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如何进行农业承包合同的变更和解除(论文文献综述)
孟光辉,安康,李永坤[1](2021)在《承包期内农户承包地不能调整吗?》文中提出一般认为,基于长久不变的政策动机,农户承包地在发包方与承包方之间不能随意变动,但农民的土地承包关系既然以合同关系进行定位,在承包期限、地块位置、承包条件等方面,法律并不禁止双方的合意调整。土地发包方与承包方通过协商一致完成土地的合理调整,既有现行法律制度逻辑的支撑.更有广泛而深刻的农村经济社会基础,一方面可以完成对村集体内各方主体利益的调和,另一方面也能实现对农用地的市场调控。虽然目前该方法在实践中推行仍然有较大的难度,但的确契合了农村改革方向和社会发展现实,值得继续深入探索。
宋思燕[2](2020)在《国有林场租地造林法律风险规避问题研究 ——以广西壮族自治区国有高峰林场为例》文中研究说明为了拓展林地资源,国有林场逐渐发展出“对外租地造林”的路径,将国有林场的资金、技术优势与广袤的集体林地相结合,从根本上解决国有林场林地资源有限的弊端。经过多年来的运行,租地造林给国有林场带来了更多的可使用林地,但也逐渐暴露出这一流转形式潜在的法律风险。现行集体林权流转的法律体系不健全,再加上林权流转市场中大多为自发性流转,签订的租赁合同缺乏规范性,使得国有林场在对外租地造林中面临较大的法律风险。国有林场租地造林容易遭遇诉讼纠纷,使其经营管理遭受重大损失。针对这一情况,本文选取广西规模最大的国有林场——广西壮族自治区国有高峰林场对外租地造林作为案例研究对象,旨在分析租地造林过程中存在的具体法律风险,并提出相应的完善建议。全文共分为五个部分:第一部分为绪论。对本文研究的缘起与意义进行阐述,分析国内外研究现状,分析本文的研究内容与方法;第二部分解读国有林场租地造林常见的司法案例,初步分析国有林场所面临的法律风险。立足于广西林地资源现状与国有林场经营现状,结合国有高峰林场租地造林的典型司法案例,发现问题;第三部分为国有林场租地造林的法律关系构造及法律风险归结。在司法案例研究的基础上进行理论归结,明确租地造林概念、内涵及性质,分析租地造林法律风险的范畴;在此基础上界定租地造林的法律层级构造,分别从一级市场、二级市场的角度分析相应的法律关系构造,进而归结租地造林法律风险;第四部分为国有林场租地造林法律风险的规避建议。全文最后提出结论:第一,一级市场法律风险的规避。主要是程序性风险规避,需要明确两方面的内容,一方面要明确区分林地承包经营权与林地经营权的流转,另一方面是明确林权流出主体。村集体为流出方的,民主议定程序必不可少。承包农户为流出方的,不得以集体决议代替其个人意愿,由其自行决定是否流转以及流转方式。第二,二级市场法律风险的规避。主要是通过签订实质完备合同、设计灵活的林地经营权流转合同结构与内容、加强流转合同管理、提存租金、诉请法院判决继续履行合同等以规避承包林农的毁约风险。通过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如律师事务所调查权属和争议情况、审慎选择中介人、直接将租金向出租方支付、国有林场可以牵头建立林权流转信息平台等方式规避中介人的毁约风险。通过签订权属纠纷补充协议或协商记录、申请人民政府裁决、录音录像、由中介人出庭作证或作为第三人等多种形式保全林权流转过程中的相关证据以规避举证不能风险。通过贯彻落实林地经营权流转登记规避一地多包风险。
邢伟[3](2020)在《“农村所有权人集体”制度研究》文中提出当前,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中普遍存在以下问题:集体资产股权流转过程中权利边界模糊、交叉,影响部分权能实现;所有权缺位、虚化、弱化,行使主体不明确,造成集体资产流失;部分权能流转范围受限,流转市场不完整,有偿退出难,抵押担保难;农村宅基地、承包地“三权分置”中权属杂糅,财产性权能流动性低,财产性权益难以充分实现,与改革目标相违背;农村集体经营性资源资产产权范围不明,行权主体缺位,管理机制不畅,导致合作制性质不明,股份制作用发挥不畅;农村集体公益性资源资产界定不明、权属缺失,公益性功能发挥不充分,存在管理空白。以上这些问题在不同地区不同程度普遍存在,严重制约着改革进程,阻碍着产权各要素权能的充分实现,影响着农村发展效果和治理效能。本文共分八个部分,第一部分导论,重点阐释本文选题背景与意义、理论综述、研究框架与内容、研究方法以及创新点与不足。第二部分“中国农村土地产权制度变迁”,以农村集体所有制为基础,论述农村所有权、承包权(资格权)、经营权(使用权)、经营性资源资产产权、公益性资源资产产权等相关概念,结合建国后各个时期农村产权制度过程进行深入剖析。第三部分“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存在的问题”,依托河北省部分地区农村产权制度改革现状,结合全国各地改革情况,深入剖析产权制度改革中存在的现实困境与问题。第四部分“‘农村所有权人集体’制度设计”,探索建立“农村所有权人集体”,分别负责行使农村承包地、宅基地、公益性资源资产和经营性资源资产的所有权人权能。第五部分“‘农村所有权人集体’实施主体”,构建与新时代乡村治理模式相适应的“农村集体产权行权模式”。第六部分“科斯定理视角下农村所有权人集体成本-效益分析”,用法经济学方法对“农村所有权人集体”进行全面剖析。第七部分“完善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的思考”,以期实现细化各项权能、明晰产权归属、严格产权保护、顺畅产权流转目标。第八部分“结论”,回答了在导论部分提出的、本文致力于研究和解决的问题。本文在研究过程中,注重以土地为主要内容的农村所有资源资产进行了系统梳理,根据不同资源资产的形态、功能、使用方式以及产权构成、行权模式,将其划分为承包地、宅基地、集体经营性资源资产和集体公益性资源资产四种类型。在坚持农村集体制度不变、农村土地集体所有权底线不变、农村所有权人集体固定不变基础上,剥离土地承包权、宅基地资格权、经营性资源资产股东权、公益性资源资产管理权中所包含的身份性权能,在分权基础上将包含身份属性的权能(成员权)统一归位于所有权,形成所有权权利组织体,即“农村所有权人集体”。根据不同资源资产性质及其权能构成,分别搭建由不同成员组成的“农村承包权人集体”“农村资格权人集体”“农村股东成员集体”和“农村全体农户集体”,分别行使农村承包地、宅基地、经营性资源资产和公益性资源资产的所有权权能和身份权权能。以此为基础,重新构建“农村集体产权行权模式”。在农村集体所有权现行模式向“农村所有权人集体”转换过程中,严把“目标层+准则层+决策层”三大环节,统筹宏观设计与微观运行,找寻出一条可以最大限度明晰产权界限、充分发挥产权权能、实现要素市场化配置的运行体系,将制度优势转化为提升农业农村现代化的乡村治理效能。
任迎迎[4](2020)在《农村土地流转过程中情势变更的适用问题研究 ——以杨某某与王某某土地承包合同纠纷等案为例》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在我国土地流转日益频繁的背景下,农村土地在以转包方式进行流转过程中的承包合同纠纷层见叠出。由于我国理论界关于情势变更在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纠纷中的适用问题这一方面的研究几乎空白,加上这种作为土地流转过程中以转包方式订立的土地承包合同普遍具有承包期限长、承包费用低、受众群体范围广又明显区别于其他合同的特点,以及在司法适用过程中情势变更自身的模糊性、不确定性和弹性较大,往往会导致人民法院在审判时同案不同判情形地出现,严重损害了法的权威性和统一性。关于此类纠纷案件适用情势变更的标准问题、因国家基本农业政策调整造成的客观情势变化是否属于情势变更的问题,以及土地承包合同纠纷类案件适用情势变更的程序问题,都是现阶段司法实务亟待解决的难题。面对司法实践中的新情况新问题,迫切需要研究和细化情势变更在土地承包合同纠纷类案件中的适用标准,并对国家惠农政策调整带来的客观情势变化进行准确定性,以及明确此类纠纷适用情势变更的程序性要求,以期为我国司法实践中出现的土地承包合同纠纷类案件提供一个相对一致而又符合客观逻辑的解决方案。