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我国地方政府享有税权的经济学分析(论文文献综述)
王明富[1](2020)在《授予地方税收立法权研究》文中认为税者,国之本也,税收是治国之根本,法治是治国之利器,新一轮财税体制改革的本质是健全地方税体系,而税权是地方系统中最为关键的一环。税收具有聚集财力,调节社会公平之功能,税收谓之政府的奶娘。地方税体系是财税领域改革的重大事项,但长期以来未受到应有的重视,故税收职能的发挥一度受到抑制。即使十一五规划提出,财力与事权要互相匹配,但健全地方税体系的改革思想一直到十二五时期才首次提出来。从那以后,地方税体系的目标才逐渐明确。随着税制改革的不断深化,党的十八大报告以及后来的十八届三中全会都相继提出要完善地方税体系。2014年提出的税收改革总体方案更是奏响了我国新一轮财税改革的乐章,授予地方税收立法权无疑成为新一轮财税体制改革的领头军。分税制改革的要旨在于解决中央和地方存在的财力不协调关系,协调央地财政关系,努力构建的中央以及地方之间的财政关系是要符合权力与责任明晰、事权与财力达到和谐以及地区之间发展均衡。授予地方一定的税收立法权,有利于形成“责、权、利”相统一,激励政府积极履行职务,提高公共服务和公共产品质量,增强政府的“造血”能力,对于协调中央与地方的财政关系,完善地方税体系具有重要的意义。本文以我国税收立法权配置不合理为研究对象,从多个视角研究地方税收立法权存在的法理基础和规范依据,并结合域外国家税收立法权划分的模式,借鉴其经验做法,进而提出完善我国地方税收立法权的改革设想。除了引言外,本文共分为五大部分。第一部分对税收立法权的理论进行梳理。首先界定税收立法权的概念、地方税收立法权的概念及特征。其次从公共产品理论、广泛的民意基础、尊重地方主体地位和国家权力分配理论分析并论证授予地方税收立法权的法理基础。第二部分主要从必要性和可行性来介绍授予地方税收立法权。从资源优化配置、央地财政关系失衡、规范政府收支行为和完善地方税体系阐述其必要性;从授予地方税收立法权的宪法依据、税收法定不排除纵向授权立法、授予地方税收立法权不存在立法法上的障碍来论证授予地方税收立法权的可行性。第三部分为税收立法权的现状及存在的问题。首先从法律规定和现实考量介绍在税收立法权配置体系中,中央税权大于地方税权,中央在税权上起到主导作用,鉴于我国在税收领域长期以来采用行政立法为主,地方只是针对某些税种在一定程度上拥有税收征管权,至于立法权而言,地方是没有此权力的,为了照顾地方需要,地方最多拥有在部分税种的实施细则制定权、税率调整权和税收减免权,税收权限十分有限。其次指出目前我国税收立法权存在问题:税收立法权的划分没有法律保障,划分层次低;中央与地方税收立法权划分不明确;税收立法权主要集于中央。第四部分为域外税收立法权的模式分析及经验借鉴。主要对联邦制的美国和德国以及日本等国家地方税体系的特点展开分析,归纳和总结了不同类型国家在税收立法权上所具有的共性和差异:坚持税收立法权由中央主导;严格遵循税收法律主义;地方在税收上享有一定的立法权。通过结合国外税收立法权划分的实践经验,进而总结出可供我国税收立法权改革借鉴和启示。第五部分为授予地方税收立法权的改革设想。首先提出授予地方税收立法权应遵循的原则:中央集权与地方分权相结合原则;税收法定原则;事权与支出责任相匹配原则;其次提出授予地方税收立法权的对策建议:授予地方税收立法权的具体实施路径包括地方不享有税种开征权、赋予地方适度的税率和税收减免权、地方税收立法权应赋予省级立法机关;通过制定《税收基本法》加强税收制度的法治化;税收立法权的划分应做到中央兼顾地方;通过民主协商和预算公开对税收征管权进行监督。最后以房地产税改革为例下放税收立法权作为结尾,提出在房地产税制设计时,由全国人大及常委会制定《房地产税法》以及基本规则,进行框架式立法,并设计税率和税收减免的幅度空间,允许地方在税率和税收减免的幅度空间内享有自主调整权,以尊重地方的财政自主。
冯杰[2](2019)在《分税制下税权分配的法经济学分析》文中研究表明税权分配,究其本质,实则为一种制度安排,通过对财政资源进行配置,解决中央与地方财政权力的分配关系。在我国,存在漫长的央地财政关系的调整实践,目的就是探索集权与分权的最优边界。随着经济发展所面临的资源与环境约束收紧,政府的财政支出也不断增加。对此,我国愈发对税权分配有着迫切的制度需求,由十八大报告、十九大报告相继三次提出明确要求可见一斑。因此,在新时代背景下探索有中国特色的税权分配机制,具有重要的理论及现实意义。法经济学源起于制度经济学,研究的重心就是关注法律问题在经济学与法学两种语境下的差异与统一,在效率与公平之间寻找完美契合点。法律在其视野中,如同其他制度一样,具有经济学属性,对经济具有重要意义。而税权分配作为制度表现,其内涵中既具有法学理念,也具备经济学意义,因此论文选择法经济学作为研究税权分配的视角和方法,这与法经济学的研究范畴是相符的。从当前的研究现状看,在法经济学领域中有关税权分配体制的研究甚显薄弱,因而本论文就此所做的学术尝试是具有创新性的。本文在研究时,基本沿袭了法经济学上“由经济到法律、再由法律到经济”的研究路径,以税权分配制度为研究对象,在理性选择理论的指引下,以效率与公平为指标,定性、定量地分析税权分配与经济增长之间的关系,分析由税权分配所产生的行为差异及其后果,以此来评判税权分配制度对政府行为所产生的影响。同时,通过考察分税制在实践中的运行轨迹,寻找当前分权制度中不合理的症结,据此来重塑和完善与税权分配有关的制度体系。主要形成了以下内容和观点:(1)税权之“权”蕴含了权力与权利,其客体形态决定了分税制的三种不同制度模式。从理论上看,理想的分税制制度,应当既能够保证中央政府的宏观调控能力,同时也可以对地方政府进行有效的激励,使得不同层级的政府在既定的合理职权范围内各司其职,达到资源配置的最优效果。但是我国的分税制实践存在现实弊端,其中最为明显的就是地方税权以及地方税系都十分薄弱,究其成因,主要是存在法律理念层面和制度层面的权力分配模式失衡。(2)为了剖析税权分配制度的理论效应与实际结果之间的差异,需要明确税权分配的理论前提和评价标准。按照理性选择理论,假设存在有限理性、机会主义及信息偏在的前提,用效率与公平为标准来评价税权分配制度。通过实证验证,税权分配能够促进经济增长。而我国的现实是由于分权的程度不够,导致税权分配不利于经济增长。同时,分税制可以激发地方政府征税积极性,但其主要原因在于税收返还制度的激励,这种激励最终在结果上会造成区域间收入差距的扩大,形成公平的损失。此外,还有特定阶段出现的异常税收弹性指数,证明地方政府征税行为存在扭曲,这种扭曲必然会对经济发展产生不良影响。在有关公平的考察上,按照起点公平、过程公平以及结果公平等具体要求进行。税收立法权、税收征管权和税收收益权均存在起点不公平的情况;地方政府缺少具有强大财政意义的主体税种;在税收收益比例上的分配方式也无法弥补由地方主体税种缺失而导致的税收收入缺口;现行的税收收益权分配格局很难实现地方政府的财政需求,在事实上形成了不公平的结果。(3)针对上述税权分配中的制度缺陷,在借鉴国际及历史经验的前提下,以路径依赖理论为向导,在对税权配置的制度格局进行优化时,要厘清税权分配在价值理念、形式与实质标准、制度保证等制度要素的理论逻辑。据此设计优化方案时,一方面要发挥宪法的力量,另一方面要注重权利与义务的对应,借此形成政府与社会的良性互动,使税权分配制度得以重塑。本论文运用的研究方法主要是:(1)历史研究法。在研究税权分配问题时,有必要运用发展的眼光进行理论溯源。基于现实,回顾并评价税权分配的发展历程,只有揭示其在不同历史阶段的发展趋势,才能辨清其本质。同时,要解决当下在税权分配中存在的弊端,也需对其成因追本求源,以从根本上寻找应对之道。(2)比较研究法。论文将与税权分配相关的研究成果进行比较,以期为实现其制度重塑寻找可靠的理论支撑;将税权的内容进行类比,考察它们在制度中运行轨迹及其关联性,探寻税权分配发挥作用的机制;将分税制以及税权分配的国际经验进行比较,以发现可供我国借鉴的国际案例参考。(3)实证研究方法。论文论证了将效率与公平作为税权分配效应衡量标准的合理性,以法经济学中的理性选择理论为分析方法,通过数据进行定量分析,研究税权分配与经济发展之间的关系。(4)规范分析方法。该方法的运用主要体现在对税权分配提供优化建议的内容中,在充分理解税权分配的本质后,通过对其发展现状结合现有理论进行逻辑推演,找出影响税权分配效果的成因,以明确税权分配制度改革的路径方向。(5)文献调查法。通过大量研读法经济学、政治经济学、法学、财政学、税收学等相关学科已有的文献资料,认真梳理和借鉴其中的有益成果,既为论文研究开阔了视野,也为研究的框架及结论的提出,尽可能地探寻相对丰厚的理论依据。本论文的创新之处在于:第一,论文运用法经济学的相关理论来研究税权分配的问题具有一定的创新性。法经济学的相关理论研究在我国仅有近三十年的历史,因此在现有的文献资料中,对于税权分配的研究大多散见于财政学、税收学、经济学、法学等各自的领域中,鲜有基于法经济学进行税权分配研究的成果,更遑论以此作为理论基础为税权分配提供研究思路。本论文尝试从法经济学的理论渊源中探求二者的共振点,以期为税权分配的改革给予理论助益。第二,论文以效率标准和公平标准来衡量税权分配制度的效果,并研究其与经济发展的关系,在研究方法上具有一定的创新性。现有的研究成果中,多将税权分配问题与财政分权问题结合在一起讨论,甚少单独针对税权分配的制度进行系统梳理,更少见对税权从横向与纵向两个维度上,做出有关效率与公平的测评。本论文确立了评价税权分配制度应当以效率与公平为标准,尝试突破原有法学研究中的固有模式,以期能更有效地评估税权分配制度的效果。第三,论文按照效率标准与公平标准,对税权分配制度的现状不仅进行定性分析,还从实证入手进行定量研究,在研究内容上具有一定的创新性。从现有的法经济学领域的研究成果来看,在以往的法经济学研究中,对研究对象的计量分析并未构成研究的主要内容。本论文在探究税权分配制度的理论本相时,尝试响应经济学中对经济研究工具科学性的追求,在对税权分配制度进行定性分析的同时,也进行了定量的实证分析,增加了对选题研究的科学性,使得研究结论更加真实、可靠。第四,论文在有关税权分配的优化结论上具有一定的创新性。论文不仅针对通过理论评估与实证测量之后发现的税权分配现状中存在的问题提出了优化建议,在构建优化路径时,还提出了优化设计思路的理论逻辑,通过对这种理论逻辑的厘清,打造税权分配制度在法经济学视野下的理论通路。同时,从理念设计到评价法则直至制度重塑的过程中,始终都以转型中国作为研究情境来讨论,据此而来的进路设计框架,有创新意义。
