋势 |
一、金融分业经营是我国现阶段的现实选择 |
二、金融分业经营体制下的综合经营试点 |
三、金融控股公司是中国金融综合经营模式的最佳选择 |
第三节 综合经营体制下中国金融业的监管与立法 |
一、我国金融综合经营监管与立法原则 |
二、我国台湾地区金融控股公司的立法特点 |
三、关于我国金融控股公司立法的若干建议 |
参考文献 |
一、中文着作 |
二、中文论文 |
三、外文着作 |
四、外文论文 |
五、各类网站 |
后记 |
在读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与研究成果 |
(9)中外信托法律制度比较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1章 绪论 |
1.1 选题的背景与研究价值 |
1.1.1 写作背景 |
1.1.2 课题的研究价值 |
1.2 国内外相关文献综述 |
1.3 论文的写作思路与方法 |
1.4 本文的创新之处 |
第2章 信托的基本理论研究 |
2.1 信托的起源 |
2.1.1 罗马法的信托遗赠 |
2.1.2 古日耳曼法的Salmann |
2.1.3 伊斯兰法中的Wakf |
2.1.4 英国的“尤斯制” |
2.2 信托的概念 |
2.2.1 英美法系学者关于信托的定义 |
2.2.2 大陆法系国家立法关于信托的定义 |
2.2.3 海牙信托公约规定的信托定义 |
2.2.4 我国及台湾地区关于信托的定义 |
2.3 信托的分类 |
2.3.1 按信托目的划分 |
2.3.2 按信托成立的原因划分 |
2.3.3 按信托受益人与委托人的关系划分 |
2.3.4 按信托行为设定的形态划分 |
2.3.5 按受托人是否以信托为营业划分 |
2.3.6 按信托设立方式划分 |
2.3.7 按是否集合社会公众的财产划分 |
2.4 信托与相关法律概念的比较 |
2.4.1 信托与代理 |
2.4.2 信托与债 |
2.4.3 信托与遗赠 |
2.4.4 信托与行纪 |
2.4.5 信托与居间 |
2.5 本章小节 |
第3章 外国信托法律制度及我国的继受 |
3.1 国外信托发展史及信托立法 |
3.1.1 英美法系国家 |
3.1.2 大陆法系国家 |
3.2 我国香港及台湾地区 |
3.2.1 香港 |
3.2.2 台湾地区 |
3.3 我国大陆的信托制度概述 |
3.3.1 我国信托法制建设的历程 |
3.3.2 我国信托立法情况 |
3.4 启示 |
3.5 本章小结 |
第4章 中外信托法律制度的比较分析 |
4.1 中外信托理念的相同 |
4.1.1 信托财产的独立性 |
4.1.2 所有权与利益相分离 |
4.1.3 信托民事责任的有限性 |
4.1.4 信托管理的连续性 |
4.2 中外信托法律制度的主要区别 |
4.2.1 信托定义的不同模式 |
4.2.2 信托财产权的不同构成 |
4.2.3 信托设立方式的比较 |
4.2.4 委托人地位的比较 |
4.2.5 受托人义务立法的不同 |
4.2.6 受益权与第三人关系的不同理解 |
4.3 本章小结 |
第5章 我国信托法律制度的完善 |
5.1 我国信托业的现状及问题 |
5.1.1 我国信托业的现状及成因 |
5.1.2 我国信托业存在的问题 |
5.2 我国信托立法缺陷及修正建议 |
5.2.1 信托行为的定义不明确 |
5.2.2 信托无效的规定欠妥 |
5.2.3 信托法调整范围问题 |
5.2.4 信托公示的规定 |
5.2.5 一些具体条文的不妥之处 |
5.3 我国信托法律制度完善的建议 |
5.3.1 营业与非营业信托的均衡发展 |
5.3.2 各项配套法律制度的完善 |
5.3.3 我国信托法制与WTO的融合 |
5.4 本章小结 |
结论 |
参考文献 |
攻读硕士学位期间发表的论文和取得的科研成果 |
致谢 |
(10)金融控股公司法律制度研究 ——以金融效率与金融安全为视角(论文提纲范文)
导论 |