基于上述问题,本文笔者以三个涉及土地承包合同纠纷的案例为切入点,通过分析基本案情,以及法院的处理结果和裁判说理,从而得出在审判此类案件时人民法院分歧意见的所在之处,进而找出了土地承包合同纠纷案件的争议焦点所在。然后对案件的争议焦点问题从法理分析的角度展开论述,全面梳理了我国关于适用情势变更的相关法律依据,深入分析了土地承包合同纠纷类案件中情势变更的适用标准问题、国家惠农政策的定性问题以及情势变更的适用程序问题,并在此基础上得出案例研究的结论和启示。本文主要分为三个部分:第一部分为案例简介,通过三个典型案例展示在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过程中土地承包合同双方当事人之间发生的合同纠纷以及人民法院对于此类纠纷案件截然不同的处理意见和判决结果,从而得出人民法院在处理此类纠纷时做法各异,并立足于实践案例总结归纳出了情势变更的适用标准问题、国家惠农政策的定性问题以及情势变更的适用程序问题三个争议焦点。第二部分为案件法理分析,本文针对案例中存在的上述争议焦点问题进行了深入细致地研究,阐述了情势变更的内涵,对比了两大法系国家适用情势变更的要件,明确了情势变更与不可抗力、商业风险的不同、讨论了适用情势变更应该遵循的程序性要求,并在此基础上结合本文中选取的土地承包合同纠纷案例,对案例中的焦点问题及案例中情势变更的适用情况进行了剖析和阐释。第三部分为案例的结论和启示,根据以上对于案件争议焦点问题的分析和研究,明确了司法实践中应对此类土地承包合同纠纷时要严格按照土地承包合同基础发生重大变动、承包合同基础的变动当事人不可预见、合同基础的变动缔约双方无过错、该变动于承包合同成立后履行完毕前出现、继续履行土地承包合同显失公平这五大要件对情势变更予以适用,将此类合同纠纷中的国家惠农政策明确定性为情势变更而非正常的商业风险,以及在处理此类纠纷案件时情势变更的适用应当严格遵循上报审核的程序性要求。此外,为了正确适用情势变更,应统一情势变更的适用标准、合理界分情势变更与商业风险,以及为了审慎适用情势变更构建再协商的纠纷解决模式。
李树静[5](2020)在《当代中国农村契约秩序研究 ——以北京市延庆区为样本》文中研究说明契约是当事人对交易标的达成基本共识基础上的交换关系。“契约秩序”意指特定社会组织通过契约安排所达成的运行状态。全方位贯穿于农村生产生活中的契约,既内生于农村社会,又与国家权力密切关照,构建了当代中国饶有特色的农村契约秩序。通过契约实现产权价值,是契约秩序的内在功能,契约的缔结形式、内容、契约的履行和纠纷解决方式,是契约秩序的外在表现。本文以北京市延庆区为样本,将当代中国农村契约分为公共事务契约、私人事务契约两大板块,从三个层面对农村契约秩序加以梳理和分析:第一,通过翔实的数据和鲜活的事例展现当代中国农村契约的基本样态;第二,以产权相对性理论为基础,阐释当代中国农村契约秩序在实现产权价值功能方面的实然与应然状态;第三,通过分析契约秩序所具有的系统性特征,从农村秩序系统的外在表征,即农村契约的形式与内容、农村契约的履行、农村契约争议解决三个维度,论证农村契约秩序的法治化问题并提出相应建议。本文共分为四章。第一章,研究北京市延庆区农村公共事务契约基本样态。农村公共事务契约以农村集体经济合同为主,因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和村民(代表)会议决议(统称“村民自治规约”)建立在村民合意基础上,并且作为村民自治领域极其重要的社会规范,对包括农村集体经济合同在内的农村公共事务契约具有极其重要的影响,本章将二者共同作为研究对象,通过对2019年1月前延庆区尚在履行中的四类集体经济合同(资源类合同、资产类合同、资金类合同和其他类合同)基本样态进行分析,发现作为当代中国农村的主要契约类型,农村集体经济合同存在多方面亟待解决的问题,主要体现在:一是代表“村集体”行使产权人权能的主体混乱,村民委员会、集体经济组织关系不清;二是政府对农村集体经济合同内容或过度规制,或监管不足,其中,乡镇政府审批和备案流于形式的现象较为突出;三是已签约的村集体资源、资产闲置率较高,产权价值未能充分实现;四是合同内容违法者不在少数,集中体现在合同期限超过法律规定、违反土地用途管制法规(尤其是在未履行转批手续的情况下将农用地用于非农建设);五是农村集体经济合同面临口头形式不稳定、书面形式不完善的双重挑战。通过对延庆区现存村民自治规约体例形式、内容、制定实施程序的分析,发现尽管随着国家对乡村治理关注程度的加深,村民自治规约的规范化水平有所提高,但目前延庆区村民自治规约的共通问题是:不能充分体现“民意”,村干部、政府的意志过多注入,尤其是村干部与村民代表组建的利益共同体,凌驾于村民之上操纵村民自治决定的情况仍很突出。另外,村民自治规约的频繁变动、村民自治规约与法律难以有机协调,法律法规对于村民自治规约侵犯村民基本权利的救济途径不畅,导致维权之路步履维艰,也是困扰延庆农村的重大难题。第二章,研究北京市延庆区农村私人事务契约基本样态。家庭承包土地经营权和宅基地使用权是具有社会保障属性的用益物权,与之相关的农户家庭承包合同、土地流转合同、农村房屋宅基地买卖合同,直接影响农村社会的稳定与发展。本章梳理了延庆区此三类农村私人事务契约及相关制度的演进脉络、契约的稳定性与规范化程度,认为农户家庭承包契约秩序相对稳定,以出租为主要方式的土地流转需要通过村集体实现,延庆区土地大多流转给企业和政府相关部门用于造林绿化,土地流转存在区域差异,并且土地流转合同不规范现象普遍。尽管国家对农村房屋宅基地买卖施加诸多限制,但延庆区此等交易意愿强烈,受内生传统规则、外在法律规制以及时代发展进程多重影响,通过契约所交易的农村房屋宅基地因环境而异,相关买卖契约样态不断演变,现实中的农村房屋宅基地的权利主体多元、用途一主多辅。农村家事契约兼具人身属性和财产属性,延庆区农村普遍存在婚约,相应制度调整需求强烈,广泛的“假离婚”现象冲击着当地社会秩序的公平与稳定,父系传统下准契约性质的传统分家协议,逐渐被父系传统弱化下具有契约特征的当代分家协议所取代。第三章,分析农村契约秩序的功能:实现产权价值。农村契约秩序形成的前提是存在用于交换的产权,农村契约秩序的功能在于通过契约交换实现产权价值。以产权相对性为理论基础,本章对村集体资产、家庭财产、宅基地以及农用地的产权内容、产权限制及其价值实现方式展开研究。村集体对其资产所享有的所有权,受到承包权、经营权制约,最终收益权及其处分决策权属于村集体成员。有资格代表村集体行使产权人权能的法律拟制主体包括村民委员会和集体经济组织,二者之间的界分无论在法律规范层面还是在现实执行层面,都不清晰。避免村民委员会和集体经济组织在代表村集体过程中出现僭越,确保村集体意志的载体(包括但不限于村民自治规约)真实反映其成员的集体合意,有赖于村级民主程序的正常履行,解决之策在于不断完善法律体系、加强司法审查力度、推动行政干预恰当有据。家庭财产的产权价值实现方式研究,建立在家户关系、家庭结构分析基础上,由于中国农村家庭财产价值实现方式具有契约化特征,应以尊重家庭成员的契约自由为根本原则,但当此等契约严重扭曲了社会公认的价值理念时,需要外部权威力量及时恰度介入。在宅基地产权价值实现方式一节,首先阐述了宅基地产权限制政策的演变过程,推导出2018年后宅基地三权分置与农房使用权放活之必要性,借助宅基地“三权”的具体权利内容分析,建议通过宅基地使用权附条件入市,实现农村房屋和宅基地产权价值的最大化。关于农用地的产权价值实现研究,首先以翔实的数据论证了当前农用地产权价值实现状况,进而分析认为当前中国农村存在一定程度的产权价值攫取问题,建议构建尊重产权人意愿、集体积极参与、国家适度干预和社会广泛动员的农村契约秩序。第四章,论证农村契约秩序的法治化。农村契约秩序具有自成一体的系统性特性,该系统的运作全部围绕契约铺开,契约的形式与内容、契约的履行与争议解决,共同构成了农村契约秩序系统的外在表征。本章通过对农村契约形式与内容的法律规制及实然状况分析,从法治化角度提出对策建议。与静态展现农村契约秩序的契约形式与内容不同,契约的履行和争议解决更多关照动态运作中的农村契约秩序。分析发现,当代中国农村公共事务契约履行状况较好,土地流转合同履行状况不稳定,农村房屋宅基地买卖契约履行状态欠佳。提升农村契约履约水平,有赖于社会诚信体系建设,本章聚焦于公权机关对推动社会诚信体系建设所应发挥的作用,建议政府强化程序性服务与指导、法院建立裁判文书依申请公开制度、检察机关配合公益组织推动农村环境公益诉讼以及监察机关强化村干部监管。为稳定农村契约秩序,本章提议构建农村契约纠纷的多元解决机制,以解决当前以与村民自治规约相伴的农村公共事务契约纠纷、村民自治规约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国家法律刺激下的农村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市场经济条件下的农民工合同纠纷和农村家庭契约纠纷为主要类型的农村契约争议。所构建的农村契约纠纷多元解决机制,应科学定位及有效发挥现有解决方式的作用,司法机关在充分履责的基础上坚守底线,行政裁决与行政复议机构回归为民服务定位,信访部门在发挥纽带职能的同时强化问责,各级调处机构在前线冲锋陷阵将矛盾消解于基层,而农村契约的缔约者自行解决纠纷,至少通过提高缔约能力、强化留痕观念减少纠纷,方为根本之策。农村契约纠纷多元解决机制,需要通过统一尺度、搭建平台,信息共享、引导到位,村为平台、各方辅助的方式协调互动,形成农村契约纠纷化解共同体。
