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沈阳中院报告被否决的法律思考(论文文献综述)
刘禹辰[1](2021)在《意识形态视角下美国利益集团舆论引导研究 ——基于“百万人委员会”的探讨》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意识形态与舆论引导二者之间具有紧密联系,舆论引导反映意识形态,意识形态支配舆论引导,意识形态与舆论引导具有互动作用,即社会舆论直接体现、彰显、反映主流意识形态,舆论引导的目的是为了使舆论论调与走向符合国家的主流意识形态。美国是一个意识形态立国的国家,利益集团是美国意识形态灌输的重要主体;舆论引导是美国意识形态灌输的重要途径。冷战时期,以“反对共产党中国进入联合国百万人委员会”(以下简称“百万人委员会”)为首的利益集团,积极依托大众媒体和其他载体,开展舆论引导工作,宣扬各种反华话语,推动美国冷战意识形态建构,进而维护美国政治利益与霸权主义政策。二战期间,“院外援华集团”在国民政府的支持下成立,他们通过宣传蒋介石政权、挑起“谁丢失了中国”论战、煽动麦卡锡主义,一步步完成了冷战意识形态的建构和灌输,也为“百万人委员会”的建立奠定了组织和舆论基础。五十年代是“百万人委员会”的兴盛壮大时期,通过组织“百万人签名请愿运动”、开展“中国差别”问题论战等活动,积极开展舆论引导,一定程度上决定了美国公共舆论对华舆论导向,也影响了美国对华的政策。六十到七十年代“百万人委员会”日渐衰落,影响力越来越小,最终在1971年新中国恢复联合国合法席位后解散。回顾“百万人委员会”的历史,他们正是通过炮制各种谎言,建构反华话语;调动多元主体,扩展多样渠道引导舆论;垄断涉华消息来源,压制不同声音等方式,引导美国对华舆论,并建构和维护“冷战意识形态”。尽管“百万人委员会”的破产,充分证明了这种泛意识形态的偏见是违背中美两国人民根本利益和世界历史潮流的,但是,如今,这股右翼逆流依然沉渣泛起。应对当前美国反华舆论,我们必须构建舆论引导新格局,提高国际话语权,贡献中国特色话语,凝聚世界共同期待;传播主体多元联动,传播渠道新旧融合;坚定斗争立场原则,讲究斗争策略艺术;揭露西方媒体本质,加强思想政治教育工作。
刘妤[2](2020)在《代议机关投票表决的公开性和秘密性研究》文中研究说明代议机关的投票表决方式是代议制度的重要内容,也是现代国家代议制度运行的关键环节,投票表决的方式直接关系到代表职能的有效运行和民意的充分表达。一直以来,代议机关投票表决的公开性还是秘密性是宪法实施中的重大问题。公开投票还是秘密投票更能促进民主?根据我国国情,人大及其常委会更适合采用公开投票还是秘密投票?怎样对我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的投票方式进行完善?这是本文要回答的问题。本文以政治领域的投票表决的为研究对象,运用历史分析、比较分析、案例分析、图表分析等多种研究方法,对投票表决公开性和秘密性背后的原理、代议机关投票表决方式演变的过程、中外代议机关投票表决方式的种类和特点、中国人大及其常委会投票表决方式的现状及完善的方向,进行了系统研究。本文提出了以下创新性观点:一是选民投票更适合采用秘密投票,代议机关更适合采用公开投票。二是秘密投票在抗拒贿选、强迫方面更有优势,但也不是绝对的。公开投票在抗拒投票人自私情感方面更有优势。三是代议机关公开投票需要完善的议事公开制度、议员免责制度来支持,投票的公开和秘密性还受到社会大众思想理念的影响。当公开投票的条件不具备时,秘密表决胜过公开投票。为了证明以上观点,本文从以下方面进行了论证:本文介绍了投票表决这一政治现象的发展演变,梳理了在选民投票领域和代议机关议事领域投票表决的不同特点。选民投票由早期的公开投票演变为秘密投票,代议机关的投票则正好相反,由秘密投票转变为公开投票。投票的公开性和秘密性的选择受以下因素的影响:一是人们思想观念的偏好,二是对投票主要是权利还是责任的认识,三是能否抗拒外来非法投票压力的考量,四是能否克服投票人自身的自私情感的考量。选民投票着重保护投票自由和公民隐私,以秘密投票为主,代议机关的投票表决则以责任为优先考虑因素,以公开投票为主。代议制度运行的政治原理对代议机关投票方式有决定作用。代议制的有效运转在于议员如何通过代表机制实现对人民的代表。选民和议员的关系是代议机关议事公开、投票公开的决定因素。当代代议制国家,除了传统的立法行为,议员的服务行增多,代表和选民的关系也从传统的问责关系向多重关系转变,这一转变削弱了代议机关公开投票的必要性。现代政党政治的的发展,使得议员面临选民和党纪的双重压力,公开投票造成了向政党负责和向选民负责的冲突。英、美、法、日为典型的资本主义国家代议机关的投票表决方式特点有:一是以公开投票表决为主;二是针对争议不大的事项一般采用举手、呼喊等简单高效的表决方式;三是针对重大事项的决议,则采用正式的公开记名投票;四是投票表决的方式可以灵活转换。以四国为代表的代议制国家的代议机关大多采用公开表决,并且有较完善的议事公开制度和议员免责制度。本文立足梳理并完善我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的投票表决方式。我国人大及其常委会以秘密投票表决为主要形式。港澳台地区民意机关以公开投票为主要形式,并根据表决事项的性质选择表决方式。现阶段的秘密投票基本符合我国国情,但可以借鉴港澳台地区的作法进行公开投票类型化的尝试,对现有的人大及其常委会的表决方式作规范化、统一化规定,完善程序规则;用足现有制度优势,完善举手表决的程序,对秘密写票处进行规范;完善人大及其常委会议事公开制度。对制度的完善还需要达成的社会共识有:一是对选民投票和人大代表委员的投票表决进行区分,二是改变“秘密即民主,公开非民主”的观念,三是提高人大代表委员的责任意识。
蔡舒眉[3](2020)在《复合型管理:基层法院审判管理机制的实证研究》文中指出法院审判管理是一个日久弥新的话题,学界主流观点把法院审判管理置于司法行政化这一宏观命题中,而“去行政化”框架下的“去科层管理”成为改革的基本方向。但结合历次司法改革来看,“去行政化”的改革实践呈现出回环往复的特点。尤其是“四五”改革之后,科层管理的现实需要与科层管理合法性丧失之间的矛盾,促使基层法院审判管理呈现出“该管的不管”、“不该管的乱管”、“管了也没有责任”的实践乱象。为此,应突破规范研究范式中把“行政化”、“去行政化”等概念绝对化的分析模式,以实证方法剖析我国基层法院审判管理的实践样态和内在机制十分必要。在结构功能主义的研究视角下,我国基层法院嵌入以地方党委为核心的块块系统和上下法院层级的条条系统中,由此导致我国基层法院兼具回应地方治理需求与承接上级法院专业化的双重职能。与此对应,基层法院审判管理成为整合微观司法运作、回应法院条块关系、调试法院外部意志的体制性渠道,并由此衍生出规范化和竞争性双重审判管理目标。以类型化视角,基层法院审判管理可以分为信息化审判管理与科层化审判管理两种样态。以计算机信息技术为核心,审判质量管理办公室为主体,审判流程管理、审判质量管理与审判绩效管理为内容的信息化审判管理构成了法院审判管理的常规方式。审判流程管理覆盖司法审判全过程,以诉讼程序为依据实现了对审判行为的动态监管。在权力规训与绩效追寻之间,以发改案件为核心的审判质量管理呈现出“强警示——弱惩罚”于一体的实践特点。司法绩效同质化扩大了法院评比范围,但在绩效锦标赛中,上下级法院绩效连带,由此衍生出考核指标层层下压、层层加码的实践样态,并最终形塑了基层法院司法绩效唯数据化的特征。信息化审判管理具有提高司法绩效、约束权力、实现同步监督与同质化管理等正向功能,但也存在着数目字管理与司法价值的内在张力、唯数字化司法绩效异化等负面影响。