周强[3](2019)在《国家治理现代化视角下的央地财政关系》文中认为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了“国家治理现代化”的目标。国家治理现代化是一个宏大的命题,涉及政治、经济、社会、法治等各个方面。国家治理现代化又是一个全新的命题,它将时代发展对党的执政能力、对政府职能转变的要求凝练到一个规范的体系中。治理现代化有两层含义:一是治理体系的现代化,二是治理能力的现代化。治理现代化又有三个内在要求:一是政策科学化,二是政策民主化,三是执政法治化。治理现代化最终将体现为“人”的现代化。本文探讨国家治理现代化视角下央地财政关系的理论和实践问题。财税制度是国家政权基石。十八届三中全会把财税体制改革放在了国家治理现代化的重要位置。央地财政关系是财政制度的核心,它同国家结构密不可分,单一制国家和复合制国家对应不同的央地财政关系,财政权力的集中程度各有不同,各有优劣。当今世界的趋势是不同国家结构下的央地财政关系有趋同的倾向,即原先财政集权的国家逐渐分权,原先分权的财政联邦制国家的中央政府财权有扩大趋势。在我国,对于“集权与分权”的思考长期存在着模糊而二元对立的思考。本文在分析“集权-分权”背后原因的基础上提出适度分权的思路。20世纪70年代,由蒂伯特、马斯格雷夫、布坎南等学者开创形成了经典的财政联邦主义理论。随着公共选择理论兴起,在结合了经济全球化和大批发展中国家及转型国家实践的基础上,形成了新一代财政联邦主义理论。其中包括用来描述解释中国经验的多种“中国式财政联邦主义”。本文认为中国式联邦主义有其合理性,但也有部分特性只具有过渡期特征。本文梳理了中国从古至今的央地财政关系,认为可分为三个阶段:一是先秦分封建土的契约领主制(准财政邦联制),二是秦至晚清的中央集权-郡县制,三是从民国开始形成的现代国家财政制度。在中国历史的大部分阶段,存在“一统就死,一放就乱”的央地财政关系困局。本文论述了分析央地财政关系所需要的基础理论,如国家结构理论、财政联邦制理论、公共选择理论及转移支付效应理论等。借用这些理论,本文全面分析了我国当代央地财政关系的现状。包括有中国特色的财政联邦制、我国现行的财政分权体系、分税制和转移支付制度。分析了央地财政关系中尚存在的问题,包括财权事权界定不清、财政自主权的二元结构、分税制及转移支付制度的不足。第四章重点讨论了财政集权与分权背后的考量因素,用人民的福利最大化为目标函数可有效界定最优的“集权-分权”程度与范围,进而避免“治乱循环”的窠臼。在已有理论基础上提出了包含人事任命权重的财政分权指标,再运用现有最优财政分权度方法,可以更接近对全社会发展最有利的财政分权程度。对于中央政府提出的“分档分类分区域”确定中央分担比例的事权财权划分方案,本文提出了按“人均实际获得公共服务”为指标,按国家基准进行与各省逐个确定中央分担比例的改进方案。本文对现有分税制的负面效应进行了总结,并且对宏观税负进行了测量,对国际上提出的税收痛苦指数进行了修正。用OLS面板回归模型,对我国过去20年中央-省级转移支付制度的实际效应进行测算。主要分为两个层次:一是中央对省一级转移支付对当地经济增长的影响;二是中央对省一级转移支付对当地人均收入的影响。实证分析表明,中央一般性转移支付对各省经济增长效应不显着,对人均收入提高效果显着,对不发达地区人均所得提高的效应要大于对发达地区,一般性转移支付对人均所得的提高效应比基础设施建设更加明显。此结果也为精准扶贫提供了佐证和思路。第五章选取了七个国家分析其央地财政关系,其中涵盖了发达国家(英、美、德、法、日)、发展中国家(俄罗斯、印度)、东方儒家文化国家(日本)、转型国家(俄罗斯)、人口大国(印度)等。在五个发达国家中,各自因历史文化传统不同,央地财政关系又各有侧重。英国有着悠久的地方分权历史,美国有标准的现代财政联邦主义,法国是发达国家中单一制国家的代表,德国因其历史原因,呈现一种高度合作的财政联邦制,日本在高度财政集权的框架下实践着清晰的央地财政分权。这些国际经验表明,央地财政关系并不存在放之四海而皆准的一套方案,而必须是结合本国政治传统和历史文化因地制宜的设计。第六章对我国的央地财政关系改革提出了对策建议。
陈雷[4](2019)在《地方财政事权与支出责任相适应的法治化研究》文中研究说明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财政是国家治理的基础和重要支柱,科学的财税体制是优化资源配置、维护市场统一、促进社会公平、实现国家长治久安的制度保障。必须明确事权、提高效率,建立现代财政制度,发挥中央和地方两个积极性,建立事权和支出责任相适应的制度。十九大报告进一步明确:加快建立现代财政制度,建立权责清晰、财力协调、区域均衡的中央和地方财政关系。国家基本公共服务十二五规划也提出:加快推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加大收入分配调节力度。通过上述重大决议或文件可以看出,财税治理和民生保障已经上升到国家治理现代化的战略高度。改革开放四十年来,伴随着历次财税体制改革,民生保障在财税体制改革中的重要性越来越重要。正如十九大正式宣布:“我国社会主要矛盾已经转化为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和不平衡不充分的发展之间的矛盾。”无论是“美好生活需要”还是“不平衡不充分的发展”,本质上都与财税问题密切相关。从逻辑关系上看,财税是国家治理的基础和重要支柱,建立现代财政制度是提高国家治理能力的关键,而事权与支出责任相适应又是建立现代财政制度的核心和重点。因此本文将事权与支出责任作为研究对象,考虑到中央与地方两个积极性中,地方积极性是难点和重点,也是研究较为薄弱的方面,因此最终将研究目标聚焦在地方政府间的财政事权与支出责任研究,即解决地方各级政府间在履行各类公共产品和公共服务之间涉及到的收入和支出等财政关系。财政事权作为政府提供公共产品与公共服务的事权,其涉及到法学、经济学、管理学等多方面的领域,也是分税制以来长期遗留问题的汇总。但当前学界的研究更多是各自学科领域的研究,需要进行综合研究与平衡才是解决问题的根本之道。经济学和管理学等更多考虑的是效率和便利,但财政事权表面解决的是公共产品和公共服务之供给,本质上是居民基本权利福祉之实现,具有强烈和浓厚的“权利保障”与“权力制约”的法治意蕴。不同类型和领域的公共产品,在法律层面其权利保障与权力制约的模式、手段、程度、标准等也均有差别,具体体现在,第一,与权利保障相关的基本权利福祉型财政事权一般多为共同事权,以强调多级政府的法定保障义务即强制性支出责任;第二,与权利保障相关的市场要素型财政事权要一分为二,例如与市场开放性要求相关的财政事权应当划为共同事权以避免地方保护主义的弊端,与市场封闭性要求相关的财政应当划分为一级政府的独立事权以避免多级干预影响到市场价值规律作用的发挥;第三,与权力制约相关的政府公权力层级分配及其与公共产品供给之间的逻辑关系,因为涉及到“权力制约”,故而与“权利保障”的规制思路不同,要求法无禁止既授权,各个层级的政府财政必须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活动,且各个层级政府对应各自的财政事权范围与支出责任,各级财政支出不应当越位或缺位,以免伤害到基本权利福祉和市场自治规律的实现。且政府财政层级的分配本身就要遵循有利于权利保障实现的基本原则,即实现公共产品与公共服务供给的最优化。因此,现代财政制度的构建必须把握事权与支出的法律本质,从法理的根源探求地方财政事权与支出解决的路径,改变以往单纯考虑经济学或管理学的效率导向的解决方法,才是提高和实现财税法治的根本,即将法学、经济学、管理学等各个学科的研究优势相结合。当前关于地方财税治理尤其是财政事权与支出责任的研究,虽然在法律文本规范层面,部分省份和直辖市政府已经出台了本地区划分改革的改革方案或试行意见等指导性文件,但更多停留在原则性概括和政策性的宣示,在划分清单、财力匹配、支出规制、争议解决等配套改革方面规定有限,个别省份甚至连最基本的事权清单都没有列举。而在实践层面,由于我国的自然条件,各个地区因为经济发展水平和法治程度差异较大,也给地方财税治理研究带来了困难,因此必须在跨学科综合研究的基础上规范与实践相结合,宏观与微观相补充。本论文的研究思路是,因为地方财政事权与支出责任问题关涉到各级政府关于公共产品与公共服务的供给,是地方政府间财政关系的核心问题,也是财税体制改革成败的关键,因此本论文以“地方财政事权与支出责任相适应的法治化”作为研究的命题和对象;其次,本论文虽然聚焦的是地方财政问题,但同样离不开中央与地方财政关系这一大背景,地方问题的理顺有利于中央与地方关系的理顺,因此本研究也涉及到部分财政事权领域是归属于中央与地方共同事权,在中央与地方共同事权的背景下研究地方政府部分的支出责任在地方各级之间的分配;再次,以宪法教义学的方法作为理论源头和解决问题的基本思路,将宪法基本权利和公权力体系的类型化与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的类型化相对接,并辅之以经济学的经济效率原则作为划分的补充;然后,对财政事权与支出责任进行客观层面的类型化,包括单一事权、共同事权、委托事权、监管事权、新增事权等以及所对应的支出责任;最后,为完成履行事权所需的支出责任,需要对各级政府间的财力即收益权畸形必要分析和匹配,以保障地方政府具备履行事权的支出能力和支出责任,从收支相适应的角度探讨财政事权与支出责任相适应的最终制度目标。本研究需要完成的研究目标是:第一,构建省以下地方各级政府间财政事权与支出责任划分的理论框架,以进一步完善各地区财政治理逻辑思路和指导思想;第二,规范省以下财政事权与支出责任划分的路径选择,以不断提高地方财税治理的法治化水平。本研究重点关注的以下问题:第一,地方财政事权与支出责任划分的制度意蕴与理念重构;第二,地方财政事权与支出责任界分的标准和程序问题;第三,地方财政事权与支出责任中利益平衡的制度设计,尤其是以地方财政收益权为核心展开探讨,即从“收”和“支”两个层面相结合以实现收支相适应,改变原有研究仅从某一方面进行研究,偏离了事权与支出责任相适应的制度前提,故而无法实现财税法治所要求的权责相一致;最后,通过政府间争议解决机制的优化作为事权与支出相适应的制度保障。本文的研究结构分为七个章节:第一章是问题的提出,其中第一节是地方财政事权与支出责任问题的由来,对由来进行逻辑和理论上的推导,论述央地财政关系的核心是地方财政与地方的自主性和积极性的问题。政府间财政关系的本质与财税体制改革的关键是财政事权与支出责任相适应,其制度目标是推动国家治理现代化。因此地方财政事权与支出责任的研究和规范在财税体制改革中的意义重大。第二节是探讨解决问题的基本思路,包括:理论支撑是分税制下的财政分权与财政公平问题,即地方问题也是在分税制即中央与地方财政关系的背景下进行分析和探讨;先决条件是对地方主要是省级财税立法权的再审视,应将省级立法权纳入到地方财税治理的核心地位;解决重点是省市县三级政府财政间的财政事权与支出责任的划分,因为乡级财政职能在当前财税体制下更多被弱化;解决必要性即现实紧迫性是当前地方政府财力不足尤其是近年来地方政府包括基层政府债务规模膨胀以及地方融资乱想等对地方公共产品供给和地方政府间财政治理的负面影响。第三节是在比较法的视域下展开地方财政事权与支出责任问题的探讨,包括对其他国家在地方财政治理中的问题和经验进行梳理,去粗取精以得出更为合适的制度借鉴,同时也对我国建国以来尤其是改革开放以来历次财税体制的内容与利弊进行梳理和总结,寻求制度优化可资借鉴的本土资源和可资总结的经验教训。第二章是地方财政事权与支出责任的理论分析,包括法理解读、经济学和行政管理学的界定,从多学科多角度对研究对象进行理论分析和理论铺垫,分析各个学科研究的现状以及存在的不足和改善的空间,在法理解读的过程中,尤其是重点分析法学视野包括宪法教义学思路对地方财税治理与财税改革所蕴含的重要的指导意义,为地方财政事权与支出责任的法治化研究提出法理依据,地方财税治理必须进行法治的体系化建构,而不应当仅仅局限于部分领域的修补,进而得出地方财政事权与支出责任法治化的目标导向和路径导向。目标导向是解决政府财政支出的合法性与合理性问题,一方面政府规范性文件应当合法,另一方面政府的财政活动应当围绕本区域居民的基本福祉。路径导向首先是规范层面应当逐步推动地方财政事权与支出责任法定原则,其次在明确支出划分的基础上,进一步理清收入的划分,包括地方收益权体系的建构,最后应加强财政监督与法律责任的完善。当然,在进行路径设计的各个环节,都不应当忽视现实利益的关切,尤其是对地方各级政府应关注激励相容原则。第三章是地方财政事权与支出责任的制度意蕴与障碍反思,制度意蕴探讨的是地方财政事权与支出责任的法律属性和法律边界问题,尤其宪法的教义学中的国家机构体系与基本权利体系能够为地方财政问题的分析和认知提供能量巨大的方法论指导。障碍反思是理论层面、程序层面、纵向层面、横向层面等不同的维度梳理传统事权与支出责任划分理论中法治意蕴的匮乏,例如过于强调经济学意义上的划分,划分程序有待加强必要的制度供给、各级政府间财政关系的失衡与错配以及政府、市场和社会之间在支出活动上的权责不明等。进而总结出两者不匹配的根源,包括规范层面的根源和实践层面的根源,为制度设计指明需要解决的问题。