李海霞[6](2019)在《农地“三权分置”制度构建研究》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三权分置”改革,是新一轮农村土地制度改革的主要内容。农地“三权分置”制度改革是在坚持集体土地所有权的前提下,将土地承包权与土地经营权分置,由农户保留土地承包权,确保农民利益不受损,同时放活土地经营权,引导土地经营权规范有序流转,提高农业生产效益。2018年12月29日,《农村土地承包法》(修正案)经全国人大常委正式审议通过,“三权分置”制度改革正式在法律层面得以确认。但此次《农村土地承包法》的修订是将政策指导落实到了法律层面,更多的是原则性规定,操作性有待进一步深入研究,下一步还需要修改《物权法》、《土地管理法》等相关内容,并制定《农村土地承包法实施细则》,将原则性规定进一步细化。从理论定位、实体法和程序法三个维度对“三权分置”制度构建进行探讨,旨在为我国农村土地“三权分置”制度建设提供参考思路,内容包括“三权分置”的基本法理、“三权分置”制度构建的原则、发包人的权利义务、承包人的权利义务、经营人的权利义务,以及“三权分置”的程序法建构。“三权分置”制度改革具有法理依据。从土地承包经营权派生出土地经营权,不是简单地将土地承包经营权分离为承包权与经营权,而是创设土地经营权这一新型用益物权。土地承包权仍然是物权法中的承包经营权,仍属于用益物权。配置土地经营权并不违反物权法“一物一权”原则。土地经营权是财产权,具有独立性、排他性,符合用益物权的性质,土地经营权设定为物权才能满足其再转让和抵押融资的功能定位,贯彻“三权分置”的改革精神。我国农地“三权分置”制度构建的原则包括:第一、公平与效率辩证统一原则。效率与公平相互依存、互相促进,“三权分置”农地制度改革应当在实现公平与效率间寻求平衡。第二、自愿原则。自愿原则是民法“意思自治”基本原则在农地制度中的具体体现,农地制度改革以尊重农民意愿为前提。第三、守住政策底线不突破原则。坚持土地集体所有制不动摇,农地集体所有制符合我国农村社会的历史传统和伦理价值,农地私有制、国家所有制均不具有可行性;坚持稳定并完善土地承包关系,以稳定承包关系为关键环节,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探索家庭经营、集体经营、合作经营、企业经营等多种经营方式共同发展;坚持农地农用,严格贯彻耕地保护制度,确保国家粮食安全;坚持循序渐进、因地制宜原则,深刻认识农村土地制度改革的长期性、复杂性和艰巨性,充分考虑各地资源禀赋和经济社会发展差异,形成适合不同地区的“三权分置”具体实现路径和办法,稳妥地推进农地改革。“三权分置”的实体法构建主要涉及发包人的权利义务、承包人的权利义务、经营人的权利义务。发包人享有的权利,包括发包权、监督权、承包地收回权、转让承包地同意权;发包人应承担的义务,包括尊重承包人的承包权、经营人的自主经营权,为承包方提供生产、技术、信息服务,组织本集体经济组织内的农业基础设施建设,不得擅自调整承包地等。承包人享有的权利,具体包括承包权、监督权、获得补偿权、流转权、有偿退出权等;承包人应承担的义务包括维持土地的农业用途,依法保护和合理利用土地,维持地力,不得造成土地永久性损害,承包期届满不再续期应返还承包地并恢复原状等。土地经营人享有的权利,具体包括占有使用权、自主经营权、收益权、流转权和获得补偿权;土地经营人应承担的义务主要有:严格遵守土地经营权流转合同的约定,不得改变土地农业用途,保护和合理利用土地,保护环境资源。“三权分置”的程序法构建。为实现“三权分置”改革目的,将土地承包经营权纳入我国不动产统一登记,土地承包权的设立、变更应采用登记生效主义模式。土地经营权的流转、再流转程序采用登记生效主义模式。土地经营权登记制度是土地经营权有序流转的需要;通过登记,赋予土地经营权公示公信效力,加强对土地经营权人的权益保护。
刘芮[7](2019)在《“三权分置”模式下土地经营权的法构造研究》文中指出对于农民而言,享有一项具有真正“财产属性”的农地权利,是一直以来的愿望。民间对于开放农地市场的呼声日益高涨,这些都在中央立法以及相关政策中及时予以反映。自2014年中央正式提出土地经营权的概念以来,法学界系统研究土地经营权的学术成果并不多。“三权分置”模式下的土地经营权是我国农地制度改革的核心。立足于我国基本国情,根据既有的法律规范与现行立法政策,从权利的法理定位、权利的静态构造、权利的动态构造三大维度系统研究土地经营权的法构造,对于落实“三权分置”模式的改革,推进物权法理论研究,具有突出的实践价值和理论意义。围绕“三权分置”模式下土地经营权的法构造问题展开,共分七个部分。第一部分,土地经营权的法理定位。内容包括土地经营权的概念界定、土地经营权的法律属性界定、土地经营权与已有农地权利的关系界定。通过论述土地经营权概念的原则、对象、关键与核心,分解土地经营权概念在法律层面上的含义,土地经营权是指民事主体依法取得的、在农村土地上以农业产业化生产为目的的一项不动产用益物权。土地经营权的属性可以从权利的私权性质和物权性质分别展开分析。就私权性质而言,建构私权性质的土地经营权,是在集体土地领域里建立商品经济体制的最关键举措,为解决我国农地利用效率低下提供方案,为清晰化国家与集体组织、农户之间的土地关系提供依据;就物权性质而言,土地经营权具有直接支配性、受物权保护的绝对性与完整性。将土地经营权设定为一项不动产用益物权,可以发挥集体土地的使用价值,应对农业生产主体弃耕抛荒的困境、有助于发挥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多项制度功能。土地经营权与已有农地权利的关系,包括土地经营权与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关系、土地经营权与集体土地所有权的关系。就土地经营权与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关系而言,以用益物权属性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作为构建土地经营权的基础具有合法性与合理性;就土地经营权与集体土地所有权的关系而言,为用益物权与所有权的关系。第二部分,土地经营权的主体。包括定名、定位、定型三个方面的内容。从一般法律概念的角度、民事主体意义的角度、物权主体意义的角度分层次论述土地经营权主体的定名问题,并探讨土地经营权主体的价值目标与功能定位,以及系统论述土地经营权主体的构成资格、土地经营权主体的属性与范围,认为包括承包农户在内的、所有以从事农业生产经营为目的的民事主体,均可为土地经营权主体。第三部分,土地经营权的客体。土地经营权作为一项独立的不动产用益物权,没有违反“一物一权”原则,以“权利行使理论”界定土地经营权客体具有合理性。同时,结合我国农地权利分置的法权结构与农地用益物权客体构成的一般要件、我国农地制度变迁对土地经营权客体界定的启示,从客体的定性、定量方面,提出并论证土地经营权客体的法构造,即集体所有的可用于农业生产经营的农村土地。第四部分,土地经营权的内容。就承包型土地经营权而言,承包型土地经营权的基本权能与转让型土地经营权的基本权能大体一致,但不同之处在于,承包型土地经营权原则上不具有处分权能,有关主体在合同中另有约定的应尊重其约定,满足特定的条件时可转为转让型土地经营权。