与信息化审判管理相对,科层审判管理作为法院审判管理的传统方式,通过把关程序事项、配置审判资源、分析审判态势、组织疑难案件集体决议以及对个案的审判监督来发挥审判管理职能。作为法院一把手,院长、书记一肩挑的职权设置保障了基层法院院长的制度性权威,而实践中职级晋升、岗位调换以及各种考核考评机制进一步巩固了院长实际领导能力。院长审判管理侧重于全局管理和重点管理,通过继受既有管理制度、转化非正式管理制度、综合素质匹配具体岗位以及岗位动态调整等方式来发挥全局管理的职能。而在与外部机关沟通协调、构建集中讨论机制、用领导权威进行责任豁免以及利用社会权威化解矛盾的过程中,院长实现对特殊案件的重点管理。受制于科层行政化强推的限度,科层柔性监管与普通法官对领导工作的共情构成了法院科层化审判管理的深层运作机制。作为中间管理阶层,庭长以管理的亲历性、权力的弱行政化以及权威的自我生产而呈现出浸入式管理的特点。庭长常态管理的弱行政化表现为去个案化管理、审判绩效柔性监管以及管理公平约束上,而在带头干活的过程中庭长首先需要以身作则的完成本职工作,并在特殊案件上发挥担当精神、补强自身权威。而创造和谐的庭室关系,并在此基础上构建案件集中讨论机制也是庭长审判管理的重要内容。在把审判管理类型化为信息化审判管理与科层审判管理的同时,也需要对类型研究方法进行反思。在基层司法实践中,信息化审判管理与科层审判管理并不是相互区隔而是相互协调、相互勾芡并最终形成了一种复合型的管理模式。信息化审判管理在本质上是一种技术管理,通过技术约束权力、技术释放科层管理、技术的去层级化等方式,信息化审判管理实现了对科层管理的再塑,并最终回应了审判管理规范化的目标。而难以规约的权力缝隙、难以均质化的审判实践、脱域化管理与司法实践的疏离以及唯数据化的倾向构成了信息化审判管理的内在缺陷,并产生对科层管理依赖的内在机制。由此,复合型审判管理形成了审判流程管理与院庭长的节点督促督办、审判质量管理与作为评查主体的院庭长以及审判绩效管理与院庭长的绩效督促的互动样态。复合型管理面向下我国法院审判管理的未来走向,应该在肯定法院审判管理重要性的基础上,坚持和完善信息审判管理的基础性作用,构建权责一体的科层管理体系,通过复合机制来发挥审判管理的最大效能。
王珊[4](2018)在《司法异地管辖与虚假陈述证券民事诉讼效率研究》文中提出传统的法与金融理论难以解释中国的司法系统和金融发展(Alen et al.,2005),本文在更加切合中国实际的地方分权式的威权体制(Xu,2011)理论下考察资本市场的虚假陈述证券民事诉讼的司法实践问题。具体来讲,考察证券市场民事诉讼的司法改革实践——选择性授权的司法管辖安排是否能够创造一种机制以提高虚假陈述证券民事诉讼效率。选择性授权的司法管辖安排指的是,虚假陈述证券民事赔偿案件中,最高人民法院将案件的管辖权授权给公司所在地的直辖市、省会市、计划单列市或经济特区的中级人民法院。本文从以下三个方面论述和检验选择性授权的司法管辖安排对诉讼效率的影响:一是虚假陈述证券民事诉讼案件的起诉、立案、审理和判决过程;二是虚假陈述证券民事诉讼制度确立后公司会计信息质量的变化;三是虚假陈述证券民事诉讼前置程序取消后投资者的市场反应。本文的主要工作包括以下三个部分:(1)选择性授权的管辖安排下,司法异地管辖对虚假陈述证券民事赔偿案件的起诉、立案、审理和判决的重要影响。首先,通过描述虚假陈述证券民事赔偿案件的时间和地域分布,发现随着投资者维权意识的提高和司法环境的改善,投资者起诉比例平稳增长。其次,通过实证研究发现,司法异地管辖并不提高投资者起诉概率;但是,与本地管辖相比,异地管辖公司的诉讼立案时间更短、审理时间更长;从诉讼结果看,司法异地管辖公司的诉讼案件投资者诉求被法院驳回的更少、获得的赔偿更多。(2)司法异地管辖对虚假陈述证券民事诉讼制度确立后公司会计信息质量的影响。实证结果表明,制度确立后,公司的盈余管理、财务重述概率和违规行为发生概率都显着降低。进一步地,与本地管辖相比,选择性授权的管辖安排下,异地管辖公司会计信息质量的提高程度更大。(3)司法异地管辖对虚假陈述证券民事诉讼前置程序取消后投资者市场反应的影响。实证研究发现,事件日后资本市场整体呈上升走势,投资者对于诉讼前置程序的取消持乐观态度。并且,选择性授权下的异地管辖公司在事件窗口期的累计超额收益率更高。本研究的创新性主要体现在:(1)从地方分权的视角,研究最高人民法院选择性授权的司法管辖安排对虚假陈述证券民事诉讼效率的内在影响。将司法管辖对证券民事诉讼的影响放在地方分权式的威权体制的理论下,验证了选择性授权的管辖安排能够提高虚假陈述证券民事诉讼的效率,缓解地方保护问题。(2)从虚假陈述证券民事诉讼的角度,对以往文献中关于中国法律环境和法律执行效率的论述进行了必要的讨论和检验。本文指出,中国的司法地方保护问题在一定程度上依然存在,但是虚假陈述证券民事诉讼的司法实践取得了一定的效果。很大一部分投资者通过诉讼获得了赔偿,并且在司法体制改革的背景下,法院受理投资者起诉的时间越来越短,而前置程序的取消更是便利了投资者起诉。我们的研究指出,中国的法律系统确实存在这样或那样的问题,但并不是完全无效或不尽如人意的。(3)从诉讼案件的审理过程及诉讼制度对会计信息质量的影响等角度,丰富了现有关于证券民事诉讼的研究。现有研究主要是以英美等普通法系国家为样本(Francis et al.,1994;Field et al.,2005),而以中国为样本的研究较少,并且缺乏大样本的系统研究,本文对此进行了填补。
赵忠奎[5](2016)在《对赌协议法律效力问题研究》文中研究指明对赌协议作为投融资方的一种约定性安排,是企业尤其是成长型企业的一种创新型融资方式。成长型企业的特点决定了以传统的估值方法对其进行估值难度较大,为打破估值困境,避免出现投融资方对被投资企业的现有价值争议不休的状态,就需要将无法即可谈妥的争议点暂时搁置,通过设定目标公司未来的经营目标,并视该经营目标的实现情况而对双方的权利义务进行调整。此外,虽然投资方以股东身份加入目标公司,然而其与目标公司原股东相比具有不同的投资偏好。对于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等投资方而言,其通常看重的是如何通过成功退出而获利,对于与企业经营管理挂钩的投票权能往往并不感兴趣。只有在少数情况下,投资方基于特殊目的考虑才会对目标公司控制权表现出浓厚的兴趣。对于目标公司的原股东尤其是大股东或控股股东而言,其对目标公司的控制权则非常看重,毕竟公司承载了其美好的愿景,尽管面临资金短缺的困境,也不希望失去对公司的实际控制权。对赌协议恰好满足了投资者与目标公司原股东的不同偏好。正是基于以上原因,对赌协议这一金融创新方式在我国资本市场被广泛运用。然而,由于对赌协议所蕴含的各类条款与我国现行法律法规存在一些不协调之处,这使得理论界与实务界在对赌协议效力这一问题上争论较大。尤其是在我国“对赌协议第一案”后,对赌协议效力问题更是引发热议。本文即是针对实践中被广泛运用而在效力认定方面又存有争议的对赌协议这一金融创新形式,立足于已有的研究成果,结合我国当前法律环境以及我国实践需求,试图在廓清对赌协议法律属性的基础上,探寻对赌协议效力认定之应有路径。与此同时,也期望本文之研究对于商事主体在签订对赌协议时有效防范风险有所裨益。在此之外,如能从立法论角度为立法者提供一定素材,本文之研究意义将更加凸显。除引言和结论外,正文共五章,内容分别为:第一章——正本清源:对赌协议本质梳议。根据实践中对赌协议的运作机理,科学、准确地界定对赌协议的法律性质,这是科学界定对赌协议概念并展开其他系列研究的基础。本章首先梳理了既有研究中形成的对赌协议法律属性的五种学说,即射幸合同说、附条件合同说、担保说、期权说及综合说,然后对五种学说进行逐一批驳,认为射幸合同说曲解了对赌协议交易模式;附条件合同说会给司法实践带来更多难题;担保说是将对赌协议割裂开来进行分析而得出的观点,其仅揭示了对赌协议的一种功能,而未揭示实质;期权说将对赌协议定性为场外期权合同,其内容非标准化,且因游离于国家监管之外而风险较大,所适用的法律也不明确,实体正义无法得到保障;综合说会在司法实践中带来混乱,导致逻辑不通、说理不足甚至是司法不公的结果。