第一节 背景与文献 |
一、问题缘起 |
二、文献综述 |
第二节 视角与思路 |
一、研究视角 |
二、研究思路 |
第三节 内容与创新 |
一、基本内容 |
二、主要创新 |
(一) 立法理念的创新 |
(二) 制度建构的创新 |
(三) 研究方法的创新 |
第一章: 制度背后的理念:金融效率与金融安全 |
第一节 经济增长与金融发展 |
一、经济增长:从要素到效率 |
(一) 经济增长的定义 |
(二) 经济增长是经济发展的首要目标 |
(三) 经济增长的动因 |
二、金融发展:从工具到资源 |
(一) 金融基本属性的工具化认识 |
(二) 金融资源化的初步认识 |
(三) 金融资源理论 |
三、金融发展与经济增长 |
(一) 金融发展理论 |
(二) 金融发展与经济增长的历史考察 |
(三) 金融发展与经济增长之间的关系 |
第二节 金融效率与金融安全 |
一、经济效率 |
(一) 经济效率的历史考察 |
(二) 经济效率的涵义 |
(三) 帕累托效率 |
二、金融效率 |
(一) 金融效率的内涵 |
(二) 金融资源的帕累托效率 |
(三) 金融效率与经济效率 |
三、金融安全 |
(一) 金融安全的涵义 |
(二) 金融风险、金融危机与金融安全 |
(三) 金融安全是动态发展的安全 |
第三节 金融法律制度的立法理念 |
一、立法理念的涵义 |
二、金融法律制度的价值理念 |
(一) 金融法的定位 |
(二) 金融法律制度的价值理念 |
三、金融法律制度的基本价值取向:效率优先,兼顾安全 |
(一) 商法立法理念的基本价值取向 |
(二) 金融法律制度的基本价值取向:效率优先,兼顾安全 |
本章小结 |
第二章 金融控股公司:法律界定与经济分析 |
第一节 金融控股公司的法律界定 |
一、控股公司 |
(一) 控股公司的涵义 |
(二) 控股公司的法律界定 |
(三) 控股公司的法律特征 |
(四) 公司法有关控股公司的规定 |
二、金融控股公司 |
(一) 对金融控股公司的不同界定 |
(二) 金融控股公司的基本构成要素 |
(三) 金融控股公司的界定 |
第二节 金融控股公司的制度、组织和契约 |
一、经济组织与契约 |
二、制度与契约 |
三、纯粹型金融控股公司与事业型金融控股公司 |
(一) 纯粹型金融控股公司 |
(二) 事业型金融控股公司 |
(三) 两种金融控股公司组织架构的比较 |
第三节 金融控股公司的经济分析 |
一、资产专用性与金融资产同质性 |
(一) 资产专用性 |
(二) 金融资产同质性 |
二、金融交易成本 |
三、金融控股公司的规模经济 |
四、金融控股公司的范围经济 |
第四节 金融控股公司的组织结构优势 |
一、金融控股公司的组织经济优势 |
二、金融控股公司的信息经济优势 |
三、分散和减少风险 |
本章小结 |
第三章 金融控股公司法律制度演进:制度变迁的历史考察 |
第一节 经济学视野中的制度 |
一、制度起源与科斯定理 |
二、制度的内涵 |
第二节 制度变迁 |
一、制度非均衡与制度变迁 |
二、制度变迁的成本因素 |
三、制度变迁的方式 |
(一) 渐进式变迁与激进式变迁 |
(二) 诱致性变迁和强制性变迁 |
(三) 需求诱致型变迁和供给主导型变迁 |
四、制度变迁的过程 |
(一) 制度变迁的一般过程 |
(二) 制度变迁的时滞 |
(三) 路径依赖 |
第三节 金融控股公司法律制度变迁 |
一、金融制度变迁:从分业走向混业 |
(一) 金融分业经营与混业经营 |
(二) 基于金融功能主义的混业分析 |
(三) 金融混业变迁的动因:金融效率 |
(四) 金融混业经营的模式 |
二、金融控股公司法律制度变迁 |
(一) 工业化进程的全能银行 |
(二) 分业经营框架下的银行控股公司 |
(三) 金融一体化进程中的金融控股公司 |
第四节 金融控股公司法律制度变迁的个案研究——以美国金融控股公司法律制度为例 |
一、制度变迁前的初始状态 |
二、美国金融控股公司法律制度变迁 |
本章小结 |