承包型土地经营权人的权利主要有同等条件下的优先承包权、互换权、入股权、补偿请求权。承包型土地经营权人的义务主要有合理使用土地的义务、不得弃耕抛荒等义务。就转让型土地经营权而言,转让型土地经营权的基本权能包括占有(直接占有农村土地)、使用(经营自主性、用途限制性)、收益(天然孳息、法定孳息)和处分(权利处分权)。转让型土地经营权人享有的权利主要有地上物所有权、依约使用土地的权利、流转转让型土地经营权的权利、物权请求权、续期请求权。转让型土地经营权人享有的义务有支付土地使用费、不得随意改变土地用途、保持与优化地力。同时,从物权法理论、民法平等性价值以及法律公平理念入手,认为在土地经营权之上设定权利负担且该负担有可能减损承包农户之既有权利时,才需要采“经过承包方的(书面)同意”的做法。第五部分,土地经营权的设立。依据物权法理论,从土地经营权作为用益物权的设立的一般概念和特征出发,并以权利设立方式的不同,区分“承包型土地经营权”与“转让型土地经营权”两种类型。其中,土地经营权承包合同为承包型土地经营权的设立根据,土地经营权转让合同是转让型土地经营权的设立根据。此种“二分法”对于土地经营权法构造的设计具有核心意义,能够使土地经营权制度真正承载中央提出的“继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后农村改革又一重大制度创新”目标。两种类型的土地经营权的物权设立规则有所区别:承包型土地经营权可采形式主义登记,即当事人在土地经营权承包合同中明确约定不发生对外转让其权利的,土地经营权承包合同成立时,承包型土地经营权随之设立;转让型土地经营权应采实质主义登记,土地经营权转让合同属于物权合同,该合同成立后,需进行登记才可设立转让型土地经营权。第六部分,土地经营权的流转。土地经营权的流转是我国新时代农地制度改革的落脚点,其关键在于通过市场机制实现土地资源的有效配置。土地经营权流转的主要形式包括:转让、抵押、入股、出租、赠与和继承。其中,土地经营权转让为一种不动产物权变动,成立要件包括主体要件与意思要件两方面,生效要件为不动产物权登记;土地经营权抵押不存在法律障碍,通过抵押土地经营权,可以有效缓解权利人融资困难等资本层面的困境,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对于设立土地经营权抵押具有必要性;土地经营权入股是土地经营权资本化最重要的模式。土地经营权入股的制度设计需要考量的是,入股的形式、股份组织的运行机制、入股风险防范措施等。土地经营权出租是土地经营权债权性流转方式,应当从五层涵义上分析理解此种流转方式。土地经营权赠与在现行法上为诺成性法律行为,未来立法可以采用国际通行的公证的方式,将土地经营权赠与合同纳入要式合同范畴。土地经营权继承属于权利继承,是土地经营权作为一项纯粹财产权利的必然要求,具有成为继承权客体的正当性基础。第七部分,土地经营权的变更与终止。土地经营权的变更包括内容变更和客体变更。土地经营权内容变更应严格遵循物权法定原则,在法律规定的典型内容的范围内进行变更;土地经营权客体变更包括“土地经营权客体变更之增加”和“土地经营权客体变更之减少”两种情形。前者指的是“原土地范围内的客体增加”,即在双方达成一致意思表示后,可向不动产登记机构申请变更登记,后者包含“农村土地的部分灭失”和“农村土地的分割”两类情形。土地经营权变更的程序是,向不动产登记机构申请办理不动产物权变更登记手续、向集体组织申请办理备案手续。土地经营权终止的原因有:权利期限届满、违反法定义务、合同双方当事人约定解除、土地被征收、权利人死亡后不发生继承、土地灭失等。土地经营权终止的法律效果是:承包农户或集体组织产生原物返还请求权、原土地经营权人具有注销登记义务、原土地经营权人享有地上物取回请求权、原土地经营权人享有补偿请求权。
吴保佳[8](2019)在《情势变更规定司法适用实证研究》文中指出基于2009年以来情势变更相关二审判决书276例,可以发现,实践中情势变更规定的援引主体主要为原告,但法院主动适用的数量也近五分之一。法院认定情势变更的首要原因是行政行为,否定情势变更的主要理由是当事人对变化有所预见。对于司法实践中的分歧,情势变更规定不属于合同法第94条第5项“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当事人享有的解除权属于形成诉权,须经法院作出判决,不能以通知的方式解除合同;在当事人抗辩情况下,情势变更规定仍有适用余地,抗辩方应在合理时间内将情势变更告知对方,否则将可能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适用情势变更规定须当事人明确请求,法院不得依职权主动援引;情势变更规定并未赋予违约方合同解除权。对于司法适用中的问题,统一裁判尺度是情势变更规定适用过程中亟需解决的首要问题,应通过加强类案统计与分析、完善案件审理程序、加大裁判文书公开力度、召开专业法官会议、推出典型或指导案例等方法加以破解;情势变更规定以“客观情况”指代“情势”,不恰当地缩小了情势变更原则的调整范围,应修正为“订立合同的基础”。情势变更规定适用的层报制度与“两审终审”的诉讼架构相悖,损害了当事人的审级利益,执行中也较为随意、难以有效监管,并且事实上增加了司法的任意性,应加以废除。
茅铭晨[9](2018)在《行政协议范围研究》文中指出界分行政协议与民事协议的三大标准是主体标准、协议目的的直接行政性标准和协议核心条款的行政性标准。主张以是否构成行政法上的权利义务关系为标准,作为界分行政协议中的行政性条款与民事性条款的标准。行政协议案件能否适用民事法律条款、行政协议的某些争议能否通过民事诉讼和仲裁解决,关键是要透过"行政协议争议"这个整体意义上的协议争议概念,去分析具体争议的内容。如果具体争议的内容是行政协议中的民事条款争议,则适用民事法律规范及通过民事争议的解决途径解决争议。行政机关缔结行政协议合法性的八个要件是:主体合法、权限合法、内容合法、程序合法、适用行政协议正确、不滥用行政自由裁量权、不损害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利和公共利益、不欺诈胁迫。行政机关合法履行行政协议的三方面要求:依法履行、依约履行、合法变更和解除。
刘英杰[10](2018)在《中国农村土地产权制度变迁与创新(1949-至今) ——以河南省尉氏县为例》文中提出农地制度历来是农村变革的关键,其要义在于产权,产权制度核心在于公平和效率。本文以豫东平原河南省尉氏县为研究对象,对该县1949年以来的农村土地产权制度进行了多面向、多层次的研究,意在为尉氏县及全国的农村土地制度改革以及创新提供具有针对性和实践性的政策建议。两权合于农民(1948-1955):这一阶段改变了封建半封建的土地所有制,建立了农民的土地所有制,形成了完整的农民私人土地所有权。尉氏县的土地改革是在1950年6月28日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改革法》的指导下展开的。土地改革将农业资源在不同的阶级阶层中进行了重新分配,按照人口所在地分田地,初步建立了农业人口与土地之间的地籍关联。土改后,尉氏县农村生产力没有得到有效提升,农业税负相对较高,这些都是不利于农业经济进一步发展的消极因素,也是农村面临的需要解决的急迫问题。在农业生产合作社的初级阶段,合作社按照社员入社土地的数量和质量,从每年的收入中付给社员以适当的报酬。在合作化推行的过程中,土改后农民获得的土地所有权并没有得到法律有效的保护。两权合于集体(1956-1981):该阶段即合作化与人民公社阶段。随着1956底高级社化的实现,农地集体所有制得以建立,土改后农民土地所有权归并于集体。在农民逐渐失去土地的过程中,尉氏县合作社制定了详细的生产计划,规划了周密的生产流程,以建立农民与土地之间的关联,但是小生产共同体并没有达到满足和保护农民经济需求的目的。1958年1月,国家颁布和实施了《户口登记条例》,严密的户籍制度阻断了农业人口向非农领域转移和向城市迁移的通道。1958年9月,尉氏县在短时间内实现了人民公社化。1962年,人民公社“三级所有,队为基础”制度确立,大队和生产队两种基本核算形式在尉氏县并存。大队和生产队拥有的权利受到行政权力的严格限制,农地产权关系发生变异。