五种学说是在民法思维下得出的结论,而司法实践证明,完全以民法的思维对对赌协议的法律性质展开探讨的做法已走入一个死胡同。最后,本文通过分析认为对赌协议乃股东异质化演进的现实表现,当事人通过签订对赌协议可以在客观上达到与类别股基本相同的法律效果。对赌协议事实上成为具有类似于类别股制度功能的投资工具设计,故其在本质上是类别股的发行方式,即以协议替代类别股制度。第二章——对赌协议实践现状及价值分析。本章首先归纳了对赌协议在我国的实践现状,指出我国企业经历了由借助离岸公司签订对赌协议到直接在境内签订对赌协议的过程。除分析了我国企业早期借助离岸公司签订对赌协议的原因外,又分别列举了成功与失败的案例。进而指出随着我国法律环境的改善、多层次资本市场的完善以及我国私募股权基金的发展等,我国企业倾向于直接在境内签订对赌协议,且对赌协议被广泛用于私募股权投资、公司并购、股权分置改革、上市公司定向增发以及新三板当中。其次,本章归纳了对赌协议所蕴含的六种条款,即现金补偿条款、股权补偿条款、优先股条款、股权回购条款、强制随售条款以及控制权反转条款等,并分别阐述了其法律构造。在此基础上,将对赌协议划分为股东经济性权利受限或者扩张的对赌协议、股东参与性权利受限或者扩张的对赌协议以及混合型对赌协议三种类型。最后,本章从功能与风险两个角度评析了对赌协议的价值。第三章——对赌协议法律效力认定现状。本章首先全面梳理和归纳了对赌协议所涉及的法律法规,并将这些法律法规与对赌协议所蕴含的条款进行比对,从而找出契合点与冲突点。其次,本章以进入司法裁判环节的对赌协议案例及相关判决结果为依据,总结了我国现有法律环境下对赌协议司法实践概况,并选取了三个案例,分别对应现金补偿条款纠纷、国有企业参与下的对赌协议纠纷和股权回购条款纠纷,阐述了法院在审理该类案件时的态度与判决结果。最后,本章又选取某一案例,阐述了仲裁机构关于对赌协议之态度,进而得出结论:法院在审理对赌协议纠纷案件时持保守、谨慎的态度,而仲裁机构对对赌协议持更为包容的态度,并未贸然否定投资者与目标公司所签订对赌协议之效力。第四章——不同研究视角下的对赌协议法律效力争论焦点。当前学界关于对赌协议的研究主要从法经济学、民间法、公司法以及合同法等不同视角展开。既有研究在不同程度上存在问题,如既有对赌协议法律效力认定在视野与范围上有所偏颇、既有结论不具有普适性以及未将对赌协议法律属性与效力认定有机结合等。研究视角的不同使得研究结论存在争议,争议焦点主要集中在以下几个方面:对赌协议中的补偿条款是否属于保底条款、投资者与目标公司签订的对赌协议是否必然损害债权人利益、对赌条款是否突破了资本维持原则、国有企业参与的对赌协议是否有效、对赌条款的效力是否会影响其他合同或者合同其他条款的效力以及情势变更原则是否适用于对赌协议等。第五章——对赌协议效力认定路径重塑。认定对赌协议效力应以合同法基本理论为基础,而鉴于对赌协议为区别于一般民事合同的商事合同,它具有民事合同不具备的“风险分担”与“治理机制”功能,故在其效力认定上还应凸显商法思维。无论是当事人签订对赌协议还是司法机关审理对赌协议案件,均应遵循一定的原则,而原则的设定应与对赌协议性质相吻合。具体而言,当事人在签订对赌协议时应遵循诚实信用原则、风险与收益相匹配原则及股东权利多元化配置原则,法院在裁判对赌协议纠纷案件时也应以该三原则为指导。鉴于传统司法三段论已难以对对赌协议案件做出有效判决,法院可尝试以“后果主义”的“逆推法”审理对赌协议这类疑难案件。而与本文关于对赌协议法律属性的主张相对应,本文主张法院在审理对赌协议纠纷案件时应秉持实质主义司法观。
张泽涛[6](2015)在《法院向人大汇报工作的法理分析及其改革——以十八大以来法院体制改革为主线》文中提出法院向人大汇报工作虽然符合《宪法》以及相关组织法的规定,但是却与十八大以来中央对法院体制改革的总体思路——"权责统一"和"审理者裁判、裁判者负责"不相一致,会导致审判责任主体归属不明,使得审判权的行政化和地方化痼疾难以根治,从而影响法院的独立审判权。随着中央司法体制改革部署的推进,应该对法院向人大汇报工作的传统做法进行改革:法院的工作报告主要内容是针对年度经费支出、日常行政事务的管理以及辖区法官队伍的总体情况。
邱永红[7](2014)在《我国上市公司退市法律制度的历史变迁与演进实证研究——兼论《证券法》相关规定的修改完善》文中提出从1990年12月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相继成立至今,交易所市场已经历了二十三年多的发展。我国退市法律制度在这二十三年中经历了一个前期平淡甚至空白而后期变化相对频繁并逐步完善的变迁。以其中的标志性事件为分界点,可以大致对这二十三年划分为四个阶段。而作为分界点的标志性事件就是1994年《公司法》的颁布实施和2001年PT水仙的退市。严格意义上讲,1994年《公司法》的实施是退市法律制度初步构建的标志,而2001年PT水仙的退市则表明了退市机制的正式启动。本文试对我国上市公司退市法律制度的历史变迁与现状进行梳理与研究,并提出修改完善《证券法》修改规定的建议。
朱兰春[8](2015)在《最高法院民事判决四元结构论(1985-2014)》文中认为从1985年5月起,至2014年12月止,最高人民法院公布了约8000件民事裁判文书或案例,与多数人的想当然所不同的是,其中绝大部分是最高人民法院自己审理的案件。这是一个日益巨大且十分宝贵的司法资源库,对此进行深入研究和持续发掘,总结审判经验,理清法理逻辑,洞悉裁判思维,辩明发展方向,必将直接、持久地惠及于实务界和理论界,共同把案例研究推向更高的水准。本书认为,面临大数据时代的海量司法资源,欲保持实践对理论的丰富和滋养,又不失理论对实践的统摄和把握,首先应对现有研究方法进行必要的革新,这是衡量案例研究质量的重要尺度,也是提高案例研究水平的必由之路。目前通行的研究方法,无论是实务取向的案例汇编解析法,还是理论层面的法律关系分析法、请求权基础体系法,均是前信息化时代的产物,对应的是个案研究,遵循的或是从特殊到一般,或是从一般到特殊的认识路径,其特征是微观分析,其优势是分析透彻。但面对司法资源信息浪潮的冲击,以现有研究方法应对,沧海拾贝绰绰有余,总揽全局能力不足。更为严重的是,后者的困境如长期存在,将全面解构前者的存在价值。黑格尔认为,“真实的只是整体”,我国哲学家王太庆先生进一步引申为,真理是全体,不是鸡零狗碎的东西。哲学如此,法学亦如此。从这个意义上讲,案例研究的危机,首先是研究方法的危机。提出这个问题,并试图解决这个问题,以通盘把握更为深刻的裁判思维,正是本文的全部目的。传统研究方法的危机,迫使笔者不得不另寻研究制高点,最终立足于民法基本理论体系,以“主体、行为、权利、责任”为基元,从哲学认识论的角度,提炼出四元结构分析法,对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全部民事案例,以四元结构重新归类、多次归类,遵循的是从一般(大理论)到一般(大实践)的认识路径,使得极为浩繁的实证研究,获得了相当清晰的方向感,在很大程度上解决了前述困惑,为理论重新找回了自信。更重要的是,四元结构作为贯穿全文的一根红线,在对全部民事案例的提精取萃中,基本理清了最高法院三十年来民事审判的历史脉络,证实了笔者长久以来的一个“哥德巴赫猜想”:最高法院民事审判思维已初步成型,但尚不固定,且未来走向仍不确定,由此形成了本文的中心命题:作为民法理论的方法论表达,四元结构既是统领最高法院全部民事判决的总线索,也是揭示最高法院民事审判规律的总钥匙。显然,这一中心命题由两个相互缠绕的子命题组成。笔者紧紧围绕上述中心命题,按双螺旋线索展开全文,一方面论证,四元结构能否以及如何起到统领作用;另一方面实证,最高法院的审判思维是否以及如何相对成型于四元结构。