规范层面的根源主要是地方财税改革过程中立法的缺失,缺乏明确的立法指引和制度供给,实践层面的根源有分税制下地方政府的逐利性冲动,各个区域经济发展的不平衡,收益分配机制的不够完善等等。第四章是地方财政事权与支出责任划分法治化的理念重构,第一节是明确划分的基本理念,以宪法基本权利和政府公权力体系的二元划分为基础,并兼顾效率原则。其解决的横向划分基础是政府与市场关系界限的规范化,纵向划分的基础是财政层级与公共产品和公共服务供给的层次性逻辑关系。第二节和第三节是在反思现有事权划分的理念误区的基础上行,分别从基本权利和公权力体系两个角度探讨财政事权划分的类型化,重点分析基本权利型与非基本权利型财政事权在规制思路上的区分,并在此基础上衍生出或导出不同层级的公权力与不同类型和领域的公共产品(包括基本权利型以及由此衍生出的市场要素型公共产品)供给的对接与实现,其中国家公权力体系的对接方面突出强调省级政府在公共产品供给中的区域统筹权和市县级等基层政府的微观管制权。以解决事权与支出相适应的划分基础和操作路径。第四节分析地方财政事权与支出责任的逻辑关系,将财政事权划分与支出责任划分相对接,将各级政府的支出活动严格限定在本级财政事权领域,避免政府财政活动的缺位或越位。第五章对地方财政事权与支出责任划分的实证分析,第一节是对地方财政事权进行类型化并给与类型化的价值定位和模式选择,明确财政事权划分的一般类型,以作为决定支出责任的基础。第二节是地方支出责任界定与划分的法治化标准,重点对共同事权、委托事权、监管事权和新增事权等主要类型的支出责任标准予以界定,并对省域和直辖市的支出责任情况进行实证考察和实践梳理。第三节是地方财政事权与支出责任的动态调整机制,包括调整权力的均衡化配置、调整程序的法治化规范、调整权限的规范性划分,以适应经济社会发展的不断需要。第四节是地方财政事权与支出问题的具体化例证。一方面是从普遍性和一般性的角度分析省、市、县三级的事权与支出划分,另一方面是对具有代表性的教育财政事权和社会保障财政事权的具体化分析。教育财政事权和社会保障财政事权是基本财政事权中的典型代表领域,通过将上述理论应用到教育和社保领域,实现理论应用于实践的具体化。第六章是对地方财政事权与支出责任相适应的利益平衡机制展开探讨。地方财政事权与支出责任问题是政府间财政关系的核心,政府间财政关系本身就伴随着各种财税利益的竞争。财政事权与支出的划分本身就是对政府间利益的再分配,因此需要必要的利益平衡机制。第一节是分析利益冲突的本源,论述地方政府间财政关系的利益竞争与平衡。第二节是对利益平衡机制中的地方收益分析探讨,包括省以下收益分配的检视和地方税收收益分配机制的完善,包括构建可持续的地方税,以及规范共享税的收益分享机制。本节重点聚焦的是地方收益权的完善,包括地方政府各个地方税税种的可行性探讨,以及政府间的税收收益分配如何实现相对均等以保障本级事权的财政支出责任能力。第三节是在分析地方财源不均衡的基础上探讨利益平衡中的纵向财力补偿,主要是纵向财政转移支付。在财力转移不均衡的现状及根源梳理的基础上,对纵向转移支付进行类型化,包括基本权利保障型、产业与经济补偿型、环境补偿型、区域发展均衡型以及紧急状态型转移支付并与财政事权的划分相对接。明确宪法的禁止性边界,即对于超过财政事权范围和地方支出责任范围,且违反效率性原则的应当禁止。进而提出省以下纵向转移支付法律规制的目标、重点和标准,即应当以县市级的财力保障为基本目标、以基本权利型财政事权为支出重点、以横向上解和纵向下沉的方式并用、以经济学标准和法学标准并行的治理思路。第四节是分析横向财政转移支付,仍然是采用类型化的研究方法和域外借鉴的研究思路。将横向转移支付主要界定为跨区域财政事权,并类型化为资源导出区和人口导入区转移支付、产业限制区和产业转移区转移支付、区域产品供给型转移支付和财政平衡型转移支付。通过利益平衡机制将地方收益分配限定在地方财政事权与支出责任相适应的领域,以更好的有的放矢,避免以往研究的泛化。第七章是对地方财政事权与支出责任相适应的纠纷解决机制进行研究。地方财政事权与支出责任相适应,除了实体法上的界定之外,也需要程序法的保障,地方财政纠纷的解决机制在现代财政制度框架内的重要性也日益凸显。第一节是纠纷解决机制的前提:财政法律责任配置的规范化,没有明确的法律责任那么纠纷解决机制也无从谈起。实现财政法律责任配置的规范化,仍然需要通过预算约束的方式实现,同时对责任的配置必须具体化,以免遁入刑事法律责任和行政法律责任的范畴;第二节是在权责一致视角下监督体制的完善,监督机制有利于强化权利义务的落实。在地方财税治理中应当强调地方人大对财政事项监督权的实现和规范性,通过人大监督实现支出责任标准的绩效考量、预算绩效评价和财政监督制度的有效性和完善性。第三节是探讨纠纷解决机制权限的归属,即究竟归属于立法、司法抑或行政?同时对权限归属进行域外考察与借鉴,在域外考察和借鉴的基础上重新反思原有的立法、司法、行政在地方财政争议解决中的角色、地位和作用,包括行政解决机制的专门机构模式、司法解决机制的有限参与模式、立法解决机制的内涵与外延扩大模式,对三种模式的利弊给予相应评价;第四节是对纠纷解决机制的核心——地方立法权即立法解决机制的再审视,对以往地方财税立法权研究的不足进行梳理和评价,将立法解决机制重新进行法律定位、内涵与外延的明确,并对地方财税立法权的权属标的、权力边界以及替代性机制进行研究,以实现地方财政纠纷解决的机制构建。结论部分针对原有的理论分析和现状的问题梳理,对地方财政事权与支出责任相适应的法治化提出更为规范的制度对策。首先,在立法层面,强调地方财税治理的法定性,逐步将地方政府的规范性文件上升到地方立法层面,提高地方财税治理的立法水平;其次,从法律属性与经济属性相结合的角度逐步开展地方财政事权的科学划分;再次,根据财政事权的划分进而界定地方政府间的支出责任,尤其重点强调共同事权(包括横向共同事权)和委托事权项下的支出责任,这是地方事权与支出责任改革的重点;然后,对支出责任涉及的地方政府间的利益分配进行规范,既要考虑地方税体系的培育,也要考虑共享税在各级政府间的分享,以保障各级政府具备履行本级事权项下的支出责任能力,以最终实现地方财政事权与支出责任相适应;最后,优化地方政府间涉及到财政事权与支出划分的争议解决机制,平衡政府间的利益关系和财政关系,以保障两者在解决机制上相适应的目标,总结和反思立法、司法、行政等不同的解决机制的优劣和对当前实践的适应性,从法理与实证两个层面得出更为合理的解决方案和解决路径。尤其是对地方财税立法在地方财政治理过程中的定位、法律属性、法律必要性给予全面的审视和反思,对地方财税立法的界定和范围给予必要的扩充,除了传统意义上的地方立法形式之外,也应适当将与财税治理有关的地方人大重大事项决定权的内容纳入到地方财税立法权的范畴,例如除了财政事权与支出责任划分之外,还应当包括财政事权的调整、地方举债权的规定、共同财政事权的联合立法、地方立法的替代性机制等等。除此之外,也应当关注地方预算治理在财税治理中的重要性,通过预算法定、预算绩效优化和预算监督等不断提高预算法治化的水平,尤其是将科学的预算绩效评价作为地方财政事权与支出责任相适应的重要评估标准。当前各个省份出台的改革方案或试行意见多是由省级政府制定出台,与财税法治的思路相悖,因此将以往的行政解决思路逐步优化为立法解决思路辅之以行政解决思路和司法解决思路,以法治化的解决机制作为地方财政事权与支出责任相适应的制度保障。
张旭光[5](2019)在《企业减税降负法治化研究》文中认为财政是国家治理的基础和重要支柱,科学的财税体制是优化资源配置、维护市场统一、促进社会公平、实现国家长治久安的制度保障。以间接税为主体的税制结构模式下,企业是税负主要承担者,也是税收的主要贡献者。在经济不景气之时,企业发展面临诸多障碍,尤以税收负担和税外成本最为显着,因此大多数国家一直致力于为企业减税降负。就我国而言,无论是肇始于2004年的结构性减税,还是近些年兴起的普惠性减税,均试图改善我国宏观税负过重、税收成本和税外负担占比过高的问题。以控制政府任意征税权为基准的税收法定原则,理应适用于为企业的减税降负。减税作为国家税权和纳税人税权的博弈,是否减税,如何减税,由谁主导减税,以及如何确保减税的法治化,是事关减税合法性与合理性的根基。在减税中,除面临税收法定的诘问外,还应审视企业负担较高且面临着死亡税率论争的缘由,做到减税降负和体制改革的并向推进,确保减税降负的法定性、公平性。基于此,运用“提出问题-理论分析-剖析现状-提出对策”的基本思路,逐步分析如何实现为企业减税降负的法治化。由企业面临高额税负作为起点,阐释企业发展面临的困境,凸显减税降负的必要性和急迫性;以问题为导向,溯源理论,为企业减税降负以及法治化的减税提供理论支撑;以理论检视和剖析现状,对所推行的减税降负政策深入分析,尔后提出法治化拷问;以解决问题与回归当下为目的,以税收法定和实质公平为指引,对企业减税降负提供突破路径。本文由四部分构成,循序渐进。第一部分是第一章,意在考察现状的基础上提出问题,分析原因,阐明危害,确定目标。通过对我国企业所面临的成本负担的考察,指出我国企业承受的高额税负;我国已推行多年结构性减税,为何企业税负感和税痛感没有得到有效降低,甚至引发了学者对死亡税率的论争,导致企业高额税负下被迫以避税和逃税来减轻自身税收负担,突出法治化减税的现实必要性。第二部分是第二章,意在追溯为企业法治化减税降负的理论渊源,追寻法理依据。阐述我国古代轻徭薄赋理念下,为纳税人减轻负担、发展经济采取以低税率和并税制为主的改革,在结合现代税法所提倡的纳税人权利保障基准上,提出税负从轻权在减税降负中具有运用空间和适用的合理性;结合西方税制改革理念以及宽税基、低税率、少优惠、严征管的国际税制改革大方向,为降低纳税人税收负担,实现国家利益和纳税人利益,国家税权与纳税人税权的协调平衡。第三部分是第三章,意在检视我国当前推行的减税降负政策,阐释效果,表明困境,剖析原因。在梳理以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为代表的减税改革政策后,剖析减税主导者及其侧重点,表明当前的减税政策在一定程度上可以减轻企业的税收负担,但囿于税权配置,减税主体和税收优惠之间的关系,在当前减税降负中未能有效理顺,可能会引发新的税负不公以及央地间税权和税收博弈。第四部分是第四章,试图在承接前述论证基础上,为减税降负的法治化实现,指明方向,提供路径,贡献智慧。在减税降负路径选择方面,以理念保障、法治推进、征管保障为基本模式。在减税理念方面,践行税收法定和实质公平原则,做到税制转型与政府体制改革并向前行;在减税推进方面,对减税权的行使和税收优惠的清理与规范,加以法定性的改造,确保税收负担降低,附以对行政事业收费、政府基金与社保制度等制度改革,确保税外负担降低;在减税保障方面,着力改进与优化税款征纳方式,注重反避税规则的运用,确保减税降负的实质公平。