从集体化到人民公社时期,在土地权属问题上,片面追求高公有化程度,集合农民财产为显着特点的集体化运动没有建立起农民的全国性联系和普遍自由交往,反而与人的自由、全面发展形成了某种背离。公社制度已经不能适应农村经济发展,必须要有一种根本性的改革才能改变僵化的现实。这一时期农地产权制度呈现出不完整性,工分制没有充分体现按劳分配的原则,人民公社、集体农作制度与农业生产利益不协调,政社合一违背经济发展规律等特征。两权分置(1982-2013):“两权分置”在尉氏县的发展实践经历了包产到组、包产到劳、包产到户、包干到户等组织形式,从一个侧面体现了农地产权制度演化变迁历程。1978年联产承包责任制在尉氏县迅速发展具有客观必然性,它以农户或小组为承包单位,扩大了农民的自主权,发挥了小规模经营的长处,克服了管理过分集中和平均主义的缺陷,又继承了以往合作化的积极成果,坚持了土地等基本生产资料的公有制和某些统一经营的职能,使多年来新形成的生产力更好地发挥作用。尉氏县家庭承包责任制的建立和发展打破了人民公社时期农地所有权和使用权合于集体格局,微观效率得到提升、产权关系进一步明晰,主要表现为:土地家庭承包经营权内容完整化、土地家庭承包经营权期限长久化、农村土地家庭承包经营权性质物权化。“两权分置”作为实现农地集体产权有效形式,释放出了巨大的制度绩效。三权分置探索(2014-至今):2014年“三权分置”在尉氏县农地流转过程中的实践探索,进一步丰富了农地所有权、承包权和经营权相互关系理论和实践价值。农地流转三权分置制度,是在两权分置演化实践基础上的又一次制度创新。“三权分置”对农地所有权、承包权和经营权边界的清晰界定,在微观上有利于提高农地使用效率,促进农村生产要素优化配置;宏观上有利于进一步解放和发展农村生产力,增加农民收入,促进农村生产关系的变革。从某种意义上说,“三权分置”为中国农业现代化奠定土地制度基础,为推动经济新常态下的国民经济发展奠定制度基础。同时,“三权分置”的制度设计,存在制度和法律方面桎抬,面临市场经济条件下权利主体博弈造成权利益关系失衡风险,以及配套机制不健全限制经营权权能实现等障碍性因素。新时代持续推进农村土地产权制度变革,中共十九大报告做出了重大战略部署,属于党的“三农”工作的一个重要环节,相关的方针政策都具有一定的继承与发展,对于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和现代化社会具有重要的意义。如何在中国经济高速增长向高质量增长阶段转型的大环境下,创新农村土地产权制度,保障农民权益,对实施乡村振兴战略也具有重要的实践意义,是新时代“三农”工作的一个重要方向。在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框架下,构建一个什么样的农村土地产权制度,没有一个明确的界定。在新时代经济发展特征下,加速农业发展的宏观战略布局,以农村土地产权制度突破为重点,来探索农地流转的新模式。在实践中取得了一系列突破与成效,但仍存在一定的问题需要解决,应继续本着产权分割、产权明晰、产权完整的路径进行创新,推动农村经济发展,实施乡村振兴战略,建设全面小康社会和现代化国家。
二、如何进行农业承包合同的变更和解除(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本文主要提出一款精简64位RISC处理器存储管理单元结构并详细分析其设计过程。在该MMU结构中,TLB采用叁个分离的TLB,TLB采用基于内容查找的相联存储器并行查找,支持粗粒度为64KB和细粒度为4KB两种页面大小,采用多级分层页表结构映射地址空间,并详细论述了四级页表转换过程,TLB结构组织等。该MMU结构将作为该处理器存储系统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三、如何进行农业承包合同的变更和解除(论文提纲范文)
(2)国有林场租地造林法律风险规避问题研究 ——以广西壮族自治区国有高峰林场为例(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一章 绪论 |
1.1 研究背景与意义 |
1.1.1 研究背景 |
1.1.2 研究意义 |
1.2 研究现状 |
1.2.1 国有林场租地造林的相关研究 |
1.2.2 集体林权流转的实体问题研究 |
1.2.3 集体林权流转程序问题研究 |
1.2.4 研究综述 |
1.3 研究内容与方法 |
1.3.1 研究内容 |
1.3.2 研究方法 |
1.4 技术路线与创新点 |
1.4.1 技术路线 |
1.4.2 创新点 |
第二章 国有林场租地造林典型案例及常见问题分析 |
2.1 广西林地资源及区直国有林场现状分析 |
2.1.1 广西林地资源现状 |
2.1.2 广西区直国有林场现状 |
2.1.3 广西区直国有林场租地造林司法纠纷现状 |
2.2 国有林场租地造林的典型案例分析 |
2.2.1 违反民主决议程序,确认流转合同无效纠纷 |
2.2.2 因中介人违约,解除流转合同纠纷 |
2.2.3 因拖欠租金,解除流转合同纠纷 |
2.2.4 因涉案林地一地二租,解除流转合同纠纷 |
2.2.5 因权属不清,解除流转合同纠纷 |
2.3 本章小结 |
第三章 国有林场租地造林的法律构造及其法律风险分析 |
3.1 国有林场租地造林及法律风险的内涵 |
3.1.1 国有林场租地造林的内涵 |
3.1.2 国有林场租地造林法律风险的内涵 |
3.2 租地造林的层级构成 |
3.2.1 一级市场 |
3.2.2 二级市场 |
3.3 租地造林法律关系的主客体分析 |
3.3.1 一级市场法律关系主体与客体分析 |
3.3.2 二级市场法律关系主体与客体分析 |
3.4 租地造林的权利义务结构 |
3.4.1 一级市场的权利义务结构 |
3.4.2 二级市场的权利义务结构 |
3.4.3 国有林场的权利义务结构 |
3.5 国有林场租地造林的法律风险归结 |
3.5.1 一级市场的法律风险 |
3.5.2 二级市场的法律风险 |
第四章 国有林场租地造林法律风险的规避建议 |
4.1 一级市场法律风险的规避 |
4.1.1 明确区分林权流转的类型 |
4.1.2 明确林权流出主体 |
4.2 二级市场法律风险的规避 |
4.2.1 签订实质性完备合同 |
4.2.2 委托专业机构组织调查 |
4.2.3 多渠道多形式收集保留证据 |
4.2.4 落实林地经营权登记 |
第五章 结论与展望 |
5.1 结论 |
5.2 主要创新点 |
5.3 展望 |
参考文献 |
攻读学位期间发表论文情况 |
致谢 |
(3)“农村所有权人集体”制度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导论 |
一、选题意义 |
二、理论综述 |
三、研究框架与内容 |
四、研究方法与重点、难点 |
五、主要创新点与不足 |
第一章 中国农村土地产权制度变迁 |
第一节 农村土地产权制度的相关理论 |
一、农村土地产权制度 |
二、法与经济学视角下中国农村土地产权构成 |
三、中国农村土地产权权能分析 |
四、国外土地产权构成及权能分析 |
第二节 1949 年以来中国农村土地产权制度变迁概况 |
一、第一阶段(1949 年—1956 年):合作化运动时期 |
二、第二阶段(1956 年—1978 年):人民公社时期 |
三、第三阶段(1978 年—2012 年):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时期 |
四、第四阶段(2013 年至今):“三权分置”改革实施期 |
第三节 中国农村土地产权制度变迁的博弈分析 |
一、演化博弈理论与中国农村土地产权制度变迁 |
二、对各个阶段产权变革的演化博弈分析 |
第二章 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存在的问题——以河北省部分地区产权制度改革实践为样本 |
第一节 河北省个别地区农村土地产权改革基本情况 |
一、邢台市农村土地产权改革基本现状 |
二、定州市农村土地产权改革基本现状 |
第二节 农村集体产权改革中存在的困境与问题 |
一、农村集体资产难核定、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难确定、集体资产股权难设定 |
二、农村集体资产股权流转难、抵押担保难和有偿退出难 |