开篇从以往的研究经验出发,上升至方法论的高度自我反思,在民法理论的基础上,尝试提炼出四元结构方法的分析框架,再以此切回到对全部民事案例的梳理,以该分析框架的每一基元为标准,提取案例公因式,构筑了四个子系统,依次分别为“界定民事主体”、“判断法律行为”、“保障民事权利”、“划分民事责任”。而每一子系统项下,又不断细分若干裁判元素或类型,继续细分和提取案例公因式,如“界定民事主体”子系统项下,又可细分出“适格当事人的审查标准”;“判断法律行为”子系统项下,最终可细分出“影响效力的主要因素”,等等。理论结构从主干一直延伸到毛细血管,在案例诸元素的重新归纳、逐级整合中,图景脉络越来越明晰,体现出理论对实践的总体驾驭。与此同时,看似杂乱无章的海量案例,也经由毛细血管的吞吐、梳理,开始井井有条,显出内在的机理,并经由主干直通理论结构,体现出实践为理论的源头活水。理论与实践的穿梭往来,最后合而统之于有机之四元结构,并收于对最高法院审判思维的整体考察中,得出全文结论。各章的实证研究表明,三十年来,最高法院在界定民事主体时,开放中有规范;在判断法律行为时,宽松中有反复;在保障民事权利时,绝对中有限制;在划分民事责任时,承担中有平衡。笔者相信,如果不从四元结构方法的理论自觉出发,很难从容俯瞰最高法院民事判决在长时段中的总景图,传统研究方法的乌龟再努力,也永远追不上司法的兔子;更难深入探究最高法院法官群体审判思维的模块要素,一块砖头研究得再仔细,仍可能对整座大厦的结构一无所知。相较于现有研究成果,本文的创新主要体现在研究方法上,以四元结构梳理和分析最高法院三十年来全部民事判决,在此基础上总结民事审判思维以及审判规律,这在国内尚属首次。这一研究有如下四个特征:覆盖范围广,时间跨度长,研究方法新,理论张力强。覆盖范围广,是指研究对象包括最高法院迄今公布的全部民事判决,把以往民事判决的类型化研究,推进到全口径研究的更高层面;时间跨度长,是指研究案例上溯1985年5月起,下至2014年12月止,历时整整三十年;研究方法新,是指突破了现有实务和理论方法的局限,提出了四元结构作为新的理论分析框架,以此统摄最高法院全部民事判决,涵盖案件审理主要环节;理论张力强,是指四元结构本身脱胎于民法理论,既是民法理论的方法论表达,也是民法思维的逻辑构造,其强大的理性思辨力,与万花筒般的司法现实之间,构成必要的张力,二者未来的互动将演绎丰富的可能性。鉴于案例库数量巨大,加之这一研究方法本身,对首创者的识见和意志均要求极高,笔者虽竭尽全力,但兼受学识、专业和精力所限,学术勇气有余,学术水平有限,故本项实证研究尚存诸多不足,尤其在个案的的法理生成路径、案例之间的内在机理关联、审理模式的历史节点转换、法官心证判断的识别依据等深层次领域,均无力涉及或浅尝辄止,一定程度上限制、削弱了本书的学术价值和理论品质。对此,笔者完全有自知之明,将正视不足与缺陷,并以此为动力,听从命运的召唤,继续投入到这项永无止境的研究事业。
谢小剑[9](2014)在《人大审议司法机关工作报告的实证研究》文中认为听取、审议法院和检察院的工作报告是人大监督司法最基本的方式之一,实证研究表明其有助于"两院"反思、改进工作以满足人大监督的目的,甚至有助于敦促"两院"教育整顿,全面完善司法实施机制。在这方面,当前存在监督效果有限、实效不足的问题;同时,一些司法机关为了减少反对票,迎合代表意见,影响了个案的公正审判,弱化了司法权威。我国应当通过立法明确人大代表不能利用审议工作报告制度来监督个案,同时,强化对地方司法机关的票决功能从而缓解最高司法机关的票决压力,并且规定工作报告不通过时的后续程序以及以柔性的方式追究"两院"负责人的责任。
朱庆荣[10](2012)在《法院向人大报告工作制度研究 ——以最高法院1979年到2010年工作报告为例》文中研究指明法院工作报告制度作为一项典型的中国式政法制度,是人大其常委会监督法院的基本方式。以最高人民法院及历年工作报告为例,仔细考察法院工作报告制度的形成和演变历史,在剖析制度的基础上,观察、描述制度的运行实践,在此基础上展开解读法院工作报告制度走向与命运。新中国的法律制度是在陕甘宁边区形成的法律传统的基础上发展起来的。这种法律新传统是在所谓的国民党的旧司法的斗争中成长起来的。法院的工作报告制度的形成大概经历了四个阶段:法院工作报告制度孕育于建国前的陕甘宁边区和解放区;新中国的成立至文化大革命前期,在此时期从边区政权就已实践、在新中国成立后试行过两次的法院工作报告制度终于获得了正式的法律规定,法院工作报告制度全面建构运行的合法化依据产生,工作报告制度得到了确立和发展;文化大革命期间,法制全面崩溃,法院工作报告制度处于全面停滞状态,毫无任何发展;1978年2月召开的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恢复了从1965年开始中断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人民法院的也开始恢复和重新建设,法院工作报告制度得到了恢复和完善。法院工作报告在我国的政治活动中如何实践呢。以最高人民法院的工作报告为切入点,主要从三个方面来加以论述的:法院工作报告的形成、法院工作报告的内容、法院工作报告的审议和决议。法院工作报告制度能根植于我国的政治生活中必然有其功能和价值。从我国现行宪法的立法意图、条文内容来看,法院向人大报告工作合乎我国的宪法体制同时也体现着集体主义的要求。在我国实行法院集体独立的的司法体制下,法院工作报告制度符合人们对法院地位和功能的传统认识。法院工作报告制度为其所具有的监督功能为其提供了必要的可能性。法院工作报告制度自诞生之日起,就从理论上肩负起监督功能。从监督功能的实际运行效果来看,通过法院工作报告制度这种制度形式,人大代表听取、审议和表决法院工作报告的方式,成功地实现了人民当家作主、依法监督人民法院的宪法承诺。就法院工作报告制度所具有的功能来说它是法院承担的政治功能的一种方式,能够体现出民众对全国法制的满意程度,能够做彰显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仪式。法院票率的高低往往与某地司法状况有极大的关系,与国务院相比,最高人民法院的投票率一直都不太高,这反映出人大代表对刑事犯罪、社会治安的不满和对司法腐败的不满,这些不满与最高法院关系很大,但也并不是那么得大,只不过,最高法院成为了一种象征而已。法院作为国家机构中不可或缺的组成部分,在运行的过程中必然会和国家体制中的其他机构产生关联,各种机构的设置不仅要保证国家日常各类繁杂事务能够得到处理,而且还要在这一过程中现尽可能节省成本,实现效率。国家事务的烦杂和机构的有限使得法院组织在必要时也会承担司法职能之外的其他职能法院工作报告制度在政治生活中也突显出来一些问题:人大否认法院工作报告难以确定责任主体;法院必须向人大报告工作容易导致司法权的地方化;法院向人大报告工作制度有危司法权独立行使,将影响司法权威;法院向人大报告工作制度将进一步导致司法权行政化。目前法院工作报告制度存在存费之争。单单废除一个法院工作报告制度是不能解决司法权进一步行政化的这一个难题,要解决这些难题只有希望于我们的司法体制改革。在实践中已经出现的问题我们可以通过以下措施来加以改进。通过取消法院工作报告制度投票环节,完善法院工作报告的内容,深入体现审议结果等来加以改进。
二、沈阳中院报告被否决的法律思考(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本文主要提出一款精简64位RISC处理器存储管理单元结构并详细分析其设计过程。在该MMU结构中,TLB采用叁个分离的TLB,TLB采用基于内容查找的相联存储器并行查找,支持粗粒度为64KB和细粒度为4KB两种页面大小,采用多级分层页表结构映射地址空间,并详细论述了四级页表转换过程,TLB结构组织等。该MMU结构将作为该处理器存储系统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三、沈阳中院报告被否决的法律思考(论文提纲范文)