蚁佳纯[6](2019)在《论税收收益权的宪法规制》文中认为税收收益权是一项源于宪法的基础性权力,其重点在于保障政府获得税收收入,并且关注其如何获得、获得多少的分配问题。税收收益权的宪法规制,是指依据宪法的精神、原则和规则等,由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对各级政府所享有的税收收益权创设、分配及其实施等进行相应规制。具体来看,税收收益权宪法规制的行使主体是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受规制的客体是享有税收收益权的各级政府,规制内容是税收收益权的创设、分配及其实施。研究税收收益权的宪法规制,首先应明确税收收益权的宪法规制基础,包括税收收益权的概念、权属、特征、法律关系的基本界定,明确税收收益权的主要分配模式和要求,探析税收收益权宪法规制的四项基本理论,由此对税收收益权的宪法规制基础形成整体认知。税收收益权宪法规制的理论基础,是由宪法的精神、原则和规则体系等方面共同架构而从,其对税收收益权创设、分配及其实施具有重要的影响。例如,我国宪法的诸多原则显然可以构成税收收益权创设与分配的规制基础,其中包括构成权源基础的“人民主权原则”、法源基础的“法治原则”、财源基础的“税收法定原则”以及构成央地财政分配基础的“平等原则”。我国宪法对税收收益权实施的主要约束,则表现在分配秩序须坚持“两个积极性原则”、取得权力须坚持“权责一致原则”,行使权力须坚持“保障人权原则”。在此基础上分析我国税收收益权宪法规制历程的三个阶段,不难发现我国存在着税收收益权宪法法律规制不完善之处及其引致财税法治缺位和政府间分配失衡的两大难题。通过分析美、德、法、日这四个国家宪法对税收收益权规制的经验教训,可以发现其税收收益权的创设、分配及其实施皆遍源自宪法的授权和规范,且政府间的税收收益权分配调整具有一定的共性规律,其重点实际上是在促进税收资源的合理配置。结合我国宪法对税收收益权规制的理论和实践基础,提出理顺税收收益权在“依宪立法与行政执法间”的关系、以及在“央地政府间”的分配关系两组对策建议。理顺税收收益权在依宪立法与行政执法之间的关系,关键在于落实税收法定主义原则,将立法权回归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并将税收收益权的分配规则予以法定。当然,修宪确定税收收益权要与我国的国情相结合,有关入宪入法的步骤如何布局,本文提供了直接修改宪法、制定宪法相关法的《财政收支法》、择机通过宪法解释来明确这三种组合方案的思考。在完善立法后还需适时开展对税收收益权立法的“合宪性审查”,并完善必要的监督机制,以全方位多层面的监督机制来促进宪法对税收收益权的规制。理顺税收收益权在央地政府之间的分配关系,要从宪法规制的整体上进行考量,致力于促进财政的平衡发展,从而构建央地共同发展的双赢模式。因此,在税收收益权进行分配时,需以“两个积极性原则”为前提,以“调节财政平衡原则”为基础,对税收收益权的的分配保持“税权谦抑”。同时,应当厘清影响分配调整的基础性、决定性和影响性因素,以适时找准对税收收益权分配进行调整的着力点。优化央地政府间的税收收益权分配,首先是要完善共享型税收收益权的分配机制,形成联动协作关系,并使这一常态化机制充分体现实质正义和程序正义。在此基础上适度谦抑中央的税收收益权、加强地方的税收收益权,并优化省以下地方政府税收收益权的分配,使政府间的税收收益权关系趋向于更加公平公正。而从财政平衡的角度看,还要协同优化财政转移支付制度中的税收返还制度等作为改革的保障。同时,完善税收收益权的争议解决机制,让税收收益权在央地政府之间的分配关系有一个常态化的救济疏导机制,使现有税收收益权分配机制具有更旺盛的生命力。
陈思瑞[7](2019)在《论营改增后中国地方主体税种的应然选择》文中研究指明曾几何时,我国在市场经济体制尚不健全、法治水平薄弱的情况下,取得了经济和社会高速发展的中国式奇迹。快速发展的关键因素之一,是调动了中央与地方发展的两个积极性。中央与地方政府之间、地方政府与地方政府之间的竞争,使各级政府各自招商引资、打造优良的投资环境,从而拉动经济快速发展。税收是国家赖以生存发展、政府赖以正常运转的经济命脉。中央与地方各级政府在筹集财政收入的同时,运用税收政策把控经济发展的方向盘。1994年分税制改革,是我国财政体制改革历史上的里程碑,以经济分权冲破行政分权的局限性,充分调动了地方各级政府的理财积极性,改变了央地政府之间传统的博弈关系,提高了中央政府提供公共物品和公共服务的能力,为后续财税体制深化改革奠定了基本框架。2016年,营改增全面推行,长期担任地方主体税种的营业税退出历史舞台,引致地方主体税种缺失、地方税体系支离破碎的局面。在这样的背景下,如何选择和培育新的地方主体税种,打造健全的地方税体系,再次调动地方经济发展的积极性,成为当前深化财税体制中亟待解决的一个重大问题。营改增后,营业税消失,增值税五五分成的过渡期即将结束,本文在探索地方税存在的问题和原因之后,提出在当前阶段应摒弃以税收立法权或税收征管权作为地方税划分依据的观点。以税收收益权作为地方税的划分准,将地方享有收益权的税种都纳入地方税体系的考察范围之中。主体税种的税制结构的中心,在税种中占据着主导地位。健全地方税体系,必须先明确地方主体税种,确立地方主体税种的选择标准,构建层级清晰的税收体系。在归纳外国地方税体系的实践经验的基础上,本文认为,在微观层面,地方主体税种应当能够满足地方财政需求,保障地方财政自主权,并对地方政府行为形成正面的激励效果;在中观层面,地方主体税种应当兼顾中央宏观调控能力和地方区域调控能力,并反映地区居民的差异化公共受益程度;在宏观层面,地方主体税种应具备税收正义的价值取向,满足实质正义、程序正义和制度正义三个维度的要求。基于此,通过联动的立法改革,构建“消费税+资源税”的双主体税种结构,是营改增后地方主体税种的适当选择。
张艳娜[8](2019)在《税收分权、地方政府竞争与地区发展水平》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1994年分税制改革以来,地方政府拥有一定的财权,这对地方官员形成了激励,使得中国的税收收入呈现长达10年的高速增长趋势。然而,分税制也带来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的财权与事权不匹配问题,中央政府本级税收收入所占比重越来越大,地方政府本级税收收入所占比重越来越小,但是支出责任层层下移。另外,随着分税制的实行,中央政府对地方政府形成单纯地以GDP增长率为目标的考核机制,地方政府为了自身的晋升,必然会争夺有利的劳动、资本、技术等资源。然而,地方政府作为辖区居民的利益代表,单纯追求GDP的增长并不意味着能使辖区居民受益,辖区居民更多的是关心该地区综合水平的提高,那么,地方政府竞争的形成会提高本地区的发展水平吗?以往学者基本上都是采用人均GDP或者GDP增长率来反映地区发展水平,但单纯GDP并不能全面代表一个地区的发展水平。如何科学地评估税收分权、地方政府竞争与地区发展水平问题,深入剖析其内在逻辑关系,不能单纯地将财政分权的研究成果应用于税收分权,而应单独考量税收分权的作用机制。因此,本文在已有研究的基础上,从中国实际出发,首先从理论上阐述税收分权、地方政府竞争的相关理论及其对地区发展水平的影响路径;其次,构建我国税收分权、地方政府竞争以及地区发展水平的指标,分析其变动趋势;再次,利用2000-2016年中国大陆30个省、自治区、直辖市(不含西藏)的数据建立空间杜宾模型,并将全国分为东、中、西三大区域进行实证分析。结果显示:全国层面上税收分权和地方政府竞争以及交互项均能显着提升本地区的发展水平,且除了交互项的空间外溢性不显着为负外,税收分权和地方政府竞争的空间外溢性均显着为正;分地区来看,东部地区除了交互项不显着外,其他情况与全国类似,西部地区除了交互项的空间外溢性为正外,其他也与全国情况类似,中部地区的地方政府竞争显着不利于地区发展水平的提高,并且加入交互项后,交互项的空间外溢性显着为负。最后,本文认为研究税收分权、地方政府竞争对地区发展水平的影响是为了规范地方政府的竞争行为,激励地方政府采取“利人利己”的方式进行竞争,从而促进地区发展水平的提高。因此,本文提出几点政策建议,首先要合理划分政府间的财权和事权,科学设计转移支付制度;改革地方政府的绩效考核机制,建立适当的激励机制;加大对中部地区的投资,引导中部地区健康发展;促进地方政府间的合作,避免产生伯特兰“无效率”的博弈,鼓励具有正向外溢性的竞争。
翟中玉[9](2018)在《税权平衡论》文中指出在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背景下,在财税法治肩负起国家治理现代化历史使命的重要时刻,对我国的财税法治建设进行了审思,提出了税权平衡理念,试图在解析国家和纳税人、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地方政府和地方政府之间多重税权关系的基础上,提出现代财税法治建设应当建立以人为本的税权平衡观。研究的目的是,在现代财税法学的理论体系中,树立税权平衡理念;在财税法治的实践体系中,探讨税权平衡机制的构建,把对税权平衡互动的研究作为推动中国财税体制改革的逻辑起点,以探寻中国财税法治变革的新路径。循此思路,本论文除去导论和结论之外,可以分为两大部分,第一部分为税权平衡的基础理论,包括第一章税权平衡本体论和第二章税权平衡价值论。通过对税权本质的反思和对税权理论的检视,界定税权平衡的内涵,揭示税权平衡的本质、探寻税权平衡深厚的理论基础。在此基础上,税权平衡理念,反思了税法的价值、回应了税法的原则、关照了税法的利益。本部分研究目的是为第二部分税权平衡的运行和保障夯实理论基础。第二部分为税权平衡的制度运行,包括第三章税权平衡运行论和第四章税权平衡保障论。其中,国家和纳税人税权平衡是税权平衡理论的核心问题,是税权平衡论的逻辑起点和落脚点。政府间税权平衡是为了实现国家和纳税人税权平衡而展开的。本部分研究的目的是探讨税权平衡的实现机制和制度保障。导论部分,指出财税法治建设作为国家治理现代化的突破口,应当抓住机遇积极转型,税权平衡论有重要的理论意义和现实意义。从税权平衡的理论和制度两个角度进行文献综述,明确了本文的研究范围和研究思路,即一条主线、三个层次,一条主线是“何为税权平衡”、“税权缘何平衡”和“税权如何平衡”,两个层次是“国家和纳税人税权平衡”、“政府间税权平衡”。主要用规范研究方法研究税权平衡理论,用实证研究方法研究税权平衡制度。创新性的提出税权平衡概念、建构税权平衡理论,指出税权平衡是宪政国家的题中应有之意,试图以税权平衡为内核实现财税法治化,从根本上推动国家治理现代化。当然,有创新也有不足。第一章是税权平衡的本体论,界定税权平衡的概念和探讨税权平衡的理论内涵。对税权本质的审思是税权平衡理论的逻辑起点。税权平衡的前提和基础是国家拥有税权,纳税人同样也拥有“税权”。首先,界定税权平衡的内涵,在解读和分析税权本质理论争鸣的原因和实质的基础上,将税权平衡界定为国家税权与纳税人税权、政府间税权在政治层面、经济层面、法律层面的价值平衡、利益平衡、负担平衡。其次,揭示税权平衡的本质,并将其分解为财税博弈、财税民主、财税法治、财税分权四个角度进行审思和分析。再次,探寻税权平衡的理论内涵。从主体性原则的宪政制度价值、对财税法治的价值两个角度提出主体性原则是税权平衡论的基石;从税权平衡是财税法反思理性的过程的角度提出理性主义是税权平衡论的准则;从税收民主是协商民主在税法上的表现的角度提出税收民主是税权平衡的保障。第二章是税权平衡价值论,即税权平衡价值的确立、结构和评价机制。首先,回归税权平衡价值确立过程和探讨税权平衡价值内容,指出税权平衡的价值是保障纳税人权利、促进收入分配正义。税权平衡是税收法律关系运行的过程和结果,需要从内在客观功用价值和外在主观评价标准两个角度对这个过程和结果进行评价,以保证税权平衡理念得到贯彻。其次,用税权平衡理念反思了税法的价值、回应了税法的原则,并指出税收法定原则是税收公平原则和税收效率原则实现的前提和基础,税收公平原则和税收效率原则是税收法定原则实质正义的标准和保障。第三,从税权平衡评价主体、评价标准和评价程序三个方面,构建税权平衡评价的机制。第三章是税权平衡运行论。首先,探讨国家税权的三重制约:权力、权利和义务,分析了权力制约和权利制约的局限性,指出了义务制约模式的优点。其次,检视了税权失衡的现状,将税权失衡类型化为税法构造上的失衡、授权立法上的失衡、税收征管上的失衡、税权救济上的失衡四个方面进行;第三,探寻税权失衡的原因,即失衡的法律利益观——国家本位、失衡的法律价值观——秩序至上、失衡的法律功能观——法律工具主义。第四章税权平衡实现论。分别从权力制约权力、权利制约权力、义务制约权力的角度探讨税权平衡的保障机制的建构。首先,在权力制约权力方面,探讨了人大税权对政府税权的制约机制和中央税权对地方税权的制约机制的建立,在权利制约权力方面,从纳税人基本权的完善、纳税人知情权的构建、纳税人参与权的落实、纳税人公益诉讼的确立的角度,即纳税人税权制度的完善进行了分析。第三,从建立公共财政和提供公共产品的的义务,探讨义务制约权力机制的构建。最后,对后续的研究做出展望。