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权能规则不完善 |
四、农村宅基地、承包地“三权分置”中权属杂糅 |
五、农村集体公益性资源资产界定不明、权属不清 |
六、农村集体经营性资源资产范围不明、改革不畅 |
第三节 农村集体产权改革中产生问题的主要原因 |
一、乡村治理机制不完善,影响集体产权制度改革进程 |
二、统分结合经营体制长期失衡,制约集体产权改革进程 |
三、法律法规不健全,影响集体产权改革进程 |
第三章 “农村所有权人集体”制度设计 |
第一节 “农村所有权人集体”的概念界定 |
一、“农村所有权人集体”的内涵与外延 |
二、“农村所有权人集体”的性质与特征 |
第二节 “农村所有权人集体”的治理作用 |
一、明晰产权结构、释放产权权能 |
二、实化农村所有权 |
三、推进乡村振兴 |
四、优化乡村治理机制 |
第三节 “农村所有权人集体”的治理路径 |
一、提升农村各治理主体间的协调性 |
二、提升农村治理主体及体系的科学性 |
三、提升农村治理主体及体系的保障性 |
四、提升农村治理主体及体系的合法性 |
第四节 农村产权现行模式向“农村所有权人集体”的转换路径 |
一、“农村所有权人集体”模型架构的静态设计 |
二、“农村所有权人集体”架构的动态运行 |
第四章 “农村所有权人集体”实施主体 |
第一节 “农村所有权人集体”四大行权主体 |
一、“农村承包权人集体”——承包地所有权 |
二、“农村资格权人集体”——宅基地所有权 |
三、“农村股东成员集体”——农村集体经营性资源资产所有权 |
四、“农村全体农户集体”——农村集体公益性资源资产所有权 |
第二节 “农村所有权人集体”行权模式 |
第三节 “农村集体产权行权模式”架构 |
第四节 “农村所有权人集体”实施主体的治理问题分析 |
第五章 科斯定理视角下“农村所有权人集体”架构的成本效益分析 |
第一节 科斯定理及成本—效益分析 |
第二节 科斯定理视角下“农村所有权人集体”运行审视 |
一、“农村所有权人集体”的决策事项与程序 |
二、“农村所有权人集体”的科斯定理审视 |
第三节 “农村所有权人集体”架构的成本——效益分析 |
一、“农村所有权人集体”成本—效益分析的前提 |
二、“农村所有权人集体”成本—效益分析的关键 |
三、“农村所有权人集体”模型成本效益SWOT分析 |
第四节 经济绩效管理视角下的“农村集体产权行权模式” |
一、绩效管理与“农村集体产权行权模式” |
二、“农村集体产权行权模式”绩效管理剖析 |
第六章 完善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的思考 |
第一节 产权归属与农村集体产权制度化 |
一、构建流程规范、账实清晰、公开公正的清产核资大格局 |
二、构建设置科学、动静结合、权能完整的股权管理模式 |
三、构建主体明确、范围清晰、分配合理、渠道科学的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制度体系 |
第二节 产权流转与农村集体产权的市场化 |
一、基础——由“确权确地”向“确权确股不确地”转变 |
二、关键——由“政府干预”向“市场运作”转变 |
三、核心——由“单一形式”向“协调联动”转变 |
四、支撑——由“重流转轻保障”向“流转保障并重”转变 |
五、突破——由“权能杂糅”向“赋权明责”转变 |
第三节 产权保护与农村集体产权的法治化 |
一、制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 |
二、完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确认的相关规定 |
三、成立独立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机构 |
第四节 智慧产权与农村集体产权的科技化 |
一、区块链技术作为关键支撑 |
二、构建“区块链+农村土地确权及流转”模型体系 |
第五节 信息披露与农村集体产权的公开化 |
一、农村集体产权信息披露原则 |
二、农村集体产权信息披露内容、标准与方式 |
三、农村集体产权信息披露风险 |
四、农村集体产权信息披露结果保障 |
结论 |
参考文献 |
攻读期间的学术成果 |
致谢 |
(4)农村土地流转过程中情势变更的适用问题研究 ——以杨某某与王某某土地承包合同纠纷等案为例(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选题缘由 |
二、选题意义 |
(一)理论意义 |
(二)实践意义 |
三、研究方法 |
第一章 案件基本情况 |
一、案情简介及处理结果 |
(一)案情简介 |
(二)处理结果 |
二、案件争议焦点 |
(一)情势变更的适用标准问题 |
(二)国家惠农政策的定性问题 |
(三)情势变更的适用程序问题 |
第二章 案件法理分析 |
一、关于情势变更适用标准问题的法理分析 |
(一)情势变更的适用标准 |
(二)案例中情势变更的适用分析 |
二、关于国家惠农政策定性问题的法理分析 |
(一)情势变更与相关概念的区别 |
(二)案例中国家惠农政策的定性分析 |
三、关于情势变更适用程序问题的法理分析 |
(一)情势变更的适用程序 |
(二)案例中情势变更适用程序的分析 |
第三章 案例研究结论和启示 |
一、研究结论 |
(一)适用情势变更应符合五大要件 |
(二)明确国家惠农政策属于情势变更 |
(三)适用情势变更遵循上报审核程序 |
二、案例启示 |
(一)统一情势变更的适用标准 |
(二)合理界分情势变更与商业风险 |
(三)构建再协商的纠纷解决模式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5)当代中国农村契约秩序研究 ——以北京市延庆区为样本(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导论 |
第一节 问题缘起:农村秩序具有契约偏好 |
一、农村契约具有构造社会秩序的作用 |
二、诸多与农村契约相关的问题有待解决 |
第二节 研究现状 |
一、国内研究现状 |
二、国外研究现状 |
第三节 研究目的与研究内容 |
一、研究目的:推动当代中国农村契约秩序的功能实现和法治化 |
二、研究内容:农村公共事务契约和私人事务契约 |
第四节 核心概念界定 |
一、“契约”及其与“合同”的异同 |
二、农村契约 |
三、农村契约秩序 |
第五节 研究方法与创新之处 |
一、研究方法 |
二、创新之处 |
第一章 北京市延庆区农村公共事务契约基本样态 |
第一节 农村集体经济合同 |
一、资源类合同 |
二、资产类合同 |
三、资金类合同 |
四、其他类合同 |
第二节 契约合意下的村民自治规约 |
一、延庆区村民自治规约的总体样态 |
二、村规民约 |
三、村民自治章程 |
四、村民(代表)会议决议 |
第二章 北京市延庆区农村私人事务契约基本样态 |
第一节 农户家庭承包及流转合同 |
一、农户家庭承包合同 |
二、土地流转合同 |
第二节 农村房屋宅基地买卖契约 |
一、农村房屋宅基地买卖意愿强烈 |
二、农村房屋宅基地买卖契约基本样态 |
第三节 农村家事契约 |
一、婚姻契约 |
二、分家协议 |
第三章 农村契约秩序的功能:实现产权价值 |
第一节 产权与农村契约秩序的关系 |
一、产权明晰是契约秩序形成的前提 |
二、产权具有相对性 |
三、实现产权价值是契约秩序的主要功能 |
第二节 村集体资产的产权价值实现 |
一、村集体资产的产权人及产权内容 |
二、村集体资产的产权价值实现方式 |
第三节 家庭财产的产权价值实现 |
一、家与户的关系 |
二、家庭结构 |
三、家庭财产的产权价值实现方式 |
第四节 宅基地的产权限制及其价值实现 |
一、宅基地的产权限制政策 |
二、宅基地的产权价值实现方式 |
第五节 农用地的产权价值实现与攫取 |
一、当前农用地的产权价值实现状况 |
二、农用地的产权价值攫取 |
三、农用地产权价值最大化的建议 |
本章小结 |
第四章 农村契约秩序的法治化 |
第一节 农村契约形式的规范化 |
一、立法对农村契约形式的规制 |
二、农村契约的实然形式 |
三、农村契约形式现存问题及解决方案 |