第四章 金融控股公司主要法律制度安排:准入、设立和业务运作 |
第一节 金融控股公司的准入条件 |
一、金融控股公司的设立标准 |
二、金融控股公司的审批机关 |
第二节 金融控股公司设立方式 |
一、金融控股公司的设立方式 |
(一) 并购 |
(二) 分立 |
二、金融控股公司设立的具体方法 |
(一) 股权交换 |
(二) 营业让与 |
(三) 三角合并 |
三、金融控股公司设立方式的法律制度安排 |
(一) 设立方式是否需要正式制度安排 |
(二) 法律制度如何安排金融控股公司的设立 |
(三) 实质性金融控股公司法律之规制 |
第三节 金融控股公司的业务范围 |
一、有关业务范围的立法例 |
(一) 美国 |
(二) 日本 |
(三) 台湾 |
第四节 金融控股公司资本运作法律制度 |
一、资本充足率之认定 |
(一) 金融控股公司集团资本的计算方法 |
(二) 资本充足率的法律制度 |
二、控股与控制 |
(一) 基本理论 |
(二) 金融控股公司控股权的运用 |
(三) 金融控股公司控股与控制的法律规定 |
三、转投资与交叉持股 |
(一) 转投资 |
(二) 交叉持股 |
(三) 转投资与交叉持股的法律规定 |
第五节 金融控股公司的共同行销 |
一、共同行销 |
(一) 产生原因 |
(二) 共同行销的方式 |
(三) 共同行销的法律规制 |
二、不公平交易的法律规制 |
三、信息披露制度 |
四、关联交易之规制 |
(一) 关联交易与关联人 |
(二) 金融控股公司中的关联交易 |
本章小结 |
第五章 金融控股公司主要法律制度安排(二):公司治理、内部控制和外部监管 |
第一节 金融控股公司治理法律制度 |
一、公司治理的理论基础:契约经济学的分析 |
(一) 公司的产权结构与公司治理结构 |
(二) 代理—成本理论与公司治理结构 |
(三) 公司治理机制的制度安排 |
二、金融控股公司治理的特殊性 |
(一) 金融控股公司治理的经济分析 |
(二) 金融控股公司治理的特殊法律问题 |
(三) 金融控股公司的金融属性对公司治理之影响 |
三、金融控股公司治理制度概述 |
(一) 金融控股母公司治理制度概述 |
(二) 金融控股子公司治理制度概述 |
四、金融控股公司中母子公司之间治理制度的安排 |
(一) 股东会之间的制度安排 |
(二) 董事会之间的制度安排 |
(三) 经理层之间的制度安排 |
(四) 监事会之间的制度安排 |
(五) 母子公司之间董事会制度设计存在的问题:委派董事和影子董事 |
第二节 金融控股公司风险及内部控制法律制度 |
一、金融控股公司的风险 |
(一) 金融控股公司的常规风险 |
(二) 金融控股公司的特殊风险 |
(三) 金融控股公司风险控制的经济分析 |
(四) 内部控制与外部监管 |
二、金融控股公司内部控制制度 |
(一) 风险防范的内部控制优先理念 |
(二) 金融控股公司内部控制的流程与架构 |
(三) 金融控股公司内部控制的经济分析 |
第三节 金融控股公司外部监管法律制度 |
一、金融控股公司对传统监管制度的挑战 |
(一) 监管法律制度协调 |
(二) 监管框架的整合 |
(三) 存款保险制度的冲击 |
(四) 最后贷款人机制 |
二、风险监管法律制度的变迁 |
(一) 美国金融监管法律制度变迁 |
(二) 英国金融监管法律制度变迁 |
(三) 日本金融监管法律制度变迁 |
(四) 评述 |
第四节 金融控股公司的加重责任 |
一、加重责任产生的原因 |
(一) 有限责任制度产生的道德风险 |
(二) 存款保险制度产生的道德风险 |
(三) 政府担保产生的道德风险 |
(四) 控股公司的组织结构对道德风险的强化 |
二、加重责任制度的主要内容 |
(一) 资本维持承诺 |
(二) 力量之源原则 |
(三) 银行关闭政策 |
(四) 交叉担保条款 |
(五) 资本回复方案 |
三、加重责任的制度价值 |
(一) 减少道德风险 |
(二) 降低系统风险 |
(三) 构筑预防机制 |
(四) 形成迅速关闭激励 |