廖明月[10](2018)在《衡平理念下财政转移支付法律规制研究》文中认为财政转移支付是政府间财政关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旨在平抑现时财政收支划分下中央与地方以及地方各级政府之间财力的不均衡。党的十九大报告指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新时代,我国社会主要矛盾已经转化为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和不平衡不充分的发展之间的矛盾。”据此,主动适应社会主要矛盾的转化是中国新时期对各项工作的基本要求,而财政作为“国家治理的基础和重要支柱”,更应如此。要破解“不平衡不充分的发展”问题,财政有多种措施和手段可以运用,其中,具有补充地方财源、均衡地方财力功能的转移支付更须“有所为且大有可为”,以直击当前最突出的社会道德底线问题,即义务教育、社会保障、公共医疗和养老保险等方面,在某种程度上,其首先应体现为地区间财政能力的均等化,进而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实践中,中国存在大量的转移支付现象,涉及的规模和数额十分庞大。2016年,中央对地方的转移支付和税收返还高达59400.70亿元,占中央财政总支出的68.43%。然而,财政转移支付的立法及制度运行却不尽完善或规范,亟待对其进行规制。理论上,财政分权和地方自治理论较好地诠释了财政转移支付的正当性,却忽视了最为根本的中国国情。理论的薄弱制约了财政转移支付法律规制的预期效益,致理论与实践的悖反。是故,财力分化的财政分配体系必须内生衡平的法律机理予以回应。本研究即是针对财政转移支付法律规制的现实需求和既有理论的不足,在研究和行文中综合运用规范分析和实证研究、历史分析和比较分析等研究方法,采用系统分析和利益博弈分析相结合的逻辑方法,遵循“提出问题—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路径,多层次、多视角地对财政转移支付的现存问题、理论基础、国际比较、均等化目标和健全方案等方面进行揭示和分析,并着重思考了如何运用“衡平理念”进行法律规制。本研究除导论外,主体部分由五章构成:第一章“中国财政转移支付制度的现状审视”,主要围绕中国现行财政转移支付制度所涉及的相关问题展开。第一节系统梳理了中国财政转移支付制度的发展历程。新中国财税体制历经“统收统支”“分灶吃饭”和“分税制”三个时期,在此过程中,财政转移支付制度也经历了从无到有的转变。第二节剖解了中国财政转移支付制度的现状,指出了其立法和制度运行中的问题,包括立法混乱、结构失衡、功能异化、横向财政转移支付缺失以及受其他制度制约等。第三节挖掘了中国财政转移支付制度的现状成因。要使转移支付达到理想的效果,须综合考虑政治、经济和法律文化等影响因素。第二章“财政转移支付制度的理论诠释”,主要回答了财政转移支付制度赖以存在的理论依据。第一节从传统视角出发,介绍了财政转移支付制度的理论基础。分权、自治是政治现代化命题的应有之义,是中央和地方政府财政关系的主要内容,旨在保障地方政府享有一定的财政自主权。第二节基于传统理论的不足,提出了在中国语境下探讨财政转移支付应秉持衡平理念。首先,明确了衡平理念的基本界定;其次,探讨了衡平理念的分析框架和模式抉择。衡平理念的工具性价值要求其采用“失衡—均衡”分析框架、选择渐进模式和法治模式;最后,研析了“三次衡平”理论在财政分配体系的运行机理,指出在“财政规模”确立、“财政比重”划分和“财政能力”均衡的过程中,要分别处理好国家与纳税人、中央与地方以及经济发达地区与不发达地区之间的关系。第三章“衡平理念下财政转移支付法律规制的国际比较”,着眼于各国历史传统、文化文明、国体政体以及经济发展水平的不同,对世界主要国家财政转移支付法律规制模式进行探索。第一节至第四节分别以“加拿大和澳大利亚”“德国和瑞士”“日本”和“美国”为样本,考察并评述了均等化转移支付、财政平衡机制、地方交付税和分类补助四种具体的财政转移支付法律规制模式。第五节从国外经验出发,提出了针对中国财政转移支付法律规制的启示:其一,衡平理念是价值准则;其二,宪法、法律是主要依据;其三,保障地方财政自主性;其四,致力于实现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其五,付诸相关制度的合力。第四章“衡平理念下中国财政转移支付法律规制的目标”,主要围绕价值追求和具体目标展开。第一节探讨了财政转移支付法律规制的价值追求——分配正义。首先,梳理了人类经济史上的分配正义思想,对基于结果、起点或机会、能力与需求的四种分配正义作一概观;其次,概括地提出了衡平理念下的分配正义观。第二节研究了财政转移支付法律规制的具体目标——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首先,明确了基本公共服务及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的含义;其次,研究了横向公平均衡化和财政能力均等化的区别和矛盾。第三节以社会主要矛盾转化为切入点,以衡平理念为指导,运用动态、发展的眼光考察了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度量标准的修正问题。第五章“衡平理念下中国财政转移支付法律规制的健全”,基于前文的铺陈,着眼于如何将财政转移支付的法律规制落到实处。第一节从较为宏观的视野研析了衡平理念下中国财政转移支付法律规制的顶层设计,回答了关于精神指引和总体思路的问题;第二节全面分析了衡平理念下中国财政转移支付法律规制的具体措施,主要有加快财政转移支付的立法进程、优化财政转移支付的内部结构、加大对不发达地区的支持力度以及构建横向财政转移支付制度等;第三节探讨了衡平理念下中国财政转移支付法律规制的配套改革。首先,明确了完善财政分配体系是规制的前提,一是要构建公共服务型政府,确立最适财政规模,二是要推进分税制改革,构建差异性地方税体系;其次,指出了完善预算监督制度是规制的保障,涉及加快构建现代预算制度和完善财政监督制度。
二、我国地方政府享有税权的经济学分析(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本文主要提出一款精简64位RISC处理器存储管理单元结构并详细分析其设计过程。在该MMU结构中,TLB采用叁个分离的TLB,TLB采用基于内容查找的相联存储器并行查找,支持粗粒度为64KB和细粒度为4KB两种页面大小,采用多级分层页表结构映射地址空间,并详细论述了四级页表转换过程,TLB结构组织等。该MMU结构将作为该处理器存储系统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三、我国地方政府享有税权的经济学分析(论文提纲范文)
(1)授予地方税收立法权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一)选题背景与研究意义 |
(二)文献综述 |
(三)研究方法 |
(四)创新点与不足之处 |
一、税收立法权的理论分析 |
(一)税收立法权相关概念界定 |
1.税收立法权的概念 |
2.地方税收立法权的概念 |
(二)授予地方税收立法权的法理基础 |
1.公共产品理论 |
2.广泛的民意基础 |
3.尊重地方主体地位 |
二、授予地方税收立法权的必要性及可行性 |
(一)授予地方税收立法权的必要性 |
1.市场经济优化资源配置的需要 |
2.央地财政关系失衡 |
3.规范政府收支行为和转变政府职能的需要 |
4.完善地方税体系建设的需要 |
(二)授予地方税收立法权的可行性 |
1.授予地方税收立法权的宪法依据 |
2.税收法定不排斥地方纵向授权立法 |
3.授予地方税收立法权不存在“立法法”上的障碍 |
三、税收立法权的现状及存在的问题 |
(一)税收立法权的现状 |
1.法律规定 |
2.现实考量 |
(二)税收立法权存在的问题 |
1.税收立法权划分法律层次低 |
2.央地税收立法权划分不明确 |
3.税收立法权集于中央 |
四、域外税收立法权的模式分析及经验借鉴 |
(一)税收立法权划分模式 |
1.美国:税收立法权向地方分散 |
2.日本:税收立法权向地方适度分权 |
3.德国:税收立法权向中央相对集中 |
(二)域外税收立法权对我国的经验借鉴 |
1.税收立法权倾向中央 |
2.税收立法权划分遵循税收法定 |
3.地方享有适度的税收立法权 |
五、授予地方税收立法权的改革设想 |
(一)授予地方税收立法权遵循的原则 |
1.中央集权与地方分权相结合原则 |
2.税收法定原则 |
3.事权与支出责任相匹配原则 |
(二)授予地方税收立法权的对策建议 |
1.授予地方税收立法权的具体实施路径 |
2.制定《税收基本法》明确地方税收立法权 |
3.税收立法权的划分应做到中央兼顾地方 |
4.加强地方税收立法权的监督机制 |
(三)以房地产税改革为例下放税收立法权 |
1.房地产税具备地方主体税种的良好禀赋 |
2.房地产税的赋权空间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2)分税制下税权分配的法经济学分析(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1章 引言 |
1.1 研究背景和意义 |
1.1.1 研究背景 |
1.1.2 研究意义 |
1.2 国内外文献综述 |
1.2.1 税权的文献综述 |
1.2.2 税权分配影响经济增长的文献综述 |
1.3 研究内容与方法 |
1.3.1 研究内容 |
1.3.2 研究方法 |
1.4 主要工作与创新 |
1.5 论文的基本结构 |
第2章 税权分配的基础理论概述 |
2.1 税权的基本内涵 |
2.1.1 税权的概念 |
2.1.2 税权的划分 |
2.2 税权分配的理论渊源 |
2.2.1 公共产品理论 |
2.2.2 公共选择理论 |
2.2.3 国家治理理论 |
2.2.4 财政分配理论 |
2.3 税权分配的制度来源:分税制 |
2.3.1 税权分配的逻辑起点:以分税制厘清税权的权力关系 |
2.3.2 税权分配的制度框架:分税制的理论设定 |
2.3.3 税权分配的实现:分税制的模式 |
2.4 小结 |
第3章 分税制下税权分配的理论分析 |
3.1 分析的前提:三个理论假设 |
3.1.1 行为主体存在有限理性 |
3.1.2 主体行为存在机会主义 |
3.1.3 存在信息偏在 |
3.2 税权分配的标准:效率与公平 |
3.2.1 税权分配中的效率 |
3.2.2 税权分配中的公平 |
3.3 本章小结 |
第4章 我国税权分配现实与经济增长关系的分析 |
4.1 我国分税制的制度变迁及其影响 |
4.1.1 我国分税制的变迁轨迹 |
4.1.2 我国分税制的变迁产生的影响 |
4.2 效率标准下对税权分配现状的考察 |
4.2.1 测评的度量标准 |
4.2.2 税权分配与经济增长的影响效应研究 |
4.2.3 税权分配对地方政府征税积极性的影响考察 |
4.3 公平标准下对税权分配现状的考察 |
4.3.1 对起点公平的分析 |
4.3.2 对过程公平的分析 |
4.3.3 对结果公平的分析 |
4.4 小结 |
第5章 我国税权分配中的实际困境及其成因分析 |
5.1 税权分配制度存在供需失衡及其成因 |
5.1.1 失衡的表现 |
5.1.2 失衡的原因 |
5.2 税权分配中的现实障碍及其成因 |
5.2.1 税收立法权中存在制度障碍 |
5.2.2 税收征管权分配失衡 |