(1)意识形态视角下美国利益集团舆论引导研究 ——基于“百万人委员会”的探讨(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1章 绪论 |
1.1 研究背景及意义 |
1.1.1 研究背景 |
1.1.2 研究意义 |
1.1.3 研究目的 |
1.2 国内外研究现状及评述 |
1.2.1 国内研究现状 |
1.2.2 国外研究现状 |
1.2.3 国内外相关研究动态评述 |
1.3 研究内容与方法 |
1.3.1 研究内容 |
1.3.2 研究方法 |
1.4 论文的创新之处 |
第2章 相关理论概述与研究基础 |
2.1 研究的相关理论概述 |
2.1.1 意识形态相关理论概述 |
2.1.2 舆论引导相关理论概述 |
2.2 研究的相关理论基础 |
2.2.1 意识形态的相关理论基础 |
2.2.2 舆论引导的相关理论基础 |
2.2.3 思想政治教育的相关理论基础 |
2.2.4 传播学的相关理论基础 |
2.3 意识形态与舆论引导关系辨析 |
2.3.1 舆论引导反映意识形态 |
2.3.2 意识形态支配舆论引导 |
2.3.3 意识形态与舆论引导的互动作用 |
2.4 本章小结 |
第3章 推动冷战共识建构的舆论引导策略研究 |
3.1 “院外援华集团”的背景 |
3.1.1 美国政治中的利益集团 |
3.1.2 “院外援华集团”主要组成及产生过程 |
3.1.3 “院外援华集团”的代表人物 |
3.2 “院外援华集团”的舆论引导活动 |
3.2.1 依托国会中的“中国帮”制造舆论 |
3.2.2 利用大众媒体引导舆论 |
3.2.3 成立社会团体操纵舆论 |
3.2.4 雇佣专业说客引导舆论 |
3.3 “院外援华集团”的舆论引导目标 |
3.3.1 依托宗教教义与传播推动反共意识形态灌输 |
3.3.2 炮制丢失中国论,巩固昭昭天命观 |
3.3.3 煽动麦卡锡主义推行意识形态冷战 |
3.4 本章小结 |
第4章 煽动反华议题的舆论引导策略研究 |
4.1 “百万人委员会”的成立 |
4.1.1 “百万人委员会”成立缘起 |
4.1.2 “百万人委员会”成立初期活动 |
4.1.3 “百万人委员会”活动常态化 |
4.2 “百万人委员会”的舆论引导活动 |
4.2.1 炮制毒品议题诋毁新中国形象 |
4.2.2 利用“中国差别”议题攻击中国 |
4.2.3 批判“中国崩溃论”“中苏一体论”的微弱声音 |
4.3 鼎盛时期“百万人委员会”的舆论引导策略 |
4.3.1 善于捕捉焦点制造热点话题 |
4.3.2 丰富传播形式精准引导舆论 |
4.3.3 营造全民形象掩盖集团属性 |
4.4 本章小结 |
第5章 扭转反华舆论颓势的舆论引导策略研究 |
5.1 由盛而衰:六十年代初期舆论引导活动 |
5.1.1 针芒相对:《康仑报告》与周义德的舆论对抗 |
5.1.2 施加压力:推进联合国大会外的舆论斗争 |
5.1.3 强势出击:加强精英与公众的舆论引导 |
5.2 由衰而亡:六十年代中期后的舆论引导 |
5.2.1 应对内外形势变化以控制舆论导向 |
5.2.2 积极开展精英舆论引导以扭转舆论颓势 |
5.2.3 开展大众舆论引导以争取公众舆论支持 |
5.3 “百万人委员会”落幕的原因分析 |
5.3.1 违背历史潮流谎言难胜真相 |
5.3.2 缺乏反馈机制陷入“信息茧房” |
5.3.3 狭隘利益取向凌驾长远利益 |
5.4 本章小结 |
第6章 “百万人委员会”舆论引导与冷战意识形态塑造 |
6.1 “百万人委员会”的舆论引导模式 |
6.1.1 炮制反华话语引导泛意识形态化 |
6.1.2 撬动多元主体扩展引导渠道 |
6.1.3 垄断信息来源压制不同声音 |
6.2 “百万人委员会”与冷战意识形态共识建构 |
6.2.1 顽固反共信念 |
6.2.2 种族优越主义 |
6.2.3 宗教扩张主义 |
6.2.4 美国中心主义 |
6.3 美国当前保守主义的复兴 |
6.3.1 右翼意识形态崛起多股反华势力合流 |
6.3.2 对“百万人委员会”舆论引导内容和策略的继承 |
6.4 本章小结 |
第7章 提高中国国际话语权加强思想政治教育工作 |
7.1 贡献中国特色话语追寻世界共同期待 |
7.1.1 传递价值话语凝练鲜明表述方式 |
7.1.2 顺应世界期待凝聚人类价值共识 |
7.1.3 占领议题高点精心设置议程 |
7.2 传播主体多元联动传播渠道新旧融合 |
7.2.1 建设多元主体动员多方参与 |
7.2.2 加强相互联动推动良性互动 |
7.2.3 变革传播思维牢控网络阵地 |
7.3 坚定斗争立场原则讲求斗争策略艺术 |
7.3.1 争取沉默多数彰显真实形象 |
7.3.2 区分引导对象精准采取对策 |
7.3.3 把握好时度效提升引导效果 |
7.4 揭露西方媒体本质加强思想政治教育 |
7.4.1 戳穿西媒虚伪面纱积极开展批判驳斥 |
7.4.2 应对杂音乱象保持战略定力 |
7.4.3 增强话语自信巩固主流意识形态 |
7.5 本章小结 |
结论 |
参考文献 |
攻读博士学位期间发表的论文和取得的科研成果 |
致谢 |
(2)代议机关投票表决的公开性和秘密性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导论 |
一、几则典型案例引发的思考:代议机关应该采用哪种表决方式? |
二、研究价值及意义 |
三、文献综述 |
四、主要研究方法 |
五、论文的主要创新及不足 |
第一章 投票表决的历史发展——公开性和秘密性的演变 |
第一节 雅典民主政治中的投票表决方式 |
一、雅典民主的初尝试——以抽签为主 |
二、雅典民主的初尝试——投票选举 |
三、雅典民主投票的不利影响 |
第二节 资本主义国家选民投票方式由公开到秘密的演变——以英国为典型 |
一、英国选民投票方式的变迁 |
二、英国议会改革中关于选民投票方式的辩论 |
三、英国选民投票方式变迁的启发 |
第三节 资本主义国家议会的投票表决方式由秘密演变为公开——以美国为典型 |
一、美国国会的秘密会议制度 |
二、1970美国国会改革逐步实现了由秘密到公开的转变 |
第二章 代议机关的表决方式与代议制度 |
第一节 代议制度的历史发展及当代特点 |
一、代议制度的定义和历史发展 |
二、代议制度运行的特点 |
第二节 议员-选民关系与表决方式 |
一、密尔的思考——“专职代表说”还是“使节说” |
二、现代民主社会议员-选民关系的理论学说 |
三、议员-选民关系决定了代议制是责任政治 |
第三章 资本主义国家代议机关的投票表决方式及适用依据——以英、美、法、日为典型 |
第一节 英、美、法、日四国代议机关投票表决方式 |
一、英国议会的投票表决方式 |
二、美国国会的投票表决方式 |
三、法国国会的投票表决方式 |
四、日本国会的投票表决方式 |
第二节 公开还是秘密——代议机关适用投票表决方式的考量 |
一、公开表决符合代议制责任政治的要求 |
二、缺乏公开表决的条件时秘密投票更合适 |
三、适用表决方式的具体考量 |
第三节 代议机关公开投票表决的条件 |
一、议事公开制度 |
二、议员免责权 |
三、选民的理性判断 |
第四章 我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的投票表决方式 |
第一节 人大及其常委会投票表决方式的历史演进 |
一、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第一届全体会议上多种表决方式并存 |