第二节 农村契约内容的法治化 |
一、立法对农村契约内容的规制 |
二、完善农村契约文本内容 |
三、农村契约内容的法治化问题及解决方案 |
第三节 以法治方式推动农村契约履行 |
一、农村契约履行状况 |
二、公权机关对社会诚信体系建设应发挥的作用 |
第四节 农村契约纠纷的多元解决机制 |
一、农村契约纠纷的主要类型及发生原因 |
二、农村契约纠纷多元解决机制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在学期间学术成果情况 |
(6)农地“三权分置”制度构建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一章 绪论 |
第一节 研究背景及意义 |
一、理论意义 |
二、实践意义 |
第二节 研究现状与文献综述 |
一、国内研究现状 |
二、国外研究现状 |
三、文献综述 |
第三节 研究路径与研究方法 |
一、研究路径 |
二、研究方法 |
第二章 “三权分置”界说 |
第一节 从“二权分置”到“三权分置” |
一、“二权分置”的局限性 |
二、“三权分置”的提出与立法确定 |
第二节 “三权分置”的法律界定 |
一、“三权分置”的含义与制度价值 |
二、土地承包权与经营权分置的法理依据 |
三、“三权分置”与“一田二主” |
第三节 土地所有权、承包权、经营权的法律内涵与法律属性 |
一、土地所有权的法律内涵及法律属性 |
二、土地承包权的法律内涵及法律属性 |
三、土地经营权的法律内涵及法律属性 |
四、土地所有权、承包权、经营权之间的关系 |
本章小结 |
第三章 “三权分置”制度构建的原则 |
第一节 公平与效率辩证统一原则 |
一、效率与公平辩证统一 |
二、“效率”与“公平”的现世冲突 |
三、“三权分置”制度构建要兼顾公平与效率 |
第二节 自愿原则 |
一、民法“意思自治”基本原则在农地制度中的体现 |
二、贯彻自愿原则能有序推进农村土地制度改革 |
第三节 政策底线不突破原则 |
一、坚持土地集体所有制不动摇 |
二、稳定并完善土地承包关系 |
三、坚持农地农用、保障国家粮食安全 |
第四节 循序渐进、因地制宜原则 |
一、坚持循序渐进 |
二、坚持因地制宜 |
本章小结 |
第四章 发包人权利与义务的制度构建 |
第一节 发包人主体界定 |
第二节 发包人应享有的权利 |
一、发包权 |
二、监督权 |
三、承包地收回权 |
四、转让承包同意权 |
第三节 发包人应承担的义务 |
一、尊重承包人的承包权、经营人的自主经营权 |
二、提供生产、技术、信息服务,组织基础设施建设 |
三、不得擅自调整承包地 |
本章小结 |
第五章 承包人权利与义务的制度构建 |
第一节 承包人应享有的权利 |
一、承包权 |
二、监督权 |
三、获得补偿权 |
四、流转权 |
五、有偿退出权 |
第二节 承包人应承担的义务 |
一、维持土地的农业用途 |
二、依法保护和合理利用土地 |
本章小结 |
第六章 经营人权利与义务的制度构建 |
第一节 经营人应享有的权利 |
一、占有使用权 |
二、自主经营权 |
三、收益权 |
四、流转权 |
五、获得补偿权 |
第二节 经营人应承担的义务 |
一、不得改变土地农业用途 |
二、保护和合理利用土地、保护环境资源 |
本章小结 |
第七章 “三权分置”程序制度构建 |
第一节 土地所有权确权与行使 |
一、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 |
二、土地所有权行使 |
第二节 土地承包权设立与流转 |
一、土地承包权设立应当采用登记生效主义模式 |
二、土地承包权流转 |
三、土地承包权退出 |
第三节 土地经营权取得与再流转 |
一、土地经营权取得应当采用登记生效主义模式 |
二、土地经营权再流转 |
三、土地经营权抵押融资 |
本章小结 |
结语 |
参考文献 |
附录 |
攻读博士学位期间取得的研究成果 |
致谢 |
附件 |
(7)“三权分置”模式下土地经营权的法构造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第一节 研究背景与意义 |
第二节 文献综述 |
第三节 本文的研究框架与方法 |
第一章 土地经营权的法理定位 |
第一节 土地经营权的界定 |
一、土地经营权界定概说 |
二、界定的原则:物权法定原则 |
三、土地经营权之“土地”——农村土地 |
四、土地经营权之“经营”——农业产业化经营 |
五、土地经营权之“权”——用益物权 |
第二节 土地经营权的法律属性界定 |
一、土地经营权的私权性质 |
二、土地经营权的物权性质 |
三、土地经营权为独立用益物权 |
四、土地经营权为不动产用益物权 |
第三节 土地经营权与已有农地权利的关系界定 |
一、土地经营权与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关系 |
二、土地经营权与集体土地所有权的关系 |
第二章 土地经营权主体的法构造 |
第一节 土地经营权主体的定名 |
一、一般法律概念上的土地经营权主体 |
二、民事主体意义上的土地经营权主体 |
三、物权主体意义上的土地经营权主体 |
第二节 土地经营权主体的价值目标与功能定位 |
一、土地经营权主体之价值目标 |
二、土地经营权主体之功能定位 |
第三节 土地经营权主体的定型 |
一、土地经营权主体之构造的正当性 |
二、土地经营权主体的构成资格 |
三、土地经营权主体的属性与范围 |
第三章 土地经营权客体的法构造 |
第一节 土地经营权客体的立法问题及其研究价值 |
一、土地经营权客体的立法问题 |
二、土地经营权客体立法研究的价值 |
第二节 土地经营权与一物一权原则的处理 |
一、一物一权原则的内涵限缩 |
二、一物一权原则的主要适用场景 |
三、土地经营权与现行农地权利互不冲突 |
第三节 以权利客体分层理论界定土地经营权客体之辨析 |
一、权利客体分层理论的传统适用范围 |
二、土地经营权不应被视为我国用益物权体系中的例外 |
三、土地经营权与地上权的不可比性 |
四、土地承包经营权作为土地经营权客体的悖反性 |
第四节 土地经营权客体的法构造 |
一、农地权利分置的法权结构与农地用益物权客体的构成要件 |
二、我国农地制度变迁与土地经营权的客体界定 |
三、客体定性:不动产之农村土地 |
四、客体定量:农业经营型土地资源 |
第四章 土地经营权内容的法构造 |
第一节 承包型土地经营权内容之法构造 |
一、承包型土地经营权的特征 |
二、承包型土地经营权的基本权能 |
三、承包型土地经营权人的权利与义务 |
第二节 转让型土地经营权内容之法构造 |
一、转让型土地经营权的基本权能 |
二、转让型土地经营权人的权利与义务 |
三、全面采“经过承包方的(书面)同意”的法理检视 |
第五章 土地经营权的设立 |
第一节 土地经营权设立的方式与注意事项 |
一、土地经营权设立的方式 |
二、土地经营权设立的注意事项 |
第二节 承包型土地经营权之设立 |
一、“增人不增地”模式下无地农民的困境 |
二、集体组织中无地农民的发展权 |
三、“增人不增地”模式下无地农民的出路 |
四、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的性质与内容 |
第三节 转让型土地经营权之设立 |
一、土地经营权转让合同的性质 |
二、土地经营权转让合同的主体 |
三、土地经营权转让合同的内容 |
四、土地经营权转让合同的成立与生效 |
第四节 土地经营权的不动产登记规则 |
一、承包型土地经营权的设立可采形式主义登记规则 |
二、转让型土地经营权的设立应采实质主义登记规则 |
三、土地经营权的设立时间节点及风险负担规则 |
第六章 土地经营权的流转 |
第一节 土地经营权转让 |
一、土地经营权的转让与出让的关系辨析 |
二、土地经营权转让的性质与特征 |
三、土地经营权转让的条件 |
第二节 土地经营权抵押 |
一、土地经营权抵押的法理辨析 |
二、土地经营权抵押的类型 |
三、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对设立土地经营权抵押的作用 |
四、土地经营权抵押的制度实效 |
第三节 土地经营权入股 |
一、土地经营权入股的形式 |
二、土地经营权股份组织的运行机制 |
三、土地经营权入股的风险防范措施 |