5.2.3 税收收益权设置不合理 |
5.2.4 税权分配现实障碍的失范成因 |
5.3 小结 |
第6章 优化我国税权分配的路径选择 |
6.1 分税制的域外实践与经验 |
6.1.1 分税制的域外实践 |
6.1.2 域外分权实践的启示 |
6.2 厘清税权分配的理论逻辑 |
6.2.1 建构设计的核心价值理念:税收正义 |
6.2.2 明晰税权分配的形式标准:税收法定 |
6.2.3 确认税权分配的实质标准:税收公平 |
6.2.4 实现税权分配的制度保证:税收宪政 |
6.3 优化税权分配的制度框架 |
6.3.1 税收宪政的规范化运作 |
6.3.2 实体规范制度的构建 |
6.3.3 程序控制机制的生成 |
6.4 小结 |
结论与展望 |
1.结论 |
2.展望 |
参考文献 |
致谢 |
攻读博/硕士学位期间发表的论文和其它科研情况 |
(3)国家治理现代化视角下的央地财政关系(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1章 引言 |
1.1 选题的背景及意义 |
1.2 文献综述 |
1.2.1 国外研究综述 |
1.2.2 国内研究综述 |
1.3 采用的研究方法 |
1.3.1 文献分析法 |
1.3.2 比较归纳法 |
1.3.3 规范分析法 |
1.3.4 实证分析法 |
1.4 研究内容和论文整体结构图 |
1.5 创新点与不足 |
第2章 基本概念界定及相关理论基础 |
2.1 基本概念界定 |
2.1.1 国家治理 |
2.1.2 央地财政关系 |
2.1.3 财政分权 |
2.2 国家结构理论 |
2.2.1 两种类型的国家结构与权力分配 |
2.2.2 单一制与联邦制的异同 |
2.2.3 集权与分权的比较 |
2.3 财政联邦制理论 |
2.3.1 分权制衡理论 |
2.3.2 “AMS视角”的财政联邦制理论 |
2.3.3 第二代财政联邦制理论 |
2.4 公共选择理论 |
2.4.1 财政集权下的公共福利损失 |
2.4.2 财政分权下公共产品提供不足 |
2.5 委托-代理理论 |
2.6 转移支付效应理论 |
第3章 我国央地财政关系发展现状与问题分析 |
3.1 建国后我国央地财政关系历程与评价 |
3.2 我国央地财政关系现状 |
3.2.1 中国当代财政分权现状 |
3.2.2 财政分权与政治集权的二元体制 |
3.2.3 财政单一制的三种模式 |
3.2.4 碎片化权威和事实联邦主义 |
3.2.5 分税制现状与国地税合作 |
3.2.6 我国转移支付制度现状 |
3.3 我国央地财政关系存在问题分析 |
3.3.1 财权事权及支出责任界定不清 |
3.3.2 央地财政关系中民主化程度不足 |
3.3.3 地方政府主体税种缺乏,地区差异扩大 |
3.3.4 政府层级过多,税种规范划分难度大 |
3.3.5 转移支付制度缺乏科学性 |
第4章 我国央地财政关系分析与实证 |
4.1 中国式财政分权与“集权-分权”底线的思考 |
4.2 财政分权度的衡量方法 |
4.2.1 包含人事任命权重的财政分权度衡量方法 |
4.2.2 最优财政分权度的衡量 |
4.2.3 事权财权划分效果评价方法 |
4.2.4 事权财权匹配度指标 |
4.2.5 公共服务均等化目标下中央分担比例的改进方案 |
4.3 分税制、宏观税负与税收痛苦指数 |
4.4 我国转移支付效应的实证分析 |
4.4.1 央-地转移支付对各省经济增长的影响 |
4.4.1.1 模型设计与变量选取 |
4.4.1.2 描述性统计与计量分析 |
4.4.1.3 建立回归模型 |
4.4.1.4 实证分析及结论 |
4.4.2 央-地转移支付对各省人均收入的影响 |
4.4.2.1 数据选取与描述 |
4.4.2.2 建立模型 |
4.4.2.3 分析与结论 |
第5章 央地财政关系的国际借鉴 |
5.1 现代国家央地财政关系的几种模式 |
5.2 英国的央地财政关系 |
5.2.1 英国央地政府事权与支出责任划分 |
5.2.2 英国央地政府税权划分 |
5.2.3 英国中央对地方转移支付 |
5.2.4 英国央地财政关系评价 |
5.3 美国的央地财政关系 |
5.3.1 美国央地政府事权与支出责任划分 |
5.3.2 美国央地政府税权划分 |
5.3.3 美国中央对地方转移支付 |
5.3.4 美国央地财政关系评价 |
5.4 俄罗斯的央地财政关系 |
5.4.1 俄罗斯央地政府事权与支出责任划分 |
5.4.2 俄罗斯央地政府税收划分 |
5.4.3 俄罗斯联邦中央对地方转移支付 |
5.4.4 俄罗斯央地财政关系评价 |
5.5 德国的央地财政关系 |
5.5.1 德国央地政府事权与支出责任划分 |
5.5.2 德国央地政府税权划分 |
5.5.3 德国中央对地方的转移支付 |
5.5.4 德国央地财政关系评价 |
5.6 法国的央地财政关系 |
5.6.1 法国央地政府事权与支出责任划分 |
5.6.2 法国央地政府税收划分 |
5.6.3 法国中央对地方转移支付 |
5.6.4 法国央地财政关系评价 |
5.7 日本的央地财政关系 |
5.7.1 日本央地政府事权与支出责任划分 |
5.7.2 日本央地税收划分 |
5.7.3 日本中央对地方转移支付 |
5.7.4 日本央地财政关系评价 |
5.8 印度的央地财政关系 |
5.8.1 印度央地政府事权与支出责任划分 |
5.8.2 印度央地政府税收划分 |
5.8.3 印度中央对地方转移支付 |
5.8.4 印度央地财政关系评价 |
5.9 国际央地财政关系总结与借鉴 |
第6章 中国央地财政关系改革建议 |
6.1 完善央地财权事权划分,破解财权二元结构 |
6.2 加快财政民主化法治化进程 |
6.3 完善分税制,增加地方主体税种 |
6.4 以公共服务均等化为目标完善转移支付制度 |
6.5 加强“基层反馈”和主观偏好表达 |
参考文献 |
在学校期间发表的论文 |
致谢 |
(4)地方财政事权与支出责任相适应的法治化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导言 |
一、问题的提出 |
二、研究价值及意义 |
三、文献综述 |
四、主要研究方法 |
五、论文结构 |
六、论文主要创新及不足 |
第一章 问题的提出 |
第一节 地方财政事权与支出责任问题的由来 |
一、央地财政关系的核心:地方财政治理与地方自主权问题 |
二、政府间财政关系的本质与财税体制改革的关键:财政事权与支出责任相适应 |
三、财政事权与支出责任的制度目标:国家治理现代化 |
第二节 解决问题的基本思路 |
一、解决问题的理论支撑:分税制体系下的财政分权理论与财政公平原则 |
二、解决问题的先决条件:地方立法权限的界定和法定性原则 |
三、解决问题的重点:省市县三级划分 |
四、解决问题的现实紧迫性:地方政府债务规模的扩大 |
第三节 比较法视域下地方财政事权与支出责任的共性解析 |
一、纵向比较:历史源流中的地方财政问题梳理 |
二、横向比较:域外地方财政治理的它山之石 |
第二章 地方财政事权与支出责任的理论分析 |
第一节 地方财政事权与支出责任的法理求索 |
一、概念界定 |
二、法理渊源 |
第二节 地方财政事权与支出责任的法律界定 |
一、央地财政分权的法律解析 |
二、地方各级政府财政事权与支出责任的法理解构 |
第三节 地方财政事权与支出责任的经济学和行政管理学界定 |
第四节 地方财政事权与支出责任划分法治化的导向 |
一、目标导向 |
二、路径导向 |
第三章 地方财政事权与支出责任的制度意蕴与障碍审思 |
第一节 制度意蕴:财政事权与支出责任的法律释义 |
一、政府间财政关系的法律地位 |
二、地方财政事权与支出责任的法律属性和法律边界 |
第二节 障碍审思:传统事权与支出责任划分理论中法治意蕴的匮乏 |
一、理论障碍:过于强调经济学意义上的划分 |
二、程序障碍:划分程序中程序供给的欠缺 |
三、纵向障碍:制度缺漏下央地以及上下级财政关系的失衡与错配 |
四、横向障碍:政府、市场与社会的权责不明和地方政府支出偏好 |
第三节 地方财政事权与支出责任不匹配的根源 |
一、规范层面的根源 |
二、实践层面的根源 |
第四章 地方财政事权与支出责任划分法治化的理念重构 |
第一节 目标导向:以居民基本权利体系和政府公权力体系的二元划分为统属,兼顾效率原则 |
一、横向划分的基础:规范视野下政府与市场关系的界限 |
二、纵向划分的基础:财政层级与公共产品内在层次性关系 |
第二节 基本权利体系对于财政事权划分的制度意蕴 |
一、现有事权划分的理念误区 |
二、基本权利型财政事权的层次性和类型化价值 |
三、基本权利型与非基本权利型财政事权的目标定位 |
第三节 国家公权力部门体系对于地方财政事权划分的制度意蕴 |
一、地方国家权力部门体系的二元划分:省级政府的区域统筹权和市县级政府的微观管制权 |
二、国家机构体系的层次性与类型化同财政事权划分的内在联系 |
三、德国等欧洲大陆法系国家地方财政事权划分的制度借鉴 |
第四节 地方财政事权与支出责任的逻辑关系 |
一、财政事权是决定支出责任的基础 |
二、支出责任保障与实现财政事权的关系 |
三、支出责任划分的法治化思路 |
第五章 地方财政事权与支出责任划分法治化的实证分析 |
第一节 地方财政事权的类型化界分及其价值 |
一、类型化的价值定位:是决定支出责任的基础 |
二、类型化的责任主体:政府间财政关系在事权领域的集中反映 |
三、类型化的模式选择 |
第二节 地方支出责任界定与划分的法治化标准 |
一、地方支出责任法治化的价值判断 |
二、地方支出责任界定的法治化标准 |
三、省域支出责任的实证考察 |
四、直辖市支出责任的特殊性考察 |
第三节 地方财政事权与支出责任的动态调整机制 |
一、调整权力的均衡化配置 |
二、调整程序的法治化规范 |
三、调整权限的规范性划分 |
第四节 地方财政事权与支出责任划分的具体化例证 |
一、省、市、县三级财政事权与支出划分的实践选择 |
二、教育财政事权 |
三、社会保障财政事权 |
第六章 地方财政事权与支出责任相适应的利益平衡机制 |
第一节 利益冲突的本源:地方政府间财政关系的利益竞争与平衡 |
第二节 利益平衡机制中的地方收益划分 |
一、省以下收益分配的现状:税种归属与共享理论的检视 |
二、收益分配的核心:税收收益分配机制的完善 |
第三节 利益平衡机制中的纵向支出转移支付 |
一、财力转移不均衡的现状及根源探析 |
二、地方纵向转移支付类型化和法律禁止性边界 |
三、省以下财政转移支付的法律规制 |
第四节 利益平衡机制中的横向支出转移支付 |
一、财政事权与支出责任视角下横向转移支付的类型化 |
二、横向转移支付的域外借鉴:以德国横向财政平衡为例 |
第七章 地方财政事权与支出责任相适应的纠纷解决机制 |
第一节 纠纷解决机制的前提:财政法律责任配置的规范化 |
第二节 权责一致视角下监督体制的完善 |
一、地方人大对财政事项监督权的规范性 |
二、支出责任标准的绩效考量 |
三、预算绩效评价和财政监督制度 |
第三节 纠纷解决机制权限的归属 |
一、权限归属的基本思路:立法、司法抑或行政? |
二、权限归属的域外考察与借鉴 |
第四节 纠纷解决机制的核心:地方立法权的再审视 |
一、地方立法权的权属标的:实践基准和纠纷解决归属 |
二、地方立法权的权力边界 |
三、替代性机制的可行性探讨:授权立法 |
结论 |
参考文献 |
在读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与研究成果 |
后记 |
(5)企业减税降负法治化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导言 |
一、问题的提出 |
二、研究的价值及意义 |
三、文献综述 |
四、主要研究方法 |
五、论文结构 |
六、论文主要创新及不足 |