二、1954年确立了无记名投票、举手表决方式为主的表决方式 |
三、“文革”特殊时期人大制度遭到破坏 |
四、20世纪80年代至90年代确立了人大及其常委会表决制度 |
第二节 人大及其常委会投票表决的方式 |
一、举手表决 |
二、投票(无记名投票) |
三、电子表决器表决 |
四、我国港澳台地区立法机关的投票表决方式 |
第三节 人大及其常委会投票表决方式的特点及问题 |
一、以秘密性投票表决为原则 |
二、尚不具备普遍性公开投票的社会共识和环境 |
三、推崇秘密投票表决的原因 |
第五章 完善我国人大及其常委会表决方式的设想 |
第一节 完善人大及其常委会表决方式的法律制度 |
一、由法律固定表决方式 |
二、完善举手表决的程序 |
三、完善秘密写票处的程序 |
第二节 党员人大代表委员投票的党纪和法律的衔接 |
一、党内法规没有对党员人大代表委员的投票纪律作针对性的、明确的规定 |
二、现行的人大及其常委会投票表决方式不利于党纪和法律的衔接 |
三、人大及其常委会投票表决方式类型化 |
第三节 正确认识人大及其常委会的投票表决行为 |
一、客观对待投票表决的公开性和秘密性 |
二、提高人大代表委员的责任意识 |
参考文献 |
一、着作及译着类 |
二、编着类 |
三、杂志类 |
四、学位论文类 |
五、网站类 |
在读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与研究成果 |
后记 |
(3)复合型管理:基层法院审判管理机制的实证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abstract |
引论 |
第一节 本文的研究对象 |
一、审判管理的概念 |
二、嵌入“法院管理”中的“审判管理” |
第二节 为什么研究基层法院审判管理 |
一、为什么研究“审判管理” |
(一)实践中收权与放权的回环往复 |
(二)信息时代技术治理引出的新问题 |
二、为什么研究“基层法院”的审判管理 |
(一)县域结构下基层司法运作的政治生态 |
(二)一线司法的社会生态 |
三、既有研究的不足 |
(一)“权利——权力”规范研究范式 |
(二)“价值——现实”的研究范式 |
(三)实证研究的范式 |
(四)本文的推进 |
第三节 实践法学的研究径路与材料收集 |
一、本文的研究方法 |
(一)实证研究方法 |
(二)类型化的研究方法 |
(三)结构功能的研究径路 |
二、本文的材料搜集 |
第四节 本文的结构安排 |
第一章 基层法院在条块关系中的政治序位 |
第一节 基层法院在县域政权结构中的位置 |
一、党管政法:基层法院与地方党委的关系 |
(一)“党管政法”的历史沿革 |
(二)党管政法的组织渠道 |
二、基层法院与地方人大 |
三、法院嵌入地方政治架构中的正当性探讨 |
(一)历史正当性 |
(二)基层司法的实践需求 |
(三)司法的治理功能 |
第二节 基层法院在法院系统中的序位 |
一、上下级法院关系的历史演变 |
二、当下上下级法院之间的关系 |
(一)不同级别法院在法院系统中的角色面向 |
(二)基层法院与中级法院之间的具体关系样态 |
第二章 基层法院审判管理的目标定位 |
第一节 面对复杂司法实践的基层法院审判管理 |
一、基层司法的复杂面向 |
(一)司法人员结构的复杂性 |
(二)诉讼程序纵向分工的复杂性 |
(三)案件体系结构的复杂性 |
二、审判管理的双重目标 |
第二节 司法规范化:审判管理的平面目标 |
一、司法规范化的争鸣与实践 |
(一)理论争鸣:中国特色的司法抑或规范化的司法 |
(二)司法规范化的改革实践 |
二、审判管理的规范化目标 |
(一)审判程序上:规范审判流程 |
(二)审判实体:依法公正裁判 |
(三)审判考核:统一绩效考核标准 |
三、规范化目标的动力学:法院系统内自上而下的推动 |
第三节 竞争性目标:法院行动的自主利益 |
一、竞争性面向概述 |
二、积极性竞争 |
(一)法院的审判绩效考核 |
(二)审判质效之外的竞争性指标 |
三、消极性竞争 |
(一)消极性竞争概述 |
(二)消极竞争的实践样态——以立案庭阻挡案件为例 |
第三章 法院审判管理的常规方式:信息化审判管理 |
第一节 信息化审判管理概况 |
一、信息化审判管理产生的背景 |
二、信息化审判管理的实践历程 |
三、信息化审判管理的主体:审管办 |
(一)审管办的设置与职能 |
(二)审管办的职能扩张 |
四、信息化审判管理的特征 |
(一)管理方式的发展依托于信息技术的更新换代 |
(二)指标的精细化 |
(三)信息审判管理内容的同质化 |
(四)审判管理指标调整的机动性 |
第二节 信息化审判管理的实践样态 |
一、审判流程管理 |
(一)审判流程监管的概况 |
(二)审判流程监管的实践特点 |
二、审判质量评查 |
(一)错案追究制度的历史沿革 |
(二)发改案件重点评查的实践样态 |
三、审判绩效考核 |
(一)可视化的审判绩效管理 |
(二)上下级法院审判绩效考核的连带与协调 |
第三节 唯数据化——信息化审判管理的问题与限度 |
一、信息化审判管理对传统的革新 |
(一)便捷高效 |
(二)同步监督 |
(三)约束权力 |
(四)同质管理 |
二、司法政绩观下的唯数据论倾向 |
(一)数目字管理与司法价值的内在张力 |
(二)司法政绩观下的唯数目字化倾向 |
第四章 院长审判管理:一把手管理 |
第一节 权力一把手:管理内容和管理能力 |
一、院长、书记一肩挑 |
(一)法院的科层体系 |
(二)党组权力中枢下院长的内外角色 |
二、院长审判管理的内容 |
(一)程序上的管理权限 |
(二)配置审判资源 |
(三)审判态势管理 |
(四)组织疑难案件集体决议 |
(五)审判监督职责 |
三、院长的管理能力 |
(一)职级晋升 |
(二)岗位调换 |
(三)考核、考评机制 |
第二节 全局管理 |
一、制定审判管理制度 |
(一)继受既有管理制度 |
(二)转化非正式管理制度 |
二、分配法院审判资源 |
(一)分人:以综合素质匹配岗位 |
(二)分案:具体考量与把控 |
(三)岗位的动态调整 |
第三节 重点管理——以长期未结案为例 |
一、信息识别与绩效统计下的重点案件 |
(一)信息化管理“析出”重点案件 |
(二)重点管理中的绩效动因 |
二、院长重点管理的实践 |
(一)与外部机关的沟通协调功能 |
(二)构建集中讨论机制 |
(三)领导权威下的责任“豁免” |
(四)作为领导的社会权威 |
第四节 “领导也不容易”——科层管理的柔化与共情 |
一、科层行政化推进的限度 |
(一)司法的实体和程序约束 |
(二)去行政化的改革趋势 |
(三)行政化强行推行的效果 |
二、科层柔化管理与“共情” |
(一)科层柔化管理 |
(二)对领导的体恤与“共情” |
第五章 庭长审判管理:浸入式管理 |
第一节 浸入式审判管理概述 |
一、作为中间管理层的庭长 |
二、浸入式审判管理概述 |
(一)管理行为的亲历性 |
(二)管理权力的弱行政化 |
(三)管理权威的自我生产 |
第二节 庭长管理的弱行政化 |
一、去个案化管理 |
(一)管理权限的去个案化 |
(二)权责一体中的责任下卸 |
二、审判绩效柔性监管 |
(一)作为专业监督主体的审管办 |
(二)审判绩效的院长负责制 |
(三)任务落实的个人化:自己的事 |
(四)庭长监督方式的辅助性 |
三、庭长权威的补强原则:一碗水端平 |
(一)案件分配上的公平 |
(二)人力分配的均衡 |
第三节 带头干活 |
一、做好本职工作 |
二、庭长需要具有担当精神 |
(一)难以均分的棘手案件 |
(二)庭长特殊主义的化解策略 |
(三)庭长化解棘手案件的优势 |
第四节 构建集体主义 |
一、调解庭室氛围 |
二、自己人讨论案件 |
第六章 复合型管理:技术与组织的互动与胶合 |
第一节 信息化对科层管理的再塑 |