第四节 土地经营权出租 |
一、土地经营权出租应属于债权性法律关系范畴 |
二、土地经营权出租与土地承包经营权出租 |
三、土地经营权出租应属于权利行使方式上的意义 |
四、土地经营权出租应属于权利出租 |
五、土地经营权出租的具体类型 |
第五节 土地经营权的赠与、继承 |
一、土地经营权赠与 |
二、土地经营权继承 |
第七章 土地经营权的变更与终止 |
第一节 土地经营权的变更 |
一、土地经营权的内容变更 |
二、土地经营权的客体变更 |
三、土地经营权变更的程序 |
四、土地经营权其他事项变更 |
第二节 土地经营权的终止 |
一、土地经营权终止的事由 |
二、土地经营权终止的法律效果 |
结论与创新 |
一、论文的主要研究结论 |
二、论文的主要创新点 |
参考文献 |
攻读博士学位期间取得的研究成果 |
致谢 |
附件 |
(8)情势变更规定司法适用实证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1章 绪论 |
1.1 研究背景 |
1.2 研究意义 |
1.3 文献综述 |
1.4 研究内容和研究方法 |
第2章 情势变更裁判样本分析 |
2.1 样本的确定 |
2.2 样本的概况 |
2.2.1 时间跨度 |
2.2.2 地域分布 |
2.2.3 所涉案由 |
第3章 情势变更认定的司法现状 |
3.1 情势变更规定的援引主体 |
3.2 常见情势变更类型 |
3.2.1 自身原因 |
3.2.2 相对方原因 |
3.2.3 双方原因 |
3.2.4 共同预期落空 |
3.2.5 标的物变化 |
3.2.6 第三人原因 |
3.2.7 对价异动 |
3.2.8 行政行为 |
3.2.9 其他 |
3.3 否定情势变更的理由 |
第4章 情势变更规定司法分歧及其评价 |
4.1 单纯形成权抑或形成诉权 |
4.2 抗辩情况下适用问题 |
4.3 可否主动援引 |
4.4 违约方合同解除权 |
第5章 情势变更规定司法适用存在的问题及解决方案 |
5.1 裁判标准有待统一 |
5.2 情势变更规定之“客观情况”检讨 |
5.2.1 “共同预期”属于情势 |
5.2.2 “共同预期落空”非“重大误解” |
5.3 层报制度应予废除 |
5.3.1 司法环境今昔不同 |
5.3.2 执行与否较为随意 |
5.3.3 留有司法擅断空间 |
5.3.4 实质违反法律规定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10)中国农村土地产权制度变迁与创新(1949-至今) ——以河南省尉氏县为例(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导论 |
第一节 研究的目的和意义 |
一、研究目的 |
二、研究意义 |
第二节 相关概念界定 |
一、理论溯源 |
二、概念界定 |
第三节 国内外研究现状 |
一、关于土地权能问题的研究 |
二、关于农地产权制度的研究 |
三、农村土地制度改革方向的研究 |
第四节 研究思路和研究方法 |
一、研究时段选取与分期理由 |
二、研究思路 |
三、研究方法 |
第五节 本文期望的创新与不足 |
第一章 两权合于农民(1948——1955) |
第一节 土地改革时期尉氏县农地产权变革 |
一、土地改革与农民土地所有制建立 |
二、尉氏县土改过程 |
三、两权合一在农地产权制度演进过程中的作用 |
第二节 农业集体化时期尉氏县的互助组和初级社 |
一、互助组和初级社的发展 |
二、互助组和初级社的特点及其促进农业生产的作用 |
第三节 尉氏县农地产权制度阶段性特征及其历史价值 |
一、资源的重新分配 |
二、农村生产力的恢复与发展 |
小结 |
第二章 两权合于集体(1956—1981) |
第一节 尉氏县两权合一的高级社 |
一、尉氏县高级社的建立和发展 |
二、高级社之两权合一 |
第二节 尉氏县两权合一的人民公社 |
一、人民公社化运动与尉氏县“政社合一”的人民公社之建立 |
二、公社集体所有制的人民公社之两权合一 |
三、“包奖结合”的尉氏县模式 |
第三节 “三级所有队为基础”时期尉氏县人民公社之特点 |
一、人民公社的平调之风 |
二、人民公社的公共食堂和平均主义 |
第四节 尉氏县土地产权的特点及其生产效率 |
一、生产对土地所有权不完全 |
二、劳动工分制无法充分体现按劳分配原则 |
三、人民公社、集体农作制度与农业生产不协调 |
四、政社合一不利于按经济规律办事 |
小结 |
第三章 两权分置(1982—2013) |
第一节 尉氏县两权分置的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 |
一、联产到组责任制的演进特征 |
二、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的普及 |
三、农业生产责任制的产权界定 |
第二节 第一轮土地承包到期后再延长30年 |
一、土地家庭承包经营权内容完整化 |
二、土地家庭承包经营权期限长久化 |
三、农村土地家庭承包经营权性质物权化 |
四、两权分置与农村土地产权边界 |
第三节 尉氏县两权分置农地产权制度实践与绩效 |
一、两权分置农地产权制度实践 |
二、两权分置农地产权制度绩效 |
小结 |
第四章 三权分置探索(2014—至今) |
第一节 新一轮农村土地产权变革与三权分置 |
一、土地承包权与土地经营权分置的制度创新 |
二、三权分置:维护所有权、保障承包权、放活经营权 |
第二节 “三权分置”运行机制实践探索 |
一、尉氏县农地流转情况的实践探索 |
二、开封市耕耘农业科技有限公司农地流转实践案例 |
三、开封市七彩虹农业经济发展有限公司农地流转实践案例 |
四、尉氏县欣富源蔬菜种植专业合作社农地流转实践案例 |
第三节 第二轮土地承包到期后再延长三十年 |
一、延长第二轮土地承包到期现实意义 |
二、重构集体所有制下的农地产权结构 |
第四节 农地三权分置历史意义和制度优化 |
一、农村土地三权分置历史地位及其评价 |
二、尉氏县三权分置制度创新与优化 |
小结 |
第五章 新时代持续推进农地产权制度变革的创新选择 |
第一节 尉氏县农村土地产权制度变革的困境及发展 |
一、农村土地产权制度变革的困境分析 |
二、农村土地产权制度变革的影响分析 |
第二节 尉氏县农村土地产权制度变革的创新路径选择 |
一、农村土地产权制度变革发展理念创新 |
二、农村土地产权制度变革运行环境创新 |
三、农村土地产权制度创新路径选择 |
小结 |
参考文献 |
攻读博士研究生期间科研成果 |
致谢 |
附: 尉氏县农地流转实践案例承包经营相关合同 |
四、如何进行农业承包合同的变更和解除(论文参考文献)
- [1]承包期内农户承包地不能调整吗?[J]. 孟光辉,安康,李永坤. 农村经济, 2021(12)
- [2]国有林场租地造林法律风险规避问题研究 ——以广西壮族自治区国有高峰林场为例[D]. 宋思燕. 广西大学, 2020(07)
- [3]“农村所有权人集体”制度研究[D]. 邢伟. 中国政法大学, 2020(08)
- [4]农村土地流转过程中情势变更的适用问题研究 ——以杨某某与王某某土地承包合同纠纷等案为例[D]. 任迎迎. 贵州民族大学, 2020(07)
- [5]当代中国农村契约秩序研究 ——以北京市延庆区为样本[D]. 李树静. 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生院, 2020(12)
- [6]农地“三权分置”制度构建研究[D]. 李海霞. 华南理工大学, 2019(06)
- [7]“三权分置”模式下土地经营权的法构造研究[D]. 刘芮. 华南理工大学, 2019(01)
- [8]情势变更规定司法适用实证研究[D]. 吴保佳. 湖南大学, 2019(07)
- [9]行政协议范围研究[A]. 茅铭晨. 2018年政府法制研究, 2018(总第305-316期)
- [10]中国农村土地产权制度变迁与创新(1949-至今) ——以河南省尉氏县为例[D]. 刘英杰.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 2018(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