第一章 高额税负:企业面临的发展困境 |
第一节 企业面临沉重税收负担 |
一、企业税负比重高 |
二、减税效果不显着 |
第二节 税负过重阻碍企业发展 |
一、企业国际竞争力下降 |
二、诱发死亡税率的论争 |
第三节 高额税负影响税法遵从 |
第二章 理论源流:减税降负的法理依据 |
第一节 古代轻徭薄赋理念 |
一、低税率,减轻税收负担 |
二、并税种,优化税制结构 |
第二节 纳税人税负从轻权 |
一、纳税人享有税负从轻的权利 |
二、税负从轻应以正当途径实现 |
第三节 国际税制改革理念 |
第四节 减税降负与利益平衡 |
一、税收利益的协调 |
二、税负高低的评判 |
三、减税降负的保障 |
第三章 现状检视:减税降负的实践困境 |
第一节 减税降负之现状梳理 |
一、部委成为减税主导者 |
二、减税政策更新速度快 |
三、减税降负侧重点明显 |
第二节 减税降负之效果阐释 |
一、减税降负降低企业负担 |
二、减税引发新的税负不公 |
三、减税导致央地博弈再起 |
第三节 法治化不足之原因剖析 |
一、税权配置不适宜 |
二、减税操作不规范 |
三、税收优惠不合理 |
第四章 路径依赖:减税降负的法治规范 |
第一节 提升减税理念法治化水准 |
一、落实税收法定与实质公平 |
二、推进税制转型与体制改革 |
第二节 遵循减税降负法治化路径 |
一、税收负担降减法治化 |
二、税外负担降减法治化 |
第三节 协同税收征管法治化改革 |
一、强化税款征收与管理 |
二、注重反避税规则施行 |
参考文献 |
在读期间科研成果 |
后记 |
(6)论税收收益权的宪法规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第一节 研究背景与意义 |
第二节 研究现状 |
一、税收收益权宪法规制的研究进展 |
二、对税收收益权研究的发展 |
第三节 研究思路、方法与创新之处 |
一、研究思路 |
二、研究方法 |
三、创新之处 |
第一章 税收收益权宪法规制的理论基础 |
第一节 税收收益权的基本界定 |
一、税收收益权的概念内涵 |
二、税收收益权的权属辩析 |
三、税收收益权的法律关系反思 |
第二节 税收收益权分配的基本内涵 |
一、税收收益权分配的宪法依据 |
二、税收收益权分配的不同分类 |
三、税收收益权分配的调整方式 |
第三节 税收收益权宪法规制的理论渊源 |
一、社会契约理论 |
二、财政分权理论 |
三、分配正义理论 |
四、纳税人权利保护理论 |
第二章 我国税收收益权宪法规制的理论分析 |
第一节 我国税收收益权的法源梳理 |
一、我国宪法中的有关规定 |
二、我国宪法相关法中的有关规定 |
三、我国法律法规中的有关规定 |
四、我国非正式法源中的有关规定 |
第二节 我国宪法对税收收益权规制的基本原则 |
一、权源基础:人民主权原则 |
二、法源基础:法治原则 |
三、财源基础:税收法定原则 |
四、分配基础:平等原则 |
第三节 我国宪法对税收收益权规制的主要约束 |
一、秩序约束:两个积极性原则 |
二、责任约束:权责统一原则 |
三、边界约束:保障人权原则 |
第三章 我国税收收益权宪法规制的进展及其不足 |
第一节 我国税收收益权的宪法规制进展 |
一、1950-1979年:中央财政集权旧模式 |
二、1980-1993年:中央弱地方强模式 |
三、1994年至今:中央强地方弱新模式 |
第二节 我国税收收益权在立法与行政中的不协调 |
一、现行税收收益权法源的宪法缺失 |
二、税收收益权立法的合宪性审查缺位 |
第三节 我国税收收益权央地政府间的分配失衡 |
一、政府间的税收收益和支出责任严重失衡 |
二、税收收益权分配标准不利于调动积极性 |
三、政府间的税收收益权协调机制未规范 |
第四章 税收收益权宪法规制的国际经验及启示 |
第一节 单一制国家税收收益权宪法规制的经验 |
一、法国有关税收收益权宪法规制的经验 |
二、日本有关税收收益权宪法规制的经验 |
第二节 联邦制国家税收收益权宪法规制的经验 |
一、美国有关税收收益权宪法规制的经验 |
二、德国有关税收收益权宪法规制的经验 |
第三节 税收收益权宪法规制国际经验的启示 |
一、税收收益权的创设普遍源自宪法授权 |
二、税收收益权分配秩序普遍受宪法规制 |
三、税收收益权分配的调整亦受宪法规制 |
第五章 理顺税收收益权在依宪立法与行政执法间的关系 |
第一节 理顺税收法定原则的关键要求 |
一、税收法定原则的入宪 |
二、明确税收收益权的立法权归属 |
三、税收收益权分配规则的法定 |
第二节 优化税收收益权依宪运行的立法路径探析 |
一、税收收益权入宪的建议 |
二、依宪制定《财政收支法》 |
三、规范宪法解释机制 |
第三节 对税收收益权的立法监督 |
一、明确合宪性审查的审查主体 |
二、厘清合宪性审查的对象范围 |
三、健全合宪性审查的程序机制 |
第四节 对税收收益权的执法监督 |
一、完善各级人大的预算监督制度 |
二、优化税收收入的绩效考核机制 |
三、保障纳税人的知情权和监督权 |
第六章 理顺税收收益权在央地政府之间的分配关系 |
第一节 调整税收收益权分配秩序的宪法基础 |
一、以两个积极性原则为前提 |
二、以财政平衡原则为基础 |
三、以税权谦抑原则为边界 |
第二节 厘清影响税收收益权分配调整的宪法规制因素 |
一、基础性因素的反思 |
二、决定性因素的反思 |
三、影响性因素的反思 |
第三节 优化税收收益权的分配调整 |
一、共享税税收收益权分配调整的宪法规制 |
二、适度谦抑中央的税收收益权 |
三、适度加强地方的税收收益权 |
四、优化省以下税收收益权的分配 |
第四节 协同优化税收返还的分配 |
一、税收返还的分配调节机制 |
二、税收返还的优化调整路径 |
第五节 完善税收收益权分配的争议解决机制 |
一、争议解决机制的程序正义 |
二、争议解决机制的程序优化 |
结语 |
参考文献 |
攻读博士学位期间取得的研究成果 |
致谢 |
附件 |
(7)论营改增后中国地方主体税种的应然选择(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研究背景和意义 |
(一) 研究背景 |
(二) 研究意义 |
二、相关研究资料综述 |
(一) 国外相关研究综述 |
(二) 国内相关研究综述 |
三、研究思路、方法和创新之处 |
(一) 研究思路 |
(二) 研究方法 |
(三) 创新与不足 |
第一章 地方主体税种选择的理论基础 |
第一节 地方主体税种的基本概念 |
一、地方税的概念及涵义 |
二、地方税相关概念辨析 |
三、地方主体税种的概念及涵义 |
第二节 公共财政理论 |
一、公共财政理论的兴起与发展 |
二、公共财政理论的基本内涵 |
三、公共财政理论对于地方税收支的意义 |
第三节 财政分权理论 |
一、财政分权理论的兴起与发展 |
二、财政分权理论的基本内涵 |
三、财政分权理论对于地方税权的意义 |
第四节 税收正义理论 |
一、税收正义理论的兴起与发展 |
二、税收正义理论的基本内涵 |
三、税收正义理论对于地方税的意义 |
第二章 营改增后中国地方税体系存在的问题及其原因 |
第一节 地方税收不符合地方公共财政需求 |
一、税收收入在地方财政中占比过低 |
二、非税收入在地方财政中占比过高 |
三、地方财政高度依赖于中央转移支付 |
第二节 地方税权难以适应财政分权的需求 |
一、地方税立法权缺失 |
二、地方税征管权日趋萎缩 |
三、税收收益权划分愈发不合理 |
第三节 地方税制有违税收正义价值 |
一、地方税制不符合税收实质正义要求 |
二、地方税制不符合税收程序正义要求 |
三、地方税制不符合税收制度正义要求 |
第四节 我国地方税体系问题溯因 |
一、市场与政府界限不清晰 |
二、分税制以集权作为初衷 |
三、地方税制设计有违正义 |
第三章 外国地方主体税种立法经验及其借鉴 |
第一节 发达国家地方主体税种的设置 |
一、发达国家政府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 |
二、发达国家政府间税权划分 |
三、发达国家地方主体税种设置 |
第二节 发展中国家地方主体税种的设置 |
一、发展中国家政府间事权与支出责任划分 |
二、发展中国家政府间税权划分 |
三、发展中国家地方主体税种设置 |
第三节 外国地方主体税种选择的比较分析 |
一、外国政府间事权与支出责任划分的比较分析 |
二、外国政府间税权划分比较分析 |
三、外国地方主体税种设置的比较分析 |
第四节 外国立法经验对我国地方主体税种选择的借鉴 |
一、科学合理的政府间事权与支出责任划分 |
二、稳定适度的政府间税权配置 |
三、明确合理的地方主体税种 |
第四章 地方主体税种选择的逻辑思路和选择标准 |
第一节 地方主体税种选择的逻辑思路 |
一、地方主体税种选择的逻辑前提 |
二、关于地方主体税种的备选税种 |
第二节 微观层面:地方主体税种选择的财政标准 |
一、地方主体税种对地方财政自主权的保障意义 |
二、地方主体税种对地方政府财政收入的稳定作用 |
三、地方主体税种对地方政府行为的激励导向 |
第三节 中观层面:地方主体税种选择的经济标准 |
一、地方主体税种应当与宏观经济发展方向相契合 |
二、地方主体税种应当与区域发展特色相一致 |
三、地方主体税种应当与居民公共受益相匹配 |
第四节 宏观层面:地方主体税种选择的价值标准 |
一、地方主体税种的选择应当具备实质正义 |
二、地方主体税种的选择应当具备程序正义 |
三、地方主体税种的选择应当具备制度正义 |
第五章 地方主体税种部分备选税种的利弊分析 |
第一节 增值税作为地方备选主体税种的利弊分析 |
一、增值税方案的财政能力考量 |
二、增值税方案的经济意义检视 |
三、增值税方案的税收正义价值探究 |
第二节 企业所得税作为地方备选主体税种的利弊分析 |
一、企业所得税方案的财政能力考量 |
二、企业所得税方案的经济意义检视 |
三、企业所得税方案的税收正义价值分析 |
第三节 个人所得税作为地方备选主体税种的利弊分析 |
一、个人所得税方案的财政能力考量 |
二、个人所得税方案的经济意义检视 |
三、个人所得税方案税收正义价值探究 |
第四节 房地产税作为地方备选主体税种的利弊分析 |
一、房地产税方案的财政能力考量 |
二、房地产税方案的经济意义检视 |
三、房地产税方案税收正义价值探究 |
第六章 我国地方主体税种立法改革的设想 |
第一节 双主体税种结构之消费税方案 |
一、消费税方案具备财政意义 |
二、消费税方案满足经济标准 |
三、消费税方案符合税收正义价值 |
第二节 双主体税种结构之资源税方案 |
一、资源税方案具备财政意义 |
二、资源税方案满足经济标准 |
三、资源税方案符合税收正义价值 |
第三节 地方主体税种的立法改革路径 |
一、双主体税种模式的立法改革总体思路 |
二、消费税作为地方主体税种的立法改革 |
三、资源税作为地方主体税种的立法改革 |
第四节 地方主体税种立法改革的配套措施 |
一、明确政府职能并简化政府层级 |
二、适当下放税收立法权 |
三、税收立法权下放的配套条件 |
四、稳步推进地方辅助税种立法改革 |
结语 |
参考文献 |
攻读博士学位期间取得的研究成果 |
致谢 |
附表 |
(8)税收分权、地方政府竞争与地区发展水平(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1.导论 |
1.1 研究背景及选题意义 |
1.1.1 研究背景 |
1.1.2 选题意义 |
1.2 文献综述 |
1.2.1 国外相关研究综述 |
1.2.2 国内相关研究综述 |
1.2.3 简要评论 |
1.3 研究思路及方法、研究内容和研究框架 |
1.3.1 研究思路及方法 |
1.3.2 研究内容 |
1.3.3 研究框架 |
1.4 本文可能的创新点与不足 |