四、加重责任的借鉴意义 |
本章小结 |
第六章 中国金融控股公司法律制度的建构:背景、路径与制度 |
第一节 中国金融控股公司法律制度建构的背景 |
一、1993年前后中国金融制度的安排 |
(一) 1993年前的金融制度安排 |
(二) 1993年后的金融制度安排 |
(三) 对金融分业经营制度的评价 |
二、WTO背景下中国金融业面临的困境 |
(一) WTO中的金融服务协议 |
(二) WTO中的金融服务协议对中国金融业提出的挑战 |
第二节 中国金融控股公司制度的践行、困境与进路 |
一、中国金融控股公司制度的民间践行 |
二、中国金融控股公司现状分析 |
(一) 中国金融控股公司的现实形态 |
(二) 中国金融控股公司的特点 |
三、打开金融控股公司的法律之门 |
(一) 法律缺失之困:有实无名的地位 |
(二) 打开法律之门:制定《金融控股公司法》 |
第三节 中国金融控股公司立法的博弈论分析 |
一、分业经营体制下金融控股公司立法的博弈论分析 |
(一) 政府与银行 |
(二) 政府与非银行金融机构 |
(三) 政府与消费者 |
(四) 银行与非银行金融机构 |
(五) 银行与消费者 |
(六) 非银行金融机构与消费者 |
二、目前各个利益集团的策略转变 |
(一) 政府策略的转变 |
(二) 银行在实务中不断尝试混业经营 |
(三) 非银行金融机构策略的转变 |
(四) 消费者策略的转变 |
第四节 中国金融控股公司法律制度变迁的模式 |
一、中国金融控股公司制度变迁是渐进式、诱致性制度变迁 |
二、政府在中国金融控股公司制度变迁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
三、中国金融控股公司制度变迁的路径依赖 |
第五节 中国金融控股公司法律制度的构建 |
一、中国金融控股公司的法律界定 |
二、中国金融控股公司组织形式的法律规定 |
(一) 立法是否应当干预金融控股公司的组织形式 |
(二) 确定金融控股公司类型需要考虑的因素 |
(三) 纯粹型金融控股公司是中国的立法选择 |
三、中国金融控股公司业务范围的法律规定 |
(一) 金融业务的范围应采取广义的规定 |
(二) 界定金融控股公司与子公司业务之间的边界 |
(三) 金融控股公司能否从事实业生产之业务 |
(四) 关于金融控股公司业务范围的立法技术 |
四、中国金融控股公司设立方式的法律规定 |
五、中国金融控股母子公司法人治理制度 |
六、中国金融控股公司外部监管法律制度 |
七、中国金融控股公司内部控制法律制度 |
本章小结 |
结论 |
参考文献 |
后记 |
四、WTO与中国金融信托业的法律完善(论文参考文献)
- [1]加入WTO二十年:金融业如何嬗变[J]. 连平,王运金,邓志超. 金融博览(财富), 2021(11)
- [2]金融服务贸易的区域规则研究 ——以欧盟和北美为例[D]. 钱芳. 华东政法大学, 2020(03)
- [3]中央和地方金融监管权配置问题研究[D]. 李其成. 江西财经大学, 2019(07)
- [4]我国商业银行综合化经营监管制度研究 ——基于法经济学的视角[D]. 李仲林. 西南政法大学, 2018(02)
- [5]中韩自由贸易区金融服务贸易法律制度研究[D]. 余宏婧. 武汉大学, 2017(06)
- [6]建国以来我国金融监管制度思想演进研究[D]. 崔鸿雁. 复旦大学, 2012(03)
- [7]中国信托创新研究 ——基于信托功能视角的分析[D]. 陈赤. 西南财经大学, 2008(11)
- [8]金融综合经营法律问题研究[D]. 张学森. 华东政法大学, 2007(06)
- [9]中外信托法律制度比较研究[D]. 于文君. 哈尔滨工程大学, 2007(04)
- [10]金融控股公司法律制度研究 ——以金融效率与金融安全为视角[D]. 刘东平. 西南政法大学, 2006(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