一、技术释放科层审判管理职能 |
(一)常态管理的职能定位 |
(二)常态管理下的去行政化改革 |
二、技术约束科层恣意 |
(一)技术的本质:高度规范化的制度 |
(二)信息化限制科层恣意 |
三、信息化对科层管理的去层级化再塑 |
(一)上下级法院审判管理的去层级化 |
(二)院庭长审判管理的去科层化 |
第二节 信息化常态管理的科层依赖 |
一、管理实践中的超技术难题 |
(一)难以规约的权力缝隙 |
(二)难以均质化的审判实践 |
(三)脱域化管理与司法实践的疏离 |
(四)唯数据化信息审判管理的走形 |
二、信息化审判管理与院庭长审判管理的嵌合状态 |
(一)审判流程管理与院庭长的节点督促督办 |
(二)审判质量评查与作为评查主体的院庭长 |
(三)审判绩效管理与院庭长的绩效督促 |
三、信息化筛选下的科层重点、动态管理 |
(一)重点监管:“留口子”的“四类案件” |
(二)院庭长在重点案件上的动态监管 |
(三)动态监管的扩大化 |
第三节 复合型管理面向下我国审判管理的未来走向 |
一、制度性定位:审判管理的重要性 |
(一)管理之于组织的重要性 |
(二)审判管理之于司法工作的重要性 |
(三)管理之于我国转型时期司法工作的重要性 |
二、审判管理的实践展望 |
(一)继续坚持和完善信息化审判管理的基础性作用 |
(二)在正确定位的基础上完善科层审判管理方式 |
结论 |
参考文献 |
一、中文文献 |
二、外文文献 |
致谢 |
(4)司法异地管辖与虚假陈述证券民事诉讼效率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1章 绪论 |
1.1 研究背景及意义 |
1.2 主要概念界定 |
1.3 研究内容、思路和方法 |
1.4 论文的主要创新点 |
第2章 文献综述 |
2.1 司法异地管辖的文献回顾 |
2.2 证券民事诉讼的文献回顾 |
2.3 文献评述 |
第3章 制度背景分析 |
3.1 证券民事诉讼制度的发展历程 |
3.2 虚假陈述证券民事赔偿案件的诉讼流程 |
3.3 中美虚假陈述证券民事诉讼制度比较 |
第4章 理论分析与研究假说 |
4.1 理论分析 |
4.2 研究假说 |
第5章 司法异地管辖与案件审理:基于虚假陈述证券民事赔偿案件的检验 |
5.1 研究设计 |
5.2 实证分析 |
5.3 稳健性检验 |
5.4 本章小节 |
第6章 司法异地管辖与会计信息质量:基于虚假陈述证券民事诉讼制度的检验 |
6.1 研究设计 |
6.2 实证分析 |
6.3 稳健性检验 |
6.4 本章小节 |
第7章 司法异地管辖与投资者市场反应:基于诉讼前置程序取消的事件研究 |
7.1 研究设计 |
7.2 实证分析 |
7.3 稳健性检验 |
7.4 本章小节 |
第8章 结论和展望 |
8.1 研究的主要结论 |
8.2 研究的启示 |
8.3 研究的局限性与展望 |
参考文献 |
致谢 |
攻读博士学位期间的主要科研成果 |
(5)对赌协议法律效力问题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内容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一、本文的研究目的及意义 |
二、本文选题研究现状阐述与评判 |
三、本文所使用的主要研究方法 |
四、本文可能的创新之处 |
第一章 正本清源:对赌协议本质梳议 |
第一节 既有对赌协议法律性质学说梳理 |
一、对赌协议射幸合同说 |
二、对赌协议附条件合同说 |
三、对赌协议担保说 |
四、对赌协议期权说 |
五、对赌协议综合说 |
第二节 对赌协议学说评议 |
一、射幸合同说曲解了对赌协议交易模式 |
二、附条件合同说会给司法实践带来更多难题 |
三、担保说仅片面揭示了对赌协议的功能之一,未揭示实质 |
四、期权说没有突破民法思维 |
五、综合说会给司法实践带来混乱 |
第三节 对赌协议是股东异质化演进的现实表现 |
一、股东同质化假定的不足及股东异质化的现实 |
二、股东异质化是适应性效率的要求 |
三、对赌协议是股东异质化演进的现实表现 |
四、对赌协议的本质:类别股的发行方式 |
第二章 对赌协议实践现状及价值评析 |
第一节 对赌协议操作模式的变化——由借助离岸公司对赌转向境内对赌 |
一、早期借助离案公司所签订的对赌协议 |
二、境内对赌协议现状 |
第二节 对赌协议常用条款的法律构造 |
一、现金补偿条款 |
二、股权补偿条款 |
三、优先股条款 |
四、股权回购条款 |
五、强制随售条款 |
六、控制权反转条款 |
第三节 境内对赌协议类型分析 |
一、股东经济性权利扩张或者受限的对赌协议 |
二、股东参与性权利扩张或者受限的对赌协议 |
三、混合型对赌协议 |
第四节 对赌协议价值评析 |
一、对赌协议功能分析 |
二、对赌协议风险分析 |
第三章 对赌协议法律效力认定现状 |
第一节 我国当前适用对赌协议的法律环境 |
一、对赌协议与我国民事立法 |
二、对赌协议与我国公司立法 |
三、国有企业参与的对赌协议与我国国有股转让的相关法律规范 |
四、外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参与的对赌协议与我国外资私募股权基金相关法律规范 |
五、对赌协议与我国税法 |
六、证监会关于对赌协议的态度 |
七、对赌协议与我国反垄断法 |
第二节 法院关于对赌协议效力的认定 |
一、我国对赌协议司法实践概览 |
二、现金补偿条款的司法裁判认定: 以“对赌协议第一案”为样本 |
三、国有企业参与下的对赌协议司法裁判: 以“国华实业与向阳公司股权转让纠纷案”为样本 |
四、股权回赎条款的司法裁判认定: 以“阮荣林与刘来宝股权转让纠纷案”为样本 |
第三节 仲裁机构关于对赌协议效力的认定 |
一、仲裁机构对对赌协议持更为包容的态度 |
二、仲裁机构认定对赌协议效力的现状: 以“富汇创投与泰瑞制药对赌协议案”为样本 |
第四章 不同研究视角下的对赌协议法律效力争论焦点 |
第一节 不同视角下的对赌协议法律效力研究 |
一、法经济学视角下对赌协议法律效力研究 |
二、民间法视角下对赌协议法律效力研究 |
三、公司法视角下对赌协议法律效力研究 |
四、合同法视角下对赌协议法律效力研究 |
五、对既有研究的评价 |
第二节 对赌协议法律效力争论焦点 |
一、对赌协议中的补偿条款是否属于保底条款 |
二、投资者与目标公司签订的对赌协议是否必然损害债权人利益 |
三、对赌条款是否突破了资本维持原则 |
四、国有企业参与的对赌协议条款是否有效 |
五、对赌条款效力是否会影响其他合同或者合同其他条款的效力 |
六、情势变更原则是否适用于对赌协议 |
七、关于对赌协议其他条款效力的争论 |
第五章 对赌协议法律效力认定路径重塑 |
第一节 对赌协议法律效力认定的思维转向 |
一、对赌协议法律效力的认定应以合同法基本理论为基础 |
二、对赌协议法律效力认定应凸显商法思维 |
第二节 理清当事人签订对赌协议应遵循的原则 |
一、诚实信用 |
二、风险与收益相匹配 |
三、股东权利多元化配置 |
第三节 对赌协议法律效力认定具体路径 |
一、对赌协议法律效力认定的逆向思维:以理找法 |
二、投资者与目标公司原股东签订的对赌协议法律效力之认定 |
三、投资者与目标公司签订的对赌协议法律效力之认定 |
四、国有企业参与下的对赌协议法律效力之认定 |
结论 |
参考文献 |
致谢 |
攻读学位期间科研成果 |
(6)法院向人大汇报工作的法理分析及其改革——以十八大以来法院体制改革为主线(论文提纲范文)
一、法院向人大汇报工作合宪———合宪与违宪的争论澄清 |
二、人大否决法院工作报告不能确定审判责任 |
三、法院向人大汇报工作会导致审判权的行政化和地方化 |
四、结论 |