2.税收分权、地方政府竞争与地区发展水平的相关理论 |
2.1 税收分权的相关理论 |
2.1.1 .税权与税收分权概念的界定 |
2.1.2 税收分权的契约形式 |
2.1.3 中国税收分权的历史演变 |
2.2 地方政府竞争的相关理论 |
2.2.1 地方政府竞争的界定 |
2.2.2 地方政府竞争理论的演化 |
2.2.3 税收分权与地方政府竞争的关系 |
2.3 税收分权、地方政府竞争对地区发展水平影响的理论基础 |
2.3.1 税收竞争理论 |
2.3.2 寡头竞争理论 |
2.4 税收分权、地方政府竞争对地区发展水平的影响机制 |
2.4.1 税收分权对地区发展水平的影响 |
2.4.2 地方政府竞争对地区发展水平的影响 |
2.4.3 税收分权、地方政府竞争对地区发展水平的影响 |
3.税收分权、地方政府竞争与地区发展水平指标的构建 |
3.1 税收分权指标的测度及变动趋势 |
3.1.1 税收分权度指标的测度 |
3.1.2 税收分权度指标的变动趋势 |
3.2 地方政府竞争指标的测度及变动趋势 |
3.2.1 地方政府竞争指标的测度 |
3.2.2 地方政府竞争指标的变动趋势 |
3.3 地区发展水平的测度及变动趋势 |
3.3.1 地区发展水平的指标构建 |
3.3.2 因子分析法步骤及结果 |
3.3.3 地区发展水平指标结果分析 |
4.税收分权、地方政府竞争与地区发展水平的实证分析 |
4.1 变量选取与数据说明 |
4.1.1 变量选取 |
4.1.2 变量定义与描述性统计 |
4.1.3 单位根检验及协整检验 |
4.1.4 数据来源 |
4.2 实证分析 |
4.2.1 空间权重矩阵的构建 |
4.2.2 空间相关性检验 |
4.2.3 模型设定 |
4.2.4 模型估计 |
4.2.5 稳健性检验 |
5.结论及政策建议 |
5.1 主要结论 |
5.2 政策建议 |
参考文献 |
附录 |
后记 |
致谢 |
在读期间科研成果 |
(9)税权平衡论(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一、选题的背景和意义 |
(一)选题的背景 |
(二)选题的意义 |
二、研究综述 |
(一)税权平衡理论研究综述 |
(二)税权平衡制度研究综述 |
三、研究方法 |
四、研究范围及框架 |
(一)研究范围 |
(二)研究框架 |
五、创新和不足 |
(一)本文的创新 |
(二)本文的不足 |
第一章 税权平衡本体论 |
第一节 税权本质的反思 |
一、税权主体一元论 |
二、税权主体二元论 |
三、税权概念否定论 |
第二节 税权平衡的概念界定 |
一、税权平衡的重思 |
(一)税权平衡的涵义 |
(二)税权平衡的必要性 |
二、税权平衡与宪政 |
(一)宪政精神的诠释 |
(二)税权平衡与宪政的联系 |
三、税权平衡的类型 |
(一)根据税权的主体划分税权平衡类型 |
(二)根据税权的层面划分税权平衡类型 |
第三节 税权平衡的本质审思 |
一、财税博弈 |
(一)征纳税权的博弈平衡 |
(二)税收立法权的博弈平衡 |
(三)政府间税权的博弈平衡 |
二、财税民主 |
三、财税法治 |
四、财税分权 |
第四节 税权平衡的理论根基 |
一、法哲学基础:主体性原则 |
(一)主体性原则的制度价值 |
(二)主体性原则与税权平衡论 |
二、宪法学基础:税收民主 |
(一)民主原则:税权平衡的内在价值 |
(二)协商民主:税权平衡的方向 |
三、财政法学基础:税收债权债务说 |
(一)税收契约理论 |
(二)税收债权债务关系理论 |
(三)委托代理理论 |
第二章 税权平衡价值论 |
第一节 税权平衡价值的确立 |
一、税权平衡确立的历史进程 |
(一)封建税法:利益平衡萌芽 |
(二)自由资本主义税法:国家税权分立 |
(三)垄断资本主义税法:纳税人税权确立 |
(四)对税权平衡确立过程的思考 |
二、税权平衡价值确立的内容 |
(一)控权和保障纳税人权利 |
(二)促进收入分配正义 |
第二节 税权平衡价值的结构 |
一、税权平衡对税法价值的反思 |
(一)公平与效率的平衡 |
(二)民主与秩序的平衡 |
二、税权平衡对税法原则的回应 |
(一)税收法定原则的关照 |
(二)税收公平原则的回应 |
(三)税收效率原则的落实 |
三、税权平衡对税法利益的协调 |
(一)财税法中的利益博弈 |
(二)财税法中的利益平衡 |
第三节 税权平衡的评价机制 |
一、税权平衡的评价主体 |
二、税权平衡的评价标准 |
(一)内在客观功用价值 |
(二)外在主观评价标准 |
(三)核心标准:纳税人利益 |
三、税权平衡的评价程序 |
第三章 税权平衡运行论 |
第一节 税权平衡运行机制 |
一、权力制约权力机制 |
(一)权力的内涵 |
(二)权力制约权力 |
二、权利制约权力机制 |
(一)权利制约权力的原因 |
(二)权利制约权力的途径 |
三、义务制约权力机制 |
(一)义务制约权力的原因 |
(二)义务制约权力的理念 |
第二节 税权平衡运行检视 |
一、国家和纳税人税权平衡失范 |
(一)税法制度构造的反思 |
(二)授权立法制度的审思 |
(三)税收征管制度的检视 |
(四)税收救济制度的考察 |
二、央地政府间税权平衡失范 |
(一)分税制的演进历史 |
(二)央地税权失衡的现实关照 |
(三)央地税权失衡的立法分析 |
第三节 税权平衡失范成因 |
一、法律观念层面的原因 |
(一)国家本位观 |
(二)秩序至上观 |
(三)法律工具主义 |
二、经济需求层面的原因 |
(一)建国初期的历史原因 |
(二)经济建设的现实原因 |
第四章 税权平衡实现论 |
第一节 权力制约权力:国家税权制约机制 |
一、人大税权对政府税权的制约机制 |
(一)预算监督法制化 |
(二)授权立法规范化 |
二、中央税权与地方税权的制约机制 |
(一)财政分权制度化 |
(二)地方税收立法权的内容 |
(三)完善地方税收分配管理权 |
(四)转移支付科学化 |
第二节 权利制约权力:纳税人税权制度的完善 |
一、纳税人基本权的完善 |
二、纳税人知情权的构建 |
三、纳税人参与权的落实 |
(一)明确参与权要素 |
(二)完善参与式预算 |
(三)构建参与式立法 |
四、纳税人公益诉讼的确立 |
第三节 义务制约权力:公共财政制度的完善 |
一、建立公共财政 |
二、提供公共产品 |
结论 |
参考文献 |
作者简介及攻读博士学位期间发表的学术成果 |
后记和致谢 |
(10)衡平理念下财政转移支付法律规制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内容摘要 |
abstract |
导论 |
一、本研究的背景和意义 |
二、本研究国内外文献综述 |
三、本研究的方法和主要内容 |
四、本研究所涉的几个重要概念的界定 |
五、本研究的创新与不足 |
第一章 中国财政转移支付制度的现状审视 |
第一节 中国财政转移支付制度的发展历程 |
一、“统收统支”财税体制下的财政转移支付制度 |
二、“分灶吃饭”财税体制下的财政转移支付制度 |
三、“分税制”财税体制下的财政转移支付制度 |
第二节 中国财政转移支付制度的问题缕析 |
一、财政转移支付立法混乱 |
二、财政转移支付结构失衡 |
三、财政转移支付功能异化 |
四、横向财政转移支付缺失 |
五、其他制度制约转移支付 |
第三节 中国现行财政转移支付制度的现状成因 |
一、经济因素:非均衡经济制度致财政转移支付效用减损 |
二、政治因素:权力凌驾市场和资源之上致潜在隐忧积聚 |
三、法律文化因素:承续国家本位思想引发财力分化棘手问题 |
第二章 财政转移支付制度的理论诠释 |
第一节 分权自治:财政转移支付制度的理论基础 |
一、财政分权理论 |
二、地方自治理论 |
第二节 衡平理念:财政转移支付制度的理论期待 |
一、衡平理念的基本界定 |
二、失衡—均衡:衡平理念的分析框架 |
三、渐进与法治:衡平理念的模式抉择 |
四、三次衡平:衡平理念在财政分配体系中的运行 |
第三章 衡平理念下财政转移支付法律规制的国际比较 |
第一节 均等化转移支付:加、澳财政转移支付的法律规制 |
一、加拿大、澳大利亚财政转移支付的法律规制概述 |
二、加拿大、澳大利亚财政转移支付的法律规制评述 |
第二节 财政平衡机制:德、瑞财政转移支付的法律规制 |
一、德国、瑞士财政转移支付的法律规制概述 |
二、德国、瑞士财政转移支付的法律规制评述 |
第三节 地方交付税:日本财政转移支付的法律规制 |
一、日本财政转移支付的法律规制概述 |
二、日本财政转移支付的法律规制评述 |
第四节 分类补助:美国财政转移支付的法律规制 |
一、美国财政转移支付的法律规制概述 |
二、美国财政转移支付的法律规制评述 |
第五节 国外经验对中国财政转移支付法律规制的启示 |
一、衡平理念是财政转移支付法律规制的价值准则 |
二、宪法、法律是财政转移支付法律规制的主要依据 |
三、财政转移支付法律规制应确保地方财政自主性 |
四、财政转移支付法律规制应实现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 |
五、财政转移支付法律规制应付诸相关制度形成合力 |
第四章 衡平理念下中国财政转移支付法律规制的目标 |
第一节 分配正义:衡平理念下财政转移支付法律规制的价值追求 |
一、分配正义的拔梳 |
二、衡平理念下的分配正义观 |
第二节 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衡平理念下财政转移支付法律规制的具体目标 |
一、“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的界定 |
二、“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的两种模式 |
第三节 衡平理念:社会主要矛盾下转化下均等化度量标准的修正 |
一、社会主要矛盾转化下均等化度量标准的反思 |
二、社会主要矛盾转化下均等化度量标准的重塑 |
第五章 衡平理念下中国财政转移支付法律规制的健全 |
第一节 衡平理念下中国财政转移支付法律规制的顶层设计 |
一、精神指引:以十九大报告领航财政转移支付法律规制 |
二、总体思路:以衡平理念和法治财税推进财政转移支付法律规制 |
第二节 衡平理念下中国财政转移支付法律规制的具体措施 |
一、加快财政转移支付的立法进程 |
二、优化财政转移支付的内部结构 |
三、加大对不发达地区的支持力度 |
四、构建横向财政转移支付制度 |
第三节 衡平理念下中国财政转移支付法律规制的配套改革 |
一、衡平理念下完善财政分配体系是规制的前提 |
二、衡平理念下完善预算监督制度是规制的保障 |
参考文献 |
后记 |
攻读学位期间的研究成果 |
四、我国地方政府享有税权的经济学分析(论文参考文献)
- [1]授予地方税收立法权研究[D]. 王明富. 江西财经大学, 2020(10)
- [2]分税制下税权分配的法经济学分析[D]. 冯杰. 山西财经大学, 2019(02)
- [3]国家治理现代化视角下的央地财政关系[D]. 周强. 首都经济贸易大学, 2019(03)
- [4]地方财政事权与支出责任相适应的法治化研究[D]. 陈雷. 华东政法大学, 2019(02)
- [5]企业减税降负法治化研究[D]. 张旭光. 华东政法大学, 2019(02)
- [6]论税收收益权的宪法规制[D]. 蚁佳纯. 华南理工大学, 2019(01)
- [7]论营改增后中国地方主体税种的应然选择[D]. 陈思瑞. 华南理工大学, 2019(01)
- [8]税收分权、地方政府竞争与地区发展水平[D]. 张艳娜. 西南财经大学, 2019(07)
- [9]税权平衡论[D]. 翟中玉. 吉林大学, 2018(12)
- [10]衡平理念下财政转移支付法律规制研究[D]. 廖明月. 西南政法大学, 2018(07)