(8)最高法院民事判决四元结构论(1985-2014)(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前言 |
导论四元结构:民法理论的方法论表达 |
一、问题的提出 |
二、现有研究方法分析 |
1、实务研究方法 |
2 、理论研究方法 |
3 、现有方法的优点与局限 |
三、四元结构分析法 |
1、逻辑起点:法的重新理解 |
2、逻辑中介:回归民法理论 |
3、逻辑终点:民法理论的方法论表达 |
4、理论观点与司法统计 |
5、体例说明 |
第一章 界定民事主体 |
一、主体资格的司法扩张 |
二、主体资格的扩张依据 |
三、适格当事人的审查标准 |
1、直接权利义务 |
2、合同相对性 |
3、当事人选择 |
4、以工商登记为准 |
5、以资质为准 |
6、以专营制度为准 |
7、以中央文件为准 |
四、几种特殊主体的认定 |
1、分支或内设机构 |
2、吊销营业执照和破产企业 |
3、指挥部等临时机构 |
4、外国代表处 |
5、职工持股会 |
6、业主委员会 |
7、国家机关 |
五、分析与评论 |
附录一 地方政府的民事主体资格认定:以最高法院椒江大桥航道通行权案为例 |
第二章 判断法律行为 |
一、审查诉讼请求 |
1、不告不理原则 |
2、诉求的识别、释明与选择 |
二、查明案件事实 |
1、待查事实的影响因素 |
2、无法查明事实的处理方式 |
3、客观事实与法律事实的区分 |
4、客观事实与法律事实的摇摆:以土地使用证为例 |
5、法律事实与法律事实的冲突:以民刑交叉证据为例 |
6、视为与推定 |
三、定性法律关系 |
1、性质决定审理方向 |
2、不同法律关系能否合并处理 |
3、法律关系的内外之别 |
4、法律关系的流变与转化 |
四、认定行为效力 |
1、区分成立和有效 |
2、法院能否主动审查合同效力 |
3、影响效力的主要因素 |
4、合同效力:渐宽与反复 |
5、论无效合同 |
五、分析与评论 |
附录二 从合同成立之诉到合同效力之诉:以最高法院布吉公司股份代理转让合同案为例 |
第三章 保障民事权利 |
一、物权 |
1、物权确认基本原则 |
2、关于物权追及力 |
3、土地与房屋分别确权 |
4、集体土地的流转问题 |
5、几类特殊物权归属 |
6、担保物权若干问题 |
7、相邻权 |
二、股权 |
1、工商登记与股权认定 |
2、审批手续与股权认定 |
3、出资与股权认定 |
4、股权行使诸问题 |
三、债权 |
1、债权债务转移 |
2、代位权与撤销权 |
3、外部善意债权人 |
4、外部过错债权人 |
四、知识产权 |
1、司法保护取向 |
2、平衡与限制 |
五、民事权益 |
六、分析与评论 |
附录三 从利益平衡到禁止权利滥用:以最高法院采乐商标案为例 |
第四章 划分民事责任 |
一、主体性质与责任归属 |
1、职务行为 |
2、管理过错 |
3、个人行为 |
二、各方责任的分别认定 |
1、违约中的责任认定 |
2、侵权中的责任认定 |
3、公平中的责任分担 |
三、民事责任的连带与扩张 |
1、恶意串通 |
2、挂靠关系 |
3、追加开办单位 |
4、验资等中介机构责任 |
5、人格混同或否认 |
四、民事责任的加重、减轻与免除 |
1、加重 |
2、减轻 |
3、免除 |
五、强制执行中的民事责任 |
六、分析与评论 |
附录四 非诉行政执行的合法性审查:以最高法院普华凯达公司执行监督案为例 |
结论 |
一、四元结构是统摄宏观司法资源的有效理论工具 |
二、最高法院的审判思维已相对成型并正在转型 |
三、司法实践是最高法院审判思维相对成型的最终塑造者 |
四、相对成型的最高法院审判思维,尚不稳定和不确定 |
五、审判思维的未来走向,受制于最高法院复杂多元的功能定位 |
参考文献 |
后记 |
补记 |
攻博期间发表的科研成果目录 |
(9)人大审议司法机关工作报告的实证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一、人大对司法机关工作报告的审议监督 |
二、人大对司法机关工作报告的票决监督 |
(一)投票 |
(二)决议 |
三、人大审议司法机关工作报告的积极功能 |
(一)反对票促使司法机关反思工作不足 |
(二)人大决议推动司法机关改进专项工作 |
(三)否决工作报告敦促司法机关全面完善司法实施机制 |
四、人大审议司法机关工作报告的负面影响 |
(一)影响个案审理 |
(二)司法权威受损 |
五、审议司法机关工作报告制度的完善 |
(一)不能监督个案,但可以评议个案 |
(二)强化人代会对地方“两院”工作报告投票表决的功能 |
(三)规定“两院”工作报告未通过时的后续程序 |
(10)法院向人大报告工作制度研究 ——以最高法院1979年到2010年工作报告为例(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一、法院工作报告制度的沿革 |
(一) 法院工作报告制度孕育于陕甘宁边区和解放区 |
(二) 1949年——1964年,法院工作报告制度的确立和发展 |
(三) 1965年——1977年,法院工作报告制度的停滞 |
(四) 1978年至今,法院工作报告制度的恢复和完善 |
二、法院工作报告制度的实践 |
(一) 法院工作报告的形成 |
(二) 法院工作报告的内容 |
(三) 法院工作报告的审议和决议 |
三、法院工作报告制度的功能 |
(一) 法院向人大报告工作贯彻了我国的宪法体制 |
(二) 法院向人大报告工作制度符合我国法院整体独立的司法模式 |
(三) 法院向人大报告工作制度有助于监督司法 |
(四) 法院工作报告制度能够体现出民众对法院工作的满意程度 |
(五) 法院工作报告是法院展示政治责任的一种方式 |
四、法院工作报告制度突显的问题 |
(一) 工作报告未通过承担责任的主体不合理 |
(二) 法院向人大报告工作制度将可能进一步导致司法行政化 |
(三) 法院向人大报告工作制度可能损害司法权独立行使 |
(四)法院向人大报告工作制度可能损害司法权威 |
五、法院工作报告制度的完善 |
(一) 取消法院工作报告制度中的投票环节 |
(二) 完善法院工作报告的内容 |
(三) 深入体现审议结果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四、沈阳中院报告被否决的法律思考(论文参考文献)
- [1]意识形态视角下美国利益集团舆论引导研究 ——基于“百万人委员会”的探讨[D]. 刘禹辰. 哈尔滨工程大学, 2021
- [2]代议机关投票表决的公开性和秘密性研究[D]. 刘妤. 华东政法大学, 2020(03)
- [3]复合型管理:基层法院审判管理机制的实证研究[D]. 蔡舒眉. 吉林大学, 2020(08)
- [4]司法异地管辖与虚假陈述证券民事诉讼效率研究[D]. 王珊. 上海交通大学, 2018(01)
- [5]对赌协议法律效力问题研究[D]. 赵忠奎. 西南政法大学, 2016(01)
- [6]法院向人大汇报工作的法理分析及其改革——以十八大以来法院体制改革为主线[J]. 张泽涛. 法律科学(西北政法大学学报), 2015(01)
- [7]我国上市公司退市法律制度的历史变迁与演进实证研究——兼论《证券法》相关规定的修改完善[J]. 邱永红. 证券法苑, 2014(02)
- [8]最高法院民事判决四元结构论(1985-2014)[D]. 朱兰春. 武汉大学, 2015(03)
- [9]人大审议司法机关工作报告的实证研究[J]. 谢小剑. 政治与法律, 2014(04)
- [10]法院向人大报告工作制度研究 ——以最高法院1979年到2010年工作报告为例[D]. 朱庆荣. 江西财经大学, 2012(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